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拟上市公司IPO前社会保险遗留问题处理探讨
拟上市公司IPO前社会保险遗留问题处理探讨
【摘要】本文通过对拟上市公司IPO前遗留的漏缴、欠缴、补缴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问题的现状进行分析,阐述拟上市公司存在的IPO阻滞问题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制度必要性,根据拟上市公司IPO前需要满足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特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与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颁布、上市公司业绩的示范效应以及紧接着连续几年的股市“财富神话”使众多契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财务指标的拟上市公司上市热情空前高涨,近乎一致地选择了IPO。但个别拟上市公司,尤其是民营企业历史上不佳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譬如不缴、欠缴、少缴、逃缴社保等问题的存在,则无疑似一盆冷水,使本来一片光明的上市前景蒙上了阴影。
一、拟上市公司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理基础
IPO是拟上市公司的一次升华,当一个公司选择了IPO并通过IPO来融入现代主流经济体系时,也就选择了接受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并需要接受相关规则的约束,这其中当然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法律法规的约束。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发行人在最近36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发行人应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确定的法定义务。此外,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要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也是企业经营者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各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此文件制订本地区的征缴及管理办法。关于参保的人员范围和缴费比例,应该按该条例及各地区的具体要求执行,不应做弹性处理。
以江苏省作为地方法规的社保征缴规定为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10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前款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工资总额的规定是:“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11条规定可以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是:“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以上规定对有关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和不列入工资总额部分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是具体计算工资总额的法定依据。
对于拟上市的公司来说,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更是其法定义务和应付的社会责任。境内IPO与境外IPO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境外IPO更注重绩效和成长性,而境内IPO则更注重合规和细节。目前境内IPO审核区分合法合规性审核与财务信息审核,境内IPO审核对拟上市公司的历史沿革、税务、社会保险非常关注,而境外包括中国香港在内的IPO审核则对绩效和成长性之外的东西比较宽松。譬如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安踏就曾受到经销商关于逃避税款的实名、实据举报,但港交所依然核准安踏正常上市;而这,在中国内地几乎是不可能的。
实际上,社保与环保、税务一样,都属于社会责任、公众责任的范畴,我国上交所、深交所也都发布有相应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引,作为拟上市公司,除了履行依法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律义务外,也理应承担起缴纳社保以便产生示范效应的社会责任。
二、IPO前公司遗留社会保险问题的主要表现
我国现行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是从1986年开始实行的。在此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企业保障。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现收现付制”,实行统筹管理,企业出钱,国家管理。在缴费制度上,它以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为计量基础,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的缴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统筹费用,由企业代扣代缴。目前我国规定的缴费率为40.6%,其中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1%,企业负担29.6%。具体地说,个人按其工资收入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按职工工资收入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为2%,企业承担6%;个人承担其工资收入1%的失业保险费,企业按2%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此外,企业还要承担1%的工伤保险费和6%的生育保险费。
根据我们的从业实践和调查,大部分的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都依法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但仍有少部分拟上市公司因城乡二元体制、企业自身成本控制、农民工自身对社保存在疑虑等原因,在上市之前的合规调查中被核查出存在社会保险欠缴、少缴、不缴的历史遗留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除核心员工外,大部分外围员工都未缴纳;
2、城镇员工依法缴纳,农民工未缴纳;
3、未依法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依法应予缴纳的全部险种,只缴纳部分险种;
4、社保缴交基数不对,一般低于或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缴交基数;
5、少缴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6、流动性大的员工未办理社保缴纳手续;
7、住房公积金不缴纳或缴纳不符合规定。
因此,如果拟上市公司存在上述情形,除了与当地社保机构沟通争取能够尽量依法足额补缴社会保险或当地社保机构依法认可的其他处理方式外,还应借鉴别的已上市公司处理同类情况的经验,发挥榜样的力量,利用劳动法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实现公司社保政策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必要时可求教于律师、券商等中介机构,以便最大限度避免和杜绝拖欠、少缴和逃缴社会保险的违法现象,为公司最终实现IPO铺平道路。
三、对拟上市公司遗留社会保险问题处理的建议
关于拟上市公司遗留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基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和拟上市公司根据IPO管理办法要求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对其处理要务求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政策为依据,同时又要贯彻尊重历史和有效补救或填补利害人可能损失的原则,力争使提出来的社保解决方案切实可行且得到社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双重认可。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社会保险遗留问题所揭示的不同特征,我们的建议如下:
1、拟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公司流动人员较多、社保缴纳较少的规范处理建议
鉴于社保法律的强制性,全国各地对社会保险漏缴、缺缴的政策大体相同,仅在处置细节上略有差异。因此,从最近三年合规经营的角度来说,我们建议对在职员工的漏缴、缺缴向前追溯一定的年份(具体年份需要向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后确定),并以目前的缴交基数和比例来计算公司缺缴、漏缴金额;对于当年度的缺、漏缴部分可以用补缴的方式;对于以往年度的缺、漏缴,除了通过和当地政府部门协调补缴各项保险如数补缴外,还须按相关规定缴纳滞纳金;而对于不能及时补缴的员工或历史上已离职的流动性员工的社会保险则可借鉴步步高公司的做法由大股东“承诺独立承担被追偿的责任”。至于流动人员比较多的问题,从长远看,可以考虑与劳务公司签署劳务派遣合同,短期使用,这样他们的养老等社会保险就与拟上市公司无关,由劳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注意不要给人留下刻意“外包”的印象)。在做完这一切后通过申请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合规执行社会保险政策的证明。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和当地政府部门协调补缴各项保险”是一种较为常用的办法,但这种办法因为个别员工,譬如农民工没有社会保险账户并不能保证这些补缴的社会保险最后能落到这些具体的员工账户,而这,如果沟通不好,很可能会给拟上市公司带来其他风险,譬如因未依法为员工开立社保账户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
2、对于拟上市公司缴交基数不对的处理建议
对于拟上市公司缴交基数不对这种情况,在律师等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企业往往会提出当地政府基于各种原因默许其作法的理由。对于这一种情形,拟上市公司可能在当地凭借地方政府的护佑“健康”地存在,但我们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操作违反了按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的国家相关社会保险法律、政策规定,加上当地政府虽然默许这种灰色操作但不会以书面形式承认的“潜规则”,对于企业而言,拟上市公司缴交基数不对仍旧是一项潜在的风险,并有可能带来负债。因此,我们建议拟上市公司仍应按照本文上述1的作法并参照本文上述第一部分关于企业缴交基数的规定(主要是当地社保征缴条例或管理办法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补缴相关社保或采用监管部门依法认可的其他处理方式。
3、关于根据地方劳动和社保部门缴纳社保指令缴纳社保与法律和国家政策不符的处理
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国家的社会政策之一,其建立和实施具有强制性,受国家强行法保障。个别地方政府以<企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金缴纳通知书》的行政文书形式任意改变企业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的作法,违反了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判断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拟上市公司出现这种情况,我们认为相关企业应迅速与有关监管部门沟通补缴差额,或由大股东承诺独立承担被追偿的责任。
4、关于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农民工的处理建议
针对农民工对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的疑虑,譬如担心交纳保险金后没有收益、等,拟上市公司首先应耐心做这些在职农民工(已离职农民工的规范处理参考上述1)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这些农民工自愿参加社保。如果经动员仍有不愿意参保的农民工,则应要求这部分农民工必须签署个人不参社保声明,以便最大限度免除法律风险,同时应要求拟上市公司大股东承诺独立承担因此被追偿的法律责任。
5、关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处理
拟上市公司除了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外,还应依法执行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近期对一些拟上市公司IPO审核的反馈情况,公司未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各地地方规定执行公积金制度也会引起中国证监会的重点关注,并对拟上市公司IPO造成负面影响。
以2008年上市的安妮股份和合兴包装为例,在其IPO审核过程中,中国证监会针对前者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反馈意见为:“请公司补充披露是否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员工办理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请保荐人和律师核查并补充发表意见”;而对后者的反馈意见则为:“请保荐人和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是否按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如没有,请披露原因,并对上述情况是否对公司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发表意见”。对于证监会的上述两个反馈意见,相关律师回答的也很有意思,譬如前者,发行人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中发表的补充法律意见就为:“根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7年12月24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2002年9月26日在该中心开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自2002年10月起开始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根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和本所律师的核查,截止2007年12月24日,发行人未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受到该中心的处罚。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为员工办理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的相关法规或政策受到住房公积金主管机构的处罚”。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1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第6条规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据此,我们认为,拟上市公司未缴住房公积金的,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补交住房公积金;不能补缴的,由拟上市公司大股东承诺独立承担因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而被追偿的一切法律责任。
总之,为了公司的长治久安和顺利实现公司的跨越式发展,特别是适应公司IPO的审核需要,存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遗留问题的拟上市公司必须依法尽快找到解决方案,以便更好、更快地推进公司IPO进程。但是也应该看到,个别拟上市公司历史上存在的社保遗留问题是由于国家的城乡二元体制或企业执行当地的土政策造成的,譬如流动频盈的农民工社保问题等。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在审核这些拟上市公司的IPO申请时,也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在拟上市公司社保遗留问题上,按照尊重历史、放眼未来、有效解决的原则灵活处理,积极稳妥地推进拟上市公司遗留社保问题的解决,不让社保遗留问题最终演变成拟上市公司IPO的“拦路虎”。
第二篇:拟上市公司IPO折戟全解密
拟上市公司IPO折戟全解密
来源:董事会 发布时间:2011-03-17 作者:夏草 编辑:mopyfish 阅读:52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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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收益性资本化是可以直接从报表中观察到的,但2010年的IPO中出现了最可怕的手法——部分公司将营业支出作为工程支出反映,两家畜牧业公司山东益生和雏鹰农牧都有这个嫌疑
2010年共有407家拟上市公司上会,其中两家取消,61家未通过,344家通过,通过率为84.52%,否决率为14.98%,基本与往年15%左右的否决率持平。
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34家(主板20家、创业板14家)IPO不予核准决定书。在官方发布的IPO被否理由中,独立性(11家)和成长性(20家)是最大硬伤,遗憾的是创业板作为创新板,没有一家是因为创新性不足被否;与此同时,多家公司IPO因经营模式发生变化而被判断为持续经营能力不足而被否。那么多前车之鉴下,拟上市公司征战IPO为何还频频受挫? 四大硬伤
独立性。IPO独立性包括内部独立性及外部独立性,内部独立性主要涉及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010年初阮仕珍珠受到笔者质疑后取消上会,主要问题是隐瞒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目前这一块仍是敏感地带,重大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会影响到发行人的独立性。外部独立性是高度依赖单一供销商,多宗IPO因客户或供应商高度集中而被否。当然,有重大关联交易,高度依赖单一供销商也不一定会被否,这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涉及独立性被否的包括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和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同业竞争而导致独立性不足)、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某些交易解释不充分从而导致公司独立性瑕疵)等11家公司。
以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例,申请人主要从事环氧树脂的生产和销售业务。台塑股份及南亚塑胶是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文洋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而王文洋是王永庆家族成员。台塑股份、南亚塑胶是世界上主要的双酚A及环氧氯丙烷(申请人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之一,申请人存在向台塑股份、南亚塑胶采购原材料的情况;南亚塑胶是世界上第三大环氧树脂生产企业,在江苏昆山设有南亚昆山,该企业是申请人国内的主要竞争对手之一。发审委认为无法判断申请人与台塑股份、南亚塑胶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申请人的独立性存在缺陷。需要指出的是,为减少和消除关联交易,一些发行人将关联方雪藏、注销或转让,隐瞒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但对业务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而且会对交易公允性产生不良影响,发行人可以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IPO招股说明书一般要求披露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和前五大供应商,如果发行人基于商业保密等理由出发拒绝披露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则要非常小心可能存在的隐瞒关联交易陷阱。
规范性。规范性包括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规范,一些IPO因为各种违法行为碰了红灯,如税收、环保、安全生产等问题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大处罚;也有一些公司因内部控制不规范败走麦城,如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等。具体涉及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处理犯了低级错误)、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部控制和规范运行不到位)、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障碍且收入确认存在问题)等三家公司。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存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向股东和管理层及部分员工借款且金额较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未完全履行,董事变动频繁等情况。由于上述情形,发审委难以判断公司是否能够规范运行。
成长性。一家企业在IPO报告期内高速成长,上市基本就有戏了,成长性犹如女人的容貌、男人的钱包,在相亲时起决定性作用。创业板多家IPO被否主要原因是成长性欠缺,理想情况是IPO报告期内复合增长率要达到30%以上。
这方面涉及20家公司,包括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持续盈利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山东立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收入结构和客户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持续盈利能力不足)等。以山东立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为例,2007年至2009年,申请人代理采购和委托物流管理业务实现的收入、毛利及占总收入、营业毛利的比重波动较大,且主要客户发生较大变化,从而对申请人持续盈利能力的稳定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创新性。创业板目前定位为创新板,故对创新性要求特别高,甚至成为上市第一要素;如果企业的创新性不强,最好选择上中小板,当然中小板也讲究创新性,只是没有创业板那么强烈。创业板现在的门槛实际比中小板高,男人不但要有财,还有要才;女人不但要漂亮,还要有品位,不能只当花瓶。不过让人不解的是,创业板的创新包括商业模式创新,报告期内商业模式发生改变,这是值得肯定的,为何成为否定的理由?难道商业模式不可以与时俱进?
要命的昨天、今天和明天 除了上述四大硬伤外,IPO时有关方面还关注发行人的昨天、今天及明天。“昨天”重点关注“历史沿革”,“今天”重点关注“规模”及“地位”,明天重点关注“募投”及“行业”。
“历史沿革”最致命的问题有两个:一是PE利益输送,上市前突击入股问题;二是核心资产和股权来源合法性,主要是国退民进的企业在私有化过程中的合规性。除此之外,还有实际控制人变更问题。至于出资及IPO报告期前的股权变动,一般不是关注重点。
“规模”及“地位”主要关注两个两个方面。如果规模太小,会被认为抗风险能力差,2010年IT行业过会率低主要原因在于规模问题;而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一般要求进入行业前三,当然指的是细分市场。例如,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否的原因是,规模较小且发展前景有限导致持续盈利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从事化工原料和中间体产品生产,和同行业企业相比规模较小,不具有竞争优势。
不过,这市场细分很有学问,基本上每个企业都有可能成为某个细分市场老大,如你一辈子打工,也有可能成为家庭的老大,如果你不是家庭的老大,你有可能成为家庭中男人的老大,因为你的家庭只有你一个男人,你当然是老大了。“募投”和“行业”方面,IPO时会被重点关注募投效益、审批及规模等,特别关注产能扩张的消化能力。实际上,关注募投也是关注行业,如果行业处于上升周期,则募投项目往往前途光明;反之则募投项目风险很高,IPO被否概率也很大。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至2010年一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3903万元、5435万元、3548万元、741万元;2009年与2008年相比,草酸产品的销售量增长27.80%,平均销售价格下降36.76%,销售收入下降19.17%,毛利率由38.80%下降至30.43%,导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降34.72%。以精制草酸、草酸盐为主营产品的子公司山东丰元天弘精细材料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3.24万元,2010年一季度净利润-1.34万元。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为新增年产10万吨产能草酸、年产3.5吨产能电子精细材料(精制草酸、草酸盐)。由此,发审委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面临重大不确定性,项目的实施可能对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报表粉饰新动向
中国公司IPO审核分为法律审和财务审,而财务审的核心是发行人是否存在报表粉饰行为,这种行为是否会误导投资者作为决策。2010年以来,国内IPO报表粉饰呈现四大新特征。
操纵毛利率。毛利率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财务反映,发行人的成长性除了收入和利润持续增长之外,也希望毛利率逐年上增。笔者发现大部分发行人在IPO报告期内毛利率是逐年上升的,其实这里面有相当一部分是报表粉饰的结果。这种报表粉饰指的是IPO报告期内适用两种不同的会计策略:在IPO前期(T-
3、T-2)适用稳健的会计策略,导致毛利率偏低,甚至直接隐瞒收益虚增毛利;而在IPO后期(T-
1、T)适用激进的会计策略,导致毛利率偏高,甚至直接虚增收益虚增毛利。
所以,审核部门对在IPO报告期内毛利率大幅上升的企业肯定会多加留心,不会听任很多企业将IPO报告期内得毛利率上升归结于产品结构调整、生产工艺改进等理由。如不久前被否掉的荣联股份,该公司主业是射频同轴连接器,这种产品2010年前三季度销售单价与2007相比下降46.67%,在产品价格大幅下降的背景下,该公司毛利率还会稳定增长,而主要原材料铜价2010年在创新高。笔者怀疑存在两种可能:公司要么在低报2007毛利率(虚增成本),要么高报2010年前三季度毛利率(虚减成本)。这两种可能性可能同时存在,亦即在该公司报告期内毛利率基本稳定背后,实际毛利率随着产品价格直线下降而逐年下滑。
收益性支出资本化。作为传统报表粉饰手法,收益性支出资本化在2010年IPO中屡见不鲜。这种手法会导致三大报表集体失真,利润表上虚增收益,资产负债表虚增资产,现金流量表虚增经营性现金净流入。冠昊生物是一家从事再生医学材料及再生型医用植入器械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科技企业,该公司IPO被否有一大原因是收益性支出资本化,发行人2007、2008、2009分别资本化研发支出420万元、1224万元、2262万元,如果将这些资本化的研发支出直接进入当期损益,则发行人IPO业绩将变得非常难看,甚至陷入亏损困境。
这种收益性资本化是可以直接从报表中观察到的,但2010年的IPO中出现了最可怕的手法——部分公司将营业支出作为工程支出反映,2010年上市的两家畜牧业公司山东益生和雏鹰农牧都有这个嫌疑。两家公司都表现为逆周期增长和扩张,IPO报告期内资本性支出金额占总资产比例非常高。当然,这两家公司上市正是时候,赶上了新一轮的农产品上涨周期,上市之后也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可是笔者对这两家公司的固定资产真实投资额深表怀疑。
非常损益化为经常收益。2010年有两家与怡亚通商业模式相近的公司东方嘉盛和普路通IPO先后被创业板和主板发审委否掉,两家公司主要盈利来自于金融理财收益或组合售汇业务,这种业务与主业无关,实质是人民币升值预期的无风险套利。两家公司主要收入均来自套利并作为经常性损益入账。
以前大家认为怡亚通的盈利模式是物流+金融,亦即公司作为金融的二道贩子,赚取利差;而事实上该公司的金融收益是汇率套利,尽管是无风险,但也是投机性套利。但怡亚通坚持认为,虽然公司的盈利表面上集中在金融衍生品交易收益,但实质上该收益应归属于广度供应链业务。
支出权益化。所谓权益性支出是直接减少所有者权益,这在职工薪酬上表现最明显。笔者发现大部分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都不确认费用,这实际上是将股权激励费用资本化,直接以损失权益为代价,当然有的股权激励费用是大股东埋单。但是按照现行规则,股权激励费用即使是大股东埋单,也要确认费用,同时贷记资本公积,故也是以损失权益为代价。目前IPO最敏感的话题就是PE利益输送,一些发行人在上市前向利益关系人支付股份,这些股份或存量或增量发行,但基本是低价发行,这实际上是发行人用股份支付利益关系人费用,但会计上就是无法确认费用。
第三篇:新三板IPO: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顶层设计方案
最近碰见几个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都在问一个问题,是直接持股上市好呢,还是先设一个控股公司再持股拟上市公司上市好呢,正好前面也做过一些分析,拿出来分享一下。
或者
自然人直接持股与控股公司持股只是持股方式不同而已,不影响控股股东的合计持股比例。但是基于以下原因,一般而言,我们是建议实际控制人最好成立一个控股公司对拟上市公司持股,然后再去上市,当然可以留少量一部分用于直接持股。
一、集中股权,提高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提高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以股权作为支付方式能力。看两个例子一目了然。
某上市公司(信息来源于招股书)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钱忠良为实际制人。管理团队主要成员雷斌、汪建军、卜文海、王海滨、尹显庸、杨燎、张军、李远恩、张曹、龚崇明、王浩、姚兵、田琳、杨勇、黄文勇、李成静、贾云刚、冯嫔、盛科、叶娟、蓝灵以及王定英、睢迎春共23人为一致行动人。
股权如此分散,首发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忠良的股份更被稀释。按照2014年11月26日的收盘价计算,钱忠良的股份市值仅为3.5亿元左右,也就是说目前只要收购一个标的以股份支付的话,价值超过3.5个亿其控股地位就不保(虽然有一致行动协议,但是多麻烦啊)。如果将这些一致行动人全部放在一个公司然后对上市公司持股,那么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就会高很多,对外并购股权支付的空间就会大很多。
另一上市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为长江润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郁全和、郁霞秋、邱其琴及黄忠和四位自然人。其中,郁霞秋为郁全和之女,邱其琴为郁全和之堂侄女婿,黄忠和为郁全和之妻侄。要是他们都非得要直接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四个人合起来也就是16%左右股份,淹没在众多自然人股东中,根本谈不上控制长江润发。
二、简化上市公司信息决策流程,不用等到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再进行决策。
由于通过将自然人股东放在控股公司层面,在股份公司进行重大决策时,可以先在控股公司层面通过法定程序将不同意见排除,便于股份公司重大决策的进行。比如在改制重组、IPO等会议时,若是持有控股股东极小股权的股东不同意,那么在控股股东层面通过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决策权限的界定,可以形成最终的决定,保证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继续进行。而若是股份公司层面,在改制重组、IPO等重大事项中哪怕有一个小股东不同意签字,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导致该事项进展暂缓,解决完他们的诉求才能继续。
再说一个比较明显的事情,若公司股东是几十个自然人,开一个必须到齐的股东大会非常难,要拿到每个人的亲笔签字更是更麻烦,尤其是有一些仅仅是财务投资人,不是公司员工的情况下。而若是能尽量将股权收拢,只需要法人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加上公章就可以了,就简单多了。
三、承接上市主体中目前不宜上市或者目前尚不成熟的业务,待时机成熟后单独上市(国内或者国外、A股或者新三板)或者以定向增发方式注入上市公司。
案例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在A股上市(已经通过发审会);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将在港股IPO。可以预见的是,上市成功后,关于电影发行等文化娱乐类资产将会单独上市或者注入万达电影院线,地产类资产应该将逐步注入万达商业地产。
案例 曾经折戟于财务专项核查的广汇汽车,目前准备在港股IPO,与广汇能源(600256)同隶属于广汇集团。
案例
物美控股(原北京物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具有两大上市平台,即香港上市的物美商业(01025)及国内A股上市的新华百货(600758)。
四、调整控股公司股权比较方便,便于对拟上市公司股权进行管理。
由于股份公司发起人在一年内不准转让。若将可能进行调整的投资者(比如说需要进行业绩考核的管理层,需要针对其带来资源效果对其股权进行调整的投资者)纳入控股公司而不是股份公司,可以在控股公司层面对其股份进行调整,从而间接达到调整股权结构的目的。这种方式在上市前和上市后均可以实现。
最典型就是股权激励,对管理层的股份进行调整,在拟上市公司层面进行调整时,既需要考虑被调整对象是否同意,还要考虑调整的价格,且控股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若是放在控股公司那么受到的约束就相对会少一些。
五、对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提供抵押、担保,降低融资成本。
由于控股公司可以合并上市公司报表及其他产业的报表,很多控股上市均开展了房地产业务,其资金实力一般强于上市公司,受到银行认可的程度较高。公司在上市公司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担保,提高上市公司债项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随时准备承接上市公司的非优质资产,为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协调资源 控股公司可以承接上市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一些盈利能力不强的项目,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的优质性。同时可以为股份公司的现在和未来发展协调各种战略资源,安排不宜在上市公司层面安排的利益。
案例可见湘鄂情。
六、控股公司可以在达到一定资产规模之后,以发行企业债、发行中期票据获得资金开展一些不宜在上市公司内部开展的业务(比如房地产)。或者通过股权质押、出售股票、吸引外部投资者增资的方式对实际控制人想重点发展的产业进行培育。
例如:
目前不宜上市的房地产,目前处于亏损期的新兴产业均可在控股公司体内进行培育
七、市值管理。
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质押其他子公司的股权、吸引外部投资者等方式融资后,对上市公司进行市值管理。
八、单独上市。
当然控股公司实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也可以单独在港股上市。
案例:
北京控股(控股公司)与燕京啤酒(000729)、中国燃气(384)等
九、控股公司下属子公司较多后,可以命名为集团,为上市公司宣传可能能提供一些帮助。
十、有助于对上市公司人事进行安排,保持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活力(补充)。
在很多公司上市时,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长期跟随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公司做大做强并能够实现上市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上市成功之后,这些管理层年龄也大了,可能觉得功成名就,大部分还有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巨额财富也有了,推动公司大力发展的动力不足了,容易躺在功劳簿上睡大觉,占据着董事、监事、管理层的高层位置不下来。实际控制人也不好拉下脸来将他们赶走。而上市几年为了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且一直很有想法很有干劲的中层干部的晋升通道被堵死了。
如果在上市公司上面设有控股公司,将冲劲不足、愿意躺在功劳簿上的老管理层升至控股公司担任相应的职务,腾出相应的职位空间给下面的中层干部,既照顾了老管理层的情绪,又保证了新的管理层的活力,同时保证了公司整体的晋升通道通畅。这在目前以人治为主的公司管理中非常重要。
当然实际控制人全部通过控股公司对拟上市公司进行持股也不是完全没有缺点:
第一,税负重了。不解释。
第二,决策慢了,买卖不股票不那么自由,个人为了消费需要卖出少量的股票时,会觉得自由度降低。
第三,分红、买卖股票的收益必须通过控股公司分红才能到实际控制人手中,时间长了。
第四,设立控股公司就意味着需要增加一些管理人员,且其不能在上市公司中兼职,必须新聘任,成本增加了。
同时设立控股公司控股上市公司,还需要注意保证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需要具有独立性。同时控股公司中,与上市公司同业的资产应该全部注入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第四篇:新三板IPO: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顶层设计方案
最近碰见几个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都在问一个问题,是直接持股上市好呢,还是先设一个控股公司再持股拟上市公司上市好呢,正好前面也做过一些分析,拿出来分享一下。
或者 自然人直接持股与控股公司持股只是持股方式不同而已,不影响控股股东的合计持股比例。但是基于以下原因,一般而言,我们是建议实际控制人最好成立一个控股公司对拟上市公司持股,然后再去上市,当然可以留少量一部分用于直接持股。
一、集中股权,提高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提高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以股权作为支付方式能力。
看两个例子一目了然。
某上市公司(信息来源于招股书)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钱忠良为实际制人。管理团队主要成员雷斌、汪建军、卜文海、王海滨、尹显庸、杨燎、张军、李远恩、张曹、龚崇明、王浩、姚兵、田琳、杨勇、黄文勇、李成静、贾云刚、冯嫔、盛科、叶娟、蓝灵以及王定英、睢迎春共23人为一致行动人。
股权如此分散,首发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忠良的股份更被稀释。按照2014年11月26日的收盘价计算,钱忠良的股份市值仅为3.5亿元左右,也就是说目前只要收购一个标的以股份支付的话,价值超过3.5个亿其控股地位就不保(虽然有一致行动协议,但是多麻烦啊)。如果将这些一致行动人全部放在一个公司然后对上市公司持股,那么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就会高很多,对外并购股权支付的空间就会大很多。
另一上市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为长江润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郁全和、郁霞秋、邱其琴及黄忠和四位自然人。其中,郁霞秋为郁全和之女,邱其琴为郁全和之堂侄女婿,黄忠和为郁全和之妻侄。要是他们都非得要直接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四个人合起来也就是16%左右股份,淹没在众多自然人股东中,根本谈不上控制长江润发。
二、简化上市公司信息决策流程,不用等到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再进行决策。
由于通过将自然人股东放在控股公司层面,在股份公司进行重大决策时,可以先在控股公司层面通过法定程序将不同意见排除,便于股份公司重大决策的进行。比如在改制重组、IPO等会议时,若是持有控股股东极小股权的股东不同意,那么在控股股东层面通过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决策权限的界定,可以形成最终的决定,保证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继续进行。而若是股份公司层面,在改制重组、IPO等重大事项中哪怕有一个小股东不同意签字,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导致该事项进展暂缓,解决完他们的诉求才能继续。
再说一个比较明显的事情,若公司股东是几十个自然人,开一个必须到齐的股东大会非常难,要拿到每个人的亲笔签字更是更麻烦,尤其是有一些仅仅是财务投资人,不是公司员工的情况下。而若是能尽量将股权收拢,只需要法人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加上公章就可以了,就简单多了。
三、承接上市主体中目前不宜上市或者目前尚不成熟的业务,待时机成熟后单独上市(国内或者国外、A股或者新三板)或者以定向增发方式注入上市公司。
案例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在A股上市(已经通过发审会);
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将在港股IPO。可以预见的是,上市成功后,关于电影发行等文化娱乐类资产将会单独上市或者注入万达电影院线,地产类资产应该将逐步注入万达商业地产。
案例 曾经折戟于财务专项核查的广汇汽车,目前准备在港股IPO,与广汇能源(600256)同隶属于广汇集团。
案例 物美控股(原北京物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具有两大上市平台,即香港上市的物美商业(01025)及国内A股上市的新华百货(600758)。
四、调整控股公司股权比较方便,便于对拟上市公司股权进行管理。
由于股份公司发起人在一年内不准转让。若将可能进行调整的投资者(比如说需要进行业绩考核的管理层,需要针对其带来资源效果对其股权进行调整的投资者)纳入控股公司而不是股份公司,可以在控股公司层面对其股份进行调整,从而间接达到调整股权结构的目的。这种方式在上市前和上市后均可以实现。
最典型就是股权激励,对管理层的股份进行调整,在拟上市公司层面进行调整时,既需要考虑被调整对象是否同意,还要考虑调整的价格,且控股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若是放在控股公司那么受到的约束就相对会少一些。
五、对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提供抵押、担保,降低融资成本。
由于控股公司可以合并上市公司报表及其他产业的报表,很多控股上市均开展了房地产业务,其资金实力一般强于上市公司,受到银行认可的程度较高。公司在上市公司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担保,提高上市公司债项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随时准备承接上市公司的非优质资产,为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协调资源 控股公司可以承接上市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一些盈利能力不强的项目,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的优质性。同时可以为股份公司的现在和未来发展协调各种战略资源,安排不宜在上市公司层面安排的利益。
案例可见湘鄂情。
六、控股公司可以在达到一定资产规模之后,以发行企业债、发行中期票据获得资金开展一些不宜在上市公司内部开展的业务(比如房地产)。或者通过股权质押、出售股票、吸引外部投资者增资的方式对实际控制人想重点发展的产业进行培育。
例如:
目前不宜上市的房地产,目前处于亏损期的新兴产业均可在控股公司体内进行培育 七、市值管理。
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质押其他子公司的股权、吸引外部投资者等方式融资后,对上市公司进行市值管理。
八、单独上市。
当然控股公司实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也可以单独在港股上市。
案例:
北京控股(控股公司)与燕京啤酒(000729)、中国燃气(384)等 九、控股公司下属子公司较多后,可以命名为集团,为上市公司宣传可能能提供一些帮助。
十、有助于对上市公司人事进行安排,保持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活力(补充)。
在很多公司上市时,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长期跟随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公司做大做强并能够实现上市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上市成功之后,这些管理层年龄也大了,可能觉得功成名就,大部分还有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巨额财富也有了,推动公司大力发展的动力不足了,容易躺在功劳簿上睡大觉,占据着董事、监事、管理层的高层位置不下来。实际控制人也不好拉下脸来将他们赶走。而上市几年为了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且一直很有想法很有干劲的中层干部的晋升通道被堵死了。
如果在上市公司上面设有控股公司,将冲劲不足、愿意躺在功劳簿上的老管理层升至控股公司担任相应的职务,腾出相应的职位空间给下面的中层干部,既照顾了老管理层的情绪,又保证了新的管理层的活力,同时保证了公司整体的晋升通道通畅。这在目前以人治为主的公司管理中非常重要。
当然实际控制人全部通过控股公司对拟上市公司进行持股也不是完全没有缺点:
第一,税负重了。不解释。
第二,决策慢了,买卖不股票不那么自由,个人为了消费需要卖出少量的股票时,会觉得自由度降低。
第三,分红、买卖股票的收益必须通过控股公司分红才能到实际控制人手中,时间长了。
第四,设立控股公司就意味着需要增加一些管理人员,且其不能在上市公司中兼职,必须新聘任,成本增加了。
同时设立控股公司控股上市公司,还需要注意保证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需要具有独立性。同时控股公司中,与上市公司同业的资产应该全部注入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第五篇:拟上市公司问题
拟上市公司如何解决职工持股会工会代持及委托持股问题
上市公司, 持股会, 工会股, 职工股, 处理
拟上市公司如何解决职工持股会工会代持及委托持股问题
一、相关法规
拟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股东不得超过200人。
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人做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主要清障措施
1、第一种情况: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问题
如在上报前拟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一直处于托管状态,股份转让相关情况也予以了充分披露,且获得有关部门的确认批文,认为不存在潜在股权纠纷和法律纠纷的,内部职工股就不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以全聚德公司为例:
1993年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总股本为7000万股,其中向内部职工募集1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1994年4月19日,公司筹建处与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股权证登记管理协议书》。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于1994年4月19日和1996年11月8日出具了《内部股权证登记托管证明书》。
2001年6月20日,公司与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签订了《公司股份托管协议书》,对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行了集中托管。
2、第二种情况: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有
通过以合理的价格向外转让股权,或在股东人数的规定范围内以股权还原的方式进行规范。对于拟上市公司如何估值是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形成矛盾。以宏达经编为例:
公司于1997年实行公司制改制时,公司员工持股会持股498.82万元。
2001年7月,职工持股会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予以转让,其中33%股权转由11名工会持股会会员个人直接持有,16%分别转让给天通股份、钱江生化、宏源投资。
2002年持股会完成清算,2004年予以注销。
3、第三种情况:委托个人持股
主要处理方式是通过股权转让(且这种转让主要在自然人之间进行),实现实际股东人数少于200人。相关部门审核的关注点仍在于转让价格的合理性,以及转让行为的真实性方面。
4、第四种情况:信托持股
通过解除信托协议,并转让相关股权,使股东人数降至合法范围。
5、第五种情况:股份合作制企业
是否清理尚无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