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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互联网接入管理规定(含五篇)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20-45205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6 22:03: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xxx互联网接入管理规定

XXX单位国际互联网接入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XXX单位国际互联网接入管理工作,发挥互联网在我行各项工作中的作用,依据总分行关于信息化工作和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XXX单位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所有计算机及相关网络设备。

第二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国际互联网接入工作的软、硬件系统建设、日常运行及系统维护、以及互联网接入申请审核的技术意见。

第三条 XXX单位机关接入国际互联网使用专线统一接入方式,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其它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

XXX单位各县级支行、市分行营业部可根据需要选择以适当的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

第四条 XXX单位机关各部室申请接入国际互联网,须经信息技术部审核并报主管信息技术工作的行领导

批准。

审批程序为:各部室提出接入要求,本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信息技术部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信息技术开通接入,发放接入用户名与密码。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部室向信息技术部索取《XXX单位国际互联网接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并按要求认真填写。

2、本部室负责人在对《申请表》签署意见后送信息技术部审核。

3、信息技术部对《申请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4、主管领导签批后,信息技术部将办理结果(同意或不同意)书面通知申请部室。

5、申请部室持《申请表》到信息技术部办理接入相关事宜。

第五条 XXX单位机关国际互联网接入使用授权帐号认证方式,使用部室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不得私自出借其它部室或个人使用。

第六条 上网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范使用国际互联网,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保密等制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和我行业务工作秘密等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制作和传播妨碍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及淫秽色情信息。3、不得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4、不得从事危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6、不得访问非法及色情网站。、不得传递任何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不得在上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任何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不得将上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与农发行内部网络物理连接。

10、不得在国际互联网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11、不得随意扩散通过国际互联网络站点上获取的信息。第七条 自觉接受信息技术部对使用国际互联网络接入计算机和帐号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和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追究网络使用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相关当事人必须为其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执法机关。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互联网接入协议

合同编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巴州分公司

互 联 网 接 入 协 议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 】年【 】月【 】日于【 】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开展专线项目合作。为使甲方客户享受到优质、优惠、优先的客户服务,促进双方在移动通信和信息化建设方面更加深入广泛的合作。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深入合作为原则,双方达成业务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 乙方为甲方提供集团互联网接入业务,满足甲方互联网传输等功能,严格按照通信工程施工规范建成,技术性能上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

本网络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可对整个网络带宽有效管理,能够充分保证接入带宽的独立性和可靠性,满足互联网项目日益增长的带宽需求。

1.2乙方可根据甲方信息化项目的推广应用,提供具有移动特色的集团信息化服务,如:电子政务、移动办公等电子化应用服务,也可对集团信息化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可随时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

第二条 租用期限

2.1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 年,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执行。

2.2 如租用期届满,双方如无补充协议,则按本协议继续执行。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3.1 本协议项目租金计算标准,按照以下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月租费。

3.2 甲方租用乙方 M光纤电路 条,元/月/条;甲方于 年 月 日按照 元/月开始向乙方缴纳光纤电路租用费;

3.3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租用光纤电路费用按月以足额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托收的方式向乙方支付。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需提供相应的设备连接端口、设备安装位置及场地,并配合乙方完成相关数据的配置。

4.2甲方需配合乙方进行电路的调试和开通,并在电路开通后的使用期间内配合乙方的

维护工作。

4.3当电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故障的诊断、测试和修复。4.4甲方负责按时向乙方交纳网络使用费,收费标准见第三条。4.5甲方不得转租光纤电路。

4.6乙方为甲方单位布设综合布线、光缆或提供的设备,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具有使用权,乙方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给其他运营商使用。

4.7乙方针对甲方每年1月、7月广播电视大学考试,2月、8月新生报名,3月、9月计算机无纸化考试等期间对网速及网络稳定要求较高的需求,必须保证该期间网速和网络的稳定。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5.1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提供甲方 M光纤电路 条。5.2乙方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测工作。

5.3乙方负责提供光纤电路所需的设备,并负责开通该电路的相关工程和费用,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开通光纤电路供甲方使用。

5.4乙方为甲方的集团信息化项目建设无偿提供咨询服务,并提供甲方信息化项目的技术支持。

5.5乙方负责配合甲方进行光纤电路接入的调试和开通,并在协议期内配合甲方的系统维护工作。

第六条 故障处理

6.1 乙方应有专门部门每天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并安排故障处理。乙方发现故障或接到甲方的故障申报后,应立即组织修复,甲方应派专员予以协助。

6.2乙方应保证在2小时规定的修复时限内,修复发生故障的光纤电路,以保证甲方正常通信。

第七条 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

7.1 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项目下义务时,任何一方违约,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达不到协议约定的要求,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2 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八条 免责条款

8.1因不可抗力或政府管制行为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

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前述事由的一方或双方应于前述事由发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前述事由消除后 的30天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对于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10.1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在根本上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10.2 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0.3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解释。如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无法达成共识,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

10.4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巴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签字): 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篇:光纤互联网接入合同

合同编号:CTT0101DKH-2015-10-

使用中国铁通哈尔滨分公司电信业务的协议书

关于

甲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分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2015年10月

关于

使用中国铁通哈尔滨分公司电信业务的协议书

甲方: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光纤互联网专线接入的相关事宜,依据《合同法》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议内容

1.1甲方作为合法的电信运营商,采取光纤接入方式在南岗区红旗大街218号为乙方提供光纤互联网业务服务;

1.2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光纤接入互联网带宽为10M;

1.3乙方保证在协议有效期内使用甲方的各项业务,并且有新的业务需求优先与甲方合作。

第二条 资费标准及费用结算

2.1甲方免收乙方业务初装费;

2.2乙方因工作需要特申请1个固定IP,该互联网使用费1500元/月(含固定IP费200元/月,限流量为200G/月,每超过1G加收25元),年使用费18000元;光纤接入互联网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光纤使用费共计:180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或转账支票;

2.3乙方办理业务变更时按照甲方当时的资费标准执行; 2.4乙方使用甲方的光纤接入互联网不到一年申请迁移,应按甲方工程预算的50%支付迁移费用;

2.5如遇国家政策性资费调整时,甲方将在本协议资费标准的基础上及时进行调整;

2.6结算方式:采用预付(年)款方式,每年专线使用费在到期前的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全年专线使用费。

第三条 双方责任

3.1乙方在使用光纤接入互联网时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3.2乙方不得利用光纤接入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信息。不得利用光纤互联网专线从事法轮功等违法活动,禁止违返公序良俗的一切行为,一经发现,甲方将停止对乙方的互联网服务,乙方网络将不能正常使用,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不得擅自改变业务用途或转租;

3.3乙方应遵守互联网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挑衅信息, 承担信息安全责任以及配合甲方打击非法业务的协同责任;

3.4乙方应对自己的光纤接入互联网网络安全负责,因自身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负责;

3.5甲方负责将线路铺设到用户指定地点,并保证线路畅通,光纤互联网终端设备由乙方负责;

3.6甲方应保证网络及设备稳定和正常运行,出现甲方设备、线路故障及时进行修复;

3.7在安装初期甲方免费提供上门服务和技术咨询,甲方负责对光纤接入互联网维护至乙方用户接入部分(光纤调制解调器设备);

3.8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按时完成光纤接入互联网的施工,并按乙方要求准时完成接入工程;

3.9本协议终止,乙方需归还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如不能返还或(部分)功能丧失,乙方应按设备原价赔偿;

3.10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保证该光纤接入互联网使用于办公,不得作任何超范围使用,乙方违约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时承担对甲方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超范围使用部分按照甲方正常资费标准的营业收入;

3.11若乙方有扩大使用范围或变更资费的需求,可与甲方另行协商续签相关合作的补充协议。

第四条 产权归属

网络系统内的设备及基础设施根据双方投资划分各自所有权,彼此不得侵犯对方财产。同时,甲方拥有长期经营权、使用权。甲方提供乙方光纤接入互联网的入户、光纤接入互联网终端设备(光纤调制解调器等),其产权归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所有。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漏; 5.2甲乙双方对所建设系统的设计文本、规划方案各自有权保留,用以日后维护,但不得向第三方泄漏;

5.3甲乙双方应对对方所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计划、施工图纸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漏。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甲方或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严格执行《合同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双方应尽力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本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否则视为违约;

7.2由于一方取消工程或无限期推迟,导致另一方无法进行工程建设被视为违约;

7.3本协议之第五条保密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终止,均有效。如有泄漏,则视为违约;

7.4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将不予返还乙方所缴纳的光纤使用费用;

7.5该通信项目在投入使用期间,因甲方设备、技术原因致使通信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经由甲方上级主管部门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后,乙方可另择其他电信运营商。

第八条 违约赔偿

8.1甲方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之责任、义务,则构成违约,5 应按本规定赔付乙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8.2乙方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之责任、义务,则构成违约,应按本规定赔付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8.3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终止使用甲方业务或违反约定,另与第三方合作,致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补齐自协议签定之日起至违约之日各项业务优惠的差额,以弥补甲方可得利益损失。

第九条 其它

9.1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9.2 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协议,应提前三十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无效)通知另一方;

9.3如果本协议的某些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此类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的认定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

9.4本协议重要条款手改无效,除有特殊情况急需手写改动必须由甲乙双方认可方能生效。并备注本协议中哪个条款有手写改动。

9.5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由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9.6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五年,协议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正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此页无正文)

甲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哈尔滨分公司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承办人:

承办人:

地址:哈市南岗区工程师街11号

地址:红旗大街218号邮政编码:150006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月7

第四篇: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

CQSGSBW081

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协议

甲方:重庆台资信息产业园建设管理委员会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东方剑桥9#3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宁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分公司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雷波

鉴于:

1.甲方由于办公发展需要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

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CQSGSBW081 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

CQSGSBW081(1)租用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管道,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租用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

(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3.1.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租用业务已经按时开通。

3.1.9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运营业务或传输信息,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侵犯任何

CQSGSBW081 3.1.12甲方未取得经营许可(注:从事互联网接入服务的需取得ISP证;从事经营性网站的需取得ICP证)或者未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注:在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重庆市公安局报警处臵中心网站备案),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3.1.13如果甲方自带IP地址入网,甲方应保证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提供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证明,并就该等自带IP地址与乙方签订安全协议。

3.1.14不得在租用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臵。3.1.15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租用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

3.1.16若甲方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开办互联网网站,应向乙方提交互联网网站主办者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等,乙方相关单位对网站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信息审查合格后,才开通接入或开放其WEB 访问 80和8080 端口。

3.1.17甲方违反上述任一规定的,乙方有权暂停接入服务或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甲方存在前述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租用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3.2.2负责进行租用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

3.2.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交付了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根据双方协商的开通时间开通租用业务。

3.2.4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租用业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租用业务。

3.2.5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

3.2.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租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CQSGSBW081 4.1租用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租用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租用业务确已根据本协议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租用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4.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租用业务, 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租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

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租用业务计收月使用费。

CQSGSBW081 季支付,甲方在每季的20日之前付费),根据乙方的月租费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当月(或当季)月租费,汇到乙方指定的账号上。

6.3.1租用业务开通首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之前开通的新业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后(含)开通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

6.3.2甲方如对费用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个付费期调整。

6.3.3 在当月15日之前(含)退租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 日之后退租的,甲方缴纳全月月使用费。

CQSGSBW081 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CQSGSBW081

CQSGSBW081 13.7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3.8本协议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协议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协议。

13.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重庆台资信息产业园建设管理委员会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方剑桥9#3F 负责人:许 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65008020 2015年6月2日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分公司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3号

负责人:雷 波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2015年6月 日

CQSGSBW081 附件:

信息安全责任书

我公司租用中国电信专线开办互联网网站,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CQSGSBW081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现上述违法活动和有害信息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篇:宽带互联网接入协议书

宽带互联网接入协议书<?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甲方:高军强

乙方:

为了繁荣网络信息文化市场,给广大拥有个人电脑的用户提供优惠、快捷、方便、安全的上网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使用甲方的代理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享受专线(1024Kb不限时)宽带上网服务的事宜,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宽带上网资费(预付方式)

按月预付:50元/月

按季度预付:130元

=”FONT-SIZE: 9pt;mso-bidi-font-size: 18.0pt”>/季度

预付一年:500元/年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障宽带的畅通,上网带宽1M=1024Kb,网内10~100Mb。

2、免宽带接入工料费,免电脑上网调试费。

3、免费为乙方安装Windows操作系统、Office办公软件及防火墙杀毒软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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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费为在网用户提供存储空间,免费申请电子邮箱。

5、免费阅览电子版《中国百科全书》及其它电子图书。

6、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乙方欠费或违约,给甲方带来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甲方有权停网、解除协议,并追缴所欠网费。

三、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1、按时预先缴纳网费。

2、不浏览不传播反动、迷信、~、暴力等网络信息。

3、不得利用网络盗取~等违法活动。

4、不参与网络赌博、不沉迷于网络游戏。

5、不破坏网络安全、不制造不传播计算机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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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议期限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壹年内有效,协议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协议自动延期壹年。

2、本协议自签订后,壹年内如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终止本协议。乙方在协议规定时限内确定需要办理停网、拆线手续,该协议应至少在执行够三个月后,方可提出。不够三个月确要拆线,甲方将灼情扣除相应的宽带接入工料费(30元)后,可予办理。

3、协议终止,双方各自收回本方的投资与物品。

五、其他约定:

1、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双方均负有对本协议内容保密的义务,如因向第三方泄露而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责任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3

le=”FONT-SIZE: 9pt;FONT-FAMILY: 宋体;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mso-bidi-font-size: 18.0pt;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该协议一式二份,自签订之日起有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__月。协议到期后,双方另行协商、签订。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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