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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5篇
编辑:夜色微凉 识别码:20-46136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1 21:38: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A--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高安市是汽车运输大市,从事货运的汽车万余辆,有汽车运输公司370余个,全国各地均有高安的汽车在跑运输,近年来汽运产业每年的税收达亿元,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由于车辆数量多,行驶区域广,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相应地也多,致使我院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较多,相应外地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的此类案件也多。为此,我院成立了民三庭,专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去年,我院又在市汽运城专门设立了交通法庭,为我市的汽运产业保驾护航,但执行此类案件,主要还是由我院执行局和法警大队负责承办。

以下谈一下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及我院在执行此类案件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以及设立一些长效机制的建议。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1、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作为被执行人的汽运公司抗风险能力差。事故发生后,往往被执行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而其家产主要就是这辆车,有的还是消费贷款买来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经过交警部门调解及法院诉讼,一些有能力赔偿的案件基本上都已得到处理,而移送执行的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大多家庭条件差,肇事车辆车况差,甚至有的是黑车,因此在肇事后根本无力赔偿。而有些汽运公司基本上是由实际车主将车挂在其名下组建的,实际上就是空壳公司,抗风险能力差。

2、有些被执行人缺乏诚信理念,长期在外躲债,造成执行难。被执行人大多是司机,有一技之长,在外面很容易找到工作,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财产隐匿、转移,往往举家外出打工,常年不回家,音讯全无,造成法院无法执行。

3、扣押、查封车辆时间过长引发执行难。对于查封、扣押的车辆,由于交警部门长时间扣车,而在审理中又未及时拍卖,经过漫长的诉讼后,车辆价值

大大降低,而停车费又逐步增多,移交执行时往往拍卖的车款尚不够交停车费,大大影响了执行。

4、审判阶段与执行阶段脱节。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往往六神无主,法律知识又欠缺,有的经济困难又请不起律师,审理时未要求法院做好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工作,使得被告转移财产,导致贻误战机,使得案件难以执行。

5、有些案件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由于法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当被执行人在审理阶段提出异议未法院采纳时,往往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抵触情绪大,不愿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另外由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些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正在服刑,他们认为自己已被判了刑,不需要再作赔偿,也不愿赔偿。

6、当事人缺乏车辆保险知识。交通事故中的部分车主缺乏风险意识或心存侥幸,连最基本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都不愿意承保。有的司机虽然参与了保险,但买卖车辆却不通知保险公司,或肇事后逃逸,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致使案件执行难度加大,更有的车主在事故发生后二年才提出理赔,导致保险公司拒赔,造成无谓的损失。

7、一些难以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导致执行难。

①关于挂靠车主的责任问题。自然人出资购买汽车而将汽车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由实际出资购车人对车辆自主经营,由运输公司统一收取并缴交各种相关的税收和规费,并每年向出资购车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双方往往签订挂靠合同,由此形成一辆汽车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车主,一是实际出资购车的车主,二是汽车登记落户的法定车主,即被挂靠车主,还有的是买卖汽车未过户的实际车主。这样,就产生了当发生事故时由谁担责的问题,在审判及执行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被挂靠车主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因车辆

是购车人实际出资购买,在经营中出资人对车辆实际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其对车辆在运行上处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并且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而挂靠车主实际上不能行使任何权利,不能支配车辆的行使和运营,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如此处理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的精神。第二种意见认为,挂靠车主应承担责任,理由是:我国对机动车实行车籍登记管理制度,也就是说法律意义上的车主应是车辆登记时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此种观点亦符合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相符,这也就是物权法的公示原则。第三种意见认为,被挂靠车主应承担有限的连带责任,理由是:被挂靠车主对挂靠的车辆实际收取了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是受益人,故应承担责任,但其所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与其受益相当。正如《人民司法》2005年第11期“司法信箱”栏目研究组对“挂靠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一文的答复的意见:“被挂靠单位应根据其所获取的利益等综合因素,承担相应的责任”。下面这个案例反映了挂靠车辆在适用法律上的困惑,申请人谌某从他人处购买了与被执行人江西银轮公司有挂靠合同关系的一辆货车从事经营,2004年9月5日,在另案中成为被执行人的银轮公司被湖南邵阳市大祥区法院扣押了谌某的汽车,并作价直接抵给了另案的申请人,申请人谌某到湖南省媒体反映此事,又到湖南省人大、政法委、省高院反映,也没有回音。后谌某起诉银轮公司,经二审判决银轮公司赔谌某128087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银轮公司也叫冤,因为在另案中其承担连带责任,实际车主葛某系高安

人,但已死亡,湖南法院才扣了与另案无关的谌某的车,真正要承担责任的应是葛某。由于银轮公司连年亏损,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谌某的要求下,我院扣押了银轮公司的一辆货车(实际车主是共青城人的),当时司机马上就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其为实际车主,应根据最高院(2000)执他字第25号《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予以放车,在新闻媒体施压及有关方面的指示下,我院只能放车,致使谌某现在到处上访。

②汽车融资租赁问题。当前我市汽运公司将汽车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交与承租人经营的情形较多,对于此类案件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也存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作为出租人无需承担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融资租赁合同不仅仅是租赁汽车,还有汽车牌照、运输经营权等一系列从事运输的资格,故不应以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在我们执行的案件中,有的是同一起事故,但处理法院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不一样,被执行人意见较大。

③关于驾驶员因交通事故伤亡的求偿问题。驾驶员因交通事故在造成车辆损失、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同时,有时可造成自身的伤亡,特别是驾驶员在事故中负主要或全部责任时,这类纠纷更难处理。对于司机与雇主的关系如何,是劳动用工抑或是雇佣?在实践中有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运输公司还是个体运输户经营运输业务都是营业活动,雇请驾驶员驾车,无论是企业雇请还是实际车主雇请,都应认定为劳动用工关系,故驾驶员因交通事故致人身伤亡而向车主求偿,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应先行劳动仲裁,依劳动法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驾驶员一般由车主私人雇请,故

属雇工纠纷,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并依雇工法律关系处理。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又有不同意见,审判中很难把握,也增加了执行的难度,应立法予以明确。

二、解决此类案件执行难的经验和做法

1、耐心细致地做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到了执行程序,一般来说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差,且往往其本身也是事故的受害者,而申请人及其亲属往往在心里上、感情上受到了极大伤害,如果执行不到位,往往会造成申请执行人缠访,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执行人员应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待他们要有爱心,有同情心,通过做思想工作抚平他们心灵的创伤,使他们不去上访、缠访,并积极引导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尽快执行。

2、尽量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交通事故案件往往执行标的很大,而执行人往往无力全部履行完毕,如果全部一次性执行其财产,如将其车辆拍卖,而该车又是其全部家当,甚至有的还是借钱买的,必将影响其后面的履行。为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应尽量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或者由申请人放弃部分债权,从而调动被执行人的积极性,由其一次性付清赔偿款。这样,既保证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又利于被执行人生存和发展,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3、加强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工作。这是从源头上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必要手段,通过查封、扣押肇事车辆、冻结理赔款而限制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不仅可能促成双方调解结案,而且为今后的执行奠定了基础。通过先予执行,可解决被查封、扣押车辆由于长期停放引发的车辆贬值及在交警部门停车费用过高的问题。我院在这方面工作做的比较好,有民三庭和交通法庭

专门审理此类案件,另外,立案庭还负责诉前财产保全工作,为在源头上解决此类案件的执行提供了有效保障。相对来说,有些委托执行的案件上述工作并没有做好,有的既未查封、扣押车辆,也未冻结理赔款,从而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4、加强与交警部门的协调与合作。通过与交警部门沟通,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由其向受害方建议由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向法院移交肇事车辆。在查封、扣押车辆过程中,请求交警部门限制车辆过户,还可通过公安网络协助查找、扣押被执行人的车辆。特别在被执行人没有足够履行力的情况下,商请其减免部分停车费,从而提高执行兑现力。

5、改变执行方向,寻求新的执行主体。我市的汽运公司很多,其中有些是空壳公司,虚假出资、抽逃资金严重,在执行中可追加其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有时向被执行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下发履行债务通知书,在其未提异议情形下,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有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可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当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时,我院通过改变执行方向顺利执结了一批案件。

三、解决此类案件执行难应建立一些长效机制

1、设立运输行业风险押金。汽车运输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业,发生交通事故是人们所不情愿,但又不可避免的现象,虽然通过保险减轻了肇事方的一部分负担,但还是导致此类案件的执行难,使得一些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而目前汽运公司的偿债能力有限,发生交通事故后也难以履行赔偿义务,故我们认为应提高其准入门槛,像煤矿企业需交风险押金一样,应责令其向交

通管理部门交纳一定的风险押金,方可从事运输业务。这样,既可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可解决当今此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

2、设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有些交通事故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在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其权利仍不能实现,而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属生活严重困难,难以生存,对此应设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以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问题,让他们渡过难关,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文关怀,从而得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应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予以管理,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第二篇:金融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近几年来,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不仅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重点,也是一大难点。探索和分析金融纠纷案件的原因,寻求解决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出路及执行方法,以树立法院权威,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对维护金融信用,保护金融债权,建立一个有借有还、恪守信用的金融秩序,对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就对金融执行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进行系统的分析,以便为解决金融案件执行难提供一点参考意见。

一、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从执行实践来看,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有三大特征,即生效判决的执结率低、实际执行效果差、执行的可挖潜余地小。金融纠纷案件不能得以及时执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原因:1.企业不景气无力清偿债务。从实践看,企业不景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较底,这是造成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2.企业自觉履行债务观念淡薄,思想存在误区。他们认为企业负债是大环境造成的,企业长期拖欠银行等金融系统的款项是普遍现象,又不是他一家。3.被执行企业的财产产权不明确。有些企业在成立之初,就钻法律的空子,造成财产不清,权属不明。4.假借改制之名逃避债务。有的企业趁改制之机,采取各种手段,设立新公司,从而逃避债务。

(二)金融部门自身的原因1.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漏洞多,防范和化解措施不力,缺乏规范化、制度化、严格化,未能坚持“三查”制度。多年来的信贷政策多变,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银根或紧或松,时宽时严,信贷处于“一放就乱”、“一紧就死”的怪圈之中。2.风险意识淡薄,担保流于形式,影响法院执行。由于在信贷担保过程中,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没有对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作深入的细致审查,造成虽有信贷担保存在,但起不到担保应有的作用,流于形式。3.金融部门拘泥于仅以现金的方式清偿债权,不愿用以物抵债等其他方式来清偿债权。

(三)执法大环境的影响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是目前案件“执行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有的企业以某一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单位或有的企业是本地的主要税源,对这些企业的执行往往会得到行政干预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

二、分析解决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对策造成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经济发展的原因,又有金融部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整个社会执法环境等方面的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大执行力度。1.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首先倡导守信光荣、背信可耻的金融信用风尚,同时消除各种形式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根本要求。只有充分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减少法院执行工作的阻力和困难,才能为彻底解决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提供保证。2.金融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把关、控制源头。金融部门要规范金融秩序,加强对企业开户的监管力度,在信贷中要严格“三查”制度,确保信贷质量,只有从源头上控制住,才能为以后的执行到位打下坚实的基础。3.加强法院审判、执行延伸服务工作,帮助金融机构提高自我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及时把审理和执行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金融业务管理方面的疏漏和违规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帮助了金融机构规范管理。同时加强与地方党委人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涉及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职工生活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能够及时请示汇报,谨慎处理。4.法院自身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方加大执行力度,查找被执行企业的财产,采取多种方式的执行方式,确保案件的执行效果。商东雷

第三篇:浅析“80后”离婚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80后”离婚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 朱志伟发布时间: 2011-03-14 09:38:

54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执行难问题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顽疾,而“80后”离婚纠纷案件(包括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显得尤为突出。离婚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极为普通的一种,甚至在某些法院占据着极高的比例,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势。在婚姻问题上,“80后”表现的很不成熟,充满孩子气,一发生矛盾就动辄闹离婚,而不是想办法去化解。“闪电结婚”、“闪电离婚”简直都成了“80后”一代人的代名词。由“80后”组成的家庭是近年来离婚的主流,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近5年来“80后”的离婚率已超过20%,部分城市约有25%的“80后”离婚者在领了结婚证后连仪式都尚未举行就办理了离婚手续。父母干预、第三者介入、草率闪婚、缺乏责任心是导致“80后”最终走向离婚的主要原因。“80后”婚姻关系的解体,势必会产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婚前财产返还等法律问题,由于“80后”主体的特殊性,给此类案件的执行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下面结合滑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对“80后”离婚纠纷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两个方面进行一下初步 探讨。

一、“80后”离婚纠纷案件执行难的成因

(一)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在一些西方国家,基本上不存在执行的问题,那是基于公民有着良好的法制观念,“善法恶法都是法”“法律必须被遵守,否则形同虚设”。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部分“80后”被执行人对法院的生效裁判抱有极强的侥幸心理,能推则推,能拖则拖。有一部分被执行人严重缺乏诚信意识,法院的不利判决一送达,就匆匆溜之大吉以规避执行;有些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却采取拖延、躲避、耍赖等手段消极执行、抗拒执行;此

外,还有一些被执行人教唆、怂恿家人及邻居辱骂、围攻、殴打执行员,更有甚者会毁损、掀翻警车等。

(二)被执行人极其难找。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步伐不断加快,外出打工已成为时代的主流。尤其是那些因离婚而给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的“80后”一族,想立即改换环境开启新的生活,便离家外出务工,从而音信皆无。执行立案后,向“80后”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都是一大难题,父母不配合拒绝代为签收,由于法律对同住成年家属的界定很难操作,致使留置送达不成。80%以上的被执行人一年可能就春节回来一次,且正逢法院放假期间,而难以执行。

(三)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极其有限。受工作的不稳定性、工资普遍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导致“80后”被执行人的经济条件一般,甚至有的还在为解决温饱问题而焦头烂额。有人将“80后”中的很大比例划归在“啃老族”,也说明了经济条件差这个问题。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诸如查封、扣押、冻结、提取等执行手段都无法适用于此类案件的执行。例如,肖某申请执行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3万元。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郝某除了拥有一些必备的生活用品外,没有什么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双方当事人矛盾极其深。“80后”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离婚,但总离不开矛盾。因为矛盾而走向了离婚,又因为离婚产生了新的矛盾,矛盾不仅仅发生在双方当事人身上,也会发生在彼此的父母长辈身上,从而拧成了一个难以解开的疙瘩。这么多的矛盾摆在双方之间,你申请执行我,给我要东西,我岂能顺顺当当的就给你,将你视作仇人一般的原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岂能还和颜悦色,积极配合。焦某申请执行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依照判决内容白某需返还焦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由于白某父母及兄妹皆认为过错全在焦某身上,自己女儿受尽了

委屈,便极力干涉,从中阻拦,致使执行员多次吃闭门羹,更有甚者想动手打焦某。

(五)案件执行成本极其高。执行工作不是靠坐在办公室就能够完成的,车动则需要燃油。由于汽油价格的不断上涨,办案经费的极其有限,再加上一个案子不是一两次便能顺利执结的,导致执行案件的成本非常高。“80后”被执行人工作地点不固定,申请人一听到消息未经落实就打电话,执行员便要去查找但大多收效甚微,却开支甚大,再加上案多人少的原因,会产生厌战情绪。例如胡某申请执行段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判决书一送达,段某便下落不明。胡某先后六次向滑县法院执行员提供线索,然而一到实地调查,皆毫无结果,而且有三个地方都是省外的。

二、解决“80后”离婚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一)加大执行法律宣传力度,提高“80后”的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有法不信法,有法不依法,是导致“80后”离婚案件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国家应该通过电视、电影、报纸、网络等媒介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以提高法律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在执行过程中,更要把法律的宣传工作惯穿于执行案件的始终。在此方面,滑县法院每年都会不定期的在本地电视台做一些有关执行方面的法律宣传工作,同时也会上街发放法律宣传单等,对典型案例邀请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同时,当地媒体也要积极配合法院、支持法院,经常播放一些类似的公益宣传公告,给那些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施以压力,以促进执行。

(二)积极推行悬赏执行。对于“80后”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的案件,执行部门应积极通过悬赏执行,鼓励知情人举报被执行人的住所、财产情况、财产隐藏、转移情况等依靠法院自身力量难以及时查明的线索,从而迫使那些“老赖”履行法律义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

(三)加强执行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法院自身要定期不定期地举行思想政治方面、心理素质方面、业务知识方面等类型的专题讲座,切实提高执行员的思想认识、业务理论水平和实际办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来自法院内部原因导致的执行难。

(四)在人、财、物方面有绝对性的保障。尽管执行工作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但重审判、轻执行现象在基层法院系统仍普遍存在。执行队伍在人员缺乏的同时,还伴随着结构老龄化、素质相对不高的问题;执行经费得不到根本性保障,很多基层法院仍存在着自收自支的问题;执行装备存在陈旧老化,更新速度慢等问题。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打造一支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法律基础好、善于执法的正规化、专业化的执行队伍。基层法院整体经费虽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保障,但在执行工作方面却显得过于吝啬,必须切实改善执行办案经费不足问题。同时,要加强通讯、交通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改善执行工作的物质条件,为法院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第四篇:浅析涉及农村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在基层人民法院各类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农民的占较大比例,这类案件由于偏远闭塞、交通不便,被执行人流动性大,其财产难寻等特点,给执行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近年来,人民法院内部的执行机构从无到有,执行人员从少到多,执行装备从差到好,全国各地法院不断开展各种各样的集中执行活动,各种执行工作新机制不断出现,法律赋予法院的执行措施不

断强化,执行力度不断加大,一大批执行案件得到执结,确保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作为被执行人为农民的案件长期不能执结,越来越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因。

一、自觉履行到期债务的法律观念淡薄

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大多数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觉悟不高。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置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以拖、赖、躲、逃等消极方式对抗执行,千方百计逃避法院的执行,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且流动性大

被执行人除农忙季节在家外,平时外出打工者居多,当事人难找,财产难寻。法院一旦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就故意躲藏起来,与执行人员捉迷藏,债务人在哪里,财产状况怎样,不仅法院找不到,债权人自己也不清楚。还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预期要败诉时就开始挖空心思地隐藏、转移财产,把对申请人的对立情绪,转化成对执行人员的抵触情绪,让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

三、对裁判不服导致不愿履行

被执行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的裁判结果不公,自己的主张请求未得到法院的认可,从而认为法院裁判确定其履行的义务偏重,在执行过程中表现出对法院的怨恨而不履行义务。

四、被执行人的债权未得到实现而不愿履行义务

有的被执行人又是另案的申请执行人,自己的债权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回来,得不到实现,那么我所欠的债务也不情愿履行,自以为等我的债权执行回来后再履行所欠的债务。

五、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被执行人由于生产、经营不善,家庭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六、申请人风险意识淡薄

申请人自身缺乏风险意识,未能及时有效地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认为执行工作就是法院的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就必然能够实现,案件只要申请执行了就只等着到法院拿钱。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应当按期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主观上不想履行,另一种是客观上不能履行。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法制宣传,力求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通过具体案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案释法,提高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意识。对那些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消极抵抗执行的被执行人,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让其知道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履行到期债务。对有部分履行能力或确定一时难以履行的,可坚持以实际情况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可召开申请人、被执行人座谈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从而达到化解社会矛盾作用。

二、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手段,维护法律的尊严

对被执行人要就案讲法阐明道理,讲清利害。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对有能力而逃避履行的,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亮相,让其无存身之地,必要时应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对恶意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或阻碍执行的,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强化内部执行干警责任,正确树立“公正与效率”的执行工作理念

执行干警在执行中要正确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执行权力,严肃执行工作纪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清正廉洁,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信任。

第五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策

近年来,我国汽车工业迅猛发展,公路交通网络日益健全,为道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壮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人均收入的提高,使人们“行有车”不再是梦想。但由于人们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机动车辆致人损害事故也日渐增多,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上升,对该类案件的执行任务也随之加重。由于种种原因,相当数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甚至无法执行,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个新特点,申请执行人在精神、肉体和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对法院产生了诸多抱怨和诘难,引起了法院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基于这一现状,本文选择在江西省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开展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调查,通过分析实证材料,探寻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集思广益,总结执行经验,提出破解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对策。以期化解此类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一)调查范围

1、地域范围

本次调查选择的地域范围为江西省吉安市下辖的13个。基层人民法院,包括2个城区法院、1个县级市法院、10个县级法院。吉安市位处江西省中部,国土面积为25271平方公里,辖区常住人口470余万。农业为该市传统产业,在gtp中占据主导地位,属经济欠发达地区。

2、时间范围

本次调查以2001年至2005年9月为时间段。

(四)执行期限

2001年至2005年9月,吉安市基层法院执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期限在六个月以内的为412件,占立案数663件的62.1%;在六个月以上执结的为53件,占立案数的8%;六个月内未执结的有11件,占立案数的1.7%;超过六个月仍未执结的有187件,占立案数的28.2%。

(五)未执案件被执行人的职业及居所

由于被执行人的职业和居所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反映其执行能力,因此本次调查专门对此进行了统计。在未执结的208件案件中,被执行人总共有239人(个),其中个体司机165人,占总数的69%;单位12个,占总数的5%;其他人员(主要为摩托车等助力车驾驶人员)62件,占总数的26%。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227人中,农村居民为197名,占86.8%,城市居民30名,占13.2%。

(六)特点

综合分析上述五大类数据,本文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在近期呈现出以下六个特点: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呈大幅上升态势。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鼓励当事人“私了”,弱化了交警部门对事故处理的调解职能,使得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有直接关系。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率逐年下降,“执行难”现象已凸显。虽然执结案件数一年高于一年,但执行率总体却呈下降趋势,尤其是2003年以后,执结率均未超过70%。这一比例比最高院规定的新收执行案件执结率不得低于80%的要求低10%以上,充分说明该类案件已成为法院执行案件的难点。

3、调解案件的执结率远高于判决案件。五年中,执行根据为调解书的347件案件中,仅有12件未执结,占3.5%;执行根据为判决书的316件案件中,有196件未执结,占62%。充分说明被执行人对按照自己意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远远高于履行法院判决,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的不理解。

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执行标的大幅攀升。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解释》对一些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予以新增和调整,如新增了必要的营养费和康复费,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期限从十年提高到二十年,使得2004年5月1日以后的案件平均执行标的比之前翻了一番。

5、执行时间普遍较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而本次调查的663件案件中,仅有412件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只占应执案件的62.1%,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执结,执行时间最长的案件已届五年。

6、被执行人职业特定化,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以农村居民为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双方中至少有一方为机动车或助力车驾驶员(无论是否有准驾资格)或机动车所属单位。受汽车消费贷款的影响,期望发家致富的大批农村居民贷款购车从事个体运输,不高的文化素质决定了农村个体司机对交通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相对较低,发生道路安全事故的比例高于其他群体。由于其经济能力较差,执行能力有限,因而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农村个体司机。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存有抵触情绪,履行判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差。法院判决立足于法律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责任、义务进行评判,更多的注重法律效果,而并不考虑义务人的主观意愿。因而大多数法律意识不强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进而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对抗心理。在这样的心理状态下,期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显然是一厢情愿。消极对抗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态度,与执行人员“捉迷藏”。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则故意隐藏、转移、变卖可供执行的财产,个别被执行人甚至以暴力、胁迫或诬告、陷害等方式妨害执行员执行职务。

(二)执行标的大,被执行人无力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再加上被扶养人的抚育费和赡养费,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经济能力稍差的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在遭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不肯放弃任何执行请求,拒绝执行和解。对于这类案件,即使符合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法院也不敢裁定中止执行。往往执行人员跑断了腿,磨破了嘴,案件的执行仍是“马歇尔计划”。

(三)被执行人难找。由于绝大多数被执行人从事个体运输,职业特点决定了被执行人流动性强。执行人员到住所找其执行时扑空是常事。“男主外、女主内”仍是农村男女分工的基本模式,被执行人的妻子往往以男人不在家,自己做不了主为由应付执行人员,使得执行人员无计可施,“英雄无用武之地”的感觉在执行人员中普遍存在。

(四)法院审执工作脱节,衔接不紧密。根据法院改革纲要,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均实现了审执分离。这一改革虽然对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刚刚起步,审执兼顾还做得不够。

A--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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