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6南京市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办法
南京市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南京市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统一管理。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县道、乡道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公安、土地、市容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公路、公路用地保护
第五条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农贸市场等构筑物或者建筑物;
(二)采矿、取土、沤肥、烧窑、制坯、烧荒、摊晒物品及其他类似作业;
(三)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
(四)填塞、损坏排水沟,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五)在公路桥梁及公路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液体的管道以及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新建、改建、扩建高等级公路竣工未满五年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事先征得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以堤坝作公路的,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补偿。占用公路期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未及时清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渠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修建、架设或者埋设设施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对于所敷设的管线因质量原因导致公路发生渗、漏、泡、冒等情况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八条 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项目批准文件;
(二)项目设计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规划;
(三)施工现场的管理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
第九条 申请人经批准从事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穿越高等级公路的,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在其他公路上以开挖方式铺设地下管线的,应当分段施工;
(二)挖掘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发现地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告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
(三)地下设施安装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在确认相邻地下设施无损坏后,方可回填沟槽;
(四)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架设管线,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其工程与公路交叉的角度、与路面最小的垂直间距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限长、限高、限宽、限载的标准。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拟经公路进行勘测,制定通行与加固、改造方案。公路加固、改造、护送以及修复损坏公路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二条 申请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事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轮式专用机械车辆或者运输的物品为不可解体的物体;
(二)拟经公路有相应的承载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确需设置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的图案、文字和色彩不得与交通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二)设置地点、间隔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三)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正常通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确需设置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道口设置符合保障畅通、合理布局的原则;
(二)排水设施、加(减)速车道以及相邻道口的最小间距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的要求;
(三)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经批准设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由申请人负责道口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并将有关维修管理情况报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路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或者货物运输的起止点、拟行驶路线;
(三)安全保障措施或者防护措施;
(四)施工期限或者运输时间、标志设置时间和期限;
(五)修复、改建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在实施公路行政许可时,直接关系到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重大利益的,应当予以告知并听取其意见。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遇特殊情况,经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通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经许可挖掘、占用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变更双方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被许可人不得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期限、地点占用、挖掘和使用公路及公路用地。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许可的范围内与申请人签订行政合同,具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章 公路附属设施保护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公路和公路大修时,与公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公路附属设施应当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
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因施工造成公路护栏、护网或者隔离栅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并使其处于完好警示状态。
第二十三条 封闭公路及公路封闭路段出入口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出入口的控制。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符合公路规划和更新砍伐计划,采取相应的移栽、补种措施和安全措施,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维护,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收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各产权单位设置的各类管线的井(孔)、井盖、标志以及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杆线,应当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实施维护和管理。产权单位在公路上设置的井盖,必须有使用性质的标志和防盗功能。产权单位必须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保持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损坏、移位、震响、井(孔)塌陷、井盖缺损等非正常情况,应当及时补装、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污染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到现场勘验。在公路的改建、扩建施工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路通行条件和通过能力,制定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管理方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查处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建立公路巡查台帐。国道、省道应当做到一日巡查一次,县道五日巡查一次,乡道十日巡查一次。
第三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中发现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应当通知公路经营管理者或者养护、维修单位及时予以修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公路且未依法履行相关责任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维护义务造成道路不畅通、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的,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恢复,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费用。拒不承担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范围、期限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修建桥梁、渡槽、架设管线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行驶车辆对公路造成损害时,责任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履行处理决定后方得驶离。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证实施检查的;
(二)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路: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渡口等。
(二)公路用地: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四米范围内的土地(封闭公路或者公路封闭路段的公路用地是指隔离栅以外四米范围内的土地)。
(三)公路附属设施: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关于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
关于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1】概述
根据XXX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箱梁外墙装饰支架布置图,在搭设支架时,需临时占用XXX至XXX方向(K1998 +550m~K1998 +300m)高速路车道,我部相关人员对项目拟施工场地进行了调研,然后参考了该项目的有关文件,对项目进行了风险分析,风险分析的结果是该项目“可行”。评价组相关人员与项目负责人沟通,收集、整理相关的评价资料;确定评价重点,并调研评价项目周边现场情况,作为本安全评价报告的依据。
本设立安全评价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简述建设项目技术方案概况,包括工艺、规模及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和辅助工程等。
(2)对建设项目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程度进行分析、评价;
(3)对建设项目中的危险、有害程度大的工艺单元重点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评价;
(4)对建设项目提出安全对策措施;
(5)对建设项目的安全作出设立评价结论。
【2】门式支架搭设
2.1 施工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将妨碍施工的现状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进行迁移或保护,在施工范围内可不迁移者应详探、标识,并采取保护措施,保持安全。
2.2施工前,应安排交通管理人员对高速路单向车道进行封闭,封闭式必须根据《高速公路标准标牌图》图示进行实施,同时应每隔500m设置一个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搭设门式支架时,必须保证各个节点连接牢固、可靠,不得因车道震动,风荷载造成薄弱节点脱落。
2.4门式支架搭设措施应征得管理单位的同意。
2.5施工中应经常检查、维护加固设施。
2.6支架搭设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交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架搭设的重要性和损坏后的危害性与作业中的保护措施。
(2)施工方法和程序。
(3)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4)作业人员、机械操作工之间的相互配合关系。
2.7使用吊车配合吊装时,配合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范围外作业,且位于安全处,需在其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制动且得到机械指挥人员的指令后,方可进行
2.8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3】门式支架安全防护
3.1支架搭设完成后,必须将支架底面及支架外露面进行安全防护,采用密目安全网防护,安全网用铁丝等固定在支架上。
3.2安全网搭设完成后,用竹胶板铺设在密目安全网上,防止落物坠落在高速路上面。
3.3支架外露面需用普通钢管搭设操作平台的防护栏杆,防护栏杆不得低于
1.2m高,防护栏杆底座要有防止物体滑落的挡板,挡板不得低于20cm。
3.4支架栏杆必须搭设牢固,不得出现摆动状态,所有扣件,螺丝均应牢固。
3.5高速路防护栏杆在施工范围内时,在施工期间可先拆除,当施工结束后,将其恢复原样。
【4】结论
根据评价结果,得出如下评价结论:
(1)施工的技术方案能够满足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要求;
(2)施工与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符合安全要求;
(3)施工的技术方案能够满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规程、规范,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做好风险控制,防止事故发生。
XXX经济开发区工业园XXX高速路
跨线桥项目经理部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公路档案管理办法
云南思澜二级公路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档案指思澜二级公路建设项目从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材料、图纸、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凡是参建的各单位、各部门都应学习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档案意识,促进档案收集、管理的高质量。
第四条:档案管理原则: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实行档案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档案管理分类
第一条:档案应分项、分细目统一管理,一般分为行政档案,支付档案和技术档案。技术档案中,计量、质量记录以开工申请单为单元归档;路基、路面、防护工程、排水工程等图纸及原始记录分公里归案;桥梁、隧道图纸及记录按桥或隧道归档。
第二条:行政档案
1、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来往的函件;
2、与施工单位之间来往的函件、协议、申请批复、会议记录;
3、内部来往的函件、请示报告、批复;
4、与技术专家,其它第三方的来往函件、协议;
5、会议及常规工地会议记录; 第三条:支付档案
1、价格调整的有关凭证和费用计算;
2、各类支付证书;
3、工期进度月报表;
4、保险单及支付收据;
5、废置工程金额计算表;
6、设计变更批复的费用计算;
7、额外或紧急工程的费用计算;
8、其它的费用支付凭证; 第四条:技术档案
1、施工设计图表
2、变更设计图表
3、检查记录
4、试验记录
5、验收记录
6、质量事故记录
7、竣工图表
8、其它
第三章
档案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一条:思澜二级公路建设指挥部成立项目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思澜二级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档案管理小组组长:
雷国方
副组长:闫兴
组员由各处室、各科室负责人组成。档案管理领导办公室设在总工办并由其承办具体业务,主任由总工办主任兼任,专业档案管理员:杨腾
档案兼职管理人员: 陈陆
综合办:陈陆
合同处:李伟
征迁处:杜庆春
后勤财务处:吴忠华
技术质量管理处:杜军
物资处: 何忠宏
总监办:雷国方
中心试验室:杨美凤。
以上各处室负责其处室职责范围内的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工作,并妥善保管尚未移交档案室的档案资料,并按上级部门相关要求汇报和上报项目建设情况和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在业务上接受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各处室、现场服务处、施工单位项目部、监理组应参照指挥部的档案管理机构设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管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档案资料。
第四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对档案管理负领导责任;各处室负责人、现场服务处、施工单位项目部、监理组档案管 3 理领导小组长对分管范围内的档案管理负分管领导责任;总工办主任对档案管理负具体责任;专兼职档案管理对所管档案负具体管理责任。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一条: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指挥部各处室、施工单位项目部、各监理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平时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工作。
第二条:各现场指挥部和各处室档案管理机构和专、兼职档案管理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档案收集、鉴定、整理、补遗和保管未完工程(项目)的档案。重要档案原件送档案室保管,处室日常使用复印件备查。
第三条:总工办内设管理室,由专职档案员负责档案室的集中统一管理。凡是已完工程、项目及形成完整资料的档案,应移交档案管理室统一管理。各处室、如工作需要可以借阅,或使用复印件。
第四条: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将接收的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细致的整理、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做到整齐规范、查阅准确迅速、最终达到项目竣工时的档案验收。
第五条:建立借阅制度。各部门临时保管的档案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借阅;从档案管理室借阅的由总工办主任批准后借阅;外单位、外系统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资料,需经档案领导小组组长 4 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借阅。
第六条:归案文件材料的范围、归档案卷质量、数量符合《云南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各处室对档案管理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档案管理室应做好防虫、防鼠、防尘、防火、防盗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一条:对项目建设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擅自销毁、删除、伪造、转让、据为已有或因管理不善、疏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考核。经考核达标的单位,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并通报表扬;对不达标或档案管理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部门及其责任人责令整改,给予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按国家、省厅的各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思澜二级公路建设指挥部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四篇:公路工程进度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进度管理制度
1.编制目的
为贯彻实施按时完成进度要求,实施完成总体施工计划任 务,更有效的控制工程施工进度,具体指导施工作业,结合项目上的实际情况,对施工进度的控制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与路桥管理公司所管辖的各项目部所有新建 和续建项目。
3.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措施及操作步骤
3.1 进场后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成立一个以项目经 理为首,由项目部计划人员组成的项目进度计划管理班子,在分项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进度横道图,针对各项工程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与计划。
3.2 对关键线路工程制定周密、切实可行且最优的施工 方案,配比高素质、技术全面的工程师担任关键工程的指挥。同时选用有丰富经验的技术工人和施工队伍负责关键工程的施工,以确保关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因技术问题而延误工期。
3.3 按照总工期要求,按月制定施工计划和实施方案,重要工序做好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气候特点条件,合理安排各项工程的施工顺序,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和时间根据工序特点,安排流水作业,缩短作业流程,从各个
施工环节上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总工期。
3.4 要求施工班组制定周密的施工进度计划,健全施工 管理机构、合理安排各工序、组织协调好各施工作业顺序,把工期目标分解到各班组,逐个落实。
3.5 班组管理人员经常深入到施工现场,调查完成计划 的措施、劳力、材料及机械设备的配套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并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3.6 当试件工程情况与计划出现较大差异时,要分析原 因,及时调整人力、物力资源与技术措施,重新制定新的施工方案。并对各班组的施工计划进行平衡调整后下达落实,不得因人为因数造成工程延误。
3.7 投入一批先进的、功能良好的机械设备和仪器设备,通过狠抓工程质量、杜绝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期。3.8 加大奖罚力度,克服拖拉作风,广开工作面实施平行流水作业,实现有序、均衡生产,抓好施工全过程管理,加强预见性,使计划安排切合实际,最后应做到设备到位、材料到位、人员到位,使工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力求做到严按施工计划施工,确保工期。
3.9 积极配合业主做好本项目协调工作,与当地政府保 持密切联系,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当地政府和群众办实事,将阻工现象降到最低点,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3.10 对于控制工期的工程,集中力量,除按正常工作日
日期施工外,在获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昼夜施工,确保既定工期目标的实现。
3.11 合理利用资金,确保工程用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3.12 加强材料采购计划管理,根据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充 分备料,解决杜绝带料停工的现象发生。
3.13 加强机械设备和车辆保养、维修,保障施工正常运 转。搞好职工食堂,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保证正常出勤率,以确保工期。
3.14 做好与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协调工作,尊重当地的风 俗习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求的当地政府与群众的支持,使工程施工进度顺利。
3.15定时召开专题会议,统一认识,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每周进行一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开展以班组、部门为单位的劳动竞赛每月评比一次,通过比质量、进度,表扬先进,找出差距,总结经验。加强团结协作,增加集体的凝聚力,使每个施工队(班组)现成一个战斗集体,确保施工顺利进行。附件1:工程进度管控方案 附件2:施工进度横道图
第五篇:干线公路管理办法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且实行省定额补助的项目。
第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定额补助、确保质量、有效推进。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省相关部门负责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制定技术指导意见、前期工作管理、国省补助资金筹措、计划安排、施工许可审批、竣工验收、行业监管和目标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市州人民政府是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批准(认可)项目法人、申报计划、筹措落实项目资金、征地拆迁、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法人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应坚持“服务大局、成线成网、外通内畅、有序推进”原则,发挥路网整体效益。
第九条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十二五”规划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全省干线公路现状,编制“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作为《湖南省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经省发改委会审后联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分提质改造、改善二类。提质改造是指对原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全线或逐段提升技术等级和标准;改善是指利用老路,新铺设路面、完善安保等设施。
第十一条 列入《湖南省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干线公路提质改造项目视同省已批准立项,改善项目视同省已批准工可。
第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州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初提出当年干线公路建设前期工作指导意见。工可报告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设 计
第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提质改造一级公路和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其他公路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认真贯彻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六个坚持、六个树立”设计新理念,体现“沿着老线行,基本达标准,设计要灵活,安全要保证,结构要强化,路面要平整,环境要友好,资源要节约”的要求,实现“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十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同步实施GBM工程,达到省级文明建设样板路标准,相关费用列入项目预算。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有足够的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法人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实行招标。严格执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规定,招标文件、招标结果由项目法人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施工许可由项目法人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未经许可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向市州交通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申请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四级”质量保 3 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目标和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项目法人应严格要求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确需变化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认真执行设计变更的相关规定,加强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第六章 补助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公路建设标准按不同类别实行省定额补助:
1、长株潭地区提质改造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150万元、100万元;
2、湘西地区及国、省贫困县提质改造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25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50万元、200万元;
3、其他地区提质改造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00万元、150万元;
4、三级及以上公路的特大桥、大桥、隧道(按路基相对应的桥梁隧道宽度)每平方米分别为:3500元、3000元、2500元。
5、改善项目按硬化路面宽度,10.5米及以上,8.5米,7米每公里分别为160万元,130万元,110万元。另线路中病危桥改造参照省危桥改造补助标准执行。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资金,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到位,省严格按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第二十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干线公路建设资金筹措和拨付管理办法,要做到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进度,专项管理、专帐核算,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切实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干线公路建设投资计划,及时足额组织省补资金,严格按工程实际进度和市州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季末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省补资金,由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限10个工作日)后提出具体的全省拨款计划,省财政主管部门复核(限10个工作日)后拨付省补资金。工程交工后,省补资金拨付至总额的9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5%。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拨建设资金:
1、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2、资金未按规定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
3、市州自筹资金不落实,未与省补资金同比例到位的;
4、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
5、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纠正的;
6、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7、未按规定报送进度报表及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8、有违反本办法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减相应的省补资金:
1、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
2、工程交工后,项目仍有未完工程、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3、缺陷责任期满后6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核减或停止安排该市州下省补助资金
1、未完成省建设目标任务的;
2、自筹资金不到位,对质量、安全和进度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更换建设项目的;
4、出现大额资金挪用、贪污、被盗、丢失等重大资金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条 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项目法人要确保有关人员履行职责,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 竣(交)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复的工期合理组织施工,适时组织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
第三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后,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章 目标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干线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对资金投入、完工里程、建设管理、安全质量等进行考核,对完成好的市州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并优先安排下项目计划,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州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续建项 目仍按《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执行,其余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