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使用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财会[2012]21号)、中共阿克苏地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3个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地党发[2014]62号)、《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阿行署办[2014]196号)及《关于印发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阿职院办发[2014]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公务接待费、交通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公务接待费
1、接待内容、接待标准、陪餐人数等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相关要求执行。
2、公务接待原则上应以机关、上级的接待文件为依据,并需提供由院领导签字的接待公函及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接待任务申请单,无依据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3、公务接待需在地区规定的定点地点接待,严格按照职务职级审核办理并实行公务卡刷卡消费,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或在学院食堂按照工作餐标准接待。
4、报销时需提供刷卡小票、正规接待费发票及接待清单,付款单位要求填写“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字样,不得填写其他简称或个人姓名。
5、审批程序:经办人员填写接待单→办公室主任审批→分管院领导确认→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核确认→院长审签
二、交通费
1、教师因工作关系,需要到实习基地、厂矿企业走访、咨询、调研的,需由系(部)提出计划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外出。审批办理程序为:系部提交计划审批表并报告人数地点方式→分管教学、财务院领导审核确认→院长审签。
各系(处)党政副科级以上干部因工作关系,需外出开会、调研、培训、学习的,需持相关文件并由本人按照干部管理办法填写请假报告,按归口管理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办理程序:本人提交请假申请并附文件→报分管院领导审核→组织部(人事处)审核→书记、院长审签。
出差原则上以上级文件为依据,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团队出差根据有关会议研究的工作任务执行。
2、出差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无法通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抵达的,经派出任务领导同意,可开私家车或租车前往目的地。
开私家车前往目的地的,以加油票、行程说明(包括人员、时间、地点、事项、里程)作为报销依据,加油票上付款单位要求填写“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字样,不得填写其他简称或车号,说明需由派出任务领导签字,部门盖章。
租车前往目的地的,需在正规运输公司租用车辆,以运输公司提供的发票、双方租车协议、行程说明(包括人员、时间、地 点、事项、里程)作为报销依据,发票上付款单位要求填写“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字样,不得填写其他简称或车号,说明需由派出任务领导签字,部门盖章。
3、出差人员报销交通费时,应提供院领导审批的出差报告或文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的,报销金额以公共交通票据金额为准;开私家车出差的,应提供当月加油票,并按照实际行驶里程,以每公里不超过0.8元油费核算报销金额。开私家车、租车出差的不再核算市内交通补助。
4、因各种原因丢失加油票或出差当时未开具加油票后来补开的,应附补开票据的说明,由派出任务院领导签字,部门盖章后可按标准核算交通费。
5、前往实习基地、厂矿企业走访、咨询、调研的,报销时需附实习基地、厂矿企业单位证明及调研报告等资料,否则不予报销。
三、差旅费
1、教职工因工作关系需到外地参加临时性短期培训、开会的,报销差费时需提供主要领导指示的文件通知及请假单;教职工由学院派往外地学习、调研、洽谈的,需提供主要领导指示的报告,报告中应写明出差人数、时间、地点、事项等要素。
2、出差时间严格按文件通知执行,原则上应在培训、会议前一天到达,培训、会议结束后立即返回,如因时间关系当天无法返回的,第二天必须返回。提前到达或延期返回期间不核算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产生的住宿费也由个人承担。
3、教职工外出乘坐交通工具时,应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需有书记、院长或分管财务领导批示。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出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4、教职工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因学院已统一为教职工购买了交通意外险,所以,教职工乘坐交通工具时自行购买的保险不予报销。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不予报销。机票报销时需在验真网上验证后方可报销。
5、教职工出差时,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顺路回家省亲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6、在阿克苏市、温宿县等不超过50公里范围内出差的,不核算伙食补助。培训、会议地点和住宿地点在同一地点的除到达当天和离开当天核算市内交通费外,其他时间不核算市内交通费。
7、教职工出差住宿时,应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原则上标准间住2人,不得超标准住宿。如因下乡等原因入住村民家中无法提供住宿发票的,需提供村委会证明并由村委会和乡政府盖章,以此为依据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核发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无证明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8、因各种原因丢失车票、住宿票的。(1)丢失单程车票及(或)住宿票的,报销时需提供部门领导签字的情况说明、补同价火车票、补开住宿费发票、出差文件通知或报告、请假单。以上票据、资料齐全,可按文件时间在相应区段火车票价范围内核报票款及差旅补助;缺少部分票据的,在相应区段火车票价范围内按实有票据金额报销,不核算差旅补助;仅有票据没有文件通知或报告、请假单的,不予报销。(2)丢失往返车票或票据全部丢失的。如文件通知或报告、请假单齐全的,报销时需提供部门领导签字的情况说明、补同价火车票、补开住宿费发票,在相应区段火车票价范围内按实有票据金额报销,不核算差旅补助;文件通知或报告、请假单不全的,不予报销。(3)探亲票据丢失的,丢失单程车票及(或)住宿票的。如有探亲请假单,报销时需提供部门领导签字的情况说明、补同价火车票、补开住宿费发票,在相应区段火车票价范围内按实有票据金额报销;无探亲请假单、往返车票丢失、票据全部丢失的,不予报销。
9、赴外地挂职、支教、外派管理人员、以提升个人专业能力为目的的培训不界定为出差,不予核算差旅补助,按上述外派文件规定的报销办法执行。国家级培训、访问学者、“双师”培训等培训,根据文件规定核算报销。
10、审批程序:计财科核票并审签→部门领导审签→分管院领导审签→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签
四、专项派出人员差旅费
1、每年全院性招生宣传,核算和报销办法以招生文件规定 的招生经费报销办法为准。本着经济、严格考核的原则控制人员和兑现奖惩,不得超标准。
2、就业指导和实习联系等时间期限长、涉及面广的外出活动,以就业相关文件制定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为准。
3、赴外地挂职、支教、外派管理人员、专项学习、培训、教师进行继续教育等办法另行制定,本着培训文件要求和规定的原则核算办理。
五、专项经费
1、专业建设和质量工程建设专项经费实行按项目管理,项目组根据经会议研究通过并上报审定的建设方案制定工作任务书和资金分配表。
2、建设人员根据资金分配额申请资金,申请程序:本人填写资金申请单→项目组签批→项目办审签→分管院领导审签→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签(或书记联签)→计财科负责人签字核定支出项目。
3、建设人员依据工作任务实报实销相关费用,报销程序:计财科核实资金申请单及相关票据并审签→项目组签批→项目办审签→分管院领导审签→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签。
4、其他专项经费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六、其他费用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费用,如采购、维修、劳务、助学金、伙食等费用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审批程序:相关部门审核→部门领导审签→计财科审签→分 管院领导审签→主管财务院领导审签→院长审签。
七、审批权限
1、原则上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由书记院长联签,超过10万元的上院长办公会审核,超过15万元的上党委会审核。审批程序:相关部门提出报告或方案→部门领导审核→分管院领导审签→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签(或书记联签)
八、结算方式
教职工外出公务活动支出中,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内的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交通费。
对教职工到县及以下地方的公务消费,确实由于商家无刷卡机等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教职工办理报销时,必须做出书面说明或提供商家书面说明,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九、报销期限
教职工出差返校后两周内必须报销相关费用。如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报销造成公务卡滞纳金、手续费的,此类费用由个人自理。
计财科每周二、周四办理核票报账业务。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3月10日
第二篇: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操作规范》等财政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完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工作行为,严格控制各项费用开支,堵塞漏洞,节约挖潜,使财务工作切实达到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我局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报销的标准、规定、审批程序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章报销发票的标准及要求
第三条所有发生业务需要报销的票据,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章或财政统一监制章,否则不予报销。有以下情况者不予报销:
1、过期发票,跨及以前开具的发票。
2、开具发票单位与印章不符的发票。
3、借用发票。
4、涂改发票。
5、单位名称不全的发票。
6、填写内容不全、不清的发票。
7、发票种类与发生业务不符的发票。
8、非一次性填写的发票。
9、所盖公章不规范的发票(必须是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用于财务结算的公章)。
10、其他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
第四条凡购买办公用品、耗材、劳保用品、印刷品、修理修配以及付出劳务费用等,在原始发票凭证上应显示项目明细,不能显示的应附清单,并加盖和原始发票凭证相同印章,否则不予报销。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同以下几个行业发生的各种业务,应开具各行业的专用发票。如: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文化体育、娱乐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汽车维修、石油等。
第六条对不合格发票的处理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予以扣留,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由经办人员到原开具单位更换或更正、补充(更正、补充处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涉及金额的不能更正)。
3、对更换确实有困难的,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且不损害我局经济利益的情况下,由经办人写出书面材料,经局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三章报销审批及签批程序
第七条凡经财务审核符合规定报销的票据,由经办人按财务要求粘贴整齐,并据此填写报销审批单,字迹要工整,内容要完整,金额附件张数要准确。
第八条财务人员对报销的审核
1、审核报销事项是否附有财务开支事项审批单、购物审批单、出差派遣单、维修审批单、招待审批单、会议通知等。
2、审核发票是否合格。
3、审核购买设备、物资、低值易耗品是否按要求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4、审核发生业务是否真实。
5、司机及服务人员报销是否有其被服务的领导签字。
6、审核价格是否合理,对价格超出市场价过高的发票,财务人员有权提出质疑或拒绝报销,并及时报财务科长审定。发现弄虚作假的及时上报主管财务领导处理。
7、会计人员按收款、付款、转账三种凭证类型制证后,必须经稽核会计稽核无误,再由出纳会计办理后续相关财务业务。出纳会计有权对不符合财务制度或会计科目出现串户的凭证,退回经办会计重新制证。
第九条审批、报销程序
1、审批程序:所有财务支出事项发生前,首先填制财务开支事项审批单、购物审批单、出差派遣单、维修审批单、招待审批单等,履行审批手续;财务支出事项完成获得原始发票后,由经办人和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然后由计划财务科科长签署列支范围,最后由主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
2、报销程序:
现金报销程序:报票人签署经手人及用途说明→报销会计原始票据审核→粘贴填制报销审批单→经办人和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计划财务科科长签署列支范围→主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报销会计制单→出纳复查汇总→稽核会计稽核→出纳填写报销登记表→局财务监督小组监审→出纳填制结报单→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审核结报→提取报销款项→按照报销登记表发放报销款项→出纳汇总结报票据→会计记账。
转帐报销程序:报票人签署经手人及用途说明→报销会计原始票据审核→粘贴填制报销审批单→经办人和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计划财务科科长签署列支范围→主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报销会计制单→出纳复查汇总→稽核会计稽核→出纳填写报销登记表→局财务监督小组监审→出纳填制结报单→市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审核结转→出纳汇总结转票据→会计记账。
伍仟元(含伍仟元)以上的报销票据必须填制大额开支
审批表。
3、财务结算报销实行一事一报,所有财务结算报销事项须在该事项发生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结算报销。
第十条 报销时间
1、每月1-5日为会计结帐出报表时间,暂停报销。每月六日至三十日的工作日为日常报销时间。
2、每会计的十二月二十五日至次年元月十日,为年终财务决算时间,暂停报销。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局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关于下达《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定》的补充规定
关于下达《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定》的补充规定经校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请示学院党委同意,苏州校区在执行《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对“报销审批权限、劳务费、创收经费、新校区建设经费”等有关条款修改调整如下,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苏州校区对切块至各单位(部门)使用的校内预算经费,2000元以下由所
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2000元(含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由校区分管领导审批;单笔金额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由校区行政负责人审批。
二、苏州校区教学改革建设项目1000元以下由教务部登记审核、项目负责人审
批;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教务部审批;2000元(含2000元)以上需经校区分管领导审批。
三、苏州校区所有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劳务费、讲座费等仍由校区行政负责人审
批。
四、苏州校区独生子女学费、托儿费由女工委员审核、校区分管领导审批;独生
子女医药费由后勤医务室审核、校区分管领导审批;在职及退、离休医药费由工会审核、校区分管领导审批。
五、苏州校区创收经费,按照校区下达的《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苏州校区培训
管理办法》(南铁院苏继[2011]1号)文执行。
六、苏州校区新校区建设工程付款申请,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须经校区党政
联席会联合审批;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须经学院党委会联合审批。
七、本补充规定未涉及事项按照《《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定》执行。
八、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九、本补充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
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协助院长管理学校的财经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分管财务院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九条 学校财务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单位(部门)申报的部门预算,采用“零基预算法”编制预算草案,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经学校预算委员会审核、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正式发文,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财务预算按经费性质与管理特点分为一般事业经费收支预算、专项经费收支预算和基建设备收支预算三部分;按学校内部管理要求分为学院统管经费和部门包干经费分类控制;财务预算按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
2%安排机动资金。
第十一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根据学校预算实际运行情况确有需要增减的,由部门或财务处提出申请,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预算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通过,财务处根据批复调整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预算管理结果编制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学校从市财政局取得的教育经费拨款、专项拨款及其他拨款等。
(二)事业收入: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1.教育事业收入: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学校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横向科研收入和纵向科研收入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必须按照学校票据管理办法使用合法票据,各部门不得自行印制收据进行收费。
第十六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执行政府“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足额及时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
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九条 学校把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
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支出,学校应开展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不得使用与本业务无关联的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学校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学校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单独反映。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市财税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规定结转下一年继
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收支差额。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上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学校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
学生奖助基金:按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其他基金: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二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另文制定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每年清理结算两次,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进行不定期和每年一次的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
实际情况设置。
第三十六条 对除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以外的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不计入学校支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清查盘点。终了前,应当进行全校的固定资产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报废、盘盈、盘亏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报批处理。
学校另文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在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法平均进行摊销。无形
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
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各项代管款项必须分别设账管理,准确核算收支。
第四十七条 学校必须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教学部门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三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必须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按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并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五十六条 学校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指标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预算执行率、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人员支出率、公用支出率、人均基本支出、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净值率。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
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批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信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校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原始凭证、账簿、实物、款项、财务报告、财务收支以及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校内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的,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上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处理。
第六十四条 校内设立内部审计监督机构,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各项经济事项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篇: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活跃我院学术气氛,促进学术交流,保证各种学术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活动是指组织召开或参加学术会议,组织学术讲座,外派学者访问或讲学及非邀请性学术往来等。
第二章 学术活动组织程序
第三条 我院主办或承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及院内各教学系、部(室)组织的研讨会,由组织单位填写《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学术会议申请表》,并提交活动日程安排及经费预算,送科技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组织单位可按规定收取必要的学术会费,学院可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我院科技人员应邀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出席会议者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填写《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申请表》,由所在系(处)领导签字,经科技处审核,报院主管领导审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交流的由所在系(处)签字,科技处和外事办审核,院主管领导审批。
1、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由学院领导批准,原则上申请外事经费,学院视财务给予适当补贴。
2、参加与立项课题有关的国内学术会议,凭会议通知经科技处签署意见,学院领导审批经费由课题经费支出。
第五条 各单位组织的专家(院内、国内、国外)讲座,由组织单位向科技处提出申请,说明专家情况(姓名、技术职称、研究方向)和报告的主要内容,填写《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学术讲座申请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选派国内访问学者申请批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访问学者结束访问后向科技处提供访问期间学术活动、研究课题、成果等情况。填写《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交流情况登记表》。
第七条 非邀请性学术往来,原则上由对口单位组织接待,也可申请科技处及学院协助接待,事后填写《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交流情况登记表》。
第八条 学术讲座付酬办法如下:
1、外请学者来校进行学术讲座按以下标准付给报酬:院士,1000元/次;教授,500元/次;副教授,300元/次。
2、院内学者学术讲座按以下标准付给报酬:教授,100元/次;副教授,80元/次;讲师,60元/次。
第三章 学术活动档案管理
第九条 凡参加各种学术会议的科技工作者和访问学者,返校后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并交参加交流的论文摘要一份(如公开发表则交全文),存入学术活动档案。
第十条 组织或承办学术会议,会议结束后组织单位向科技处提供总结材料、论文集,存入学术活动档案。
第十一条 非邀请性学术往来,接待单位将活动情况简介交科技处存入学术活动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科技处将积极组织、协助各类学术活动的开展,各系(部、室)和各研究单位应积极主办、承办各种学术会议,开展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