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950913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89号,1995年9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近期财务报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并出具下列文件、材料: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2.法人代表任命书;
3.对申报单位提供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
4.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出具批复文件。
一次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巨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征求意见后审批,并将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在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以后,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条
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成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专项登记。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季(或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十条
事业单位在申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不得出具伪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对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和年检,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收缴其投出的资产及所得收益。
第十一条
境外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使用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机关、党派、社会团体和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转作经营的资产,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按本实施办法予以规范。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转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企业(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89号“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国资事发(1995)90号“关于制发《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由具备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标准由市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予以确认,核定其价值量,并以此作为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二、对一次转作经营的资产,市级单位价值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送市财政局征求意见后审批,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区县级单位的标准,由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商财政局制定。
三、按照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评估值为基数,对占用单位按年6%的比例分季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四、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经批准后,市级单位应按季度提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并于每季度的首月上缴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逾期不缴者,按日计收应缴额5‰的滞纳金。区县级单位的收缴办法,由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
五、本通知发布前已经转作经营的资产,应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规范。市级单位于1996年6月底前,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补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报批手续。
六、各单位要加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不按本通知办理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建议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西安海关关于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我关为完成海关业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我关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范围:
(一)办公楼附属用房对外出租、出借;
(二)朱雀大街老办公楼、招待所对外出租、出借;
(三)单身公寓多余房间对外出租、出借;
(四)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向总署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4.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5、关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6.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2.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我关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 我关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专项登记。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季(或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十条 事业单位在申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不得出具伪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对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和年检,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收缴其投出的资产及所得收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关务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非经营性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对已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调剂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服从。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收支,应当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收入,应当用于弥补本单位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的不足。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足额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终止。应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市、县(市)、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 由市、县(市)、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费用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并由财政部门从其应拨经费中扣减应缴纳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收支未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的,由财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已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
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资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区政府《关于转发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越府办〔2005〕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事业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法定职能工作的正常执行,属于应保障其法定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资产,不得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
(一)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需提交下列资料:
1.《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出租出借类,见附表1);
2.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意见,包括公开招租方式等;
3.租金定价方案,包括定价依据、租赁期限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需提交下列资料:
1.《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其他类,见附表2);
2.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意见;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5.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合同(协议)草稿;
6.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7.单位近期财务报表;
8.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上述表格可复制或到区财政局综合财务科领取。
二、主管部门审核。
属下有独立核算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并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三、财政部门审批。
区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和综合财务科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材料和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
四、如涉及对外投资事项的还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后,还须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一)用房屋物业对外出租的,应通过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广告、中介、代理、招标等多种形式公布招
租信息,实行公开招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原承租方。
出租物业的租金应根据租赁市场供求情况、周边同类同等物业的租金水平等信息以及有关税费合理确定。凡物业租赁期超过三年或以上的均应在租赁合同中列明租金调整条款,该条款应体现为每年或每阶段按一定的幅度上浮租金。
(二)已签订的投资或租赁合同(协议),以及变更的投资或租赁合同(协议)应在签订或变更后30日内,报区财政局综合财务科备案。
第七条 已出租的物业或其他资产在租赁合同期内,如承租方提出减租的,由原申报单位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物业或其他资产租赁合同期满需续约或重新招租的,应按本实施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 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所取得的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以实际转作经营的资产评估值为基数,每月按6‰的比例计算国有资产占用费,于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上缴区财政。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转作经营的资产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第十三条 建立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申报制度。
从2006起,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填报《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情况表》(见附表3,下称《监管情况表》),并于每年终了后30天内将《监管情况表》报区财政局综合财务科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申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不得出具伪证。区财政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对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财政部门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收缴其投出的资产及所得收益。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公房或非自有物业进行出租行为的,适用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存量公有住房(指单位未房改出售的住房)的审批和管理,依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转作经营的资产,均应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申报审批手续。第十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出租出借类)
附表2 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其他类)
附表3 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情况表
第三篇:关于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管理调研报告2013..
关于气象部门经营性资产与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调研报告
一、摘要
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气象事业发展。气象后勤工作作为气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气象事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十一五”期间,气象后勤工作紧密围绕气象事业发展的中心工作,提供与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保障与服务,实现气象后勤工作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对气象事业发展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对气象部门的投入不断加大,气象部门国有资产的总量也不断上升,这些国有资产有力的保障了气象事业不断发展。气象后勤部门作为气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部门,在如何管理好这些国有资产,维护好气象部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发挥资产的最大潜能,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气象后勤部门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现状
(一)气象后勤部门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种类 从调研的情况看,目前气象后勤部门的国有资产涵盖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两大类。气象后勤部门除了管理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外,还对气象部门公共部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保障和服务功能。所以相对于其他业务单位而言,后勤部门的国有资产种类多,管理难度大。1.经营性国有资产
气象后勤部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围绕房产资源展开,如房屋出租、广告阵地招租、招待所或宾馆酒店经营等。近几年来,为了弥补事业费的不足,气象部门通过有关程序,将一些房产资源进行开发转入经营,实行市场化运作。
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业务、办公等各类房产、各类办公用设备设施、职工食堂设备设施、医疗器材以及车辆等。围绕这些非经营性资产,后勤部门行使了财务管理、房产管理、物资管理及其他行政事务管理;提供办公用房,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安装和建设服务;开展了保卫、绿化、保洁、供水、供电、供暖、水电暖维修等保障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气象后勤部门按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气象部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经有近三十年历史经验,主要以科技服务与产业发展业务分布在不同业务单位。后勤部门不是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主要部门,但在大的环境背景下,其管理模式还是较为成熟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行三层管理模式,建立了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本运营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的三个层次的管理框架。
第一层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目前按照管理职能,区局计划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国有资产的统计、审核。通过对上海等局的调研,主要采取主要采取的做法是: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挂靠局计划财务处来行使上述管理权限。总体上都是要求各单位:定期上报财务报表,以了解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每年进行定期盘查及统计工作,对于报废及新增的固定资产,在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还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登记。
第二层次: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部门
根据气象后勤部门的国有资产特点,房屋出租等固定资产的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部门职能由后勤服务中心管理运行。
第三层次:国有资产经营实体
为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运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通用形式,依法建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如上海的气象招待所、宁夏气象局招待所、江西的蓝天酒店、上海的申空广告有限公司等。这些经营单位在气象后勤运营管理部门指导下,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对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两层管理模式,局计划财务部门按照规定对国有资产配置、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后勤部门负责本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三)国有资产运营状况分析
气象后勤的管理体制不断发展变革,经过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气象后勤逐步向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向过渡。体现在气象 后勤国有资产的运行机制上,由原来的全面、封闭、自给自足的小社会向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由后勤服务的福利型向有偿型转变;由部门所有制向多种形式所有制转变。
规范管理、制度建设已经在气象后勤部门发挥国有资产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如对气象后勤部门的固定资产均已纳入信息化系统管理,做到统一规范、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对固定资产组织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清产核资、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做到固定资产权属清晰,安全完整。固定资产从采购、验收、领用、使用、保管、维护到报废核销等各个环节都建立了完整的制度和流程,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从财务管理模式来看全国气象后勤部门的国有资产,其经营收入已全部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或全额上缴,当事业经费不足时,以预算的形式向上级申请给予补充。根据对气象后勤部门调研情况来看,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占本部门总收入的比例基本都在10%-40%之间,只有少数省份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占本部门总收入比例较高,达到70%左右。
可以看出,气象后勤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类型进行了分类管理。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主要是依托存量房产资源成立经营实体开展宾招服务、门面房出租、户外广告阵地对外出租等经营性行为,对这类资产以市场化机制来运作,力争经济效益最大化;非经营性资产的管 理主要是朝社会化方向发展,以专业化、科学化、成本核算为指导思想开展服务外包、有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管理模式。从调查反馈信息分析得到:气象后勤部门经营性资产的收入主要是房屋出租,64%的省有房屋出租,33%的省经营宾馆,25%的省实行部分服务有偿收费,大部分省份都对公共部位的管理开展了或多或少的外包服务。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产管理意识比较薄弱。
整体来说气象后勤部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意识还是比较薄弱的,重建设、轻管理现象比较严重。气象后勤部门的资产一般由国家拨款或划拨形成,对资产的效益没有硬性的评估机制,使得资产管理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资产管理没有保值增值的意识,更没有对资产的效益发挥形成科学的评价机制。资产管理“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没有形成资产配置、使用、调剂的管理机制,资产无法发挥最大效用。
2.资产账实不符现象比较普遍。
气象后勤部门的账实不符现象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上,有的是由于机构调整、机构合并没有对资产进行及时调拨、划转;有的是固定资产没有及时履行报废核销手续;有的是由于和气象业务特性息息相关,很多资产采购跟项目挂钩,资产由业务单位使用,但财务上由后勤部门管理,这类资产由于项目验收程序或者后期管理上不到位,没有及时划转给业务单位。这些都造成了气象后勤部门资产有账无实的现象。3.公车管理难度越来越大。
据有关统计,公车运营维护费用在“三公”消费中占较大比例。气象部门也不例外,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气象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全国乃至世界范围的气象专家和业务人员的交流往来也越来越多,公车使用的频率也相应大幅增加。于是,不断增加的用车需求与车辆维持费用要求压缩的这对矛盾便越来越突出,以至成为车辆管理部门需要面对的管理难题。
4.资产管理市场化配置程度不高。
气象后勤部门还处在自己办后勤阶段,从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维修维护、绿化、保洁、保卫、交通车辆到会场服务、业务办公大楼物业管理等一包俱全,虽然已经有部分保障服务以外包形式走向社会,但在充分利用市场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降低服务成本方面做得还不够。
5.经营性资产企业化运作能力还不强。
虽然气象后勤部门已经成立了独立的经营实体或企业开展经营性国有资产,但其企业化运作能力较差,在制度建设、资本运营、成本控制、收益分配、利润上缴、人力资源管理、经济效益最大化方面距离现代企业管理还有一些差距。
三、气象后勤部门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资产的管理模式初探 气象后勤部门如何管理好国有资产,发挥资产最大效益,其管理模式目前处在研究探讨阶段。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既有共同的国有资产属性,又有各自不同的使用及价值属性,因此在管 理中既要针对其共性,又要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差异性进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一)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各级管理部门的作用
气象部门对国有资产实行中国气象局领导下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的制度。各级计划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配置、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处置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各单位(含后勤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的具体管理;此外,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办理产权变动、注销和进行账务处理。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各级管理部门,应在自己的权责范围内切实发挥作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效益最大化,有力促进气象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遵循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原则
1.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控制风险和注重绩效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要定期对自用和出租、出借的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借出资金进行清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和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利息等要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鼓励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2.国有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本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后勤部门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及经营收益流失,在遵循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原则的基础上,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严格遵守从购买使用到报废核销的各项流程,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后勤部门的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具有相同的资产属性,即同为国有资产。因此,后勤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应注意以下环节:
1.建立完善实物资产的定期清查制度。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每年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对资产清理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对于确实找不到实物的账目,要进行书面说明,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对由于机构调整、人员调动带来的资产变动,指定专人限定期限跟踪办理划拨手续;对项目采购的资产,账在后勤部门,实物在业务单位的情况,采用会议纪要、双方书面确认等书面记录作为资产划转的依据,使这类资产尽快转移到业务单位。2.完善资产使用的管理流程。要建立健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管理流程,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实物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此外,还要根据财务部门的相关要求对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家具、微机(包括台式和便携式)、相机、摄像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机等资产要落实到使用人,其中多人共同使用同一资产的要指定一名使用代表人。配备或领用以上资产,应当由资产使用人或使用代表人对配备和领用的资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进行核对后签收。使用人员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交回配备和领用的以上资产,应当及时交回,并且由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对交回的资产进行核对后签收。
3.严格遵守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程序。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保证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此外,资产处置还应根据规定权限,并按照单位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单位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以及公开处置的程序进行办理。
(四)根据国有资产特性实行差异化管理
后勤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根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了分类管理,同时对非经营性资产又按保障类与服务类进行划分,具体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些资产实行区别化对待,差异化管理。
1.以优化配置为前提,推动物业类资产管理的社会化进程。物业管理社会化有其优势:一是物业社会化可以利用承包企业拥有的集约资源和管理效率降低物业类资产的经费投入。因为承包企业通过承揽大量专项服务业务,通过规模经营来实现比单个物业管理企业经营高得多的经营效率,因而能够以优质低价的服务为业主提供服务。二是物业社会化可以降低管理中的人员成本。如物业管理通过外包不会再陷入各种具体的纠纷中,哪个员工工作不到位、服务不到位,产生了问题,就由物业公司按企业管理制度进行处理,甚至更换,不会发生顾及“关系”情面、人员只能进不能出的尴尬情况,规避了“养闲散人员”的风险,从而降低了人员成本。三是物业社会化可以集约化的使用人才。从各省局后勤部门的人员结构看,职工老龄化程度都非常严重,高学历人员非常缺乏。而从目前各省局的人才政策看,为后勤部门引进事业编制的高学历专业技术人才的难度又非常大。而将物业对外发包,日常工作中只需配备少数人员监管即可,从而解决了人员缺乏的矛盾。物业管理社会化是一种趋势,但要注意处理好相关问题: 一是物业类资产管理的社会化要经历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不能为社会化而社会化,不能无端地打乱原有的工作秩序或制造工作矛盾,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择机进行改革,并在推进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使后勤部门真正从“办后勤”向“管后勤”转变。如上海局后勤中心根据事业编专业人员引进困难、现有在编人员年龄结构严重老化的情况,结合智能化的新业务大楼启用,准备将原来外包给多个小公司的保安、保洁、绿化以及聘劳务工保障的给排水、供配电、工程维修等项目外包给一家具有综合实力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资产配置便可以得到优化;将分别由保卫科、综合科、保障科等多个科室行使的物业管理职能集中于一个科室,对物业外包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人员配置便也可以得到优化。经调研,物业整体外包后,不仅能有效解决后勤在编专业管理人员少的问题,还能大力提升全局的物业专业化管理水平;经测算,物业整体外包后,因为实行了集约化、专业化管理,还能大大降低管理成本和物耗成本。随着智能化新业务楼的即将启用,上海气象局后勤中心的物业社会化改革方案也正在深入推进之中。
二是物业管理项目对外发包一定要严格规范操作,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招投标。招标前要到参与竞标的物业公司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物业公司的资质状况、实力水平以及现有物业管理项目的实际管理能力,选择真正具有综合实力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合作;
三是物业管理项目外包后一定要严格管理。物业资产管理不是一包了之,要根据合同约定内容进行严格监管,对安全制度落实、图纸 资料归档、水电使用审批、应急方案演练等要严格把关,对管理目标的考核一定要具体、细化,具有可操作性。对不能按认真履行合同标准要求的,取消下一期合同竞标资格。如深圳市气象局在刚进行物业外包时也遇到了不能完全满足要求的物业公司,但通过认真选聘,严格管理,现在也已从物业管理社会化中获益。
2.以公车治理为契机,探索解决公务车辆的管理难题。当前,从国家大的宏观背景看,党政机关“三公”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要求公开党政机关“三公”经费呼声日高,党和政府治理“三公”问题已箭在弦上,势在必行,公车改革已拉开序幕。6月份,在中国气象局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全国气象系统开始了公车专项治理工作,各省市(区、市)气象局也在按计划按要求进行专项清理整治。作为承担车辆管理的后勤部门,在按要求做好车辆重新核定等各项治理工作的同时,还应深入探索并不断加强对公车维护、使用的各项管理。
(1)按规定购买保险,用制度为车辆资产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以及按照中国气象局发文要求,选择规定的保险公司为长期合作方,为所有车辆办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为车辆资产安全提供保障。
(2)按规定维修保养,用制度提高车辆的使用价值。一是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实行一车一账,制定维修、保养、年检计划,精打细算,随时跟踪监控;二是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修理 厂洽谈合作,签定修理合同,降低成本,提高保障效率;三是选拔责任心强、懂维修的同志组成车辆故障鉴定小组,当驾驶员提出修车申请时,进行故障初检,确认需要送修的,再安排送往定点修理厂检查、维修;四是质量监督,通过驾驶员现场监督、接车时仔细试车验收等方式,确保车辆维修保养的质量。通过规范的车辆维修保养制度,使车辆延长了使用年限,从而提高了资产的使用价值。
(3)按规定程序审批,用制度为车辆使用严格把关。一是明确局机关各职能处室的用车权限和后勤部门的车辆管理职能,做到既分工协作,又权责清晰;二是明确车辆使用范围和申请省(市)内、外用车程序以及车辆派遣审批权限;三是规定车队队长、驾驶员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定期进行考核,严防公车私用。
(4)按要求整顿治理,把握时机推动公务车辆改革。公务用车问题是各级都十分关心的突出问题,公务用车在管理和使用上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必须通过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加以解决。目前,我们应首先在中国气象局和省局公车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公车治理清查的前期工作;其次结合实际工作深入研究,借鉴和探索并根据时机推动公车管理改革:一是探索取消公务用车。按公务人员的职务、级别以现金形式每月发放交通费用补贴,超支不补,节余归己;或是将补贴费用由部门单位集中管理,个人在限额内凭票报销费用,超支不补,节余转入下使用或按一定比例奖励个人。二是探索暂时保留部门单位现有公务车,但车辆报废后不再换购新车,逐步取消公务用车;组建公车出租公司,保障部门单位的公 务用车需要,按企业模式运营管理,向公务人员按职务、级别和工作需要发放公车券,超额自负。
3.借鉴“楼宇经济”模式,打造气象后勤资产经营品牌。任何资产经营要具有生命力都必须有其核心竞争力,打造自身的品牌,气象后勤部门的国有资产也不例外。适应市场要求,在梳理现有的资源和产品的基础上,分析市场现况、趋势和企业现实,聚焦到最可能成功且有发展潜力的一个主导产品上。气象后勤部门的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房产资源,在开发存量房产资源方面可以遵循“楼宇经济”的发展模式。
1.实现市场化运作。详细了解不同地段营业房的经营情况和租金情况,根据地段和房屋现状对租赁房屋的租金进行合理调整。使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遵循市场规律,随行就市,避免了租金定价与市场实际情况的脱节,改变国有资产经营不善的状况,实现其保值增值目标。
2.根据气象业务的特点和优势,瞄准特定群体,如围绕气象业务服务的设备供应商,软件供应商,以及和气象服务高敏感行业等,通过引入他们承租气象部门的房屋资源,一方面可以更好的服务于气象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建设气象产业园区模式向有关部门争取税收优惠政策更好的服务于入驻企业,从而打造气象后勤资产服务的品牌企业。
4.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抓手,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无论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企业化经营还是闲置非经营性国有资 产的市场化运作,都应按照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企业机制进行经营管理。
一是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具有一定规模、且条件成熟的企业,要逐步推进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建立并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对已经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要推行由董事会选聘、考核、奖惩高级管理人员,授权董事会行使重大经营决策等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尽快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有效运行和制衡机制。对规模较小或条件还不成熟的企业,也要实现事企分开,减少行政干预,用考核机制对企业实施调节和管理,真正让企业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是要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按照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独资企业中负责人的薪酬,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该负责人的奖惩等。此外,还可逐步采取面向社会招聘职业经营管理者的模式,对企业管理者实行契约化管理。
三是要推进人事、用工、分配等制度改革,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真正做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
四是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成本核算,依法进行收益分配。对经营 性国有资产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例如,企业的房租、水电、人员工资等都由其在自身的经营收入中弥补,使成本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成本,从而督促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者严格按照市场化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提高创造效益的能力。另外,考虑到实际情况,一部分经营资金也直接从成本中补充到最急需的部门,有力地支持了气象事业的发展。
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上,首先按规定向国家缴纳各种税收,然后进行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两种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最后再根据股权所占比例进行分配。“两金”的提取在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的同时,也为企业后续发展提供了资金保证,使企业得以再投资,不断发展壮大气象产业。
五是要培育独特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腾飞的翅膀,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秀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制度贯彻执行的保障,它主要从三方面决定企业的命运:一是顾客忠诚度的高低和忠诚顾客群体的大小;二是员工忠诚度的高低和员工忠诚群体的大小;三是品牌影响度的高低和大小。企业文化是一种适应时代管理需要而产生的企业管理思想、管理方式。因此,企业经营者应积极倡导并带头培育独特的适合自身的企业文化。
五、结论
气象部门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具有其特殊性,种类繁多,运行体制还需进一步完善,相信在中国气象局机关服务中心和中国气象局后勤协作理事会的业务指导下,在各省(区、市)气象局的 直接领导下,经过各省(区、市)气象局后勤部门的共同努力,气象后勤部门的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一定能更加科学、合理、规范,一定能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具有气象特色的管理模式。
第四篇: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
【发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 【发布文号】荆政发〔2005〕1号 【发布日期】2005-02-25 【生效日期】2005-0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荆政发〔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31日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收部门,国资管理部门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监缴部门。
第三条第三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免,依照省人民政府第233号令执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作出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开征、停征或减免决定。
第四条第四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比例按单位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资产评估总值的5%的年率征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按租金收入的30%征收。
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资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投入生产经营的资产总值、经营方式、经营收入等,年初核定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计划,随部门预算一同下达。
第六条第六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由投入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季缴纳。对不按时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时间超过3个月的,财政部门可以抵扣财政性拨款。
第七条第七条 征收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库。
第八条第八条 征收的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直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
基层财政所可设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归集账户,每季度末集中上解县(市)、区级国库,由县(市)、区核算。
第九条第九条 征收的非转经资产占用费除保证必要的征管费用外,其余的全部用于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有偿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条第十条 征管费按当年征收的非转经资产占用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市级征管费比例为10%,县(市、区)级征管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征管费主要用于开展资产占用费征收业务所需的培训、宣传、评审及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国有资产再投入的,应向同级财政和国资部门提交专项申请报告,由财政、国资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包括使用范围、使用额度、使用期限、使用费率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拨款手续。
单位申报时应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财政和国资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按项目进度拨款。凡挪用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并追回所拨款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经批准有偿使用的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使用费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有偿使用的非转经资产占用费使用到期后,应按期如数归还。对逾期不归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收取2‰的滞纳金;超过六个月的,财政部门直接抵扣使用单位经费拨款。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非转经资产设立专账,在财务上单独记载和核算。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国资、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缴纳、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交相关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及其它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非经营性资产转让协议
资产转让协议
资产转让方(甲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资产受让方(乙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本次非经营性资产出售达成如下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转让资产
1.甲方将其所有的“海南昨夜星辰有限公司(下称“海南星辰”)应收账款”的权利,共计人民币11893.64万元(人民币),以出售的形式转让给乙方。
2.甲方所有的“海南昨夜星辰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权利包括:
(1)用于投资海南**函授学校及坐落海棠湾镇的学校建设等项目的资金,合计 万元(人民币)。
(2)用于投资海南**函授学校的资金 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 转让资产的价格
1.经双方协商,甲方以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转让资产转让给乙方。
2.鉴于乙方法定代表人戴増水拥有甲方 万元(人民币)的债权,因此乙方受让资产支付对价的形式由甲乙双方商定的形式抵消。
第三条 转让资产的移交
甲方与乙方同意,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标的资产的交割日。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以及风险和收益转移至乙方。第四条 合同的签订及生效
本协议签订于 省 市。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五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其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订明的各项义务,不会因其无权签署本协议而导致本协议无效。
(2)标的资产为甲方合法所有,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第六条 乙方声明与保证
(1)其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订明的各项义务,不会因其无权签署本协议而导致本协议无效。(2)用于购买甲方资产的资金为乙方合法拥有。第七条 税收和费用
因本次资产出售发生的税收、过户等费用,由双方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平均承担。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和义务,即构成违约。
(2)任何一方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等赔偿并不免除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责任。第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爆炸等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延期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其延期或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原因。
2、免除责任: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协议因此未能履行或延期履行而遭受的损失负责。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2)本协议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补充、修改和转让
本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改必须经双方以书面方式达成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协议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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