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餐厅营业执照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餐厅营业执照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浏览次数:634次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11-2-22 15:46 | 提问者:匿名
餐厅营业执照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最佳答案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核准依据:《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核准程序:1 受理审查
核准
发照
所需资料: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其它相关资料:
(1)变更字号名称: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表》(由工商所核准名称);
(2)变更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批的项目要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3)变更负责人:新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常(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相片(1寸)3张。
(4)变更经营场所:租赁房产须提交租房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自有房产须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改变使用功能的要提交规划国土部门意见。
4、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准时限: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1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办理完以上的手续再办理增项(你要经营的家居)费用各地会有不同,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第二篇:深圳营业执照变更地址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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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营业执照变更地址需要什么材料
注册公司后尤其是实业型公司一定会有一个办公场所,然而很多时候创业者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会出现变更注册地址的情况。这时候我们就需要前往工商局进行公司地址变更。那么公司地址变更需要哪些手续和流程呢?下面深圳顶呱呱给大家介绍下。
1、企业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申请人应向迁入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入手续。
公司地址变更迁入登记应提交材料:
(1)企业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企业迁入申请的内容应注明迁移原因、原地址、迁往地址、原所在管辖等。
2、申请人凭《企业迁入登记通知书》,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迁出登记。
3、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迁出登记,核发《企业迁出登记通知书》,并出具迁档函。
4、申请人凭《企业迁出登记通知书》及迁档函到迁入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迁入登记。
公司地址变更迁入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
(4)《企业变更场地调查表》
(5)场地证明(租赁的出具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自有的房产出具产权证明)
(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迁移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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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登记主管机关派人至企业原登记主管机关领取企业档案,并出具接收档案回执。
第三篇:营业执照变更需要准备的材料
需要准备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第四篇:营业执照变更
办理对象 非公司企业法人 办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所需材料
(1)
(一)名称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2)
(二)住所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3)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4)
(四)注册资金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担保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5)
(五)营业期限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6)
(六)经济性质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用产权登记表》(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7)
(七)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新主管部门(出资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6、出资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转让协议还应经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出资转让的,出资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主管部门(出资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8)
(八)主管部门(出资人)名称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由该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4、新主管部门(出资人)更名后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5、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9)
(九)经营范围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0)
(十)章程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的新的组织章程或组织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11)
(十一)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的,提交下属分公司或对外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撤销备案的,提交由分公司或对外投资企业辖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其他对外投资已经处理完毕的证明。
(12)
(十二)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13)
(十三)迁入本市: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4.新的组织章程(由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签署或盖章)或组织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5.企业迁入本市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在申请书中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6.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企业登记档案原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14)
(十四)迁出本市: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主管部门(出资人)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4.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办理流程
事项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接收材料
2、申请 网上办事流程
1、网上填报信息,提交申请
2、网上预约
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6.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5.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办事窗口
市企业注册局驻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注册窗口
服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 联系电话: 12315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公交路线: 1.市民中心站
38路、41路、60路、64路、107路、123路、232路、234路、235路、236路、374路、398路、B686路、E18路、K578路、M390(原15)路、N9路、高峰19号专线。
2.市民中心东站
34路、38路、60路、64路、71路、76路区间、235路、371路、373路、374路、M347路(原76路)、M390(原15)路、高峰4号专线、高峰19号专线;B709路(停靠福中三路中国凤凰大厦北侧、诺德中心大厦南侧,非前述线路之“市民中心东站”。)
3.市民广场东站
301路、311路、326路。
4.市民广场东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325、B612、B686。
5.市民广场西站(深南大道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32路、101路、223路。
6.儿童医院站或黄埔雅苑站
10路。
7.中心书城北站
108路、215路、350路。
8.中心书城北站(红荔路由西至东方向单边停靠)
10路、25路、25路区间、54路、228路。
地铁路线: 1.市民中心站
2号蛇口线(E出入口),4号龙华线(B出入口)。
2.少年宫站
3号龙岗线、4号龙华线(D、A1、A2出入口)。
3.福田站
2号蛇口线、3号龙岗线(距离最近的15出入口暂未启用);此站下车后步行距离约为地铁市民中心站出站后步行距离的3倍,请量力而行。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主管部门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受理机构
市企业注册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十七条
(2)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备注
无
第五篇:营业执照变更
江苏华鑫源医药有限公司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申报材料
江苏华鑫源医药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江苏华鑫源医药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变更申请书„„„„„„„„„„„„„„„„„1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6
四、地址不变证明„„„„„„„„„„„„„„„„10
五、无被立案调查或尚未结案证明„„„„„„„„„11
六、经营用房使用证明复印件„„„„„„„„„„„12
七、消防验收证明„„„„„„„„„„„„„„„„18
八、仓库平面布局示意图„„„„„„„„„„„„„19
九、注册地址、仓储设施以及周边环境说明及照片„„21
十、信息系统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合同„„„„„„„„23
十一、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28
江苏华鑫源医药有限公司
江苏华鑫源医药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的变更申请书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成立于二〇〇六年九月。自成立以来,按照GSP要求,制订了符合要求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在经营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强化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进货审核关,不从不合格首营企业要求的单位进货,把好来货验收关、在库养护关,出库复核关。
由于公司的销售持续增长,已从当时起步的年销售额壹仟多万增加至今年预计壹亿多,故原有的仓储已不适应目前的经营状况,加上我公司是基药配送单位,当次换证也曾承诺省局仓储面积超过3000平米。故现需增加仓储面积:(1)C02-8栋的办公区设为仓储区(办公区迁至C02-8栋东A04-7栋一层);(2)增加与C02-8栋相邻的C02-9栋为新增仓库(面积与C02-8相同)。这样仓库地址变更为:“如皋市城北街道花市北路20号C02-8栋、C02-9栋”。总面积增加至3872平米,以确保以后经营不受影响。
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加上原注册地址不够具体,故将原注册地址“如皋市如城镇邓园社区15-20组”变更为“如皋市城北街道花市北路20号”。此项目在《营业执照》上已经变更,特具报告请求批复。
江苏华鑫源医药有限公司
2014-7-15 江苏华鑫源医药有限公司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批表
拟变更企业名称:
申 请 人:
受 理 部 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江苏华鑫源医药有限公司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应用钢笔(签字笔)或电脑打印;内容应填写准确、完整。
二、申请书以及其他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纸制作,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三、本表所列各项内容填写不下时均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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