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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基〔2007〕59号)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20-22408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21:35: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基〔2007〕59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教基〔2007〕59号 【发布日期】2007-10-11 【生效日期】2007-10-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闽教基〔2007〕5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福州一中、福建师大附中:

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的办学行为,保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顺利进行,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人员在认真总结,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省教委印发的《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闽教〔2000〕中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到所属各高中学校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教学常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高度重视和认真执行《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要向教育行政工作人员和全体师生公布,并组织宣传学习;要结合贯彻实施,对高中学籍管理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改进工作;要加快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设步伐,实现普通高中教育管理现代化、信息化,使我省学籍管理逐步科学化和规范化。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第四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学校)制订的招生方案,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填报的志愿、招生考试成绩及三年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考生的德、智、体、美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五条第五条 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20个班。班生数不得超过54人。

第六条第六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第七条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随父母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具体招生办法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第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求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可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可获得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第九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15天内编制新生花名册(附表1)和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十条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家访,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业成绩(含综合实践活动、学科模块学习及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下同)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成绩考核办法按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和《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模块学习评价及学分认定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评价情况应记入学生学习报告单和学籍档案。

外国学生免修思想政治课。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可实行考试,成绩评定可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综合实践活动、艺术(或美术、音乐)、通用技术实践操作以及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等可实行考查。考查成绩原则上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评定。学校可依据课堂表现、课内外作业、周(日)记、提问、实验操作、书面测验、作品展示、朗读、背诵等方式综合评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学生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要体现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实行学业基础会考制度,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学业基础会考,并将学生的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生因模块学习评价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重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核,重考合格后可获得学分;重考仍不合格的,允许重修或改修其他模块(必修模块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模块不能放弃)。重修要在接到必修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的一学年内完成。

对参加省级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允许其在校期间多次参加重考,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录。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学科学业成绩,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或结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科学业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查作弊者,该生该模块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重考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重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在高中学习期间,凡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或同意组织的学科竞赛获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免修相应学科必修模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其获奖学科可免于参加全省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载为A等级。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年总评中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模块考试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且在同一学年内经重考,仍有三个以上必修科目所有必修模块学习评价都不合格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予以留级。

学校应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由于办学条件的限制,实行留级制度有困难的学校,可允许学生带科升级。高三年级的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表2),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八周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其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出国探亲或出国(出境)留学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同意休学,并保留学籍两年。学生的有关材料由学校保存备查。

凡经同意保留学籍的出国(出境)留学生,在学籍保留期间,需回原校就读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学籍保留期满,未回校就读的,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的,可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继续休学一年。

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时,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及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应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习。

第六章 转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须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转学申请表(附表3)、户籍本原件和复印件、转学证明(附表4)、学生学籍卡片及新生入学录取登记表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生数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未落实转入学校之前,转出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如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转学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除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引进人员、现役军人、军转干部等子女转学,各设区市可制定具体办法,在手续办理上予以优先。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转入学校应将其编入转出时的所在年级。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退学一年后,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可采取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应按校务公开规定实施。其中发给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的,需经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在学校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坚持以教育为主,积极配合家庭、社会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及年段长提出,经政教(德育)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在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申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须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除上述程序外,还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见面。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家长申诉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并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及高三年最后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对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或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有正当理由并在专门教育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回原学校或转到其他学校学习。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未成年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高中修业期为三年。学生修业期满,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以上;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基础会考;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附表5)。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表6),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学籍卡片,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两年内,参加原学籍学校组织的学科学业成绩考核,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或参加学业基础会考重考后合格,符合毕业标准的,由原学籍学校与应届毕业生一起编制名册(附表7),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并收回结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华侨子女、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毕业总评不合格的,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毕业证书,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附表8),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第九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用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学生注册后由教务处编列学号,设立学籍卡片(附表9),永久保存。学生学号用十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三、四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编号(附表10);第五、六位表示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高中学生的学号应前冠“G”字母。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学籍卡上应注明学生身份证号。省外转入的学生,由学校重新编排学号,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高中新生花名册、学生学籍卡片、在校生分班名册、高中毕业生花名册、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表11)、转学及学历证明存根及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将新生花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及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并于新学期开学后15天内汇总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要求一致,同步进行。

转学学生的学籍卡由转出学校复制一份留存,并将原件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学生家长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家长自带送达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及时将转学证明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在开具转学证明和发放毕业(结业)证书上弄虚作假、涂改学籍档案、无正当理由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或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转学、退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对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厦门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厦门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开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各校教务处应有一位主任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学籍管理员主办日常的学籍管理和质量分析事务。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共同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我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或市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当年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政策规范录取。录取名单须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验印后方可生效。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五条 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20个班。实际班生总数不得超过54人。

第六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 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书面申请延期注册,经同意后,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送交未报到名册。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工作或者居住但户籍不在我市的流动人口子女,已随父母在我市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我市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具体招生办法依据当年市教育局的招生文件执行。

第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求在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可参加我市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成绩合格者,进入我市各级普通高中就学,可获得学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籍学生非本市初中毕业,高中阶段确需到我市就读的,可申请就读职业类学校和普通高中。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华侨及外籍学生申请在厦就读普通高中,应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本:

1.市侨办或外办的介绍信及复印件;

2.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3.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监护人拟写的负责该生教育、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5.初中学历的相关证明及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非起始年段);

6.因特殊情况,申请入学学生在厦无法由直系亲属当监护人而委托他人的,应出示公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提供完整后填写《境外学生借读申请表》(附表4),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入学资格后指导家长自行联系学校,由学校研究同意后,办理入学手续。具体流程:①市侨办或外办开具介绍信②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入学材料③指导家长自行联系学校,接收校同意并盖章④接收校为区属学校的,《境外学生借读申请表》须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⑤将办理完整手续的表格回送一份到各盖章单位备案。

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胞子女因家长在厦门市购臵房产、投资或受聘于在厦企业及其他特殊原因申请在厦就读普通高中,应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本:

1.市台办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附表5)一式四份;

2.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3.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监护人拟写的负责该生教育、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5.初中学历的相关证明及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非起始年段)。

6.因特殊情况,申请入学学生在厦无法由直系亲属当监护人而委托他人的,应出示公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入学资格后指导家长自行联系学校,由学校研究同意后,办理入学手续。

具体流程:①到市台办填写《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一式四份),由市台办签署意见并盖章②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入学材料③指导家长自行联系学校,接收校同意并盖章④接收校为区属学校的,《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须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⑤将办理完整手续的表格回送一份到各盖章单位备案。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可获得学籍。

在我市就读的港、澳、台、侨及外籍学生可参加我省组织的高中会考,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可按规定发给相关证明,符合毕(结)业条件,发给本校毕(结)业证书。

第九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15天内编制新生花名册(附表1)、新生未报到名册(附表2)、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表3)和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教育行政部门须对照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验印的录取名单,对新生花名册进行验核后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各校未报到名册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局直属校直接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学校不得接收寄读生或旁听生,学校有责任告知家长由此引起的学籍、会考报考、高考报考等方面的问题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自行负责。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书面请假,并经家长、班主任签字;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家访,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业成绩(含综合实践活动、学科模块学习及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下同)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成绩考核办法按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和《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模块学习评价及学分认定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评价情况应记入《学生素质报告册》和学籍档案。

外国学生免修思想政治课。

第十三条 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可实行考试,成绩评定可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综合实践活动、艺术(或美术、音乐)、通用技术实践操作以及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等可实行考查。考查成绩原则上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评定。学校可依据课堂表现、课内外作业、周(日)记、提问、实验操作、书面测验、作品展示、朗读、背诵等方式综合评定。

学校对学生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要体现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实行学业基础会考制度,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学业基础会考,并将学生的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因模块学习评价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重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核,重考合格后可获得学分;重考仍不合格的,允许重修,可以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的模块考试,或改修其他模块(必修模块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模块不能放弃)。重修要在接到必修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的一学年内完成。

对参加省级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允许其在校期间多次参加重考,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录。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学科学业成绩,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或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科学业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查作弊者,该生该模块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重考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参加重考。

第十八条 在高中学习期间,凡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或同意组织的学科竞赛获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免修相应学科必修模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其获奖学科可免于参加全省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载为A等级。

学生申请免考时,应填写《厦门市普通高中学业基础会考免考申请表》(附表6),提供学科竞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我市会考部门核准,报省会考办备案。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年总评中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的学分,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模块考试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第二十一条 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且在同一学年内经重考,仍有三个以上必修科目所有必修模块学习评价都不合格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予以留级。

学校应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由于办学条件的限制,实行留级制度有困难的学校,可允许学生带科升级。高三年级的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休学的书面申请(附表7),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疾病证明书、疾病检验报告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八周以上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其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出国探亲、出国定居或出国(出境)留学,应向学校出具学生本人的出国签证、护照、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的出国(出境)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或休学手续。办理休学的,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休学的,可保留其学籍一年。学籍保留期满一年后,未能回校就读的,可由家长申请复学后继续办理休学,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继续休学一年。学生的有关材料(含签证、护照、户口簿的复印件等)由学校保存备查。

凡经同意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的出国(出境)留学生,在学籍保留期间,需回原校就读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学生本人的成绩和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学籍保留期满,未回校就读的,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五条 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的,可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继续休学一年。

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填写《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登记表》(附表11)。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时,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及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第六章 转学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由外省、市、县迁入我市,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须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我市同一辖区内普通高中之间以及本市不同辖区非同级普通高中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若因特殊原因确须转学的,该生中考成绩必须达到拟接收校当年的录取分数线,并通过学校的转学水平测试,达到接收条件,由转入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及市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入学。

跨省、市、县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外地高中学生要求转入我市省一级达标高中,必须提供原就读校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原就读学校确系当地省一级达标高中(或重点中学)证明,经测试合格,由转入校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市教育局提交书面报告(附表10),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转学申请表(附表8)一式四份或一式五份(转出、转入学校、双方教育行政部门及市教育局各一份);

2.我市常住户籍本原件和复印件;3.转出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附表9);4.学生学籍卡片(含已学模块学分证明);5.经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机构盖章确认的高中新生入学录取登记表;6.学生就学期间重读、休学等情况的证明材料(须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条 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生数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未落实转入学校之前,转出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如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转入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将转学证明回执交回该生原就读学校存档。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我市普通高中,民办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我市公办学校。

第三十二条 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学生转学,转入学校应将其编入转出时的所在年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定居或出国(出境)留学(须凭学生本人出国签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登记表》(附表11),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 手续的,经学校填写《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登记表》(附表11),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退学一年后,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即可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表彰和奖励可采取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应按校务公开规定实施。其中发给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的,需经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在学校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以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互相配合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及年段长提出,经政教(德育)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在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申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须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除上述程序外,还须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见面。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 9 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家长申诉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并有显著进步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撤消其处分,撤消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消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消者及高三年最后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或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有正当理由并在专门教育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回原学校或转到其他学校学习。

第四十一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为自动丧失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未成年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高中修业期为三年。学生修业期满,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以上;参加并全部通过规定科目的学业基础会考;综合素质评价总评达到合格者,准予毕业。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对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表12),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部门毕业证书专用章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学籍卡片,永久保存。

毕业证书编号由十二位数组成:从左至右1到4位表示毕业;5至8位表示由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9-12位表示毕业生顺序代号。

毕业证书验印时需提供下列文本:

1.厦门市高中会考办签章确认的高中学生学业基础会考合格成绩册,一式两份,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各一份。

2.毕业生花名册(附表12,即毕业相册)。

3.发给高中毕业证书的学生名册(附表13),一式三份,由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存档,一份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送交市教育局备案,一份学校留存(市局直属校直接交市教育局备案)

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附表14)。结业证书编号由十位个数字组成:从左至右1到4位表示结业;5至8位表示由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第9-10位表示结业生顺序代号。学校编制发给结业(肄业)证书的学生名册(附表15),送交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两年内,参加原学籍学校组织的学科学业成绩考核,获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或参加学业基础会考后合格,符合毕业标准的,由原学籍学校与应届毕业生一起编制名册,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并收回结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

第四十四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华侨子女、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毕业总评不合格的,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毕业证书,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附表16),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申请学历证明流程:

1.学生在本地主流报纸上刊登毕业证书遗失声明; 2.学生向毕业学校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办理学历证明;

3.学校验核后持学生的学历证明和一份刊登有毕业证书遗失 声明的本地报纸到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第四十七条 学生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第九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用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各校应按规定及时与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联网报送数据。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四十九条 学生注册后由教务处报教育行政部门编列学号,设立学籍卡片(附表17),永久保存。学生学号用十位数编列:从左到右的头两位数表示入学;第三、四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编号;第五、六位表示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高中学生的学号应前冠“G”字母,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学籍卡上应注明学生身份证号。

省外转入的学生,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编排学号。第五十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1)高中新生花名册;(2)基层报表;(3)学生学籍卡片;(4)在校生分班名册;(5)高中毕(结)业生花名册;(6)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7)转学及学历证明存根及相关凭证资料;(8)学生奖励处分材料。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将新生花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及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并于新学期开学后15天内汇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统计工作要求一致,同步进行。

转学学生的学籍卡由转出学校复制一份留存,并将原件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邮寄至转入学校,或根据学生家长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家长自带送达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及时将转学证明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在开具转学证明和发放毕业(结业)证书上弄虚作假、涂改学籍档案、无正当理由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或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转学、退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对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一个月之后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档

大教[2005]77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局属各高中:

现将《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普通高中 学籍管理办法 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6月28日印发

大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根据《辽宁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中(含独立高中、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民办高中,下同)学籍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区市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普通高中以及校址在本行政辖区域内的综合高中、民办高中的学籍管理;市教育局对局直属普通高中进行学籍管理,并对全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实施宏

观管理。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升级、留级、奖励、处分、毕业、肄业和非

本市户口的学生到本市就读等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必须参加全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升学考试,按照升学志愿和考试成绩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必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持相关证明,到录取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报到入学又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由学校注销入学资格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开学后一个月,学校对入学的新生进行复查。对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建立学籍;对复查不

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

对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其它学校不得再予注册建立学籍。

第六条 学校要为新生编制《班级学生名册》,填写《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卡验印工作,一般于当年10月底以前完成。

第七条 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班额一般不应超过56人。特殊情况需增大班额,必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接收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插班复读。

第三章 转学

第八条 转出:户口迁出本市或迁至本市其他区市县(市内四区之间除外)、因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需在本市外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可办理转出学籍手续。

办理程序为:持户口迁移材料或父母工作调动证明等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持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转入:凡户口经由外省市迁入本市或在本市范围内迁至其他区市县(市内四区之间除外)、不在本市就读但户口在本市或按照市有关文件精神享受本市市民待遇的已经获得了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均

可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

办理程序为:持转学证(由区、市、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户籍证、中考档案(须有区、市、县以上招生部门及普通高中的录取证明)高中学生档案(学籍卡、学生登记表、会考成绩证明)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到相应学校。

外省市的省级重点高中学生转学,申请入本市省级重点(示范性)高中的,原则上安排到相应的重点(示范性)高中学习,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可根据学生户口所在地就近安排到一般高中。

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由本市普通高中转往外省市就读又转回本市就读时须转入原转出学

校。

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入的学生,也不得接受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条 不同类型的普通高中之间不允许转学。一般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重点高中,综合高中和民办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公办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一条 市内四区各学校之间、区市县内各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接收双方学校同意,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在民办高中范围内转学。

第十二条 从国外转回来的中国籍学生,由市教育局对其在国外的高中入学手续、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成绩和转入手续进行审定后,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外籍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就读,按相关规定安排就读。

第十三条 除转回外省市户籍所在地外,毕业年级的学生和正在接受处分期间的学生不予转学。

第四章 非本市户口学生的就读

第十四条 户口不在本市,父母在本市工作或投资已经在户口所在地取得了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可

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

办理程序为:持父母在本市工作或投资的证明、暂住证明、户籍证明、学籍所在的原普通高中出具的学籍证明,到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所就读学校对其进行正常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取得市内四区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到其他区市县学校就读,取得其他区市县普通高中学籍的不得到本区市县内其他学校和其他区市县学校就读。因特殊原因确需易校就读的,须持父母工作调动等相关证明,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填写《大连市普通高中学生易校就读审批表》(一式二份),并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易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由原校保留,就读期满后由就读学校提供有关学习成绩档案,回原校继续学习。

第五章 休学 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须持区县级以上(城市市级)医院病情诊断证明(诊断书证明的休息时间须达到三个月以上),同时要提交医院的病志、检验单、就诊及住院医疗费收据、保险公司理赔单据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须经班主任、教导主任签字盖章),学校同意后发给休学证明,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毕业年级的学生第二学期不办理休学手续,因特殊情况需办理休学的,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一年后因病未愈仍需继续休学的,要续办休学手续。学生连续休学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前参加会考的成绩仍然有效,不重复

参加会考。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须持区县级以上(城市市级)医院病愈证明、学生复学申请书(须经班主任、教导主任签字盖章)和学校开具复学证明,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可以降级按排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十九条 高中学生要求退学,由学生及其父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市教育行政部

门批准后方可退学并注销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除名,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父母,不发给任何证书:

1、经学校与父母多次联系帮助无效,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六周或累计旷课八周以上的;

2、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未复学,经学校与其父母联系仍未复学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

续的;

3、在非学籍所在学校就读超过一学年,未续办手续的;

4、由父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出国学习的。

第七章 升级 留级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各学科学年成绩、思想品德等达到学校升级规定的,按期

升级。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留级。如因特殊原因需留级,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留级,但要严格控制留级人数。高中毕业年级、重点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八章 奖励 处分

第二十三条 高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应给予奖励。奖励分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

部奖和单项奖。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可逐级评选为校、区、市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发给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书。

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给予单

项奖,并发给相应的证书。

受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严重违犯学校规章制度及社会公德行为的学生,应了解情况,分析原因,以教育为主,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少数屡教不改的,学校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要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在校生被依法劳教、少管、判刑,或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开除学籍。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需由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外,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注销学籍。

所有处分在通告之前都必须告知家长和学生。

第二十五条 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教育,不得歧视。经过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并在行动上确有改正的,应撤销处分。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一般应在三个月后。撤销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应在半年后。

撤销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提出意见,按原处分批准的权限,履行撤销手续及备案手续。学生受处分原因和撤销处分时间,应记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第九章 毕业 肄业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修习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各科成绩达到省市合格毕业的要求,发给《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修习期未满经申请退学离校或成绩未达到合格毕业要求的可发给肄业证书。《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号、验印,学校填写、颁发。毕

业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

第二十七条 每年九月底前,学校要将上一学所有毕业、肄业的学生姓名登记造册,并上报主管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中必须按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处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含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一律实行大连市普通高中学校统一表式。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中的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负责。学校要设立档案室,健全规章制度,指派专人保管学生学籍资料。学校领导和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所有的普通高中(含独立高中、完全中学、综合高中和民办高中),于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所有普通高中。

第3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以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第4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全省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5条 初中毕业生须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学生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取得学籍,市教育行政部门再将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6条 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1.弄虚作假冒名顶替;2.已被其他学校录取;3.高中阶段在籍或已毕业。

第7条 严格控制班额。班额一般为42-46人,不得超56人。第三章 转学

第8条 因户籍迁移外省、市、县或我省、市、县的学生可予转学。

第9条 转到外省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生或家长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转学证明”与转入地户籍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安排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10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11条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12条 从国外转回来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做相应认定,安排学校就读。

第13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第四章 借读

第14条 借读是指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役等特殊情况,学生频随父母跨省、市、县到其他学校临时学习。

第15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及学籍所在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向同级别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16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考核,并由借出和借入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盖章后,提供给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本省内借读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填写。省外借读学生的成绩和表现由借出学校提供成绩单和综合素质鉴定。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17条 学生因伤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以休学。

第18条 因伤病休学的,须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19条 学生休学期限为1学年,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2年。

第20条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二周,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二年以上,若无特殊情况,学籍予以取消。

第21条 学生因故死亡,学校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六章 退学

第22条 学生因患不可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木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以退学。

第23条 学生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24条 自动退学。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6周或累计旷课8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经学校报请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埋。

第25条 按规定退学的学生,学校不退学费。第七章 留级、跳级

第26条 我省普通高中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不存在留级与跳级。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27条 学生修业期满,修满《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144学分,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评定为合格,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均评定为C等级(含C等级)以上,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省教育厅统一制作、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丢失只予补发一次,收职工本费。

第28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修满《辽宁省普通高申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最低144学分,或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有一项评定为不合格及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有一项评定为D等级,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29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退学的,由学校出具就读证明。第九章 奖励、处分

第30条 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予公示,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31条 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法规的学生,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六种。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32条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33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发给肄业证书。第十章 管理权限

第34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提供学籍管理网络平台,检查、指导市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县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管理,学校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和管理。

第35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学籍管理专职人员和学籍管理专用设备。第十一章 附则

第36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37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辽宁省教育厅。

第38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9条 1997年省教委颁发的《辽宁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辽教委字[1997]33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五篇: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试行)(闽教基[2007]42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闽教基[2007]42号 【发布日期】2007-06-05 【生效日期】2007-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试行)

(闽教基[2007]4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省级达标高中: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福建省“十一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多渠道、多形式拓展普通高中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普通高中内涵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确保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顺利进行,我厅根据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和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需要,组织课题组在反复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定级验收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定级验收标准(试行)》进行了研究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学习,明确创建和评估达标高中的意义。新修订的《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标准(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创建和评估达标高中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基本原则,对申报资格、创建过程、具体评估标准和评分办法、达标高中的责任和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了重新规定,体现了国家和省对高中办学的全面、规范的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干部和教师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进一步明确创建和评估达标高中的意义,加强宣传,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达标高中创建和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统筹规划,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加大布局结构调整力度,争取政府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扶持农村优质高中发展,扩大农村优质教育资源。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调动学校及各方面的积极性,改善办学条件,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三、分类指导,扎实做好创建评估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对学校的分类指导,引导学校打好基础,抓好创建,既要重视硬件建设,更要重视软件建设,要抓住影响学校水平的关键问题重点建设。要通过创建和评估达标高中,切实推进学校的各项工作,使创建和评估的过程成为促进学校建设的发展过程、提升办学水平的过程。

四、动态管理,推动普通高中新一轮发展。凡2007年前确认的所有省一、二、三级达标高中,都要认真对照此次重新修订后的《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试行)》和《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标准(试行)》进行整改和建设。我厅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组按照新标准对这些学校进行复查。经复查,对达到新标准要求的学校,我厅将予以重新确认,并重新公布达标高中名单,对于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学校,将予以降级或撤消省级达标高中的称号。

附件:1.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学校自评表

2.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申报表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六月五日

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普通高中改革和发展,完善高中新课程背景下的达标高中建设和评估工作,提高普通高中教育的整体水平,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优质高中的需求,省教育厅在总结近几年普通高中定级达标评估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对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进行了修订。从今年起,对新申报的学校根据修订后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进行评估。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建设和评估达标高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现代学校管理和教育评价理论为基础,促进学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增强学校依法办学的意识,促进学校积极、主动与创造性地发展。

建设和评估达标高中旨在引导和激励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明确办学指导思想,规范办学行为,深化课程改革,加强学校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办出学校特色,逐步实现教育思想、教学内容、学校管理、教学设施和条件装备的现代化,在当地实施素质教育、课程改革和教育信息化建设中发挥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全省普通高中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二、基本原则

1、导向性原则。达标高中建设和评估要根据教育改革发展需要以及学校发展规律制定评估指标体系,以科学的教育思想、先进的办学理念引导学校改革发展,使达标建设和评估成为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

2、发展性原则。达标高中建设既要评估学校现有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要引导学校通过学校规划制订、学校教育实验项目确立、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专业成长、学校课程建设、学校管理以及学校评价等方面形成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机制,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3、过程性原则。达标高中建设和评估要充分关注学校建设和发展过程,要积极引导学校认真分析现状,明确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学校各项工作,不断确立新的发展目标,使达标建设和评估过程成为促进学校建设的发展过程,激励更多的学校积极投入到达标高中的创建过程中。

4、效益性原则。达标高中建设和评估应坚持“软件从严、硬件从实”的要求,既要重视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又要重视学校建设的成本效益,在校舍、场地、设备等“硬件”配置上,以满足办学的实际需要为原则,做到经济、实用、安全、高效,避免脱离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盲目追求豪华建设,浪费教育资源。

三、申报资格和评估合格标准

1、申报资格

凡普通高中(含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符合下列(1)至(4)项条件者,可申报三级达标高中;符合下列(1)至(5)项条件者,可申报二级达标高中;符合下列(1)至(6)项条件者,方可申报一级达标高中。

(1)学校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高中总规模不少于24个班,不超过60个班;每班学生不少于40人(外国语学校不少于30人),不超过54人。

(2)普通高中申请三级达标定级评估必须至少有两届高中毕业生,晋级达标须逐级申请,且在原级别确认满三年后方可申报。

(3)学校近两年没有发生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重大安全事故。

(4)学校能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没有在校园内举办“校中校”“校中班”和“复读班”。

(5)学校高中教师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的比例不低于下一级别评估标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比例不低于下一级别中级以上比例要求,其中申报一级达标高中的在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不少于20名。

(6)学校所在县(市、区)经“双高普九”省级评估合格或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省级评估为优秀。

2、评估合格标准

相应级别评估标准各项总得分不低于85分,其中第1项至第25项得分不低于60分,第26项至第34项得分不低于24分,同时符合以上要求的方为评估合格。

四、基本程序

确定为省级达标高中,须经创建、自评、申报、评估、确认等基本程序。

1、创建阶段。学校在充分发扬民主、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所要申报评估的级别,对照该级别标准的要求制订学校相应的创建发展规划,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学校创建发展规划进行论证和评审,评审通过的学校按照规划开展建设。学校基本完成创建发展规划任务后,由教育主管部门检查确认,并形成学校创建发展规划任务完成确认书。

2、自评阶段。学校充分发动广大师生员工,学习和对照评估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和测评,认真撰写自评报告(包括学校基本概况,创建工作做法,成效、特色及经验,存在的问题,整改方向及措施等内容),并填写好《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学校自评表》。

3、申报阶段。学校申报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县(市、区)教育局提交《福建省达标高中评估申报表》(设区市直属学校直接向设区市教育局提交申报表),经县(市、区)教育局签署意见后报设区市教育局,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并公示。对通过资格审查和公示(公示时间10天,下同)无异议的二、三级达标申报学校,由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评估,评估合格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必要时省教育厅进行抽查后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一级达标申报学校,由设区市教育局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接到申报后,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组成工作小组对学校的创建工作、自评情况进行现场了解和考察。经核实和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组织评估和审核。

4、评估阶段。根据不同的申报级别,设区市教育局或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赴校进行现场评估。评估采取查阅档案材料、随机听课、察看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使用情况,召开中层干部、教师、学生座谈会或个别访谈,进行校长现场答辩、问卷或社会声誉调查等多种形式逐项审核。专家组经集体讨论后形成评估意见,并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反馈。

5、确认阶段。赴校评估结束后,学校要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写出整改方案。对申报二、三级达标高中评估的,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和学校的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并形成市级评估书面报告,按规定的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0月底)上报省教育厅;对申报一级达标高中评估的,由省教育厅对省级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和学校的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并向学校授牌。

五、达标高中的责任

省级达标高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主动传播先进的教育思想、管理经验和教育教学成果;要坚持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不断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提高德育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综合素质的提高;要积极开展高中新课程实验,主动承担省、市教科研课题和实验项目,举办各种公开教学活动,充分发挥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要积极探索研究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的有效方法,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益,并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提高学生的学习成效,在减负增效方面发挥表率作用;要积极承担帮助相对困难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在教师培训、教学研究、教学设施等教育资源等方面提供支持,帮助对口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带动我省高中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要在推动本地社区先进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形成学校办学特色。

六、达标高中的管理

1、建立新一轮的学校发展规划制度。凡确认为省级达标高中的学校,需制定新一轮3-5年的学校发展规划,建立以科学规划推动学校发展的机制。同时,要将学校发展规划实施、完成的情况与校长任期目标考核制度结合起来。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达标高中建设的指导、支持,并在仪器配备、经费补助、高中招生、师资调配和学校评优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保证这些达标高中发展和提高的需要。同时,要对省级达标高中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检查。业务检查要重在帮助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总结办学经验,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3、实行省级达标高中定期复查制度。省教育厅对已确认的省级达标高中进行定期复查(一般三年左右),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开展专项督查。省教育厅将把复查评估、专项督查的意见和结果向被复查学校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当地政府通报,并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或委托设区市教育局进行专项督查。

4、实行省级达标高中动态管理制度。凡达到省三级以上标准的高中,省教育厅将确认其为优质高中。同时对达标高中进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经复查评估或专项督查,对已达不到原定级标准的省级达标高中,省教育厅将责成学校限期整改,经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原定级标准的,将给予降级或撤销省级达标高中称号;对办学方向和指导思想存在严重问题的;违反政策乱收费、乱补课、乱办复读班,受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领导班子或师生中出现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法律惩处的;因学校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以及在国家教育考试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检查、评估等重大活动中,学校集体舞弊或严重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经核实,省教育厅即予撤消省级达标高中称号。被降级或撤消省级达标高中称号的学校,自降级或撤消称号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达标高中或晋级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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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基〔200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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