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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20-42675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3 09:31: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

一、受理

(一)受理机构: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

(二)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生产商和经销商的营业执照。

3.食品标签的样张7套。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出口及销售时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4.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产品的配料为“纯天然”或产品为“高钙”、“低糖”)或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明(如皇家特级、销售经久不衰、法定产区、珍藏版、**指定产品)等特征性指标的应提供有效说明材料。

5.进口食品标签加审: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出口食品标签加审: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6.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食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均为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份。食品标签样张为7份,受理机构1份,国家质检总局6份。

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标签样张必须以平面形式提交。

因所提交的标签样张要用于证书的制作,所以当标签样张大于A4纸或标签所使用材料不便用于证书制作或实际包装难以平面展示时应采用照片、扫描等形式提交,并在标签上标明缩放比例。所提交的标签样张不得大于A4纸。

进口食品标签需提供标签原样张的翻译件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1份。

当进口食品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加贴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固定位置,加贴好后形成一份完整的标签样张提交。食品进口时,加贴的位置及内容必须与所审批合格的标签相一致。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外文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三)告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单》(见附件1),1次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受理。

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标签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1.决定受理

(1)受理机构编制填写申请书编号,申请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前4位为受理局代码,第5至8位为年月数字,第9-12位为流至水号,流水号每年重新编制。

(2)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及《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附件3),并制作审查记录。

(3)申请人按《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上指定的账号交纳化妆品标签审核费。申请人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2份,1份复印件上注明开具发票的抬头、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并将该复印件交受理机构。发票将由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开具并寄至申请人。另一份复印件留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用。

(4)申请人按《食品标签审核检测送样通知单》指定的内容办理相关事宜。

(5)申请人携《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及审核费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领取行政许可决定。2.决定不予受理

受理机构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五)上报。

1.上报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

(1)食品标签审核收费银行汇款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2)审查记录。

(3)申请书。

(4)标签样张。

(5)其他材料。

2.申请材料的电子化处理:受理机构按国家局的电子化管理程序制作电子版本。

3.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本通过特快专递送达国家质检总局。

二、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在1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不予许可的,制作《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样品检测21个工作日不在此时间内)

国家质检总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颁发证书或下发不合格通知单

(一)在7个工作日内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下发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上述单证。并要求申请人在领取证书或不合格通知单时填写《进出口食品标签单证领取收据》(见附件5)。

(二)下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后,该审核流程结束,如再提出申请,则进入一个新的申请、审核流程,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上缴相应审核费用,重新编制申请书编号,并在上报时将原《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不合格通知单》放在申请材料中银行汇款单的后面。

四、公示

(一)受理机构在受理办公地应公示食品标签审核的相关事项,公示材料由国家局统一印制。(见附件6)

(二)将审核结果在质检总局的网站上公示。

第二篇:进出口食品标签申请简介

进出口食品标签申请简介

一、办理食品标签审核的食品范围

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境内分装食品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均属于办理食 品标签审核的范围。

二、申请标签审核需提供的材料

(一)《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标明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字并盖公章。若为代理公司应填在指定位置并注明联系电话。

(二)食品标签样张共8份。

(三)进口食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及销售的证明文件。

(四)对于出口食品,申请人应提供销往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或申请单位书面声明。

(五)生产商和经销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企业需提供外企登记证(复印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如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皇家特级、销售经久不衰、法定产区、珍藏版、**指定产品)时,须提交证明材料。

(八)如标签上标注“经GMP或ISO9002认证”,则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九)如标签上标注曾获得某些荣誉或奖牌,则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保健食品则需提交卫生部批准的保健批文(复印件)。

(十一)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审核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十二)所有的审核上报材料,凡有外文资料的均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所有提交材料一式三份)

三、标签样张

(一)申请审核的食品标签样张应为最终进出口时所实际使用的标签样张。

(二)标签样张制作时应尽量将所使用的标签制作在同一页A4纸上。如标签样张大于A4纸的,在提供原样张的同时,还须提供不小于7寸的照片或扫描在A4纸上的样张3份,以便制作证书用。

(三)进口食品标签只须提供进口时所实际使用的标签样张。当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加贴在主展视版面的固定位置,加贴好后形成标签样张,报请审核。食品进口时,加贴的位置及内容必须与所审批合格的标签相一致。

(四)食品标签中标注的外文内容,则需提供一份样张翻译件进行说明,以解释标签中外文的含义。

四、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

(一)基本原则与基本要求

1.中外文应严格的一一对应,有外文就应有相对应中文翻译,但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2.中文字体不得小于外文字体。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另外,标签上的字体不得小于1.8毫米。

(二)标签标注内容

1.强制性技术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按照《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的规定标注“必须标注内容”。即:

食品名称;配料表;原产国(例:原产国:美国);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日期(必须标注为年月日顺序)和保质期(必须标注为年月日顺序或具体时限);贮藏方法;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必须和营业执照名称相符)

2.对标签标注内容应注意的问题

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固形物含量应在同一视野。

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或ml或亳升,L或升。

配料表应规范标注:

——不得采用代码标注

——必须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注

——不得使用国家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且添加剂用量、范围应符合国家标准

——甜味剂、着色剂(色素)、防腐剂应标出具体名称

3.对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具体要求请参见《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中的规定。

需提供资料:

1、进口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电脑打印填写)

2、标签样张或有效照片

3、申请单位保证书

4、生产工艺流程及配料表(应有生产企业提供的配方原件并标明各成分含

量)

5、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证明

6、标签上如有功效申明时,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检验方法

7、进口商品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8、有商标注册登记的,请提供证明材料

9、有助于通过标签审核的其它材料

10、检测样品: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6份。

办理程序:

1、与客户协商一致签订代办理合同

2、递交相关资料

3、报初审部门

4、报终审部门

5、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6、获取证书

办理时间:

我司代办理时间约为50个工作日左右。(若自行办理时间至少90天)

政府部门收费预算:

政府部门一般收费标准为:检测费、审核费、公证费等约RMB2000—RMB3500元左右;此费用按实际发生为准。

第三篇:进口食品标签如何审核备案

进口食品标签如何审核备案

   浏览:4039 | 更新:2013-07-26 15:56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第27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口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口食品企业应认真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标签相关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工作、以及标签资料的整理和提交事项。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预包装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定义,包括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三、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经检验合格后,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中完成标签备案工作,尚未获得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的预包装食品均视为首次进口。

㈠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及其电子文档(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2、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3、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jpg、或 jpeg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如果属于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形式的,还需在电子样张中清楚标注原文标签上加贴位置的;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

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6、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资料及其电子文档,证明资料以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为主(如为外文原件请随附中文翻译件),国家质检总局有相关规定的,即按规定执行;营养标签相关要求按照下文第四条执行;

7、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营养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益生菌的审批,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8、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㈡上述资料中的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相关电子文档由进口企业指定专人提交给进口口岸施检部门进行录入。其他资料在报检时随附提交,所有纸质文件均须加盖进口食品企业的公章。

㈢进口食品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与进口食品的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负责,并确保进口时食品标签的版面(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与已备案的标签样张一致。

㈣首次进口时,进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相关标签信息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进口食品企业凭产品报检号,从进口口岸施检部门领取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凭证。对未能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规定配合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处置,再行进口时仍按照首次进口办理。

㈤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标签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企业应提交更新的标签备案电子样张,进口口岸施检部门审核合格后更新原标签备案号下的标签样张,并重新打印、发放备案凭证。㈥对于再次进口的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仍应当按照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报检时,仅需提供首次进口时标签备案号与中外文标签纸质样张。获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合格与否,仍以每次进口时的入境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四、营养标签相关要求

㈠对首次进口的食品,进口食品企业在报检时应提交符合营养标签标准要求的营养成分表,以及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外文资料应随附中文翻译件,上述资料应加盖企业公章。进口食品企业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㈡鉴于中外文营养标签无法完全对应,对于在原文标签上以加贴方式标注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应完全覆盖原文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

㈢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标签备案的进口食品(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食品除外)再次进口时,标签上营养标签相关内容应符合标准规定。如发现缺少营养标签、或营养标签相关内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食品企业应按第㈠条要求提供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

㈣营养标签已经备案的进口食品,原料、配方、加工工艺等有变化的,进口食品企业在报检时,应重新提交符合标准要求的营养成分表,以及营养成分直接检测或间接计算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重新接受版面检验和符合性检验。㈤进口食品企业提交的营养成分表经检验检疫部门符合性检验发现有不合格的,该企业应提交同一报检批中未取得营养标签备案的所有食品的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即CMA)合格证书。

五、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规范标示食品名称、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他内容如配料表信息未在标签上标注的,则应同时提供符合标准标注要求的说明书或合同,产品说明书不得与食品包装分离。

六、不合格标签整改要求

㈠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标签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标签技术整改处理的,在重新检验合格之前,应当暂扣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

㈡经检验不符合标签标准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通过加贴方式进行整改的,必须确保所加贴标签信息内容与原标签内容(包括被覆盖的原标签信息)相符,原标签上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的,不得加贴、补印或篡改。

七、国家质检总局对公告执行有进一步补充要求下达的,即按新要求办理。

第四篇: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

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标签检验

第六条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三)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五)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并提供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要求的声明。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进行格式版面检验,并对标签标注内容进行符合性检测。

符合性检测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日常检验监督工作结合进行,不作单独抽样。

第八条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其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由施检机构发给备案凭证。

第九条 经检验,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标签不合格: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

(三)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第十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一次性告知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项的全部内容。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十一条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二条 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提供第六条第(一)款3-5项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记录标签检验情况,并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利用信息化平台,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实施管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并对检验合格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在重新检验合格之前,应继续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存放,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六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合格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我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可以申请免予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

第十八条 旅客携带入境及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转基因食品的标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实施。

第五篇:如何办理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

如何办理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

(一)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受理单位(深圳局化矿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二)申请标签审核时,除填写标签审核申请书外,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样品。

1、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资料目录;

2、申请单位保证书;

3、化妆品功效成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4、产品配方;

5、产企业质量标准;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及销售的证明文件;

进口产品提供原产国政府部门颁发的允许销售文件

7、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相关检测报告的,需提供复印件;

8、进口化妆品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9、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时,提供销往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或其它相关证明;

10、出口化妆品生产商需提供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标签样张(扫描图片或有效照片)6套;

12、提供完整包装样品共6份;

13、其他有关材料。

(三)所有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所有资料须有中文对照,所有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由受理部门送有关部门初审、终审。期间,若所送资料、样品不符要求的,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更改,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五)申请单位按规定上缴检测费、审核费。

(六)接通知后,申请单位向受理单位领取标签审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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