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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拨缴方式
编辑:莲雾凝露 识别码:20-24274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9 12:32: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会经费拨缴方式

工会经费拨缴方式

工会经费拨缴方式

目前工会经费支付存在两种形式,一是由企业自动拨付,企业应按工资总额2%计算的,全部拨付给企业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再将其中的40%上缴上级工会。这种形式下的支付也可以由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工会经费分别将60%拨付给企业工会,40%拨付给上级工会。二是由税务机关代征。近年来,由各级工会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是全国总工会依据《工会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按照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如《》对征缴范围的规定为: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18号)规定,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票据统一使用全国总工会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分别由各级总工会提供,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票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领用、保管及缴销。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后,规范了企业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下不易掌握的问题。

综上所述,依据《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只能由工会组织管理和使用,国家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以法的形式来保障的来源。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拨缴工会经费,都可以依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对没有建立工会且税务机关又没有代征工会经费的企业,如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

第二篇:韶关市工会经费拨缴暂行办法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韶关市工会经费拨缴暂行办法

为推动我市工会工作和工运事业的发展,强化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韶关市工会经费拨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的征收范围: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县、市、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条 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工会经费的拨缴以缴费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

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各类用工性质的全部人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一个月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特殊兑现方式(含年薪制、市场发包或劳务结算形式)支付的工资总和。对经营性的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确认不以经费来源、支付形式为依据,凡是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科目开支的和非工资科目开支的、税前列支和税后列支的都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

第三条 工会经费拨缴的比例:凡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交工会经费;设立满12个月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从第13个月开始,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交工会建会筹备金(2009年1月1日以前已设立的单位,设立之日均以2009年1月1日为计算始点)。

第四条 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划拨同级地方总工会。

第五条 缴费单位在每月终结后15日内,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向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交工会经费。

对采取预缴清算法的缴费单位,年终缴费单位自行进行汇算清缴。多缴的部分抵作下年经费,少缴部分年终后15日内据实补缴。

第六条 征收工会经费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并参照税收征缴方式缴款。

第七条 工会经费的划拨办法: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上缴工会经费的,地方总工会在收到经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的工会经费(全额工会经费的50%)划拨缴费单位。

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帮助企业和职工共渡难关,地方总工会在2009年、2010年两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实行优惠政策。

(一)凡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新建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缴费单位,工会经费缴交实施“即交即拨即补”的办法:即新建企业工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上缴工会经费的同时,地方总工会即时将基层工会留成部分的工会经费(全额工会经费的50%)划拨缴费单位,即时将应缴地方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全额工会经费的50%)以补助的形式下拨缴费单位。

(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已建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上缴工会经费后,地方总工会按其上缴经费总额90%的比例划拨缴费单位。除此之外,仍有困难的缴费单位,可向地方总工会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地方总工会可酌情再给予基层工会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八条 “工会建会筹备金”的划拨办法: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缴交“工会建会筹备金”的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地方总工会在其建立工会组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50%的比例一次性划拨缴费单位。

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缴交“工会建会筹备金”的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地方总工会根据其建会时间,在工会组织建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比例划拨缴费单位。

(一)企业凡在设立之日起两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一次性全额划拨缴费单位;

(二)企业凡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80%的比例一次性划拨缴费单位;

(三)企业凡在设立之日起四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60%的比例一次性划拨缴费单位;

(四)企业凡在设立之日起四年以后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50%的比例一次性划拨缴费单位。

第九条 帐户的设立与管理:市、县级总工会在专业银行开设工会经费收缴集中户,基层工会应建立工会经费专户并按有关要求加强使用管理。

市区(不含曲江区)征收的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统一缴入市总工会经费收缴集中户,其他各县(市、区)征收的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直接划入各县(市、区)总工会经费收缴集中户。

各县(市、区)征收的中省驻韶单位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统一缴入市总工会经费收缴集中户。

对于多收或错收工会经费的退费,由缴款单位提出退款申请,提供原始票据,由其同级市、各县(市、区)总工会办理退费。

第十条 工会经费管理:地方总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其上一级总工会。

地方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对征收的工会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压库、混库。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的清算和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文件精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工会经费。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由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复印件,经主管工会审核,报所在地地方总

工会同意后,由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函告地方税务机关停收工会经费。

对拖延、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且经催缴无效的,地方总工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总工会将定期对各缴费单位缴交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

第三篇:申请工会经费回拨的报告

申请工会经费回拨的报告

益阳市总工会:

益阳市赫山区地方税务局: 赫山区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

我公司属国有企业,公司财务维持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工资发放相当困难。2005、2006向市总工会缴纳工会经费分别7685元、40000元。2007年在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后,2007年缴纳工会经费106125.00元,2008年缴纳工会经费32808.52元,2009缴纳145220.90元,已回拨64164.96元,而我公司07年公司工资总额2522064.20元,按2%的40%计算应缴纳工会经费20176.51元,当多缴85948.49元,由于税务部门初始代征工会经费的难度和任务压力大,第七税务所多次做工作,我公司为支持总工会和赫山区地税局的收费工作,我公司提前预缴部分工会经费且当年未回拨,在工会对建安行业实行工会经费按建安发票金额3‰附征后,我公司都是每次按发票金额附征了工会经费(依

益工发[2008]28号)。2007多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在2008、2009抵减。现特请求回拨2007预缴的工会经费。

二O一O年一月十八日

第四篇:工会经费审计方式及实践

工会经费审计方式及实践

从2011年起,每年适时组织6个镇(街、区)工会开展经费收缴、财务处理评比和交叉审计。通过交叉审计,我们发现各镇(街、区)工会不同程度地存在票据使用不合规、费用集中在年底突击支付、报销手续不齐全等问题。交叉审计不仅激发了基层经审委员的工作热情,也提高了经审工作专业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近年来,市总经审办根据全国总工会经审会《关于加强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了对国家财政和上级工会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金秋助学等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同时,对扬中职工保险互助会代办处职工互助互济保险和劳模补充保险收入及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审查发现的会计资料缺失、坐收现金等情况出具专题审计报告,并通过后续审计,促进了问题的整改。(一)弥补了经审力量的不足

市总工会经审办工作人员一般维持在1-2名,仅凭工会自身的经审力量很难完成工作任务,借助外部力量对工会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如,审计和税务部门人员的积极参与,既可以弥补工会内部审计自身力量和业务知识的双重不足,又能增强审计结果的可信度,提高工会干部依法审查审计的能力和水平。(二)促进了工会经费收、管、用

表现在:(1)审计发现未独立建账核算的有17家工会,占被审计单位总数的10.2%,要求及时整改;(2)审计发现未落实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度的有31家工会,占被审计单位总数的18.7%,要求纠正;(3)发现欠拨本级工会60%部分工会经费的45家单位,占被审计单位总数的27.1%,通过审计追缴到账率达67%;(4)发现欠解上级工会40%部分工会经费的75家单位,通过审计追缴到账率达79.21%。(三)提高了工会经审干部业务素质

在近几年的工会经审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逐步建立了以经审组织为主体,以经审干部为主力,以特邀审计员和社会审计力量为补充的经审工作新格局。同时,我们还在每年的经审活动结束后,联合审计、地税举办工会经审干部的业务培训班,多措并举,切实提高了经审干部的综合素质。

(四)扩大了工会组织的影响

工会经费审查组织方式在工作中显示出多样性、广泛性和权威性。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还积极宣传《工会法》、《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把工会财务手册、工会财务账簿及《基层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达标标准》等财务审计资料直接送到企业财务和经审人员手上,受到了基层单位的普遍欢迎,从而扩大了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

第五篇: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

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工发[200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工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3]11号),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拨缴,保证各级工会组织正常工作的开展,现将行政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增强法法观念和法律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关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的规定,依法足额拨缴和上解工会经费。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在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时,可考虑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统发工资之外的所有人员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劳动报酬性开支,其工会经费的计拨,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由各单位行政方面按所发的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并按规定比例和拨缴办法,及时足额拨缴至本单位基层工会,由基层工会按规定上解上级工会组织。

四、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和当地总工会研究制定。

五、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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