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教师资格申报体检通知
关于2015年我校学生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工作安排
为了做好2015年我校学生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工作,经学校和天津市海河医院协商,安排定于2015年4月25日——4月30日在天津市海河医院进行体检,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体检范围:
我校2015届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
二、具体时间安排:
4月27日(周一)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学生
4月29日(周三)未能按照分配时间参加体检的补检学生 4月30日(周四)未能按照分配时间参加体检的补检学生
三、体检费用:每人160元,交费时间另行通知。
四、体检要求:
1.要求学生认真完成《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的填写工作,要求书写清晰,字迹工整,并贴上照片,学生参加体检时需携带体检表。
2.各学院按照学生所在班级各指定1名学生负责人,具体负责统计本班学生完成体检的情况,返校后将完成体检的人数情况报给所在学院,所在学院在当天汇总后报教务处师范能力建设科。
五、体检注意事项:
(一)一般注意事项:
1.请按预约的体检日期和地点进行体检;体检前三天请尽量保持正常清淡饮食,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2.请于体检当天七点半至十点半之间到达,因需进行抽血、B超等餐前项目的检查,请勿饮食,保持空腹8—12小时。
3.建议体检当日不要化妆,以免影响医生对疾病的判断;不要穿戴太复杂的服装,以方便体检;不要佩戴金属饰物(X光检查前应除下上身佩带的金属性物品);体检过程中注意保管好个人物品。
4.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哮喘等慢性疾病患者,请将平时服用的药物携带备用,受检日建议不要停药。
5.进行各科检查时,请配合医生务必按预定项目逐科、逐项检查,不要漏检,以免影响最后的健康总结。
(二)温馨提示:
1.体检要穿宽松衣服,衣服上不要有任何装饰品,以免影响肺部检查结果。2.女士不要穿连裤袜,以免影响做心电图。
3.男士前列腺、女士子宫附件彩超检查请憋尿,晨起不要排空,以便彩超检查。
教务处
2015年4月20日
第二篇:2014年教师资格体检通知[范文]
教师资格体检或毕业班体检通知
1、体检时间:周一、三、五上午8:00--10:30(节假日除外)
2、体检地点:师大育才校医院
3、体检当日早上空腹
4、体检前准备一张小二寸彩色近照(与办教师资格证照片一致)。
5、体检费:50元/人。
6、自带签字笔填写体检表格应填内容。
7、注意:师大校医院是教师资格体检指定单位,不是所有市级医院都是教师资格体检指定单位,请提醒学生注意。
8、育才校医院保健科联系电话:5832537
广西师大校医院2014年4月25日
第三篇:2012陕西教师资格认证体检通知
西安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关于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填报体检表、申请表的通知
各位申请教师资格人员:
2012年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已经公布,现就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填报体检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绩查询
2012年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阅卷、登分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5月28日成绩已向社会公布,请申请人员尽快登陆陕西省教育厅门户网站(www.teniu.cc/),按提示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并打印《陕西省201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报告单》。
二、填报体检表人员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中:
1、报名时已审核认定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四科全部免试的人员;
2、参加了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每科考试成绩均在60分及以上的人员;
3、参加了2012年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的应届普通高校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每科考试成绩均在60分及以上,且为陕西生源的考生。
三、办理时间
6月4日(星期一)—8日(星期五)
四、办理地点
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南院(文艺南路194号)原报名点,联系电话:87274558。
五、携带资料
1、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四门课程免试人员携带身份证、准考证、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2、参加了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的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陕西省201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报告单》、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六、工作程序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人员到相应工作窗口核对成绩,领取《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申请表》,现场填写体检表及申请表上相关内容,粘贴照片后交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七、注意事项
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人员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请关注西安教育网、西安市招生考试网。
西安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第四篇: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试行)
为组织做好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根据《江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精神,参照高等师范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的对象
除已有规定外,申报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的标准
体检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一)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未治愈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六)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或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和内分泌系统疾病者;
(七)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
(八)由瘌痢病史或者精神病史、癔病史和夜游症者;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或者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十)类风湿影响肢体功能或者慢性骨髓炎者;
(十一)麻风病未治愈或者性病和艾滋病检测阳性者;
(十二)青光眼或者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者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十三)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或者按照专业要求检测门辩色力不合格者;
(十四)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
(十五)上肢和下肢不能运用或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与肌力二级以下和显著胸廓畸形者;
(十六)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十七)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或者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身高低于40公斤者;
(十八)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而影响面容者;
(十九)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
三、体检机构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负责。
四、体检费用
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费用,由负责体检工作的医院严格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体检人收取。
五、体检要求
(一)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队伍。
(二)体检前医院必须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对负责体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由医院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准让申请人员自带。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四)负责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使原来更改的自己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论断或数据,主检医生在更改后要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五)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文体,应单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指定复查医院对体检医院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资格认定健康状况的依据。
(六)负责体检人员要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当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七)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再结论栏中。医院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对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健康状况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取体检表。
(八)体检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申报人认定资格外,对负责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者,响应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六、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江西省教育厅 2008年4月5日
第五篇:教师资格资格体检文件
哈尔滨市教育局办公室文件 哈教办发[2004] 15号
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身体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单位:
先将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身体检查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办【2004】 44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办公室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
黑教师办 【2004】 44号
关于认真做好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身体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直成人高校、民办高校: 我省面对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已经开始。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的健康体魄和良好的身心素质。为认真做好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身体建立康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体检项目和标准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发的《普通高等习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各市地和各校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认真组织好体检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申请人 员的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其中,对于患有指导意见中的第一部分6条疾病之一者,其申请各类教师资格均应给定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对于患有指导意见第二部分6条疾病者,给定专业受限结论;在申请相应的专业是时属体检不合格;对于患有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各种疾病人员,其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均应给定体检合
格的结论。
各市地和各高校在组织体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统一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关于体检机构和体检时间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工作应在受理报名后,审查申报材料之前完成。
申请幼儿园 小学 初中 高中和中等职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受理申请的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上述要求指定体检医院,并在指定的时间内统一组织进行。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其任职或拟聘任学校统一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工作应在4月15日前完成。
三、关于体检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1、体检工作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高校统一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集中进行。
2、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对拟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进行认真的评估,只有医疗条件比较好设备完善、水平较高、有良好的医德和医风的医院,才能指定其承担体检任务。
3、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积极做好协调工作,认真解决
体检工作的各种问题。
4、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认真做好体检的实施工作。要建立体检工作的领导机构,实行领导负责制和主检医师负责制。要选派政治思想好的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其中,各科的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总负责医师原则上应由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5、体检工作开始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高等学校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和操作程序及文本的有关规定,对负责体检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同时制定相应的措施,严密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
6、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高等学校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准让申请人自带。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7、参加体检的医生对本人所检的项目负责,各科主任医师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使原来更改的字迹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上更改后论断或数据,主检医师在更改后要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的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8、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高等学校应组织申请人员到上级医院个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指派专人带领。上级医院对原体检的诊断结论进行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祥注复查结果。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健康状况的依据,认定机构应拒绝接受。
9、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效力,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10、总负责医师应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认真做出“合格”“专业受限”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医院根据体检综合情况,确定申请人员体检“合格”“专业受限”“不合格”的结论,并加盖医院公章。
11、体检工作结束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工作人员要对所有参加体检的申请人员的体检表进行认真复查,遇有漏检的要及时补检,漏填或错填的,要督促检查人员补填或更正。复查无异议后,将体检表认真清点并收齐,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高等学校集中保管。
12、对于体检结论为“专业受限”的申请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高等学校要按照其申报学科,确定其最终体检结果是否“合格”,并将结论附在体检表后,加盖公章。
13、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
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高等学校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附件:
1、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统一操作规程。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00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