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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风景园林学会章程(精选五篇)
编辑:落花成痕 识别码:20-48820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6 15:27: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蚌埠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蚌埠市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蚌埠市风景园林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性质:本会是由我市园林绿化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团体,属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把我市建设成环境优美、生态和谐的园林城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协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及工作指导,接受市住建委、市园林管理处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住所:蚌埠市龙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邮编:233000。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华夏第一街B3号楼30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学术上充分发扬民主,自由讨论,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形成一种严肃、严密,严格的 科学风气。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科技合作;

(二)开展学科和专业教育研究,促进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

(三)开展科普活动,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

(四)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搭建行业信息交流平台;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专业展览,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

(七)开展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会员专业水平;

(八)发挥专家优势,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九)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专业性竞赛、专业性评优和奖励活动;

(十)承受政府职能或受政府委托开展促进本学科和行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园林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的园林科技工作者。

(2)从事园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或技术革新能手。

(3)热爱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管理多年的领导干部及具有相当学术及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

2.团体会员:蚌埠地区从事园林业务,具有一定数量的园林科技队伍的生产、教学、科研、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学术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理事及常务理事的推荐单位,只要愿意遵守本章程,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对本学会有特殊贡献的,给予表扬、奖励。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 特殊时,可采用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明确法人代表,设理事长1人(暂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秘书长主持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和本会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领导班子成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兼)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本会领导班子成员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本会领导班子成员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秘书长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领导班子成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编写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适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 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横山县风景园林协会章程

横山县风景园林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横山县风景园林协会,英文译名Hengshan Landscape Architecture Association,缩写HLA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横山县风景园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由横山县风景园林相关企业为主体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经横山县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组织和团结全县风景园林行业工作者继承并发扬中国园林的优秀传统,加强国际、国内间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国内外园林建设、管理的先进经验;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风景园林管理,提高全行业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建设;加强调查研究,密切风景园林间的联系,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代表会员的利益,保护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休息和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园地,促进人民身心健康,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横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调查了解风景名胜区及各类公园绿地的情况,反映会员的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行业发展情况的资料。

(二)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经验交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举办本地区的研讨、讲座以及各种形式的业务活动,促进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开展有关科学技术、历史文化知识宣传,促进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的德育、智育、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加强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名胜古迹、园林动植物、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维护风景名胜区资源。

(四)组团参加全国和国际性花卉盆景艺术展览和学术交流。

(五)组织花卉盆景专题研究和业务技术培训;开展行业基本情况及行业发展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

(六)举办花卉、苗木、盆景服务事业 和业务技术咨询活动,为协会积累活动经费。编纂有关横山名花和横山盆景艺术等专著、丛书。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协会会员实行会员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缴纳会费,自愿申请的单位、团体或个人,经理事会批准都可以加入协会。

(二)从事园林绿化、花卉盆景事业,有一定园林绿化、花卉盆景知识的专业人员。

(三)热爱风景园林、花卉盆景事业,业余从事花卉盆景栽培、创作的爱好者。

(四)从事风景园林、花卉盆景事业的研究或理论研究人员。

(五)组织领导或热情支持风景园林花卉盆景事业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行使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会员有权利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四)入会和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会员有义务按章程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行业重大问题;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事关协会方针的重大改变和解散协会等重大问题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资格:

(一)通过协商,在团体会员中推荐工作成效好,对花卉盆景事业有贡献的单位和团体为理事单位,由该单位现职负责人出任理事。理事单位的负责人工作调动时,由新任负责人接任理事并及时正式通知协会。

(二)通过协商,在个人会员中推荐在风景园林工作方面有威望并志愿为协会效力的人士为理事。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听取并审议协会常设机构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新会员,处理申请退会和违背协会章程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的问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到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 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局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建设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建设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相关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协会章程经2014年7月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蚌埠学院记者团章程

蚌埠学院大学生记者团章程

第一章 总纲

蚌埠学院大学生记者团作为校党委宣传统战部直属团体,由校党委宣传统战部直接领导,是一个有纪律、有组织的团体。

蚌埠学院大学生记者团在党委宣传部的领导下负责蚌埠学院网相关新闻、图片的采集和编写,同时负责校广播站校内新闻的采集与编写以及校报——《蚌埠学院报》稿件的采集、编写及发行,并且配合学校相关文化、宣传活动等任务。第二章 记者团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蚌埠学院大学生记者团各部门及其成员应协同工作,加强交流。团内设团长、副团长、办公室和采编部,其中,团长1名、副团长2名、办公室主任1名、编辑部部长1名。

1、团长职责:

(一)、记者团团长对党委宣传部负责,负责记者团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定学期全团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总结,并统筹安排团内各项工作。

(三)、决定、组织、主持召开团内会议。

(四)、负责记者团经费的保管及管理。

(五)、对外代表记者团,处理涉外事务。

2、副团长职责:

(一)、协助团长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参与团内重大活动的计划安排,并明确分管某项具体工作,及时总结向团长汇报。

(二)、向团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记者团各项活动的策划、组织与实施以及记者团日常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负责每月文学类稿件的征集及整理、通讯稿件的策划及人员分配。

(四)、团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团长代行团长一切职责。

3、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记者团日常事务、物资(报纸、新闻稿件等)管理以及团内成员个人资料的管理,并且负责校报的发行与人员分配。

(二)、负责记者团成员各项活动、会议的出勤情况统计以及会议记录,定期对各部门成员按照团内考评制度进行考评,并留档保管。

(三)、负责记者团对内对外的各种活动的策划与组织,每次的策划方案要认真撰写并及时上交。

(四)、负责整理团内成员的课表并安排日常以及重大活动(迎新、招新、运动会等)的值班。

(五)、负责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协助记者团负责人做好记者团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4、采编部职责:

(一)、统一安排校内外相关新闻采写工作。

(二)、负责全校的新闻采写、编辑,图片的拍摄等工作。

(三)、必须客观真实及时全面地报道新闻事件。

(四)、通讯员有无条件接受编辑老师交给的采访任务和事务性工作的义务。

(五)、协同记者团其他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第三章 记者团成员发展

(一)、每年秋季开学,记者团面向大一新生招新。经过第一轮笔试、第二轮复试后方可录用。新人进入记者团第一个月为试用期,在此期间表现优良者方可正式成为学生记者,并由党委宣传部发放学生记者证。

(二)、新人进入记者团后,由团内统一进行培训,并采取“新生带老生”的原则。

第四章 记者团日常工作制度

1、值班制度

记者团学生记者值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值班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例会制度

(一)、记者团每两周召开一次例会,会议由团长或副团长主持。一般会议召开时间为该周日晚上七点。各部门汇报工作,团长对本周工作进行总结并传达记者团下周工作计划,并讨论决定近期团内重大事务。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考勤,考勤情况在下周例会公布。

(二)、记者团每月进行一次团内成员新闻写作训练及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评参考成绩之一。

(三)、记者团各成员有事应向团长或副团长请假。

第五章 记者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记者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记者团相关会议、活动,接受记者团相关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参加记者团会议上,可就记者团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三)、在记者团会议上检举团内成员违纪行为。

(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五)、评优权利,综合测评素质加分权利。

2、记者团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记者团分配的任务。

(二)、例会、活动不得无故迟到、缺席。

(三)、不得以团队名义谋求私利和特权;不得以部门、个人名义占用公物。

(四)、尊重师长、热爱新闻工作、团结团内各成员。

(五)、自觉维护记者团荣誉。第六章 记者团团内纪律

1、学生记者应该严格遵循准确、客观、及时和实事求是的新闻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2、因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劝其退团,同时取消一切与记者团有关的荣誉。

3、记者团成员如需退团,应先上报相关部门负责人,再经党委宣传部通过。一般情况下,学生记者大四(专科大三)退团。

4、记者团成员拒不完成任务,一学期例会或活动三次以上缺席者将劝其退出团队。

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项者,作自动退团处理:

(一)、拒绝完成记者团分配的任务。

(二)、长期不参加记者团的活动。

(三)、长期不向校报提供稿件。

蚌埠学院大学生记者团

2011-10-15

第四篇:蚌埠络志愿者协会章程

蚌埠网络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进一步规范协会志愿服务活动,使愿意投入志愿服务工作的社会力量有效运作,发扬志愿精神,爱心志愿事业得到持续性发展,让更多的人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使本志愿者协会各项志愿工作能够长久健康的进行,特制定本章程。本协会接受登记主管单位“蚌埠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蚌埠网络志愿者协会 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志愿事业的各界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章程运用于蚌埠网络志愿者协会。

第四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章程相关名词定义如下:

一、志愿服务:基于自由意志而非基于个人义务或者法律责任,秉诚心以知识、体能、劳力、经验、技术、时间等贡献社会,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以提高公益事业及公共事务效率及增进社会公益所需要的其他各项辅助性服务。

二、志愿者:对社会提供志愿服务者。

第二章 性质 宗旨 目标

第六条 协会性质:志愿者协会是一个以热爱公益事业,志愿奉献善心、善行,通过网络凝集的来自社会各界的爱心人士组成的公益组织。第七条 协会宗旨:奉献 友爱 互助 进步

第八条 协会目标:帮助他人、完善自己、服务社会、传递正能量。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助学、助老、助残、寻亲。

(二)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进行募捐和义卖。

(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社区建设、抢险救灾、环保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规划、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参与公益活动,培养新志愿者,传递正能量。

第四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凡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职务。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发放志愿者工作证。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工作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同意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海南省蚌埠商会章程

海南省蚌埠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海南省蚌埠商会。英文译名:Bengbu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ainan Province(简称BBCCHN)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在琼蚌埠籍企业精英及蚌埠籍人士在琼创办的企业为主体的一个非政治、联合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坚持党的领导,在本商会积极开展党的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海南省蚌埠商会建设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和健康有序发展。本商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搭建乡情平台,为在琼蚌埠乡友、企业排忧解难,服务琼蚌两地经济。同时,加强在琼蚌埠籍贯人士的精神文明建设为海南双创做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知道及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如实进行报告备案。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为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围绕海南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与建议,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二)举办企业管理讲座,组织经济学术报告会,请有关专家、学者讲学;总结、交流、推广会员单位和海南地区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引进国内外企业的先进经营管理模式和作法并结合本商会在琼企业的实际情况,尝试实践和运作。

(三)为企业与琼蚌两地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对话提供平台,整合民间、政府及各类社会资源,建立健全政企联络与协商对话机制。

(四)为会员提供多种服务,诸如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法律服务、培训服务、人才服务等。协调会员之间关系,增进企业与企业之间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为企业之间供需对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牵线搭桥,向会员优先推介蚌埠地区有效益、有前景的招商项目。

(六)定期出版商会会刊《琼州珠商》,不定期编辑和出版企业管理书刊,组织资料和信息交流。

(七)组织蚌埠驻琼企业开展商务交流活动,为广大会员营造一个高端交流平台。

(八)倡导文明经商,塑造工商业良好形象,树立蚌埠人的良好形象;利用商会优势,实现以商养会,为会员谋福利。

(九)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鼓励会员投身慈善事业、参与公益活动,提高会员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商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应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为海南省蚌埠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理事以上人员不得担任其他同类社团领导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对商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参加或安排商会有关重要活动;

(六)提名或推荐下一届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等。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负责商会的组织结构或管理体系的建立;

(三)建立健全商会社会活动的评定、议事规则和制度;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七)广泛参与社会活动,增进商会与政府、事业单位、各工商界、工商联及各类商会的沟通与关系;

(八)负责组织编撰商会简报、会刊及大事记等材料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商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单数),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商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产生的程序进行。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四)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中获取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海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海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海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2016年10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蚌埠风景园林学会章程(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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