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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回收与销毁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20-48965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7 09:54: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麻醉精神药品回收与销毁

麻醉精神药品回收与销毁

一.空安瓿(贴)的回收及销毁

 空安瓿(空贴)均需回收  专人计数、监督销毁,做好记录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 第二十九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 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二.科室、患者药品的回收

剩余的药品:科室应退库; 患者应无偿交回。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 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三.药品的销毁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第二篇:麻醉精神药品回收与销毁

麻醉精神药品回收与销毁

一.空安瓿(贴)的回收及销毁

 空安瓿(空贴)均需回收

 专人计数、监督销毁,做好记录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七条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 第二十九条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 第三十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二.科室、患者药品的回收

剩余的药品:科室应退库;

患者应无偿交回。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剩余的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三.药品的销毁

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第三篇:麻醉哟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销毁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销毁制度

一、本制度是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每季度进行一次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过程

(一)销毁的申请

每季度由麻醉药品专管人员提出销毁申请,填写销毁记录,记录中必须注明本季度回收空安瓿的小品名称、批号、数量、和待销毁空安瓿数量,经医院药事委员会、医务部、药剂科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

(二)销毁的执行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过程在医院药事委员会、医务部监督下有麻醉药品专管人员、药房主任会同保卫科人员执行。

销毁方法:破碎后,用医用垃圾袋包装,外贴“损伤性废物”标签,由专管人员回收统一处理。

麻醉药品专管人员现场填写销毁记录,记录中必须说明已销毁空安瓿的数量和方法,注明销毁地点、时间和参加销毁人员并签字。

保卫科人员应在销毁现场参与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以兹证明。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销毁记录麻醉药品专管人员存档备查。

第四篇: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医院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2、各临床科室、手术室存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卫医发【2005】438号文件)管理,实行专人、专册、专柜加锁、专账、专用处方的“五专”管理。有醒目标示,数量固定。储存各环节应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双人双锁随身保管钥匙,班班交接。做到财物相符。

3、定期检查毒、麻、限剧类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药物性状,如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停止使用并报药房处理。

4、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学部和保卫部门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骗取或者冒领的。

5、临床科室所有毒、麻限剧类药品,只能供应住院患者,并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6、建立毒、麻药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规格、剂量、数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签名,及时凭专用处方和空安瓿瓶补充基数。

7、毒、麻类药品必须用专用处方开具,项目填写齐全,不得缺项,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特别是患者或代办人的省份证明名称、编号等资料,医生签全名,使用后保留空安瓿瓶。

8、各临床科室、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由专人负责计数记录。

9、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废贴数量。

10、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五篇: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医院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管理、领取、使用、退回、烧毁管理制度。

2)各临床科室、手术室存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管理,实行专人、专册、专人加锁、专帐、专用处方“五专”管理。有醒目标本,数量固定。储存各环节应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双人双锁随身保管钥匙,班班交接。做到帐物相符。

3)定期检查毒、麻、限制类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药物形状,如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停止使用并报药房处理。

4)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学部和保卫部门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骗取或者冒领的。

5)临床科室所以毒、麻、限剧类药品,只能供应住院患者,并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6)建立毒、麻药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品、规格、剂量、数量、使用日日期、时间,护士签名,及时凭专用处方和空安培瓶补充基数。

7)毒、麻类药品必须专用处方开具,项目齐全,不得缺项,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特别是患者或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名称、编号等资料,医生签全名,使用后保留安瓶。

8)各临床科室、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培,核对批号和数量,并由专人负责计数记录。

9)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使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废贴数量。

10)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麻醉精神药品回收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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