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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
编辑:空山新雨 识别码:20-23122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12:33: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

×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 年月日×xx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及居住本村的村民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章程。

居住在本村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来本村居住、就业、务工、经商等无本村户籍的人口,有关计划生育的事宜,除法律、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享有与本村村民一样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和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必须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健全和规范本村村民,公共事务负责人员的计划生育行为;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带领下,以切合实际的形式、途径,依靠村民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提高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 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权利

1、参加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科技知识的学习、培训权利;

2、有获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的权利。

3、有知情选择避孕措施,获得法律规定的免费服务的权利;

4、有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办理《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并获得相应奖励待遇的权利;

5、实行计划生育的本地户籍村民夫妻,有优先获得本村实行的有关保险、福利、保障和其它优惠待遇的权利;

6、、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村民自主实行晚婚、在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有晚育和依法生育的权利;

7、有了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行

为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义务

1、有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章程的义务,有带头并教育支持子女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照本章程规范婚育行为的义务;

2、有按照法定程序申办结婚、生育等相关证明手续的义务;

3、有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

4、有按时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活动,及时自觉终止政策外妊娠的义务;

5、如长期在外地居住或务工,离开现居住地时,应在外出前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

婚育证明等手续的义务;

6、应积极参加村委会、计划生育业务部门组织的计划生育各种活动,自觉履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签订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发生未履行村规民约的行为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7、有协助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批评和抵

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日常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任务是:定期研究总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村实际及群众要求,主持修订,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根据(乡)镇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本村落实目标责任的办法、措施;根据需要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经常了解检查各项制度,规则的执行情况;领导村计划生育服务室的工作。

第七条:设立村计划生育服务室,村服务室负责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其组成人员为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宣传员。

×村计划生育服务室的职责是:

1、根据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配合开展工作,掌握本村的婚、孕、出生等情况,各种计划生育帐、卡、册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写规范准确、报送及时。做好知情记录,做到一月一查,一月一清,一月一报,及时准确。做好育龄妇女所用避孕药具的统计上报和发送服务,送药到人,重点入户。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草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充分调动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我管理。第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实行计划生育群众自我管理的群众组织,是在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实行群众自我管理的载体,负责落实本章程所规定的任务。

第四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章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

第五条:通过全村村民的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全村村民自觉按照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半年、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与育龄夫妻和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生育节育技术服务责任书。

第八条:村委会因领导、组织、投入等原因没有完成与乡(镇)签定的目标考核责任的,每出现一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及考核总分每下降10分,领导班子成员每人的全年奖金下降10%,出现一例多胎,全年奖金下降50%。并向村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检讨。

第四章 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第九条: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受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在村党总支及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育龄妇女的“现居住地管理”工作,及时检查外地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携带《婚育证》的情况。履行下例职责。

1、为育龄妇女搞好生殖健康服务,每年为 49岁以下的育龄妇女搞好两次B超查体(3月、10月),并记入健康档案。新婚、孕产、术前、术后的育龄妇女搞好访视服务,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

2、熟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及时做好补救工作,每半年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总结、分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一次。

第五章 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第十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组织会员带头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联系群众并帮助特困户的独生子女家庭。

2、协助搞好宣传,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生殖保健知识。

3、积极开展“三结合”搞好帮扶及生殖健康服务。

4、协助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通过开展多项服务,以稳定群众的低生育水平。

5、参与人口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参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监督、奖励措施的落实。监督二胎的申报、审批,广泛听取和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

村民中岁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l、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有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权利。

3、有接受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婚育知识等的培训教育的权利。

4、有享受村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权利。

5、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权利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

6、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村民的义务

1、实行计划生育是村民的义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于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可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积极参加村组织的一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3、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4、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持“生育证”生育。

5、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6、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自觉上交社会抚养费。

第七章限制性措施

第十三条:限制性措施

1、凡是本村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而怀孕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必须终止妊娠。若不终止妊娠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2、凡本村有一个子女的夫妻违反规定,超生二孩或多孩,要公开进行批评,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无能力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可以上交相应的承包田,村委会将该承包田的收益上交国库。

3、对未婚先孕男、女青年限制性措施如下

1)对已到法定结婚年龄未进行结婚登记的,限期进行登记,否则按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却提前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否则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预征社会抚养费。

3)属晚婚年龄但未婚怀孕的,不享受晚婚晚育优惠待遇。

4、凡是合理生育怀孕(一胎)二个月以内的育龄妇女应到村委会登记后领取准生证。对无证生育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现居住地管理

第十四条:凡在辖区内有常住趋势(居住3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无论户口是否在本村,一律接受村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五条:凡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含流动人口),村委会负责登记建卡,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证》,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知识等培训及生殖保健服务,同本村育龄妇女一样,就近享受孕检、体检服务,领取药具,并接受指导,一样参加计划生育有关社会活动。

第十六条:凡是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接受村委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村专职干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

第十七条:凡是外地流入本村的育龄妇女,房屋出租户通知承租户,十日内必须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村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对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及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凡房屋出租户,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能租赁、收留无指标怀孕生育人员,否则对房屋出租户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第九章 民主参与、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内容:

民主参与:

1、参与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的制定。

2、参与村委会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

3、参与对生育情况的了解和生育政策的落实。

4、参与优生、优育、优教工作。

5、参与落实“三为主”、“五关爱”行动的工作。

民主监督:

1、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情况进行监督。

2、对村委会及其成员和上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

3、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4、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5、对村委会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的内容:

l、人口计划的落实(一孩、二孩)。

2、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

3、对计划外生育的育龄夫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4、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5、公开计划生育贫困户、特困户家庭。

第二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协会的会长列席参加党总支和村委会研究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会议。参与党总支和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监督村委会落实《章程》的情况及村民执行《章程》的情况。村民自治监督理事会每季度活动一次,对村民自治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村民代表每半年召开一次议事会,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对半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报;村民代表将育龄妇女的要求和建议反馈到村委会,并对村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监督章程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生育要计划 村民自治化 《章程》已规定 遵照来执行 签订协议书 村民来监督 男女要结婚 必须够年龄 带上服务证 查孕又查病 一孩生育完 间隔满四年 再生要申请 准许方可孕 绝育纯女户 奖励又扶助 男女都平等 不要嫌女婴 务工去挣钱 证件要带全 及时返孕单 时常记心间 绝育没有搞 五户要连保 按时搞“三查” 谁也不说啥 如果不孕检 必定交罚款 人人都自觉 社会就和谐 巩固合格村 你我都有功

第二篇: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doc

郑朱娄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凡是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如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资产处置、种植结构调整、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

第五条 听证对象。一般由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群众代表、有关部门领导、专家、技术人员等。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人大代表、党代表。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两委班子成员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 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两委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值班制度、干部 1

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的水费、电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第十三条 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书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生协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 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广播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偷电由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第二十四条 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1、必须按照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2、必须符合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乡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领导同乡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第二十七条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集体组织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承包者自觉履行合同的规定。

第九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设施、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

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第三十一条 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村财务实行村民民主理财制度,由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收支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①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财务收支事项;②落实专人负责财务收支事项工作;③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注明用途和签字(盖章);④将原始凭证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⑤将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的财务事项及原始凭证报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⑤经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并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五条 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审计、专项审计由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第三十六条 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一是财务公开。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二是事务公开。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民主决策事项要及时公开。三是协助上级办理的政务公开。另外,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继续坚持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20年月日通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三篇: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万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提高我村人口和计划生工作水平,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村规民约》并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居住在我村的所有村民,包括到我村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行业的人,适应本章程。

第三条 我村坚持依法、民主、自愿、公开、平等的原则,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四条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实行管理与服务,制约与扶助相结合,引导和教育村民自觉履行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破除封建的婚育观念,树立新型婚育理念,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支书、主任负总责,其他人员共同负责,驻村会长、计生专干、协会小组长专抓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驻村会长由村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由该组育龄群众选举产生,且驻村会长、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不得兼职。

第七条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实行制度管理、服务到位、责任到人。

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与村委会签订责任书,本村的所有住户,包括流入三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口与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并自觉履行。

普查普治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后,全体已婚育龄夫妇及七岁以下学龄前儿童参加“三进村、四到户”服务活动,已婚育龄妇女到乡服务站参加一年1次的普查普治活动,确保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外出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寄回一次有效的孕情、环情检查证明。

公开和举报制度:计生协会每月将本村的所有人口自然变动、生育计划、社抚费的收缴、独生子女办证、“两户”优先优惠政策兑现等内容向村民公开;村民须如实将所知道的有关违背政策和干部的违规行为向村民委员会或上级组织反映,对反映的相关问题,经核查属实的,每次由计生协会奖励50—100元,并为其保密。

定期报告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集村委会成员、驻村会长、责任区干部参加的计划生育专题会;每季度召集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村民组长参加的计划生育专题培训会;每年召集村委会成员、驻村会长、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村民组长参加的总结表彰会。专题研究本村人口计生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彰。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积极主动解决育龄群众在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实际困难。

第三章 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权利、义务、职责。

(二)认真组织、实施、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组织村民破除传统的封建生育文化,转变“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文化。

(四)拟定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及关爱母婴、生殖健康、落实避孕节育等工作措施和适时修定《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合同》,并组织实施。

(五)审核上报生育计划、独生子女光荣证申办和“两户”养老扶助对象等名单,并组织发放。

(六)定期对本村人口与计生工作作出贡献的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村民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计划生育协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一)协助村委会抓好人口计生工作;

(二)组织实施上级奖扶政策和村委会委托事项;

(三)组织和发动群众推行基层群众自治的;

(四)联系和协调相关部门对贫困计生户的帮扶和救助;

(五)定期组织育龄群众学习、开展活动;(六)发展会员,壮大队伍。

第十一条 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一)获得报酬的权利和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对所联系的计生家庭涉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两户”奖励扶助金发放,“三结合”帮扶、宅基地审批、农村低保、贫困救济、参军等有审查、评议、签字的权利,并向上级反馈相关情况。

(三)及时填报计划生育报告单,每月与联系户见面交流一次以上。并向联系户宣传人口与计生法规政策,组织育龄群众积极参加妇科病普查普治和相关活动。

(四)带头转变传统的生育观念,树立“生男生女一个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等新型的生育文化。

第十二条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政策生育的权利。家庭成员发生变动,避孕措施失败、非意愿怀孕后应主动报告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或村委会,并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二)参与、监督,获得奖励表彰和请示保护的权利。

(三)享受妇科疾病免费检查,低费治疗的权利。

(四)履行《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合同》的义务。

(五)协助村委会和协会(自管服务)小组长管理好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举报和反馈人口和计生工作的违法行为和先进事迹的义务。

第四章 优先奖励

第十三条 在村委会职权范围内,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两户”(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在安排民政救济、4

就业培训、生产发展项目、有关涉农扶助、村级企业用工等工作中,给予优先安排或适当提高标准,在筹资投劳等公益性事业建设中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第十四条 对按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村委会一次性奖励100元。对出生当月就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二女户绝育的家庭、35周岁以内符合二孩生育政策而自愿放弃的夫妇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村委会一次性奖励100元。独生子女、两女户家庭的子女考入全国重点大学的,村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五条 村委会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并一次性奖励50元。

第十六条 给乡、村反应意外怀孕对象,并得到及时补救的,对举报者奖励500元。

第十七条 独生子女家庭户子女参军的村委会对其家庭奖励50元。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除接受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依规依约缴纳违约金。违约金由村民委员会征收并上交计生部门,用于计划生育工作。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无钱缴纳的,可以自愿用相关物资做抵押,并在7日内用现金取回,逾期不取回者,村委会可以变卖抵交缴违约金。

(一)无证结婚生育和生育后不主动申报的。

(二)符合生育政策的怀孕妇女,违反规定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已婚育龄夫妇生育一孩、二孩后在90天以内不自觉及时落实节育、绝育措施;意外怀孕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对使用假节育手术证明、生育证、婴儿出生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的;

(五)对出生婴儿去向不明又提供不出有效死亡证明的;

(六)外出育龄妇女每季度寄回一次有效的孕情、环情检查证明。

(七)为外出育龄妇女提供担保,代养孩子、代管财产、代耕土地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或不按时督促寄回有效的孕情、环情检查证明的。

(八)对计划外生育的,应主动交纳违约金1000—3000。

(九)对计划外生育的,应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未按村下发通知有效期内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村按村规民约另处违约金1000-3000元。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的村组干部,除向群众公开道歉和按规定赔偿之外,另处50——100元的责任费:

(一)辱骂独生子女、两女户的;

(二)群众要求给予办理的事,有推迟、不理不睬现象的;

(三)工作失职给群众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条 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育龄夫妇在外县实行绝育手术的,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上又没有反馈的,一律到县计保中心作通水术,在规定时间内不作通水术的,一律作绝育手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本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村民代表大会授权村委会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0年12月28日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万里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一条 为推进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规范群众生育行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全体村民。由村民委员会委托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施行。非本村村民居住在本村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村民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本村规民约,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顺其自然。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为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积极提供支持服务,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给予扶助照顾和表彰奖励。具体规定由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的《村民自治章程》予以规范。

第五条 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除接受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依规依约缴纳违约金。违约金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征收,由村计划生育协会管理,用于计划生育工作。具体规定由村计划生育协会拟定并写入《村民自治章程》。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对当年办理生育证明对象、当年生育情况、独生子女办证情况、各种奖励帮扶、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情况按季度实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8

村民委员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取消当事人的相关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同时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协助处理和申请司法部门协助执行。

第八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在施行过程中确需进行修订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修订相关内容。

第九条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2010年12月28日讨论通过,并报乡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后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万里村村民委员会 2010年12月28日

第四篇:1-8《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示本

云南省《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示范文本

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自治,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云南省农村工作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 本章程是本村村民组织和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决策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根据人口多少推选若干名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必须是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中,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村民。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六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七条 村民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选举、罢免、撤换、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审议和决定本村的建没和发展规划;

(四)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五)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六)改变或者撤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决定兴办公益事业向村民筹资筹劳的具体方案;

(八)讨沦并决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应当经到会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八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除第七条第(一)、(二)、(六)项之外,其余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行。

当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持不同意见并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重新讨论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委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代表全体村民处理对内对外各项事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职责和本村各种规章制度及村规民约管理本村事务。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村民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村委会的职责: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带领村民积极完成本村的行政、经济等各项工作任务。

(四)维护和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本村村民小组生产的服务协调工作。积极发展本村集体经济,促进集体经济积累。

(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保持农村稳定。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村民的致富本领;促进组与组之间的互助、团结,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八)管理和使用好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九)做好优抚优恤、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项社会保障工作。破除农村封建迷信活动,开展移风易俗教育。

(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村委会的主要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由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统一组织,主要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文件,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法律、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会议、半年一次总结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

(三)建立任期目标、计划和分工负责及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四)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分工和职责情况、财务收支、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以及租赁、集体基建项目投资和招投标、计划生育、救灾救济、优抚政策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一般的村务事项和财务收支情况至少每个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到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布。村务公开可采取建立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调解民间纠纷;对违反村规民约的事项进行调处。

(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动和依靠群众维护好本村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和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三)文教卫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科技兴村,普及科学技术、卫生健康等知识,不断提高村民素质,搞好环境卫生和防疫工作。

(四)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是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四条 本村划分为 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由本组村民民主推举产生.报村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村民小组长必须由年满l 8周岁以上,热爱集体,遵纪守法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群众信赖的村民担任。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组织全组村民的活动,及时向村委会汇报工作。

(三)管理属于本组的土地、山林、企业及其它资产。

(四)接受村委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第四节 村委会与本村各组织的关系

第十七条 村委会受本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村党支部(总支、党委)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共青团、妇联、民兵、老协等群团组织的领导,支持村委会的工作,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并行使民主权利。村委会应当自觉尊重并接受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村民小组中的党组织也应发挥其相应的作用。

第十八条 村委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领导,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村委会根据本村实际,可以授权各村民小组长管理本小组辖区内的土地财产和处理集体事务。其授权委托的内容、事项、范围和要求,应制作授权委托书。

村民小组应积极支持村委会的工作,顾全大局,认真完成村委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村委会应积极支持共青团、妇联、民兵、老协等群团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村级群团组织也应积极支持配合村委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 村委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多渠道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些经济组织及其拥有者也应服从村委会的统一管理,按时足额上交有关费用。

第三章 村 民

第二十一条 凡是具有本村常住户口的,是本村村民。村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村民的权利

(一)年满1 8周岁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二)有了解村、组应公开事务的权利。

(三)有监督村、组干部执行本章程和实现其任期目标的权利。

(四)对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工作有提出批评、意见、建议的权利。

(五)有参加村民会议和村委会、村民小组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六)有接受有关教育培训的权利。

(七)生产劳动经营中,有按有关规定请求村、组帮助的权利。

(八)表现突出、对集体有贡献的,有获得奖励、表彰的权利。

(九)当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村、组给于维护的权利。有依照有关信访工作规定向上|级反映意见的权利。

(十)按有关制度的规定,有取得集体收益、医疗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村民的义务

(一)爱党爱国爱集体,积极参加村组的集体活动,爱护集体财产,维护集体的利益和声誉。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维护公共安全,注意防火防盗,不参加违法活动。

(三)勤劳致富,积极从事诚实正当的生产劳动及经营活动。

(四)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生育。

(五)重视科教,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

(六)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不参加非法宗教及邪教组织,破除陈规陋习。

(七)团结邻里,家庭和睦,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八)履行义务,赡养老人,抚养儿童,自觉服兵役。

(九)爱护公共卫生,搞好家庭卫生。

第四章 村务管理

第一节 农业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土地承包期延长3 O年不变的政策,保障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全体村民要珍惜、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村委会应及时组织好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维持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界限不变。如因生产和建设需要调整用地,须经村民小组同意,并相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所留机动田(地)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经营,承包户必须按合同按时足额上交承包费,否则,集体可以随时收回。

第二节 企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拥有的集体企业,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承包户必须爱护集体财产,按时足额上交承包费,并努力防治环境污染。村民有权监督集体企业财产的运用情况,防止破坏性生产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应认真做好集体企业资产的清产核资、保值增值工作,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拥有的集体企业,无论由谁负责经营,在用工方面,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本村村民。第三节 土地管理

第三十条 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严格执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乱占乱建等破坏耕地的行为,村民建房必须通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才能上报审批。

第三十一条 以下地点严禁建房:

(一)对村间道路有影响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国家建设规划内的;

(四)影响国家铁路、电信、电力、道路等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严禁毁林、毁草开荒,被列人退耕还林、农田保护、水土保持、函养林、水源林区域内的土地禁止破坏性开发。

第三十三条 村民之间转包责任田地,须双方协商一致并报村民小组同意。鼓励村民向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范化、产业化方向发展。第四节 山林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现有山林要严格保护,不得任意砍伐。积极推广液化灶、沼气等。房屋建筑提倡砖混结构。

第三十五条 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村组每年应签订护林防火责任书,严格木材采伐审批制度,严禁变相砍伐。

第三十六条 村、组要积极组织村民植树造林,完成每年的造林任务。

第五节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委会、村民小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细则,严格按章办事。健全账薄,按规定没置科目,会计要按月结算,编制报表,做到账据、帐款、帐目、帐实、帐物五相符。

第三十八条 现金与存款要分帐管理,出纳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借出现金。任何人不得以村、组集体名义为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

第三十九条 严格财务报批制度,坚持主任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第四十一条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入必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并严格实行“三章制”,即要有对方签章、经手人签章、批准人签章,如果不齐全,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

第四十二条 村委会每季度向村民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村民小组按月向村民公布收支帐目。

第四十三条 坚持村农经站统一管理村民小组所有财务资金的原则,加强财务资金的监督控制。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用活资金,严格村民小组支付资金的审批权。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建立集体财物登记制度,每年清理公布一次,该报损的及时报损,新增加的要及时登记,借出的要按时收回,做到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第六节 社会治安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全体村民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协助政法机关维护本村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第四十六条 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层层明确目标任务,群防群治,维护地方平安,及时兑现奖励措施。

第四十七条 惩恶扬善,大力表彰奖励见义勇为的先进分子。

第四十八条 治保委员会负责管理本村的社会治安工作,共青团、民兵、妇联、老年体协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要时可成立治安联防队,开展治安巡逻。

第七节 公益事业管理

第四十九条 坚持办好学校,努力提高入人口素质;建设公共娱乐休闲设施,丰富和活跃村民文化生活;逐步改善老年入和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村民应积极支持兴办村级公益事业。

第五十条 村庄道路,供水供电设施,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公房,分别由村委会和涉及的村民小组负责建设维修,费用合理协商承担。村民都有义务保护公共设施的安全。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党支部(总支、党委)、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支部(总支、党委)召集村党支部(总支、党委)和村委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然后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总支、党委)、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坚持决策民主和办事公开的原则,要将决策和公开的内容、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张榜公布,并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第五十三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必须坚决执行,不得随意变通。原决定需要变更的,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小组的决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并接受村民的评议。

第五十五条 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都要设立村务公开栏,定期向村民公开应公开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对于村民针对民主管理过程中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

第五十七条 村民反映意见和要求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有序的原则。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提意见的村民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就执行本章程以及依据本章程制定的村规民约过程中发生的村民与村民、村民与集体的纠纷,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村规民约的规定先行调解。对于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双方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对调解达成的协议事后持有异议、以及拒不执行达成的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如有修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村规民约(示范文本)

为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创造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经本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特作如下约定: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第五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拣拾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后,要及时上交公安机关或村治保会。

第六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在村民居住区安装噪声大的机械设备。

第七条 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八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九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第十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乱倒,严禁损坏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严禁牛羊啃青。

第十一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十二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应向村治保会汇报,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村风民俗

第十三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四条 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第十五条 不听、不看、不传淫秽和反动的书刊、音像。第十六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十七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及时清理,柴草、粪土按指定地点堆放。

第十八条 服从村镇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须经村委会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

三、邻里关系

第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委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争农具,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发扬风格,小事不斤斤计较。

第二十一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尊重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村、乡(镇)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二十二条 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导致的除外);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按有关监护制度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婚姻家庭

第二十三条 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四条 婚姻自由,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二十五条 自觉做到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鼓励和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反对家庭暴力,不准打骂配偶,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二十七条 不准遗弃、虐待老年人。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每人每年 斤口粮,元零花钱,套衣服;生病就医,生活服务,由子女承担费用。

第二十八条 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遗弃、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第二十九条 对合法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五、文化教育

第三十条 村民应当按时参加村小组、村委会组织的各种文化学习及会议,村民小组应当对村民参加会议的情况记录考勤,每参加一次会议者,由组上发给每人一定的误工补贴,有条件的组可以当时支付。凡缺席一次的除不发补贴外,对该户提出批评教育,如三次无故不参加的,村调解委员会按违约调处。

第三十一条 每个家庭有义务保证其子女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凡十六岁以下少年儿童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辍学务农经商的,村委会及小组有权配合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鼓励村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凡本村村民考取中等专业学校其户口迁出者,村民小组一次性奖励 元,村委会一次性奖励 元;考取大专及大专以上院校其户口迁出者,村民小组一次性奖励 元,村委会二次性奖励 元;毕业后户口可迂回本村。

六、土地山林

第三十三条 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村民所承包的责任田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农业生产及建房使用,违者责令其复耕。如不执行者,申请土地执法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村民建房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小组同意,交村委会上报乡土管所审批后方可按规划建盖。审批建房地基按每一平方米交费 元,其中交村民小组、村委会各百分之五十。严禁少批多建和不批就建,如有违反,责令其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五条 村民因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而需租用集体土地的,须经村民小组同意,交村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不准将合同用地进行非法出租和转手倒卖,违者村小组有权报请村委会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作任何补偿。第三十六条 农户未经村民小组及村委会批准同意,不得私自乱开集体土地。已经开发开荒的,应无偿退还给村民小组。(如属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一)如属村民小组同意农户使用的土地,如遇国家建设征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村民小组需要征用的,村民应当服从集体,具体补偿办法如下:

1、按作物栽种时间周期,水稻每亩赔偿 元,小麦每亩、包谷、杂豆每亩赔偿 元,蔬菜每亩赔偿 元。

2、桃树、李树、梨树每株赔偿 元。

(二)未经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同意,私自开荒、开发使用土地内的果树、作物,如国家、集体征用不作任何补偿。

第三十七条 树立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观念。村民在家及野外用火,引发的火灾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他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属村小组集体和农户栽种的山林、树木,未经村委会及林业部门批准,不得私自砍伐和损害,违者必须按规定补种成活树木,并缴纳每株 元至 元的育林金;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林业及有关部门查处。

七、执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由村民会议授权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因违反《村规民约》而发生的纠纷

第四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违反《村规民约》出现的纠纷,按照平等自愿、依法调解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一条 村民对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给予过错人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收取过错人 元至 元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

村民因违反《村规民约》而交纳的违约金由村委会收取,全部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第四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于 年 月 日开始实施执行,涉及到的条款由村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村民会议另行讨论决定。

年 月 日

第五篇:村民自治村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自治村村规民约

一、每个村(居)民都要自觉遵守国家计生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计生宣传活动,自觉参加诚信计生活动。

二、已婚育龄妇女都要积极参加婚育学校学习、培训;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带头实行晚婚晚育。

三、凡符合条件申请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都要做到持证生育,并及时落实节育措施;安排生育指标和落实放环的已婚育龄妇女,每月主动向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汇报经情、环情;落实结扎措施的育龄妇女和环、孕检服务对象,如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并按期落实补救措施。

四、每个村(居)民都有对违犯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进行举报的职责和义务。

五、凡是本村(社区)以外的育龄妇女,都要持所在县、乡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入本村(社区)管理;外出30天以上的本村(社区)育龄妇女要在外出前向村(居)委会说明情况;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接受本村(社区)及流入地双向管理。

六、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村(社区)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按村(居)委会与所有已婚育龄夫妇签订的《诚信计生协议书》有关条款处理。

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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