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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福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闽政
编辑:星月相依 识别码:20-32140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5 17:32: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福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闽政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148号 【发布日期】2006-04-06 【生效日期】2006-04-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福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6]14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福清洪立钢构工业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等14个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修改福清市阳下镇等3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榕政综[2006]2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福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195.6416公顷土地(其中耕地155.6495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福清市及阳下镇、音西镇、宏路镇等3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省少年管教所更名的批复(闽政文[2003]191号)(范文模版)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191号 【发布日期】2003-06-26 【生效日期】2003-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省少年管教所更名的批复

(闽政文[2003]191号)

省司法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将福建省少年管教所更名为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请示》(闽司〔2003〕17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福建省少年管教所”更名为“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此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

2、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的规划修改方案。包括(1)文件说明,包括规划修改的原因、涉及的村、总面积、各地类面积,规划修改后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2)修改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件(标明规划名称、图幅号、调整地块范围、面积),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

3、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选址红线图(包括数码资料)

4、规划修改听证会议纪要

5、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注:(1)除图纸外用地报件一律用A4规格纸。(2)属本乡(镇)内部调整、不增加规划指标的报福州市政府审批,其它的规划修改均应报省政府审批,报省批的规划修改还必须附论证报告。(3)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规划修改方案,按照国土资源局用地报批的有关规定编制。具体包括:调整审核表、方案说明、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或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件等。

第四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

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

办理条件

一、申请规划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选址未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落实到规划图上的;

2、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作调整的;

3、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进行调整,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

4、因矿山建设或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规划修改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未列入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未列入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确需建设的单独选址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因实施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城镇化进程加快,行政区划调整,城镇和村庄功能定位转变,省级以上开发园区新立、扩区、调区等需要,需要超出允许建设区规模使用有条件建设区或改变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扩展边界的;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办理流程

一、规划调整须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规划调整申请,并编制或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调整规划方案。申报材料包括:规划调整的请示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核(备案)表》;规划调整项目的材料、纪要等。规划调整方案包括: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调整涉及的地块编号、地类、土地面积以及规划调整后对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等说明材料。

2、调整规划。对经审查确需规划调整的,由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出具同意规划调整的审查意见。对经审查不同意规划调整的,由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反馈不同意规划调整的意见。

3、更新数据库。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的,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信息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4、成果备案。在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数据库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进行数据库更新备案并出具数据库备案证明。规划调整审批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上述办理规划调整流程中的所有相关资料报送其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同时提交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说明、图件6套及电子光盘4套至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提交相同的成果一套至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规划修改须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对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进行修改的,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要求规划修改的请求。

2、开展评估。省厅根据省人民政府转来的市人民政府请求规划修改的请示,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有必要对原规划进行修改的意见。

3、修改规划。对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由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修改规划。对经评估不同意修改规划的,由省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评估和审查结果并回复下级人民政府。

4、成果审查。修改后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厅,省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申报材料包括:市人民政府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规划修改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修改的听证纪要、公示材料;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5、规划审批。市人民政府按照成果审查意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后,由省厅将规划成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6、更新数据库。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7个工作日内,相关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修改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7、成果备案。在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数据库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进行数据库更新备案并出具数据库备案证明。规划修改审批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上述办理规划修改流程中的所有相关资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提交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说明、图件6套及电子光盘4套至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提交相同的成果一套至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申请对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进行修改的,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要求规划修改的请示材料,包括:要求规划修改的文件;规划修改情况说明。

2、开展评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转来的县级人民政府请求规划修改的请示,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有必要对原规划进行修改的意见。

3、修改规划。对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由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修改规划。对经评估不同意修改规划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和审查结果并回复县级人民政府。

4、成果审查。修改后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申报材料包括: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规划修改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修改的听证纪要、公示材料;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5、规划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成果审查意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将规划成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6、更新数据库。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7个工作日内,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修改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7、成果备案:在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数据库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进行数据库更新备案并出具数据库备案证明。规划修改审批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上述办理规划修改流程中的所有相关资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同时提交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说明、图件6套及电子光盘4套至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提交相同的成果一套至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清市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公司海域使用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9〕96 号 【发布日期】2009-04-10 【生效日期】2009-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清市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9〕96 号)

省海洋渔业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江阴工业区港区编组站填海造地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9〕91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福清市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公司使用福清市江阴镇江阴半岛西部49.1384公顷海域,填海用于江阴工业区港区编组站工程建设。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要督促福州市江阴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

二○○九年四月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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