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 的管理, 保证检测检验质量, 规范检测检验机构认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由劳动部负责;地(市劳动行政部门 所属检测检验机构由省级劳动厅行政部门负责认证。
第二章 认证基本条件及范围
第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手册],并能严格执行其中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见附件 1。
第六条 检测检验机构的人员构成应达到以下要求:(一技术人员占全体人员的比例应不少于 80%。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应不少于技术人员总数 50%,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 机构应不少于 30%。
(二拥有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检测检验人员(见附件 2;(三部、省级检测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有一定管理经验者担任,其他检 测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四检测检验人员应取香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检测检验员证。
第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和精度必须 满足承检项目的要求(见附件 2。
第八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备有与所承担的任务相关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的文本, 并能正确执行。第九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有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统一制定的检验报告书和原始记录纸。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认证范围包括下列各项:(一在用和新安装(修理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二在用和新安装(修理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等(以下简称电梯安全 技术检验;(三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四客运架空索道安全技术检验;(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技术检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二条 劳动卫生检测认证范围包括下列各项:(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劳动卫生检测;(二在毒作业劳动卫生检测;(三高温、低温作业劳动卫生检测;(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劳动卫生检测;(五噪声、振动和辐射等物理因素危害劳动卫生检测及其评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卫生项目检测。
第三章 认证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按要求(见附件 3填写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报主管劳动行政部门初 审;经初审合格后,再向负责认证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证申请。
第十四条 认证单位接到认证申请书后,组织审查组(一般不少于五人进行审查。第十五条 审查组按《认证审查评定表》(附件 4进行审查和综合评定。完成审查后,审查组应向 认证单位提交完整的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 经审查合格者,由认证单位颁发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许可证》;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发证的,应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七条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取证单位应 向认证单位申请复审。
第四章 认证审查方法
第十八条 检测检验机构认证审查按《认证审查评定表》规定内容逐项进行,并根据各项内容的完善 程度评分,合格标准为各大项应得分数的 80%。评定分数最高不得超过标准分,最低为零分。第十九条 认证审查项目包括机构人员、规章制度、检验报告、仪器设备、环境条件五个大项。各大 项认证审查方法如下:(一机构人员的审查应通过审阅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命文件进行考核,人员素质考核可采取面试、笔试等形式;(二规章制度重点审查各类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内容是否合理及实际贯彻执行情况,可以通过询
问、座谈和查阅有关文件背资料等方式,考核该单位工作人员掌握和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三检验报告审查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按检验报告登记编号抽取,每种项目的检验报告至少抽样 审查三份,检验报告应当与检验原始记录对照审查,必要时到设备安装作业现场或作用现场对照实 物检查;(四仪器设备重点考核单位配置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精度等能否满足开检项目的需要, 并根据被审单位规模的大小,采取逐台或重点抽查办法进行考核,也可与考核检验员掌握仪器设备 的熟练程度同时进行;(五环境条件应按照开检项目执行标准的有关要求现场检查实验室的温度、湿度、噪声、振动和 辐射等有关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企业自检机构的资格认证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二十一条 认证中的有关开支费用由被审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1997年 1月 1日起施行。
第二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许可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许可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三、许可条件
申请特种检验检测资格核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且从事 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 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以上持证资格;
(三)有与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试验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六)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的条件及其允许从事的项目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其中气瓶检验站的受理、审批,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一)申请
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使用单位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 2.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五)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具体程序见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约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许可增项
获证机构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机构因机构名称、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证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二)获证机构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机构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十、收费
依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计量认证)申报材料清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计量认证)申报材料清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受理审批单(有模板);
2.法律地位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编委批文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3.房屋合法使用证明(房产证,如租借还要有租借合同)复印件; 4.土地合法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仅限安检机构)复印件; 5.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如发票复印件(仅限初次申请或扩项申请); 6.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仅限初次申请或扩项申请);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如事业单位为工资发放记录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企业参保人员缴费明细截屏加盖公章/退休证复印件、聘书及个人承诺);
8.授权签字人资格证明(职称复印件并具备相关检验工作经历;同等能力的要有相关专业学历证明和从业经历);
9.机动车安检资格证书复印件(仅限安检机构复评或扩项); 10.11.典型检测报告每大类一份(现场评审之前3个月内做过的); 质量手册(按照202_版《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款编写); 12.13.程序文件;
内审、管理评审质量记录(内审记录应有:计划、实施计划、检查表、不符合纠正记录、内审报告;管理评审记录应有:计划、实施计划或通知、输入报告、管理评审会议记录、纪要、跟踪验证报告、管理评审报告); 14.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如珠宝玉石、无损检测、司法检定、刑事技术等); 15.16.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有模板);
上次通过认证的《证书附表》复印件(仅限复评审、扩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电子版。
202_年11月1日
第四篇: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声明范文
内蒙古自治区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声明
为维护自治区检验检测市场信誉和形象,坚持合作共赢,反对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促进自治区检验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向全区检验检测服务业发起如下诚信自我声明:
一、倡议自治区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诚信自我声明,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二、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各级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地位,确保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维护检验检测的公正性并防止商业贿赂。
四、不断改进和完善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不接受委托单位或个人的不合理要求,不隐瞒事实,不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五、遵守从业规范,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六、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七、恪守职业道德,不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影响委托单位或个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选择,维护公平竞争。
八、维护客户利益,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检验技术能力,公开办事流程。
九、保守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履行保密责任。
十、按时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统计年报信息及工作总结。
自愿履行诚信自我声明机构: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_年 1月7 日
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声明
为维护本中心检验检测工作的诚信度,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地位,我以---------的名义,作出如下公正性声明。
一、本中心及其人员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二、本中心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本中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本中心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维护检验检测的公正性并防止商业贿赂。
三、本中心不断改进和完善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客观、准确,不接受委托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要求,不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四、本中心遵守从业规范,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五、本中心检验人员均为正式聘用人员,只在本中心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本中心保证不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
六、本中心保证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过期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七、本中心向社会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八、本中心中心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检验检测样品进行管理。接受委托送检时,本中心的检验检测报告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九、本中心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保存7年,保证记录和报告具有可追溯性。
十、本中心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
十一、本中心及其人员对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履行保密责任。
质量方针声明
一、本中心的质量方针是:行为公正、方法有效
数据准确
服务规范
二、本中心及其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求,为客户提供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三、本中心所有检验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本中心及其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中心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组织所有检验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五、本中心遵循有关评审准则的规定,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六、本中心维护客户利益,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公开办事流程。
第五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
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
检验检测认证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维护群众利益等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检验检测认证的需求日益增长,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但我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缺乏政府统一有效的监管,规模普遍偏小,布局结构分散,重复建设严重,体制机制僵化,行业壁垒较多,条块分割明显,服务品牌匮乏,国际化程度不高,难以适应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整合做强做大,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市场活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快速发展,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学界定国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大力推进整合,优化布局结构,创新体制机制,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整合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努力实现信息共享、结果互认。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政府部门要强化制订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引导职责,逐步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脱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条件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平稳过渡。
——坚持分业推进、分级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提出本行业相关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
到202_年,基本完成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整合,转企改制工作基本到位,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完善,进一步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到202_年,建立起定位明晰、治理完善、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实力雄厚、公正可信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
各地区、各部门要摸清底数,认真清理现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对职能萎缩、规模较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机构予以撤销。在此基础上,从三个方面推进整合工作。一是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明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推进部门或行业内部整合;二是推进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三是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支持、鼓励并购重组,做强做大。
(一)推进部门和系统内整合。
1.整合质检总局所属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及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属31个评审中心,整体转企改制,并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质检总局负责。202_年3月底前提出方案,202_年6月底前完成)
2.整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对同一地域内的机构实行综合设置。(质检总局负责。202_年3月底前提出方案,202_年6月底前完成)
3.开展特种设备行业检验检测机构纵向整合试点,推进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以资产为纽带的纵向整合,建立专业检验检测集团;鼓励以资产为纽带的省内整合、跨省整合。(质检总局负责。202_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2_年底前完成)
4.按电子信息、通信、软件等产品类别分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202_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2_年底前完成)
5.按公路、水路行业专业领域类别分步推进交通运输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交通运输部负责。202_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2_年底前完成)
6.整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归口指导的国家级建筑工程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202_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2_年底前完成)
7.按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业机械、转基因安全、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投入品等业务门类整合农业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农业部负责。202_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2_年底前完成)
8.统筹研究国资委联系的行业协会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问题,结合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稳步推进。推动行业协会所属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国资委负责。202_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2_年底前完成)
9.整合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组建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202_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2_年底前完成)
10.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_〕18号)要求,指导地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202_年底前完成)
11.按电力、石油、煤炭等类别,分类研究推进能源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推动组建专业覆盖面广、竞争能力强、公正独立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能源局、国资委负责。202_年8月底前提出方案,202_年底前完成)
12.整合烟草系统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烟草局负责。202_年底前提出方案,202_年6月底前完成)
13.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粮食局分别负责研究提出本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202_年底前完成)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中科院、地震局、气象局、国防科工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铁路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其他部门和行业,有业务相同或相近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研究提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意见。(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202_年8月底前完成)
(二)推进跨部门、跨行业整合。
对事关国计民生、分属于不同部门的相同产品的检验检测认证职能进行整合。鼓励条件成熟的领域或产品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整合。(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推进跨地区整合。
加强地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布局规划,省级政府部门所属相关机构加大整合力度,整合同城同类机构,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组建大型综合性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集团。整合不同市(地)相关机构,整合市和市辖区同类机构,逐步发展区域性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县(市)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整合为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体制。
要科学规划机构设置,完善标准体系,加大监督力度,逐步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今后,除特别需要外,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一般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创新整合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管理体制。推动建立外部评价、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理事会、董事会等多种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人自主权。(中央编办、质检总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五)清理相关政策法规,有序开放市场。
清理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不利于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健康发展的规定,减少检验检测认证项目的行政许可,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办法,避免重复资质认定,科学设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事项。(质检总局、法制办、中央编办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六)研究完善产业、财税、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配套政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_〕5号)及配套文件,对事业单位转企在财税、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方面政策已作了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整合工作涉及的共性问题,妥善提出处理意见,为加强人才培养、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供政策支撑。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_〕58号)有关要求,在实施国家高技术服务业研发及产业化专项中,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鼓励同一专业领域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组建技术联盟,组建综合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升重点领域检验检测认证能力。鼓励开展试点探索,加强对整合试点单位的政策扶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
四、组织实施
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是国务院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方案,确保落到实处。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工作进展。中央部门间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由中央编办统筹协调。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的整合和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做强做大,由质检总局统筹协调。
各主管部门及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人员队伍稳定。要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做好清产核资、资产审计、产权移交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严禁转移、转卖、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确保整合工作稳妥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