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20-72892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3 09:28: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13〕13号)、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蓉协同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办〔2014〕29号)精神,为加快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我市处于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发展,特设立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和提高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是以财政资金为主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资金,其资金来源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拨款。

根据资金运作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及当年科技经费预算情况,可适时补充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第三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四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使用运作方式:一是引导性参股,二是跟进投资。

第五条 委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人代表,负责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等日常运作。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内、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的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 鼓励各区(市)县设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

第二章

引导性参股

第八条 引导性参股,是指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有限合伙人形式联合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通过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我市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

第九条 引导性参股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天使投资基金总规模的20-30%,且不成为第一大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第十条 引导性参股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的资金规模不低于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额的2倍。

(二)被投资企业不属于合伙企业。

(三)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型企业。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主发起人均可申请引导性参股:

(一)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天使投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累计投资额的70%。

(四)具有天使投资的管理能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2名具备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核心管理团队受托管理资金累计投资额超过400万元,拥有天使投资的业绩。

第三章

跟进投资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是指成都生产力中心与创业投资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内,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对合作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企业进行共同投资。第十三条 以跟进投资方式进行联合投资,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额不得高于合作的社会创业投资机构出资,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原则上单一项目出资额不高于200万元,每年与单一的社会创业投资机构累计联合投资额不高于800万元。

第十四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联合投资的社会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五条 跟进投资方式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我市且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二)项目管理团队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良好的市场判断力。

(三)项目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方向。

第十六条 申请跟进投资的投资机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

投资、退出及投资损失核销

第十七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和投资损失核销,由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方案,报市科技局局务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引导性参股退出时,股权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价格退出:

1、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参股4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

2、参股4年以上6年以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3、参股满6年仍未退出的,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引导性参股如按照上述1、2类方式退出时,天使投资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二)先于保障出资人退出。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参股前,确定一个或多个出资人作为引导资金参股本金回收的保障人(以下简称保障出资人)。引导资金参股后,创业投资企业如发生收益或清算分配,引导资金将先于保障出资人获得分配直至收回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从而实现退出。

第十九条 跟进投资退出时,采取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转让价格应不低于挂牌底价,同等条件下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有优先受让权。挂牌底价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定:

(一)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价格。

(二)按照退出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的企业净资产或市场化估值为依据,按孰高的原则确定退出价格。

(三)参照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价格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不得直接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投资收益及利息收入上缴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管理费,每年按照管理的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实际投资额的3%比例确定控制数,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后,在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是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监督部门,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运作机构。其具体职责为:

(一)市科技局

负责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管理,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申报经费预算,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等。

(二)市财政局

负责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预算的审批、安排和拨付,对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等。

(三)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

1、负责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业务管理部门人员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对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投资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审议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对引导性参股进行尽职调查,经市场调研论证后编写投资建议书。

3、负责对跟进投资的社会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进行真实性调查和审核。

4、定期向市科技局提交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经营情况:

引导性参股方式应在每年4月底前提交天使投资基金年度报告,包括:天使投资基金的经营情况;投资规模、投资完成情况;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跟进投资方式应在每年8月底前提交上半年(截至6月30日)、每年3月底前提交前一年度全年(截至12月31日)报告,包括:投资项目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投资项目经营情况;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创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沿海科技创业园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加大对创新创业者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创投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东台海滨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设立“沿海科技创业园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东台沿海经济区统筹安排,每年支持280万元。由东台海滨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专项用于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鼓励创新、支持创业;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正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引导资金支持的方向、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引导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大众创新创业活动,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能够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的项目,即: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新兴产业领域,有较好潜在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望形成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示范

—1— 引领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项目。支持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技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财务、法律、金融等服务。

(二)支持促进金融资本与创新创业融合发展,创业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的项目;原创性强、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新兴产业项目。

(三)奖励业绩较突出的创业团队、创业个人及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在东台沿海经济区内依法注册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不少于3人的核心创业团队;拥有较为成熟的技术,商业模式清晰,有良好的成长性;成立不满3年,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科技企业;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三)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方式

引导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阶段参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支持。

(一)无偿资助。主要支持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好的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一次性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后补助” —2— 方式奖励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技术含量、规模和效益,投资结构合理,在银行基准利率范围内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以实施周期内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为准,按一定比例贴息;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三)阶段参股。重点支持股权明确、知识产权明晰、预期成长性好的企业。引导资金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资金可以随时退出,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自引导资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三章 引导资金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创业者申请引导资金需编制创业计划书,向沿海科技创业园风控部提出申请,经评审后,报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申报者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引导资金,或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引导资金项

—3— 目减值或破产清算等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引导资金申请资格,列入引导资金黑名单,进入社会信用档案,按照法律程序追究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由公司管理层及财务部组成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工作计划、资金预算和项目审批;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创新创业项目评审。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引导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并主动配合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由沿海科技创业园风控部承担。主要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开展绩效考评。创新创业企业、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每末向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将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引导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每年末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进行审计,进行绩效考评,确保引导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绩效考评是指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引导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台海滨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8月2日

—5—

第三篇:洛阳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洛阳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等八部委《关于促进科技和 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 540 号),加快推动科技金融工作,促进科技创新,根据《洛阳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专项行动计划 的通知》(洛政„2014‟57 号),特制定洛阳市天使投资引导资

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洛阳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资金,其宗旨是发挥 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引导资金的跟进投资,鼓 励天使投资机构(人)对具有专门技术的原创项目或具有发展潜 力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投资,助推科技型初创企业快速成长。第三条 引导资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承担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加强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投资 创业。

第四条 引导资金来源为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市 产业优化资金。每年资金投入不低于1000 万元,连续支持5 年 争取达到1 亿元,逐步实行县(市、区)联动。— 10 — 第二章 管理及使用方式

第五条 市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引导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 长,成员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等部门 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主 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确定资金委托管理机构和监管制度;

(三)审议确定资金托管银行;

(四)制定和审议引导资金投资实施与退出方案;

(五)其它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六条 引导资金以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委托管理 机构设立专户对引导资金进行管理,并代持相应股权;原则上应 在3 年内完成投资,退出资金主要用于滚动再投资。委托管理机构按从引导资金专户中直接提取管理费,年 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为3%,额度不超过专用账户当年收益;管理 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投资所发生的项目调查、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等支出。— 11 —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获得天使投资的创新型初创 企业进行跟进投资,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所占企业股权最高不超过 49%,且不得控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二)按企业规模、企业发展阶段等对企业实施差别化投资,引导资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100 万元,累计投资额 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三)引导资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天使投资 额的20%,且所占企业股权不得超过20%;

(四)引导资金对单个企业投资超过100 万元的为重大项目,所有重大项目的合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资金预算的50%。第八条 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应满足以下 条件:

(一)在洛阳注册的孵化机构内的科技型企业,处于种子期 或初创期阶段,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36 个月;

(二)投资领域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 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等相关研发活动,且拥有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三)已制定明确的经营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

第九条 天使投资机构(人)登记规定。对天使投资机构(人)实行登记制度,分为天使投资机构(人)登记和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项目登记两类。登记的天使投资机构(人)和天使投资项目,— 12 —

作为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的依据。

(一)天使投资机构(人)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洛阳市天使投资机构(人)备案登记表;

2.天使投资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登记证书(复印 件);

3.天使投资机构管理团队从事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的管理 人员的资质证书和相关证明;

4.天使投资机构银行资信证明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 5.天使投资人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和投资意向书。

(二)天使投资机构(人)的投资项目应满足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

第十条 申请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的创新型初创企业需提供 以下材料:

(一)洛阳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 身份证明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上财务审计报告(不足1 年除外),及最近一期 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或企业信誉等级证明;

(四)投资机构(人)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 订的《投资意向合同》及已生效的天使投资决策文件;

(五)其它材料。— 13 —

第三章 运营及投资流程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是政策性非盈利性资金,资金将以项目 资金形式一次性下达,按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对资金实施管理; 积极设立引导资金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主要由资金经理、专 业技术专家和天使投资人等组成,负责对引导资金重大投资事项 的咨询。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投资流程一般包括:

(一)项目遴选。委托管理机构对天使投资机构(人)和科 技型初创企业进行跟踪、服务,受理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的申请并 提出初审意见。

(二)投资决策。申请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项目,需经委托 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并向专家咨询组咨询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批 准实施。

(三)投资实施。委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合 同》等法律文件,并按合同拨付投资款项。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

(一)委托管理机构委派专人按照相关约定对被投资企业实 施跟踪、服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被投资企业所在的县(市、区)科技局和所在的孵化 机构,协助做好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与创业辅导。

(三)引导资金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增资的,须向专家咨询 — 14 —

组咨询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第十四条 投资引导资金的退出。

(一)退出条件。一般情况下3 年内退出,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投资的具体情况,确定引导资金的 退出时间:一是所投企业获得新一轮风险投资;二是所投企业的 其他股东提出回购股权申请;三是发生破产或清算;四是《投资 协议》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款。

(二)退出价格。在退出时间确定后,引导资金可以当时第 三方审计机构确认的市场化估值为依据,由天使资金投向企业的 股东会确定退出价格。

(三)退出决策。投资退出时,由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投 资退出方案。其中退出总价超过200 万元的须向专家咨询组咨询,咨询意见作为退出方案的参考依据。引导资金所有退出方案需经 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退出实施。批准实施投资退出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 公室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实施投资退出。转让对象包括 原创业团队或其他投资者(原创业团队优先)。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有收益的,退出后净收 益的10%奖励给委托管理机构,60%留存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专户 用于滚动投资,30%奖励给引导资金跟进投资项目的天使投资机 构(人)。

第十六条 所投企业如面临破产或清算情形,引导资金按所 — 15 —

占企业股份比例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七条 天使投资项目处置或清算完毕后,委托管理机构 应向领导小组递交引导资金损失核销报告,经审批后核销。第十八条 委托管理机构应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分 析,根据引导资金评价依据,联合合作天使投资机构(人)对资金 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于每年4 月底前将书面评价及有关材料

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 择合作银行作为引导资金的托管银行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具体负 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引导资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测,确保引导资金正常运行。托管银行应每 月向委托管理机构出具监测报告,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由委托管理机构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 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未投资资金只能存放银行。第二十一条 建立引导资金公共财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遵 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建立引导资金特殊风险容忍机制,主要考 核指标是所带动的全市天使投资金额和天使资金投向企业的个 数。— 16 —

第二十二条 委托管理机构应将引导资金投资实施与退出 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备案。每年4 月底前,委托管理机构应向 领导小组提交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领导小组及绩效、审计 部门对引导资金的不定期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2__

第四篇: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发改、科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企业:

现将《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

青岛市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科技局 青岛市经济与信息化委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快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种子期、创建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36个月以内,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每年科技研发投入不低于当年销售额5%的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对市政府负责。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决策,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项目评审、新闻媒体公示和资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引导基金规范运作。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承担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理事会聘请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创投机构进行决策。

成立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受理事会委托作为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和受托管理机构,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与义务。主要负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之前,其有关工作暂由理事会办公室代办。

根据有关规定,理事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承担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动态监管,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报告资金情况。发现引导基金异常流动时,应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三章运作原则及方式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吸引和扶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引导基金运作以参股方式为主,视运作情况可采用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

(一)参股。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二)跟进投资。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创建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

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四章对外投资及程序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发起人中至少有1家是在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其中:

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3年内补足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其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投资领域明确;

(三)至少配备3名具有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管人员已经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四)其管理团队成员、主发起人或自身有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备规范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企业领导班子诚信度高,管理和运作规范,具备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信用管理机制。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在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其投资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基金投资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少于实收资本的70%;

(二)投资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处于种子期、创建期且符合基金投资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少于国家与市级引导基金实际比例之和。

(三)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

(四)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五)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

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在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二)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以内;

(四)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报批程序:

(一)公开征集。按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引导基金工作计划,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

各区市可以推荐报送当地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

(二)受理。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受理申请,根据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初审后,确定初步名单。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报送具体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方案,应充分论证引导基金参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公司组织架构、专业管理团队配备和确保引导基金资产安全、固定收益回报的保障措施等。同时还应体现对社会资本的杠杆放大作用,非国有社会资本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30%。

(三)考察。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对初步名单中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调查,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初步参股方案,形成详尽的调查报告。

理事会办公室根据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的调查报告,按照一定的淘汰率,确定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的创业投资机构名单,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机构提出的申请参股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决策。由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做出决定。

(六)公示。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将决策结果在指定的媒体予以公示。

(七)实施。理事会办公室将理事会的决策意见下达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和托管银行;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根据理事会决策意见签订参股投资协议,并负责引导基金投资后形成股权的监督、管理、转让、退出等事项;托管银行根据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拨款通知向创业投资企业拨付参股资金,并对引导基金实行动态监管。

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的申请、报批,按照受理、考察、评审、决策、公示、实施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收益分配与股权退出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的收益为投资分红收入与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参与创业投资企业分红。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可适时转让,转让收益一般不高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财政部公开发行的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其他超额收益主要由非引导基金股东分享。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它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为体现市级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可考虑对创投企业提高对我市种子期、创建期企业的投资比例进行奖励,该比例较规定的最低标准每提高1%,引导基金让渡10%的收益给创投基金管理公司,最高可奖励引导基金收益的50%。

引导基金可从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日常运作经费。

跟进投资的收益按《股权托管协议》确定的比例,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一并纳入引导基金收益进行分配。

引导基金收益在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后形成的结余,继续作为引导基金进行运作。

第六章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5日内向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报送上一季度的投资运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终了3个月内报送上一的投资运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接受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企业投资运作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情况的审计和检查。

对审计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反复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采取终止协议、收回资金和以后5年内不再受理其引导基金申请等处置措施。

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接受理事会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的审计检查。

根据审计检查结果,理事会对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进行考核。如考核不达标,理事会责成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予以限期整改。

托管银行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报送上一季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终了1个月内报送上一的资金托管报告。

根据托管银行的履行协议情况和服务质量,理事会对托管银行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资金托管银行,理事会应终止委托协议,另行选择其它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切实加强引导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与考核结果作为指导引导基金运作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引导基金理事会及办公室、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运作和使用引导基金。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五篇: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事)业单位:

现将《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包括:

(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

(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

(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

(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公司应该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实施投资行为;国有控股企业国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提前将公司投资事项报告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除政府安排的项目外,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一类企业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二类企业3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其他企业1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向市国资委申报,直接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委,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单位转报市国资委。

第九条第八条规定的申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一般审批制。

(一)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境外、埠外投资项目;

(三)国有参股的投资项目;

(四)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的投资项目;

(五)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抵押、担保等项目。

除一般审批制外的投资项目实行简化审批制。一般审批制是指处室审查后经分管业务副主任同意,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批;简化审批制是指经处室审查同意后,报分管业务副主任审定并签发批文。

第十条市国资委对符合第八、九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视投资项目的情况可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属于一般审批制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向市国资委呈报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四)已签定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七)项目负责人情况;

(八)资金来源说明;

(九)董事会决议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

(十)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实行一般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市国资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

第十三条实行简化审批制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向市国资委呈报请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市国资委要求的材料,市国资委按简化审批程序,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审批投资项目,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企业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五条凡是涉及企业购并、控股的投资项目,须由市国资委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委托中介机构对收购企业进行审计、资产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由市国资委聘请具有相应

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经市国资委批准或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六条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四)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

(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它情况。

第十八条企业要加强投资的合同管理,除债券、股票、基金等直接获得投资凭证的投资外,企业的投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形式必须规范,内容要客观公正,符合法规和政策,不得含有或隐含损害国家权益的条款。

第十九条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股权的股权投资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二十条企业要加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合同规定拨付资金,及时掌握投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重大投资事项。

第二十一条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公司章程向被投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进行长期债权投资及短期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要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明确登记、保管责任,规范转让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批准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对以基建为主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工程

决算审计或对已决算的工程进行复核。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估或审计。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编制投资计划。企业按市国资委要求,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和自身实际情况,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按企业的主业和非主业编制投资计划。投资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的总投资规模及分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投资项目、投资预期效益、实施年限等。

第二十五条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一)严禁企业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

(二)企业用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债券,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科目,明确转让条件及审批程序,严禁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行为;

(三)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四)凡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的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五)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二十六条企业要规范担保行为,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企业的担保行为必须由董事会决策,并报告市国资委。企业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一般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提供担保。除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担保累计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净资产的50%。严格控制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必须有相互担保或可靠的反担保,并履行报批程序。企业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企业要加强与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它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管理,要按合同约定或公司章程取得收益、收回投资,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要求,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资产评估、复核和审计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业务。市国资委可根据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参与投资项目评审的社会专家丧失独立立场,违反诚信原则,泄露商业机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得再聘请其进行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咨询和评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子企业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二○○六年八月十一日起施行。

【打印本稿】【关闭】

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