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十九、大型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大型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一、大型医用设备的范围:应以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目录为基准。
二、大型医用设备的申请应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程序办理,获得批准后,应通过严格的采购招标,在投入使用前,应经省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在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能投入运行。
三、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实行技术考核、上岗资格认证制度。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操作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并在省市卫生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方可上岗工作。
四、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前,设备科会同使用科室应对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成本、相关配套设备购置成本、设施及工程建设成本,日常运行成本、人员成本、预计工作量和收费等情况进行考察调研,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院办公会或院装备管理委员会审核。
五、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后,使用科室应责成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制定操作规程,保证运行环境良好,对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登记。
六、大型医用设备的运行成本核算是医院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购入之后,设备科应每年对大型设备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进行追踪分析。
七、科室大型设备实际使用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应纳入科室正常绩效考核指标中。
第二篇:大型医疗设备操作使用管理制度(本站推荐)
大型医疗设备操作使用管理制度
一、医疗设备使用前必须制定操作规程,使用时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不熟悉仪器性能,没有掌握操作规程者不得开机。
二、建立使用登记本(卡),对开机情况、使用情况、出现问题进行详细登记。
三、由专人保管,专人使用,无关人员不能上机。大型仪器设备须取得卫生部规定的《大
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方能投入使用,其使用人员须持有《大型医疗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方能进行操作。
四、医疗设备使用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管理,包括科室设备台帐、各台设备的配件
附件管理,设备的日常维护检查。如管理人工作调动,应办理移交手续。
五、操作人员在医疗设备使用过程中不应离开工作岗位,如发生故障后应立即停机,切断
电源,并停止使用,同时挂上“故障”标记牌,以防他人误用。由技术人员负责检修,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卸或者检修,待故障排除以后,方能继续使用。
六、操作使用人员,应做好日常的使用保养工作,保持设备的清洁。使用完毕后,应将各
种附件妥善放置,不能遗失。
七、使用人员在下班前应按规定顺序关机,并切断电源、水源,以免发生意外事故。需连
续工作的设备,应做好交接班工作。
八、大型设备或对临床诊断影响很大的设备,如发生故障停机应及时报告院领导和设备科。
并通知医务部门、临床科室,停止开单,以免给病人带来不必要麻烦。
九、使用科室与人员要精心爱护设备,不得违章操作,如违章操作造成设备人为责任性损
坏。要立即报告科室领导及医疗设备管理部门,按规定对责任人作相应的处理。
第三篇:大型医疗设备采购及使用管理制度
大型医疗设备采购及使用管理制度
1.大型医用设备范围: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甲类、乙类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市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2.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审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据配置规划,使用科室会同医学装备处应对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成本、运行成本、人员成本、预计工作量和收费等情况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并经过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核讨论,提交上级部门审核。
3.新增或更新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医院必须在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4.大型医用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标。政府拨款资助的设备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5.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实行技术考核、上岗资格认证制度。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操作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并在省市卫生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方可上岗工作。
6.大型医疗设备到货后,医学装备处要会同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安装验收工作,做好设备型号、附件清单、说明书及软件光盘验收,建立设备编号及档案。
7.大型医用设备投入使用后,使用科室应责成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制定操作规程,保证运行环境良好,对使用进行登记。
8.大型医用设备的运行成本核算是医院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购入之后,财务处、医学装备处、使用部门应每年对大型设备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进行追踪分析。科室大型设备实际使用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应纳入科室考核的指标中。
第四篇:大型医疗设备申请表
附件1
甘肃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 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59号)、•关于印发†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5‟6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我省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附件2)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审批并颁发配置许可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
—— 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权限内规划、审批并颁发配置许可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负责甲、乙两类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及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甘肃省境内各部门、各行业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用设备均纳入规划范围;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都必须服从省级规划的总体要求(军队医疗机构配置规划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区域内所有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
第六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省省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第七条 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甘肃省境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
第二章 配置审批
第九条 我省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公文审批,并逐步实行网上审批。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据配置规划,经过专家论证,按管理权限分级审批。
第十条 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项目。
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取得与所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资质,方可上岗。
三、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备适宜的房屋、水电、防护、环保等相应的基础设施。
四、新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依据准入标准测算的使用率(按每周正常工作日及每日正常工作时间计算)不得低于本省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 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
—— 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及主要内容
一、新增大型医用设备
1、配置申请报告。按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上报公文。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拟申请设备名称、规格和主要配件;相关辅助配套设备名称、数量和使用人员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情况以及购置经费来源;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附件3)一式三份。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论证表(附件5)一式两份。
4、可行性研究论证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配置的主要理由;所申请设备的技术发展前景;在临床、科研中的作用;预期使用率及经济分析等。
二、更新大型医用设备
1.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设备的更新理由,旧机购置时间、年均利用率、完好率;对旧设备的处理意见;拟更新设备名称、型号和主要配件;相关辅助配套设备名称、数量和使用人员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情况以及购置经费来源、经济分析等。
2.旧设备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3.旧设备本设备性能检测评审报告复印件。
—— 4.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附件3)一式三份 5.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表(附件4)一式三份 6.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论证表(附件5)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申请新增或更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已发布阶梯配置入选机型的大型医用设备时,所选机型必须在卫生部推荐阶梯配置入选机型范围内。地市级以下医疗机构配置CT、MRI应选择临床实用机型或应用机型;其他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低、中档机型。设备选型要注重经济、适用,要充分发挥所配置设备的功能,提高使用率。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第十五条 新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或进口注册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政府拨款资助的设备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情况,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严禁医疗机构购置进口、省外的二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本省内其他医疗机构更新替换下来的二手大型医用设备,应按本实施细则办理配置审批。
第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生、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要接受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达到计(剂)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实行检测评审制度,检测评审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受理并组织检测。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机构将检测结果报省卫生厅核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检测评审结果。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超年限的或经检测评审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
第二十二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收费执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
—— 使用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同时按照属地原则监督管理境内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使用、操作规范情况以及应用质量的安全、有效、防护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拨款资助的大型医用设备购置的资金、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准部门报告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应用事件。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处理情况应通过媒体公布。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所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相应收入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淘汰机型、超年限的或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封存该设备,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封存其大型医
—— 用设备,并吊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医疗机构需重新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前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本行政区域内还有配置指标的,可办理正式配置审批手续,审查合格后发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本地区无配置指标、已运行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的,只办理临时配置审批手续,发给•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具有•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相应设备的诊疗收入按营利性机构纳税,该设备到期报废不得更新。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卫生部令第43号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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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南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随着医院的发展,作为医疗、科研、教学的医疗设备已成为医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对医疗设备的管理要求,医院必须制定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的医疗设备管理制度,才能体现医疗设备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医疗设备的效能,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减少或杜绝人为损坏,保证医疗设备处于最佳状态。
设备科职责
设备科是全院医疗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参加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全过程。负责医疗设备的规划调研、立项论证、申报审批、招标采购、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培训使用、报废鉴定、配合财务部门完成医疗设备的调拨使用及报废报批工作。
医疗设备管理制度
一、医疗设备购前论证制度
二、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三、医疗设备安装验收制度
四、医用计量器具及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五、医疗设备维护及维修管理制度
六、医疗设备调拨管理制度
七、医疗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八、医疗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九、医疗设备应急保障制度
一、医疗设备购前论证制度
1、设备处负责全院医疗设备购前综合论证工作。
2、医疗设备购前论证会由相关专家参加,申报科室负责人参与;
3、医疗设备购前论证会每季度组织一次;
4、凡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购置,必须进行购前论证工作。经论证许可后方可进行采购申报;
5、申购科室在申请购置医疗设备论证会上,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阐述:
①应用论证:重点说明学科、临床应用必需理由;
②市场论证:重点描述所申购设备的市场应用状况;
③配置论证:提供详细的需求配置清单及功能要求;
④人员和场地基本条件论证;
⑤效益论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6、设备工程部负责拟购医疗设备的技术审核。
实行专人技术负责;参与采购、安装和验收工作。
二、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1、任何医疗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设备。
2.采购进口医疗设备要依据<<海关法>>和<<进口产品注册标准>>、有<<进口产品注册证>>、有报关证明和完整的商检报告(免检产品除外)。
3.医疗设备采购人员组成:
院长、主管副院长、纪检负责人、经济管理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设备处相关主办人员。
4、医疗设备采购方式:
大中型医疗设备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临床常规医疗设备实行打包询价、比价采购;
临床急需医疗设备的采购经院长办公会批准,院内组织三家以上公司参加,并参照近期市场招标结果,进行议标采购;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购技术先进、功能实用、性价比最优的产品。
5、按照医疗设备的管理范畴对甲、乙类医疗设备要在取得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核发配置许可后方可招标采购。
6、大额维修零配件采购:由设备最终用户根据设备故障诊断情况填写《配件申购表》,医疗设备工程部主管工程师附加故障情况技术说明,设备处负责人进行确认后上报医疗设备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安排采购。
三、医疗设备验收制度
1、医疗设备开箱验收应有供货商、最终用户代表、医院主管工程师和设备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共同在场。
2、工程部主管工程师和设备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现场逐件开箱、逐件清点、逐件登记。
3、设备包装箱在验收未结束前严禁移离验收现场,直至全部验收工作结束,且对包装箱进行认真查看后,方可处理。
4、设备验收文件需现场由最终用户代表、设备处参加验收人员和供货商验收人员,按照采购合同要求及设备运行状况共同签名确认。
5、对于随设备的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等重要文件,需进行仔细登记,并由保管人在验收文件上签名确认。
6、设备处根据验收完成文件和发票原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确认手续。
7、未经验收的医疗设备严禁投入临床应用。
四、医用计量器具及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计量管理的法令、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计量管理工作,健全计量体系,提高医疗质量,保证量值准确,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医院管理
中的积极作用。
1、全院的计量管理工作由设备处负责,并配有专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统一管理全院的计量管理工作。
2、各使用科室配备专职计量管理员(由护士长担任),组成全院计量管理网络,共同承担全院的计量管理工作。
3、按照检定规程严格做好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定期将强检器具送制定检定部门检定。
4、根据计量器具种类建立技术挡案并实行统一编号,做到帐物相符。
5、凡涉及国家规定列入压力容器医疗器械的用户部门,在使用设备前需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
6、涉及国家规定列入压力容器医疗器械的操作者需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7、设专人负责全院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的维护工作。
8、对列入强检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五、医疗设备维护及维修管理制度
(一)医疗设备维护保养管理(三级保养):
1.一级保养:使用科室指定专人对所使用的设备,每天进行表面除尘和基本参数校正。
2.二级保养:主管工程师配合并指导使用设备科室专管人员,对设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设备内部清洁和技术参数校正。
3.三级保养:主管工程师对所分管的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参数校正,包括内部除尘、机械部位加油、除锈等。
(二)设备维修管理
1.设备工程部实行值班主任负责制,负责日常维修力量的调配及全院医疗设备维修工作的完成。
2.负责医疗设备的技术验收、保修期内维修登记、保修期到期前设备状况总结、设备维修纪录(自修或外修)、关键零配件来源、使用记录。
3.维修责任工程师对所管设备,应尽可能采取下修方式(除故障特别复杂外)。
4.维修中由于故障特别复杂或零配件采购困难,主管工程师应及时通知设备使用科室,以便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维修中遇到难以判断或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责任工程师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维修负责人应及时召开问题讨论会,群策群力解决问题。
6.对返修率高的医疗设备,维修技术人员也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7.维修工程人员应严格把好报废设备鉴定关。
8.维修工程人员应经常与所管设备的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和保养工作交流,积极听取设备使用人员对所用设备的反映,了解设备的使用现状。
9.维修工程人员应经常与厂商维修工程人员进行联系和交流,虚心求教,尽最大可能地了解所管设备的常见及特殊故障的判断及维修方法。
10.维修工程人员应及时了解所管设备代理商或维修工程师的变更情况,并及时与新的代理商或工程师取得联系,以保证零配件的索取和维修联系。
(三)工程技术图纸及档案的管理
1.严格执行大型医疗设备的验收报告、工程技术图纸、维修日志及联系记录和报废鉴定文件归档制度。
2.工程文件档案实行集中存放和维修负责人管理的方法。严防档案丢失。
3.工程部负责人应定期对下属的工程文件档案进行审核。
4.对最终用户保存的使用手册应严格进行登记确认。
(四)保养及维修质量控制
1.工程部负责人负责针对各类不同设备,制定保养工作要点及程序。根据设备返修情况,调整保养周期。
2、工程部需定期召开“设备维修技术讨论会”,重点找出维修及保养工作中的漏洞并加以弥补。互相学习,提高技能。
4.工程部负责人应定期地对全院大型医疗设备进行巡视,充分听取最终用户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5.工程技术人员下修及保养工作结束后,需详细写明工作过程及维修结论。
6.医疗设备使用科室应对所使用的设备发生的故障及时向工程部报,尤其是待用抢救设备。
7.对抢救设备(呼吸机、心脏除颤器等)实行定期巡检及最终用户确认登记。
8.工程部执行自行完成的高额维修奖励制度。
六、医疗设备调拨管理制度
医疗设备固定资产使用科室财产保管设专人负责,医疗设备的调拨和转移必须通知设备处,由设备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报财务处确认。如未办理固定资产管理移交手续而导致的后果,科室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1.跨科借用:由于医疗需要,经借与被借双方负责人同意将医疗器械固定资产跨科借用,固定资产借出方需由财产保管人保留借方财产保管人借条。该借条必须注明设备名称、固定资产编号、设备完好状况、设备归还日期等。如未办理借条事宜或借条丢失所造成帐物不符等结果,将由借出方财产保管人承担相关责任。
2.资产转科:医疗器械固定资产因临床业务需要进行转科使用,主动提出一方需向设备处提出书面申请,设备处审核,医疗设备主管院长批准,由双方财产保管人共同办理固定资产帐目变更后,方可移交相关资产。
3.资产出院:医院医疗器械固定资产因支援或捐赠转移出院外,设备处必须根据医疗器械主管院长的亲笔批准相关文件,凭接受方接受文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帐目变更手续并经财务处确认。
七、医疗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设备处协同财务处完成医疗设备报废工作
1.报废申请: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资产所有方负责人需认真填写《医疗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并提交设备处;
2.报废设备鉴定:工程部主管工程师应本着严谨的科学态度,对需报废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给出实事求是的技术鉴定意见。
3.报废申请审批:《医疗设备报废申请单》经设备处负责人审核,设备主管院长批准,方可按程序办理报废申报手续。
4.报废物资处理: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物资处理需与财务处进行现场监督,并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签名确认。如可提供维修利用的,设备工程部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上注明。如无利用价值的,则进行残值处理并上缴。
5.固定资产帐目变更:设备处将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进行归档,并凭此单与财务处进行医疗器械固定资产帐目变更。
6、对不符合使用管理要求的医疗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八、医疗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定期检查电气安全。提供给设备的电源,其电压、相位应符合设
备的要求,供电线路必须能够承受设备的用电负荷。对电压要求稳定的精密仪器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稳压电源或UPS。
2、定期检查接地装置。所有带电医疗设备工作时应做好接地,并保
证接地设施良好。
3、保持设备工作环境清洁、干燥,做好防尘、防潮、防爆、防水、防电磁波、防静电工作。保证机房环境符合设备使用要求
4、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掌握操作方法和程序后
才能上岗工作。对放射、放疗、核医学、高压氧舱等危险部门的工作
人员,需经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才能上岗工作。
5、应严格按开关机程序开、关机器。严禁违规、野蛮、不按程序操
作机器设备。
6、严禁机器带病工作,发现机器出现异常应立即关机。通知设备维
修人员到场检修。
九、医疗设备维修应急保障制度
国家规定的工作以外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
(1)工程部实行全年每天24小时值班制,临床科室遇有紧急情况可通过院总值班通知值班工程师。
(2)对于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工程部应将《值班表》送达院办公室。值班工程师在接到报修电话后要及时作出响应。
(3)值班工程师如遇到无法排除故障情况,应及时与其负责人进行报告,相关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在最短时间内给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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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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