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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公交管〔2005〕49号)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20-46005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1 04:23: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公交管〔2005〕49号)

【发布单位】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交管〔2005〕49号 【发布日期】2005-04-24 【生效日期】2005-04-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公交管〔200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国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公安部代印)

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国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为重点,依法管理,集中整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集中解决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完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为建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机制奠定良好基础。

三、任务和措施

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阶段、分重点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一)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交通部负责,安全监管总局、工商总局配合)

从5月10日至6月30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要进一步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任,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要求运输企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状况进行逐车检查,重点检查轮胎磨损、制动系统有效性、罐体安装牢固性等情况。对新申请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公安部负责,交通部、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5月10日至9月30日,公安、交通、安全监管、质检等部门要组织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检验。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交通部门要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公安部门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公安部门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检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交通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配备通讯工具,责令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联合责令运输企业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GPS”卫星定位系统。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安装告示牌(式样见附件1),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式样见附件2);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式样见附件3)。

公安部门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文字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质检部门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于“大罐小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通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的“HAN”阻隔防爆技术。

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罐式运输车辆产品公告管理。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罐式车辆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于罐式车标注的载质量、容积和外形尺寸按介质实际密度进行核定,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一律从《公告》中撤销;在《公告》产品审核环节,除上述要求外,对于罐式车辆的罐体,需要出具与罐体相符合的制造资质证明,并附罐体检测报告。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交通部负责,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5月10日至6月30日,交通部门要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集中审查。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条件,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配备素质比较高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人员和车辆要相对固定;对没有从业资格的,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要责令企业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要集中进行以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公安部负责)

全国统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领办法。对申领在道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一律到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运输通行证。发证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所提交的证明文件。每次启运前,托运人(或委托人)必须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承办签注手续的公安机关,必须当场核对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质和运输路线、装载质量、启运时间,确认后在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意见,发还申请签注人;要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的安全教育,要求其必须掌握所运载的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有关常识、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及自防自救方法;签注后,把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时间按规定程序向途经地公安机关通报。运输活动结束后,托运人(或委托人)在规定时限内将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五)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公安部负责)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重点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一律扣留;对超载车辆,要禁止继续行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监管;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的,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依法扣留从严处罚。公安部门与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要求运输企业在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前要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8月底之前,在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

(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公安部、质检总局配合)

从5月10日开始,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从事危险化学仓储、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从5月20日开始,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从5月31日开始要求增加查验告示牌和“毒”“爆”文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同时,要求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仓储、销售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和监督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负责。

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七)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公安部、交通部、卫生部、环保总局配合)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部门职责;制定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突发事件的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专业防化单位、有关专家等信息库;设立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确定每一个地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号码并编制成册,建立危险化学品报警和处置网络。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处置预案及时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抓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内成立由公安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为成员的全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邀请环保总局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组织好本地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

(二)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

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对专项整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全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都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信息沟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各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每月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公交管[200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国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公安部代印)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国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为重点,依法管理,集中整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集中解决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完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为建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机制奠定良好基础。

三、任务和措施

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阶段、分重点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一)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交通部负责,安全监管总局、工商总局配合)

从5月10日至6月30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要进一步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任,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要求运输企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状况进行逐车检查,重点检查轮胎磨损、制动系统有效性、罐体安装牢固性等情况。对新申请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道路

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公安部负责,交通部、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5月10日至9月30日,公安、交通、安全监管、质检等部门要组织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检验。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交通部门要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公安部门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公安部门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检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交通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配备通讯工具,责令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联合责令运输企业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GPS”卫星定位系统。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安装告示牌(式样见附件1),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式样见附件2);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式样见附件3)。

公安部门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文字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质检部门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于“大罐小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通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的“HAN”阻隔防爆技术。

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罐式运输车辆产品公告管理。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罐式车辆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于罐式车标注的载质量、容积和外形尺寸按介质实际密度进行核定,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一律从《公告》中撤销;在《公告》产品审核环节,除上述要求外,对于罐式车辆的罐体,需要出具与罐体相符合的制造资质证明,并附罐体检测报告。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交通部负责,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配合)5月10日至6月30日,交通部门要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集中审查。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条件,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配备素质比较高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人员和车辆要相对固定;对没有从业资格的,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要责令企业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要集中进行以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公安部负责)

全国统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领办法。对申领在道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一律到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运输通行证。发证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所提交的证明文件。每次启运前,托运人(或委托人)必须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承办签注手续的公安机关,必须当场核对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质和运输路线、装载质量、启运时间,确认后在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意见,发还申请签注人;要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的安全教育,要求其必须掌握所运载的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有关常识、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及自防自救方法;签注后,把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时间按规定程序向途经地公安机关通报。运输活动结束后,托运人(或委托人)在规定时限内将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五)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公安部负责)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重点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一律扣留;对超载车辆,要禁止继续行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监管;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的,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依法扣留从严处罚。公安部门与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要求运输企业在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前要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8月底之前,在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

(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公安部、质检总局配合)

从5月10日开始,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从事危险化学仓储、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从5月20日开始,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从5月31日开始要求增加查验告示牌和“毒”“爆”文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同时,要求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仓储、销售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和监督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负责。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七)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公安部、交通部、卫生部、环保总局配合)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部门职责;制定处

置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突发事件的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专业防化单位、有关专家等信息库;设立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确定每一个地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号码并编制成册,建立危险化学品报警和处置网络。

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处置预案及时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抓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内成立由公安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为成员的全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邀请环保总局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组织好本地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

(二)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

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对专项整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全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都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信息沟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各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每月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附件(略)

发布部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发布日期:2005年0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04月24日(中央法规)

第三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国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为重点,依法管理,集中整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集中解决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完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为建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机制奠定良好基 础。

三、任务和措施

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阶段、分重点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一)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交通部负责,安全监管总局、工商总局配合)

从5月10日至6月30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要进一步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任,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要求运输企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状况进行逐车检查,重点检查轮胎磨损、制动系统有效性、罐体安装牢固性等情况。对新申请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公安部负责,交通部、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5月10日至9月30日,公安、交通、安全监管、质检 等部门要组织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检验。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交通部门要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公安部门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公安部门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检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交通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配备通讯工具,责令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联合责令运输企业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GPS”卫星定位系统。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安装告示牌(式样见附件1),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式样见附件2);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式样见附件3)。

公安部门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文字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质检部门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于“大罐小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通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的“HAN”阻隔防爆技术。

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罐式运输车辆产品公告管理。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罐式车辆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于罐式车标注的载质量、容积和外形尺寸按介质实际密度进行核定,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一律从《公告》中撤销;在《公告》产品审核环节,除上述要求外,对于罐式车辆的罐体,需要出具与罐体相符合的制造资质证明,并附罐体检测报告。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交通部负责,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5月10日至6月30日,交通部门要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集中审查。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条件,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配备素质比较高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人员和车辆要相对固定;对没有从业资格的,在一年内出现 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要责令企业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要集中进行以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处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公安部负责)

全国统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领办法。对申领在道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一律到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运输通行证。发证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所提交的证明文件。每次启运前,托运人(或委托人)必须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承办签注手续的公安机关,必须当场核对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质和运输路线、装载质量、启运时间,确认后在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意见,发还申请签注人;要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的安全教育,要求其必须掌握所运载的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有关常识、事故应急处臵原则及自防自救方法;签注后,把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时间按规定程序向途经地公安机关通报。运输活动结束后,托运人(或委托人)在规定时限内将运输通行 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五)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公安部负责)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重点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一律扣留;对超载车辆,要禁止继续行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监管;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的,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依法扣留从严处罚。公安部门与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要求运输企业在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前要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8月底之前,在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臵、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

(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公安部、质检总局配合)

从5月10日开始,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从事危险化学仓储、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从5月20日开始,要求从 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从5月31日开始要求增加查验告示牌和“毒”“爆”文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同时,要求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仓储、销售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和监督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负责。

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臵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七)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公安部、交通部、卫生部、环保总局配合)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处臵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部门职责;制定处臵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突发事件的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专业防化单位、有关专家等信息库;设立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确定每一个地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号码并编制成册,建立危险化学品报警和处臵网络。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处臵预案及时采取现场处臵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抓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内成立由公安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为成员的全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邀请环保总局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组织好本地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

(二)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

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对专项整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全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重点地区专项 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都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信息沟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各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每月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附件1 告示牌示例

(白底黑字、白天在20米处清晰辨认)

附件2 “爆”“毒”文字示例(橙色反光字,反光亮度不低于 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级红色反光材料的要求)附件3 反光带及“爆”“毒”文字位置示例

(车身或槽罐上粘贴橙色反光带,宽度为150mm左右,反光亮度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级红色反光材料的要求)

反光带

反光带

第四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公交管[200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国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公安部代印)

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至9月30日在全国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

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为重点,依法管理,集中整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集中解决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完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为建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机制奠定良好基础。

三、任务和措施

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阶段、分重点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一)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交通部负责,安全监管总局、工商总局配合)

从5月10日至6月30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要进一步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任,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要求运输企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状况进行逐车检查,重点检查轮胎磨损、制动系统有效性、罐体安装牢固性等情况。对新申请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公安部负责,交通部、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5月10日至9月30日,公安、交通、安全监管、质检等部门要组织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检验。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交通部门要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公安部门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公安部门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检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交通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配备通讯工具,责令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联合责令运输企业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GPS”卫星定位系统。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安装告示牌(式样见附件1),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

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式样见附件2);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式样见附件3)。

公安部门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文字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质检部门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于“大罐小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通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的“HAN”阻隔防爆技术。

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罐式运输车辆产品公告管理。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罐式车辆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于罐式车标注的载质量、容积和外形尺寸按介质实际密度进行核定,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一律从《公告》中撤销;在《公告》产品审核环节,除上述要求外,对于罐式车辆的罐体,需要出具与罐体相符合的制造资质证明,并附罐体检测报告。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交通部负责,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5月10日至6月30日,交通部门要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集中审查。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条件,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配备素质比较高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人员和车辆要相对固定;对没有从业资格的,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要责令企业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要集中进行以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公安部负责)

全国统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领办法。对申领在道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一律到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运输通行证。发证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所提交的证明文件。每次启运前,托运人(或委托人)必须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承办签注手续的公安机关,必须当场核对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质和运输路线、装载质量、启运时间,确认后在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意见,发还申请签注人;要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的安全教育,要求其必须掌握所运载的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有关常识、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及自防自救方法;签注后,把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时间按规定程序向途经地公安机关通报。运输活动结束后,托运人(或委

托人)在规定时限内将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五)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公安部负责)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重点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一律扣留;对超载车辆,要禁止继续行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监管;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的,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依法扣留从严处罚。公安部门与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要求运输企业在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前要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8月底之前,在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

(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公安部、质检总局配合)

从5月10日开始,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从事危险化学仓储、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从5月20日开始,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

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从5月31日开始要求增加查验告示牌和“毒”“爆”文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同时,要求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仓储、销售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和监督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负责。

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七)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公安部、交通部、卫生部、环保总局配合)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部门职责;制定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突发事件的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专业防化单位、有关专家等信息库;设立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确定每一个地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号码并编制成册,建立危险化学品报警和处置网络。

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处置预案及时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抓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内成立由公安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为成员的全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邀请环保总局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组织好本地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

(二)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

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对专项整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全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都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信息沟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各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每月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第五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方案[范文模版]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消防制度及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我运输公司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杜绝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发生,运输公司必须开展长期有效的专项治理行动,以下是运输公司制订的危险品消防制度及操作规程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操作规程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具备许可资质和相应的标准车辆,建立和使用GPS实时监控平台、制定和执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行之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杜绝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必须满足运输介质要求并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必须安装和使用GPS定位系统,且装有行车记录仪。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必须携带相关证件(详见附件1)。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有完善的装卸环节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有规范的装卸现场。使用的运输车辆必须是自有专业运输公司中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企业装卸管理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分工与职责

(一)交通部门。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综合整治。一是督促运输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二是对运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应急救援措施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并进行严格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法定代表人和驾驶员、押运员,要收回相应的从业资质证书。三是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GPS监控平台,有效发挥GPS的实时监控功能。四是整治期内完成对运输剧毒化学品和部分液化烃类介质车辆的分类管理,条件具备时,指导成立专业化运输公司。五是督促运输企业与具备相关证照、手续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合同内容要详细、准确。六是根据《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和《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要求,监督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装卸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剧毒化学品运输罐车必须是专车专用的罐式集装箱运输车辆,企业自有的专业运输公司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同时,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装卸环节专项整治标准》(附件2)的要求搞好装卸环节的现场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装卸环节安全检查表》(附件3)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生产、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液化烃类企业装卸环节逐一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区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

做好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整治。一是严格审查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并定期进行审验。其中,罐车必须是达到运输介质条件的标准车辆,并有质监部门出具的合格罐体检测报告。所有车辆必须使用GPS监控系统,剧毒化学品、液化烃类等车辆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剧毒化学品罐车必须是专车专用的罐式集装箱式运输车辆。二是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上路时必须随身携带相关资格证件。三是对常驻我市的外地注册车辆实行备案管理。常驻我市境内运营的外地注册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携带相关证件,到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进行备案登记(附件4)。

整治期内,完成运输剧毒化学品、液化烃类企业装卸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从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同时,按照《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将剧毒化学品、液化烃类的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一律纳入源头管理的范围。

(二)安监部门。在整治期间,一是认真搞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使用运输车辆的调查摸底工作。二是督促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与具备相关资质的运输企业签定运输合同。三是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协调指导和综合监督工作。

(三)公安部门。加强剧毒化学品管理。一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督促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制定工作规程。二是监督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按规定查验或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四)交警部门。一是监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车辆路上行驶时,必须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有效证件。三是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规定,安装车辆标志标识等。

(五)质监部门。在整治期内,一是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大罐小标”的罐车,责成整改达标或予以取缔,确保所有罐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二是对未取得上岗资格的承压容器充装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三是结合我市实际,监督、指导有关运输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罐体。

(六)工商部门。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核发营业执照。二是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时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三是负责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铁路运输部门。在专项整治期间,应认真搞好危险化学品的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在专项整治期间,要根据自己的职责,认真做好危险化学物品的交通安全工作。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步骤

(一)成立领导小组。由区安监局牵头,交通、公安、交警、质监、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组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制订专项整治的政策措施。办公地点设在区交通局,负责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二)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召开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三)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要求。专项整治工作从7月25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主要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7月25日至10月31日,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安监部门要在10月31日前,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使用运输车辆的调查摸底工作。交通部门于10月31日前,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整档、编号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符合标准要求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名单。第二阶段自10月31日至12月31日,进行检查验收。

(四)达标验收。自10月31日开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专项整治的目标要求,分组对剧毒化学品、液化烃类生产、使用、储存企业(附件5)和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按照装卸单位、运输企业和车辆检查表(附件6)的要求,逐一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对达不到目标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或撤销安全(运输)许可资质;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车辆,吊销运输资质。

四、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区交通、安监、公安、交警、质监、工商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分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建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督查工作。

(二)建立规范的联合执法制度。由区交通局牵头, 安监、公安、交警、质监等部门参加,固定人员、固定车辆、固定经费,不间断地开展路查和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源头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严厉打击无道路运输资质(黑车)、捆扎罐、私自改装车、套牌车、假行驶证等非法运输车辆。对查实的无道路运输资质(黑车)、捆扎罐、私自改装车由交通部门立即予以没收或强制报废,没收其非法所得;套牌车、假行驶证由公安交警部门从重处罚。同时,对相关运输企业和装卸单位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车辆为区内运输企业的,责令运输企业和装卸单位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运输(安全)许可资质;属于外地注册的违法违规车辆和黑车运输的,责令装卸单位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直至撤销安全许可资质。

对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检查装卸单位是否按目标要求签订运输合同,是否有完整的装卸记录,是否申领或审验《购买证》、《通行证》等。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对运输车辆、运输企业、装卸单位从重处罚。

(三)确保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行使。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重载行驶时,必须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否则,交警部门依法处罚。

(四)规范外地注册车辆管理。对常驻我区新增的外地注册车辆,必须携带相关证件,到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进行备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租用外地注册车辆,必须查验备案证书(备案证书必须随车携带)。该类车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交警或交通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将违法违规情况抄告车辆所属地的相关管理部门。

(五)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部门要结合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演练的情况,予以不断修订完善。

(六)建立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分别在区交通、安监、公安、交警、质监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七)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风险抵押金。按照财政部、安监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风险抵押金制度,按规定要求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把专项整治活动摆到当前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落实责任,确保措施到位。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8年1月10日前书面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随车证件检查表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装卸环节专项整治标准

3.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装卸环节安全检查表

4.外地注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备案证书(样本)

5.剧毒化学品和液化烃类从业单位名单

6.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车辆安全检查表

附件附件2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装卸环节

专项整治标准

一、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转要求

(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内容

1.符合国家、地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

2.发货和装卸环节的查验、核准、登记等制度;

3.充装过程关键点控制制度;

4.装卸环节操作规程;

5.装卸环节事故应急预案和定期演练制度;

6.装卸环节设备管理制度;

7.装卸环节人员培训制度;

8.装卸环节其它规章制度;

9.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记录制度;

10.其它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安全管理体系运转要求

1.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2.人员上岗前必须获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操作,并在档案中记录;

3.落实充装前的资质查验制度,对各项查验内容和充装情况均应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可溯性;

4.应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并能按时按要求进行记录;

5.按要求对装卸现场的各种(安全、消防、装卸)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6.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备足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按要求定期进行预案演练,对演练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并进行记录,根据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7.定期对装卸现场进行风险评价、组织各类(安全、环保、设备、季节性、综合性)专业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和验证,并实现持续改进。

二、设备和场地要求

1.装卸环节的设置应符合建筑、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应具有专用的罐车装卸场地,装卸场地应满足罐车回转半径和停靠位置的要求,且场地地面强度、水平度符合装卸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区与装卸区之间应有符合消防规定的安全间距;

3.装卸现场应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在使用有效期内;

4.应在装卸区域的重要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报警电话;

5.装卸现场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在通风不良等异常情况下进行操作、检(维)修等活动时,必须有2名以上配备适用防护器具的操作人员进行,并落实监护措施;

6.应按规定设置装车设施(平台),并设置相应的人体静电泄放装置;

7.应按规定采用密闭或半密闭装车设施进行装车操作。3.1和3.2类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采用鹤管进行装卸操作;

8.易燃易爆化学品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设备、管道静电积聚的设施(主要包括接地链、接地线、接地栓、接地网、静电跨线并附静电接地报警器等),检测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9.可燃、有毒气体的监测仪器、报警装置应灵敏,检测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10.电气、仪表等设备应达到规定的防爆等级,按规定进行校验和检查,并记入设备档案;

11.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应具备充装计量、控制器具,并采取有效的防超装、超限措施,以实现过程控制和监控功能;

12.罐车装卸应当具备紧急切断功能和装卸系统紧急停车功能,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停止充装和系统紧急停车。液化气体充装紧急切断应能在充装操作点5米以外或在控制室内启动,液化气体罐车充装台的液相管道上应装设紧急切断阀;

13.应具有对超装罐车进行卸车的有效措施;

14.装卸环节应配备对泄漏的有毒介质进行处理的装置(措施),如液氯装卸环节应配备碱吸收、碱喷淋装置,液氨装卸环节应配备水喷淋装置;

15.低温液体装卸环节应配备对充装设备和罐车上阀门、仪表、管道连接头等处冻结时的解冻措施,严禁用敲打和明火加热方式解冻;

16.液氯钢瓶的充装要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三、装卸过程中的特别安全要求

1.进入装卸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符合要求的工作服和劳动保护用品,现场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防护)器材,且做到人人会熟练使用,低温液体充装环节应为操作人员配备防止低温灼伤的防护用品;

2.罐车装卸前,必须进行装卸条件检查,并配置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阻火器等)方可进入装卸区域;在装卸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防止车辆滑动的措施;

3.易燃易爆罐车的静电接地设施应与装卸台接地网连接良好;

4.对发生超装或充装过程中罐车泄漏等异常情况,必须能及时进行卸车;

5.严格按规定的充装系数和核定的充装重量对罐车进行充装作业,严禁超限充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

6.禁止在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时进行装卸作业;装卸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7.充装完的罐车,应检查罐体各附件有无泄漏,充装完的低温介质罐车,还应检查罐体各附件有无跑冷、结霜现象;

8.严禁对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进行充装作业,严禁进行罐车之间的装卸工作(按照应急预案对问题罐车进行应急处置时除外)。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公交管〔200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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