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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情况说明(五篇材料)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0-72892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3 09:29: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报废车辆情况说明

报废车辆情况说明

小型汽车,车牌号码:川V07054,车辆型号:GHK7071,车辆识别代号:LKEEC51A41J00769,发动机号:EN07407996,车辆类型:微型轿车,初次登记日期:2002-03-28。该车于2010年已停止使用,该车将该破烂解体的机动车卖给收废品的,该车的行驶证、登记证、牌照一并丢失,先申请报废处理。

2016年 月 日

第二篇:车辆报废说明

关于项目车辆报废情况说明

公司领导:

目前项目金杯车辆于2009年购置为项目工地用车,该车从自购置之日起,先后用于公司等项目办公使用。目前,因该车确实无法满足工程需要,现申请报废,原因如下:

一、该车从购置之日起(2009年~2014年),使用年限已6年,车辆行驶里程36万公里。该车因使用频率高、载人载物量大、出入工地频繁所以车况较差,车内各操作悬挂系统及车辆线路老化,经常性维修无法得到完全处理,造成项目经济开支较大,目前已经停使快一年之久;

二、车辆发动机有严重故障,在行驶过程中颤抖及在行驶中调节变速系统困难经常脱离档位容易引起不安全事故的发生,车底盘变速箱漏油经多次维修更换封油阀无效,仍然漏油,已无法修理,尤其是车辆在初步启动行驶时,车底盘经常性发生刺耳异响,经多方检查,无法查明异响原因,存在很大的事故隐患。

综合以上,现上报公司申请报废,望公司给予批示为谢。

2014年7月15日

第三篇:报废车辆情况说明

报废车辆使用情况

一、#1龙工ZL50D装载机:

使用于2005年8月,当时购车价27万余元,至今使用已达30000小时以上,额定使用寿命10年(或工作3万小时),该车于2008年9月全车第一次大修,当时车辆使用已超过13000小时;大修后使用至2010年11月,已近两年多时间,工作时间已超过8500小时,2010年11月对其车辆进行第二次大修,大修后使用至今,7年来该车工作小时已超过额定使用寿命,现车辆已经严重老化,多次在工作时出现严重故障,维修成本大大增加,已不能正常工作!

二、#2常林ZLM50E—5装载机:

使用于2006年3月,当时购车价28万余元,至今使用已达20000小时以上,额定使用寿命10年(或工作3万小时),该车于2008年5月全车第一次大修,当时车辆使用已有7500小时以上;大修后使用至2010年10月,对其进行第二次大修,当时车辆使用时间已超过6200小时。2010年12月大修完后,初期使用时间为1000小时后,该车至今一直都不能正常使用!车辆已老化严重:“发动机、变速箱、液压装置、电路系统”都不能正常使用,难以修复,车辆油耗高于其它车辆2倍以上,虽然大修过二次,但该车设计不合理,新车买来就不好使用,修理成本高,且配件难买,现车辆已经不能使用!

三、#3柳工CLG856装载机:

使用于2007年11月,当时购车价30万余元,至今使用达22000小时以上,额定使用寿命10年(或工作3万小时),该车于2009年

12月全车第一次大修,当时车辆使用已有7300小时以上;大修后使用至2011年10月,对其进行第二次大修,当时车辆使用时间已超过7000小时。现发动机严重磨损、变矩器磨损动力不足,前后桥牙包间隙发抖、水箱已焊补多次现已无法修复、全车销套磨损已造成无法注油、刹车及转向系统已严重磨损,造成了在工作时多次出现车辆故障,严重影响工作,该车于2009年2月曾被侧翻过一次,有变形现象,至今一直不能全面修复,该车已不能正常工作!

工程机械#1龙工ZL50D装载机、#2常林ZLM50E—5装载机、#3柳工CLG856装载机现都存在严重故障,车辆都不能正常使用,特申请作报废处理,望领导批准!

工程机械

2012年6月20日

第四篇:车辆年检及报废相关情况说明

车辆年检及报废相关情况说明

普通轿车年检情况说明

普通轿车6年以下为每两年年检一次,6-15年为一年一检,15年以上为每六个月一检(一年两检)。

报废延缓说明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车辆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延缓报废车辆

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到年限可继续用机动车如何延缓报废

如果机动车使用年限到了而车况仍然不错,可不可以让其继续“发挥余热”呢?回答是肯定的:经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根据国家规定其使用年限可适当延长报废期限车辆报废。

那么,怎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手续呢?一般来说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该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包括:A、《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审批表》原件如不与定期检验同时进行,须在背面粘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即车架车身号码的拓印片;B、《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提交以上资料者可以是合法业主、业主指定的经办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经办人。

第二步,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检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将拓印片与原始车辆识别代号(车架车身号)、发动机号码进行对比;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审核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步,车管所业务领导岗审核,符合规定者,在其申请表原件上签注意见,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记录栏按照延缓报废专用章格式,用计算机打印准予延缓报废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周期。

第五篇:车辆报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的精神,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提前报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本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

市商务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分配、落实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拆解,且在本市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查询,网站地址:。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五条第四项、又符合第五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详见附件2)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八条符合第五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九条既符合本细则补贴规定条件,又符合《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17号)补贴条件的,可分别按照两个文件的具体规定同时提出补贴申请,并享受国家和地方的补贴政策。

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办理老旧汽车、“黄标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老旧汽车车主应与第五条中的第一、第二、第三项核对,或到联合服务窗口查询老旧汽车信息;“黄标车”车主应到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或者联合服务窗口,查询“黄标车”信息,并由环保部门出具《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详见附件3)。

(二)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商务委备案。

(四)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在本市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本市联合服务窗口(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地址:宜山路2016号,联系电话:55282938)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4)(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在市商务委网站下载)原件;

2、《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原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

9、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联合服务窗口收到车主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材料后,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并核定补贴金额。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商务委通过联合服务窗口,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商务委汇总材料,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车主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市商务委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2、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

3、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

4、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5、“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

附表2

上海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申请受理点

转出更新受理点:

1.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1000号

联系电话:69502800联系人:陈喆

(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内)

2.普陀区中山北路2907号

联系电话:62546327联系人:蒋海屏

(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

3.浦东新区御桥路1441号

联系电话:68938042联系人:徐惠国

(上海市浦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内)

4.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459号联系电话:58665777-109联系人:盛秋月(上海口岸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内)

5.杨浦区纪念路5号

联系电话:96898联系人:陈培芸

(上海安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内)报废更新受理点:

徐汇区宜山路2016号

联系电话:55282938联系人:方玉蓉

(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内)

报废车辆情况说明(五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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