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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对农产品抵扣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20-74840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4 10:02: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新政策对农产品抵扣

新政策对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的7点重大影响及案例解析

一、新政策对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7点重大影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对农产品抵扣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产生了重大影响,7大影响总结如下:

1、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次。

2、一般情况下,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特别提醒: 2017年7月1日之前,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的普通发票才能按13%计算抵扣,开具3%的专用发票只能抵扣票面的税额。2017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了,而只能开具3%的专用发票,才可以按11%计算抵扣。

尚存疑惑的是,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不是按照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那么这种专用发票是否要求认证呢?希望政策更明确一些。

3、一般情况下,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

这里的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非自产农产品按3%征收率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放弃免税政策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不按上面1-3点凭票抵扣。

怎样理解“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2)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6、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不填写“份数”“金额”。

执行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无需认证,统一按规定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在第6栏,不在附表二1-3栏次填写;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规定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在第6栏。账务处理是按照发票总额(含税)计入成本科目。具体计算可以参考《增值税纳税实务与节税技巧(第四版)》一书。

二、农产品抵扣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案例

案例1:丰收餐饮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2017年7月发生下列业务:

从10位农民手中购买农民自产的大米,自行开具10份农产品收购发票100万元;从甲公司(自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购进小米100万元,取得1份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红豆10.3万元(含税),取得1份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绿豆20.6万元(含税),取得1份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丁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红枣,取得1份11%增值税专用发票111万元(含税);纳税人从戊公司(批发、零售企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购进蔬菜、鲜活肉蛋20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1、从农民手中购买自产农产品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按11%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100*11%=11(万元)。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份数栏:10,金额栏:1000000,税额栏:110000。

2、从甲公司取得的是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11%抵扣进项税额=100*11%=11(万元)。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份数栏:1,金额栏:1000000,税额栏:110000。

3、从乙公司取得的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从丙公司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20*11%=22(万元)。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份数栏:1,金额栏:200000,税额栏:22000。

5、从丁公司取得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1(万元)。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认证抵扣”,份数栏:1,金额栏:1000000,税额栏:110000。

6、纳税人从戊公司取得的批发、零售环节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假设公司没有其他进项,总共抵扣进项税额35.2万元,则填写好的申报表如下:

案例2:丰收食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均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食品,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2017年7月发生下列业务:

从10位农民手中购买农民自产的大米,自行开具10份农产品收购发票100万元;从甲公司(自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购进小米100万元,取得1份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红豆10.3万元(含税),取得1份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绿豆20.6万元(含税),取得1份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丁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红枣,取得1份11%增值税专用发票111万(含税);纳税人从戊公司(批发、零售企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购进蔬菜、鲜活肉蛋200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为了举例方便,购进业务与上例相同。则纳税申报表相应栏次填写也相同。接下来我们再看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和填列。

假设上述够进货物各领用了一半,则: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35.2×0.5÷11%×(13%-11%)=3.2(万元)。

假设公司没有其他进项,总共抵扣进项税额38.4万元,则填写好的申报表如下:

第二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涉及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值得纳税人关注的是,该通知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外,扣除率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现行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农产品适用税率为13%,是国家对农产品的优惠税率。以用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17%适用税率的货物为例,如果原料扣除税率为17%,则4%的优惠就得以享受;如果原料扣除税率为13%,就享受不到这种优惠,相当于上一环节的优惠被下一加工环节给补了回去,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高于其他工业企业17%的税率。这就是常说的“高征低扣”。

为了消除这种影响,财税[2012]38号文件实施前,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采取的一种隐性财政补贴的方式,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的农产品,可凭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照购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以购买价直接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而不是将购买价按含税货物价税分离后,乘以13%的适用税率计算。以增加企业的增值税扣除额,消除高征低扣对加工环节的税收影响。当然,消除高征低扣只是隐性财政补贴的对象之一,下面的案例能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1

某产品的销售价格是100元/件,原料成本是65元/件。这里的原料成本进项税额假设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以适用税率13%按含税价格计算,每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额为9.53元(100×17%-65÷1.13×13%);第二,以扣除率13%计算,每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额为8.55元(100×17%-65×13%)。以年实现销售60万件产品计算,用扣除率13%计算的进项税额可消除高征低扣产生的影响58.8万元[60万件×(9.53-8.55)×100%].从上例可以看出,隐性财政补贴的税收政策,消除了一部分高征低扣对企业的税收影响,但同时造成了另一种不合理的进、销项税额倒挂现象,使得这种隐性财政补贴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仍以上述案例为例,如果该原料不是用来加工产品,而是直接用于销售,并且是以原购入价格对外销售,销售价格应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应缴纳增值税额-0.97元(65÷1.13×13%-65×13%)。也以年销售60万件产品计算,用扣除率13%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产生进、销项税额倒挂58.2万元(60万件×0.97×100%)。

由于购进的农产品直接用于销售,其扣除率和适用税率是相同的,此时就不存在高征低扣现象。如果继续采取隐性财政补贴,就出现了销售利润较低时,进、销项税额倒挂的不合理现象,只有当利润水平与隐性财政补贴相等的情况下,进、销项税额才持平。因此,财税[2012]38号文件的出台,可以说是对“高征低扣”及“进、销项税额倒挂”现象的纠正。

案例2

某乳品加工企业2012年销售10000吨乳品,实现收入5200万元,原材料单位消耗为1.196万元/吨,原材料平均购买单价为4500元/吨(本案例不考虑加工成本及不同税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同等因素,以投入产出法计算)。

1.假设该产品为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适用税率为13%.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1.196×0.45×13%÷(1+13%)=619.17(万元)。

应纳税增值税=5200×13%-619.17=56.83(万元)。

2.假设该产品为鲜奶加工的奶制品,适用税率为17%.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1.196×0.45×17%÷(1+17%)=782(万元)。

应纳税增值税=5200×17%-782=102(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的规定,销售收入、原料单耗、原料成本相同而适用税率不同的货物,进项税额是“高征高扣、低征低扣”,产生的税负差比较合理,高税率货物承担高税负,低税率货物承担低税负,不存在税收负担扭曲现象。如果再以财税[2012]38号文件实施前税法规定的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看看两种不同税率乳品的税负情况。

首先,按13%扣除率计算出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99.66万元(10000×1.196×0.45×13%),再对两种适用税率的乳品产生的增值应纳税额进行比较。适用税率为13%的乳品,其适用税率与扣除率一致,如果再进行隐性财政补贴,则可形成进、销项税额倒挂,应纳增值税-23.66万元(5200×13%-699.66);适用税率为17%的奶制品,适用税率高于扣除率,此时进行隐性财政补贴,则可实现立法的初衷,应纳增值税为184.34万元(5200×17%-699.66)。

其次,将上述计算结果和财税[2012]38号文件的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原办法对适用税率与扣除率一致的乳品补贴有点“过头”,使得已经产生法定增值额56.83万元的乳品,不仅征不到税,还要对其隐性补贴-23.66万元;而对适用税率高于扣除率的乳品则补贴不足,产生多征82.34万元(184.34-102)税款的现象。

因此,财税[2012]38号文件的出台,对这种现象进行了扭转,根据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决定购进货物的抵扣率,解决了长期以来高征低扣的不合理现象。

第三篇:农产品抵扣企业税收专项整治阶段小结

文章标题:农产品抵扣企业税收专项整治阶段小结

为贯彻总局关于对农产品抵扣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及省局“深化税收分析,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利用农产品抵扣企业的税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经济秩序,根据市局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在深入学习、深刻领会省局《检查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各业务科

室人员和基层分局人员进行了认真的贯彻落实,分阶段安排对企业的检查工作,现将我局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为了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我局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科,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总结、上报工作;按照省局要求,我局制定了《县国税局对农产品抵扣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方法和时间,从源头入手,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按照“一窗式”管理的要求,对未按规定领购、使用、开具、保管、超限额、超范围开具发票等事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从中游入手,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经销企业管理,加强粮食批发商、二道贩子销售粮食的税收管理和小煤矿收购农产品进行抵扣的检查。从下游入手,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依托信息资源,[本文属=好范文 wenmi114.com=站-www.teniu.cc原创文章,找文章还是到好范文 wenmi114.com,更多原创]加强农产品行业的税收管理,提高管理的效能,对有关发票信息进行归集和分析,发现疑点,重点进行纳税评估,加强对利用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的管理力度。

截止现在,我局已组织人员对31户利用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已开展检查,特别是对项目管理书列出的12户企业实行重点检查,目前已纳税评估4户小煤矿企业,入库增值税4万元,加收滞纳金1万元。稽查1户小煤矿企业,入库增值税11.47万元。中国石油公司00第11加油站原因是企业在纳税申报时,企业办税人员误填出现错误,经核查该企业没有农产品低扣增值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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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两会”对民间借贷的新政策

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新政策

今年“两会”上,台盟中央向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健康发展的提案。台盟中央认为,民间借贷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对于活跃金融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特别是支持广大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的特点,其大部分资金都流向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当民间借贷的资金配置与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政策相抵触时,国家出台的宏观调控政策就难以落到实处。同时,民间借贷游离于金融体制之外,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缺乏外部约束,存在很大风险性,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等事故,往往会引发不良连锁反应,严重时甚至会危害社会稳定。因此,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为了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健康发展,台盟中央呼吁破除限制其发展的法律障碍、监管障碍、经营障碍、信用体制障碍等,并提出四点建议:

一、促进民间借贷公开化和合法化。在法律和政策上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在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巨大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允许民间金融机构公开化和合法化。鉴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且对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不适当的抑制作用,建议取消《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民间借贷中的触犯刑律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相关条款来定罪处罚。

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引导和规范。一方面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和小贷公司,服务于广大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另一方面对于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民间借贷组织,尤其是带有黑社会和高利贷性质的,要坚决予以禁止和打击。与此同时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执法透明度。

三、构建行之有效的民间借贷监管体制。包括:确定民间借贷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设置民间借贷机构的准入标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建立风险预警、转移和危机处理机制。

四、同步进行相关配套改革。一是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市场化可以鼓励银行对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提高利率,用利率覆盖风险;可以相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以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企业融资活动积极引导作用。二是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实现信用数据透明化,并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激励及惩罚机制。三是对中小企业加强服务和培训,强化中小企业维护市场经营道德和自身信用的意识。四是设立开放式的民间借贷平台。民间借贷平台最大的功能在于筹资,人们通过融资性中介机构的平台可获得直接融资,减少多重转贷的风险。借贷平台可以考虑引入专业化的法律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办理各种担保手续,并进行资信调查,以降低借贷风险。因此,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

第五篇:抵扣申请书

进项税额抵扣申请

尊敬的税务局:

我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6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1501,法人代表李萍,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16年6月8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货物进出口、煤炭销售。

2017年1月16日,我公司对2016年12月份的增值税进行申报,出现了问题如下:

由于是年末,票据太多,帐务又需要调整,业务量非常大,于2017年1月15日结帐完毕,16日进行申报,但是申报却出现了问题。由于税务系统升级原因,增值税申报主表中的“所属行业”为红字提示,比对不成功,打开“所属行业”对话框里面为空。(有电子截图为证),所以行业就选择不上了,当时已经过了18点了,税务局已经下班,软件电话也无人工接待,所以税就没有报上,第二天我到税务局申报,并咨询了出现情况的原因(因为我们上月申报是正常的),工作人员说:“是系统升级的结果,有的企业自动带出来了,有的企业就带不出来,工作人员还说12月份认证的发票14份,金额813755.58元,税额为107499.90元,其中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说是不申报就是自动放弃了,我觉得这事是税务机关网络故障的原因,我公司是在申报期内申报的,没有超期申报,是税务系统升级的原因造成了这次申报未成功,并不是我们自动放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8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由于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的”,纳税人可以抵扣税款,所以请求税务机关允许我们单位抵扣税款107499.90元。(另外我们一月份未抵扣税款,上税额为69662.52元,税款已经交纳成功)

中大宏鼎(北京)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2月6日

新政策对农产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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