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02年 1 月 3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技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针对中国科协及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直属单位在开展此项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以下简称国际科技会展)应严格执行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的国际科技会议是指与会代表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以科学技术交流为主要目的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论坛以及国际科技组织行政会议等。
本细则所指的国际科技展览是指以科学研究、技术及高技术产品的展示交流为目的,境外参展商展位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会、博览会(一般指规模较大,代表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展览)、技术展示交流会等。
第三条 中国科协按照《管理暂行办法》的授权,负责中国科协及所属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各学会)、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申请在我国境内主办的国际科技会展的审核、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
地方科协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的申请报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 举办国际科技会展应有助于实现下列目标。
(一)了解国际科技发展动态,加强中外科技界的学术交流,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和进步,增强我国在相关科技领域的影响,提高我国在国际科技界的地位;
(二)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展示我国科技成就,配合国内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需要,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和国际化;
(三)提高公众科学素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动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由主办单位向中国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在境内举办国际科技展览,主办单位应具备科学技术部认定的国际科技展览主办单位的资格(详见《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科协作为主办单位的国际科技会展,由中国科协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的申请不得通过多重渠道上报。
第六条 申报国际科技会展,按照《管理暂行办法》和科学技术部《关于规范国际科学技术会议和展览申报和审批文件内容的通知》(国科外字[2001]210号)的要求,一事一报,申报文件一式两份,提交以下内容的报告和有关资料。
(一)国际科技会展的中英文名称;
(二)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中英文名称(只需提供前两个主办单位的英文名称):
1、主办单位:指制定国际科技会展的举办方案或计划,负责会展组织实施、财务管理等重要工作并能够承担举办国际科技会展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团体)。如会展涉及多个主办单位,由一个主办单位提交报告,各单位应明确职责、分工和责任;
2、承办单位: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国际科技会展的具体业务操作的单位;
3、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举办国际科技会展,需联合或委托我国境内机构(法人单位)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进行。
(三)国际科技会展的宗旨、目的、背景、主题、专业内容、形式等简要介绍(提供中、英文摘要,均不超过100个字);如会议由国际组织发起或与国外组织或机构合作召开,应简要介绍该组织或机构、我与该组织的关系、是否存在台湾问题等,并附委托书或有关决定;
(四)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的时间(具体到日,特殊情况可只报年、月)、地点(具体到城市)、会期或展期(天数);
(五)会议人数和展览面积:
1、预计会议人数:国际会议的人数应包括总人数和国外代表人数(不含港、澳、台地区代表)两项;如邀请国外部长以上高级官员、国外新闻记者、未建交国家的人员、以及台湾地区的人员参会,应予以说明。
2、展览面积(平方米):指展览净面积,以标准展台面积(平方米)乘以展台数表示。
如国际科技展览附设小型科技学术会议,应另提供参加会议的人数。
(六)经费来源。举办国际科技会展原则上以会养会,如需专项申请国家财政支持,应附经费申请报告和预算;
(七)国际科技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联系人,会议秘书长的联系办法(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等);
(八)申请举办重要国际会议(指参加会议的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上)以及1000平方米以上的国际展览,应提交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包括:
1、着重分析举办国际科技会议的必要性和权威性,说明会议的主题、议题的前瞻性及国内外有关情况、吸引国内外专家和提交高水平论文的条件、对国内外科技界的影响等;
2、对国际科技展览的质量、效益和风险进行具体分析。主要包括:相关学术领域、行业的国内外发展状况,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分析,国内外有关科研单位、企业参会、参展的情况预测,政府的有关政策和举办会议、展览对我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的作用(举办会议或展览效果的预测),承办单位的办会展能力,资金筹措情况等。
(九)国际科技会展的主办或支持单位如涉及中国科协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或部门,申报文件需附上述单位或部门的同意函;如涉及中国科协系统内的几个单位,应附有关单位的同意函;
拟请中国科协作为国际科技会展的主办单位或支持单位,应在上报文件中提出;
(十)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申请表。
第七条 申报时限。
(一)根据《管理暂行办法》授权由中国科协审批的国际科技会展,一般应提前8至12个月申请报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早报批,应附加说明材料;
(二)由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批的国际科技会展,按照上述时间申请报批;
(三)需经科学技术部(或政府其他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规模较大的重要国际会议、展览,应提前12个月(或根据实际操作所需时间适时)提出申请报批;
(四)如确需国家财政经费支持,国际科技会展申请报告应在会展举办前一年的3月份以前提出,以便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中国科协对外交流项目该年年度计划和预算。
第八条 向国际组织或机构申办国际科技会展,主办单位需事先向国内有关部门适时提出申请。申请程序、文件内容及审批权限与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相同,审批部门将函复意见。如申办成功,接主办单位报告后,由各级审批单位根据分级审批权限另行批复。第三章
审
批
第九条 国际科技会展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国际科技会议,需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中国科协、科学技术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国际科技会议由中国科协审批,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三)具备国际科技展览主办资格的单位举办国际科技展览,展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由科学技术部审批,并抄报海关总署和主管地海关;
(四)中国科协自行审批所属各学会、各单位举办与主管业务有关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国际科技展览,审批文件抄报海关总署和主管地海关,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五)具有国际科技展览主办资格的单位,可自行举办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国际科技展览,需报中国科协备案。主管地海关凭主办单位的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六)参加国际科技会展涉及台湾地区代表或厂商(不含台商在大陆投资企业),需经中国科协报科学技术部台办审批;
(七)双边交流性质的科技会议(代表来自两个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并不邀请第三方人员参加),由中国科协自行审批。
第十条 对中国科协及所属各学会、各单位举办具有以下情况的国际科技会展,经中国科协初步审核后报科学技术部,由科学技术部征求外交部意见后审批,或由科学技术部审核后呈报国务院审批。
(一)涉及未建交国家的问题或其他敏感议题;
(二)主题或内容涉及台湾问题;
(三)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华举办的国际科技会展;
(四)其他重要会展。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授权国际部对所属各学会、各单位申请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的报告进行审核。对报文内容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中国科协将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复函退回。
第十二条 国际科技会展批件由中国科协以“科协外会展批字”按年度编号下发,内容应包括:来文单位及文号、会展中英文名称、举办时间、地点和会展期限(天数)、会议总人数及国外代表人数、展览面积、经费、其他情况、抄送单位等。附批件样稿。
国际科技会展批件发送主办单位1份,另由中国科协国际部、办公厅各保留1份存档。
中国科协主办的国际科技会展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批准后,批件发送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另由国际部、办公厅各保留1份存档。
中国科协批准的国际科技会展的有关信息将定期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会展项目获得批准后,如原申请文件中所列内容(如举办时间、举办城市、会议名称、主题等)有重大变更时,主办单位应向中国科协办理变更或重新报批手续。第四章
协调管理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规范会展举办行为,维护参加者的合法权益。参加会展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进行行政干预。
第十五条 国际科技会展的宣传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其他单位列为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否则,将追究主办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科协报有关外事归口部门批准,任何国际科技会展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也不得使用“中国国际XX会议(展览)”以及其他类似名称。但可以使用中国地方性会展名称,如“中国(地区名)国际XX会议(展览)”。规模小的地区性展览一般不使用“博览会”的名义,不具备代表性的展览不得使用综合性展览名称。
第十七条 国际会议和展览的主办单位应在会展结束后2个月之内报送总结报告。对未及时报送总结的单位,中国科协将不再受理其国际科技会展申请。
第十八条 中国科协负责对各学会、各单位举办的国际科技会展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展质量,维护举办和参加会展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促进会展业的健康发展,鼓励各单位、各学会举办专业性会展和联合举办会展,加强会展行业自律和单位之间的协调,支持举办有特色、有规模、有影响的国际科技会展。
中国科协及所属各学会、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同类会展的数量,并努力提高会展的质量。
第十九条 境外展览品监管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对违反《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规定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的单位,以及在会展举办过程中有损害参加者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中国科协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汇报,情节严重的将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或不具备主办资格而擅自举办会展的,盗用其他单位名称举办会展的,或转让、倒卖会展批件的,由中国科协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举办国际科技会展的审批和管理,如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主办国际科技展览资格的各学会、各单位应依据《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中国科协及当地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国际科技展览不属于商品展销会,不适用商品展销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定的主办展览资格的各学会、各单位申报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经中国科协审核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下的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与港、澳、台地区合作举办的科技会展。
(一)在内地举办与港、澳、台地区交流的科技会展,申报程序和报告内容参照本细则申报的有关规定。
(二)与港、澳、台地区学术团体合作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举办科技会展及其他交流活动,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2年2月1日起试行。中国科协《关于申办国际科技展览(博览)会的暂行规定》(科协办发[1996]047号)以及与本细则相抵触的其他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篇: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保证资金安全、及时、足额拨付,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文【2008】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从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分为项目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科技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遵循“科学规范、快速严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及资金使用单位按照《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 项目资金拨付流程
第五条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预算的确定。市科技、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各自职责,对当年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审核及经费预审后,报经市政府同意,确定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
第六条 科技发展计划的确定。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确定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分批次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确定项目内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所属区市、项目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 指标文件的制定。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按照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和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分批次科技发展计划指标文件。
第八条 科技发展计划和指标文件的下发。市科技局负责在科技发展计划指标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和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的指标文件下发到单位;市财政局负责在科技发展计划指标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市财政局转拨的指标文件下发到各区市财政局。第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形式的确定。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按项目承担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或工商注册地拨付。单位行政隶属关系或工商注册地属区市的,市财政局将补助指标下达给各区市财政局,由各区市财政局转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中央、省驻青企业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条 计划项目任务书的签订。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科技发展计划和财政指标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市科技局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具体内容、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及具体用途、区市及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单位银行账户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属市本级直接拨付的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发展计划和财政指标文件下达并签订项目任务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已签订完毕的计划项目任务书原件1份(未在市财政局办理过拨款手续、银行账号未在市财政局备案的单位,还需携带单位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填制“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印鉴卡”),到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属区市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比照上述流程,到区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区市财政局应按程序在科技发展计划和财政指标文件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请拨付资金和需要延期申请拨付资金的单位,应及时书面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说明情况,并征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双方同意后,方能延期拨付资金。科技发展计划和财政指标文件下达并签订项目任务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既未办理延期拨款申请,也未按时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的,考虑到科技专项资金时效性较强的特点,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资金不再拨付单位,并将项目资金统一收回,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另行安排其他科技项目支出。
第三章 管理工作经费拨付流程
第十二条 管理工作经费的范围。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列入科技专项资金的、用于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项目以及对科技项目资金进行监管而支出的费用。
第十三条 管理工作经费的确定。管理工作经费预算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科技项目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由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各支出科目的开支标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管理工作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提出安排建议,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科技管理工作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科技管理部门分季度将管理工作经费的支出情况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市财政局应按规定加强对管理工作经费支出的财务审核,对无预算、超预算、不符合开支范围或者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不予拨付。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款项资金的财务处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会字【1993】29号)、《关于对国家专项科研开发费用核算的复函》(财会便【2002】36号)、《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企业单位在收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项目拨款时,应按规定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按拨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形成资产部分,应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一拨款转入”科目。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予以据实核销,冲减“专项应付款”。属于贴息拨款,冲减财务费用。
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拨款时,应按照专项支出的规定单独记账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均应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资金用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资金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的监督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时间申请资金拨付的科技项目资金及结余的管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收回,并纳入下一科技专项资金,重新论证,统筹安排,滚动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科技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管理过程中,因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项目失败的,或者违反财经纪律开支资金、未按照项目任务书落实配套资金等的,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以后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措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各区市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由区市财政转拨的科技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不得更改项目和资金预算,不得截留挪用资金。
第二十条 中央、省下达地方的科技专项资金拨付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对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纪律检查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仓储精细化管理实施细1
仓储精细化管理
为了贯彻粮库提出的开展仓储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同时为了
进一步提高仓储管理水平,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结合我库实际
情况,制定如下细则。
一业务流程的管理
1收购入库环节
(1)搞好新粮调查。每年秋粮收购前,我库都要派经营部对辖
区内的粮食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填写《新粮自然质量情况调查记
录》,准确掌握收购范围内各乡镇的粮食产量、等级、水分等情
况,为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提供依据。
(2)做好粮食接收准备工作。空仓进行清仓消毒,地上衡进行
检测,各种检验设备作好校验和鉴定,输送、清理等设备做好检
修,铺设好通风地笼,布置好粮情检测设备,落实好收购资金,对参与收购的人员做好收购政策的宣传。
(3)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严格执行门检制度,检斤室每台秤要
2人进行操作,一名检斤员,一名复核员,对入库的每一车粮食
进行认真的检斤。保管员要认真坚守收购现场,对每一车粮进行
数量的核对,同时和复检员密切配合,保证入库粮食的质量。
2装仓环节
(1)粮食装仓要做到“五分开”即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
等级、不同水分、不同的粮食分开储存。
(2)粮食入仓前,要做好仓房的检查工作,对仓房的质量、气密性、防潮、仓顶隔热层都要做好检查。同时对与仓房配套的通风设备、电子检温设备、照明设备等进行检测,做到一切完好无损。
(3)对入仓的粮食要进行严格的检验。按照中央临储粮的有关政策的要求,确保入库的粮食在中等品以上。
(4)粮食入仓前要进行清杂处理。对入仓的粮食要过筛处理,减少杂质含量,同时在仓内派专人清扫粮堆表面的大型杂质。
(5)保管员要对当天装仓的粮食进行汇总。每天装仓结束后,保管员要根据收购数量或内部移库证的数量进行汇总,形成装仓日结报单,与仓储统计、检斤员核对无误后记载保管帐,并将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6)粮食装仓结束后,化验室要对入仓的粮食质量情况进行复检,同时做好品质分析。保管员根据检测结果,填写中央储备粮油专卡、中央储备粮实物台帐、粮情检查分析记录等。
(7)粮食装仓结束后,要对粮面表层30公分拌入保粮粉,铺设检温电缆,配备手动检温探子。平整粮面,铺上踏粮板,最后关闭门窗,进入常年保管阶段。
3日常保管环节
1粮食入仓后,保管员每天要对仓库实行电子检温,分析粮温变化规律,绘制储粮三温曲线图,详细记载《临储粮粮情检查分
析记录》,如发现粮温变化异常,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另外保管员每三天进仓检查一次粮情,进行手动检温,与电子检温相对照,避免出现意外,同时填写《临储备粮检查记录簿》。粮办仓储成员每七天进行一次小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小组检查记录》。每十五天进行一次有仓储主任参加的大组检查,认真填写《联合检查记录》。上级领导检查时,认真填写《领导检查工作记录》。如遇风雨天气,要进仓检查门窗是否密闭,仓壁、仓顶是否渗水漏雨,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随着季节的变化,适时做好机械通风。进入11月份后,选择有利天气进行降温通风,通风前化验室要对通风仓库的水分进行测定。通风时必须监控粮温、外温、外湿变化情况,安排专人每隔4小时对粮情检查一次,作好记录,通风结束后,化验室要对仓库的水分进行测定,保管员要根据通风中记录的各种数据填写《中央储备粮机械通风记录》。夏季尤其是进入7月中旬以后,仓内积温普遍较高,这时可利用有利天气打开窗户或开启轴流风机降低仓温,延缓粮食表层粮温变化。如果粮食局部发热或通风时出现死角,可利用多管通风机,进行局部通风降温。
3发现虫粮,及时处理。如发现虫粮,首先要确定害虫的密度、种类、抗药性和在粮堆中的部位,再根据粮食品种、数量、水分、粮堆高度、粮温、气温、仓湿和大气湿度等到情况,制定完整的熏蒸方案进行熏蒸。
4出库环节
1临储粮出库时,必须凭华粮吉林分公司下达的轮换计划或中央储备粮油出库单才能出库。
2临储粮出库前,要做好设备、器材、检验、检斤等各项准备工作,以便临储粮能顺利的出库。
3粮油出库时要认真填写《临储粮内部移库》,做到数量真实。化验室要对出库的粮油进行检验,做到质量良好。粮油出库后,及时进行帐实对照,核算粮食溢余或损耗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统计员、保管员、会计员核对出库无误后,核减库存粮油数量,调整帐卡。
二安全管理
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方面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场所,如锅炉房、烘干车间、检验室、药品库,要配备2只以上灭火器,配电室要配备4只以上专用灭火器。
储粮仓房周边50米不能有易燃、易爆物品和污染源,储粮区要有消防设施、设备。
储粮区、资材区、仓内不准吸烟。
保管员、检验员及特殊工种的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机械通风、谷物冷却、粮食出入库等生产作业现场要设立安全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停机,由技术人员排除,严禁机械带病作业。
三、仓储费用定额管理
1、加强预算管理,控制费用
仓储管理的收购、烘干、装仓、日常保管、出仓环节的费用支出进行测算和预算。对各业务环节的每个细节,综合各种因素,制定出科学、先进、合理的指标,在此基础上,编制仓储费用开支计划,纳入本企业财务预算,通过加大仓储费用管理力度,严格控制费用开支。
2、实行定额管理,减少费用
制定科学、合理的分环节的费用指标,要根据作业量、作业时间、强度,量化到用工、耗能、耗材、小修费,制定消耗定额、劳动定额和费用定额,促使仓储作业过程中厉行节约,减少费用。
3、加强核算管理,节约费用
要加强仓储业务环节的费用核算管理,在仓储保管费用形成过程中,依据核定的费用定额,对每一个仓储业务环节都应该分项进行单项、单人、单车核算或定额核算。通过严格的保管费用核算和管理,使每一项费用支出都控制在核定的范围之内。奖勤罚懒,节约费用。
4、加强环节管理,降低费用
收购费用(不包括仪器鉴定费)
收购检验费用。包括检验票证费用(新粮自然情况调查表、水分测定原始记录、原始检验结果单、粮油入库复查检验记录、粮油检验票证、其它用纸)、临时人员工资、耗电
检斤室费用(不包括衡器鉴定费)。包括收购进货凭证、结报单用纸、耗电、收购软件、其它办公费。
收购现场费用。包括收购期间每天卸粮用工工资、场地照明、输送机用电、其它零活用工工资、场地机械修理、零星工具和保管员、统计员办公用品等。
5、在工人作业用工上加强管理
保管员现场监督工人作业,做到活净底清,减少零活日工的用工量。
烘干上料时,尽可能把收购车辆直接卸到烘干塔里,以减少重复作业,减少攉粮入机的费用。
如大量用日工时,仓储部长和工人队长一起对所干工作分时分量进行预估用工量,并和工人直接包干,以防拖工,延工等现象发生。
6、加强和其它部门配合。
粮食水分的情况是储粮变化的必要条件,在同一环境条件下,总是水分高的粮食先发热霉变,而在同一粮堆内,又总是水分高的部位先霉变。因此入库的粮食水分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因素,设想粮食入库水分高,粮食自然发热,仓储必然对发热粮食进行处理,进行攉库,机械通风,势必费工费电。所以仓储必须和化验人员配合把好入库粮食水分关。确保储粮安全。
仓储部2013-11-20
第四篇: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工作,根据《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
(一)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 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二)设立流动站的工作由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三)流动站的设立,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由拟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提出申请,校博管办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院、系(所)及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一)院、系(所)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学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二)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在职在岗教授或研究员。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招收博士后,须经本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三、博士后的类型
(一)一般博士后:经学校和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招收的博士后。具体包括:
1.留学回国博士后: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企业博士后:学校流动站与已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博士后研究工作在企业开展。
3.在职博士后:指人事关系不转入学校并能够全时脱产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4.除以上三种类型以外学校自筹经费招收的一般博士后。
学校鼓励招收世界著名大学毕业的、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校内博士后:学校博士毕业生申请到学校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学校批准招收的博士后。
四、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条件和需要递交的材料
(一)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
2.申请者获得博士学位年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年;
3.申请者能够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人员必须全时脱产到学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我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能申请进入我校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作一般博士后(可申请作校内博士后)。
(二)申请者应向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申请清华大学博士后简况表》(网上申请报送);
2.两位本领域专家推荐信(留学回国或外籍博士至少提供一封国外教授专家推荐信)
3.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如:获奖、鉴定、专利证书、学术论文等)、学位论文等材料。
五、招收博士后的程序
(一)各院、系(所)公布招收博士后的信息,申请者网上申请。
(二)各院、系(所)将所收到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关教研室或申请者选择的合作导师审阅,并提出意见。
(三)院、系(所)组织面试考核小组,统一对已确定的面试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进行考察(可参考《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人考核办法》),择优招收。
(四)院、系(所)为面试通过的待进站人员发放《给待进站人员的信》,院、系(所)根据待进站人员确认的进站时间,通知其准备进站审批材料。京外人员应到清华大学校医院进行体检。
(五)院、系(所)向校博管办报送申请材料如下:
1.《拟录用博士后登记表》
2.《申请清华大学博士后简况表》(网上申请和报送)
(六)院、系(所)招收不同身份申请人员的补充说明:
1.企业联合人员:与企业联合招收的人员主要由企业选拔,合作导师与院、系(所)有责任对其人选进行考查,并将商定的《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报校博管办审核。
2.在职人员:人事关系未转入学校的人员不能办理户口迁移。3.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院、系(所)必须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入境等手续,并应为外籍博士后缴纳医疗保险。
六、博士后进站审批程序
(一)学校每月集中办理博士后进站报批手续(寒暑假除外),各院、系(所)应在每月最后1个星期一将进站审批材料交博管办,进站报到时间一般在次月上旬。留学回国、企业联合、二站、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办理进站不受时间的限制。
(二)拟进站人员应提供的书面材料如下(详见《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 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4.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复印件
5.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学位办公室证明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
6.来校前单位对其本人的《全面鉴定意见》 7.《流动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8.《流动站审批意见表》
9.《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必须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所在部队政治部开具的《同意全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函》。与企业联合招收人员的材料详见《企业联合人员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外籍人员的材料详见《外籍及港澳台人员进站需递交的申请材料一览表》。
(三)各院、系(所)须认真审核进站审批材料,填写《博士后进站材料审核表》并与进站审批材料一起交到博管办。
(四)经博士后管理相关部门批准后,博管办为拟进站人员发放录用通知,拟进站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来校办理进站手续。
七、博士后在站管理
(一)博士后的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即来校报到日期当月算起满24个月。特别需要可以申请提前、延期出站或作二期博士后。
2.申请提前出站:若确因博士后提前完成了研究工作,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院、系(所)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博管办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须提前一个月将《提前出站申请报告》交博管办,对于批准提前出站的博士后,则从批准出站日期次月起,不能继续享受在站博士后待遇。博士后提前或延期限申请一次。
3.申请延期出站:若确因学校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共同申请,院、系(所)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核,博管办批准,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至多三个月。博士后须提前两个月将《延期出站申请报告》交博管办,延期期间博士后子女上学问题按照清华附属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延长期间博士后不能继续享受学校的工资、医疗等博士后待遇,博士后的工资、住房等待遇依据延期报告审批意见解决。
4.申请二期博士后:若确实因为学校研究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共同申请,院、系(所)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核,博管办批准,博士后可以在本流动站作二期博士后,博士后与合作导师须提前两个月将《二期博士后申请报告》交博管办,并重新签订《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二期博士后工作期限为一年至两年。合作导师须按照学校招收博士后需交经费标准交纳日常经费,博士后待遇不变。
(二)博士后中期考核
1、各院、系(所)每年对进站一年左右博士后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要求参考《清华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办法(试行)》),评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结束后,各院、系(所)将《清华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交博管办,并入个人档案,同时,将考核结果与评价告之博士后本人。
2、各院、系(所)考核结果为“优”的博士后人数不超过当次中期考核总人数的10%;对于中期考核结果为“中”的博士后各院、系(所)要与其谈话,了解情况和分析原因,以促使其进一步提高等;对考核结果为“差”者予以退站。
3、中期考核结果为“差”等次的则为考核不合格;中期考核结果为“中”及以上等次的则为考核合格。对考核合格者将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次年的1月起执行。
(四)其它
1、博士后进站两个月之内应进行开题并签订科研合同(一式四份),院、系(所)保留一份用于博士后出站评审,交博管办一份备案,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各一份。
2.进站前未发放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进站半年之内必须向博管办补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否则以未获得博士学位按退站处理,在境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博士后应补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八、博士后的待遇
(一)工资待遇 博士后的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第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在第一站进站起薪执行16级薪级工资。具体详见《清华大学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清校发[2006]64号)。
(二)住房
博士后住房配备基本家具、电器、电话等设备,具体事务由校房地产管理处按照《清华大学博士后租借周转房管理办法》执行。
(三)医疗待遇
在站博士后的医疗待遇按照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配偶、子女的随流
1.在站期间博士后落短期常住户口。随博士后一起流动的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可办理暂住证,博士后持院、系(所)介绍信到街道办事处城管科换取介绍信,去中关村派出所办理。
2.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可到博管办开具配偶随流证明,必要时可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评估与服务处开具《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博士后配偶与其所在单位协商办理借调、停薪留职、调动等手续。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可协助博士后配偶在校内寻找临时性工作。
3.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配偶如以借调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流动,在此期间其医疗、调资、职称等由其人事关系隶属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4.博士后子女入学、入园按照学校事业编制教工子女入学、入园的规定以及附属学校、幼儿园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博士后持博管办介绍信等材料办理入学、入园手续。博士后子女为北京市户口,附属学校不再接收其入学。
5.博士后办理出站时,可凭国家人事部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
(五)在职博士后待遇
在职博士后不享受学校的住房补贴待遇,其医疗待遇由其人事关系隶属单位负责。对于工资关系不转入我校并且不提供工资停发证明的,学校将不为其发放工资。对于人事关系隶属单位在北京市的在职博士后,学校不负责解决其子女入学或入园问题。
(六)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和深圳研究生院招收的博士后的工资、住房、医疗以及子女入学、入园等待遇由企业和深圳研究生院负责。
九、博士后出国
博士后在站期间,若确因博士后研究工作需要出国,须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办理短期出国(进站后两个月和出站前两个月内一般不能申请办理出国):
1.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同意,院、系(所)批准,博士后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若确因合作研究项目需要,出国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博士后,经合作导师同意,院、系(所)批准,需要签订《博士后在站短期出国合作研究协议》,并报博管办备案。
上述两种情况出国的相关手续同学校教职工,由院、系(所)审批后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对于出国逾期30天以上不归并未办理延期手续者,由院、系(所)报博管办,按自动退站处理。博士后出国期间起、停薪由院、系(所)报人事处劳资科。
3.博士后在站期间出国探望配偶或旅游应尽量利用假期,相关手续办理与教职工相同。
(二)出站后出国:博士后出站后出国,必须将本人的人事关系和户口转出学校,到当地办理出国手续。博士后本人的人事关系应转到家庭所在地人才流动中心,户口迁至家庭所在地派出所。
十、科研资助
(一)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博士后科学基金设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的资助。
博管办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通知确定递交申请表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和8月),博士后须按博管办通知的时间及时进行网上申请,并将书面申请表交院、系(所)。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配套办法执行。
(二)清华—中大博士后科学基金是江苏省中大集团资助的博士后科学基金,主要用于相关专业的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具体办法见《清华-中大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按博管办通知时间申请。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后适合申请其中的小额度自然科学基金)、留学回国启动基金(适合留学回国博士后)、其它校内外基金均在院、系(所)和科研院办理。
(四)财务处对博士后所申请到的各种基金的使用,均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但经费使用时应有博士后本人及其合作导师两人的签字,具体办法见《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十一、博士后出站
(一)自博士后在人事处报到当月计起满24个月即为应出站时间。经申请并获批准提前出站、延期出站或作二期博士后的人员,其应出站时间为被批准出站时间。博士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出站手续。
(二)博管办在博士后应出站时间前两个月将《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离校通知单》发给院、系(所),由博士后合作导师转交博士后,以便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出站准备工作。
(三)博士后工作期满,须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个人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院、系(所)负责组织博士后期满科研工作的评审,评审须聘请3~5名校内外专家,一般有一名校外专家,一名院、系(所)博士后领导小组成员,评审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参考《清华大学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试行办法》),并做出考评意见,考核结果记入其个人档案。
(四)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合作导师和院、系(所)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五)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博士后,应出具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或者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中签署接收意见,分配到军队系统的,应出具师级以上干部管理部门的接收函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调令。人事关系隶属单位不同意双向选择的博士后, 如出站前博士后人事关系隶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了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证明,可自主择业。
(六)博士后完成出站报告后,按照《清华大学博士后办理出站程序》和《博士后办理出站需递交材料一览表》要求,办理出站手续。
(七)与人事关系隶属单位有“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协议的博士后,办理完期满出站手续后应及时回单位报到。
(八)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为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博士后开具分配工作介绍信,并为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开具迁落户口介绍信。
(九)博士后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应将本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离校通知单》交到博管办,对评审合格的博士后,由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校内博士后由学校颁发博士后证书。档案馆将博士后的档案材料转到博士后出站后的单位。
(十)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的博士后,按自动退站处理;对于批准提前或延期出站的博士后,`超过批准时间一个月,按自动退站处理。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博管办将其人事档案转出学校。
十二、校内博士后
经学校批准,我校博士毕业生到我校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称为校内博士后,校内博士后不到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注册。其本人及家属的户口按教工办理,在站期间按照一般博士后进行管理,但不享受国家关于博士后的相关政策,包括不能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出站时按教工调动办理出站手续。
十三、学校相关职能单位的职责
(一)人事处相关科室负责博士后的工作证、工资待遇等。
(二)档案馆人事档案部负责博士后档案的保管和转出。
(三)房管处负责博士后住房、配套家具、电器及电话的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
(五)校医院负责博士后的医疗。
(六)国际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的工作,并负责在站博士后有关出国的事宜。
(七)科研院协调各院、系(所)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包括科研基金的申请、专利和成果奖的申报等。
(八)幼儿园、附小和附中负责在站博士后子女的入园和入学相关事宜,包括政策咨询、接收和转出手续的办理。
(九)保卫处户籍科负责办理博士后的落户和户口迁出等手续。
(十)图书馆负责接收博士论文、出站研究报告等事宜。
(十一)博士后其它有关事宜同事业编制教职工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十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国务院颁布。
第四条 规划与财务司归口管理总局政府采购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总局和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简称“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具体规章制度;
(二)汇总编制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协助政府集中采购部门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四)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五)对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
(六)汇总编报本系统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项。
第五条 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中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表(部门预算组成部分);
(二)根据部门预算批复情况,编制政府采购的实施计划;
(三)依据批复的实施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四)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五)依法验收采购货物并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第六条 监察局全过程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监察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货商、专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采购单位达到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前报规划与财务司批准。
第八条 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和成交结果都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条 采购单位编制下一财政部门预算时,将该财政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预算管理关系逐级上报。
政府采购项目按国务院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规划与财务司汇总编制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各单位按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各采购单位应当自下达部门预算2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规划与财务司。
第十三条 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或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三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规划与财务司在部门预算批复后,依据政府采购预算表,组织各采购单位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各采购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制定实施方案。
(四)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单位共同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成交结果。
(五)采购单位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由规划与财务司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规划与财务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进一步明确本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并下达各采购单位。
(二)编制计划。各采购单位根据要求,及时提交本单位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三)制定方案。规划与财务司根据各采购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规划与财务司及有关采购单位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并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单位分散采购可以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单位分散采购,要做到决策公开、程序规范、有效竞争、采购合同等文件档案保存完整。其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活动,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对日常开展的工作资料及情况及时纪录,并妥善保管好下列报告(含附件)和批准文件: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四)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四章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规划与财务司按照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权限,对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实施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备案事项包括: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二)经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审批事项包括: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四)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审批事项应当经规划与财务司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五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提出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经规划与财务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招标文件及招标代理机构情况,报规划与财务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纪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中标结果经规划与财务司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国家环保总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违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行为的,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安排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的管理,可参考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