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重点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组织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拥有较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机构。
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原则] 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分工]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
(一)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体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牵头开展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考核与评价等工作;
(二)省发改委协同省科技厅审核建设方案,共同做好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
(三)省财政厅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审核与安排落实,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规范使用情况,协同做好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申报条件] 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省重点
3.由企业申报的,上年度销售收入一般应达到2亿元以上,且年研发经费达到1000万元以上。其中,企业在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涉及我省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学科领域,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依托单位在申报领域建有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牵头单位或农业科技企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条[申报程序] 由依托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经省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县(市、区)科技局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省级企业可直接向省
第八条[名称规范] 省重点实验室名称应采用“浙江省+核心研究方向+研究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XXX of Zhejiang Province)。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应采用“浙江省+核心研发方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of Zhejiang Province)。
第九条[评审程序] 省科技厅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第十四条[运行管理] 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订包括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开放交流,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
依托单位要为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实验室主任] 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经省科技厅同意后由依托单位聘任,人选应是本学科或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省重点实验室或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8个月,年龄不超过60岁。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 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本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7至11人(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须经省科技厅同意,委员会成员报省科技厅备案。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的调整人数应在三分之
作。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进行综合评价。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并公布评价结果。
(二)对评价不合格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省重点实验室或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三)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给予后续经费支持,并优先支持申报(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二条[诚信制度] 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诚信制度与失信处理机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已被认定的,撤销其省重点实验室或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对无故不完成责任书任务的,列入科技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三条 依托省属科研院所建设、经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原《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
第二篇: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是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和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结合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攻关计划,围绕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结合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我省产业以技术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省内支柱产业、优势行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1.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总体建设规划;
2.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申请受理、论证、经费预算和相关合同的签定;
3.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二)主管部门(单位)
1.负责本地区(或行业)拟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管理检查;
3.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
4.负责指导协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相关单位的合作。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采用经主管部门(单位)推荐申报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等形式,组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或“直接认定”的方式,组建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凡符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组建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组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建单位应是在本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由多家组建单位联合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注册为独立法人,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二)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三)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经充实完善后,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组建单位匹配经费与财政投入经费的比例至少为五比一。
(六)已经市级(省辖市)立项建设一年以上,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具有形成独立核算
实体条件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优先考虑。
(七)依托省百户重点工业、高成长型企业和建设有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按照《河南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十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管委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管委会或董事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单位)领导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依托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十一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组建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
第十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研究开发、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及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同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流动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经常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十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视为独立的研发机构申报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组织国外专家、研究人员联合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的项目应统筹基地、项目和人才,紧密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发展中购置急需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引进急需的创新人才和开展符合行业或依托企业发展战略的项目与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单位)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每年1月底前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上报上工作总结、本工作计划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
第五章考核与验收
第十七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期间,须严格执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中心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单位)和科技厅备案。
第十八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专家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应的评价指标,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相应铭牌。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项目合同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考核、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或中止立项:
1.逾期不签定项目合同或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规定要求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
3.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
4.主管部门(单位)、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行为的;
5.无故不接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或主管部门(单位)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6.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的;
7.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继续对我省相关产业发展发挥骨干支持作用的。
第二十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投入运行后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组织专家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考核。按照“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将重点支持资金和项目,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对考核较差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将按专家考核意见要求,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或者连续两次考核较差者,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摘牌淘汰。并对相应资产进行清理,酌情收回有关省拨经费和调出有关仪器设备,该依托单位
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摘牌淘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Hena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合科„2008‟51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经研究,对2004年颁发的《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合科[2004]43号)进行修订,现将《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
抄送:省科技厅,市财政局。主题词:科技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办法 通知
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规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中心”),依照国家、安徽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或领域内科技实力较强的企业而建立的“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三条 组建中心旨在加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建设工程化研发平台,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中心实行企业申报制度。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第五条 根据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相同技术领域只建立一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任务:
(一)围绕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
(二)为行业或领域进行人员培训,培养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三)中心对外开放,接受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任务。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中心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五)积极发展科技产业,形成技工贸一体化、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建立市级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或有行(产)业代表性的企业,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基础、鲜明的特色和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二)具有创新能力强、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人员和技术熟练工人。
(三)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能提供必要的建设资金,有较高的研发投入保证中心的运行。
(四)具有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必要的试验仪器、测试设备和工艺装备。
(五)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六)产学研联系密切,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有良好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
(七)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 中心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报书》,并提交“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申报书受理后,根据规划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在调研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通过论证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申报单位填写《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
(三)申报单位根据与市科技局签订的《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正式启动实施中心建设。《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施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四)对企业已建立的研发机构,符合本办法所述认定条件的可直接申请认定;对未达到认定条件的,先组建,后认定。已被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视同为市级中心,须向市科技局提交相关资料备案。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方式,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组建中心的依托单位是中心建设投入的主体,中心可采用与依托单位一体化的核算形式,并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人员、财务、资产、分配、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需要可以成立由依托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有关工程技术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合作单位之间的工作任务,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但不干预工程技术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面向相关产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中心要纳入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体系,开展相关为行业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活动。通过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每年开展成果和技术服务至少两次以上。中心的仪器设备纳入合肥市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行共享服务。中心要建立相应的服务网站为行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中心有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实现的收入,报合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备案,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心取得的技术性收入主要用于中心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为其提供的资金、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联合专业相近或技术互补的中心,共同承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发挥中心综合、配套优势。
第十四条 中心建设期间所需经费筹集采取“单位自筹为主,财政拨款为辅”的原则。依托单位应根据《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先期投入,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对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市科技局将缓拨、停拨科技经费。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中心建设拨付的科技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等。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新添置仪器设备统一纳入国有资产渠道依法管理,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章 验收与考评
第十六条 中心建设期间,每年年底前应将中心建设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对照《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撰写验收报告,并提供中心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系列文件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如:成果、专利证书等)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者,由市科技局授予“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铭牌。
第十八条 对中心建设期内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要求的,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市科技局提出限 6 期整改意见,未见成效的,取消其“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追回所拨中心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两年一次对中心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对于成绩突出的中心,推荐申报“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管理不善者,责成其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绩效评估较差者,取消其中心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科技局发布的《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合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步伐,规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认定和管理,根据《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或领域内科技实力较强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中心”拥有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是合肥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科技设施。
第三条 组建“中心”旨在加强企业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共同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四条 “中心”实行申报制度。每年4月份,由市科技局发
-1-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指南,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和推荐,并于6月底前报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第五条 根据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相同技术领域原则上只建立一个“中心”。鼓励“中心”成为独立法人的研发实体。
第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任务:
(一)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特色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
(二)为行业或领域进行人员培训,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员,通过“中心”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
(三)“中心”对外开放,接受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咨询和技术成果转化等。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中心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第二章 申报与确认
第七条 申报建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或有行(产)业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在-2-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基础和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二)具有创新能力强、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人员,其中有引进的高层次研发人员。
(三)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近两年每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能提供必要的建设资金,有较高的研发投入保证中心的运行。
(四)具有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必要的试验仪器、测试设备和工艺装备。
(五)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六)产学研联系密切,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有良好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
(七)管理团队创新意识强,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第八条 “中心”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中心”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报书》,并提交“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受理后,在调研基础上进行审查。经专家评审、研究后,报市科技局审核确认。
(三)“中心”实行合同管理,合肥市科技局下达当年组建批文后,由合肥市科技局、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以及申报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合同任务书》,申报单位根据《合同任务书》启动实施“中心”建设。《合同任务书》是“中心”
-3-实施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方式,建设期为两年。组建中心的依托单位是“中心”建设投入的主体,业务相对独立,经费单独核算。制定有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合作单位之间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分配、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面向相关产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中心”要建立相应的服务网站为行业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中心”建设期间所需经费筹集采取“单位自筹为主,财政拨款为辅”的原则,财政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自主创新政策经予兑现。依托单位应根据《合同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先期投入,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支持“中心”建设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等。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中心”的仪器设备纳入合肥市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行共享服务。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中心”建设期间,每年12月31日前将“中心”-4-建设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评估申请,对照《合同任务书》撰写自评报告,并提供“中心”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系列文件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如:成果、专利证书等)。评估通过者,由市科技局命名为“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五条 对通过评估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对“中心”工作进行考核,报市科技局核查。对于考核优秀的“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六个月后仍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取消其“中心”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市科技局发布的《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合科〔2011〕59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增强我省行业和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技术水平,加速行业、产业技术水平的提升,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为促进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和转化先进技术提供重要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行业或领域科技资源、人才团队较强的企业、重点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能够提供工程化实验和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合作紧密,对本行业或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开放式科技研发实体或机构。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产业或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不断推出适宜产业化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及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聚集和培养行业领域需要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行业或领域提供技术培训。
(三)工程中心对外开放,接受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帮助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开发新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
第五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以下分别简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工程中心进行管理。省科技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对工程中心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布局,明确优先发展领域、编制下达工程中心建设的计划,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有关厅局或部门、市(州、地)科技局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地区)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第二章
立项与实施
第六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符合《贵州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所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省内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在省内外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产学研合作及工程技术科技成果的转化背景和成功经验。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人员,工程设计人员及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工人。
(四)具有开展工程技术试验的条件和相对集中的固定场地,具有相关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设备。组建完成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五)有较合理的科研资产,有筹措资金的能力,能为工程中心建设提供匹配资金和必要的保障措施。
(六)已初步形成良好的发展体制、机制,拥有市场意识和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务实、科学化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和精干的组织管理机构。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确定的重点领域,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批准下达工程中心立项计划。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申报与立项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有关指导性文件,认真编写《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经依托单位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按照全省工程中心的布局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是否立项的意见。
(三)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意见组织编写《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
(五)省科技厅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工程中心建设项目,下达立项计划,与申报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并按计划任务书下拔经费。
(六)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按照《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
第九条 对产学研基础较好并以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共同筹建的工程中心、由各主管部门和行业先期组织培育并已取得成效的待建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经费采取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集资等渠道解决,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共同出资,按照股份制形式或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
第十一条 省科技经费一次核定,并按照《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纳入计划。省科技厅下拨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程中心的科技条件和创新能力建设等,必要的新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解决。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先期投入,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对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省科技厅将撤销立项并停拨剩余经费;对已发生的支出经费,酌情收回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的财政拨款,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预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限一般为三年。依托单位根据与省科技厅签订的计划任务书,具体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在国家相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面向社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取得的经济收益,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人选由依托单位确定,报省科技厅批准。工程中心主任一般要求由在本行业或领域有一定影响并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科技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成立由技术骨干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负责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工作,工程技术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中、高级技术工人。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省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成果来黔进行转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注重吸引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或留学回国、进修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学术交流与研讨活动,邀请国内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或与国内外有关单位联合进行研究与开发。
第二十二条 作为独立法人的工程中心,可视同为省级科研机构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以优先支持。对于具有较好产学研合作基础、能够进入省级以上高新区、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示范园区的,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纳入全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进行管理。工程中心可优先、优惠使用全省平台入网仪器设备。
第五章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将中心建设进展情况向省科技厅提出工作报告,省科技厅将组织技术、管理、财务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建设中的工程中心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对未按计划任务书约定执行的,责成限期整改并停拨经费,在限期内整改无效的,将撤消立项并收回已拨经费及调出用项目资金购买的相关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按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按照要求编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资料(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同行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命名并授牌。
第二十六条 对于按照计划任务书的组建要求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可申请提前验收。工程中心建设期间,如对原计划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应先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撤销其立项,并收回所拨经费和调出用项目资金购买的相关仪器设备,对信誉不良的依托单位,暂不受理其申报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省科技厅将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工程中心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及下工作计划。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每两年一次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工程中心的绩效考核评估指标对已建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对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给予持续支持或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上给予倾斜,符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要求的,将列入培育计划,择优推荐申请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责成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科技厅。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