第一篇:苏州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苏州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评价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防雷装臵检测领域诚信制度建设,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防雷检测市场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防雷装臵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 318—2016)、《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臵检测活动的所有防雷装臵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雷装臵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依法取得防雷装臵检测资质的防雷装臵检测机构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级评定、公开、结果应用和管理。
第四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防雷装臵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接受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的监督,对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辖区内防雷装臵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每年对防雷装臵检测机构信用进行评价,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防雷装臵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防雷装臵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及时、准确以及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引导防雷装臵检测机构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防雷装臵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包含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经营状况、资质等级和有效期、联系电话等;技术负责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专业和防雷执业人员能力评价证书号、联系电话;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高级职称人数、中级职称人数、学历情况、取得防雷装臵检测能力证明情况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防雷装臵检测机构在从事防雷装臵检测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防雷装臵检测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防雷装臵检测机构在从事防雷装臵检测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违反国家有关防雷装臵检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违反市场管理规定,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或行政处理而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行为信
第三章 信用等级及评定程序
第九条 防雷装臵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AA级(信用很好)、AA级(信用良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差)五个等级。
第十条 根据防雷装臵检测机构的基本能力、内部管理、检测业务、诚信服务、社会责任、安全生产等方面综合评定得分确定其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满分为110分,其中加分项10分,得分值≥90分为AAA级,80分≤得分值<90分为AA级,70分≤得分值<80分为A级,60分≤得分值<70分为B级,得分值<60分为C级。
第十一条 防雷装臵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防雷装臵检测机构递交信用评价申请;
(二)气象主管机构核查相关信用资料;
(三)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定信用等级;
(四)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示;
(五)信用等级信息公布和共享。
第十二条 防雷装臵检测机构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交《防雷装臵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附件1)、《防雷装臵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附件2)自评结果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臵检测机构相关信用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资料虚假的,视情节取消评审或给予机构降级建议,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四章 结果应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防雷装臵检测机构可以在以下方面使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一)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形象宣传;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客户展示企业荣誉;
(三)其它需要使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情况。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取得不同信用等级的防雷装臵检测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AAA级、AA级的防雷装臵检测机构实施激励机制,申请办理事项可实施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优先推荐进驻相关中介超市,并实行简化监督和低频率日常检查。
(二)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防雷装臵检测机构实施预警机制,实行常规的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视情况进行警示约谈。
(三)对信用等级为B级、C级或不参加信用评价的防雷装臵检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机制,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限制进入政府项目招投标和相关中介超市,限制参加评优评奖活动。
第二十条 对防雷装臵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气象主管机构将建议市场监管、建设、信用办、银行和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等相关部门在招标采购、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评定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共享应用。
789-
第二篇: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诚信承诺书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诚信承诺书
我单位已认真阅读并知晓《防雷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事项告知 书》所载内容,并承诺:
1.严格遵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黑名单”和“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
2.机构的技术人员变动时,机构的检测能力保持相应等级条件的要求。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后及时办理相应资质管理信息变更手续。
3.不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不超越核准的检测资质业务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活动;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情况;不违法转包防雷装置检测服务项目。
4.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活动,不弄虚作假,不发生应排除而未排除防雷安全隐患造成防雷安全事故的情况。
5.按照《杭州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防雷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事项告知书》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材料的及时报送、反馈。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第三篇:吉林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吉林省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完善防雷装置检测监督管理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吉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及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并在规定业务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第六条 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检测机构,需在外省开设分支机构的,应在开设分支机构后30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
取得外省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检测机构,在本 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在开展检测活动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并接受当地气象部门监管。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第九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的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省气象主管机构对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省外检测机构,按照上述规定,自从业的次年起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报告。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下列情形进行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措施或追究法律责任:
(一)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 2 检测资质证;
(三)无资质、资质证书已失效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后,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
(五)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六)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
(七)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八)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
(九)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十)异地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未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
(十一)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
(十二)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
(十三)防雷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
(十四)防雷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
(十五)防雷装置检测档案资料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一般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按照随机抽查计划定期开展检查。随机抽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立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名录库,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纳入检测单位名录库;
(二)建立执法检查人员目录库,将本行政区域内有气象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纳入检查人员目录库;
(三)按照随机抽查计划,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按抽查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含2名)执法检查人员,可根据需要选配1-2名防雷技术专家参与检查;
(四)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标准及检查程序等;
(五)按照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开展检查;
(六)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分为“正常”、“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 4 等情形;
(七)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检查人员所在气象主管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查后,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处理意见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八)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实施不定期检查:
(一)社会投诉及举报较多的;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
(三)案件查办中涉及防雷装置检测事项的;
(四)根据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需要进行检查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抽查的基础上,进行不定期检查的。
第十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建考核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该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评价依据。考核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的要求进行,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验证检测报告对防雷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情况;
(二)考察检测方法的正确程度;
(三)检查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四)检查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
(五)核实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六)检查检测报告与原始数据的溯源性;
(七)检查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第三章 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从业情况公示制度,将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资质认定及已登记的异地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单位名录、资质等级、信用信息、报告、监督管理等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管理权限,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以下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二)质量考核信息;
(三)行业评价、行业管理类信息;
(四)告知承诺、整改类信息;
(五)受检单位反映的表扬、投诉类信息;
(六)报告的提交及抽查结果信息;
(七)气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记录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信息。
信用档案记录作为资质延续、升级、整改、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资质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被外省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在收到相关情况通报后,行政处罚将纳入该单位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吉林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进行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四篇: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自检)检测报告 受检对象名称: 受检单位名称: 检 测 类 别: 声 明
⒈ 本检测报告无“检测专用章”、“检测单位公章”无效。⒉ 不得部分复制本报告,复制本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专用章”、“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⒊ 本检测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⒋ 本检测报告涂改无效。⒌本检测报告仅对本次检测时的建(构)筑物、设施及其防雷装置(措施)有效。
第1页
批准: 审核: 主检: 编制:
第2页
第4页
共页 第页
第五篇:防雷装置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增强公司人员防范和安全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要求作业,依据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职责
(一)领导安全职责
1、由公司负责人制定并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作业的规定和要求,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
2、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员工遵章守纪,严禁违章、违规行为。
3、布置安排工作时要明确工作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4、确保安全装备、消防设施、劳动保障用品和急救器具的配备,定期检查工作,督促员工正确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二)检测科长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和安全部署及要求。
2、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与监护,每次进入检测场所前应预先了解现场情况,对安全隐患和可能出现的事故要明确,避免事故发生。
3、定期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和汇报。
4、作业前应按规定佩戴劳动保障用品,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
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作业前明确互保对象,负责对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制止,并对其安全作业进行监护。
三、安全作业制度
第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为现场露天作业项目,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高空作业场合较多,因此安全工作是防雷装置检测的首要工作。为保障我市防雷技术服务健康发展,防止、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雷技术服务中的安全工作作为本单位重要管理内容。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法规、技术规定,并贯彻落实。
第三条
全体检测人员必须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本规定和有关要求,掌握安全常识和技术要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杜绝违章作业。
第四条
实行防雷检测持证上岗制度。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得人员必须取得省气象学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必须通过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第五条
在施工场地检测时,必须戴上安全帽。检测人员应做好相互间的监护责任和义务,必须作好相互监护工作,不得存有任何侥幸心理
第六条
现场检测必须请受检单位安全人员参加,首先熟悉环境状况、防雷类别、设备性能,确认无危险因素。在不致损害人员和设备的情况下方可开始检测。
第七条
禁止在雷雨天气从事现场检测。
第八条
禁止酒后从事现场检测。
第九条
高处作业要有充足的安全措施: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当时身体状况良 好,熟悉高处作业安全知识。
2、高空作业现场必须有2人以上,现场有安全措施,有1人作为监护人。
3、登高前工作服、绝缘工作鞋、安全带、安全帽须穿
戴妥当,在较好天气时(晴朗、无风或多云、微风)进行
作业。
5、严禁酒后进行高处作业。
6、禁止乘座塔式起重机、龙门架式升降机至作业点。
7、使用梯子或高凳工作时,工作前必须检查梯子和高登 是否牢固。在光滑及冰冻的地面上应有防滑措。
8、塔(杆)上作业时,安全带应拴在可靠处。栓好后,首先将钩环钩好,保险装置上好,再行探身或后仰。在塔(杆)上转位时,不应失去安全带保护。
9、登高至作业时,必须妥善放置好所用工具,防止、杜绝高处坠物伤及低处人员和设备、设施。
10、需要从高处放线检测时,应当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避开高低压架空线4米以上;应首先将线的一端与被检测点可靠电气连接后,将另一端缓缓放下。
第十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检测:
1、了解并严格遵守被检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注意事项;
2、不得进入非检测区,不触及非检测点;
3、检测时注意保持动作敏捷迅速,尽量缩短检测作业时间;
4、应触摸接地装置,泄放自身静电后再进入检测现场;
5、不穿着带钉鞋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
6、严禁吸烟,将打火机、火柴交门卫保管;
7、必须使用防爆仪表和器材进行检测作业,使用金属工具时避免产生火花。
第十一条
输变电设施的检测:
1、发电厂、变电所、独立变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检测应被检单专业人员陪同,指认检测点位置,确认是否安全。
2、必须穿着绝缘鞋进行检测;
3、不得在带电情况下检测高压避雷器的接地点,以免发生电击事故;
4、检测高压装置(设施)接地时,必须与带电点保持2米以上距离,防止人体放电发生;
5、不进入非检测区,不靠近非检测装置(设施)。
第十二条
计算机中心机房和重要电子设施的检测:
1、了解设备功用和连接形式,由被检单位指认被检点位置,保证被检设备和检测仪表的安全;
2、不进入非检测区,不靠近非检测装置(设施);
3、对大型计算机设备、矩正阵设施等大规模存储设备接地的检测应首先检测零—地电压,如零—地电压较大,须做补充接地后再进行检测,以防测试电流对被检测设备的影响。
4、应首先检测机房总接地端子确认接地良好后再进行其他接地极的检测。
第十三条
楼体天面接闪器的检测:
1、攀爬外楼梯时必须有人监护;
2、天面作业必须2人以上,相互监督,保证安全;
3、对无女儿墙的天面,靠近女儿墙时必须有安全保护措施;
4、不得将身体胸部以上探出女儿墙;
5、天面风力较大时应停止检测作业;
6、布放测试线时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在建建筑物的跟踪检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2、应当在现场人员的引导下进入检测现场;
3、禁止乘座塔式起重机、龙门架式升降机等升降装置至作业点;
4、不得攀登脚手架,不得在脚手架上从事检测作业
5、不得在起重机械下进行检测作业;
6、必须注意观察,防止落物的伤害;
7、检测现场必须有2人以上,互相监督,保证作业安全。
第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立即停止检测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降低损失并报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