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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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是什么
核心提示:申领上海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等,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是什么?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相关内容链接:
上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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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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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上海生育金领取
生育基金的领取
领生育基金申领需携带资料:
办理地点在就近的社保中心就行,不需要在户籍所在地的。可打电话12333或上网查询。
一、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所需材料,非常重要
1、填写《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社保中心领取
2、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非《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面写上夫妻双方的姓名、户籍地址、所属街道(出院时候医院会给的,一式两联,一联办生育保险用的,一联给单位请假用的.要那张黄色的)
4、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复印有双方姓名及身份 的一页,户口簿复印第一页及夫妻双方的两页。)
5、生育妇女本人的活期实名制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具有转帐功能的软卡)指定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
6、生育妇女委托家人或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上海2008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92元),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如果你的工资是 8000的话 没有超过 3292×3=9876 所以顺产申领的总额包括:
1、生育医疗费补贴: 3000元
2、生育生活津贴: 8000×4=32000元
难产是乘以4.5如果你的工资是 10000的话 超过 3292×3=9876 所以顺产申领的总额包括:
1、生育医疗费补贴: 3000元
2、生育生活津贴: 9876×4=39504元(难产是乘以4.5 =44442元)
注:其实具体你可以领到多少钱,他们会根据你的身份证号码查到的,根本不需要自己计算的。
二、申领生育保险按就近方便原则:(浦东区有4个点,所以可以查下是否自己所在区有多个
点可以领取)
单位名称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闵行社保中心莘松路385号20110012333 浦东社保中心浦东南路3993号20012612333 徐汇社保中心徐虹北路80号20003012333 长宁社保中心天山路38号20033612333 普陀社保中心武宁路1032号20006312333 闸北社保中心沪太路711号200072
虹口社保中心曲阳路179号200081
杨浦社保中心江浦路736号200082
黄浦社保中心陆家浜路265号200011
卢湾社保中心中山南一路535号200023
静安社保中心武宁南路221号200042
宝山社保中心淞兴路309号200940
嘉定社保中心嘉定镇博乐路69号201800
金山社保中心石化卫零路357号200540
松江社保中心荣乐中路248号201600
南汇社保中心惠南镇车站南路10号 201300
奉贤社保中心南桥镇人民南路156号201400
青浦社保中心青浦镇公园路200号201700
崇明社保中心崇明人民路207号202150 12333 12333 12333 12333 12333 12333 12333 12333 12333 12333 12333 12333 12333 12333
第三篇:上海生育金领取所需材料
生育金领取
材料:
1、2、本人身份证 独生子女证
(没有独生子女证需:
1、要结婚证
2、户口本(夫妻双方)
3、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街道及以上出具的一孩生育证明)
3、上海生产:生育医学证明
外地生产:县级以上医院注明生育情况(顺产还是难产(难产包
括破腹产))出院小结
4、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5、上海市银行卡(借记卡):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浦发
银行,民生银行,农业银行
委托代理
材料: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需填《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
注:以上出现过的证件都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产假:90天+30天单胎晚育+15天难产
第四篇:领取生育金材料
领取生育金材料,需要带的材料如下: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
③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④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篇:有关领取上海生育金的新标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本市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不再与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现确定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为2892元。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2892元的,按2892元计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以下是从网上搜索来的,大家可以参考下。
上海生育保险办理全攻略(包括所有政策细节妈妈必读)!
可以不夸张地说,上海的生育保险是全中国做得最周全、到位、体贴的。上海的妈妈相当的有福啊!
那么,你是否在本市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内呢?如果是,一定要来了解一下,究竟上海的生育保险制度是如何惠及你的家庭?在经济、就业等方面如何给予你保障和补贴的?没有领取的妈妈一定要仔细看看以下内容哦!
问:关于生育保险的具体规定和办理细节,是否有专门的咨询电话?
答:有的。具体咨询可以拨打上海市社保电话咨询中心(或叫上海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1233
3问:哪些生育妇女可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问:哪些是属于“计划内生育”?
答: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计划内生育”:
(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计生委批准的;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生育保险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部分。
问:怎样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同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
一、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直接到就近的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本人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夫妻双方的户口本
(4)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即出院小结, 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
(5)医院出具宝宝 “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6)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
(7)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8)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9)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10)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问:到哪里可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答: 可直接就进到各区县社保中心(周一至周五 9:00-11:30;1:30-4:30)
浦东新区社保中心浦东南路3993号5087909
1徐汇区社保中心徐虹 北路80号6486480
4长宁区社保中心定西路1016号9F62512186(举报、投诉)
普陀区社保中心武宁路1032号6257391
3闸北区社保中心沪太路711号56531268
虹口区社保中心曲阳路179号6508505
5杨浦区社保中心江浦路736号55210395
黄浦区社保中心新永安路9号63112290
卢湾区社保中心中山南一路535号1楼6304149
4静安区社保中心武宁南路211号62312119
宝山区社保中心友谊支路238号56695040
闵行区社保中心莘北路385号64929265
嘉定区社保中心博乐路69号59522253
金山区社保中心朱泾镇健康路271号57313749
松江区社保中心人民北路荣东路口57716059
青浦区社保中心公园路200号69717054
南汇区社保中心惠南镇城西路61号58024030
奉贤区社保中心南桥路262号5741403
2崇明县社保中心城桥镇人民路207号59620854
问: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如何规定的?
答: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问: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如何计发?
答: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二)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或者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问: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问:从业妇女在生育期间是否还须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可按新的标准执行。
问:办法出台后,是否会影响原来妇女“三期”享受的假期规定?
答:不受影响。原来妇女享受的假期规定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问:持蓝印户口的妇女是否在《办法》享受范围内?
答:不在享受范围。
问:《办法》中提到的工资性收入如何理解?
答:工资性收入是指:女职工请产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问:哪几种妇女不适用本《办法》?
答:
第一种:从未缴纳过城镇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第二种:在单位务工的或未在城镇居住的外地生育妇女,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第三种,务农,或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本市农村妇女;
第四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没有按照城镇社会保险缴费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的妇女。
问:如何理解《办法》中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生产或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答:举例说明:如一从业妇女上一月工资性收入为10000元人民币,高于本市月平均工资300%,即高于9876元人民币,则按规定其最高社保缴费基数是9876元人民币,则其生育生活津贴的发放数额为每月9876元人民币×按规定应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不足部分的每月124元人民币应由企业自行解决。
问:《办法》出台后,生育妇女平均待遇大约有多少?
答:第一项:生育生活津贴经测算,平均每人享受医疗期限大约为4个月(三个月90天+晚育30天),则人均生育生活津贴是2892元×4=11568元人民币(按照全市月平均工资2892元人民币计);第二项:生育医疗费津贴是3000元人民币;两项合计,生育妇女平均可以获得高达14568元人民币的生育保险,而这还不包括医疗保险承担的分娩住院医疗费。
问: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保险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答:《生育保险办法》明确规定,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也不再增加单位的缴费负担。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3%划转。关于《办法》中“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在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实行。
问: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除了一般社会保险所具有的强制性,社会性,供给性等特点,还具有以下特点:
1、社会化程度较高:即生育妇女在生育期间与企业适当剥离,不受单位的各种影响,生育保险费只需由个人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即可。
2、保险覆盖面广:一方面单位参保范围突破了国家生育保险办法试行条例(1994年颁),除了城镇企业外,扩大到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另一方面在个人待遇对象享受范围上突破了国家生育保险试行条例(1994年颁),除了企业职工外,扩大到具有上海城镇户籍、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女性,无论处于何种就业状态,即使处于失业状态,只要在就业时曾经参加过城镇保险办法也可享受;
3、个人不缴费,又不增加单位缴费负担,具有一定的福利性: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中划转;
4、保障基本的生活和医疗待遇:本办法在待遇处理上既体现公平,又体现效益。其中生育医疗费补贴体现公平原则,生育生活补贴费体现效益原则;
5、与其他社会保险的接口较多: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均有联系,把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作为享受生育保险的必备条件。
具体计算方法:
1、不是晚育,顺产:2892×3+3000=11676元
2、不是晚育,刨腹产: 2892×3.5+3000=13122元
3、晚育,顺产:2892×4+3000=14568元
4、晚育,刨腹产:2892×4.5+3000=16014元
P.S2892元是最低生育生活津贴基数,如果单位缴纳基数比2892元高,还是按照实际缴纳社保基数的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