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徐州基本医疗保险住外人员异地就医须知
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外人员异地就医须知
一、住外人员标准: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及在外地工作、学习连续超过6个月的参保人员。
二、医疗费支付方式:住外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我市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待遇办理。
三、住外人员异地就医的医保待遇:
1、住外人员异地就医一经批准,其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卡即被锁定不能在我市市区使用,在我市市区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外出人员的医保待遇办理。
2、住外人员异地就医经批准后,除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集体住外人员异地就医者外,凡是未满6个月即来报销医疗费用的,一律按照外出人员的医保待遇办理。
四、住外人员异地就医变更医疗机构:
住外人员必须在自选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统称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可在每年12月上旬重新调整一次,填写《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外人员异地就医定点综合医疗机构变更表》(可来信要求市医保中心邮寄或自行复印),报送市医保中心备案,于下年度执行。未按时报送者,则视为默认原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五、住外人员异地就医转诊转院:
受所选择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经院内会诊仍不能解决者,由其中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需要提供该医院的级别证明),该家医院必须有院内会诊意见,详述转诊转院理由,病历上有明确、规范记载,转院治疗。并及时通知单位,由单位医保专管员填写《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转院更改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在规定日期内到医保中心业务科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发生费用不予报销。
六、住外人员外出:
住外人员外出,在住地外发生医疗费用,一律按照外出人员的医保待遇办理。外出人员只有在外地医疗机构急诊或急诊住院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按我市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待遇办理。
七、住外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报销时必须提供的资料:
凡不能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资料相互间时间、内容、金额等不一致,或项目不明确,或无法辨认,或无明细项目清单等,一律不予报销。
1、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定项目费用报销:
经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签字认可的有效票据和药品价格清单、门诊费用清单(必须有医院盖章),检查、化验需报告。
2、急诊费用报销:
经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签字认可的病历、有效票据和药品价格清单、门诊费用清单(必须有医院盖章),检查、化验需报告。
3、住院治疗:
(1)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必须有医院盖章);(2)经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签字认可的有效票据和出院明细结帐清单(必须有医院盖章)。
4、转诊转院:转诊转院者,有明确、规范的相关病历记载;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转诊转院审批单、转入医院的等级证明。
5、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门诊慢性疾病或门诊特定项目):
(1)经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签字认可的有效票据和药品价格清单。(2)零售药店定点资格证明。
八、住外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
1、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参保单位专管员持住外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报销所需资料,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2、市医保中心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和拨付。
九、住外人员返回我市区后,应及时办理原登记的注销手续,否则,在我市区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外出人员的医保待遇办理。
第二篇:异地居住人员就医须知
异地居住人员就医须知
1、我公司在2010年2月1日正式参加湖南省医疗保险,3月份缴费,4月1日享受相关待遇,寄给您的医保宣传手册和医保手册均由个人妥善保存,让您更好地了解湖南省的医保政策,便于您有病时能及时就医。
2、医疗费结算 :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大病互助医疗金:按湖南省的医保政策,所有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2016年1月由90元提高到120元人/年的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在每年的3月底统一上缴湖南省医保局,用于超过基本医疗最高限额部分。每人每年30万封顶。
4、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湖南省按单位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或退休人员本人工资按3.4%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如单位人员平均工资高于本人退休工资的,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划入),用于您门诊医疗。不再报销门诊医疗费。
企业医疗补贴:由于所有在职和退休人员都参加了湖南省的医保,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因门诊费用偏低,个人自费部分负担较重,公司为了保障广大职工(退休人员)的身心健康,根据公司社管〔2010〕159号,决定继续实行企业医疗补贴,其标准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凡工龄10年以下的,每月补贴20元;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月补贴30元;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月补贴40元;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每月补贴50元。
5、住院医疗费结算:异地居住的人员住院时个人先垫付全额医疗费,并填写一份《湖南省城镇职工异地就诊登记表》,出院时将异地就诊登记表到医疗单位医保办和当地医疗机构签字盖章,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身份证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超过3万元以上的住院发票请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同寄单位社会事务管理部医保室收,由单位专管员统一报湖南省医保局审批。最终报销金额省医保局统一将医疗费划入单位财务,单位财务按人员名单寄发给个人。《湖南省城镇职工异地就诊登记表》每人只寄一张,请本人收到此表后多复印几张留存备用,上述加黑部分的要求,在报销住院医疗费时缺少一样资料都不能报销,切记!
6、湖南省医保特门办理需准备的资料:(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半年内的门诊病历(即平时看病记录);(3)疾病诊断证明书(须加盖公章);
(4)两年内的住院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都须加盖公章);(5)近期相关检查报告;(6)近期一寸彩照两张;
办理时间: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器官移植每月20日报送省医保中心,其余病种每年申报两次(三月和九月)。
7、意外伤害住院的医疗费:是指个人在家不小心摔倒伤或毒虫咬伤、没有第三方责任受伤的住院的费用,先由个人先垫付全额医疗费,并填写一份《湖南省城镇职工异地就诊登记表》,出院时将异地就诊登记表到医疗单位医保办和当地医疗机构签字盖章,还写一份《省直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审批表》,意外伤害请按表中相应栏填写,在居委会或村委会盖章在到入院医院医保办公室盖章,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身份证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此费用无论多少,必须请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出入院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长期、临时医嘱及各项检查报告单),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页数多时,在病历首页盖清晰的公章,其他的材料盖齐封章。
以上几点是摘录于湖南省医保局现行的医保政策规定,如有不明之处可电话联系单位医保室,我们竭力您解答:0731-82833447、82833442.以下对针湖南省医保的政策规定及报销流程中个人所要注意的事项,在此再重复说明一下:
①住院医疗费报销除住院病历是复印件外,其他所有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字迹清晰,明细单与发票金额完全一致;
②发票上的姓名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
③所提供材料时,需盖章之处应全部盖好完整清晰的公章。
④如您在当地参加了新农合或其他保险,湖南省医保可报个人自付部份,但必须提供发票原件,如当地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发票原件,只提供复印,在复印上加盖公章的,一律不受理。
⑤在寄报销材料时,请附您的个人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的,将卡号写清晰或复印;中国农业银行或其他银行账户的,除报您的卡号或存折号外,必须提供:开户行名称,户名必须是本人的。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者,需提供儿子或他人的卡号的,请写一份说明原因,注明与报销人的关系,附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及银行的相关信息,家庭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这种银行汇款方式是便于您及时收到您的报销款。如果不能提供银行账号的,我们将视同您是选择邮政汇款方式。邮政汇款弊病是:时间长,如果当地邮局不及时给您送达,在这过程中查询都非常的不便。
邮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洞井铺中铁五局一公司社会事务管理部医保室 联系电话:0731-82833447 邮编:410117
收
第三篇:关于退休人员异地就医须知
关于退休人员异地就医
根据川劳社医中心函[2003]11号文《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须知》对退休人员异地就医如下说明:
一、符合异地就医的退休参保人员
1、退休参保人员短期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或者在旅游期间、异地居住因病需要就医者。
2、退休参保人员因身边无人照顾、长期(一年以上)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因病需要就医者。
二、异地安置和异地长期(一年以上)居住退休人员的就医
1、退休参保人员短期(一年以内)在外地子女所在地或购房地居住或者在旅游期间等因危、急重病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异地安置和异地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参保人员,须选定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2~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个人住院和门诊就医的医院并报送单位和省医保中心,经审核同意后,纳入异地就医信息库管理。(注:填写一式三份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院申报表、提供异地暂住证复印件二份)
3、异地安置和异地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参保人员医病住当地医院的起付线标准,比照省本级同等级医院起付线标准执行。
4、异地安置和异地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院住院治疗时,转入院按第二次住院办理。在非定点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三、门诊特殊疾病的异地就医
属于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退休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时,病员需要求医生出具正规的双处方和收据,一次就医处方上的药品量不能超过一个月,治疗同一疾病的主要药品不超过三种。
四、异地医疗费用结算
1、异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普通门诊就医暂由个人垫付现金,就医后将收据交所在单位初审,并由单位汇总成表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其符合省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核减个人帐户,并将费用拨付单位支付个人。
2、门诊特殊疾病异地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在异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所发生的治疗 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暂由本人全额垫付,并将支付凭证(复式处方、注明项目的检查和治疗清单、收据、)交所在单位,单位初审后,将支付凭证和单位证明报送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其符合省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拨付单位支付个人。
3、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住院医疗费用暂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应将出院证明书、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病历首页、长期医嘱及临时医嘱、出院小结,精神病人要提供所作各种量表测定的复印件;同时加盖骑缝章)、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如不能提供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者,必须提供复式处方、检查治疗单等明细费用凭证)交所在单位初审后,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支付凭证汇总成表,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其符合省及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拨付单位支付个人。
五、异地就医特别提醒
1、退休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支付必须符合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有关药品、检查、治疗项目、床位标准等政策和规定。
2、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应在当年内结算,不得在下一结算(不包括跨住院未出院者)。因各种原因需跨结算的医疗费用,最迟应于次年的2月28日前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过期将不再受理。
3、如回成都居住,须办理撤销异地就医手续后,方能在成都地区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才给予报销。
4、所提供异地治疗费用的结算收据必须是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正规收据,非正规收据不予报销。
第四篇:黑龙江基本医疗保险内异地就医
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精神和《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就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住院诊治,并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第四条
各市(地)必须将《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简称三项目录)维护到医保信息系统中,实现与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及定点医疗机构实时联网;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
第五条
各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制定异地就医相关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异地就医预付金及医疗费结算资金;省社会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负责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协同监督和费用清算工作,同时负责在哈尔滨市内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工作;市(地)、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作为参保地,负责本地区异地就医人员登记备案等工作,作为就医地,进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清算、监管等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建立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及系统培训、维护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市(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本地信息系统维护、改造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 异地就医管理
第七条
参保人员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申请,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
异地就医人员住院时,须持本人社保卡办理入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协议规定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并在就医过程中就本人和社保卡的一致性进行核实,防范冒名就医等欺诈行为发生。
第九条
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直接结算的支付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三项目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住异地工作人员享受的待遇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标准,不按照异地转诊标准执行。
第十条
异地就医人员因急诊抢救、结算停机、异地信息系统故障、社保卡挂失或损坏等原因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相关就医信息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上传,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异地就医人员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医疗费用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经就医地医保信息系统将数据传送至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第十二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经本人申请,可划转至个人银行账户,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第三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并将医疗服务的情况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和分级评定的依据。探索实行与就医地付费方式改革相一致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办法。
第十四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属地管理,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的就医行为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管,对发生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异地就医人员出院时,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
第十六条
对冒名顶替、挂床、分解住院等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就医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对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须进行实地稽核,并根据稽核结果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通过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查询本地区参保人员在异地的就医记录,发现违规情况的,可向就医地经办机构发出稽核请求,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实地稽核,并在15日内将结果反馈参保地经办机构,同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异地就医人员出院后,就医地经办机构在实地稽核病历时发现违规行为的,核实后按服务协议处理,并将追回的违规费用退回参保地经办机构。第二十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就医地经办机构就稽核情况产生争议时,由省医保局协调解决。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市(地)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单独设立异地就医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归集核算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资金。异地就医结算账户名称统一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称+异地就医结算账户”。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应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借用。
第二十二条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在省级及市(地)、县(市)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作为往来账处理,医疗费支出由参保地核销列支。省医保局根据各市(地)上年异地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情况核定预付金额度,预付金额度为可支付两个月资金,当年预付金结余可转次年使用。各市(地)可通过预收本级及所辖区(县)异地就医资金等方式实现资金的预付。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参保地医疗保险基金。县(市)、区预付金由市(地)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归集,从市(地)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划拨至省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中,再由省级经办机构统一缴至省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异地就医资金按照省级统一清分,省、市(地)两级清算方式按月全额清算。发生异地就医医疗费支出时,先由省级经办机构使用预付金按月清算支付给就医地经办机构,同时通知参保地经办机构据实将资金划拨省级经办机构补足预付金。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市(地)间异地就医资金清算,市(地)级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及所辖区(县)异地就医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在收到付款通知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请款材料及相关说明;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经办机构划拨异地就医资金,经办机构在收到异地就医资金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上级经办机构的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异地就医资金上缴,市(地)级财政部门依据申请将资金拨付至市(地)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市(地)级经办机构再向省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划拨,省级经办机构将各地的划拨款汇缴至省级异地就医财政专户。异地就医资金下拨,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申请将资金拨至省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再由省级经办机构分别向各市(地)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划拨资金,各级经办机构收到划拨款后应及时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划拨异地就医资金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等费用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预付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产生的利息归省级所有。异地就医资金在各级经办机构结算账户中留存所产生的利息,年终缴至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预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把矛盾吸附、化解在当地;经办机构、信息中心要做好组织实施、软件开发及相关培训工作,保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发生的异地就医工作经费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市(地)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第五篇: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须知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须知 2008年5月21日
为使广大参保居民及时了解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掌握看病就医程序,根据《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41号)、《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发【2007】215号)文件的规定,现将就医和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向广大参保居民明确如下:
一、门诊特殊病种
(一)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门诊肾透析(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3、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
(二)就医审批程序:
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上述特殊病种时,由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科主治医师开具《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单》,经科室主任签字,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盖章同意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审批时需携带以下资料:原始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包括,血、尿常规、肾功能、电解质等)、环孢素血浓度(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病理检查报告单(限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居民医保证》、《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单》等。
(三)费用结算:
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参保居民在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上述特殊病种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0%,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部分有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二、门诊慢性病
(一)门诊慢性病范围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2、原发性高血压病(限50周岁以上人群);
3、糖尿病(限合并以下慢性并发症者:微笑血管病变、糖尿病脑病、肾病、糖尿病
坏足及视网膜病变Ⅱ期以上的)。
(二)申报审批程序:
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参保居民有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至所在社区劳动保
障工作站: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CT报告单、冠状动脉造影报告单、抢救病历复印件、《居民医保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本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一张。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医保协管员统一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
请鉴定表》,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门诊慢性病审核鉴定标准,对上报的病例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参保居民病情符合门诊慢性病标准的,统一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认定表》,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复审结果,认定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名单并将人员名单逐级反馈给参保居民。
(三)费用结算:
认定为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于每年6月底,将认定后享受待遇当就医的门诊处方、门诊收费票据及化验、检查、治疗费用票据等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整理汇总后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一个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非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追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经市医疗保险机构复审确认后予以结算。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慢性病补助费用予以支付。
三、住院就医
(一)就医医院: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城镇居民需要住院治疗的,可就近选择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就医结算程序:
参保居民所患疾病经门诊主任医师诊断确实需要住院治疗的,有患者本人或家属持住院证、《居民医保证》,先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进行审核登记办理挂帐手续,再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加付押金(押金根据病情情况交付),开始住院治疗,出院时(出院第一诊断符合病重目录规定)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属个人负担部分,根据预交押金情况,多退少补;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三)费用结算标准: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额控制的办法。
1、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0元;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2、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城镇非从业居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承担60%。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城镇非从业居民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
3、每日住院床位费最高报销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元;一级医院10元;二级医院12元;三级医院20元。
4、医疗费用结算时,凡符合规定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直接纳入报销范围,根据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按相应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报销(即乙类药品、体内置放材料、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特检特治等费用,不再按原规定先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再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报销的办法执行)。
5、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总费用):城镇非从业居民
3.5万元、少年儿童4万元(参保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10年的,从下一最高支付限额可予以适当提高);
6、住院费用结算规定
①住院治疗疾病须符合《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少年儿童病种目录另行规定),病种以出院第一诊断为准。参保居民患病种目录以外疾病要求住院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超过用药范围、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②住院预交押金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居民病情和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确定,原
则上应为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承担部分。
③患者选择超基本医疗范围标准的诊疗和服务项目时必须记载在《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医患协议书》上,并由患者或家属签字。
四、转诊就医
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的参保居民,需持医师根据病情开具的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并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盖章,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进行转院治疗。
五、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一)范围:①门诊紧急抢救病种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指:凡昏迷、严重休克、大出血、中毒、严重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所致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胸、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梗塞、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原因造成内外出血危及生命者,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生命体征有重大改变者);②因探亲、休假等原因临时赴外,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治疗发生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③参保居民长期在外地居住、学习、探亲连续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不含各类性质出国出境人员)的,发生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二)医疗费用报销程序:参保居民需携带门诊紧急抢救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门诊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历首页、长期、临时医嘱等)、住院费用明细单、就诊医院级别证明及住院票据等材料,报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整理汇总后于每月的第一周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确认后予以结算,参保居民到区县医疗经办机构领取报销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