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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20-68059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7 15:37: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外字[1996]21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1996-06-05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境外投资的机构、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单位)。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投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统称境外企业)和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 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统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对本级境外投资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

(二)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考核监督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三)审批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经营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负责确定境外投资收益的分配并收缴应上交财政的投资收益;(五)检查监督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的财务活动;(六)办理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境外投资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投资单位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境外投资财务关系;(二)了解境外企业驻在国(或地区,下同)的有关法律规定,贯彻执行我国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根据主管财政机关制定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境外投资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四)按规定审批独资或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下同)境外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向主管财政机关报告所属境外企业的重大财务问题;

(五)考核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六)及时上缴应交财政的投资收益。

第六条 投资单位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时,须将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合格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报送同级主管财政机关。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投资单位报送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后,统一编入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档案,据此建立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关系。下级财政机关每半年向上一级财政机关报送一次“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基本情况表”,报表格式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投资单位可以用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向境外投资,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也可以用购买股票的形式向境外投资。

属于国家指令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应收外汇账款、应收回国内的国外资产、国家专项储备物资等不得用于境外投资,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 投资单位经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如确需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投资单位(委托人)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的注册人(受托人)签定《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否则,一律不得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

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股份的,应于境外注册产权前,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以个人名义拥有在境外购置的国有物业产权的,应于境外办妥产权注册之后1个月内,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公证文件副本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主管财政机关应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制度,并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考核监督。

投资单位对其所属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及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应承担的责任。投资单位需采取措施加强对所属境外企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并应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等重要财务事项报告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条 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发生的迁移、合并、分立、终止、撤资、撤股、资本变更以及购建固定资产、出售长期资产、以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等事项,应当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对经批准经营外汇、期货、有价证券和房地产等风险性业务以及对外长期投资等事项,要合理确定经营限额并实行授权经营,必要时应建立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除国家允许经营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外,投资单位应严格控制境外独资和控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如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境外母公司对所属全资子公司可自行决定提供担保,但对非全资子公司应当根据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二)为其他中资企业提供担保前,除按规定经批准外,还必须取得被担保人的资信证明,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担保协议书;

(三)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前,除按规定经批准外,还必须取得被担保人的财产抵押,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抵押担保协议,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抵押财产重估价的60%。

第十二条 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发生的超过企业总资产10%或超过100万美元的损失以及对国家和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投资单位必须要求所属境外独资和控股企业,对一切财务往来和现金收支建立必要的“联签”制度,所有会计凭证除经办人签字外,必须有企业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在企业任职的直系亲属必须回避,不得联签。

第十四条 投资单位必须要求所属独资和控股的境外企业建立和完善账户管理制度,在资信可靠的银行开设账户,并将开设账户(或取消、变更)的情况报国内备案,境外企业开设的帐户不得转借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五条 投资单位负责所属境外企业的工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按要求备案。所制定的工资制度应符合驻在国的法律规定,明确责、权、利关系,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投资单位应当对派往所属境外独资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建立离任审计制度。境外企业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交接清单、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应当有交接双方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投资单位的境外投资收益包括:(一)境外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

(二)境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分得的利润(包括股息、红利等);(三)直接购买外国公司股票分得的股息、红利等;(四)其他境外投资收益。第十八条 对投资单位的境外投资收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分配和上缴:

(一)投资单位属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或者组织)的,其境外投资收益按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税后所得额的10%(或5%)由投资单位汇总上交主管财政机关;

(二)投资单位属于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境外投资收益并入投资单位的利润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三)投资单位属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府机构、部门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的,其境外投资收益的20%,由境外企业直接汇缴主管财政机关。

应缴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必须在主管财政机关批复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报告后的3个月内上交。

第十九条 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投资单位在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免交应上缴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具体免交期限由主管财政机关确定。

投资单位应当将免交的境外投资收益用于支持境外企业的发展。

对投资单位上交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在3~5年内,由主管财政机关用于支持境外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投资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连续3年发生亏损或者发生严重亏损的独资或控股的境外企业进行检查,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投资单位对拥有控股权的境外投资,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对不具有控股权的境外投资,按成本法进行核算。

第二十二条 投资单位应督促境外企业及时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年度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有关附表。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直接进行境外投资的,其年度财务报告由境外企业直接报送国内主管财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境外投资的,其年度财务报告由投资单位汇总或者合并后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如按规定编制合并报表的,应将境外投资财务报告作为附件报送。

年度财务报告应于6月30日以前报送主管财政机关。有关财务报告编报的具体问题,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资单位在其境外企业清算完毕后,应当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清算机构出具的经当地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清算报告,并及时收回应当归其所有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境外投资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并督促或协同独资和控股的境外企业,按照驻在国法律和我国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第二十五条 投资单位对规模较大的独资和控股的境外企业应当选派财会主管人员以及具有较高素质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六条 驻境外企业的财会人员,应当了解驻在国的经济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定期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及时向投资单位或国内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报告,反映重要财务问题。

第二十七条 投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除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视情节轻重,按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免交境外投资收益的优惠:(一)不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二)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告的;

(三)对境外投资发生严重损失等重要财务问题,不向主管财政机关报告的;(四)未按规定上交投资收益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投资单位有关负责人员、境外企业中方法定代表以及其他外派人员因失职或者违法行为而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主管财政机关可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投资单位对主管财政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坚持国家财政经济政策、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主管财政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主管财政机关有权对投资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主管财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财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办法发布以前的有关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3个月内,向主管财政机关补报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性: 有效

第二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顺利实现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货币资金管理

公司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货币资金预算管理。

1、财务部根据当期销售资金回笼计划和集团公司拨付流动资金,按生产经营、工程、生活福利及其他顺序编制当期资金支出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计划款项实际支出时,经办部门应提出付款申请,报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凡单笔金额超出1000元的材料、设备、工程及劳务等款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否则财务可以拒绝支付。

3、集团公司下拨资金明确作为清欠基建工程尾款的,财务部应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视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分单位均匀支付。

4、公司所属各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所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所得收入采取转存、私吞、坐支、私设小金库等形式截留或挪用。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未上缴至公司财务的各项收入(包括押金、罚款),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销售部应加强货款催收回笼工作,避免呆坏账发生,当年形成的应收账款回笼率不得低于90%,公司将按《销售承包管理办法》对此给予考核。以前形成应收账款,销售部应加大清欠力度,当年清欠比例不得低于年初应收账款余额的80%。

6、销售部门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根据销售考核情况有计划地列支,并从其销售提成中如实扣减。其费用支出在公司领导监督下,由销售部自主控制,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要求从中列支费用。相关规定按照《销售承包管理办法》和《销售部营销管理方案》执行。

二、备用金管理

根据公司职工岗位业务性质及业务量大小,备用金按定额备用金及一般借款两类分别管理。

1、限额备用金管理

(1)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包括销售员和小车司机等,其限额标准分别为销售员3000元/人、小车司机10000元/人。

(2)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到财务按规定限额借足备用金,平常不再办理其他借款。日常发生费用时据实报销,年底前限额备用金全额冲清。

2、一般借款管理

(1)实行限额备用金制度以外的部门因办公、购物、出差等确需暂付款的,应指定一名专人办理借款,同部门不得有多人同时借款。

(2)各部门办理借款时应详实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给予办理。

(3)财务部办理一般借款时须严格遵循“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借款人员应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及时报销冲账,超出一个整月仍不办理的,财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从其工资中逐月扣回借款。

三、管理性费用管理

加强费用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重心之一,为严格控制各种管理性费用的支出,公司遵循“事前审批、事中控制、事后考核”的管理原则,在集团公司下达的费用指标基础上,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1、具体控制办法

(1)公司可控性费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即公司将所有可控性费用下达给综合管理部进行费用总控制;每项费用均分为一般限额和调剂限额。

(2)综合管理部根据各项费用的业务性质和业务量规定其一般限额,并再次分解归口到相关部门或个人控制使用。调剂限额由综合管理部集中控制,用于一般限额不够支出的部分。

(3)财务部严格控制各项费用限额的使用,对一般限额不够支出的部分,须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同意后,财务部方可给予办理,但不得超出调剂限额。

(4)公司上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管理规定,严肃费用报销程序。费用报销的一般程序为:经办人员取得费用票据后,首先由经办部门主管签字,其次由财务部对其费用合理性及票据有效性认可,再报公司领导审批,最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

(5)各项可控性费用的业务管理规定,按公司制订的单项管理办法执行。纳入可控性管理的费用项目及控制限额见表

(一)。

2、考核兑现

(1)费用考核

为时刻掌握各项可控费用的支出情况,分项费用的归口控制部门和财务部在费用实际发生时应随时登记费用支出台账,并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统计上报至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根据各项统计表,每季度对各项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考核总结,并以书面通报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2)奖罚兑现

在结束后20日内,综合管理部会同财务部编制可控费用考核汇总表,经公司领导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兑现奖罚。具体为:

一般限额的节约部分,全额奖励归口控制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调剂限额的节约部分,全额奖励综合管理部及相关管理部门。

可控性费用项目明细表

(表一)单位:万元

序号

费用项目

分项费用控制部门

一般限额

调剂 限额

总额

(万元)

备注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办公费

办公室

910

240

2书报费

办公室

0.50.5

0.5

1.30.2

通讯费

办公室

118

差旅费

财务部

会议费

办公室

3.5

3.5

3.5

3.5

公司专门例会、外出会务费用

6招待费

办公室

2348

7咨询诉讼费

办公室、综合管理部

555

120

企业咨询、诉讼、策划费用

8保险费

办公室、人力资源部

11.5

0.5

5矿工团意险、车辆保险费

9修理费

综合管理部

240

非直接生产中小修(含车辆)

运输费

办公室

212

小车修理保险以外的运行费

1文体宣传费

办公室、政工部

113

广播站、党政工团活动费

1警卫消防费

物业管理部

3110

场区消防、治安维护费

2其他

综合管理部

240

合计

579.5

84.8

17.7

337

四、票证管理

1、取得票据

(1)普通发票

凡从外单位索取的普通发票,必须印有税务监制章及防伪水印,并加盖有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填写内容要明确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无涂改刮擦现象。

(2)行政事业收据

行政事业收据必须印有财政部门监制章,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其经济内容必须是合法性收费,且附有收费文件证明,填写内容必须明确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无涂改刮擦现象。

(3)xxxx

各部门在发生购买物资、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时,必须取得xx。取得的xx内容填写要齐全,货物名称、修理项目等必须详细填写。项目名称填写笼统的,须另附税务局印制的xx专用清单。

(4)各单位从外索取的各种发票要真实反映其经济业务内容,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2、出具票据

(1)公司对外开具普通发票,必须字迹清楚,不得错格、涂改;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和金额必须一致,发票不得拆本使用。

(2)公司对外开具xx,必须要求对方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及产品销售合同方可为其办理。

(3)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单位与本公司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其xx,更不得在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xxxx,一经发现,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五、本暂行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1、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切实防范财务风险,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2、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总部、权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等法人实体(以下统称企业)。

3、企业必须遵守企业注册地和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现行的企业财会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

1、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2、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健全约束机制,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3、企业必须根据《会计法》和工作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按管理权限配备会计人员。境内企业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证上岗;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部门条件的,应当在有关部门中配备会计主管人员。

⑻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活动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11、凡违法违规的财务人员一律依照《会计法》和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资产管理

一、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几点总体要求:

1、企业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进行岗位分工,遵循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实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

2、货币资金业务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才能办理,以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例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等等。

3、企业对货币资金业务应实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规定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4、审批人员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按规定的货币资金业务办理程序(支付申请—支付审批—办理支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5、企业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

1、申请领用备用金应按规定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2、领用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报账手续,及时归还借款;

3、依照“先清后借”原则,对借款逾期不还的不得予以再借,并应从其工资等个人收入中扣回;

4、终了,财务部门应结合财务决算对当年备用金进行清理,如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做出相应处理。

(三)银行存款管理

1、除《现金管理试行条例》规定可使用现金的外,其它经济往来活动均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2、出纳人员应根据合法、正确、完整的收支凭证和依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办理已发生业务结算登记入账手续,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每月终了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对未达账款项须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妥善处理,防止差错。

3、会计人员应对每月银行对账单进行复核,并编制余额调节表;

4、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的设立、撤销及银行结算、票据结算等业务;

5、实行银行账户设立、撤销统一审批制度。

6、严格按照有关法规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外借和出租账户,不得为他人代开账户;

7、实行银行存款统一监督管理制度,对存在或可能出现风险的银行账户应责令限期处置。

3、各部门所需用的各项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必须由单位统一购置,任何部门无权自行购置,否则不予报销。

4、企业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各项财产物资的管理,做好财产物资明细账的造册、登记工作。对于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或金额较大的各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必须建立卡片,注明资产的名称、规格、原始价值、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及使用部门和责任人。

5、企业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制定财产物资验收领用管理制度,规范各种财产物资的验收入库及日常领用。验收时必须核对请购单、订货单与入库单,核实财产物资数量与质量。各部门申请领用办公用品,必须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向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登记领用。

6、企业要制定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制度,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账帐相符。

7、企业要按有关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确定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8、企业要制定低值易耗品等的摊销管理制度,包括摊销范围、类别、方法、领用、退库、报废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9、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其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剩余年限内正常计提折旧。

一、成本费用的管理原则

1、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财务预算,实行成本费用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2、企业应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管理,特别是针对大宗物资的采购,要建立采购管理办法,规范采购程序,优先采用集中竞价采购,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3、企业应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4、规范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口径,根据业务性质统一规范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归集和报告,保证相关财务指标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5、工程项目的相关成本费用等款项支付须向财务部提供以下资料:工程概算和预算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开工报告;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工程进度报表;竣工报告;其他必要材料。如未提供相关材料,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

二、日常费用控制管理

企业应严格控制日常开支,建立健全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所有费用支出均应纳入预算管理。

(一)差旅费

1、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差旅补贴等。

2、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3、企业应建立健全差旅借款手续、差旅报销期限和报销手

1、企业必须按照国资委要求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根据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每月必须编制企业财务快报、月度报表与报表等会计报表。企业快报包含企业财务快报、固定资产投资指标表、补充指标表、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指标表;月度报表与年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销售费用表和管理费用表,报表还包括现金流量表。企业的报表,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在每月10日前完成月度报表;

4、企业应高度重视财务报告分析和经营分析,及时完成财务报告各项工作。

第七章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财务基础管理检查对照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

企业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及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九章财务预算管理

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十章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页数:[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核算,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城投总公司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公司财务管理除本《办法》外,比照所属行业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总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但经营、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总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由上级企业承担。这类单位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 总公司负责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各项财务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对所属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总公司董事会投融资决策,负责处

理相关财务事项等。

第六条 总公司对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具体资产收益上交办法由总公

司另行规定。

第七条 企业法人代表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

(一)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四)根据企业预算方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

(五)接受国资、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总公司、子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子公司总会计师的任命应符合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并征求总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按有关干部管

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企业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权责是:

(一)主持本级财务部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提出财会人

员聘任或解聘意见;

(二)对本企业和各经营单位财务部门下达并落实财务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

(三)参与企业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四)负责编制会计报告,组织清产核资;

(五)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六)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的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的完整、合法合规性,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七)协调各单位、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第十条 企业财会机构的主要职责: 具体负责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参入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指导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

济核算。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总公司、子公司的实收资本按其资金来源的渠道分为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集体资本和其他资本。

第十二条 总公司、子公司的任何债务均实行“谁借谁还”的原则。第十三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可在国内外发行债券、股票,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专项资金、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资金,也可与其他法人和经济实体合营合资、企业存量资产变现等方式获取资金来源。采用上述方式获取资金的应将融资方案报送总公司审批。报告的内容包括:准备获取外来资金的目的、方式、数额、持股情况、资金用途、前景分析、对本单位正常生产和经济效益的影响、期末股利分配制度以及不利因素等。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负债额度风险控制制度,定期对本企业的负债状况、偿债能力、投资项目收益情况进行分析。所属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应向总公司申报备案。第十五条 总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法人资本金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置企业的资产。企业国有资本的任何变更应报总公司审批,国有资产的转让收益应按相应比例上缴总公司,具体分成办法由总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总公司对非经营性的建设项目融资建立偿债基金制度,纳入偿债基金的来源不得作为他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七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境内发生的外汇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增强外汇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外汇帐户的管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第十八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指定机构批准,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严禁与个人

发生资金的借贷关系。

第十九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借款,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严禁跨越财务部门借款,严禁不通过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借款。

第四章 投资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为提高企业的资金、资产使用效益,总公司、子公司均可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管理程序,总公司对外投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子公司对外投资前,须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预计投资金额、立项文件以及公司董事会的决议等资料报总公司审批。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投资建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由总公司委派被投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总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外投资原则上不允许以个人名义作为投资的持股人。若特殊情况必须以个人名义作为对外投资持股人的,须由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

第二十四条 总公司、子公司每年必须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考核评价,如发生亏损或严重潜亏,应由持股人派专人查明原因,向总公司领导报告,并制定整改和补救措施。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或子公司投资的企业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余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

总公司与子公司共同投资的企业,应由总公司集中管理,总公司和子公司共同持股在20%以上时,由总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并进行内部分割。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授权总公司经营管理企业法人资产。总公司享有出资者的权益,即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力;有权决定国有资产的配置,采取合并、兼并、分立和企业改组等形式对企业整合。按母、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理顺产权关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处理国有资产交易和产权转让的事项,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以全部法人财产为依据,享有民事权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授权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权和相应权限的处置权,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总公司、子公司均应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财政部有关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认真做好资产计价、入库、发出、调拨、转让、折旧、盘点、摊销和报废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的管理。

(一)出纳管理现金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不允许设置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保证帐实相符。

(二)银行帐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银行帐户印鉴应分开管理。建立完善的支票领用制度和保管制度,不得签发空白和空头支票,因特殊原因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

(三)加强应收和预付款项的管理,建立详细的核算体系,建立内部应收款项的清理、催收和报告制度,及时清结应收款项。建立应收款项准备金制度。

(四)存货的管理范围包括:产成品、库存商品、在途商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可采用一次摊销或者分次摊销;存货收发的会计核算办法可采用实际成本法、计划成本法、零售价法等;发出存货的成本,信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法核算的,可选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确定其实际成本,并保持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若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机器、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财务部门按固定资产的类型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资产管理部门按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盘点一次。

第六章 收入和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取得的各项经营业务收入和当期发生的费用要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的规定及时入帐,及时办理结算手续,谨慎、合理、正确地核算各项经营业务收入,避免坏帐损失,真实、完整反映经济活动。第三十二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国家成本管理的要求,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内部成本管理办法,强化成本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全面的成本管理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各项成本费用,控制消耗,节约开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有关收入、成本、费用的管理核算要求,做到收支两条线。

第三十四条 根据财务报告制度,按期及时分摊、结算成本费用,严禁虚拟成本费

用和瞒报成本费用。

第七章 税收、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五条 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照单纳税。

第三十六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各企业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对收入、成本、费用的具体规定进行核算,正确、完整地计算当年实现利润。

第三十七条 按照所得税条例的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

以下次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亏损(指超过用所得税税前的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限后,仍未补足的部分)。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可供投资人分配的利润。

第三十八条 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投资的企业,享有相应的投资收益。总公司与其所属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常见的或有事项有: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诉讼或仲裁、产品质量保证、抵押和担保等。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均是或有事项的结果。第四十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或有事项登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理、分析或有事项的最新状况,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分别建立保函、信用证、担保、抵押等或有事项的管理档案。对到期的保函、信用证、担保和抵押等必须在一个月内取得相关的完整资料,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二)对中途出现新的情况或到期后不能注销的保函、信用证、担保和抵押等应由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按限额级次经有关领导、部门商讨后提出解决措施。

(三)如果发生或有事项损失的,该企业应提出具体的处罚意见,各企业在执行处罚措施的同时,不论金额的大小,均要向总公司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一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除对保函单位和总公司成员企业提供担保外,不得对总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如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5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500万元

以上的必须报总公司审批。

(二)对总公司以外的保函单位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必须建立保函额度控制制度。保函额度在1000万元以内的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保函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需经总公司审批。保函事项应客观、可信、严禁发生投机行为。第四十二条 提供担保时,应严格审核保函条款。尤其应对以下内容严格把关,避

免或有事项的发生。

(一)保函开出行应选择四大国有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其他有密切联系的商业银行。

(二)严禁出现“无条件索赔”条款字样。

(三)严禁办理无失效期的保函。

(四)严禁办理开口保函。

(五)总包单位全额对业主提供保函时,分包或合作单位应出具相应的反担保函。

(六)严格按照额度审批权限控制担保行为,对惩罚严励的保函应量力行。

(七)其他特殊规定与上述内容有抵触的,应专题报总公司批准后办理。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出具信用证、担保和抵押等比照上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总公司将以此为原则制定出保函、信用证、担保和抵押等的管理办法,实际操作时按具体规定办理。

第九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高总公司整体的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指导和规范总公司内部会计电算化工作,总公司将把会计电算化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财务管理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第四十六条 为了便于财务信息的交流和对接,总公司将选择一款合适的财务软件作为基础,结合总公司的具体情况予以个性化,将其改造成适合总公司需要的专用软件,并统一在总公司内指定使用,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不得将专用软件转借、拷贝提供给外单位使

用。

第四十七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为财务部门配备性能稳定的硬件设施,开辟财务会计电算化专用区域,维护财务经济信息的安全性。

第四十八条 各企业应配备专职的会计电算化人员,并为财务人员提供适当地会计电算化技能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第四十九条 各企业应严格设置财务信息调阅权限,加强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第十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五十一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会计报表,不得编制虚假或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提供虚假或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五十二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应聘请会计事务所予以审计,审计报告由会计事务所负责。

第五十三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应编制本企业的汇总合并报表,并将合并报表的工作底稿随表报送总公司。总公司编制总体合并报表,以综合反映总公司实力、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合并报表的范围包括总公司、总公司直属企业、总公司内集团企业以及直

接和间接方式控股的子公司。

第五十四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定期编制月度、季度和报表。季度报表可以编制简单汇总报表。具体报送时间和要求另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责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规定的其他各

种报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的内容:

(一)报表的编制范围、计划执行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情况、利润分配情况、资金运转情况和经济效益综合分析等。

(二)财务指标评价与分析。

(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情况与分析。

(四)所有者权益的变化过程。

(五)长短期借款、或有负债情况。

(六)应纳税所得额的的计算说明及其他税款的缴纳情况。

(七)招待费的开支情况。

(八)各项准备的提取及实际核销情况。

(九)对外投资及其投资收益情况和分析。

(十)各项统筹金的核缴情况。

(十一)编审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上财务决算报告的批复及各企业根据批复文件办理的帐务处理事宜应单独说明。

第五十八条 总公司及其所属各企业必须妥善保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帐簿等会计资料,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九条 财务评价指标:

(一)资产负债率:主要用于衡量企业负债水平和控制负债规模:

(二)流动比率:主要用于衡量企业偿付即期支付债务的能力:

(三)速动比率:主要用于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立即偿付短期债务的能力:

(四)现金债务比率:主要用于衡量可动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可立即偿付债务的能力:

(五)应收帐款天数:反映企业应收账款的回收期限和流动程度:

(六)应付帐款天数:反映企业应付账款的偿付期限:

(七)产值利润率:衡量企业每完成百元产值可实现的利润:

(八)资本收益率:衡量企业运用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

(九)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总公司投入各企业的资本在企业营运中的完整性、保全性

和增值性:

(十)社会贡献率:反映企业运用全部资产为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

第六十条 以上所有评价指标以年为考核期,以帐面数为依据。除特殊情况外,暂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不能以上述指标作为评价考核标准的,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另行制定评价考核指标,报总公司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篇:境外投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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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贷款

境外投资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各类项目所需资金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境外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带动国内设备、技术、产品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境外投资建厂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提高国内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出口竞争能力的境外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和服务中心项目;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境外企业收购、并购或参股项目等。

境外投资贷款的对象

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

境外投资贷款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与境外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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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并具有一定的涉外经营管理经验;

(二)拟投资项目获得我国和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有关部门批准,有关协议已经签订;

(三)借款人在境外投资项目中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以自有资金出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其应出资额的30%;

(四)拟投资的境外项目配套条件落实,预期经济效益良好,有较强的贷款偿还能力;

(五)提供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六)项目所在国政局稳定、经济状况和投资环境良好;

(七)对国别风险较高的项目应投保海外投资险;

(八)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境外投资贷款申请程序

(一)借款人向国家有权审批机关上报项目建议书(包括投标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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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抄送进出口银行。同时,该借款人向进出口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二)国家有权审批机关审批或初审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进出口银行,作为进出口银行受理贷款申请的参考依据;

(三)进出口银行就该项目使用境外投资贷款问题出具意见函,作为国家有权审批机关审核或初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参考依据;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进出口银行对该项目进行审批。

境外投资贷款申请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我国及项目所在国(地区)有权审批机关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投资项目的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的合同等;

(四)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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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意向性文件(如需投保海外投资险);

(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以及在境外所注册公司的有关资料;

(七)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及价值评估报告;

(八)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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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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