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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办法
编辑:紫云轻舞 识别码:20-22408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21:35: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办法

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办法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文件

粤办发〔2011〕30 号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 年12 月27 日

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下称“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校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广东省的国家部委属高校、省属(市属)高校校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高校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保持优良作风,做到廉洁自律。

第四条 促进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把教育与惩处有机结合起来,规范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起来,以规范用权行为为核心,以廉政风险防范为重点,以权力公开运行为保障,逐步构建高校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廉政风险排查机制和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营造高校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五条 高校领导干部要坚持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领导班子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

(二)对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大多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提交学校党的代表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审议票决,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领导班子正职在集体决策时应当末位表态,在充分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发表意见之后发表意见;

(四)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涉及人事安排、物资采购、合同变更中不需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事项,应当

按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学校相关委员会和监督部门审核、学校领导签批的程序决定;

(六)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政策法规和廉政风险评估;

(七)与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有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申请回避;

(八)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不宜公开的事项外,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结果等应及时公开。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程序或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二)以个别征求意见、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程序;

(三)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在领导班子会议上临时动议;

(四)其他违反规定决策的行为。

第六条 高校领导干部要遵守经济工作纪律。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基建(修缮)、物资采购公开招投标制度,按照国家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依法取得批准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或其他方式进行;

(二)校办产业产权转让除按规定经批准实施协议转让外,一律在具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决定学校对外融资或投资;

(二)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建设工程承发包、物资购销、经营性土地批租或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重大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或向学校有关部门推荐工程队和供应商;

(三)擅自委托经营或出租、出让学校产业、物业,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租赁校办产业或校属资产;

(四)私下会晤有业务关系的客商或泄露应予保密的工作情况和商业信息,以及收受佣金、回扣等各种好处;

(五)利用学校科研、产业秘密及其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科研机构或企业,从中获取个人利益;

(六)在学校及校办产业产权交易、合作办学等对外经济活动中,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七)其他违反经济政策、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高校领导干部要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高校中层领导干部推荐提名的有关规定,个人推荐提名要提交署名书面材料;

(二)考察、酝酿、讨论其近亲属人事问题应当回避;

(三)在全委会或常委会票决范围内提前公开干部考察情况等有关信息;

(四)拟提拔任用干部必须提前书面征求学校纪委意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配偶、子女及近亲属与本人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

(二)配偶、子女及近亲属在同一学校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三)配偶、子女及近亲属在本校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四)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授意、指使、责令组织人事部门拟定或修改干部任用方案和录用人员 名单;

(五)其他违反干部人事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高校领导干部要遵守财经纪律。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预算管理,防止赤字预算,每年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相关委员会审核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

(二)大额度超预算资金使用由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审议通过,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单独列表;

(三)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四)加强内部审计,每年开展内部财务专项审计,对重大基建项目、大额物资设备采购、大额度科研经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同步审计;

(五)执行集中采购制度,对仪器设备、教学器材、药品、医疗器械、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一律公开报价,统一采购;

(六)加强对基金会和基金使用的管理,做到合理使用,公开透明。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滥用、套用科研经费;

(二)使用非法票据入账;

(三)设立“小金库”;

(四)隐匿资产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资料;

(五)授意、指使、责令学校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高校领导干部要严格学校公共财产管理。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和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执行资产台账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三)完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四)实行工作责任制,加强校属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五)大额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列入重大决策范围,并按照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六)建立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的年度预决算审计制度,审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公开。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以借为名长期占用住房、汽车、仪器设备等公共财物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将学校公共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近亲属经营。

(三)其他违规占用学校财产损害学校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高校领导干部要自觉防止利益冲突。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实行利益回避声明承诺制,班子讨论重大问题时,领导干部应对利益冲突主动提出回避,对无利益冲突作出声明,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二)党政正职不得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其他领导干部经批准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兼职不得超过一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三)党政正职一般不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他学术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四)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部门的领导;

(五)以科技成果在企业入股应事先向学校报告,所占股权比例必须按学校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

(六)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原分管的校属企业或其他经营性实体担任领导或荣

誉职务并领取薪酬。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领导干部之间相互为对方近亲属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二)以资金或实物形式入股与学校有关联的企业;

(三)近亲属在本人分管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配偶、子女承包和经营领导干部所在学校(包括二级院系、独立学院)所属或投资入股的企业、教育机构、中介机构等,参与学校的基建(修缮)、物品购销、劳务合作、经济担保、合作办学等有偿经济活动,或与学校合作开展其他营利性活动;

(五)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换形式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请托人提供的利益;

(六)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

第十一条 高校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确实无法拒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上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二)学校为引进资金、项目等对教职工制定的奖励规定不适用于学校领导,凡以学校领导身份参与有关经济活动而获得的赞助费、奖励、奖金、酬金、补贴等应上交学校;

(三)严格执行“阳光招生”制度,不干预、插手学校招生工作,尤其是艺术类、体育类、特长生及自主招生工作;

(四)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每年在民主生活会通报情况。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申报科研项目提供便利,以及从学校自筹自管的资金中为自己或他人从事的项目多批经费和设备;

(二)纵容、默许近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三)其他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为本人、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高校领导干部要厉行节约。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公务出国应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一般两年安排一次或三年安排两次,确需增加次数的应专门向上级组织部门说明理由;

(二)出国(境)护照(通行证)必须交学校统一保管;

(三)严格执行小汽车配备标准和定编管理规定,接受捐赠的小汽车必须纳入定编管理,作为学校公务用车统一管理使用;

(四)以学校名义举办各类庆典活动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凡校内具备接待条件的,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安排在校内堂馆;

(六)积极推进公务卡制度,公务消费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以学习、交流、考察为名公款出国(境)旅游;

(二)公务出国(境)使用因私证照;

(三)长期公款租赁小汽车或宾馆房间供学校领导使用;

(四)其他铺张浪费的行为。

第十三条 高校领导干部要恪守学术道德。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学术研究必须本人参与,发生成果归属权争议,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裁决;

(二)对署名科研成果出现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问题承担相关责任;

(三)遵守论文评审、科研成果鉴定和职称评审的各项规定,职称评审资料必须在校内提前公示。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他人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

(二)抄袭、冒用他人论文、著作,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三)以虚报、谎报等手段骗取学术荣誉、职称;

(四)其他有悖于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主体为各高校,学校党委书记为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学校党委要把贯彻落实本办法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考察、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会,监察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高校要切实抓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将本办法各项要求纳入学校各项监督管理制度,融入学校管理各个环节,在民主决策、组织人事、招生工作、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校产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规章制度,规范领导干部行使职权的行为。

(二)结合本校实际编制重大决策目录,建立党代会,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教代会决策项目目录和程序,完善民主决策机制。

(三)施行重大事项廉政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改革措施、大型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在决策实施前,必须进行廉政风险评估;对存在廉政风险的事项,在决策过程中必须完善预防措施,落实预防责任。

(四)进一步完善党务公开、校务公开、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制度,督促领导干部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主动报告个人有关情况,及时整改违规行为。

(五)构建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编制职权目录,规范权力行使程序,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切实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高校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尚未构成违纪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免谈话或组织处理。

对于单位违反本办法,以及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适合继续履行职务的,应当先免职后处理。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已不适宜担任高校领导职务的,免职后一般不得再担任高校领导职务。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按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重大基建项目、大额物资设备、大额度科研经费、大额资产参照大额度资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具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领导干部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广西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广西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加强广西高等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针对当前高等学校领导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现对我区高等学校领导干部提出和重申如下纪律要求:

一、不准违反规定决定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国有资产重组并购等事项。

二、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物资及设备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三、不准违反规定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或者参与非法招生工作。

四、不准违反规定干预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学位授予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不准授意、指使、强令学校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不准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经商办企业,或者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利益。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工作委员

2007年9月19日

第三篇:浅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模版)

浅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党的十八大指出,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但是,当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一些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人民群众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新时期如何加强领导干部自身建设,做到廉洁自律,主要是解决好领导干部“不想贪”、“不敢贪”、“不能贪”三个问题。

不想贪。

领导干部要求做到廉洁自律,“不想贪”是前提。欲望是人与生俱来的,每个人对美好的东西都有占有欲,这无可厚非,关键是我们怎么样对待自己的欲望。领导干部要加强自我修炼,从骨子里、从灵魂深处塑造“不想贪”的理念。只有不想贪,才能做到不会贪。如何塑造“不想贪”的理念,关键是要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强学习教育,树立廉洁自律意识。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坚定的基础。领导干部要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深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深入学习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加强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培育宗旨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做到清正廉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二是满足基本需求,防止贪腐思想观念的产生。马斯洛理论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只有生理需求、安

全需求等低层次的需要基本得到满足以后,高层次的需要才会取代它成为推动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今天,薪酬是领导干部的主要收入,也是支撑其物质消费的主要来源,挣钱吃饭、养家糊口也是领导干部的基本需要,他要维持家庭生活、教育、医疗、旅游、养老等项目,他必须有基本的薪酬保障。按照前总理朱镕基所讲,公务员要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因此,这个薪酬还不能太低,起码在全社会人群当中居于中上等水平。但是现在大部分领导干部的薪酬远没有达到这个中上等水平,有的人家庭负担重、困难多,可能还捉襟见肘。而领导干部身边的一些先富起来的人,他们腰缠万贯,过着灯红酒绿、纸醉金迷的生活,甚至国企高管也都拿着几十万、几百万的年薪,他们的工资待遇、他们的生活方式,让一部分领导干部心理失衡。目前领导干部大都是社会精英,在担任领导干部职位前,他们个人在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实践锻炼上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有的海归派前期自我培养费用上百万,但进入公务员队伍担任领导干部后,工资待遇与他们本人的期望存在着较大的落差,与社会上一些“成功人士”相比差距也较大,这些让他们心里的天平发生了倾斜,一旦某个事件发生,促使他们中有些人开始想方设法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以期过上体面的生活。当然也有那些精神高尚讲究奉献的人,如焦裕禄、孔繁森等领导干部,但大多数领导干部都是普通人,有最基本的需要,这种基本需要必须解决好,这也是对人性的尊重。过去我们过多强调领导干部的奉献,救助、扶贫等捐款领导干部要带头多交,党员领导干部结对子要多掏,没有人真正关心领导干部每个月微薄的工资能奉献几次?忽视了领导干部的基本需要,结果恰恰是领导干部在需要上误入歧途,该要的组织上考虑不周全难满足,不该要的,为了做官的面子,为了体面的生活,自

己伸出了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也就自然成为了一句空话。三是改善经济生活基本待遇,杜绝贪欲产生的机会。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领导干部待遇应该有个改善提高。2006年工资改革以后,机关公务员工资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调整,但对工资、福利的规定、要求越来越高,过去机关逢年过节还发点钱、发点吃的、喝的,平时发点加班费、午餐费、交通费、高温补贴,现在都不发了,而工作上的要求一点没有降低,效能建设层层加码,责任追究力度越来越大,领导干部加班加点成为常态,甚至有的地方主要领导还提出“5+2”、“白+黑”的工作要求,这凸显出领导干部薪酬、待遇与工作责任、工作压力的巨大落差。以笔者生活的合肥市为例,2013年6月5日,合肥市统计局发布统计数据称,2012年合肥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722元。但现在省直机关一名工作20多年的副处级干部,年工资不到60000元,比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只多几千元,如扣除前期学历教育、继续教育投入的费用,年平均工资还不与一个普通蓝领。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长此以往,那些有经营管理头脑的精英分子被迫离开了领导干部队伍,下海经商或进入企业寻求高薪酬,无形中削弱了领导干部队伍力量;而留在领导干部队伍中的不少人就利用权力寻租寻求灰色收入。灰色收入就是腐败的初级阶段,积小腐为大腐,败坏了党风,损害了干群关系。在当前安徽经济发展状况下,省部级干部年薪30-40万元,市厅级干部年薪20-30万元,县处级干部年薪15-20万元,科局级干部年薪10-15万元,一般公职人员年薪8-10万元。基本上考虑到领导干部的前期教育投入和正常的消费开支。过去我们总认为新加坡高薪养廉,其实是一种误读。实际上是新加坡政府对公职人员要求非常苛刻,不少社会精英望而却步,只有用高薪才能吸引精英人才进入公

务员队伍,为国效力,所以新加坡政府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较高,清正廉洁。目前国内公务员薪酬设计也应该参照新加坡、美国、香港等国家地区的做法,逐步提高领导干部薪酬达到一定薪酬水平。钱够花了,贪的风险系数大了,贪的欲望就自然而然的少了。过去我们过多的考虑社会公平,要求领导干部讲奉献、讲责任,工资薪酬与社会上普通工作人员薪酬保持基本一致,这恰恰是造成了新的不公平,导致部分领导干部为了体面生活去进行权力寻租,造成了领导干部的腐败。四是实行公务员退休金制度,增强贪腐风险筹码。目前公职人员只要不被开除公职,光荣退休,享受一份退休金是不成问题的。这样对公务员、对领导干部没有任何退休金的风险,造成工作上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不履职尽责,其实也是一种腐败。拿着国家的工资,却不替国家干活,有时还要发发牢骚,甚至骂娘,这是何等的腐败。我们国家也可以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领导干部工作尽责称职,工作期间没有党纪政纪处分,就可以全额拿到退休金。如果有处分,就按照处分的轻重、处分的次数,适当扣减退休金,直至扣完。倒逼公务员、领导干部履职尽责,不想犯“59岁”的错误。

不敢贪。

领导干部要求做到廉洁自律,“不敢贪”是核心。想不想是欲望,敢不敢则是胆量。现在一些年轻干部胆子特别大,有时为了过奢侈的生活,或赌博、或游玩,手伸得特别长,心思也特别大,没有不敢的,久而久之,就滑向了犯罪的边缘。为了解决好领导干部“不敢贪”的问题,一是加强警示教育,警醒当权者。要帮助领导干部算好“七笔账”。一算“政治账”,不要自毁前程;二算“经济账”,不要倾家荡产;三算“名誉账”,不要身败名裂;四算“家庭账”,不要妻离子散;五算“亲情账”,不要众叛亲离;六算“自由账”,不要身陷囹圄;七算“健康账”,不要身心交瘁。账账都算清楚了,当权者就有敬畏之心了,也就不敢贪了。在算好账的同时,还要经常带领领导干部参观廉政教育基地,让落马官员现身说法,特别是利用身边的腐败分子现身说法,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触动大,更有教育意义。二是严肃执纪,有错必纠。“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过去我们对领导干部教育不够,要求不严,小错误不管、不说,怕得罪人。像王怀忠、胡长清这样的领导干部,社会上已经议论纷纷了,但在党内还是没有人批评指出,甚至是善意的提醒。“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加强廉政建设,就是要从小处着手,从小错误抓起,要着眼“抓得到”而非“罚得重”,织就让贪腐行为无隙可乘的制度密网。如新加坡对贪污的界定重质不重量,不论数额,一律治罪,既有因受贿200多万新元被查出的,也有因收受2新元贿赂而被判刑的。我们也应如此,要像抓酒驾那样来抓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问题,领导干部只要违纪,就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当然违纪与违规要做出明确具体的界定,便于操作。让领导干部不敢有非分之想、不敢胡作非为、不敢犯不该犯的也犯不起的错误。三是公布财产,让领导干部成为透明人。公布财产,这是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行之有效的办法。发达国家已经实行多年,效果明显。但目前国内还停留在党内探索阶段,每年领导干部都要填写一个表格,向组织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如收入、房产、股票、债券、股权、出国出境情况等。而组织上对这些领导干部自我报告的情况核实不够,再加上组织上对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社会上情况不了解,结果导致领导干部自我报告也就流于形式,很难起到监督作用。但如果实现财产公布制度,让领导干部财产状况大白于天下,情况就不一样了。

除了组织上必要的监督外,社会公众、新闻媒体都将会是一支不可无视的监督力量。领导干部一旦处于360°监督之中,他就会严格要求自己,管好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吃,管好自己的腿不该去的不去,不敢贪不敢腐,真正做到严于律己,规范行为。四是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苍蝇、老虎一起打。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的讲话中就指出:“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为了应对这一客观形势,习近平表示:“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他还强调:“对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必须严惩不贷,决不能手软。”十八大以来已有李春城、周镇宏、刘铁男、倪发科、郭永祥、王素毅、李达球、衣俊卿、蒋洁敏9名省部级官员落马,一系列事实表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反腐力度为近三十年来最大,彰显“有腐必反”的坚强决心。“有腐必反”的决心越大,查办案件的力度越大,领导干部也就越不敢贪腐,领导干部清正廉洁之风气就会逐渐形成,党风就会逐渐好转,人民群众也就会越来越满意。当然在打“老虎”和打“苍蝇”问题上,“老虎”好打,但“苍蝇”难除。打“老虎”只要有决心,目标大,好打。而“苍蝇”除四害这么多年还是除不掉,可见其生存能力极强,并且“苍蝇”社会危害更大,它总在我们耳边嗡嗡响,老百姓烦得很。所以,我们要高度重视“苍蝇”的问题,铲除滋生“苍蝇”的土壤,将“苍蝇”扼杀在摇篮之中。

不能贪。

领导干部要求做到廉洁自律,“不能贪”是保证。敢不敢是胆量,能不能贪则是“能力”。当然反腐败就是要消除领导干部权力寻租搞

腐败这种能力。只有领导干部没有机会、没有途径、没有能力去搞腐败了,腐败现象就会逐渐减少了,就会真正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一是做好顶层设计,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过去我们领导干部犯错误,甚至犯罪,我们党和政府是有一定责任的。领导干部的培养也是一种投入,很长时间以来,我们党和政府这种投入与产出是不成比例的。陈希同、陈良宇、***这些高级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是反腐败的成绩,更是我们培养领导干部的失败,这非常需要深刻反思和检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两袖清风,是一种教育,是一种要求,但不是一种必须。要允许一部分干部思想开小差,这是对人性的尊重,是对客观规律的尊重。但对这部分思想开小差、有贪腐欲望的干部怎么办,关键是做好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制度,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官员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官员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都要设计好,规定一定要具体,越细致越方便操作。就像今年中秋节,中纪委就明确要求不准送月饼,很具体很到位,操作起来也很方便。过去我们很多制度、规定就是太模糊、太原则,结果导致执行起来就流于形式,没有起到任何约束作用。加强权力约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那些思想开小差的干部没有机会、没有途径、没有能力进行权力寻租,从而达到防腐反腐的目的。二是从源头做好权力的配置,让领导干部没有贪腐的机会和手段。防治腐败,既要管好权力的运行,更要从源头上做好权力的配置。首先要放权。过去我国效仿前苏联管理模式,高度集权。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高度集权的模式越来越不适应今天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多次下放行政

审批事项。3月14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取消和下放117项行政审批项目,7月13日国务院再次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9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和下放75项行政审批事项。至此,新一届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达242项。随着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将随之越来越少,这也使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寻租的机会和手段也越来越少,从源头上杜绝了领导干部贪腐行为的发生。在做好权力下放的同时,我们还要做好领导干部手中权力的分权。一方面建立权力结构科学化配置体系,“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分离”,逐步健全分权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的程序制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另一方面将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进行拆分,实施分段管理。分权的目的就是要求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结合关键点,设计好相关工作程序,分到不同工作人员手中,“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只有流程,没有干涉。分管领导也只是在最后环节把关签字,不能对前道程序进行非正常因素的人为干预。不要因为一味迎合企业和一部分人的需要提速提效而牺牲程序,造成领导一句话,程序都不要了,权力最终干预了制度,使腐败有机可乘。放权、分权,最终目的是铲除腐败的土壤,让领导干部不能利用权力作交易,失去权力寻租的机会和途径,腐败自然而然就会销声敛迹。三是加强权力监督,杜绝“一把手”滥用职权。绝对的权力就会产生绝对的腐败。领导干部手中都有一些大大小小的权力,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机制建设,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现在机关内部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主要依靠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一是上级派驻,二是内设,不管是派驻,还是内设,都是同级监督,效果十分不理想。并且纪

检监察部门还做了很多驻在单位、部门的工作,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真正该做的纪检监察工作反而没有做好。当前党委政府各单位各部门“一把手”权力过大,上级情况不明了监督不到位,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又不方便监督,造成监督的真空和缺位。只要“一把手”管好了,其它领导干部都好管。要借鉴新加坡贪污调查局、香港廉政公署做法,纪检监察部门应实行全国垂直管理,直接对中纪委书记负责。纪检部门监督同级党委重大决策、人事任免、重大项目、重大开支等。监察部门加强对同级政府履职尽责、效能建设的监察,防止滥用职权。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不受同级党委政府干扰,授予必要的监督权限,直接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直至中纪委负责,这样的监督才有效果,这样的监督才能使领导干部“不想”、“不敢”、“不能”贪腐。

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不能一蹴而就,有一个艰难的过程,但今天我们就从领导干部“不想贪”、“不敢贪”、“不能贪”三个方面抓起,时刻切记“进京赶考”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决不当李自成”,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夙夜在公,勤勉工作,努力向历史、向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

第四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纪委、县直工委的领导下,按照年初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要求,我局全体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两个条例》、《实施纲要》及中央、盛市、县有关加强廉政建设的条例、规定,坚持“超前制约,严格把关,强化监督,纠建并举”的方针,加强源头治理,扎实推进我局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执行和廉洁自律工作深入开展,为构建和-谐陕县、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现将2009年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廉洁自律工作汇报如下:

一、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

在不断学习和对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把此项工作放在首位,摆上位置。首先对党风廉政建设做了认真研究,确立了指导思想,制定了《陕县农机局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陕县农机局开展作风转变年活动实施方案》,建立了领导机构,完善了制度措施,健全了层级式责任制和层级式责任追究制,从思想上树立六种意识:一是树立学党章,抓廉政,明是非,知荣耻的自我意识;二是强化分工明确,各司其责,有强烈事业心的责任意识;三是既要集中又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吸取群众意见的民-主意识;四是转变作风,心系群众,谋利群众,树立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五是坚持依法办事,强化公正、公开,接受全面监督意识;六是常抓不懈,长紧不松,采取教育在先,树立自警、自盛自律的警钟意识。在严格执行《工作规划》、《两个条例》和用“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规范班子的行为,结合局整体工作,做到“六个必须”。一是必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党章》及“三好一强”、开展作风转变年活动,创建”四型机关”,打造服务型局委结合起来;二是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明是非,知荣辱”,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结合起来,把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素质和行业“四风”建设,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发展的全员责任目标结合起来;三是必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局的目标、“三项改革、三项整顿、三项治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结合起来;四是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发扬民-主,强化监督,改变领导方式,提高执政能力结合起来;五是必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落实“三全机制”、“三大责任”、“三主三先”及“三述”制度,不搞任何个人特殊行为的捆-绑机制结合起来;六是必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行业的拓宽服务内容,增加群众收入推进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把“六个必须”坚持作为班子工作的行为规范,约束和制约班子,保证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认识到位。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渗透在日常工作之中

1、确立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超前制约、严格把关,强化监督,纠建并举”,抓好源头治理,教育在前,自律在先的警示教育,把握工作重点,注意工作细节,严格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统筹兼顾,提高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抵御反腐-败和与不正之风做斗争的能力,达到党员干部队伍纯洁,构建和-谐稳定。

2、建立“四大体系”工作机制:一是领导组织机构建设体系;二是建立健全制度体系;三是建立完整的监督体系;四是目标任务的考核。

3、转载自百分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坚持“五大原则”:一是民-主原则;

二是公开、公示原则;三是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党员干部承担具体责任的层级式分工原则;四是全员监督原则;五是责任追究原则。

4、强化“六个到位”:一是思路要清,认识到位;二是有章可循,配套措施到位;三是强化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位;四是相互协调,工作支持到位;五是领导党员干部率先垂范,模范执行到位;六是严格自觉,相互批评、互相监督、关口前移,自查自纠,杜绝个人特殊行为到位。

5、严格“九个禁止”:一禁止铺张浪费大吃大喝;二禁止行贿、受贿和接受馈赠有价证券及物品;三禁止赌博、发包、为人办事等不正当手段聚汇钱财;四禁止不注意形象,不拘小节;五禁止到不文明场所,参加不文明的活动;六禁止乱收费、乱罚款或搭车收费;七禁止利用公车办私事或外出旅游及婚丧嫁娶;八禁止违犯政策,超越权限,乱开口子,随意表态;九禁止以权谋私,以公肥私。

6、把握“四个严格”:一严格管好身边人;二严格管好子女和配偶;三严格管理自身行为和生活作风;四严格办事程序和审批权限。

7、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整个工作之中,使党员干部做到服务于民的“六个转变”。一是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二是坐等服务向上门服务转变;三是单一型服务向综合型服务转变;四是低能型向高效型转变;五是粗放型向科技规范型转变;六是引进示范型向整体铺开型转变。

8、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深入基层,重心下沉,零距离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使党员干部做到“七个承办”为基本点,即承诺的事情要快办,紧急的事情加班办,群众的事情上门办,特殊的事情想法办,三农的事情下乡办,棘手的事情耐心办,突发的事情要应急办的积极工作态度,面向基层,服务“三农”。

9、把廉政建设与管理规范化、业务现代化、办事公开化的“八制管理”相结合推进整体工作。即:窗口受理承办制;重大事宜审批制;政务、财务公开制;重大决策民-主制;党务、事务公示制;目标任务责任制;廉政信访报告制,责任事故追究制。

10、不断创新廉政建设内容,刷新廉政建设目标,丰富廉政建设内涵。深入开展旱作农业机械化工程、安全绿色通道工程、科技三下乡工程、开放型农机化服务工程及四项服务:公开承诺服务、便民服务、窗口服务、上门服务;四项活动:检审服务月活动,科技培训、技术推广、安全监理三下乡活动,夏秋跨区作业活动,分片包村活动为支撑的党建工作和廉政工作新格局。

11、构建党的廉政建设和巩固学教机制的“八大环境”,创造经济发展氛围:建立纠建并举,惩防并重的反腐倡廉的清政廉洁的环境;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治理农机市场的经营环境;构建长效机制,建立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依法行政办事,建立公开严明的法制环境;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营造严肃透明的政策环境;打造服务型局委,建立为民开放的农机服务环境;开展“先锋工程”和“三好一强”活动,建立文明和-谐和的人文环境;打造信息网络和管理服务平台,加大对外宣传工作力度,构建和-谐的外部发展环境,形成领导想全局、谋全局;中层想协调,谋合作;全员想团结,谋配合;领导干部想作风,谋服务,求实效;党员干部想事业,谋创新,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五篇:广东省高等学校_38329

广东省高等学校

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中央组织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及《广东省“强师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队伍实际,现制定广东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实施方案如下:

一、计划目标

2013年—2016年,省级财政“强师工程”专项资金每年资助我省高等学校(不含部委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下同)400名中青年教师,到国内“985工程”、“211工程”建设的大学或高水平的科研机构访学一年,同时各高校组织本校中青年教师在国内高水平大学进行中短期访学进修。通过该计划的开展,使我省高校的中青年教师能够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水平以及开拓创新、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为我省高校培养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 1 干,从而带动我省高校青年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形成与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相适应的高校人才队伍。

二、资助对象范围及条件

(一)范围:在我省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中青年教师。

(二)条件:

1.模范遵守《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在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讲授主干课程任务,教学评估(测评或考核)良好以上;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骨干教师。高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校级培养对象优先推荐。

3.一般应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4.师德表现优秀或有突出创新能力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可突破第2条、第3条有关工作年限和职称、学历的要求。

三、访问学校及培养方式

(一)访问学校:一般为“985工程”或“ 211工程 ”重点建设的学校或高水平的科研机构及全国示范性高职院校。访问的学科是这些学校的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 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以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优势学科。英语类、艺术类、体育类和民族类专业可放宽至博士点学科。

(二)培养方式:培养工作实行访问学校指导教师负责制。访问学者与指导教师共同协商制订研修计划,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并协助指导研究生、参与课程讲授、辅导或其他教学工作。资助访学期限为一年。

四、资助方式和资金管理

(一)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在“强师工程”专项资金高等教育“育英培青”工程中安排资助经费,每人每年2.5万元。资助经费由选派高校统一使用,访学人员访学期间的培养费、住宿费、两次往返的交通费实报实销。

(二)高校在保证对省确定资助教师资助的基础上,省拨资助经费节余部分如用于本校组织的中青年教师中短期访学进修,应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同意,并按审核数使用经费。省拨资助经费如当年有节余,在次年资助经费中扣除。

(三)省拨资助经费主要促进高校扩大选派中青年教师国内访学进修的规模,各高校不得因此削减本校原计划安排的中青年教师培养经费。

(四)各高校负责对省拨资助经费的管理,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监督。对资助经费管理不严,违反规定随意扩 大开支范围,或挪用、挤占、截留经费的高校,一经发现,实行减拨、停拨直至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计划管理

“广东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由广东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并联合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合作实施。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负责本计划的整体规划、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管理考核及绩效评价工作;武汉中心负责提供访问学者管理系统使用、申报材料投递、协调录取工作、汇总录取名单、协助对访学人员进行管理。

六、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每年3月份,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通知,明确各级各类高校选派的名额和当年工作要求。

(二)学校根据分配的名额,结合本校人才培养计划和工作重点,采取竞争性的方式推荐优秀中青年教师,提交申报材料。

(三)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高校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拟资助人员名单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7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省教育厅将拟资助人选名单提供给武汉中心,武汉中心落实派送录取工作,并及时将录取名单反馈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布资助名单。

(五)选派学校与受资助的教师签订培养合同。合同中要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研修期间费用的分担办法、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及违约责任等。访学教师进修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关于教师脱产学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按照访问学者实际报到人数核拨资助经费到选派学校。

(七)受资助教师在访学开始、学期结束、学年结束时,分别登录教育部“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研修工作计划表》、《中期检查表》和《结业考核表》。省教育厅将在教师访学期间通过系统跟踪管理访问学者的研修进展。

(八)接受学校对访问学者进行期满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教育部监制的《国内访问学者证书》。

(九)访学结束后,选派学校对本校受助教师完成培养合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当年经费绩效考核报告以及《国内访问学者证书》复印件报省教育厅。考核不合格者,由派出学校向访问学者追回资助经费。

(十)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计划当年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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