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B超管理制度
B超管理制度
为严格执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卫生部关于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严禁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B超管理制度如下:
一、建立健全B超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度和职责,按照B超审批制度、B超检查登记制度、B超检查人员准入制度、检查报告制度、责任追究等制度,做好各项工作,并认真组织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按章办事,用制度管人。
二、加强领导,成立B超管理与计生管理领导小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下设办公室,由主管领导专抓此项工作的落实。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定期与经常相结合,对B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B超室签订《关于禁止医疗机构采用技术手段进行性别签定责任书》进行严格管理。
三、不得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持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三人专家组集体审核)签署医学意见,并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实行B超检查,须由产科医师填好《B超检查申请单》并经科室有关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进行B超检查;严禁对未持《B超检查申请单》的人员进行检查。非正常上班时间,孕妇须作B超检查时应由开具申请单的医生或护士护送至B超室,检查后护送人员须在检查报告单的右上角上签全名和时间。
五、凡做B超检查要登记其真实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或联系电话等内容,按要求做好各种登记以备查。
六、严格B超检查人员的准入制度,上岗前要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职业操守不好者,不得从事B超检查工作,对表现不好的人员,要及时撤换。
七、医务科每月对B超使用的情况要进行检查,督促检查B超的各项制度是否落实,登记是否完善,申请程序是否正确,孕妇的检查数量、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措施,要有书面资料。
八、非B超室人员(包括熟人和陪伴人员)不经B超室人员同意,不得进入B超检查室。
九、在B超检查室的墙内外醒目的地方张贴,实行接生、终止妊娠、孕检、落实节育措施等“实名制”的告示,要求上述人员就诊时要带有效身份证件、计划生育服务证等证件。
十、对利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对其进行经济处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篇:B超室管理制度
B超室管理制度
一、B超室实行定岗、定人、定责管理,其他人一律不得从事B超诊断工作。
二、B超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技术操作熟练。
三、进行B超操作时必须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检查结果必须经过参加检查的2名医务人员签字。
四、申请B超检查必须持B超检查申请单,经B超医生审验确认身份、检查目的后方可进行B超检查。
五、加强B超检查登记报告管理。B超操作人员要详细登记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地址、身份证、检查结果、并及时提交环孕情报告,以便及时掌握育龄妇女的环孕情和及时更新育龄妇女信息。
六、严禁运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七、爱护设备。
第三篇:B超管理制度
B超管理制度
一、开展孕情检查,时维护育龄群众生殖健康,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应对妊娠妇女做好孕情保健工作,并做好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咨询、指导工作。
二、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非医学需要要求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应严辞拒绝。
三、对孕妇进行超声检查,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必须凭医生申请检查单,凡是诊断胎儿有死胎、残疾、发育不良等需终止妊娠的情形,对检查结果应详细记载,必须有B超两人以上签字,B超室主任签字,出具诊断报告。
四、确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应事先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由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准予鉴定的证明,在定点B超孕检单位进行。
五、加强对超声诊断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审查和执业道德、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不按规定程序从事终止妊娠诊断的人员,应及时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上报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以上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六、严格对超声诊断仪器的管理,实行B超登记备案,报废更新的审批制度,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建档,并抄送同级性别比治理办公室。
第四篇:B超使用管理制度
B超使用管理制度
1、B超诊断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其它人员一律不得从事B超临床诊断工作。
2、B超操作员要经过专门培训,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技术熟练的专职技术员担任。
3、B超是临床辅助诊断技术,只能用于对疾病协助诊断,严禁运用B超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签定。
4、凡违反政策法规,为他人非法进行性别签定的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没收其违法收入,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5、实行B超诊断信息报告制度,B超操作员要对需要B超临床诊断的孕妇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妊娠月份、诊断结果)以方便查询。
6、要加强对B超操作员的法律,法规,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其执法自觉性、杜绝询私舞弊的行为。
7、凡利用各种名义和借口私自向检查对象透露胎儿性别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发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药管员工作制度
1、坚持每月例会制度。例会内容:反馈信息、交流情况、研究工作、学习培训、宣传推广新型药具等。
2、坚持重点人员随访制度。建立当年有使用药具失败情况、有明显副反应、有精神异常和重大残疾等重点人员花名册,每月进行一次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
3、各类统计报表必须按照《统计法》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填报,做到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各项逻辑关系平衡。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时上报。
4、严格执行避孕药具的验收、验发和领取登记制度。保证2个月的周转库存量,管理完好,发放及时,帐、卡、物相符,并及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5、经常深入到村(居),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避孕节育知识。
6、严禁计划内避孕药具用于市场零售。
避孕药具管理员职责
1、掌握本乡镇育龄夫妇使用避孕药具情况,正确编报避孕药具计划。
2、负责避孕药具的采购、储运、保管、发放工作,做到渠道畅通,满足供应,防止药品过期、失效、霉变。
3、做好药具进、销、发、存的账目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4、制定培训计划,定期搞好村级药管人员的培训,并搞好考核评比。
5、组织好避孕药具的零售工作,加强对避孕药具的宣传指导,普及药具知识。
6、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半年和全年报表,做到数字准确无误。
第五篇:商超保密管理制度
百信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保密制度
第1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及具体情况,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公司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公司所有人员,包括门店营运人员、行政管理人员、财务和后勤服务人员等(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公司秘密的范围
第3条
公司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由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本制度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晓,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2.本制度所称的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4.本制度所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内部文件,如公司资料、核心业务、管理诀窍、销售数据、系统信息、客户名单、市场情报、经营策略、合同及合同内容等。
第4条
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公司日常运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2.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维护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经济犯罪中的秘密事项。4.客户及其网络的有关资料。5.其他公司秘密事项。
第5条
公司秘密分为三类:绝密、机密和秘密。
第6条
绝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股份构成,投资情况,业务资料,各种市场拓展渠道等。
2.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市场推广策略、商务谈判内容及载体,正式合同和协议文书。4.公司重要会议纪要。
第7条
机密是指与本公司的生存、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人事资料。2.公司与外部高层人士来往情况及其载体。
3.公司薪金制度,财务专用印签、账号,保险柜密码,月度、季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统计报表,电脑开启密码,重要磁盘、磁带的内容及其存放位置。
4.公司大事记。
5.获得竞争对手情况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应对策。
第8条
秘密是指与本公司生存、经营、人事有较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消费层次调查情况,市场潜力调查预测情况,未来新市场预测情况及其载体。2.广告企划、营销企划方案。第9条
员工离职规定
1.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将有关本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全部资料(如客户资料、内部账号等)交回公司。
2.员工离开公司时,公司需要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员工重申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可以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员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3.员工离开公司后,利用在公司掌握或接触的由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不得外传。
违纪处理
第10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公司将给予警告处分,处以
5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
第11条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制度者,公司将给予开除处理,并处以
1000 元以上的罚款。第12条
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者,公司将给予开除外理,必要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则
第13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14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