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印发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精)
关于印发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宝规[2010]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范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宝安区《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按照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总体规划,支持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由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区政府确认的社会化物流服务平台项目补贴;
(二)物流企业的贷款贴息;
(三)对我区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的奖励;
(四)经区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物流办”)批准的,促进我区现代物流业发展所需的环境宣传与推介、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物流培训及其他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估制度。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区物流办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是:
(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物流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分项预算,并负责执行和落实;
(二)确定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资助对象;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四)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提出项目资助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六)编制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建立和管理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
(七)组织对资助申请对象的考察、评审、公示、验收及绩效评估。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是:
(一)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
(二)复核项目资助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区物流办下达专项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履行本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限。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与使用专项资金相关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
(一)经区物流办认定,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现代物流或供应链服务管理的经营企业;
(二)在区级重点物流园区(中心)内投资仓储、流通加工、配送等基础建设的企业;
(三)全区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的承担单位;
(四)经区物流办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资助对象。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项目已获得区政府投资或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助的;
(三)企业或单位在享受政府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企业涉及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正常营业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企业有废逃银行债务行为或在政府有关部门有恶意欠薪、偷逃税款、污染环境等不良记录的;
(六)企业或单位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七)区物流办认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和奖励资助三种支持方式。同一年度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奖励资助为一次性支持。
第四章 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物流企业,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如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或开拓市场,并已归还了全部本金及利息。
按企业实际支付的一年期限内的贷款利息给予50%的补贴。一般物流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重点物流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项目补贴的条件与标准
(一)全区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2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园区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三)冷链物流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0%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经区物流办批准的其他项目。第十三条
奖励资助的条件与标准
(一)对上市公司、市民营百强物流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 额为基准,当年营业额增长超过20%以上部分,每超过10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经认定的区内注册并承接物流业务外包等业务的第三、第四方物流企业,年营业额在4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8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3亿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对鼓励类物流企业,按其前三年地方税收分成贡献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提供网上物流交易或网上物流支付结算服务的网站经营主体,营业收入(含会员费、广告费收入)达300万元以上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为基准,当年营业额增长部分实际缴纳营业税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在区级重点物流园区(中心)内投资仓储、流通加工、配送等基础建设的企业,按其项目完工并投入使用时的新增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对物流企业为建立物流信息系统项目当年新购置(开发)计算机网络信息硬件、软件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七)对物流企业当年新购置先进物流技术装备(非计算机网络信息类装备)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八)对自建配送中心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自建自动化 立体仓库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用于现代化基础性投资建设的大型连锁、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九)对经区物流办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我区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立区域性物流总部、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且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十)对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平台的物流企业以及将电子商务和连锁经营有效结合的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一)对立项自建公共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二)对在我区注册,初次获得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三)对在我区注册,获得市重点物流企业服务创新奖和市物流技术促进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和10万元奖励。
第五章 资助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资助申请由区物流办于每年第三季度受理。每年上半年由区物流办公开发布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见附件)。
第十五条
区物流办在接到材料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材料退回。企业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区物流办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根 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资助申请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工作和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工作应分别独立进行。每次评审会专家名单须报区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经区物流办审定,需实地考察的,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相一致,其资助申请才能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十七条
经区物流办审定,需经审计的申报企业或项目,由区物流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区物流办对已经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资助申请进行审议,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二)区物流办将资金安排意见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三)根据公示结果,区物流办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区财政局复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区物流办会同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五)属项目补贴方式的,获批准的资助企业与区物流办签署《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具体条款由区物流办拟定;
(六)区财政局按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区物流办签订合同后,应在区财政局与物流办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用好资助资金,并实 行单独核算。
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专用账户,区物流办加强对监管银行的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资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一)全区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和物流园区内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的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和其他的设备的购置,以及进行相关系统软件的开发与升级;
(二)企业所获得的资助资金,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业务发展支出。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区物流办,并停止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剩余资金按相关程序归还区财政局,已建设或购置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区物流办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
第二十三条
区物流办须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完成后,区物流办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区财政局,并抄送监察和审计部门。第二十四条
区物流办负责组织专家或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对资助企业以及已验收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者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物流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由区财政局等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项目实施主体,由区物流办记录在案,自违规违法行为发生年度起5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企业或单位及负责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企业或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报告的,由区物流办取消其参与我区物流项目和经费的审评、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 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参与我区物流项目评审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财政局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物流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区物流办、区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涉金额“以上”的均包含本数,“以下”、“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第二篇: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一章
申请材料
一、贷款贴息类申请所需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贴息类)》;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企业申请使用贷款贴息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描述及贷款资金使用说明;
7、企业上审计报告复印件;
8、近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9、企业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10、利息单复印件(验原件);
11、对账单复印件(验原件);
12、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3、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14、银行出具的《企业付息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二、项目补贴类申请所需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补贴类)》;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企业简介;
7、区物流办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8、补助项目简况;
9、项目可行性论证复印件(验原件);
10、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1、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12、项目实际投资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奖励资助类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获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服务创新奖、物流技术促进奖)一次性奖励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奖励Ⅰ类)》;
2、获市重点物流企业奖励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二)申请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我区独资或合资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一次性奖励,申请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奖励类)》;
2、单位简介;
3、项目简况;
4、项目投资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7、项目投资方与全球100强物流企业的产权关系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物流技改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奖励类)》;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企业简介;
7、企业上审计报告复印件;
8、近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9、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0、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11、技改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资金支付证明文件(含购置先进设备票据等)。
(四)申请企业物流外包一次性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奖励类)》;
2、申请企业和服务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企业和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申请企业和服务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企业和服务企业申请企业和服务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申请企业和服务企业简介;
7、申请企业上审计报告复印件;
8、申请企业近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9、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0、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11、其它相关资料:物流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书,合同或协议履行情况及资金支付证明。
(五)申请企业自建仓库一次性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奖励类)》;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企业简介复印件;
7、企业上审计报告复印件;
8、近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9、自建项目简况复印件;
10、项目可行性论证复印件;
11、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2、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13、项目实际投资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第二章
一、网上填报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请单位须登录宝安区物流办网站,进行网上填报申报表格。
二、初审
区物流办相关负责人进行网上初步筛查合格后,申请单位登录网站获得“受理编号”及“预审通过”的回执单。
三、递交书面材料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打印申请相关资料,连同其他要求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式三份交区物流主管部门。
四、现场复审
区物流办相关责任人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复审,经审查合格的,现场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定不合格的,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申报及受理流程 地址: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区委区政府办公大楼10楼 网址: 申报咨询电话:
第三章
一、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区物流办受理申请;
(三)区物流办组织实地考察、专家评审;
(四)区物流办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五)区物流办将资金安排计划通过区政府物流办网站和宝安日报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六)根据公示结果,区物流办将资金安排计划送区财政局复核;
(七)区物流办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文件;
(八)获批准的资助申请人与区物流办签署《深圳市宝安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限项目补贴类);
(九)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二、流程图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区物流办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区物流办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实地考察——区物流办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公示——报区财政局复核——签订合同,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审批流程
注意事项
一、申请主体须仔细阅读并了解《宝安区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各项规定、申请表格填写说明,按照申请指南要求进行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多页的,应在首页加盖公章,其余加盖骑缝章。
三、所有书面申报材料均应按A4规格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
四、申请主体须同意区物流办向社会公示其申请材料中的部分内容,接受由区物流办委托的中介机构对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五、申请主体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六、所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必须自行留底,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第三篇:湖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10月07日 15时42分 113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商贸服务
“现代物流”
“专项资金”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企[2008]37号
各市州财政局、经委,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湖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现代物流业的引导作用,促进全省现代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07]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物流业是指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新兴的复合型生产性服务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物流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物流专项资金的安排要符合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突出主要方向、注重效益、体现创新的原则,重点支持具有公益(用)性和示范性的项目。
第五条 物流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
1、省重点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特别是综合性重点物流园区的物流建设项目;
2、公益(用)性物流基础设施及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3、第三方物流企业及工业企业物流剥离外包示范性项目;
4、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物流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安排一次,在同一内对同一企业不重复安排。
第三章 项目申报要求与审查程序
第七条 省经委和省财政厅年初根据物流发展规划发布项目申请指南,明确每重点支持范围等具体申报事项。
第八条 物流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湖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3、按照现代物流工作重点联系企业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及经营情况。
4、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物流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物流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3、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他项目应提供项目计划书;
5、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复印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地方项目由各市州经委和财政局组织申报,各市州经委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中央在湘企业项目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业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经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的物流项目由省经委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经委下达资金。省属、中央在湘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其他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逐级下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当年专项资金必须于9月底之前全部下达。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收到的物流专项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物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报告验收制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其他项目自资金下达之日起至项目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季度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重点项目完成后,须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省经委负责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物流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物流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由省财政厅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第四篇: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2008-10-30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物流园区信息化建设,培育一批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在当年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政府确认的物流园区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二)重点物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方式系统化、网络化、商务运营电子化等有关物流管理项目(以下简称物流管理项目);
(三)对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圳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的资助;
(四)对我市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的奖励;
(五)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的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其他特殊的、紧急的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业主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本专项资金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编制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和公示;
(五)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财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决算;
(二)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物流园区;
(二)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现代物流、全市物流信息平台服务或供应链服务管理的经营企业;
(三)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奖励3种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原则上按照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各占专项资金总量的50%、20%和30%安排。
加大对重点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其资助金额应占专项资金总额的65%以上。
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助的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补助的条件与标准
补助主要是对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给予资助。
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每个园区只能一次性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4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可申请项目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申请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必须是重点物流企业,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其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申请奖励的条件与标准:
(一)设立重点物流企业服务创新奖,每年奖励1至2家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二)对经过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经过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深圳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其实际投资额已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资助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五条市物流主管部门提出资金预算,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制订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物流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资助申请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受理。每年上半年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公开发布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十七条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同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资助申请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工作和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工作应分别独立进行,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相一致的,其资助申请才能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以及对资助申请的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操作规程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物流主管部门对已经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资助申请进行审议,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
(二)市物流主管部门将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物流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五)除贴息外,获批准的资助申请人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署《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六)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取得贴息以外的资助资金,应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入专用账户。
监管银行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物流主管部门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一)物流园区内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购置与项目有关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以及其他的仪器设备;
(二)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业务发展支出。
第二十二条物流园区的资助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经市物流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市财政主管部门,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物流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
第二十四条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项目完成后,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对被资助企业以及已经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物流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条本专项资金至2010年12月31日终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4﹞38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柳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柳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30 浏览次数:0
柳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柳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柳州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柳州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物流园区信息化建设,培育一批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在当年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政府确认的物流园区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二)重点物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方式系统化、网络化、商务运营电子化等有关物流管理项目(以下简称物流管理项目);
(三)对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柳州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的资助;
(四)对我市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的奖励;
(五)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的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其他特殊的、紧急的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业主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本专项资金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编制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和公示;
(五)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决算;
(二)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物流园区;
(二)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柳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现代物流、全市物流信息平台服务或供应链服务管理的经营企业;
(三)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奖励3种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原则上按照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各占专项资金总量的50%、20%和30%安排。
加大对重点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其资助金额应占专项资金总额的65%以上。
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四章 资助的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的条件与标准
补助主要是对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给予资助。
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每个园区只能一次性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4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可申请项目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必须是重点物流企业,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其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条件与标准:
(一)设立重点物流企业服务创新奖,每年奖励1至2家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二)对经过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经过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柳州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其实际投资额已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第五章 资助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五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提出资金预算,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制订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物流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资助申请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受理。每年上半年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公开发布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十七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同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资助申请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工作和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工作应分别独立进行,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相一致的,其资助申请才能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以及对资助申请的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操作规程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物流主管部门对已经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资助申请进行审议,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
(二)市物流主管部门将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物流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五)除贴息外,获批准的资助申请人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署《柳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六)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取得贴息以外的资助资金,应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入专用账户。
监管银行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物流主管部门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一)物流园区内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购置与项目有关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以及其他的仪器设备;
(二)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业务发展支出。
第二十二条 物流园区的资助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经市物流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市财政主管部门,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物流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
第二十四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项目完成后,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对被资助企业以及已经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物流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柳州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柳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条 本专项资金至2010年12月31日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柳州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4﹞38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柳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期:2006年03月16日(地方法规)
2006年03月16日 实施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