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别
项目名称具体要求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安全警示标志牌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
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 m;
(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五板一图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企业标志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场容场貌
(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4)绿化。
材料堆放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现场防火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垃圾清运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临时设施
现场办公生活设施
(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配电线路
(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
(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配电箱 开关箱
(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接地保护装置
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安全施工
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
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
通道口防护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预留洞口防护
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电梯井口防护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楼梯边防护
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高的踢脚板。
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高空作业防护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其他(由各地自定)
第二篇:措施费规定
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1-3-17 发布
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8月17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并专款专用,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施工生产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建筑工程、抗震加固维修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项目详见《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09]358号文发布)中的措施费。
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另行计取费用。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专项用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搭设、防护设施搭设以及防护用具购置等施工现场安全条件保证措施。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不可竞争性费用,应当在工程总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挪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安全条件备案之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一次性
存入第三方监管账户,并在办理工程安全条件备案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出示安全文明施工费存款凭证原件和施工合同备案证明,在监督机构监管下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09]358号文发布)规定的相应费率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和项目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等监管部门。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分包合同应列出分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
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采取分阶段申领拨付的方式:
(一)工程安全条件备案后,施工单位可提出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使用申请,经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符合要求后,报监督机构拨付;
(二)当工程施工完成总工程量的50%时,施工单位可提出申请使用80%安全施工费,经监理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达到合格标准后,报监督机构拨付;
(三)当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可申请使用安全施工费尾款,经监理单位核实监督机构工程安全条件评价总体结论后,报监督机构拨付。
第九条
监理单位在第八条所述阶段中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存在施工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报告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对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结果无法达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
报告监督机构启动应急处置机制,由监督机构决定启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另行委托其他有关施工单位或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要求整改部分。
第十条
监督机构应当结合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监管系统,逐步实现费用存储、考核拨付、即时监控等工作的自动化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且已开工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擅自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
(一)未按有关规定或《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进行检查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签认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意见的。
第十五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规行为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以外,还应当按照《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建建[2007]242号)记入相应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情况随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责任,造成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暂停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或监理服务费;情节严重的,启动应急处理机制。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应会同同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而未
采取相应措施或实施相应处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不作为进行通报或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存款凭证原件即办理办理安全条件备案的;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不予查处的;
(三)无正当理由阻挠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的。
第二十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指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以直接工程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系数计算确定的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所必须的费用。
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2004〕640)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见附表)。在工程概算未编制的,按附表最高限额取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标段所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金,应于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之前一次性存入指定的建设银行专项帐号。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应当将建设银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存款凭证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建设单位提供所需费用的书面承诺”的附件一并提供。凡未提供专项存款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安全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存入专项资金后,应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专项资金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施工单位向市、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程》(DB29-113-200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建质安[2004]1511号)和《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保证对安全文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程》(DB29-113-200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建质安[2004]1511号)和《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保证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投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
第九条 市、区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区两级建筑业协会在检查施工现场时,对达到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现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现场为文明施工合格工地。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
(一)工程开工时、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限额的30%预付。
(二)经检查核实达到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限额的50%划拨,未达到的不予划拨。
(三)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一直保持文明施工水平的,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余额的100%划拨。未达标的不予划拨。
施工单位在上述三个阶段应及时通知市和区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便于及时进行文明施工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向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申请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时,除出示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外,还应提供每一阶段的文明施工合格工地书面告知书。
第十二条 凡经检查核实未达到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结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款项
不予划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市和区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通知建设银行将余款及同期发生的利息一并退还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施工单位通知书送达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计取和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对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施安全措施备案,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以及对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2005年2月20日起施行。附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数表
工 程 类 别系数最高限额(万元)建筑工程
住宅框架结构1.16%26.48 砖混结构1.23%28.35 其他结构1.13%25.67 公 建1.09%24.61
工 业 厂 房0.71%14.46
装 饰 装 修 工 程0.10%2.65 安 装 工 程0.07%1.77
市 政 工 程 地 铁 明 挖0.43%24.2 其 他0.43%11.49
其 他 工 程0.39%10.34
注:以上各项文明施工费中人工费均占本项合计的16%。
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数调查表
工程类别
框轻结构
建筑工程 住宅 砖混结构
其他结构
调价后系数 1.80% 1.83% 1.66%
最高限额(万元)
42.3943.1039.09
公建 工业厂房
装饰装修工程
安装工程
1.64% 1.07% 0.16% 0.11% 0.89% 0.98% 0.89% 0.93% 0.89% 0.64%
38.6225.204.222.8227.06100.3527.0695.2327.0616.89
道桥 桥梁 给排水 地铁 其他
其他工程
注:
1、文明施工措施费是以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算。
2、最高限额以一个施工合同为计算单位。
第四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承诺书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承诺书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程实施及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结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按节点、按规定比例向乙方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乙方承诺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于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专款专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第五篇: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05)349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抄报:建设部
抄送:省有关厅局、各市造价处(定额站)、安监站
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内容详见附件一。
我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
基本费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
现场考评费是指施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考评组织现场核查打分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
奖励费是指施工单位根据与建设单位的约定,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费。
第四条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结算时按审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进行调整。具体费率标准见下表。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注: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应足额计取。其基本费用按规定标准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投标人部分;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以最高暂定费率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招标人预留金部分。
直接发包工程,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费率标准在报价中计取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方案论证、审查等费用的,由施工单位在措施费中单独计取。
第七条 现场考评一般在单项工程完成工程量约70%后,依据施工单位的申请,由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监理等单位组成考评组织,现场核查打分。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考评方案和考评组织。建筑工程考评标准可参照附件二,其他工程项目考评标准由各市相关部门制订,其考评标准应尽可能量化。未经考评不得计取现场考评费。
第八条 现场考评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进行现场考评的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发生放松管理,明显降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标准的,建筑安全监督部门、监理单位应及时提出,并可提请考核组重新组织现场考评。同时,工程完工后,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对整个施工过程现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修正现场考评得分。综合评价分四级:好、较好、一般、差,评价意见抄送造价管理机构。
如发生被市级(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及设备事故的工程,则取消考评费和奖励费的计取。
第九条 为建立激励机制,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单项工程测定制度。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附件三)、施工合同、文明工地获奖证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等考核文件到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测定手续。
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工程的类别、现场考评打分及动态管理情况、文明工地评选结果,确定考评费率。测定工作在收到测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其中现场考评费率=现场考评平均分×综合评价修正比率×考评费率 / 100。综合评价好、较好、一般、差的修正率分别为100%、95%、90%、80%。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实行项目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开工前,应预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少于基本费的60%,其余基本费按进度在工程竣工前付清。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确定费率,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规定单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或计取费用低于现行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挪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列入不良档案记录。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建筑安全监督等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凡 2006年1月1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签定合同的工程(非招标)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一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组成一、安全生产
1、安全资料的编制、安全警示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
2、“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的费用;
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电箱标准化、电气保护装置、外电防护措施;
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
8、工人的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
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
10、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
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二、文明施工
1、大门、五牌一图、工人胸卡、企业标识的费用;
2、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
3、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
4、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
5、现场污染源的控制、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市政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
6、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现场电子监控设备费用;
7、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
8、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
9、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防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
10、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