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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20-41659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8 05:05: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七条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八条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第九条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第十条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十一条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当准确、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与其他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发行人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规定。

第十二条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并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相关发行信息。

大额存单存续期间,若有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生,发行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四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对大额存单发行交易的利率确定及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大额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六条发行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96〕40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2]

第二篇: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宣布: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悉,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6月2日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发行计划。发行人如需调整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 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七条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第九条 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十条 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十一条 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当准确、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与其他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发行人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规定。

第十二条 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并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相关发行信息。

大额存单存续期间,若有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生,发行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四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对大额存单发行交易的利率确定及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 大额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六条 发行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96〕40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央行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1.什么是大额存单?推出大额存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大额存单是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从国际经验看,不少国家在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都曾以发行大额存单作为推进改革的重要手段。从我国的情况看,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加快推进,除存款外的利率管制已全面放开,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已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5倍,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显著提升,分层有序、差异化竞争的存款定价格局基本形成,同时,同业存单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为推出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推出大额存单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大额存单的推出,有利于有序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也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培育企业、个人等零售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化定价理念,为继续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行有益探索并积累宝贵经验。同时,通过规范化、市场化的大额存单逐步替代理财等高利率负债产品,对于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也具有积极意义。鉴于此,人民银行决定于近日推出大额存单产品,并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哪些机构可以发行大额存单?哪些投资人可以认购大额存单?

答:大额存单的发行主体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等。为规范大额存单市场定价秩序、促进形成合理的存单市场价格、有效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大额存单推出初期,将首先在自律机制核心成员范围内试点发行。此后,人民银行将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以及大额存单市场发展情况,有序扩大发行人范围。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鉴于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具有一般存款属性,且需缴纳准备金,这两类机构也可以投资大额存单。考虑到不同投资群体投资能力的差异,《办法》在存单起点金额设计上对个人和机构投资人有所区别,个人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则不低于1000万元。未来,结合利率市场化推进进程和金融市场发展情况,人民银行可对大额存单起点金额适时进行调整。

3.大额存单通过什么渠道发行?如何定价?

答: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既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也可以在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银行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与现有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的发售方式类似,发行便利性和客户接受度高,市场基础好。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还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进一步丰富大额存单发行交易渠道。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更能体现大额存单电子化、标准化的特征,有利于存单的集中流通转让。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发行,由发行人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经营管理要求并结合市场状况自主确定。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以下简称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大额存单利率实现市场化方式确定,是我国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将为全面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Shibor作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具有基准性高、公信力强等优点,以Shibor作为大额存单的计息基准,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形成合理的存单市场价格,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

4.大额存单是否可以流通转让?是否纳入存款保险范围?

答:从国际经验看,成熟金融市场国家的大额存单都可以流通转让,而且活跃的二级市场是推进存单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企业、个人等不同投资主体的交易需求,《办法》规定大额存单可以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大额存单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此外,大额存单还可以用于办理质押。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大额存单作为一般性存款,纳入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

5.如何规范大额存单市场发展?

答:为提高大额存单业务透明度、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确保存单发行交易规范运行,《办法》对大额存单的信息披露、登记托管等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办法》要求,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前后,都应当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对存单存续期间发生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也应予以披露,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由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为规范大额存单登记托管业务,保障参与各方合法权益,上海清算所将制定并公布《大额存单登记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此外,自律机制将按照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原则,对大额存单发行交易的利率确定及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促进大额存单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为发挥好自律机制对大额存单业务的自律管理作用,自律机制将制定并公布《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解读“央行推出大额存单”

中国人民银行6月2日宣布推出大额存单产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社等将获准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利率,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专家表示,此举意味着我国利率市场化仅剩放开存款利率最后一关。大额存单的推出将使银行流动性管理更灵活,给个人和机构增加又一稳健投资渠道。

“这是我国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步。”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表示,针对个人和企业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推进存款替代产品的发展,将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培育企业、个人等零售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化定价理念。

据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已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5倍,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显著提升,分层有序、差异化竞争的存款定价格局基本形成,同时,同业存单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为推出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推出大额存单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与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相比,大额存单最大的亮点就是可以转让和质押。按照此次推出的《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大额存单可以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办理质押。特别是央行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作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进一步丰富大额存单发行交易渠道。

恒丰银行战略与创新部总经理娄丽丽表示,大额存单的推出进一步丰富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品种,并且作为一种标准化的存款品种,大额存单可以转让和赎回,将有效提升存款的流动性。与此同时,大额存单作为银行主动进行负债管理的工具,其推出意味着银行存款自主定价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管理流动性也更灵活。

“对银行来说,大额存单吸收存款比较快,相比传统的铺网点等方式优化了资金来源。对投资者来说,大额存单与定期存款相比,可以提前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实现提前兑现,而不至于损失利息。”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说。

一份股份制商业银行负责人告诉记者,资金相对不那么宽裕、基础客户群不那么多的中小银行会对发行大额存单很有积极性。2年前的银行“钱荒”,银行间市场隔夜拆借利率甚至飙升至10%以上,有的商业银行地方分行半年的利润就瞬间化为泡影。开展大额存单业务后,银行钱少的时候可以发行产品进行募资;当同业拆借利率高的时候,也可以卖出一部分。

从央行目前披露的情况看,目前大额存单还不是银行“想做就能做”。央行表示,推出初期将首先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范围内试点发行。此后,人民银行将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以及大额存单市场发展情况,有序扩大发行人范围。为防止无序竞争,银行发行大额存单前,需向央行报备发行计划。

针对大额存单定价,央行出台的办法规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在民生证券固定收益研究员李奇霖看来,大额存单与理财产品相比有流动性溢价,预计发行利率会低于同期理财产品。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则认为,存单的定价应该与现在的理财产品差不多,最大的优势还是可以转让,流动性更好。不过,二级市场的培养还将有一个过程,不仅需要一整套机制,还必须要交易活跃才行。现在的投资理财渠道比较多,股票市场活跃,总体看对投资者有多大吸引力有待观察。

第三篇:央行发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央行发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15-06-02 17:23:30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胡爱善

中国网财经6月2日讯 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13号令,正式公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大额存单是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大额存单的推出,有利于有序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也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培育企业、个人等零售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化定价理念。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发行计划。发行人如需调整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 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七条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第九条 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十条 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十一条 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当准确、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与其他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发行人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规定。

第十二条 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并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相关发行信息。

大额存单存续期间,若有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生,发行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四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对大额存单发行交易的利率确定及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 大额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六条 发行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96〕40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第四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6月2日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发行计划。发行人如需调整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 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七条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第九条 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十条 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十一条 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当准确、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与其他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发行人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规定。

第十二条 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并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相关发行信息。

大额存单存续期间,若有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生,发行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四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对大额存单发行交易的利率确定及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 大额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六条 发行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96〕40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第五篇: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

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2月7日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前款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第五条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发行计划。

第六条 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第七条 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第八条 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九条 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十条 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第十一条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

第十二条 建立同业存单市场做市商制度。同业存单做市商由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担任,根据同业存单市场的发展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将适时调整做市商范围。做市商应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连续报出相应同业存单的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

第十三条 同业存单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文件的约定,按期兑付同业存单本息,不得擅自变更兑付日期。

第十四条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在中国货币网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市场披露该的发行计划。若在该内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发行人应当及时重新披露更新后的发行计划。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分别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和发行情况公告。

第十七条 同业存单存续期间,发生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存单发行及投资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分别汇总同业存单发行、交易情况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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