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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产品异化风险与监管[精选多篇]
编辑:夜色温柔 识别码:20-47072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6 21:41: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产品异化风险与监管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产品异化风险与监管

摘要:“淘金贷”事件是P2P网贷平台的典型问题,投资者由于受利益的诱惑,投资网贷平台推出的高收益,短时间的产品。如果对这些产品不加以规范,往往出现产品异化的风险。对此,应从严格准入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投资者自身加强安全意识等方面规避产品异化的风险。

关键字:P2P平台;产品异化;监管;

一、“淘金贷”案件

2012年6月3日,一家名为“淘金贷”的p2p网络借贷网站正式上线,号称“国内最大最安全的网络借贷平台”,上线之初,就公布了营业执照,称其母公司是湖北程力集团下的程力投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之后以“开业庆典”的名义推出50万、100万数额不等的“秒标”。淘金贷50万“秒标”,每笔投资最高限额3888,投满后公司会立即返还本金并支付8.88%的利息和0.28%的奖励金。在利益诱惑下,淘金贷50万元的“秒标”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转天,有投资者对该网站的交易细节提出质疑,但这并没有引起“秒客”(专门投资于“秒标”的投资者)们的注意。在之后3天的时间里,淘金贷“集资”百万元。6月8日,网站显示数据库链接失败,无法打开,淘金贷官方QQ群解散、客服无法联系。并且,淘金贷在环讯托管的账户资金已经全部被划走。12日,“淘金贷”案件嫌疑人在甘肃落网。[1]

淘金贷是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环讯支付合作,实际的操作流程是,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淘金贷在环讯的账户,淘金贷从环讯账户中提现,到还款日,淘金贷在通过私人账户把钱打给投资者。而且,淘金贷与环讯的合作模式不同于一般网购需要客户收货确认之后,商户才可以支取资金,客户资金打到淘金贷的账户,淘金贷马上就可以支取。

淘金贷通过发出大量“秒标”,在账户资金不被冻结的情况下,在短时间内吸收大量资金,然后卷款跑路。

二、P2P网络借贷概述

P2P即“Peer to Peer”或“Person to Person”,表示点对点或个人对个人的信息交互。P2P网络借贷就是指个体之间或个体与企业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P2P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沟通、信用评价、投资咨询等促成交易的服务。

[1]http:// 在我国,最早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2012年,我国网络借贷平台进入爆发期,人人贷、红岭创投、安心贷陆续上线。

P2P网络借贷以其独特的优势,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但是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存在诸多风险。本文主要阐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产品异化风险及监管。

三、产品异化的风险

为了制造高交易量、高收益来吸引投资者,一些P2P平台的产品出现了异化,这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将平台带入风险之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秒标”。

“秒标”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常用的营销手段,尤其是新成立的平台。“秒标”是指满标后自动还款(瞬间还款)的借款标。特点是期限短、回报率高。其背后并没有实际的借款人,也没有实际的借款需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在“秒标”中担任借款人的角色,并提供一定的利息补偿。“秒标”一般在借款完成后立刻到期兑付,时间极为短暂。其本意为“体验标”,旨在帮助新客户熟悉借贷规则,并吸引投资者参与。

“秒标”的操作模式是,借款人(实际是P2P平台)发布“秒还标”,同时明确利息,之后投资者进行投标,投标满后,系统自动审核通过,投资者收回本金和利息。

“秒标”类似于现在的“秒杀”,对于投资者来说,在极短的时间内就能收回自己的投资,并且能够取得相应的收益。“秒标”也可以认为是P2P平台进行宣传的广告。

但是部分平台借助“秒标”扩大交易规模,提升网站排名,同时借此降低平台的坏账率,赢得投资者的信任。甚至有的平台借此筹措应急资金,更有甚者利用“秒标”吸收大量资金,之后不按照规则进行兑付,而是非法占有,卷款跑路。如“淘金贷”。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产品异化使得平台脱离了其中介的性质,直接参与到资金的借贷过程中,以致自身陷于风险之中。

四、对产品异化监管的建议

第一,严格准入制度。目前,我国P2P行业的门槛太低,简单注册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就能从事此类业务,又不会受到金融机构那样严格的监管,因此,过低的准入门槛导致大量没有金融业务背景的企业争相涌入P2P行业,造成整个行业良莠不齐。“淘金贷”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郭某通过伪造营业执照,非法购买国家工信部的ICP备案号等手段炮制出P2P网络借贷网站“淘金贷”。鉴于此,相关部门应在注册资本、发起人资质、组织结构、技术条件等方面,对P2P行业设置准入标准。据报道,银监会对P2P的监管将拟定更加具体的条文,同时比市场预期的监管要求更高。其中,准入门槛为3000万元,在高管上,要求平台高管必须有银行或者相关金融从业经验。此外,还要求P2P平台在技术上符合一定的标准。[2] 第二,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行业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自我监管机制,在行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于2012年成立P2P行业委员会,同年12月发布并签署P2P行业自律公约,该公约的发布得到了业内及监管层的一致认可,目前已经有130多家机构签约,69家机构成为正式P2P行业委员会会员。2014年11月5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发布修订后的公约,将银监会10条原则[3]纳入新的公约中。[4]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P2P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还十分薄弱,还没有出现有足够影响力的行业自律组织。目前的行业自律组织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因此,要规范P2P行业的发展,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

第三,投资者自身要加强安全意识。在对P2P平台进行选择时,可以去工信部网站网贷平台的信息,看公司的注册资本,收集网贷负责人的个人信息,评估个人能力。“比如一个北大博士打工一年能赚几十万,何必去做个骗子网站?”另外,还可以加入专门的QQ群,与其他投资人在群里交流心得。总之,投资者应吸取教训,适度规避风险,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1]万晶,“网贷‘秒标’藏地雷”,《中国证券报》,2013年2月7日第A02版。

[2]洪偌馨,“中国式P2P:异化与越界之忧”,《第一财经日报》,2013年1月14日第A09版。[3]缪蓉、王劼、谢美玲,《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异质性风险影响研究》,《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5年11月29日第35卷第11期。

[4]贾晓楠,《浅析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模式风险及风险防范》,《北京金融评论》,2015年第1辑。

[2][3]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5329 2014年9月28日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会上首次提出来关于P2P监管的十条原则。[4]http://finance.ifeng.com/a/20141112/13267606_0.shtml

第二篇:浅析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现状

浅析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现状

摘 要: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最近几年兴起的互联网金融之一,在P2P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需要国家对其进行监管。本文从我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现状出发,分析我国现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逐个进行解析。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不足之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现状

自P2P进入我国以来,我国不断出台文件对P2P进行规制。在监管立法上,2011年,银监会发布《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四条红线原则[1]。这是第一次有中央机构发布文件对P2P网贷平台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2015年1月,银监会新设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

从15年开始,我国正式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出台专门的官方文件。2015年7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P2P网络借贷的合法性进行了确定。2015年12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几个月的讨论和征求意见,2016年8月,2016年8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P2P网络监管平台的监管主体赋予给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即各级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实行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双负责”监管原则和“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不仅如此,该办法还规定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平台管理中的具体职责。目前,该协会已经草拟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向外征求意见。综上,我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呈现出多方联合监管态势。

1.1 监管主体

从《暂行办法》规定来看,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实行了“中央+地方”的分权模式。在中央层面,银监会负责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制度,并对地方监管部门进行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负责打击金融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监管。在地方层面,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

1.2 监管模式

根据《暂行办法》来看,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是“备案管理+负面清单”的模式。[2]在平台准入上,我国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而不采用审批制。在准入这一方面,一方面做到简政放权,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作用。但是准入制度的放宽,可能会带来P2P行业的混乱,这就要求政府加强事后监管,如何拿捏监管力度成为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在《暂行办法》中,银监会规定了“十二条禁令”,为P2P的发展设立了最基本的底线,同时也不会过度妨碍P2P行业的自身发展。

1.3 监管内容

在《暂行办法》中又一次重申了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位,即信息中介机构。在最新出台的这一办法中,主要对P2P的业务规则、风险及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制。在业务规则中,对P2P网络借贷瓶体义务和禁止行为进行规定,还限定了可以开展线下业务的类型,规避了所可能引发的非法集资事件。在风险控制方面,要求平台将资金交托第三方存管,不能自我保管。在信息披露方面,不但要求平台公布借款人、借款项目、风险评估等业务信息,还要求披露本机构的借贷余额、借贷坏账率等经营管理信息,以便于投资者对项目和平台风险有全面的了解。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不足

2.1 缺乏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效力最高的银监会联合其他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可见,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并没有实质性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在该办法中,对P2P平台的运行规则、风险控制的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该文件的效力层级比不上法律和行政法规。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型金融模式,仅依靠一个《暂行办法》是远远不足的,应当有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因此应当出台更高效力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

2.2 信息披露不充分

金融行业风险本来就大,就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而言,其是一个信息中介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网络交易地点,在双方借贷中最重要的就是信息交换,若是借方信息披露不实,则会造成虚假出资,给贷方和借贷平台带来损失;若是贷方信息披露不实,则会造成非法集资、诈骗等严重犯罪行为。因此平台是否如实披露信息,对借贷双方的资金安全均由重要意义。虽然在《暂行办法》要求平台如实披露借款人、借款项目等业务信息,还要求披露借贷余额等经营管理信息,但并未具体规定应该披露到何种程度,这也是监管中的一大问题。

2.3 缺少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

P2P网络借贷的前身其实就是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依靠的是双方间的信用问题,虽然在《暂行办法》中要求平台有信用评级制度,但是,我国现行的监管措施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不同的平台可能采取不同的信用评级标准,这就会增加平台风险,也不利于P2P网路借贷的健康发展。

2.4 缺乏平台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会因优胜劣汰而出现平台倒闭等情况,但是我国在监管上并没有事后监管,即安全的平台退出机制,来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例如借贷双方预留在平台中的资金将如何取回等。这可以说是监管的空白区域。结语

P2P网络借贷是依托于互联网诞生的新型金融创新产物,其本质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化。该借贷模式使局限于地域的民间借贷得到了扩张,为更多的小额企业借贷提供路径,增添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活力,是金融??新的典范。正是由于网贷平台的不断发展,其规模不断壮大,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刻不容缓。

注释

[1]“四条红线”是中国银监会于2014年4月27日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一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魏鹏飞.监管新规下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趋势[J].中国流通经济,2016,07:115-121.参考文献

[1]张天官.监管主体视角下对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建议[J].经济师,2016,08:171-173+176.[2]中央财经大学《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管办法(学者建议稿)》专家组.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管立法例及解读[J].财经法学,2016,01:5-18.[3]高宇凡.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研究[J].法制博览,2016,10:105-106.[4]尚官青.浅议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现状及监管对策[J].现代商业,2016,08:100-101.作者简介

李沁(1993-),女,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天津工业大学,法律硕士。

第三篇: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及监管分析

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及监管分析

作者简介:梁?B(1985.5-),女,湖南永州,硕士研究生,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

占英春(1985.5-),女,山东聊城,硕士研究生,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

摘要:今年来伴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网络借贷以其直接、便捷等优势在中国得到快速发展,但同时,P2P网贷跑路事件频发,2014年4月15日,“旺旺贷”突然关闭,这是继福翔创投、元一创投等之后,国内又一“跑路”的P2P网贷平台。这些频发的P2P网络借贷事件引发社会对其风险、监管的关注和思考。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监管建议

2012年12月21日,“优易贷”突然中止运营,网站负责人携款潜逃,上百位投资人被骗,总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其中十余位投资人被骗资金超过100万元,成为迄今为止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国内诈骗金额最高案例。2014年4月15日,“旺旺贷”突然关闭,客服电话无人接听,这是继福翔创投、元一创投等之后,国内又一“跑路”的P2P网贷平台。频发的P2P网络借贷事件引发社会对其风险、监管的关注和思考。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现状

P2P 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简称 P2P网贷,也称“人人贷”,是由有资金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牵线搭桥,以信用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贷给有借款需求的个人。可以说,P2P 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形式,是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

早在2005年,全球第一家P2P公司Zopa在伦敦上线运营,经过多年发展后,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已相对完善。自2007年P2P 网络借贷从国外引入我国,并在短短几年间得以迅猛发展。截至2013年末我国P2P网贷平台超过200家,可统计的P2P网贷平台2012年线上累计交易额超过100亿元,投资人超过5万人。

然而这些网络借贷的参与者良莠不齐,甚至出现了非法集资、高利贷、金融诈骗等危害金融安全的恶意事件,例如淘金贷、优易贷、安泰卓越、众贷网、城乡贷等等,整个P2P网络借贷行业乱象丛生。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乱象背后的风险分析

(一)来自制度漏洞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相关立法没有完善,网络借贷缺乏监管依据。这是因为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依托于网络而形成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个人对个人贷款的法律条文,有关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也是空白,对于网络借贷的合法性也无法得到确认,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活动行走在法律的边缘,所以网络借贷安全性稳定性得不到保障。同时,无法可依导致各地的监管分支机构都无法对网络借贷实施有效的监管,一旦发生纠纷产生的影响也会是巨大的。

(二)来自贷款人的风险

1.洗钱风险

因为P2P网络借险贷平台是一个借贷双方直接对接的平台,平台的服务商并不直接进行吸储和放贷业务,平台很难掌握贷方资金来源的明确性和资金的实用情况。这样给洗钱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提供了广泛的空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将账款分批次地贷给平台上的借款人,或者利用平台直接以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双重身份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

2.高利率风险

我国法律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然而作为P2P借贷债务人的中小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融资渠道狭窄,在P2P借贷平台上往往会出现高出借方的最优利率高于4倍。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在支付高利息的同时,也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引发高利率风险。

3.信用风险

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无担保、无抵押、仅凭良好的信用就能获得贷款的特点,鉴于网络方式的虚拟性,借贷双方资金的自信状况难以保证,因此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换的违约纠纷。我国信用评价体系的不健全,P2P平台无法像银行一样登陆征信体统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并进行有效的贷后管理。往往一些非法的贷款人获得更多的贷款,出现冒用他人材料,伪造资料等违法行为骗取贷款的情况。

现阶段,很多P2P公司采取了诸如手机绑定、身份验证、收入证明、视频面谈等手段降低信用风险,但更为关键的借款人征信记录、财务状况、借款用途等资料都十分缺乏。有可能出现冒用他人信息、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取借款的情况,并且P2P公司对借款资金的用途难以实现有效的审核和贷后管理,极易出现借款人将资金挪用于股票、彩票等高风险投资项目而无法收回的情况。尽管P2P公司可以协助借入者进行追讨,并公布黑名单,但由于追讨成本太高导致难以取得实效。同时,由于各家P2P平台之间的信息并没有进行共享,极有可能导致同一借款人在多家平台借款,最终出现无力偿还的情况。

(三)来自网贷平台的风险

1.信息保护风险

由于网络借贷需要大量的实名认证,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及诸多重要资料留存网上。根据媒体报道,我国著名P2P平台拍拍贷,宜信等都已有数十万注册用户,这是非常庞大的个人信息数据库。一旦平台网站的保密系统被破解或者遭到攻击,资料泄露可能会给借贷双方带来重大损失。如果平台的放贷资金规模达到一定的水平,风险控制如果出现问题,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2.非法集资风险

P2P网络接待中借款的“一借多”模式,要求平台对出借方采取“账户式”操作。如果出现"供大于求"情况也就是资金需求者少于资金供给者的时候,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大量闲散资金需要存放的问题,如果管理不善很容易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性很高,一旦平台遭到整顿检查关闭时,使得中小企业的资金供应链出现紧张或者锻炼,从而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3.操作风险

由于缺乏法律的监管和内部控制失效,平台可能会疏于自律,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发放违约贷款。另外平台为了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会对贷款的人信用状况审核不严格就大量发放低质量贷款,或者网贷平台可能不正当地利用企业信息,将其出卖给其他公司。

三、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以及规范建议

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文)在金融业内疯传,在P2P网贷行业从业者中引发强烈关注。该文件首次将P2P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归入影子银行之列,并在监管责任分工中指出:“第三方理财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网络金融活动等,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这就意味着,一直“无监管、无标准、无门槛”的P2P行业将开始由央行负责协调监管。

(一)相关法律及制度建议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

政府部门应及时出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以法规的形式明确网络借贷是信息时代正规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并对网络借贷公司的性质、组织形式、资本金规模、经营范围等予以规定,指导并规范P2P公司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防风险能力

其次,落实监管主体,同时加强行业自律。

明确监管主体,可以指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为监管部门,严格监督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杜绝网络借贷资金流入国家限制性行业和领域。同时可以加强行业自律,如宜信、贷帮、人人贷曾在去年发起“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联席会”,并发布了《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公约》。

最后,设立行业准入门槛。

P2P网络借贷行业没有门槛已经成为其发展的重大障碍,在对筹备平台的调研中发现,有些网络借贷平台甚至是无任何从业经验的应届大学生所创办。建立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不难,哪怕是对金融一窍不通的人也可以组建一套系统,但是有效地控制风险和健康长久的运行维护才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持续、健康、稳定

发展的关键。因此,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等“准金融机构”来说,其门槛应该参照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要求。提高注册资本以提高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的信用基础和入行门槛,建议将一线城市的P2P网络借贷企业的注册资金提高到7000万元以上,而不是光靠从业人员的自我道德约束。

(二)网贷道德风险的控制建议

首先,建立网络借贷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

建议建立网络借贷平台资金的第三方托管机制,网络借贷平台不能直接经手归集的客户资金,也不能擅自动用托管在第三方的资金,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到最初的中介本质。这样可以避免公司高管或者公司账户套用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由银行进行专户专款专用,使得资金免受损失。红岭创投在2010年就将中国工商银行作为资金托管方,成为国内首家以银行托管方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其次,建立第三方担保模式。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技术手段中,网络借贷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作为中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其公司业务范围上没有能力和责任提供担保,网络借贷平台自己给自己担保的方式在出现问题时起不到任何作用。而目前人人贷等P2P网络借贷平台采用风险拨备金,即从每笔借款人的借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放在拨备金中,当出现逾期时,就从拨备金中提取资金赔偿损失,然而有些平台的拨备金还没有单笔借款数额大,因此还是存在隐患。因此网络借贷平台应该选择一些有相应担保能力的结构对借款人进行担保,要谨防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己成立一家担保公司,这样的担保能力是很薄弱的。

(三)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减少操作风险

首先,P2P公司自身首先必须要合法、合规经营,对规模以上的P2P公司应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或团队,逐步建立、完善与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模型和制度,严格审查信贷风险,加强贷前审核和贷中、贷后管理。

其次,要主动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和控制能力,增强自律性,通过提高透明度、及时检讨业务模式、开展金融创新等来赢得市场信任,而不仅仅依赖金融监管。最后,建立严密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防止公司内部风险,通过与第三方银行和支付平台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从而有效地防止网络平台或个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切实保护贷款人利益。

参考文献

[1]苏莉娟,严亮.浅谈我国民间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金融经济.2011(12)

[2]陈静俊.P2P网络借贷:金融创新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科技信息.2011(13)

[3]李东卫.网上银行安全管理问题研究[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4)

[4]赵乐峰,杜凯.规范发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思考[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01)

[5]张宏光,谢勇模.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内生金融发展[J].银行家.2011(03)

[6]陈初.对中国“P2P”网络融资的思考[J].人民论坛.2010(26)

第四篇: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制度之完善

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制度之完善

摘 要:P2P网络借贷平台是近几年来国内兴起的一种依托互联网技术的民间网络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因其技术特点其有利于国内外资本流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有助于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同时扩展投资渠道。但其运营模式同时也引起许多法律问题。本文在调研国内行业现状与借鉴国外监管方式基础上,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中存在的问题与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综合分析并解决。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行业自律;金融市场

当前随着P2P互联网借贷爆发的种种乱象,社会各界纷纷要求国家立法监管互联网借贷这一新兴融资方式。在看到利益的同时也需要认识到与金融工具创新一同出现的必定是新工具的不成熟监管问题。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与西方国家不同且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与西方国家有所差距,所以我国必须研究国外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符合国情的监管方式。促进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化,法制化发展,以此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投融资能力。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现状

1、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自我监管

我国政府目前高度重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于2015年制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纳入国家监管体系。制定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与风险管理规范,使平台自行监管标准化。

(1)对借款人进行的监管。依据规定对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信息、借款用途、个人银行信用情况与还款能力证明、个人联系方式等个人必要信息,以便进行资格审核与日后借款追回。P2P网络借贷平台将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依据信用分级发布不同级别借款项目提供借款项目的追踪与还款提醒,并建立催收程序保障资金安全。

(2)开展网络借贷风险教育活动。通过开展网络借贷风险教育活动,一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通过开展内部措施更好的防范风险,提高对风险的警惕性以及防范风险的能力;二是让投资者更加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高风险,高收益”的性质,通过教育活动帮助投资者更好的选择平台以及项目。

2、行业自律组织监管

(1)设立行业自律组织。我国第一个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于2010年于上海成立,拉开行业自律监管序幕。依据暂行办法要求需要建立区域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并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网络借贷行业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

(2)制定行业的自律规范。我国首个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于2012年在上海诞生,首次对行业业务做出自律性规定。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只是在小区域建立,而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大区域乃至全国性的自律监管组织依旧未建立。所以我国行业规范虽有所发展但影响力不大,急需建立具有大影响力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全行业自律规范。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不足

1、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

从法律上来看,第一,目前监管法规过于简单,颁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只是大体规范,对于许多具体的业务操作没有加以规范,缺乏配套完善的监管法规。第二,当前法律法规缺乏业务整体监管体系,目前法律监管只是规范事后处罚,且实施难度较大无法防范于未然从根源上消除风险。第三,目前P2P网络借贷对于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前期无法界定,根据目前我国监管规定只有到后期平台资金断裂才能认定非法集资,然而一旦事发事后处罚于事无补,对于网络金融发展危害巨大。但目前法律对于如何区分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问题没有做出相关明确规定。第四,借贷款利率没有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对超出四倍贷款利率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市场利率有最高限制,而P2P网络借贷利率通常超过合法利率,对此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也无法律保障措施,对此具有较大风险性。

2、行业信息公开性缺乏

(1)必要财务信息不公开透明。从我国目前现有情况看,国内行业财务信息披露机制缺失,只有少一部分的网络借贷平台能够做到向外公开披露自己的必要财务信息,但也存在标准不统一,没有一定规范性。其他大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基本从不发布自必要身财务信息,敏感数据更是无从谈起。应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基础上监管层立法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财务信息披露发布机制,使P2P网络借贷平台定期规范发布自身财务信息,公开运营情况。使投资者掌握必要的投资信息,并使其接受社会监督。

(2)风险信息披露不强。P2P网络借贷业务存在一定违约风险性,而有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刻意隐瞒风险信息,对于存在的风险性不加以说明。而我国大多数投资者多缺乏专业投资知识以及风险防范意识,P2P网络借贷平台隐瞒风险信息使得投资者轻视投资风险,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略社会影响。对此,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积极披露业务存在的风险性发布风险信息,对一些高风险的投资项目需要积极做出风险信息发布。使投资者根据自身抗风险能力选择进行投资,降低整体投资风险。

二、借鉴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中的经验

(一)美国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1、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在美国,借款人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与银行相比,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各种条件会有很多的不一样。例如在Prosper与Lending Club平台上获得贷款的借款人有可能会面临许多的风险,如在借贷合同中的条款规定的不明确、相关从业人员对于条款本身也有一定的理解偏差、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不同借款人给予了不同的待遇、收款机构对借款人使用不公平甚至具有侮辱欺诈性的催款手段。虽然这些风险同样存在于传统的贷款途径中,但P2P网络借贷模式与传统借贷模式有着很大的不同,如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性要比传统借贷模式大。因此,借款人隐私信息的泄露是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一个巨大风险问题。

2、制定法律与明确监管

目前,为了降低由网络借贷带来的相关风险,美联邦的相关监管机构和各个州的监管机构都对Lending Club与Prosoer进行了监管。使P2P网络借贷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进行活动。此外为了更好地监管,美联邦与各个州都制定了有关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这些法律法规都对P2P网络借贷业务的实际操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有:禁止使用不公平条款、非法催收贷款手段以及反洗钱规定等。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注重个人隐私信息的保密工作,P2P网络借贷交易要符合电子交易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主要是通过Prosoer,Lending Club等P2P网络借贷平台与第三方收款机构的联系从而作用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交易活动。

(二)英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

1、P2P网络借贷机构自身监管

在英国,知名并且成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Zopa,Zopa所采用运营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由平台自身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作出相关调查,并且就借款人自身所存在的风险进行判断,同时该平台也会对借款人的具体信用情况进行不同的信用评级。信用评主要是帮助投资者可以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来进行选择投资,投资人也可以依据自己承担风险的能力来选择借款人及借款期限、利率等。同时,该平台还采用多种相关的措施对各种风险进行严格把控。例如:Zopa公司会让借款人进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此外,Zopa还规定借款双方必须签订合同,从而保证投资者的权益。

2、行业协会的监管

英国于2011年8月15日成立了首家P2P金融协会(英文名为:Peer-to-peerFinance Association)。P2P金融协会主要是由Zopa,Rate Setter与Funding Circle三大P2P网络借贷平台联合建立的。P2P金融协会成立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英国整个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合法化发展。所以说,P2P金融协会在规范行业操作细则和促进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用。另一方面,P2P金融协会也对其协会成员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从而保障投资环境的安全性,并提高公众对它的信任度。

3、建立最低审慎资本标准

为避免P2P网络借贷平台借贷平台在发展过程中的过度膨胀,保障平台正常运营和发展,确保其在出现倒闭时能够具有自有资本吸收风险的能力,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对相关的借贷众筹平台设立了最低审慎资本要求,认为这是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性监管工具。最低审慎资本要求建立了两个不同的审慎资本指标,取两者中较高值,一是设立固定数值5万英磅;二是基于平台上会计基准日借款余额(而非累积额度)乘以一定系数计算的审慎资本。平台应当在会计基准日按照指定公式以差额累进制方式计算最低审慎资本要求,具体标准为:平台借贷余额(1)不超过5000万英镑部分×0.2;+(2)超过5000万英镑不足25000万英镑部分×0.15%;+(3)超过25000万英镑不足50000万英镑部分×0.1%;+(4)超过50000万英镑部分×0.05%。上述公式计算加总后,与5万英镑固定值相比(2017年3月31日前即过渡期限内为2万英镑),取其较高值作为审慎资本标准。同时为确保借贷平台符合审慎资本标准,规则还明确规定了合格的审慎资本工具的范围。

三、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行业立法

目前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具体运营操作依旧存在大量法律空白。监管部门虽以负面清单方式规定哪些行为是违法,但网络借贷处于探索阶段,会不断出现各种问题,依旧需要监管层不断立法跟紧其发展。具体监管建议包括:第一,对P2P网络借贷进一步加强运营细节立法,使其每一步经营都有具体的法律规范。第二,监管层不断与时俱进依据行业形势发展不断制定新规范,确保行业监管到位。第三,立法明确集资非法与合法的界定,降低事前风险。第四,监管层颁布对P2P 网络借贷行业期限错配行为的规范认定标准。

(二)规范信息披露加强消费者保护

P2P网络借贷涉及社会各方面经济利益,所以要对其加强必要信息披露规范与消费者保护立法实现对消费者保护。我国监管需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等网络金融中介的必要信息披露机制规范,又要制定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加强对网络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具体监管建议包括:第一,设立专门网络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第二,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第三,规范要求经营指标与风险指标等监管数据报送系统,有关统计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及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运行机构共享;第四,制定P2P网络借贷平台欺骗、违约等不法行为的具体惩处。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公司市场准入标准

现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之中没有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其内容依旧模糊不清。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应依据市场状况合理设置,使其既能够起到提高行业整体质量淘汰不合格企业的作用又不会阻碍行业健康发展。应根据不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类型所承担的风险不同,区别对待不同业务类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设置不同的市场准入门槛。单纯中介网络借贷平台,不涉及抵押,质押等较高风险性的线下业务,所以其承担经营风险较小,可对其市场准入的要求相对适当放宽。而对于线上线下综合经营的平台,因其业务风险性较高,则需要对其公司设立设置相对严格的准入标准,要求较高的风险防范能力。

(四)建立国际性信用体系

P2P网络借贷主要业务是小额信贷,因其行业性质风险性较高,对于信用体系有着较强需求。然而我国的信用体系仍未完全建立,使得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相对国外风险性较大,也使得国外监管P2P网络借贷的信用方式在我国无可行性。对于信用体系监管而言监管部门应从引进信用评级标准与促进征信系统和P2P平台的合作入手。整合现有的银行信用库且引入市场主体参与到征信体系的建设中,加快我国信用评级制度建设。促进信用评级制度与P2P网络借贷平台合作,完善借款人信用评级体系,加强风险性信息参考,规范行业信用等级制度,降低信用风险。

(五)引导 P2P 网络借贷中介服务行业自律监管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引导建立区域行业自律组织,维护行业整体健康发展。在监管法规未出台前,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监管已在路上。目前我国监管法律依旧过少不能充分监管P2P网络借贷行业,无法完成行业整体监管,所以通过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整体规定来指引行业健康发展是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而且行业自律监管能够在政府监管与P2P网络借贷两者之间起到无可替代的缓冲与调节作用。行业自律监管还可以协调行业内各成员的行动,规范成员行为,维护本行业整体利益。行业协会自律监管,首先应当建立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各成员分享经营信息,互通行业信息,促进自身发展。其次要建立行业整体风险预警机制,督促成员定期提交经营报告与风险指标数据,以便对行业内风险及时做出预测和应对。最后要与政府监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实现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良性互动与配合,最大限度的保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

项目来源:河北省教育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P2P网络借贷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511420032;河北金融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P2P网络借贷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项目编号:hbzd2015003;保定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项目“P2P网络借贷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5Z2077。

项目组成员:梁宁、郑杰、龚杰、郭翔宇、安世瑾、杨毅君、郎太立;指导教师:王宝娜、陈丽琴、邬枫、张雪菲。

参考文献:

[1] 姜岩.P2P网络信贷中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评估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4.[2] 肖曼君 欧缘媛 李颖.我国P2P网络借贷信用风险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排序选择模型的实证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5(01).[3] 白君易 谷秀娟.我国P2P网贷信用风险研究[J].中国市场,2015.[4] 欧缘媛.我国P2P网络借贷信用风险影响因素研究[D].湖南大学,2014.[5] 黄春燕.p2p网络贷款信用风险分析[D].河北金融学院,2015.

第五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研究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研究

摘要:文章首先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定义及其产生的背景和原因。然后在研究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P2P网贷平台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构建一个较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最后从国家加强监管和网贷平台自身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两个角度,提出了完善立法,将其纳入央行征信体系,加强信息披露,严格审贷流程,提供风险备付金计比例,资金的第三方托管等风险控制措施。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金融创新 风险控制

论文所属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

项目名称:P2P网贷平台的风险控制研究---以宜信为例

项目编号:201310285089X

一、引言

互联网的发展使人类社会的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革,传统的距型信息传播方式正在被网络式、分布式的传播方式所取代(谢平等,2001)。在信息时代,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 Lending)成为一种新型的直接融资模式,它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个人对个人的信息获取和资金流向。作为中介机构的P2P网贷平台,一方面借助网络或者线下资源对借款方的信用情况以及还款能力等进行详细的考察,选择有信用的资金需求方,并在网站上发布资金需求信息供资金供给方选择投资,另一方面通过平台硬件或者其他中介的撮合交易,通过线上或线下签订协议达成交易并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和账户管理费盈利。

P2P网络信贷平台在中国的快速发展,有其特殊的经济背景。紧缩的货币政策引发的中小企业及个人融资难与通货膨胀导致的个人资产保值难为网络借贷造就了大量的市场需求(孟添,2012)。对于投资者而言,P2P网贷能为其提供高于传统银行收益率。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年收益4%-5%左右,P2P网络借贷平台投资年收益多在10%以上。对于融资方而言,P2P网贷准入门槛低于传统的金融机构,融资更为便捷,有助于实现普惠金融。P2P借贷行业的发展提高了民间闲置资金的利用率。网贷资金直达生产和消费领域,实现了金融去杠杆化,有力地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p2p网络融资从诞生之初就备受瞩目。从2005年第一家p2p网络融资平台上线开始至今,已经有近百家p2p网络融资平台在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投入运营。国内市场的第一家p2p网络融资网站――拍拍贷在2007年成立。对P2P网贷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概念界定,其运营模式尚未完全定型。目前已经出现了以下几种运营模式,一是纯线上模式,此类模式典型的平台有拍拍贷、合力贷、人人贷(部分业务)等,其特点是资金借贷活动都通过线上进行,不结合线下的审核。通常这些企业采取的审核借款人资质的措施有通过视频认证、查看银行流水账单、身份认证等。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此类模式以翼龙贷为代表。借款人在线上提交借款申请后,平台通过所在城市的代理商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审核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第三种,以宜信为代表的债权转让模式现在还处于质疑之中,这种模式是公司作为中间人对借款人进行筛选,以个人名义进行借贷之后再将债权转让给理财投资者。由于缺乏对P2P借贷平台法律规范,P2P网贷平台频出跑路、破产等事件。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主要90家P2P平台总成交量490亿,平均综合利率为23.24%;有74家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因而,在当前形势下,关于P2P网络借贷风险控制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十分迫切。

二、P2P网贷平台发展现状

P2P网络信贷平台(简称网贷平台)具有以信用贷款为主,高交易效率,低进入门槛,信息公开,以数据为支撑的特征。P2P网络信贷平台这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最早起源于英国,2005年第一家P2P网贷平台Zopa成立,此后在世界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兴起,逐渐形成了Zopa,Prosper,lending-club等典型模式。

(一)P2P网贷平台呈现爆发式增长

自2007年第一家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我国网贷平台得以迅速发展2011年网络借贷行业总成交量达到60亿元,2012年整个网贷行业的成交量高达200亿元。2013年整个网贷平台的成交量将高达600亿元。

根据128家网贷平台上线时间的分布,可估计出现存网贷上线时间分布,如图1。由图可知,每年新增平台数同比增长保持在150%以上。自2011年以来,P2P网贷平台实现了爆发式的增长。

数据来源:根据在网贷之家①备案的128家网贷平台上线时间分布情况制作出该分布图。

(二)P2P网贷平台集中分布在经济发达地区

数据来源:根据在网贷之家①备案的128家网贷平台地区分布情况制作出该分布图

从地区分布来看,网贷平台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其中广东省的最多占到30%以上,排名在前五位的是广东、浙江、上海、北京、江苏,仅五省市就分布了77%的网贷平台。不难看出网贷平台的出现与地区经济发达程度有着密切关系。经济越发达,资金的需求越强烈,供给越充足,P2P网贷发展资金基础越雄厚。

(三)P2P网贷行业发展势头良好,竞争激烈

网贷平台成交量不断增长。图3反映了2013年9月份的网贷指数。9月份的平均成交指数7010.81,即每日成交金额高达7011万元,这一数值与前一个月相比有显著提升。

利率指数较为稳定,但也呈增长趋势,今年六七月份行业平均利率稳定在10-15%,到9月份平均水平已在15%以上,与银行贷款利率相比,网贷利率较高。对于人气指数,今年9月份平均每个平台每日大约投资人数590人左右。可见P2P行业总体发展势头良好,成长速度很快。P2P网贷行业竞争激烈,新平台层出不穷,成交量排名也瞬息万变。

图3 2013年9月份网贷综合利率指数

数据来源:网贷之家

三、P2P网贷平台的风险控制

根据信用风险的承担情况,可以将平台角色定位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拍拍贷为代表的纯平台模式。该模式具有提供信用贷款,以线上业务为主,单纯收取信息匹配服务费实现盈利的特征。另一类是复合中介模式。在复合中介模式下,平台既是纯中介还扮演担保人、联合追款人、利率制定人的身份。这类P2P网贷平台一般都承诺本金保障。贷款方违约的信用风险转移到平台本身。这里选取四家平台,对其经营模式进行对比。(如表1)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对平台比较发现,不同模式下,网贷平台面临的风险会有差异,网贷平台在发展过程中注意以下问题。

(一)身份定位问题

从以上平台的注册身份,我们可以发现每家的平台的注册身份不尽相同,有电子商务公司、金融信息服务公司,金融服务机构等,注册身份差异较大,纯平台模式多侧重信息服务身份,复合中介模式注册身份各异,多为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也无特殊限制,行业入门门槛较低。这也反映着网贷这个新兴行业其发展过程缺少有效的监管和相关法律的约束。

(二)信用风险负担问题

从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来看,平台大多经营信用贷款,这是最初p2p纯平台模式发展的主要经营标的。但由于与国外相比,中国的个人信用体系缺失、缺乏成熟的信用评价机制,这使得平台担保垫付业务以及抵押贷款等业务快速发展起来,这些业务的开展使得网贷平台变成复合中介,扮演担保人角色,自身面临信用风险加大。以2012年5月成立的非诚勿贷和2009年成立的红玲创投为例,前者累计成交额为2亿8933万,累计逾期贷款为2539万,违约率约8.78%,红玲创投2012年底实现累计成交量为15亿428万,截止2012.11逾期欠款为1899万,其违约率约为3.77%。由于逾期缺失2012.12数据,这一逾期率可能偏小。总体上,网贷行业坏账率要高于传统金融机构。对于抵押贷款业务,P2P网贷平台风险识别能力有限,面临多次抵押等问题。平台在发展过程中面临选择业务与自身经营能力不匹配的问题。

(三)对于网络的依赖程度,影响网贷平台模式选择

对网络依赖强,即主要以线上业务为主,这就局限了网贷平台提供抵押标,也限制了网贷平台信用审核的准确性以及成为联合追债人。但是不能否认以线上业务为主成本最低,网贷平台信用风险最小。但目前只有拍拍贷主要以纯平台模式为主,这说明了在中国个人信用体系缺失的情况下,对出借人提供本金保障更加符合中国当前投资人的需要。

(四)利率确定以及盈利方式面临违法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图 4 网贷平台综合收益率分布图

数据来源于网贷之家

由图可知,投资人综合收益率为6%-43%之间,收益率集中在20%-30%,有些平台达到40%以上,加上服务费率,贷款利率要更高。P2P网贷平台允许的借款期限一般在两年以内,传统银行贷款利率在两年期不超过6.15%。对于平均贷款利率在20%以上的网贷平台,其贷款利率很容易突破银行贷款四倍的警戒线。P2P网贷平台的贷款利率大大高于传统银行贷款,另外,这一利率水平远高于行业平均投资收益率10%,贷款人贷款负担较重,容易引发逾期和跑路事件发生。

(五)逾期黑名单披露与信息安全

对于贷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一部分平台为了避免被违约人状告私自泄露客户信息或因过多逾期会影响平台人气而采取不公布违约贷款人信息,但也有一部分平台采取给予违约人10-30天的宽限期,一旦超过期限,就会在逾期黑名单中披露违约贷款人信息,进而提高违约人成本以减少违约。披露逾期黑名单是一种有效遏制逾期还款的方法但这一做法存在违法泄露客户信息之嫌。

四、P2P网贷平台面临风险分析

(一)信用风险

信贷业务最大风险无疑是贷款者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即信用风险。

(1)间接信用风险:资金需求方违约,延期支付或跑路影响到平台营业收入。

(2)业务风险:平台由于开展本金保障,担保,垫付等业务使得资金需求方违约风险转移到平台本身。

(二)合规风险

出现违法违规所造成的损失情况。

(1)身份风险:注册资金门槛过低,注册身份混乱尴尬,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限制。

(2)高利率风险:利率的设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如高利贷)网贷平台收取利息和手续费的盈利模式,存在演化成高利贷的风险。

(3)非法集资风险:通过网络或线下形式直接向社会公众销售贷款,投资者资金则直接进入其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

(4)政策风险:由于目前P2P网贷平台监管仍处于空白,国家也对网贷平台发展采取观望态度,未来政策的不确定性也增加了P2P网贷平台的不确定性。

(三)操作风险

(1)技术风险:P2P平台是依靠WEB2.0信息与互联网技术开展的业务,以实现点对点或多对多的借贷交易。如果P2P平台的操作软件存在重大技术问题和安全漏洞,可能会造成平台运行的崩溃,也可能被黑客入侵利用。

(2)内部员工道德风险:P2P公司员工本身参与交易的没有限制,内部员工利用身份便利,设置虚假账户,或者顾客信息非法交易。

(3)资金安全性风险:“人人贷”公司存储风险金,具有保险金性质的资金账户由“人人贷”公司自己管理的会面临被非法挪用等资金的安全性问题。

(四)其他风险

(1)流动性风险:出借人的缺乏、坏账的攀升、还本退息的承诺、监管政策的变化、市场的急剧波动,都可能导致资金链的断裂。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所有金融机构均面临的风险。这里是指P2P网贷平台业务超越个人小额信贷的领域,进入市场风险较大的小企业贷款,难以通过大数法则和利率覆盖风险的方式消化而产生的风险。

五、结论与建议

网贷平台风险事件频出,一方面源于国家针对这种新行业监管近乎空白,另一方面,网贷平台自身风险识别以及防范能力有限。因此,我们从这个两个角度分别提出风险防控建议。

(一)从国家方面,完善立法,加强监管

1、构建 P2P信贷平台的监管体系,尽快明确P2P网贷的监管主体

我国对网贷的注册身份还为一般的工商业企业。但是网贷平台由于从事于与金融相关的活动,风险比一般的工商业企业要大。因此应该尽快明确监管主体,为网贷平台定位,这也有助于提高个人投资者辨别融资平台真假的能力。国家应对企业注册资本设置限制,当企业注册资本太少时,企业抵御风险能力较弱,此时应对于开展高风险小企业贷款或额度较大贷款业务进行限制,以防风险事件的发生。《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文)将P2P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归入影子银行之列,并在监管责任分工中指出:“第三方理财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网络金融活动等,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这就意味着P2P行业将开始由央行负责协调监管。

2、加快完善 P2P信贷平台的法律法规

P2P网贷平台虽依托网络开展的借贷服务业务,其实质上在从事是一种金融活动。其经济活动既不完全适用于有关电子商务法律也不能依据金融行业的法律规范,目前只能按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进行规范。因此,尽快制定并完善专门针对 P2P信贷平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国家对于网贷利率设置方法以及费用收取方式应加以规范,防止演变成高利贷。同时也应加强对网贷平台为担保以及垫付资金而计提的保证金的真实性以及充足性进行监督。

3、将网贷交易记录纳入央行征信体系

我国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网贷平台在信用审核时往往只能参考借款人提供的银行信用报告,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界定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但因为银行贷款一般均有抵押,不能如实反映借款人在无担保无抵押情况下的信用状况。对于个人信用贷款记录,虽有平台采取对超过10天的违约借款人的信息进行披露,但是面临泄露私人信息的合法性问题。因此,为了减少借款人违约情况发生以及避免涉及泄露客户信息之嫌,最好办法,将P2P网贷信贷活动记录纳入央行征信体系,这样既增强借款方违约成本,也强化借款人的守信意识,有效帮助P2P平台较少违约发生。

4、改善 P2P信贷平台信息不对称,提高信息透明度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数据由平台自愿披露,大多平台对外不公开的数据或披露信息不全面,公开数据的真实性也无从考证,使得人们对其的合法性、合规性存在严重质疑,作为一种资金借贷的金融服务平台,信息对称、透明是促进其发展重要因素。国家应该加紧完备P2P网络信贷公司相关披露制度,提高公司的信息透明度,让 P2P网络信贷呈现一种安全可信的风貌。对于其备付金情况以及平台交易量进行披露,可以供投资人参考,减少其投资的盲目性,也可以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减少平台非法集资的可能性,促进网贷平台健康发展。

(二)从平台本身方面,借鉴经验,提供风险管理能力

1、严格信用审核流程,提高信用甄别技术

P2P网贷平台严格贷前信用审核,控制审核通过率,提高信用甄别技术,开发或购买的风险识别系统。如宜信使用的基于数据库技术FISO系统,为用户评级,为出借人提供参考减少盲目的投标。基于大数据分析评价系统,可以大大提高审贷的客观性,效率和科学性。在科学评估借款人信用等级前,应注意考察借款者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充足性。目前,P2P网贷信用评级所参考信息以及交易数据在还原和构建一个人的信贷违约层面,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大量引入外部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才能构建信用评估模型。

开发防欺诈系统,提高信息鉴别能力。将审贷系统与人工相结合,注意总结违约人特征,提高信用鉴别能力。同时,也要做好贷后贷款还款状况的检测,提供还款提醒服务,减少非主动违约情况发生。

2、控制信贷规模,提高违约成本

贷款额度小,借款人违约成本相对高,这有利于降低了借款人的违约率,从而减少坏账率。在借款人申请借款初期,P2P网贷平台应该要求贷款人提交详细证明资料,全面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如有发现有碍还款事项,采取不借款或者降低借款额度。在批准放款时,注意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小额信贷额度限制。

网贷平台也应采取措施引导出借人分散投资,降低风险。如拍拍贷,对符合分散投资规则的人提供本金保障激励,也可以通过控制每种借款标的投资额度,从而帮助出借人有效分散风险。也可以借鉴prosper模式,创建“客户组”,提高借款人违约成本,鼓励组内借贷。

3、提高保证金的计提比例,运营资金与保证金隔离

目前,宜信对外称其坏账率为0.8%左右,保证金的计提比例为2%,实现两倍的覆盖与银行一致。相对于网贷,传统银行的贷款大多有抵押担保,一般情况下还款更加有保障;而P2P贷款大多无抵押,风险较高,不可否认宜信与同行业相比,风控体系较完善,但其坏账率增加可能性很大,因为同行业其他平台坏账率大大高于宜信。例如2012年5月成立的非诚勿贷其坏账率为8.78%,2009年成立红玲创投其坏账率约为3.77%。因此建议网贷平台也增加保证金的计提比例,防止由于经济衰退或其他事件引发集中违约。

为了确保保证金真实充足,同时也为了避免危及企业自身资金安全,建议平台确保运营资金与保证金隔离,实现保证金的第三方托管。

4、加强信息披露,实现信息共享

网贷平台在建设好自身的黑名单制度的同时,应该积极争取纳入央行征信体系,增加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同时平台之间的违约人的信息以及交易记录应该实现共享,提高共同抵御欺诈能力,减少坏账发生。这一信息共享平台可以由行业自治组织建立,有利于加强对贷款人和融资平台的媒体和社会监督。在做好交易记录实现行业内共享的同时,网贷平台也增加保证金透明度以增强投资人信任,可以通过定期公布保证金的金额。

5、注意交易模式的合法性

对于大多数平台,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资金的划转流动,资金不通过本公司账户,风险较低。但对于采用流转债模式的平台,如果未找到贷款人之前,先要求出借人资金直接打入公司特定账户,就可能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因此,这类公司应增加交易过程透明度,提供债权真实性的证明,同时确保先与贷款人签订债权合同后再推荐给投资人,即在资金供给双方同时存在时才能发生资金流转,这样既避免非法从事金融活动,也能尽量减少公司资金占用。

6、利率范围控制

P2P网贷平台的贷款利率普遍较高,面临高利贷风险,应该根据借款需求合理设置利率范围。从借款需求来看,中等规模以上、业务稳定、有抵押担保物的企业可以获得银行贷款,利率集中在6%-10%之间。大部分小微企业和个人只能得到民间贷款或小额贷款,利率在20%以上。中间10%-20%的借贷市场尚属空白,资金需求旺盛,应该是网贷平台设置利率水平的合理范围,同时严格审核资金用途以及还款能力,在综合行业投资收益率的基础上,确定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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