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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技厅项目经费管理办法5篇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20-37520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0 20:55: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青海省科技厅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经费支出,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本级财政安排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主要支持方式为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促进计划、科技促进新农村建设计划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计划。

第三条 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良好研究开发条件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 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 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研发的特点和规律,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别采用无偿资助、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绩效奖励等资助方式,积极探索实践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臵。按照科技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五条 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包括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费。项目经费是指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计划管理费是指省级科技项目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公示、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其比例为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2%。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是:

(一)经费管理部门(省财政厅):

1、核批科技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2、审定并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3、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项目管理部门(省科技厅):

1、根据省财政厅年度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安排,提出年度科技经费使用意见;

2、组织项目预算的评审(评估);

3、下达科技项目经费;

4、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

1、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无偿资助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臵费支出比例应控制在项目专项经费的30%以内,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专项经费中不得列支设备购臵费。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及办公材料不得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以及开展野外研究发生的汽车租用费、燃油费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 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实行总额控制,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10%,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5%。

(6)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组织、主持、牵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由专项经费列支的会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如前期论证、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且支出比例不应超过专项经费的10%;项目承担单位举办的一般性学术会议,原则上不应由专项经费列支;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会议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专项经费总额的30%。

(7)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以及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及购买书籍、文献检索入网等费用。(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比例应控制在项目专项经费的10%以内,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中劳务费支出比例不应超过专项经费的30%。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1、2天为500-8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1、2天为300-5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

(11)其他费用,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预算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 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7%。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5%。

项目间接费用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制经费预算。

(一)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完整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财政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调其他承担或参加单位共同编制预算。

(四)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同时应当针对项目实施预期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九条 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组织专家对拟立项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并根据预算评审报告和项目公益性程度,核定每个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我省急需实施项目的需要,必要时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经费预算须报省财政厅确认。

第十一条 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科技计划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对未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也不得将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要体现节约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支出相关费用。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省科技厅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省科技厅批准。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费用支出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2万元,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需要调整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或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协调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原程序报省科技厅批准后,方可执行。设备费、差 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项目结余经费可以留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但不得用于与科研创新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由于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产业政策变化、项目主要负责人调离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实施失败或不能继续实施的,或由于技术迅速发展造成项目继续实施无意义或意义不大的,可以及时中止实施,经审计确认后剩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由于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被勒令中止实施的项目,全额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承诺提供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及预算的约定,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落实自筹资金,以保障项目正常实施。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必要时政府可进行调配。企业在项目实 施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财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资助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交具有省级科技经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所归口的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中期评估自查时,对照科技项目合同和预算约定如实报告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项目首期拨款经费使用未超过80%的,后期经费暂缓拨款。如存在经费违规使用问题或结余资金较大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根据中期检查或评估结果,调减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经费绩效考评与追踪问效制度。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 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约束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停止拨款、追回经费、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二十六条 对由企业为主承担的、预期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以事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企业先行利用自有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并符合省科技创新导向和立项要求的,视企业创新成果情况,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按不高于企业自行研发投入的15%予以一次性补助。事后补助资金允许全额核销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支出,或用于后续项目的研究开发。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单独列账,单独核算。未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予核定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事后补助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书,报告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成果情况。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该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编制决算时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企业研发投入范围等规定执行。企业创新成果是指企业开展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即项目实施取得的效果。

第二十八条 由省科技厅委托具有省级科技经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核。省财政厅与省科技厅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财政补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由企业为主承担的,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贷款贴息补助一般按不高于项目实施期实际发生利息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补助允许企业弥补已经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直接冲转财务费用。

第三十条 贷款贴息项目由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项目实施期与银行签订的科技专项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额和利息支付凭证,提出贷款项目贴息补助申请。

由省科技厅委托具有省级科技经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贷款和利息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项目实施相关 的利息支出进行审核。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财政补助经费。

第八章 绩效奖励和其他资助方式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三十二条 绩效奖励对象应符合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型青海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办发[2012]69号)中的相关条件。

第三十三条 绩效奖励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其科技创新活动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并将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的绩效奖励对象和额度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四条 绩效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研发中心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专利申请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建立风险投资和偿还性资助等相结合的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其中风险投资按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建字 [2009]1235号)执行,其他资助方式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签订合同的省级科技项目仍按原有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由省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市、州、县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应用和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建字[2007]229号)同时废止,如和《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建字[2007]942号)中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和青海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项目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进一步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级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五)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不随意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实现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逐步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九条 学校执行财政部、教育部统一颁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项目控制”的财务管理办法。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核算,对每个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保证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条 科研人员根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的“科研经费入账专用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科研项目开设、经费入账、科研分配、科研项目预算模块控制、校园一卡通信息关联、票据(发票或收据)开具等财务手续。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按照计划财务处相关的业务流程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合理、合法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章 分配政策

第十二条 学校按一定比例或金额提取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和管理。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对管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确定相应的比例提取。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经费入账专用单”上的信息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分配。有关分配参见附件“管理费、科研水电费、学部/学院(系)/所科研成本、劳务费分配明细表”。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科研水电费按项目(课题)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在限额内据实列支;横向科研项目科研水电费按学院(系)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由学院(系)管理,在限额内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劳务费按项目(课题)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对劳务费预算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确定相应的比例提取。劳务费在预算指标限额控制内,据实列支,并转入相关人员个人银行卡发放,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学校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学校对购置仪器设备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减提按3%提取管理费。减提管理费应填报“减提项目管理申请表”,并附上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合同复印件,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减提。

第十七条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 实际间接费用按项目核定的预算执行,并由学校统筹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其开支范围由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业务招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以外,一般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开支标准应参照有关科技政策管理规定。

(十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的劳务性费用。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应结合科研项目合同和实际需要,按不高于项目经费的40%范围比例进行劳务费预算指标限额控制,据实列支。学校人事处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如对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另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十二)管理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十三)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有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支出,计划财务处对预算总额与支出预算科目实行双重控制;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科研项目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合理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各项支出,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如支付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赔偿费、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转拨管理。所有转拨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核。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科研分配前留足转拨款,学校对已提取管理费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转拨。严格限制校内转拨:纵向科研项目校内转拨严格按合同预算管理;横向科研项目仅限于与同类横向科研项目之间转拨。学校对转拨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不列支科研水电费和劳务费。凡是已开具票据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时,学校减提管理费。转拨30万元及以上的,减提按1%提取管理费;转拨30万元以下的,减提按3%提取管理费。减提管理费应填报“减提项目管理申请表”,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减提。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民口项目的外协设备应附相关的项目合同,并经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盖章确认;军口项目的外协设备须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盖章确认。

第六章 经费预决算与结题结账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预算编制指南(手册)的要求,结合项目研究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一)经费预算编制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体现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实事求是地提出预算需求,杜绝随意性。

(二)经费预算编制包括经费来源预算编制和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来源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支出预算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各项预算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从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角度为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提高科研预算水平,以科学的态度把好预算关,协助项目负责人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的成功率。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预算,并按有关程序汇总后进行报批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树立预算管理意识,自觉维护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严肃性。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批复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项目下达部门进行预算调整申请的核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应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项目如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留足金额以备后续支付。后续支付的金额必须有合理的用途说明和测算依据。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结题的要求,对照预算批复数,会同计划财务处清理账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表,并根据有关要求报送和接受验收,完成结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科研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项目结题超过6个月未结账的,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定期通知计划财务处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计划财务处为该类结题项目打上结题标记“★”,以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或原渠道上缴处理,避免结余经费长期挂账。

(一)对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原渠道收回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100%转入科研预研基金。

(二)对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其一进行结账:

1.学校管理费10%,劳务费60%,科研预研基金30%。2.100%转入科研预研基金。

第二十九条 科研预研基金可以用于科研仪器设备的运转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06年1月修订)》(浙大发计〔2006〕1号)、《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调整意见》(浙大发计〔2007〕5号)同时废止,其他调整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经济分配政策的通知或意见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对《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大发计〔2010〕15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外拨经费作为项目(课题)经费的组成部分,项目(课题)负责人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合作单位对拨入经费应遵照国家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使用严格按约定的预算执行,不得违规转拨,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事务应遵照国家相关规定。项目(课题)负责人应要求合作单位签署合理、合法、合规使用合作经费的承诺书,对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二、加强对项目(课题)材料以及仪器设备的管理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加强对材料购买以及领用情况的管理,认真做好专人负责,材料购买入库和领用登记等相关手续,建立和完善项目(课题)材料出入库管理制度。

项目(课题)严格按照《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0〕1号)和《浙江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07〕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

三、加强对项目(课题)结余经费的管理

项目(课题)通过财务验收后,若有结余经费,有后续支出情况的,按照批准的后续支出说明使用;无后续支出情况的,结余经费在认定不需原渠道收回的前提下,应及时结题结账,转为科研预研基金。

四、加强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试行预算制管理。对科研业务费、设备费、外协费、劳务费、管理费、科研水电费等进行分科目预算管理。科研业务费预算包括材料费、差旅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与维持费、专家咨询费、业务招待费等。

有关预算制办法详见《浙江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制试行办法》(浙大发科〔2012〕5号)。

第三篇:研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研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研发项目经费管理,促进项目研发进程,降低项目研发成本,规范项目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项目指经公司批准、纳入公司项目管理的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从立项开始到定型结束的全过程。项目转入批产以后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研发项目实行“突出研发进度、重视研发成本、激励研发热情、关注研发效益”的财务管理原则,由财务部归口管理。

第二章 项目财务分类

第五条 按项目研发的经费来源分为:

(一)自筹资金研发项目:指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战略,公司自主研发,项目研发资金来源全部通过自筹资金解决的项目。

(二)外来资金研发项目,包括:

1.合同资金研发项目:指公司受外部单位委托,有合同或协议资金作为项目研发资金来源的项目。

2.合作研发项目:指公司从发展战略出发,与外部单位联合开发,签订研发合同或协议,项目研发资金一部分来源于合作单位,一部分来源于公司自筹的项目。

3.拨款资金研发项目:指国家、地方政府资助的专项科研经费。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四篇: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加强教学项目目标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教学经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经费”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及我校提供的用来完成教学项目的经费。包括各级各类教学团队建设、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精品课程、重点课程等涉及教学建设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等。

学校依据项目级别和实到经费提供资助或配套经费办法见附件2。

第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开支范围说明。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般限于教学团队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自制实验装置建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建设,试题库建设、教材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建设等直接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见附件3。

第四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获批省级以上教学项目,待项目主管单位资助经费到账后,学校给予配套经费资助,学校配套经费比例见附件2。教务处会同财务处按一定比例提留项目管理费(20万元以下部分的项目按2%比例提留,20万元以上部分的项目按1%比例提留,100万元以上部分的项目按0.5%比例提留),用于项目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项目经费分批下拨原则。获批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任务书,拨付50%项目经费;中期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50%项目经费。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到账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建设方案,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下拨。

第六条

项目进展监督说明。教务处、财务处统一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学校对各类教学建设项目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实行中期检查验收制度,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对于检查验收不合格者给予勉诫,限期整改,缓拨剩余经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予以项目撤销;对于经费使用不合理而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完成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费报销说明。项目经费到账或资助配套获批后,由教务处发放“经费使用本”,报销时须提供符合财务规定的正式发票。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须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证明。单次超过2000元的票据须经教务处批准方可报销。

对于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到学校资产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予以报销;对于利用校外经费为学校购置设备并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经费管理办法

内蒙古工业大学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我校学生社团的发展,扩大其组织活动的宽度和深度,提高各社团为同学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其活动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管理,使社团财务科学化、规范化,社团联合会对财务制度做了新的规定,具体事宜如下:

一、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经费交纳管理规定

1.学生社团为筹措开展活动经费,可在每学年初向成员收取会费,会费一般为10元/人,其中5元来购买会员证、会徽等相关证件。5元作为本社团的活动经费;特殊情况必须向团委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执行。

2.每学年纳新之后一周内,社团必须向社团联合会上缴会费的全部,进行集中管理;学生社团可接受捐赠,但必须向社团联合会及校团委报告相关情况。3各社团负责人,必须按时足额上缴经费,逾期或交纳不足,按其情况给予警告或相关处分。

4.各社团建立自己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参与财务管理0,要严格审核本协会的财务,并做到收资记账,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社团联合会财务中心将不定期核查,对于学生社团账目混乱者,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将责令其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间,社团停止一切活动。

(二)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1.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不得购买诸如:烟、酒等与活动无关的副食品。

2各学生社团如有特色的活动经费,必须提前一个星期填写经费申请,并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经费预算、活动方案,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拨给相应的资金,活动结束后,社团必须填写经费使用结果,包括经费流向、所剩资金或亏空资金,若有剩余,把剩余资金重新入账。

3.若活动之前没有活动预算,所需经费不予报销,后果自负。4.各社团所举办活动原则上只能使用本社团所缴纳的会费,社团联合会不得批准调用其他社团的会费。

(三)财务报销规定

1.学生社团所需购买的物品均需从购买地点开国家统一正式发票,发票上填写清楚物品的具体名称、单价、数量及总金额(人民币大写)。2社团活动开支以各种有效票据为原始凭证,并经手人签字为准。3.没有经过批准或申请批准扇子使用经费者,一律不予报销。

4.若发现虚假报帐,社团联合会将追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令其补还所有款项,并给予负责人和财务当事人相应处分。

(四)社团财务管理规定

1.社团联合会财务中心仅负责对和社团财务集中管理,原则上不准干涉社团资金使用。

2.各社团财务部门对本社团财务负责,做到公开、透明。

3.各社团财务部门应将各社团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保存好相应凭证,此方面若发现问题,追查财务当事人责任。

4.社团联合会的财务中心将不定期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检查,若发现资金去向不明,财务混乱,支出与上报不符合者,将追查社团负责人与社团财务人员责任。

5.社团财务每学期至少公开一次。

6.各社团若对社团联合会财务工作不满意,有权上报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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