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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20-62105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6 21:31: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倍增目标,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的科技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中小微型企业。

第三条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和督查,指导协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认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由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开展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企业自行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http://www.teniu.cc,注册企业账户,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扫描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审核。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云平台提交上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原因。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定;

(三)公示认定。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将拟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认定企业,报省科技厅备案;

(四)备案颁证。省科技厅印发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清单,核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第三章服务和管理

第六条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方式,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应当成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建立季度认定备案工作机制,在每年2月、5月、8月和11月底前完成认定和上报备案工作。

第七条 经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在云平台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审核合格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对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称号。

第八条 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部署,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生态。各市县科技部门要倾斜资源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高自主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省级创新载体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依托云平台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受益面。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引导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成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第九条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评估,掌握了解总体情况,发现并重点扶持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精准服务和指导,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 已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发展情况报表的。

第四章 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高〔2002〕201号)和《关于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科发高〔2012〕286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第二篇:威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威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部门:科学技术局发布:kxjsj编号:时间:2008-5-30 16:27:51(2001年9月1日,威海市政府办公室威政办发78号文件)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能够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从事一种或多种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生产、研发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研发机构,是指被确认为市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品,是指按照《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威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产品)认定办法》确认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科技资源向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对被确定的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应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人事局、统计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和把关工作。

第六条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拥有自己的产品研发机构和队伍;

(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和高级工以上技能人员的数量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5%以上,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的数量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拥有本企业主导产品核心技术的自有知识产权,其中,拥有的发明专利达到1件以上;

(五)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

(六)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80%以上,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达到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60%以上;

(七)连续3年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

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八)符合拥有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条件之一;

(九)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30万元/人·年以上,并且年人均实现税收1万元以上;

(十)具有健全的科技创新体系和完善的科技创新制度。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不予以组织认定,但出国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的企业除外。

第七条申报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威海市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五)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

(六)企业人员构成和研发机构证明材料;

(七)企业上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八)拥有的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证明材料;

(九)有关促进科技创新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八条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各县级市(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把关,按要求汇总后统一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研究。

(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威海市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证书。

第九条对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对全市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进行复审。对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资格,收回“威海市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证书。

(一)连续2年没有申请发明专利的;

(二)有当年无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未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情形之一的;

(三)依法被确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或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第十条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的,应重新办理有关认定手续。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产业领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上注册的企业,必须属于下述规定的产业领域。大的类别包括农业、工业、科技服务业3大类,其细类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产业领域范围相对应。

二、技术领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上注册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必须属于下述规定的技术领域。

1、电子与信息

2、生物与医药

3、新材料

4、光机电一体化

5、资源与环境

6、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7、高技术服务业

8、农业与农村

9、航空与航天

10、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11、核应用技术

三、基本指标按照《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对于相关概念和指标解释如下:

(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专利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2、商标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中,对于仅拥有商标的企业,必须对其技术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3、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2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产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及其文档,程序是计算任务的处理对象和处理规则的描述;文档是为了便于了解程序所需的阐明性资料。

(二)专有技术专有技术译自于英文中的“Know—How”,专有技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信息,其构成要件一般具有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等特征。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中,我们认为,对于企业是否专有技术,主要判断依据如下:

1、该项专有技术是经鉴定的科技成果(市级以上);

2、以文字图形形式表现的专有技术,诸如图纸、资料、照片、缩微胶卷、磁带、软盘等;

3、以实物形式表现的专有技术,诸如尚未公开的关键设备、产品的样品、模型等。

(三)先进知识

1、在企业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对智力要素的依赖大大超过对其他生产要素的依赖;

2、知识是企业生产和服务的重要投入,其产出表

现形式常为建议、措施、方法、技术方案以及对工作、生活,决策和行动有用的知识、判断、程序软件等。

3、生产和服务高度依赖于专业能力和知识,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团队。

(四)基本指标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成长路线图”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三个阶段,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中,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工商新注册的企业除外)的企业,必须满足如下几个基本指标要求:

1、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企业科技经费支出额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3、企业经由其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产生的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企业经由其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产生的收入包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以及技术性收入(由企业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对于工商新注册(注册时间不超过18个月)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对于“财务状况”和“人员情况”相关指标的要求,重点审查其创业人员和团队掌握的技术、科研成果和知识状况。

第四篇: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按照《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津科计

[2010]19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分别对应的是初创期企业、成长期企业和壮大期企业,统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期之后的企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三条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由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织实施,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专家委员会)和区县(功能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专家委员会)提供咨询。随时受理,每月按批认定一次。

第二章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第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办公室委托区县(功能区)科委(科技局)负责。申请认定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中小企业(企业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下);

(2)具有一定的专职科技人员;

(3)具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

(4)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和科技创新活动;

(5)具有经由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采取网络和现场审核咨询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申请

企业自行登陆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以下简称服务网):。如果是没注册过的企业,首先进行登记注册获得帐号和密码,登记注册需要填写企业全称、组织机构代码等简单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待服务器确认后,随即分配一个账户和初始密码。

企业通过账户和密码登陆进入服务网的认定管理系统,填写认定所需的企业概况、财务状况、人员状况、科技项目与经费、知识产权和其它等方面的信息(信息表见附件),确认无误后可以立即提交,也可以待进一步核实后提交。认定系统将按照认定条件进行自动筛选,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将给予驳回;符合条件的,自动进入认定系统企业数据库,企业等候区县(功能区)科委(科技局)通知提交书面审核材料。企业需要提交的书面审核材料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上一财务报表(可以是经审计的报表,也可以是企业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交的报表),如企业是当年成立的,不需要提交;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即可。

(2)区县(功能区)审核认定

各区县(功能区)科委(科技局)通过账户和密码(帐户和初始密码由服务网分配,密码可以更改)进入服务网,即可以看到所有已经提交申报信息的企业表。各区县(功能区)科委(科技局)每月按批次认定一次,通知当月申报的企业提交书面审核材料,组织区县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咨询。通过审核咨询的,给予初步认定,并通过认定系统提交办公室。待办公室复核合格后,正式认定并打印认定证书。

(3)办公室备案

办公室通过账户和密码(帐户和初始密码由服务网分配,密码可以更改)进入服务网,对区县(功能区)提交的初步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区县(功能区)科委(科技局)。复核合格的,给予正式认定,打印认定证书;不合格的,驳回,待符合条件后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章 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

第六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办公室委托市科委负责。申请认定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已经是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认定证书为准);

(2)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并且企业年均增长在20%以上;

(3)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要有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并且企业通过这些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提供产品和服务;

(4)企业在细分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十名。

第七条 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需提交的书面审核材料包括: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企业前三财务报表(可以是经审计的报表,也可以是企业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交的报表);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即可。

第八条 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认定采取网络和现场审核咨询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1)系统筛选

凡经过正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认定系统会自动将其中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备选库。

(2)市科委认定

市科委每月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已经进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备选库的企业按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条件进行咨询。通过评审的,正是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打印认定证书,纳入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

第四章 管理

第八条 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考核,三年一认定。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

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年4月份要通过服务网更新企业信息,向所在区县(功能区)科委(科技局)提交相关的审核材料。区县(功能区)科委(科技局)审核合格后,报市科委备案。认定满三年的,企业需要按照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型小巨人企业。

第九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将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各市、县(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为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推进全省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现将修订的《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就做好2012省科技

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常年申报、按季公布,不设申报数量限制。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申报,下季度首月末公布认定企业名单。请各地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企业

申报。

二、为引导中小企业向新兴产业领域和“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对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创业企业、省认定的“双创企业”等,可适当放宽量化指标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优先

推荐。

三、今年三、四季度的申报工作不再另发通知,请按照《办法》规定的申报时间,自行组织申报。

四、请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认真审核把关,帮助企业完善相关申报材料,真正把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企业推荐上来。请于6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1份)统一报至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申请表”(附件2)和“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3)需通过邮件上报电子文档(可从江苏省中小企业网

地址:南京市广州路199号天诚大厦9楼(210029)

省经信委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处联系人:赵莹

电话:025-86635720

附件:

1.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

2.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申请表

3.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1: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产业优化升级、新兴产业成长的重要力量,是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为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科技管理体系健全、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专精特新”特色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

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工作由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组织,按照科

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

第二章 评审推荐条件

第四条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吸纳就业、节能降耗以及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优先推荐。

(三)企业负责人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

平。企业在管理、生产、营销等方面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效果明显。

(四)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年研究开发费用占年营业

收入的比例达到2%以上。

(五)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30%以上。

第三章 评审推荐程序

第五条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审推荐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审推荐的办法,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申报,下季度首月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第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一式一份),向所在地市或者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

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申报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发文公告,确认“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颁发相应

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八条 管理规定:

(一)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各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对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发文取消其“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由相关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回证书。

(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年报跟踪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将企业上生产、经营情况及自主创新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

(三)申报企业在申请评审推荐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和证书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撤消其资格,由市、县(市)中小企业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四)已确认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向确认部门报告,对其中需保留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须重新申请确认。对生产、经营范围未改变,但企业名

称发生改变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如需保留资格,须办理更名手续。

第九条 扶持措施: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并组织推

介宣传活动,提高其知名度。

(二)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推荐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

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有关部门的相关扶持。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将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树立一批科技创新创业企

业典型,激发广大科技人员携带原创性科研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试行)》(苏中小信[200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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