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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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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编辑:张艳丽 出处:兵团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3-08-16 字体大:[大 中 小] 索引号:xjbt-3100-2013-00044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新兵发〔2013〕50号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7月6日兵团第八次司令员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30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范围的企业、团场、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雇工和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兵团工伤保险在制度政策、业务流程和网络系统等方面实行全兵团统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师级统筹,兵团直属各单位组成兵直统筹区(以下称统筹区)。兵团工伤保险逐步实现兵团级统筹。

第四条 兵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兵团工伤保险工作。各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财务)、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工作。

财政(财务)、审计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形成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经办、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财务)部门预算。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各统筹区应当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及资金来源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各统筹区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期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5%提取,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务垫付。储备金结余额达到统筹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时,当年不再提取储备金。

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办法由兵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兵团财政(财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兵团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资金由统筹区按照当期基金收缴总额的一定比例上解及兵团财务补助构成。工伤保险调剂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调剂。具体管理办法由兵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兵团财政(财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初次缴费费率,按照其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跨行业经营的单位,按所跨行业对应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其缴费费率。

团场的缴费费率由各师根据团场内部产业结构情况确定。

各统筹区建立工伤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每年根据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及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对应单位的下年度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提出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建议,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财务)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的,可以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经营服务面积、吨矿产品相应费率或国家、兵团规定的方式计算缴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实名登记、全员参保、动态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向统筹区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自经办机构受理工伤保险登记的次日为参保生效日期。

用人单位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在本统筹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五)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十一)工伤预防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 职工或其近亲属及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下达《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未提交有关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据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结论。

第十六条 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以下统称工伤),由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发《工伤(亡)职工证明书》,并根据医疗诊断情况,将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伤病情况,记入《工伤(亡)职工证明书》。《工伤(亡)职工证明书》由本人保管。

第十七条 兵团建立工伤认定委托调查制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调查工伤。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八条 兵师两级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兵团统一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各统筹区应从医疗卫生专家库抽取专家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五)疾病与工伤关联鉴定;

(六)工伤康复确认;

(七)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八)接受按规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兵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提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兵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再次鉴定时,不得选用参加原鉴定工作的专家。

兵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没有改变的,或者鉴定疾病与工伤无关联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经办机构在15日内完成待遇审核支付工作。

供养亲属申请享受抚恤金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

(二)被供养亲属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团场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或者养父母、养子女的收养证明。

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的,还应当提交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的鉴定,需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第二十四条 伤残职工在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认定为工伤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给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康复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兵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条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应当与公布的康复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住院治疗需要陪护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派员陪护或者按月发给本统筹区所在地方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陪护费,住院治疗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陪护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本人自愿提出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伤残津贴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区所在地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27个月,六级伤残为24个月;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1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30%。

第二十九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统筹区所在地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21个月,八级伤残为18个月,九级伤残为15个月,十级伤残为12个月。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9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7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

第三十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兵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兵团财政(财务)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兵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的资格,按职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但待遇标准低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二条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应当每年第二季度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的应当清算工伤保险费用,清偿项目和金额标准等按自治区及兵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兵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兵团财政(财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兵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第三人支付,第三人承担部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人无力承担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六条 享受工伤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一)应当提供生存证明而拒不提供的;

(二)违反工伤就医管理规定的;

(三)符合出院条件拒绝出院的;

(四)违反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

暂停情形消除的,应当恢复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和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工伤保险工作;

(二)负责制定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规划和职业康复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监督检查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

(四)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五)负责制定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康复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

(六)负责对服务协议履行、工伤保险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二)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负责保存相关记录;

(三)征缴工伤保险费;

(四)核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负责与工伤辅助器具机构和工伤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和统计工作;

(七)承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九条 参保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参保职工的名单、参保日期、缴费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并将公示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 对应的法律责任和事务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发生工(公)伤时,其残疾等级评定和抚恤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与工伤保险同性质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称统筹区所在地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与统筹区同级的地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兵团2004年4月21日发布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伤保险办法》(兵团令第2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伤保险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范围内各类企业、团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雇工和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条例》和本办法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师级统筹(以下称统筹区)。

第四条 兵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兵团工伤保险工作。各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各统筹区应当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六条 各统筹区应当设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期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5%提取,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务垫付,并将超出预算部分列入下一的工 1 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得超过统筹区上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由各师依据国家确定的工伤保险费平均费率和不同行业的基准费率,结合本统筹区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调整。

第八条 跨行业经营的单位,按所跨行业对应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其缴费费率。

团场的缴费费率由各师根据团场内部产业结构情况确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向所在统筹区经办机构申报登记。

用人单位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它费用。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一条 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及不认定工伤的范围,按《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 提出工伤(亡)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亡)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受伤人员的身份证;

(三)所受伤害的初诊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需另外提供相关材料:

(一)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因工出差、抢险救 灾、下落不明等证明材料;

(二)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有关处理证明;

(四)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死亡原因证明;

(五)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确认证明;

(六)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

申请者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受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1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据。对用人单位逾期未提交有关证据或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自工伤认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亡)职工认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以下统称工伤),由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伤(亡)职工证明书》并根据医疗诊断情况,将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 4 伤病情况,记入《工伤(亡)职工证明书》。《工伤(亡)职工证明书》由本人保管,作为享受工伤待遇的凭证。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五条 兵、师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设在本级的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

兵、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库中各科(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3-5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

(一)负责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可否延长的确认;

(三)生活自理能力鉴定;

(四)配臵辅助器具的确认;

(五)职业康复的确认;

(六)疾病与工伤关联的鉴定;

(七)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八)接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须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亡)职工认定结论通知书》;

(二)《工伤(亡)职工证明书》;

(三)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的诊断证明、工伤病历、影像等资料;

(四)本人身份证。

第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全的,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资料不齐全或鉴定工作中专家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医疗检查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补正材料或进行医学检查。补正材料和通知医学检查至写出检查报告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兵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提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兵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再次鉴定时,不得选用参加原鉴定工作的专家。

兵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再次鉴定结论没有改变的,其鉴定费用由申请人 6 承担。延长停工留薪期、配臵辅助器具以及进行职业康复的确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工伤(亡)职工认定结论通知书》、《工伤(亡)职工证明书》、《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及《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还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

(二)被供养亲属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三)在校学生的学籍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养父母、养子女的收养证明;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被供养人无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职工,在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认定为工伤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给予报销。

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和结算办法,由兵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其所在单位未实行因公出差伙食补助制度的,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出差伙食补助一般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要求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臵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或者辅助器具到达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臵,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应配臵辅助器具但不愿配臵而要求支付现金或护理费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按《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本统筹区所在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五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11个月计发,六级按10个月计发;

(二)五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27个月计发,六级按24个月计发。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未提出续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本统筹区所在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9个月计发,八级按8个月计发,九级按7个月计发,十级按6个月计发;

(二)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21个月计发,八级按18个月计发,九级按15个月计发,十级按12个月计发。

第三十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条例》规定的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以本统筹区所在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给48个月至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其中,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发给48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给54个月的工亡补助金;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发给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

第三十二条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兵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兵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违反《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一)应当提供生存证明而拒不提供的;

(二)违反工伤就医管理规定的;

(三)符合出院条件拒绝出院的;

(四)违反工伤辅助器具配臵管理规定的;

(五)其它违反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

暂停情形消除的,应当恢复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和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工伤保险工作;

(二)负责制定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规划和职业康复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监督检查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五)制定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配臵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

(六)负责对服务协议的履行情况和工伤保险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二)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负责保存相关记录;

(三)征缴工伤保险费;

(四)核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负责与工伤辅助器具机构和工伤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和统计工作;

(七)承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对用人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遵守服务协议,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亡)认定、行政复议中,需要对事故伤害及其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职工、经办机构、医疗服务机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据。

第四十二条 参保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参保职工的名单、参保日期、缴费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并将公示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 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该用人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工伤辅助器具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按《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经办机构对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医疗服务机构及辅助器具配臵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按《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妨碍工伤认定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执行公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实施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责令其改正;对逾期仍妨碍工伤认定或处理工伤保险行政复议案件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或因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职工所在单位上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区所在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是指与统筹区同级的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前一年内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学研究室文件

兵教研发[2010]4号

关于开展评选小学数学(人教版)教育教学论文活动的通知

各师教育局教研室、各直属学校:

接人民教育出版社小学数学室通知,2010年5月举行小学数学(人教版)教育教学论文评选活动,我室将选送部分论文进行评选。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论文主题。

这次征集的论文主要有以下7个专题、对现行小学数学(人教版)教材使用的体会、意见和建议等。

2、小学数学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实践。除了对小学数学一般教学方式的研究,还包括对《数学课程标准》中四个领域的具体教学方法的研究。

3、小学数学教学中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培养。

4、小学数学教学评价改革。主要包括对小学数学教学评价的研究和小学生数学学习评价的研究。

5、小学数学教师的专业发展。可以从小学数学教师的专业精神、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展开。

6.现代信息技术在小学数学教学中的运用。

7.小学数学教研活动的有效开展。

二、送评论文的要求

1、论文要根据数学学科的特点,围绕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育思想,有利于加强素质教育,提高兵团数学教育水平。

2、论文的主题是根据数学学科的特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体课题可围绕课程、教学、学习、评价、计算机辅助教学等领域选题。重点是课堂教学改革和教学评价以及现代教育技术在小学数学教学的应用。

3、论文观点要正确、鲜明、有思想性和启发性;对重要而有争议的问题,鼓励参与讨论,提出见解。论文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必要时配有典型课实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防止空泛议论,避免单纯介绍经验,力求具有新意。

4、论文叙述要条理清楚,层次分明,逻辑性强。论文文字要通顺、准确、简明、流畅、无错别字。论文字数在3000--5000字之间。并附有不超过200字的作者简介。

5、送评论文严禁抄袭。

二、论文评选办法

1、送评论文首先由兵团教研室和兵团小学数学教学专业委员会进行阅评,评出兵团级的一、二、三等奖优秀论文;在此基础上选出部分论文送交中国教育学会小学数学教学专业委员会,参加全国小学数学(人教版)教育教学论文评选活动。

2、被评出的兵团级优秀论文由我学会颁发证书。

三、送交参评论文的时间及其它

1、参评论文应一式5份,有条件的请附送电子文稿。2、论文要有封面及作者的姓名和单位及联系方式。特别注

意:姓名和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写在封面,不要写在论文正文中的前面或后面。送审论文要于2010年3月10日前报送兵团教研室。

3、参评论文原则上以各师教研室为送评单位,如有特殊情况也可直接寄我会。

4、每篇参评论文需交评审费60元。

联系人:杨卫平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民路卫生巷79号兵团教研室

邮编:830002

电话:0991——8830840***

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兵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 帐号:***218

开户行:新疆兵团分行乌鲁木齐市建设路支行

附加信息及用途:兵团教育学会(请注明小学数学论文字样)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教育教学论文通知

抄送:高继宏局长、黎兴平副局长

基教处师资处

兵团教研室办公室2010年1月8日印发

第四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论文题目

兵团经济管理专题课程结业论文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认识

物流2011级2班

2011 兵团经济专题 专业、班级 学课

【摘要】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性质这个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由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处在特殊条件下的特殊集团,它既不是简单的经济实体,也不是正规部队,兼有二者的属性,担负着屯垦戍边、保卫边疆、增强民族团结的历史重任。兵团也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一个具有综合职能的特殊的社会组织。

【关键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组织、特殊性

一、兵团的概况

1954年组建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着国家赋予的屯垦戍边的职责,是在自己所辖的垦区内,依照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自行管理内部的行政、司法事务,在国家实行计划单列的特殊社会组织,受中央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称中国新建集团公司。兵团现有14个师(垦区),174个农牧团场,4391个工业、建筑、运输、商业企业,有健全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金融、保险等社会事业和司法机构,总人口245.36万人,在岗职工93.3万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新疆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兵团的农牧团场、工交建商企业在依法向当地政府纳税的同时,几十年来坚持为新疆各族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支援地方建设,每年抽调大批技术人员到附近的县、乡、村举办种植、农机等各类培训班,推广先进技术;从1964年起,每年筹集资金帮助地方搞规划和建设,为各民族群众送医送药,给予各方面的帮助。为支持新疆工业发展,兵团还把已经建设起来的规模较大的一批工交建商企业无偿移交给地方,为自治区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贡献。

兵团作为新疆稳定、边防巩固的重要力量,坚持劳武结合,与军队、武警、人民群众共同在边境地区建立了”军、警(武警)、兵(兵团)、民”四位一体的联防体系,近五十年来在打击和抵御境内外分裂势力的破坏和渗透活动,保卫祖国边疆的稳定和安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在屯垦戍边中建立与地方政府的密切关系。兵团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遵守政府的各项法规和法令,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为新疆各族人民办好事、办实事,积极发展融合型经济,密切了与各族群众的血肉联系,做到边疆同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繁荣。

兵团的发展,始终得到了自治区各级政府和各族人民的帮助与支持。在屯垦初期,各族群众当向导,提供生产工具,给予各种支持;自治区各级政府给兵团划拨了大片的国有荒地和草场、矿山及天然林等资源,奠定了兵团发展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当多的政策都明确适用于兵团,促进了兵团和地方经济的融合发展。

在长期发展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有汉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回族、蒙古族等37个民族成分。垦区主要有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和天主教等,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口约25万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贯彻中央政府制定的民族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使兵团成为各民族团结的大家庭。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近五十年的发展,对加快新疆经济发展,促进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巩固边防,维护祖国统一,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兵团性质认识

(一)兵团不是国家机关或一级行政区域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与行政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国家机关由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中央国家机关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区域分为省、市、县、乡四级,各级与中央国家机关相对应,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在上述国家机关或行政区域的组成体系中,没有关于” 兵团”的内容。而且,在各类文件及领导的讲话中,从未有将 “ 兵团”作为一级国家机关或行政区域的内容。因此,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兵团不是一级国家机关或行政区域。

(二)兵团是社会组织 学者彼得.布芬认为,”社会组织”意指人类行为被社会性地组织起来的方式。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社会组织是指为了执行一定的社会职能,完成特定的社会目标、具有明确规章制度的一个独立单位,是正式化的社会群体。国家赋予兵团以屯垦戍边的社会职能,其直接目标是保卫边疆、巩固国防、推动和促进边疆地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兵团作为国家单列的受国务院与新疆自治区双重领导的党政军企合一的组织单位,具有其正式性与独立性。兵团通过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的规章制度,约束其内部成员与组织的行为,为保卫边疆、巩固国防、推动和促进边疆地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与进步而共同努力。可见,兵团是社会组织。

(三)兵团是企业型的社会组织

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目的是屯垦戍边,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直被归属于农垦系统,其所从事的是农垦事业,在计划单列前的相当长时期内直属农业部管理。所谓屯垦,指军队在屯营的地方开荒种地。从广义上说,是指国家通过驻扎军队和安置居民,大规模地开垦荒地和从事各种经济社会开发建设事业,以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所谓农垦,是指国家组织农民,在国有土地上使用现代机械和科技,大规模地从事以农业为主的生产建设事业。由此可见,不论是 “ 屯垦”还是 “ 农垦”,组织生产建,实现经济发展,都是 “ 垦”的直接目的。这是兵团这一社会组织具有企业性质的根本表现。“ 兵团要实行企业管理”、“ 兵团是一个大型垦区”、“ 兵团是一个综合性经济组织”等论述都说明了这一点,尤其在中发[1997]17号文件中提出组建新疆生产建设集团公司之后,这一性质体现得更为明显。

(四)兵团是具有综合职能的特殊社会组织

兵团是企业型的社会组织,但兵团并不企业,而是一个具有党政军企综合职能的特殊社会组织。所以如此,在于兵团的存在具有极强的社会性、政治性,其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军事性、宏观性和大局性的影响。这使得兵团这种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为充分发挥兵团的作用,必须要赋予兵团以综合职能。1981年邓小平同志指出恢复后的兵团,“ 任务还是党政军结合”,即为适应新疆综合性开发要求、适应新疆稳定和发展双重需要而采取 “ 党、政、军合一”的特殊组织形式,以集中执行屯垦戍边这一综合任务。兵团自上而下建立的各级党组织,对兵团事业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兵团通过公检法司劳等管理部门,行使部分政府职能,自行管理内部行政司法事务。兵团有一支以武警为主体的武装力量,行使着保卫边疆、巩固国防的军事职能。兵团的174个农牧团场和5000多家工交建商企业,承担着经济建设的职能。兵团的教、科、文、卫等社会组织系统,承担着企业办社会的职能。这之中,” 党”是领导核心,“ 企业”是基础和载体,” 政”和 “ 军”的职能均依附于企业这一基础与载体之上。可以说,党政军企职能的综合,是兵团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最大区别。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兵团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一个企业型的具有综合职能的特殊社会组织。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现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The Xinjiang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Corps)受中央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的双重管辖,享有省级的权限,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兵团的党务和税收事务由自治区分管,而行政、司法、经济、财政等则由中央政府管理并依照国家法律自行管理内部的行政、司法事务。在统计方面,兵团的人口和面积一般都计入地方政府的统计中(兵团四个城市除外),但国民生产总值等则单独列出,不计入自治区的数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管理体系主要有兵团、师、团三级。兵团和师均设第一政治委员、政治委员、司令员或师长三个主要职位。兵团的司令部设在乌鲁木齐,曾迁至石河子,后又迁回乌鲁木齐市。

兵团第一政治委员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兼任。兵团党委书记、政治委员兼任自治区的党委副书记,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接任命,党内级别为中央委员。兵团现任政治委员和司令员分别是聂卫国和华士飞。

兵团的师大都与自治区的地区行政中心分别对应,由相应的地委书记兼任师第一政委。师另设专职的政治委员和师长。

兵团的团级单位除了团场外,还有农场、牧场等,一般统称为”农牧团场”,行政级别为县处级。团场编以数字番号。四个师实行师市合一体制,如石河子市(建立于1975年,为新疆最早的城市之一,现为新疆第二大城市),后效仿石河子模式建立五家渠市,图木舒克市,阿拉尔市等。这四个市均为县级市。

在兵团总部、各师师部和团场密集的垦区,设有三级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机构,如:兵团公安局-农八师公安局-下野地垦区公安局,特例:兵团公安局-石河子市公安局(农八师公安局)-城区分局。

80年代以来,军团的武装连队改编为武警,整编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武警指挥部及其隶属的各支队、大队、中队。副军级建制的兵团军事部执行省军区的职责权限,即兵役动员、预备役编组、民兵工作等。兵团的各支民兵应急反应分队是新疆维护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经走过了48年的历程,经历了创建、发展、解散、恢复的曲折道路。现在正乘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决策的东风,昂首阔步进入新的大发展时期。历史证明:新疆兵团不仅为建设新疆、保卫边疆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而且具有不可估量的生命力,经受了困难、挫折等严峻的历史考验,在十分困难的征程中,谱写了一部战天斗地、威武雄壮、不断发展的光辉史篇,创造了人间奇迹。兵团过去和今后的历史地位、兵团人的伟大献身精神,应当得到符合历史实际的评价。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重要作用

(一)兵团已经成为新疆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

发展经济,既是兵团开发新疆、建设繁荣富裕而文明的新疆的历史任务,也是兵团自我发展、更好地履行戍边使命的要求。几十年来,兵团一直坚持不懈地进行经济建设。早在兵团成立之前,为了减轻新疆各族人民负担,部队一进疆,就一手拿枪、一手拿镐,投入大生产运动,经过三年艰苦奋斗,为兵团成立奠定了物质基础。兵团成立后,大规模进军塔里木、准噶尔盆地,建农场、办工厂、修学校,使荒无人烟的万古荒原呈现生机勃勃的景象。兵团创业伊始,缺乏资金,又大多战斗在气候和自然条件比较差的地方,遇到的困难是难以想像的。兵团人发挥了人民解放军艰苦奋斗、顽强拼搏、勇于和困难作斗争的光荣传统,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创造了人间奇迹。到2000 年底,兵团生产粮食117.57 万吨、棉花69.39 万吨,国内生产总值180.68 亿元,上缴税收 9.069 亿元[ 1],成为自治区重要的经济力量,使自治区经济实力更为强大,经济更为繁荣。不仅如此兵团还承担着本应由国家承担的30 多万离退休人员绝大部分的离退休费及社会事业的支出,并先后两次向自治区移交了一批工商企业,如果把这些因素都考虑进去,兵团经济总量将更多,对自治区的贡献也就更大。

(二)兵团是守卫边防、维护祖国领土完整的重要力量

兵团从成立到现在,一直忠实地履行着戍边任务。中印边界反击战时,兵团担负了后勤支援任务,保证了后勤供应的需要及反击战的胜利。1962 年在前苏联策动的伊犁、塔城等地边民外逃事件中,中央、自治区党委一声令下,兵团立即抽调干部、职工、汽车及农机具,奔赴裕民、塔城、额敏、霍城等县的边境地区,执行代管庄稼、代耕土地、代牧牲畜的三代!任务,并承担

三代!费用。此后,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指示,先后在边境一线组建几十个农牧团场,沿中苏边界形成了一条10至30 公里的边境农场带,筑起了一条屯垦戍边的国防屏障。这不仅保证了边境安宁与稳定,而且结束了长期以来外国不断蚕食我领土的历史,为维护祖国领土完整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几十年来,兵团一直和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担负着祖国西部2017 公里的边界守卫任务,定期巡逻、守土卫国、保境安民。在当前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不断制造事端的情况下,守好边防,对新疆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的贡献更是功不可没。

(三)兵团是保证新疆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解放初期,这支部队就进行了英勇的平叛、剿匪斗争,接着又投入建立地方政权、减租反霸、土地改革的运动,保证了新疆解放初期的社会稳定。兵团成立后,以稳定新疆为己任,继续进行了剿匪斗争。对于长期存在的民族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兵团始终把平息**及突发事件放在压倒一切的位置。巴仁乡事件及伊犁

二五!事件发生后,兵团民兵根据自治区党委指示,立即奔赴出事地点与当地干部、群众一道,平息**,恢复社会秩序。兵团在稳定新疆大局方面是有功的。兵团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威慑力量。邓小平把兵团称为稳定新疆的核心力量,是对兵团在新疆稳定中的作用、地位的高度评价。

五.组织的特殊构成

“屯垦戍边”的使命。兵团的总体特征是: “受命于特殊的历史条件,根植于特殊的地理环境,依托于特殊的组织形式,承担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兵团具有准军事化的特点实行兵、师(局)、团、营、连、排、班的部队体制。执行着部分政府职能,它有工会,计委等政府机构。同时,还要担负一些所谓国家专政机关的职能,如镇压**、兴办和管理监狱。兵团是以汉民族为主的多民族农垦队伍,据有关的统计,汉民族占有88%以上。这种以汉民族为主体的组织形式,在边疆发生重大事件的情况下,可以发挥稳定边疆,巩固国防的作用。”两圈一线”的布局。兵团的174个农牧团场大多是在”两圈一线”的布局。兵团的174个农牧团场大多是在1950~1955年建立的。新疆多大,兵团多大,它所辖面积约20万平公里,主要分布在新疆的15个地州及边境地区。在布局上,更多地考虑了当时剿匪和今后的守边任务,形成了点多、面广、布局分散的”两圈一线”格局。由于农场根据战略和政治的需要,多集中在边远、高寒、干旱缺水的少数民族聚集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极其恶劣,先天的不足造成了脱贫难度的加大。即使脱贫了,也会反复出现返贫现象。如1999年,因遭受自然灾害和农产品大幅降价等因素的影响,已经实现基本脱贫的22个边境农场就几乎100%返贫。管理体制的混乱。现今的兵团依然保留着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农耕都要实行统一播种,统一收购,统一价格等五统一的方式。指令性计划占生产计划的95%。团场承包者的收入中还包括要上交团场的各种费用,职工承担了完全的土地风险。兵团管理机构则获取了三方面的利润: 土地租金、对投入生产要素的价格控制,对农业产出品的价格控制。因此,兵团土地契约形式着重于财富的再分配而不是财富的创造,对职工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不公平的”剥削”。

【参考文献】

[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史志编纂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鉴(2000)[ 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 2 ] 《新疆建设兵团统计年鉴》 编辑委员会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 3 ] 新疆通志(第37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98.61.[ 4 ] 兵团计委调研组.兵团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分析和建议.载新疆农垦经济,2003,(3).[ 5 ] 李新.新时期兵团边境反贫困战略的思考.载新疆农垦经济,2005(7).(新疆兵团边境农场戍边使命与反贫困战略协调研究成果)[ 6 ] 孙柯.后兵团时代的军垦困境.载新西部,2004,(11).[ 7 ] 兵团党校科研处.兵团农牧场改革探索.新疆科技卫生出版社,1998.[ 8 ] 陈海泉.新疆兵团土地契约制度研究.新疆农业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 9 ] 李僚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地位研究.载新疆农垦经济,1997,(2).[ 10]郭 刚.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 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 5-11.[11]《新形势下关于兵团性质的哲学思考》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新疆兵团史料选集》 第三辑(内部),第 10 页。

[1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鉴》 1991年,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第五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学研究室文件

兵教研发[2012]3号

关于印发《2012 年兵团教研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师教育局教研室,各直属学校、二二二团学校:

现将《2012年兵团教研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2012年兵团教研工作要点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工作要点通知

抄送:高继宏局长、黎兴平副局长

基教处师资处

兵团教研室办公室2012年2月20日印发 附件:

总结经验展示成果,均衡发展全面推进

——2012年兵团教研工作要点

2012年恰逢义务教育课程改革10周年、普通高中课改第二轮开局之年。为了把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施10年来的经验、问题认真总结、疏理,把好的做法、经验、成果加以展示,相互学习、交流和借鉴,以达到进一步深化改革,共同提高质量实现均衡发展的目标;普通高中课改以围绕人才培养模式和改变学习方式为目标,认真总结和挖掘第一轮课改成功经验,特别是对2011年普通高考的总结与反思,进一步完善课改体系和具体操作,提高质量,确保兵团高中教育的优势。结合兵团基础教育2012年的整体工作要求,提出2012年兵团教研工作要点。

一、加强政治学习,努力提高理论水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兵团教育规划纲要,坚持“教研优先、教研兴教、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目标,加强政治学习和理论学习,不断丰富自身内涵,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履行好“研究、指导、管理、服务”的职能。

二、破解“双语”教学难题,力争初见成效

实行“双语”教学是国家、自治区和兵团为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少数民族青少年学习交流先进文化、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民生工程,无论从政治、经济、社会层面看都具有积极作用和现实意义。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面临认识模糊、师资匮乏、措施不当等困难。兵团已明确向国家相关部委承诺,用三年的时间,使兵团中小学双语教学走在自治区的前列。2012年成为兵团实施双语教学初见成效并稳固推进的关键之年,此项工作必然成为兵师教研部门今年工作重点之一。为此,应努力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除做好学校领导和教师的认识教育工作外,重点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讲事实、摆道理、现身说法等途径使此项工作的意义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进而

积极配合,积极参与;二是严把师资入口关和加大师资培训的力度。今后,招聘双语教师严格从思想素质、语言能力和业务素质三个方面考量、选拔,有条件的师市也可从特岗教师中招聘合格的双语教师。配合行政和人事部门加大现有双语教师培训力度,实行“培训上岗、不合格再培训,再不合格调岗”的用人机制。三是注重质量跟踪、反馈和评价,开展并做好行之有效的“双语”教学教科研工作,在去年农三师兵团“双语”教学现场会成功举办的基础上,今年择机举办“双语”教学研讨会,进一步探索“双语”教学的有效模式和改进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做实做好。

三、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培训和教科研工作

落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将学前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前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兵团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和团场学前教育推进工程。由于历史的原因,学前教育师资普遍存在低学历、非专业等现象,加之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还未出台,没有系统的课程体系和标准,更没有相对成熟和稳定的教材、器材等,在各级各类幼儿园中普通存在“幼儿教育小学化”和“幼儿教育随意化”等倾向,甚至一些正常的教学内容和活动都被列入收费范围,严重影响了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为此,2012年兵师教研室要把学前教育中的师资培训和教科研工作也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并开展幼儿园分类定级评估工作。待时机成熟,拟成立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以加强此项工作。

四、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仅事关社会、人民对教育是否满意,更事关每一个孩子是否享受到公平教育。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1-2020)》,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目前单从学校硬件建设来看,学校之间的差异不大,但在内涵发展和办学质量方面还是存在不小差距。对此,兵师教研部门肩负更为艰巨的任务。一是均衡发展不是“削峰填谷”搞平均主义,既要鼓励优质学校做好示范引领作用,教育教学更加开放,又要帮助薄弱学校以各自的优势为突破口办出特色,并通过一些办学模式全面提高质量;二是处理好均衡发展过程中的“输血”与“造血”的关系,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既要在人、财、物等方面适当向薄弱学校倾斜,学校内部更要挖掘潜力,加强管理和教科研,注重内涵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跨越式发展;三是加强区域联动,优势互补,各有特长,避免在师资、生源上恶性竞争,逐步实现各学校良性循环发展。

五、实施新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

从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新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将正式启用,中小学将使用修订后的新教材。为此,兵师教研部门应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1、明确要求。认真做好配套教材的选用、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的调整、教学条件和辅助资源的配置工作,保障新课标的实施;兵师教研部门要将新课标的实施作为今年及今后一个阶段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重中之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新课标的理念贯穿到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将新课标的各项要求落实到课程教学的各个环境,确保新课程标准吃得透、拿得准、落得实,确保新课标平稳过渡。

2、组织学习。各级教研机构要率先学习新课标,深刻领会课标修订的目的和意义,切实提高对课标的认识,增强对新课标实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教研人员要认真对照新老课程标准,深入了解课程标准修订的重点,进一步明确新课程标准实施的难点,科学制定各学科新课程标准的实施方案。

3、组织培训。今年上半年要围绕新课程标准实施,开展三个层面的培训工作。以兵师两级教研员为对象,兵团组织开展新课程标准培训者培训;以学校学科教研组长为培训对象,师组织开展骨干教研员培训;以义务教育学校全体教师为对象,学校组织全员培训;确保今年秋季开学前所有义务教育教师均经过新课程标准培训。

4、强化落实。兵师教研和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课程改革实施纳入专项检查和督导范围,对课程方案的执行、课程标准的实施、配套教材的选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管理等加强检查指导,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各师在秋季期末前组织一次针对新课标实施的专项调研或检查,为进一步安排部署新课程标准实施工作提供依据。

六、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深化义务教育课改,完善普通高中课改

义务教育课改已近十年,可谓“十年磨一剑”。经过广大教育工作者10年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12年应把这些课改的成果充分展示,并进行深化,特别是农牧团场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探索一些适合自身发展的办学思路和教学模式。杜朗口中学的教学模式虽然不能复制,也不能照搬,但对农村和农场学校还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希望兵师两级教研单位认真总结、吸收和探索,特别是积极探索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模式和方法,加大课程建设、课题研究、专家指导的力度。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改革。普通高中课改经过三年推进已初步建立了新的课程体系,各普通高中也在自身课程建设、课堂教学改革、考试与评价、教学资源开发与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通过2011年新课程改革后的第一次高考发现,许多高中教师对高考命题立意不清,对高校招生在学科能力和综合能力方面的要求不清,因此在教学中不能科学系统地针对学生的学科能力和综合能力培养制定教学计划,一味地增加高考学科的课时,而其他对学生发展有重要作用的课程则采取减课时、减内容的不当做法,甚至出现违反教育规律的教学行为。今年对普通高中课改重点放在提高教师对培养学生学科能力和综合能力的认识、提高教师对学生学习能力的评价水平、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上,这就要求教研部门和广大教师改进课堂教学,改变学习方式,以效率和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使所有普通高中能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制定的课程方案、课程开设与管理,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

七、加强中小学校德育科研和校园文化建设方面的研究

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指导纲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等。2011年10月兵团召开首届兵团德育示范校和校园文化建设现场会,在受到表彰的两批共37所兵团德育示范校的评估验收报告中,无一不被指出“缺乏德育教科研”,没有德育就没有教育。对此,应引起兵师教研部门的高度重视。今年拟通过研讨或征文形式把此项工作开展起来。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文化强国战略和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一切的思想,首提“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作为文化教育领域,用文化教育人、用文化感染人、用文化引领人是我们的责任,在校园文化建设方面,特别是在打造适合师生成长发展的校园文化,包括课程文化、课堂文化等方面做一些有益的探索,进而指导学校文化建设工作。

八、加强教研队伍自身建设

一是加强自身素质建设,包括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能力素质,让一线教师服、信、听、干!在兵、地树立良好形象;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包括岗位职责、常态工作、学习调研、培训提高、廉洁自律和准入等方面的制度;三是加强考核与评价制度,包括自上而下的考核制度、自下而上的评议制度以及对各级教研室和教研员的考核等。

九、继续加大中小学教师培训力度

国家和兵团花费巨资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培训,兵师教研部门肩负一定的培训任务,在形式上坚持国家培训、本级培训和校本培训相结合,在内容上更加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在成效上加大考核力度,不求人人过关,也要人人过堂,初步形成参培→收获(体会)→考核(考试)→跟踪→反馈→评价(分析)报告等流程。

十、进一步加强学会工作

各学科专业委员会是一支重要的教学研究力量,兵师教研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学会工作,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尚未成立的,可先做好前期筹备工作,待条件成熟按程序申报并制定章程;组织不全的,可在今年择机进行改造。但无论新建还是改建,都要积极开展工作和活动,而不只是一个摆设。

在新的一年里,工作繁杂、任重道远。兵团在新疆的经济、社会中发

挥着“三大作用”,兵团教研在兵团教育中也应发挥三大作用:智囊、引领、助推。切实把兵团教研打造成为“五个中心”即教育发展咨询、服务中心,现代教育理论引领、转化中心,教师专业成长指导、培训中心,教育质量分析、诊断和改进中心。为进一步提高兵团中小学教育质量、推进新疆和兵团实施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贡献我们的力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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