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麻醉精神药品回收与销毁
麻醉精神药品回收与销毁
一.空安瓿(贴)的回收及销毁
空安瓿(空贴)均需回收 专人计数、监督销毁,做好记录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第二十九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二.科室、患者药品的回收
剩余的药品:科室应退库; 患者应无偿交回。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 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三.药品的销毁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第二篇:麻醉精神药品回收与销毁
麻醉精神药品回收与销毁
一.空安瓿(贴)的回收及销毁
空安瓿(空贴)均需回收
专人计数、监督销毁,做好记录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第二十九条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三十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二.科室、患者药品的回收
剩余的药品:科室应退库;
患者应无偿交回。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剩余的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三.药品的销毁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第三篇:麻醉哟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销毁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销毁制度
一、本制度是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每季度进行一次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过程
(一)销毁的申请
每季度由麻醉药品专管人员提出销毁申请,填写销毁记录,记录中必须注明本季度回收空安瓿的小品名称、批号、数量、和待销毁空安瓿数量,经医院药事委员会、医务部、药剂科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
(二)销毁的执行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的销毁过程在医院药事委员会、医务部监督下有麻醉药品专管人员、药房主任会同保卫科人员执行。
销毁方法:破碎后,用医用垃圾袋包装,外贴“损伤性废物”标签,由专管人员回收统一处理。
麻醉药品专管人员现场填写销毁记录,记录中必须说明已销毁空安瓿的数量和方法,注明销毁地点、时间和参加销毁人员并签字。
保卫科人员应在销毁现场参与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以兹证明。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销毁记录麻醉药品专管人员存档备查。
第四篇: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医院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2、各临床科室、手术室存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卫医发【2005】438号文件)管理,实行专人、专册、专柜加锁、专账、专用处方的“五专”管理。有醒目标示,数量固定。储存各环节应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双人双锁随身保管钥匙,班班交接。做到财物相符。
3、定期检查毒、麻、限剧类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药物性状,如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停止使用并报药房处理。
4、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学部和保卫部门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骗取或者冒领的。
5、临床科室所有毒、麻限剧类药品,只能供应住院患者,并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6、建立毒、麻药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规格、剂量、数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签名,及时凭专用处方和空安瓿瓶补充基数。
7、毒、麻类药品必须用专用处方开具,项目填写齐全,不得缺项,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特别是患者或代办人的省份证明名称、编号等资料,医生签全名,使用后保留空安瓿瓶。
8、各临床科室、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由专人负责计数记录。
9、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废贴数量。
10、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五篇: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医院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管理、领取、使用、退回、烧毁管理制度。
2)各临床科室、手术室存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管理,实行专人、专册、专人加锁、专帐、专用处方“五专”管理。有醒目标本,数量固定。储存各环节应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双人双锁随身保管钥匙,班班交接。做到帐物相符。
3)定期检查毒、麻、限制类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药物形状,如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停止使用并报药房处理。
4)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学部和保卫部门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骗取或者冒领的。
5)临床科室所以毒、麻、限剧类药品,只能供应住院患者,并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6)建立毒、麻药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品、规格、剂量、数量、使用日日期、时间,护士签名,及时凭专用处方和空安培瓶补充基数。
7)毒、麻类药品必须专用处方开具,项目齐全,不得缺项,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特别是患者或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名称、编号等资料,医生签全名,使用后保留安瓶。
8)各临床科室、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培,核对批号和数量,并由专人负责计数记录。
9)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使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废贴数量。
10)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