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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破坏路面结构有关情况汇报(合集5篇)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20-76004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0 21:38: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破坏路面结构有关情况汇报

关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破坏路面结构有关情况汇报

东源县交通运输局:

近年来,随着我县境内交通量的不断加大,众多大型重载车辆受利益驱动,避开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选择从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行驶,致使我县境内公路路产损失惨重,且严重影响公路交通安全。受重载车辆的碾压,去年对*****线3.48Km实施路面大修,设计荷载等级为公路一级(允许最大车重55吨,),但短短半年内,*****路段不同程度出现纵向坑槽等严重病害。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1、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现状据调查,每天均有众多严重超限超载车辆*****线经过,少则百余辆,多则上千辆,这些车辆大多以运输钢卷板、铁锭、铁矿砂、矿泥及建材为主,这些车辆大部分为过境车辆,少数为本地企业以及个体砂石老板及建筑单位运输车辆。

2、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危害性:超限超载车辆严重威胁*****寿命和安全运行。据了解,50%以上的重载车辆车货总重高达140吨以上,超限超载率达160%以上,这种现象极大地加剧了公路早期损坏,公路使用年限大大缩短。给道路交通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面临超限超载车辆给公路造成严重损害,望有关部门重视。

东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7/11/20

第二篇: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0第4号已经2010年6月26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7号第一个次修订

根据2012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治超工作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治超工作实施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保障治超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一)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二)单轴承重超过十吨(不含十吨);(三)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通行管理

第七条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除运输重型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超载行驶公路的货运车辆外,公路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

第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治超检测站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治理,也可以根据本省有关规定设立流动检测卸载点。

第九条 治超执法人员在进行治超工作时,可以设置车辆缓冲带和自动路障装置,保障治超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经称重检测后方可认定。货运车辆驾驶员拒绝称重检测或者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认定。

第十一条 治超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货运车辆涉嫌超限超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驶并引导到治超检测站或者流动检测卸载点进行检测。

称重检测结果与当事人之前接受处罚后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的车货总重不一致,且超过认定标准的,可视为二次货物拼装。

第十二条 治超执法人员对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责令违法责任人自行卸载。违法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自行卸载的,应当强制卸载,卸载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获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的管养单位或者部门,可以在农村公路的重要出入口以及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同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县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对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收费公路的,可以利用计重收费系统,加收相应费用。其收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阻扰、拒绝治超执法人员实施超限超载检查,不得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威胁治超执法人员。

对拒绝检查、车辆妨碍交通通行的,由治超执法人员将车辆强制驶离或者拖至治超检测站、流动检测卸载点实施检测,相关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治超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而上路从事治超执法工作;(二)只罚款、收费,不实施卸载,放行车辆;(三)将罚款、收费据为己有;(四)发现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予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治超执法人员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章源头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三)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四)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五)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四)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五)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合法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货运源头单位公布超限超载标准、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通过巡查、派驻人员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制止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第二十二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货运源头治理工作予以协助,对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车辆安全知识和依法装载、配载的培训学习,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四条 货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货运车辆驾驶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第二十五条 货运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应当按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的本企业产品种类和参数生产,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禁止虚假标定。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违反前二款规定生产、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货运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禁止在公路上行驶。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的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应当将有关货运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信息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查处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通报信息的单位。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的;(二)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车辆或者只罚款、收费,不实施卸载的;(三)乱罚款、乱收费或者将罚款、收费据为己有的;(四)为违反规定生产、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的;(五)对有关部门移送或者通报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六)接到投诉、举报后,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离岗培训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而上路从事治超执法工作的,除责令其停止执法活动外,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危险化学品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货运经营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年内超限超载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货运车辆或者驾驶员,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道路运输证或者从业资格证。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对已售出的,由货运车辆违规生产、改装企业自行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召回。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恢复原状,其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公路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违法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处罚:(一)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的;(二)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的;(三)查处后对货物进行二次拼装的;(四)阻挠、拒绝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装载、配载的货运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车辆所属单位、途经治超检测站或者流动治超检测卸载点等单位或者个人。

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实施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及时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治超责任不落实,履行职责不认真,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因超限超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行政领导,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予以行政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0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0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已经2010年12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超过国家公路车辆通行限定值或者超过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运输行为。

第四条治超工作遵循全区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并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在治超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

(二)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执法人员在货物装载现场和集散地对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三)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五)引导运力结构调整,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箱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六)对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违法行为通报有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第七条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登记管理,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组织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发展改革(含物价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第九条质监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拼装、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查处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十条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第十一条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实施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源头治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

前款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矿产品、建材、机械、农副产品等生产加工企业、物流站场和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十三条运管机构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采用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

第十四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运管机构移交的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运管机构。

运管机构应当每月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交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运管机构。

第十五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货运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配置相应的货物称重和计量设备;

(五)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资料信息;

(六)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二)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违反超限超载标准,为车辆装载、配载;

(四)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十七条货运源头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驾驶员,在装载货物时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第十八条运管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的治超制度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的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予以处罚;

(四)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

第四章路面治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车辆: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二十吨(不含本数,下同)的;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三十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四十吨的;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五十吨的;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的;

(六)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七)行驶农村公路,车货总重超过二十吨的。

第二十条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

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并超过国家公路车辆通行限定值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经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开展路面执法工作。路面执法工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定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治超检测站范围内开展。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按照国家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理标准,在治超检测站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应当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对货运车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应当立即责令停驶,引导车辆到治超检测站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经称重设备检测后方可认定。对经检测确定的违法车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治超执法人员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责令违法责任人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自行卸载。拒不服从的,由执法人员依法强制卸载,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治超执法单位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三天的免费保管时间,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农村公路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在流量大、超限超载严重的公路入口,安排专人把守,控制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在路面执法工作中应当制定交通疏导应急预案,出现道

路拥堵情况时,应当快速疏导交通,确保公路畅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查获的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装载、配载的货运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车辆所属单位、途经治超检测站或者流动检测点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治超工作机构。

过错责任的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超工作机构负责治超责任事实、责任主体的调查和初步认定,对查实的相关情况抄告行政监察部门。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进行审核认定,作出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

第三十条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行政监察部门监督其主管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治超工作不落实,不履行治超工作职责,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以及因超限超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行政问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给予警告,并对货运源头单位按照每辆次处以一千元罚款;同一货运源头单位一个月以内违规装载、配载达到五辆次以上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移送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处理,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按照每辆次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辆次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卸载,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一百以上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

(三)乱罚款、乱收费或者将罚款、收费据为已有的;

(四)为违反规定生产、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的;

(五)对有关部门移交或者通报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六)接到投诉、举报后,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八条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专用公路的治超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施行。

第四篇:禁止货运车辆超载超限安全责任承诺书

禁止货运车辆超载超限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龙整办【2015】21号)文件内容要求,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年行动,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规范建筑运输车辆通行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项目实际,特签订本承诺书。

一、车辆管理目标承诺

项目使用车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严禁车辆超载、超限等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车辆安全性能的检验和驾驶人的教育管理,确保建材、建渣、商品混凝土等运输安全。

二、车辆出场管理

项目自身加大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力度,对违法装载行为自查自纠,并开展专项自查整治,对建材拉运车辆、商品混凝土罐装车、土方拉运车辆等出场检测、监控设备,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装载行为,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施工现场,进出施工现场车辆必须专人清洗,并保证冲洗率100%,避免车辆带泥出场污染市政道路。

三、车辆进场管理

1、进入项目施工区域车辆必须向项目出示行驶证、驾驶证。

2、不得驾驶超载超限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

3、严禁无牌、套牌、遮挡、污损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车辆进入施工现场。

四、项目进出车辆要自觉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凡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承诺书一式四份,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龙泉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执一份。龙泉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监督方):

(盖 章)

建设单位代表(承诺方):

(盖 章)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承诺方):

(盖 章)

监理单位总监(承诺方):

(盖 章)

第五篇:泾源县2012年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汇报材料

泾源县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汇报

自2012年1月1号以来,我县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在区、市治超办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大力支持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的通知》和市、县治超工作会议精神,始终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治超监管行为,有效落实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使治理力度加大,治理方式灵活、治理效果凸显。我县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紧紧围绕区治超办的有关会议精神,认真履行职能,及时召开治超工作协调会议,形成了全力治超的良好局面。

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公路各类运输车辆剧增,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越演越烈,尤其是干线公路强化治超计重收费以来,大量超限车辆绕行到农村公路使建设成果遭到严重破坏。按照区、市文件精神,我所扎实开展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使车辆严重超限态势得到遏制,货车超限超载率控制住5%以内,治超工作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先将我县2012年治超工作汇报如下:

一、总体工作情况

自治超工作开展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副县长为组长的治超领导小组,设置了专门的办公室,具体协调每个部门的治超工作,按照 “抓综治、保安全、保畅通、为人民”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坚持不懈、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严格责任,密切协调,坚持源头监管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组建起以县流动治超站、县运管所、交警等部门配合的联动稽查队伍,严防死守,群防群控,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我们始终保持高密度、高频率、高强度的攻坚态势,不断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1、教育为先,开展“全方位”宣传

知法才能守法,开展农村公路治超工作,必须以宣传开路,始终把宣传教育贯穿到农村公路治超工作全过程,保持必要的宣传声势,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治理超限超载氛围。一是坚持正面宣传和宣传正面,提前宣传政策、措施,做到社会群众看的到、听的见,对治超政策耳熟能详;二是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利用村口路边、货运站场、公路边坡、道班、货运企业等多种场所,采取悬挂横幅、刷写标语、组装宣传车辆、散发传单、开办专栏展板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努力使治超法规做到家喻户晓,路人皆知。三是对超限超载工作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利用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给违法违规者施加压力。

2、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全责。

在深刻分析了治超工作攻坚克难所面临的深层次矛盾、问题和我县治超工作难点的基础上,年初由县政府组织召开全县县、乡、村三级领导参加的《泾源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目标,夯实了工作责任,把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县政府督察室和监察局定期督办并对超限超载工作开展情况在全县通报,以上考核监督机制的建立,为治超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3、重拳出击,联合治超

为了加强路面治理,我们对全县道路情况进行认真摸底,选择重点路段、桥梁和道口,设置了数量适中、监控有效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派人长期执守,严格控制超限超载车辆的运输活动,采取部门联动、干线公路、农村公路联动的方式,发现超限超载车辆立即将其引导到超限检测点或临时卸货场,如果距卸货场较远,执法人员采取就近卸货的办法,直到载重达标后才予以放行,针对治超中某些车辆屡卸屡超,绕道逃避治超点等问题,我们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黑名单”制度,实行严管重罚,凡进入“黑名单”的车辆,每逢必查,不让非法运输户心存幻想,彻底打消其侥幸心理。采取疏堵并举,以堵为主的管理方式深入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一年来,我县累计投入路面执法人员 760余人次,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240余辆,卸载货物34.6吨,收费3.8万元。

4、查堵并举,从源头控管

去年以来,我们挤出一部分资金,加强了治超监控网络平台建设,投资10多万元,在县乡公路主要运煤、运矿通道上设置

了6个限宽礅,设置了卸货场,充分利用这些设施,对超限车辆的处理做到了快速检测,精准称重,有效阻止了双超车辆上路过桥。另一方面,加强了源头控制,查堵并举。一方面采取查堵结合,以堵为主的办法,治超临时卸载点,积极实施货物源头控制集中治超专项行动。

5、锲而不舍,打造“能战斗”治超队伍

能否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能战斗的治理超限超载执法队伍是确保治超工作扎实开展的关键,针对治超工作新要求,新标准,我们从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入手,竭尽全力塑造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对执法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有:相关法律法规、新的认定和卸载标准、纪律要求等,让执法人员真正吃透治超各项政策,培养公正廉洁的工作作风,保持长久不衰的昂扬斗志。在去年年底和今年夏季,我们分别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开展了2次封闭式军事化训练,对路政管理人员队列演练、指挥手势、仪容风纪等内容进行了系统培训。同时,邀请县法制办进行两期法律法规培训,培训结束后,队伍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理念得到进一步加强,路政人员能自觉将法律知识运用到路政执法工作中,做到了处罚程序合法,处罚依据准确,处罚事实清楚。

二、取得的工作成效

1、车辆超限超载态势得到有效治理。从年初全县公路养管工作会议以来,随着治超宣传和工作力度的加大,我县加大打击力度,采取强有力措施,治超站点严防死守,各主要路段、路口、出入境重要通道由专人负责监控,加大道路巡查稽查力度,车辆超限超载态势得到有效治理,货运车辆超载率控制在了5 %以内。

2、运输环境逐步改善。全县公路交通状况明显改善,公路通行能力完全恢复正常,特别是今年以来未发生交通堵塞现象,公路桥梁得到有效保护,全县公路大面积、非正常损坏明显减少,今年以来再没有发现新增危桥。

3、交通事故明显减少。与全区集中治超前相比,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明显减少,未发生大的堵车现象和因超限超载造成桥梁倒塌及恶性交通事故,全县境内公路安全畅通。

4、社会对治超的认识有明显提高。唤起全社会对治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是取得治超工作胜利的基础,因此我们在治超工作中始终把宣传教育贯彻到整个工作中去,营造良好的氛围,为治超工作的顺利进行打造良好的环境。

5、货运价格合理回升。通过集中治理,有效地遏制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运输市场进一步规范,公路运输价格基本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平均运价合理回升,提高率达到20%以上。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法队伍力量薄弱,治超人员配备偏少,由于我县养管线路已达700多公里,加之公路沿线的沙场企业较多,工作量大,现有的人员配置已无法满足治超工作的需要。二是装备落后。我所现有路政执法车辆两辆,车龄较长、车况较差,已无法满足

治超工作实际需要。三是现代化管理手段缺乏,信息化、网络化的应用尚处于初始阶段。通讯器材、电脑装备缺乏,大大弱化了应急反应、指挥调度、信息反馈等诸多方面的能力及案件的处理。四是站点用房、工作场地偏少。治超人员多在公路机动巡逻,由此带来了工作、休息和集中都很困难。治超工作因工作场地不足而停歇,从而影响了执法工作的严肃性、严谨性和连续性。五是我县的治超工作中没有专项的治超工作经费,致使正常治超的工作无法开展,需将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有效进行。六是治超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机构、编制没有落实,治超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临时性的机构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

四、下一步打算:

尽管我县通过扎实地开展治超工作,逐步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特别是农村公路治超存在着线多、面广、治超工作量大、经费不足等诸多困难,要彻底纠正超限超载行为非一朝一夕的事,必须常抓不懈,严管重处,总结经验经验,巩固成果,今后,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认真组织好宣传和实施工作,采取各种手段大力宣传,把宣传活动引向深入,要制定学习方案、定出学习计划,把治超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

2、进一步巩固路面治理成果。治超工作开展以来,长途运输

车辆的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已得到有效治理,路面治超的工作重点仍然是短途运输、驳载等行为,进一步巩固路面治理成果、完善路面管理机制,确保无一辆超限超载车辆驶出泾源县。

3、进一步完善治超点的管理。制定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责任倒查流程图,完善对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档案、资料的管理,并抄告、移送治超办和按照《治超工作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负责督办。

4、严格责任追究。对治超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执法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对查扣的双超车辆,按程序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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