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抚顺市拥军优属条例
【发布单位】8061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9-28 【生效日期】1996-09-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抚顺市拥军优属条例
(1996年8月23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8日
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常住户口在我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三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弟、妹,军人自幼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 第四条 拥军优属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制度,保障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第六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把拥军优属工作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本着优先、优惠、服务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拥军优属工作。
第七条 第七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拥军优属工作。
各级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拥军优属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拥军优属工作活动经费,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每个优抚对象每月不少于2元的标准支出。
第八条 第八条 拥军优属工作主要内容:
(一)开展拥护、学习解放军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慰问活动;
(二)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
(三)做好兵员征集和军队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和部队离退休人员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
(四)帮助部队解决战备、训练、执勤、施工、生产、生活、培育人才等方面问题,支援部队现代化建设;
(五)配合部队做好现役军人思想工作;
(六)开展智力拥军和军民共建活动;
(七)加强对优抚对象思想教育,帮助其解决生产、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中的困难。
第九条 第九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部队建设需要征用的土地、水面,要优先办理,有关费用要予以适当优惠;对担负军工生产任务的企业,要本着先军工后民用原则,在生产、运输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供水、供电部门要优先保证部队用水、用电,对需要增容和进行设备改造的,要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十条 第十条 交通部门修建和养护的通往部队的公路,要确保畅通。不论国家投资,还是集资修建的道路、桥梁和停车场,编内军车通行和停放一律免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商贸部门要就近、优先、优质、优惠保证部队生活必需品供应,搞好挂钩定点销售。各商业饮食服务行业、医疗卫生单位都要对现役军人优先服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铁路、公路、民航等客运单位,有条件的要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开设军人候车室,保证现役军人优先搭乘。
现役军人凭《军官证》或《士兵证》免费入公园、公厕,乘坐市内国营公共汽车。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抚顺籍的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享受下列优待:
(一)农村入伍义务兵,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退伍后,可转为城镇户口,由市、县人民政府安置。
(二)城镇入伍义务兵,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退伍后,由户口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优先安置。
(三)其家属要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部队摊派钱物。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革命烈士家属在享受国家抚恤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当地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帮助缺乏劳动力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及复员军人种好承包责任田,有关部门要优先供应农用物资,并优先购其生产的农产品。
破产或者被兼并企业的革命烈士家属、军属及革命伤残军人,劳动部门优先推荐工作。
在同等条件下,对要求自谋职业和经商办企业的优抚对象,有关部门优先给予登记发照。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及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因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由所在县区民政局指定医疗单位治疗,所需费用酌情适当补助,从本县区烈军属减免医疗费中列支。革命烈士家属治病在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方面享有优先,免交住院押金。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革命烈士家属凭民政部门制发《优待证》免费入公园、公厕,乘坐市内国营公共汽车。车站、民航售票处、商业、粮食、邮电、银行等有关部门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革命烈士子女享受下列优待:
(一)报考市属公立高中和职业高中时,加10分,其在市属中小学、中专学校读书,免交学杂费;
(二)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优先接收;
(三)报考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时,总分低于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招生部门提供档案,录用学校审查录取。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革命烈士家属、家居城镇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享受优先安排符合条件,一人就业或者参军。
对革命烈士孤老、孤儿由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收养。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家居农村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建房,在符合村镇规划条件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审批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符合国家规定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迁家属,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户口,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和手续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和精减人员时,要妥善安排军官配偶的工作,对两地分居军人妻子,在工种分配上给予照顾。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家属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期间,福利待遇不变,工资、奖金照发,并报销往返车船费。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配偶住房分配(含集资建房和购买住房)要比照本单位双职工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家居城镇的军官和志愿兵配偶住房动迁时,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动迁费。
家居城镇未随军军官妻子在参加房改、分配住房时,予以优惠、优先照顾。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子女入托、入学,由所在地教委和学校负责做好接收工作。报考本市重点高中和技校加10分。
现役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就业。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农村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服役期间其家属优待金按每年每户不低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收入70%发给,当年兑现。超期服役,不满半年发半年优待金,超过半年发给一年优待金。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城镇义务兵家属(不含农业户口)优待金,由市、县区两级政府解决。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优待金按义务兵入伍前一个月工资总额(不含奖金),由义务兵原单位按月发给。
凡在部队被开除军籍或受刑事处分的义务兵,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优待金。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建国前参加革命在职复员军人退休后,其退休工资及医疗、护理费用要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长途客运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免费入公园、公厕,乘坐市内国营公共汽车。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革命伤残军人报考市属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时文化和身体条件要适当放宽。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在乡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医疗费实报实销;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上述人员因病所需其他生活费用,本人支付有困难,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生活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各县区民政部门审批,所需费用(含旅差费)在乡的由民政部门解决,在职的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民政部制定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护理费,在乡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在职的由所在单位发给,均从医药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年伤残抚恤金低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年定期定量补助金总额,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与其本人抚恤金之和,要略高于同期参加革命在乡老复员军人年定期定量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及管理,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区、乡镇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应指派在乡老复员军人看护,每月看护费按在乡老复员军人军期定量抚恤标准发给。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对拥军优属工作,各街道、乡镇、大中型企业和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每年组织一次自检;市、县区两年组织一次互检;各县区及大中型企业和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两年组织一次表彰奖励活动;市四年组织一次表彰奖励活动。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授予“拥军优属先进单位(个人)”、“拥军优属模范单位(个人)”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其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对破坏军事设施,哄抢军用物资和农场生产成果以及到营区滋扰闹事,无理纠缠、殴打执勤人员者,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辑期间,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待遇。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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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抚顺市拥军优属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抚顺市拥军优属规定》业经2014年8月2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栾庆伟 2014年8月24日
抚顺市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市、县(含区、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抚恤补助资金和拥军优属工作经费,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拥军优属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拥军优属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企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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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应当落实拥军优属有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春节和建军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走访慰问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切实保障驻军部队粮油、水电、燃料的供应;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等,军队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公共停车场,军队车辆免交停车费。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法律专题讲座,建立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站,免费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家属涉法问题。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开展军队官兵及家属法律援助异地协助办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帮助部队做好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科技部门应当开展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培训科技人才、支持科研项目。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站、银行、医院等服务窗口单位应当设立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窗口,车站应当设立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候车专区。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烈士遗属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一律免收第一门票。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市、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
第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复原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民政部门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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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和医疗优惠。
移交本市人民政府安臵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优抚对象的抚恤金、抚恤补助、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第十四条 居住在城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抗美援朝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符合购买和租用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或租用;以上优抚对象居住农村,住房特别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给予救助。对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可以安臵到光荣院集中供养。
第十五条 居住在城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抗美援朝以前入伍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不低于低保对象标准享受取暖费减免政策;抗美援朝以前入伍在乡老复员军人和战争年代因战致残老残疾军人、老烈属,无工作单位且与子女同住的,家庭无法报销取暖费,由县人民政府按不低于低保对象标准对其进行取暖费救助。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符合就业规定和条件的,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
享受教育优待的,由落实教育优待的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其家庭发放优待金,发放标准不低于本市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 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和士官,在部队立功受奖的,由入伍前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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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现役军官在部队立功受奖,其配偶户籍在本市的,由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对其配偶进行奖励;未有配偶的,其父母户籍在本市的,由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对其父母进行奖励。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军分区制定全市最低奖励标准。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所在单位不得扣减探亲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未就业的随军现役军人配偶的安臵工作。
对驻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补助。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和部队随军家属的接收安臵工作。应当加强对移交地方安臵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管理站和军休干部活动场所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组织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并发给一次性安臵费作为经济补助。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二十三条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臵的转业、退役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本单位的现役军人家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在安排岗位等方面应当给予照顾。
转业、退役军人失业后,优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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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尽力为残疾军人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就业的残疾军人其工资、保险、住房、医疗、福利等,应当与所在单位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所在单位无特殊理由不得解除或者中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符合安臵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部队随军家属。对拒绝接收、安臵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部队随军家属任务的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征集兵员的规定,把好兵员质量关,将优秀青年输送给部队,保证部队兵员质量。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开展国防教育。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预备役部队加强对预备役人员的选配工作,对本单位选服预备役的人员,按预备役部队的要求在训练时间上予以保证。
第二十八条 对不履行本规定拥军优属义务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违反本规定,阻碍拥军优属工作,侵害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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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拥军优属
在拥军优属工作会上的讲话
——宋学中
同志们:
春节来临,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劳动镇2011年拥军优属工作会,总结我镇过去一年的拥军优属工作,安排2012年工作。在此,我谨代表劳动镇党委、政府、人武部,向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同志表示热烈地欢迎!向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以及现役军属表示亲切的慰问!并通过你们转达在祖国边疆海防的劳动籍指战员和武警官兵我们表示亲切的慰问!向热情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表示衷心的感谢!首先我向大家汇报一下2011年我镇的武装工作:
其次我向大家汇报一下2011年我镇的拥军优属工作: 2011年,我镇的拥军优属工作在县人武部、民政局领导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全镇上下的共同努力下,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大好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军政军民团结基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万众一心,团结一致,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在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同时,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掀起了爱国拥军的热潮,开创了拥军优属新局面。
一、坚持优待政策,开展慰问工作。实行义务兵家属和在乡优抚对象的优待,是巩固国防、稳定军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搞好优待金兑现是拥军优属工作的重要内容。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镇坚持每年召开一次拥军优属工作会,我们将严格按照优待对象享受优待金额兑现,确保优待金年年及时兑现,这也是我镇拥军优属工作政策落到实处的具体体现。为保证该项工作更深入更具体的落实,镇党委、政府始终坚持标准、上下结合、统筹优待,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妥善安排、优抚到位。
我认为拥军优属就是拥护爱戴人民的子弟兵——解放军,优待军人家属,在2012年我们计划要开展四个活动:开展一次军人家属座谈会,开展一次庆“八一”活动,开展一次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开展一次帮助困难军人家属活动。通过这一系列活动推动我镇拥军优属工作开创新局面,再上新台阶。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军民战胜各种艰难险阻的光辉历程,大力宣传人民军队在各个历史时期建立的丰功伟绩和部队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作出的重大贡献,大力宣传残疾军人、烈军属、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为国防事业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所作的积极贡献,大力宣传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爱国拥军的动人事迹,在全社会营造爱国拥军、爱民奉献的浓厚氛围。
二、认清国内外形势,增强全民国防观念。
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和平与发展依然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国际形势发展的基本态势保持总体稳定,但不确定、不稳定、不安全因素有所增加。在一个多元多样又相互依存的世
2界中,中国国家安全环境总体得到改善,但也面临新的挑战。恶性发展的“台独”“疆独”“藏独”势力、新军事变革引起的军事技术差距、经济全球化趋势发展带来的风险和挑战、长期存在的单极和多极矛盾,对中国的安全具有重大影响。无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无论遇到什么艰难险阻,中国都将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共同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进入新世纪新阶段,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将面临更加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树立“两个意识”:一个是机遇意识,一个是忧患意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面临的严峻挑战。国际形势仍处在深刻复杂的变化之中,天下并不太平。局部动荡和地区冲突时有发生,恐怖主义、霸权主义、国际犯罪活动对人类的和平与发展构成严重威胁。以综合国力为标志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世界经济发展还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
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面临不少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增强紧迫感,不能有丝毫懈怠。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战胜前进道路上的种种困难和风险,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紧密团结,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亿万军民齐心协力不懈奋斗。我们一定要站在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兴旺发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重大政治意义,切实把双拥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重视双拥、支持双拥、推动双拥!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巩固国防是每个公民的共同使命,我们要自觉地为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作出应有的贡献。我们作为军人、3军人家属面临国内外形势的压力,都要为复杂的形势履行自己义务,尽到一个中国公民应有的职责,要进一步坚持发扬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认真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为把我军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我镇应征青年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听从祖国的召唤,当听到应征的消息,主动放弃自己来之不易的工作和丰厚的收入,16名应征青年涌跃报名参军,自觉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我镇青年陶垒、陶云东,在成都搞水电安装,工作待遇十分优厚,他们毅然放弃工作,自觉加入到参军入伍的行列,为保卫国家尽一个公民的义务。
三、明确拥军优属任务,把拥军优属工作推向高潮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镇双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深入持久地开展拥政爱民、拥军优属工作,进一步巩固军地、军民团结和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总要求的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作为双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推进双拥工作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着力提升双拥工作整体形象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军队现代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强大动力。
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兵役法》、《国防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不断增强广大军民热爱国防、献身国防的光荣感和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责任感。结合扶贫解困工作,帮扶贫因优抚对象。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大好局面,谱写
4新时代军爱民、民拥军、军民团结一家亲的壮丽篇章,共同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贡献!
同志们,双拥工作意义重大,任务光荣。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大好局面,谱写新时代军爱民、民拥军、军民团结一家亲的壮丽篇章,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第四篇:拥军优属工作计划
xxxx年,我区将以“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上级“双拥工作”的统一部署,围绕新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切实加强领导,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树立“科技先行”的意识,把“科技拥军”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自身职能,立足基层,继续深化“科技知识进军营、科研成果进军营、科技人才进军营”活动,支持部队开展科技练兵、科研工作和技术革新,大力提高部队“科技”战斗力,推动我区“科技拥军”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加强领导,营造“科技拥军”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领导,强化工作力度,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在科技信息、科技成果等方面赋予“科技拥军”的实质内涵,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并通过深入学校、企业,充分利用墙报、宣传栏以及有线电视等多形式宣传“科技拥军”的工作情况,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科技拥军”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注重培养和提高干部职工的国防意识和爱国情操,保持与驻军部队的密切联系,共同推进“科技拥军”工作上新台阶。
二、丰富活动内容,拓宽“科技知识进军营”渠道
通过开展科技知识讲座、组织民营科技企业进军营以及赠送科技资料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科技拥军”内容,在军营里营造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部队官兵的科学文化水平。
(一)开展科技知识讲座。依托科研院校师资力量,组织专家、学者到部队讲授现代国防科技知识;组织部队官兵观摩科技成果展,参观科普教育基地,开办科普讲座。
(二)组织民营科技企业进军营。充分发挥民营企业资金、技术、人才以及设备等方面优势,组织我市有关龙头企业、技术人员到基层边队开展现场科技咨询、科技诊断等活动,加强“军企”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充实完善“科技阅览室”。通过赠送实用生产、管理技术等科技资料,进一步帮助部队充实完善“科技阅览室”,丰富部队官兵业余生活,提高科学文化素质。
(四)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工作。利用晋江科技网以及技术市场、信息处理中心的信息优势为部队提供迅捷的信息咨询通道。
三、加大创新力度,提高“科研成果进军营”效果
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利用科技中介的桥梁作用,为部队建设解决急需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促进科研成果在部队转化应用,促进高等院校与部队的沟通与合作。
(一)根据部队的需要,有计划、重点、有选择地收集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优先推荐给部队,并帮助部队消化吸收,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切实发挥效能,形成战斗力。
(二)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充分发挥其科技示范、辐射作用。帮助部队开展设施农业建设,促使部队副食品从普通型向营养型、规模型向质量型转变,提高部队官兵生活质量。
(三)加大扶持力度,优先安排部队有关科技练兵、副食品生产、装备器械等方面的项目,把最新的科学技术“移植”或“嫁接”到部队,为打赢未来高科技战争做好准备。
(四)从设备、技术、人员培训等方面支持部队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和网络功能,提高打好未来信息战能力。
四、组织人才交流,强化“科技人才进军营”工作
组织部队生产管理人员前往先进地区考察、学习,开拓部队官兵视野,提高工作能力。多层次、多渠道地帮助部队培养、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新型军事人才队伍。
第五篇:拥军优属 拥政爱民
拥军优属 拥政爱民
——小记潮安县人武部
“尊敬的人武部领导,真心感谢你们,我只有努力干好部队的本职工作,才对得起你们对我的关心。”日前,一封特殊的感谢信送到了潮安县人武部领导的手中。写信的人叫覃海涛,现为驻潮州某部的一级士官,老家远在广西柳州。去年9月,在广东省潮安县彩塘镇一家不锈钢公司打工的小覃父亲,在操作机械时,不慎伤到了胳膊,指头也被削去一节。工厂把受伤的覃父送到彩塘华侨医院,在交付了3000元的治疗保证金后,工厂负责人便一去再无踪影。打电话要么挂掉,要么不接。眼看着3000块钱已经花完,可迟迟不见老板的踪影。
得知情况的小覃暗暗着急,万般无奈之下,他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向潮安县人武部写出一封求助信。小覃的母亲拿着信来到潮安人武部后,人武部领导非常重视,安排政工科的同志及时联系地方相关部门,全力解决好这件事情。但在协调地方相关部门时,却遇到了周折。在进入县涉军维权机制时,地方的同志提出类似小覃的事以前从未有过,况且他并不属于潮安籍的军人,没有列入维权范围。这时候,更有人提出,潮安县民营经济发达,大大小小的企业多达数千家,外来工数十万名,一旦开了这个先河,人武部以后正常的工作岂不是受到很大影响。
涉军事情没有界限区域之分,作为当地的军事部门,更应该对得起军人军属的信任;确保在部队服役的战士能够安心服役,是我们的责任所在。人武部领导决心打破常规,实行特事特办。政工科的同志找到地方相关部门,讲清事实,取得帮助。经过积极的努力协调,工厂老板最终同意全部付清手术费用,担负工伤期间的误工费用,而且还允诺,如果等身体康复后可以继续回到工厂上班。于是就有了开头那一幕。该县的凤凰镇是“中国乌龙茶之乡”,生产的凤凰单枞茶深受海内外人士的欢迎,其价格近年来更是突飞猛涨。但是这几年,每至农忙采茶时节,一些军烈属因为人手不够,导致鲜嫩的茶叶未能及时采摘而影响了家庭收入。县人武部得知这一情况后,组织成立了以镇武装部长为队长,各村民兵营连长为小组长的采茶帮扶小组,抽
调全镇的青年民兵参加。到了收割或是采茶季节,大家顶着太阳,齐心协力,帮助缺少劳动力的军烈属采摘收割,确保新鲜的茶叶能及时采回,炒焙制茶,为他们换得更多的收入。两年来,共组织帮扶军烈属70余户,增加收入50多万元。
近年来,潮安县人武部先后协助地方抗击了“碧利斯”、“珍珠”等台风的袭击,出动民兵预备役人员3000余人次,组织协调驻军官兵800多人次,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梅林湖风景区建设;组织民兵参与绿化山林200余亩,植树70000株。同时,他们还积极组织民兵参与构建和谐社区、文明乡村活动,有20多人荣获省、市文明委的通报表彰。潮安县人武部被广东省军区评为“民兵预备役政治工作先进单位”。覃思进 陈爱民 张照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