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以下简称本公司)
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3」220号文核准
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超额,本公司有权索回超额部分的红利及其利息。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净额 手续费
保险事故 周岁 利息
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可抗力 :此“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本合同附有其它具有现金价值的附加保险合同,此“金额”包含本合同和其附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后的余额。
: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的具体金额为现金价值净额。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指根据本公司宣布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本公司将参照银行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以此为基础利率可上下浮动百分之十),并向主管单位报备后,由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
: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页内容结束>
第二篇:生命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生命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条 款 目 录】
【条 款 内 容】
2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给付额=已缴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
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3%×每期保险费经过)
每期保险费经过指每期保险费缴费日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经过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每期保险费经过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且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至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贺寿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两倍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贺寿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一百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贺寿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本合同可经投保人申请,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提前 满期,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需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 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43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责任。
3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8.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生存保险金、贺寿金、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贺寿金、提前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或提前满期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
4.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以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5.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保险金申请所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贺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三篇: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第2.5条
您有选择保单转换条款的权利„„„„„„„„„„„„„„„„„第3.5条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6条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第3.7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转换条款 3.6 减保 3.7 保单贷款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5.4 地址变更 5.5 失踪处理 5.6 争议处理 6.释义 6.1 周岁
6.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保单分红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纳、宽限期
6.3 现金价值
4.2 保险事故通知 6.4 保单生效对应日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 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 5.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6.5 意外伤害
6.6 身体全残 6.7 毒品
6.8 酒后驾驶
及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 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0 无有效行驶证
6.11 机动车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12 指定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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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53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变更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手续及风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险(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1.6
合同终止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63520091 第2页[共9页]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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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3.1生存保险金
2.3.2祝寿金
2.3.3身故保险金
2.3.4被保险人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63520091 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祝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它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至年满66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被保险人于6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第3页[共9页]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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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
保单分红
2.5.1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分红和终了分红。
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末对该会计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2.5.2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时的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 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
3.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经过、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并非完全相同。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 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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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续期保险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费的交纳、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宽限期 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在宽限期满前可申请将本保险转换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之和,在扣除各项欠款后转换本保险。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不得低于五千元。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转换条款
3.6
减保
3.7
保单贷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息根据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年复利计算。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
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益人的指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定和变更 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 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63520091 第5页[共9页]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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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63520091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1.申请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申请被保险人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全残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5.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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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欠交保险费、未还款项及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有其他款项未还清或本公司实际给付保险金多于应付保险金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5.1 基本条款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与如实告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知 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63520091 第7页[共9页]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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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5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失踪期间至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日,您或受益人应继续交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的有效性;如您或受益人未交纳续期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5.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
释义
6.1 6.2
周岁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保单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
6.4 6.5 6.6
保单生效对应日
意外伤害
身体全残
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3520091 第8页[共9页] 6.3 富贵人生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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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毒品
6.8
酒后驾驶
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0
无有效行驶证
6.11 机动车
6.12 指定鉴定机构
63520091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指本公司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teniu.cc)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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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新华保险---幸福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幸福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在售)所属险种:分红险
所属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30天~45周岁,30天~50周岁
保险限期: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
缴费方式:
10年缴、20年缴
详细条款>> 免费在线咨询专家>> 费率表>> 产品综述>>
新华人寿 新华幸福年年A款-产品特色: 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兼顾;固定利益和浮动利益兼顾;生存利益与身故利益兼顾.产品类型: 主险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 10年缴、20年缴 险种类别: 分红险
投保年龄: 30天~45周岁,30天~50周岁
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兼顾;固定利益和浮动利益兼顾;生存利益与身故利益兼顾.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2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领取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8%;于年满60周岁至8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生存,每年领取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16%。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获赔基本保险金额的10%+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后至年满8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或于年满8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获赔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300%。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投保人可免交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本合同采取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红利分配,具体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分红和终了分红。
1、分红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末对该会计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照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保单前一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所适用的分红率,增加您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分红的基础。
2、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至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增加到满期生存保险金中予以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增加到身故保险金中予以给付。
(3)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增加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中予以退还。
一位30岁女性为例,20年交,年交保费16700元,相当于每月1391元,保额10万元,即可获得四大保障:
一是生活补贴金,见利快,安全稳健:从30周岁到60周岁前,每两年领取一次保额的8%作为生活补贴金,共领取14次,合计112000元+分红;
二是养老年金,重养老,加速领取:60周岁开始至8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保额的16%作为养老金,共领取21次,合计336000元+分红;
三是身价保障金,高保障,相伴一生:80周岁前身故保障金为30万元+分红;
四是意外风险关爱金,人性化,有特别豁免功能: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全残,可免缴续期保费,继续享受保障利益。
简单的说,就是平时存上零用钱,两年一返拿利钱,60养老拿大钱,80再拿幸福钱,身故保障三倍钱,全残豁免不交钱。
稳健可靠,复利递增滚雪球
根据您的情况,这款产品10万基本保额为基准,20年缴费,我给您说这款产品,投保年龄45周岁,首次领取8096(也就是保额10万每两年返还的金额)60周岁前累计领取的是58762,60周岁领取17502,60-80周岁累计领取390457,保单满期累计领取449219,期满时终了红利是97650,您累计的缴费共计386000
新华保险---幸福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幸福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特色
l 见利快,安全稳健
60岁前每两年领取8%,快速持续领取,按需规划生活
l 重养老,加速领取
60-80岁每年领取16%,四倍增长,养老无忧
l 高保障,相伴一生
三倍保障始终如一,家庭关爱一生相随
l 会长大,分红增值
保额分红,复利递增,领取、保障不断提高,保值增值
l 人性化,特别豁免
全残免交续期保费,继续享受所有保障利益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
投保年龄:
30天~45周岁(10年缴)
30天~50周岁(20年缴)
交费期限:
10年缴、20年缴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60周岁前每两年返还8%×(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60周岁开始每年返还16%×(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直至80周岁。
(二)身故保险金
一年内因病身故,给付基本保额的10%,无息返还保费;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病身故,给付3×(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保障至80周岁。
(三)全残豁免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病身体全残,豁免续期保费。
利益演示
30岁女性,10万保额幸福年年,20年交费,每年交1.67万元。保险利益如下:
1.生活补贴金:从30周岁至60周岁前,每两年领取一次,每次领取8000元+分红,共领取14次,合计112000元+分红。
2.养老年金:60周岁开始至8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21次,合计336000元+分红。
3.身价保障金:80周岁前身故保障金为300000元+分红。
4.特别关爱: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病全残,可免缴续期保费,继续享受保障利益。
第五篇:生命伙伴福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生命伙伴福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条 款 目 录】
【条 款 内 容】
2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
3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
1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
当本合同所欠缴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本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3.4.5.以上保险金申请所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