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高企申报指南
高企申报指南 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材料
企业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要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向认定机构提交以下认定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企业财务报表主要用于评价企业的成长性,必须通过审计。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高企认定常见问题
1、高新认定条件?申请途径?
高新认定条件主要分为四大方面,包括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
申请途径现在都是到科委去申请,由高新认定小组进行审核,通过企业自己申请,当然你也可以找代理公司来处理,比如淘丁财税,选择代理公司申请通过率要高,因为其经验更多一些。
2、双软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前提么?对认定有没有优势?
双软认证不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前提,高薪技术认定的申请条件和评分标准就是所有的认定内容。双软是软件产品认定和软件企业认定的简称,双软认证必须先申请著作权,之后做软件产品检测报告,接着再去做软件产品认证,最后才是申请软件企业认证,这一系列下来之后才能称之为双软。
双软的好处就是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税收优惠,现在申请双软去申请软件产品认证就可以,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其实主要还是看公司需求。而且2015年3月份双软已经取消了,现在只有软件检测报告和软件著作权申请。
经信委在去年有公布相应文件,企业凭软件产品检测报告就可以实现软件产品销售的增值税退税,超过3%以上的部分全退,所以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软件销售企业来说,这条绝对是避税最优先的政策。
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收入比例不达标会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么?
首先肯定会影响。因为国家要求,企业在高新认定的时候,它的高新收入一定要占到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这就要求企业大头的技术收入还是要以高新收入为主,如果这块不达标高新认定很难通过。因此企业在这块要注意哦。
第二篇:高企申报经验
一认定的优势以及条件回顾 优势
1.税收及优惠政策
从申报当年开始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可以进相应的研发费用减免。就是2月份3月份就要开始的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如果企业研发费比较高,或者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比较高,也可以用这样的方式减免企业所得税。2.人才引进政策
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就可以到人事局给企业员工申请工作居住证。
认定需要准高新技术企业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满足条件的企业员工经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
取得居住证后,可以根据国家积分落户制度对于就职的人员进行加分,居住证制度今年下半年拟开始实施。3.其他优势
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在国家的一些扶持项目申报上均有帮助,有些项目申请还强制要求必须具有国家高新资质;
比如海淀区每年都给高新技术企业有研发费用补贴,最高的补贴金额可达三百万。
高新企业用于新技术和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实行快速折旧。
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7.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8.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二、认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高新认定材料组成部分
第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这个申请书就需要企业在网上填报,下载,打印,而申请书是申请认定的第一部分,是专家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二部分:企业执照及纳税申报表
因为‘三证合一’,现在很多企业应该就只有一个营业执照,那就只需要带着一张营业执照就行了。
当然要是企业还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还是要一起提供的。另外从企业的成立时间开始,每一年的纳税申报表也是必备的资料。第三部分:高新专项审计报告
第一申的就是企业三年内的研发费用报告,如果企业成立的时间不足三年,那么就按照企业实际的成立时间来算。第二审的是2015年,也就是企业前一的高新收入。第四部分:三年的审计报告
以前这一部分审核的是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也就是上个月的,而今年则是要企业三个的纳税申报表。
第五部分:技术创新情况的证明材料
这个是要企业证明自己的技术创新能力,比如从专利技术,专利证书等上面体现出来。或者在技术创新方面上有哪些资质,在北京市技术创新方面获得了哪些成就等等,都可以放在这个部分作为证明材料。第六部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利用企业的专利技术,利用技术诀窍,把企业的产品转化成收入的证明,就可以作为转化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七部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组织管理水平是指企业的软件及硬件条件。在报项目的时候,企业都会写自己的软件条件是什么,硬件条件是什么。那么这块的证明材料,就是企业要证明自己能更好的利用这些条件,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研究开发。
三、高新领域应如何选择 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资源与环境技术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选择窍门
1.把主营业务收入产品或服务作为选择的标(注意避免除外项)
比如企业主营业务是做软件开发,最后取得的收入是来自软件销售或者技术服务,那么很明显,企业是属于电子信息技术行业。
另外高新技术领域中有很多的除外项,小括号里写着,XX行业XX行业除外的字样。如果企业做的是小括号内出外项的产品,那么将很难报高新,因为这些领域太多了,专家的审核的时候该通过的领域未必能全部背下,但小括号里的除外行业是一定记得很清楚的。2.企业有跨领域的产品或服务,选择收入60%以上的作为重点领域
高新技术行业并没有限定企业不可以跨领域,很多企业是互联网行业,但还做着其他行业的产品或服务,因此要根据企业最终收入,选择收入占企业收入60%以上的行业作为重点领域。
3.如果无法归入前七大领域,根据情况是否可以归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
很多企业比较纠结,因为自身既是高新技术服务业,又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行业的,那么到底该选择哪一个比较好呢
还有一些企业是两边都靠不过去,既不能算是高新技术服务业,也不能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业的。
那么我在这里给大家的建议呢,就是尽量选择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而不是选择高新技术服务业。因为就个人的从业经验而言,高新技术服务业通过审核的非常非常少。举例一
A企业是从事电厂节能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一体的企业,经过几年的探索2015年开始从事海水淡化技术的研发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开始市场销售海水淡化技术服务产品,2016年申报高新的时候应该以什么领域作为企业的重点领域呢
答:该企业从事电厂节能设备,对应的高新技术领域自然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而他在2015年开始从事海水淡化技术,销售海水淡化技术服务产品,对应的高新技术领域就是资源与环境技术。
那么该企业到底要选择哪个领域作为申报高新的重点领域呢 这就需要根据上面刚刚讲到的选择窍门2,选择企业收入占60%以上的领域作为申报高新的重点领域。举例二
B企业是从事高低压配电设备的研发,其销售的主要产品是高低压配电柜、高低压开关设备及常规的发、供、配电设备等,2016年申报高新的时候应该以什么领域作为企业的重点领域呢
答:该企业是从事高低压配电设备的研发,那么很明显是属于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但该企业销售的主要产品是高低压配电柜、高低压开关设备及常规的发、供、配电设备等,那么这些到底能不能算做高新呢
这个也很明显,答案是不能。在高新领域当中,常规的高低压配电柜、高低压开关设备是除外项的范围。选择窍门1中也讲过了,高新技术领域中有很多的除外项,小括号里写着,XX行业XX行业除外的字样。因此该企业不能申报高新技术行业。
四、RD表和PS表的分类
RD指的是企业的研发项目,研发项目分类窍门: 1.根据企业实际研发项目分类 2.根据企业取得的专利进行分类
(应与企业的内部立项或者外部立项数量、名称、项目参与的人员、研发费用预算等保持一致)
PS表是指高新收入,高新收入分类窍门: 1.根据产品类别分类
2.根据产品或服务的关键技术进行分类
(应与研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利、成果转化等相互印证)
五、成果转化应该如何思考 转化的成果是什么
个人做了一个总结,分为以下几类:产品、专利、标准、样品、技术服务、项目、样机、平台。
其中产品、样品和样机是高新认定管理办法里面规定的其中的三类转化成果,其他的类别是根据个人多年工作经验延伸出来的。除了这三种之外,还有专利。
专利是企业在技术研发过程中产生的,觉得自身的技术非常好,又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那么企业就可以去申请发明专利,或者是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等等。因此我觉得专利也可以作为企业转化的成果之一。
说到标准,我公司本身是不能制定标准的,但我们的技术可以参与行业标准,或者说是国家标准的制定,那么我们企业制定出来的标准,也可以作为转化的成果之一。
技术服务,是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专利技术,包括技术诀窍,为其他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那么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也可以算为转化的成果之一。项目和平台,两者之间差别不大,那为什么在这里要单独拿出来呢
因为我有很多客户做工程项目,比如废水处理,当时做转化时就是用该客户的这个项目来做的。
项目也作为该客户的转化结果,因为他很多的技术都融入到了这个项目里面,或者说该项目里面融入了很多该客户的研发技术,因此可以把项目作为转化的成果之一。
包括现在的平台,很多企业根据自己研究处的技术做成了一个平台,又申请了许多软件著作权对这个平台加以支撑,那这个平台也可以作为转化的成果。认定办法要求的转化的成果数量
在高新认定管理办法中,要求企业每年有4项转化成果,三年12项以上。那很多朋友就会说了,要求这么多转化,但是我的企业没有这么多的产品,就算是把产品,专利,样品什么的都加上也凑不够12项,该怎么办呢
其实呢,我个人觉得大家以为研发产品、专利、标准、样品、技术服务等等必须达到12项以上,这是一个误区。
谁能保证我们的企业每年都有新的产品出来,或者说三年一定能有12项产品呢 这个是真不一定,而且有的企业就一种产品,也照样申报高新成功了,那这是为什么呢 在转化的过程中,我是有思考方法的。我们可以把企业的专利平台标准,那么技术服务就可以作为转化的内容之一。
六、认定时、认定后应注意什么 高新认定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重点
1.如果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科委做名称变更备案
2.如果企业没有专利,准备转让一个发明专利,则该转让的发明专利一定要是企业销售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
3.提供的三年的审计报告要附上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
4.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的财务数据要与纳税申报表中的数据一致,同时也要与认定申报书中的各项数据保持一致
5.高新季度报要与复审或重新认定中的数据保持一致,也要与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项目立项保持一致
6.企业在做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所列支的研发费用,要与当年的项目研发费用总金额保持一致
7.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
8.研发立项、研发费、参与研发的人员、研发预算,研发中申请的专利或运用专利技术从事的研发而形成的产品,取得高新收入应环环相扣,不应该脱节
9.立项报告的书写应重点书写立项时间、项目负责人、研发的目的、意义、预计将取得的成果、研发费用预算、研发人员分配以及研发完成后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用来前后呼应
10.以技术服务为主要收入的企业将其技术合同拿到技术市场做技术合同认定
第一,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把握科技、研发人员的比例要求。根据上述数据要求,从政策上看,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的比例为包含关系,许多专家这样认为。但在实际审查中,各专家的观点并非完全一致,有人认为不是包含关系,即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应各占当年职工人数的30%和10%。
第二,企业人员配置应科学合理。企业在人员的配置与划分上,应与其学历、职位、任职时间等信息完美切合。如规定“ 科研人员要求在公司连续工作183天以上”,申请人就应提供这些人员的相关就业证明,如劳动合同、出勤记录等。
第三,对科技、研发人员的资质界定,企业要有明确的表现记录。如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工资单、人力资源部存档记录等。
第四,科技、研发人员,在财务系统一定有个人所得税报送记录。在实际审查中,审查人员可能会进入个税系统或通过会计凭证进行现场核对。
最后再说的一点是,要申请成高新企业,除人员配置应达到上述要求外,还必须具备:是在中国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不包括在港、澳、台注册的企业;必须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近3个会计的研发费用总额同销售收入总额之比达到相关要求;知识产权的数量、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研发组织机构的管理水平、销售收入与资产总额的成长性这四个指标的得分都高于70分。
第三篇:高企申报条件
高企申报条件
(一)(二)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
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四)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七)科研项目三年内达到13项。
(八)六项实用新型或一项发明专利。
第四篇:(高企申报)郑州高新区材料准备与申报指南
郑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1)在郑州高新区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享有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人员。研发人员是指专业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河南省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的活动;或从事国家级科技计划列入的服务业关键技术项目的开发活动。本条中研究开发费用是按照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其中研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对研发费用进行核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其具体计算方法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二、需要准备的材料及装订顺序:
(1)总目录。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在申报材料第一页前附上总目录,总目录需写明每部分的页码范围,申报材料按书籍式装订成册并在封面及必要部分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承诺书。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等申报材料需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第五篇:高企申报科技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科技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科技人员培训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人员培训坚持人力资源整体性开发的方针,加强技能、技术和专业培训,为公司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二章 培训原则
第三条 科技人员培训坚持以下原则:
1、按需培训的原则。从公司实际和中长期发展需要出发,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规划。
2、学以致用的原则。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到培训与使用相结合。
3、注重效益的原则。追求培训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企业管理处是科技人员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科技人员培训政策、中长期培训规划、培训工作重点和季度培训计划;指导和督查各单位的科技人员培训工作,开展培训效果评价等
工作。
第五条 各处室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相关专业的培训效果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公司培训工作重点和本单位工作实际,负责提报本单位季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培训类别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
通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活动,加强技术工人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
第八条 岗位培训
对新员工或转岗员工进行上岗前的适岗培训;针对新设备、新工艺等生产实际,开展经常性的在岗培训。
第九条 继续教育
为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业务)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每年年初,企业管理处根据公司工作目标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科技人员培训工作重点。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科技人员培训工作重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企业管理处提报
下一季度的培训计划,由企业管理处汇总编制公司季度培训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核后印发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季度培训计划,制定单项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单项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和培训要求。单项培训计划报企业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培训内容结束后应进行考试。对于考试成绩比较优异的员工,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试成绩较差的,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罚款、待岗或调离原工作岗位等处分。
第十四条 培训结束一周内,主办单位要填写“培训总结报告”,报企业管理处。企业管理处组织有关职能处室,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分管公司领导。
第十五条 每年年末,企业管理处根据全年科技人员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科技人员培训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各单位领导业绩考核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与年终奖金和职务任免挂钩。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把科技人员培训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保证科技人员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要把培训、选拔、考核、使用紧密结合起来,把员工
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职称评聘、竞聘上岗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员工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十九条 员工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职称考试,须经单位同意并到企业管理处备案,毕业(考试合格)后到企业管理处办理入档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管理处要与参加长期脱产培训的员工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最低服务年限以及违约补偿办法。
第二十一条 员工个人自费脱产学习须经单位同意,报企业管理处批准并签订相关的协议,学习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中止劳动关系,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回公司报到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重新参加竞聘上岗。凡自费出国学习的,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技术研发、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档案等工作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系指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的大中专毕业生。
第四条 企业管理处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负责优秀人才的选拔及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内,按省人事厅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各类专业技术岗位都要制定出明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实行定期审核制度,每年的第一季度企业管理处根据公司的生产实际对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提出调整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管理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经公司审核后,统一报送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或竞争聘任。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一般不能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的可以低职高聘。
(一)公司与专业技术人员要签订聘约或聘任合同。签订聘约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如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聘约继续有效,聘约中规定的终止时间或条件出现时,聘约自行终止。
聘约的内容包括:1.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受聘人员应履行的岗位职责和必须完成的任务;3.聘任期限;4.聘任期间的工资及有关待遇;5.解聘和辞聘的有关事项。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聘期原则上从聘任的一月一日起至任期结束的十二月底止,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的周期相同。如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可续聘
(三)低职高聘的不能超过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九条 公司接收的正规全日制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国家统招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制度。见习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考核不合格的,可调整从事其它适当工作。如从事与所学专业不对口的其它专业技术工作可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或评审。
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
第十条 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一)不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任务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原因,连续一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称职对待);
(四)因本人工作失误,造成技术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的;
(六)违反工作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经批评仍不改正的;
(七)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对被解聘、低聘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要求提前解聘:
(一)单位不履行聘约;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或者考取国家公务员,经公司同意调出;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为调动专业技术人员钻研科学技术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奋发进取的良好风尚,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并为专业技术人员的续聘、晋升、奖惩提供依据,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管理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出明确具体的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并在全体专业技术人员中公开,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有效。
第十四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由企业管理处与其所在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分
析评价,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核结果应与本人见面。
第十五条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要严格思想政治标准,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所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分为和任期届满考核。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整理归入本人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八条 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和有关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为了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企业管理处负责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及质量评估工作,各单位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教学大纲、教材及实施等工作。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0学时(50分钟为一学时,每天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会计和统计专业的继续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规定的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和福利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对在国内连续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半年以上和派出国外留学、进修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公司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协议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流 动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应由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公司研究决定后,办理辞退手续。
第七章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主要指经国家、省(部)、市评选
出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十六条 对于获得享受国家政府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司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获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的,公司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有关处室和其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项目论证和课题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二十八条 在选派人员进修、培训、业务考察、技术交流时,应尽量优先安排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和省(部)、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企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营造“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企业文化氛围,引导和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知识、苦练技能,为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继续教育培训体系由以下部分组成:
1、学历教育;
2、职业技能鉴定;
3、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
4、其它。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原则
第三条 员工继续教育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需培训、学以致用的原则。从公司生产实际和中长期发展需要出发,突出针对性和目的性,做到教育与使用相结合。
二、积极引导、推优奖励的原则。对于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对口,且与公司生产实际需要相符,毕业或取得合格证书的,公司将按规定给予报销部分学习费用的奖励;对在工艺技术、业务技能方面获得突出成绩的,公司将对其进行重点培养,并优先提供学习和进修的机会。
第三章 学历教育
第四条 员工参加学历教育,成绩合格的,公司将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部分学习费用。
第五条 报销比例
一、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对口,且与公司生产实际需要相符的:
(一)获得硕士学位的,报销100%的学习费用;
(二)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大学本科和专科学历的,报销90%的学习费用;
(三)通过成人高考,获得大学本科和专科学历的,报销80%的学习费用;
(四)通过开放教育,获得大学本科和专科学历的,报销50%的学习费用;
(五)通过党校教育,获得大学本科和专科学历的,报销25%的学习费用;
二、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不对口,或与公司生产实际需要不相符的,获得上述毕业证书的,分别按照专业对口报销比例的50%报销学习费用。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六条 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的,公司将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部分学习费用。
第七条 报销比例
一、所鉴定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对口,且与公司生产实际需要相符的,报销90%的学习费用;
二、所鉴定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不对口,或与公司生产实际需要不相符的,报销40%的学习费用。
第五章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
第八条 员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成绩合格的(非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资格),公司将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部分学习费用。
第九条 报销比例
一、所考试或评审的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对口,且与公司生产实际需要相符的,报销90%的学习费用;
二、所考试或评审的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不对口,或与公司生产实际需要不相符的,报销50%的学习费用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员工参加继续教育之前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到企业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员工参加继续教育结束之后须向所在单位和企业管理处提交学习报告,并持准考证、成绩单、合格证书、学籍等学习档案到企业管理处办理入档手续。
第十二条 员工参加其它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对口,且与公司生产实际需要相符的继续教育,成绩合格且符合上述规定的,报销80%的学习费用;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不对口,或与公司生产实际需要相符的,报销40%的学习费用。
第十三条 凡是享受报销学习费用的员工,自学习结束之日起,必须为公司服务满5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把员工继续教育列入本单位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领导,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保证继续教育工作有效运行。要把员工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纳入分管领导的业绩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要把继续教育与员工的培训、选拔、考核、使用紧密结合起来,把员工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拔尖人才评选、竞聘上岗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