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9年企业研发投入税收优惠调查报告-[精选]
2019年企业研发投入税收优惠调查报告-范文汇编
大部分国家采取不止一类措施来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其中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税收减免是最普遍的方式。大多数的税收优惠政策都基于企业所得税。对知识产权收入的税收减免政策正在激增。
近日,欧盟公布了一项关于企业研发投入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报告。报告指出,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政府对有关促进研发投入的税收刺激政策更加感兴趣。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迫使政府部门重新审视现有的政策;另一方面,政府在努力寻找新的经济增长源。
报告指出,即便在创新程度很高的经济体,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的激励措施也被广泛采用,比如美国和日本。而在欧盟中,只有德国和爱沙尼亚没有促进企业创新的直接税收政策。
根据调查,政府出台激励措施具有普遍性,并且大部分国家采取不止一类措施来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这些措施起到的激励作用是各不相同的,其中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税收减免是最普遍的方式(有21个国家),其次是财政补贴(有16个国家),然后是加速折旧(有13个国家)。
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税种问题,报告指出,大多数的税收优惠政策都基于企业所得税,但也有8个国家基于社会缴款或个人工资采取额外的税收激励措施。报告同时指出,基于企业收入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正在激增,这其中大部分涉及专利税。11个欧盟国家出台基于知识产权产生的收入的税收减免政策。报告称,爱尔兰政府正在打算制定知识发展税相关税收法律文件,这项法律将允许设在本国的企业为转让特定专利而取得的利润申请较低的税率。
报告关注这些税收政策的实施对象。其中10个国家是针对中小企业,6个国家是针对成长期企业。在这10个国家中,针对不同法律地位的企业采取的激励措施是不同的。比如在加拿大,对于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幅度相对较小。另外,大部分国家对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设立了最高限额,并且在5个国家中,随着公司研发支出规模的变化,税收优惠的力度也在变化。
第二篇:研发费用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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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向:
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加大研发投入,鼓励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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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
2008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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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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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活动定义:
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即,企业通过开发活动,获得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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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范围: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的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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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项目类型:
(1)各级政府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
(2)企业自主开发项目
(3)合作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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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优惠: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当年企业研究开发费为200万元
政策允许加计抵扣费用:200×50%=100万元
普通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100×25%(适用所得税税率)=25万元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1)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9)珠海市国税、地税局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研究开发项目费用鉴证报告》。
● 申报流程:
(1)研究开发费用专账管理;
(2)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研究开发项目费用鉴证报告》;
(3)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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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每年5月31日截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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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1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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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九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终了进行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十九条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6>88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加速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开始计算。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八日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10年06月11日
信息来源:胶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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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简介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纯收益的征税,体现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是国家通过税收参与企业分配的主要形式,其税源大小直接受企业经济效益高低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含义
假定企业开发某一新产品(或新工艺、新技术)过程中,研究开发费用支出200万元,不管企业是否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200万元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均可从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前利润)中扣除。如果企业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后,还允许企业多抵扣50%的研究开发费用,即:再抵扣100万元(200万元×50%)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因此得到25万元的所得税优惠,意味着企业少缴25万元的所得税,也可理解为得到国家25万元税收扶持。
三、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明确具体办事程序和各职能部门职责,根据上述法律法规,2009年1月,青岛市经贸委(现青岛市经信委)、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的意见》(青经贸〔2009〕11号)。
四、研究开发费用构成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五、前提
1、立项。研究开发费用要以研发项目为依托,研究开发项目必须进行立项,即: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必须申报《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只有申报并列入计划的项目才作为研究开发项目,承担的企业才有资格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9年起,实行网上申请立项,企业登陆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teniu.cc)“技术改造与创新”栏目,进入“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网上申报系统”提出立项申请。若首次申报,需进行注册。
该申报工作每年两批,时间分别是每年的3、4月份和7、8月份。对于企业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各类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自主研发项目、委托研发项目、合作研发项目),均可申请列入《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以单独作为研究开发项目申请立项。
2、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帐管理,即:财务部门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必须设置研究开发费科目,以便于核实和检查。
六、程序
1、初期:申请立项
每次根据青岛市经信委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目前,通知企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政府系统下发通知,由各镇(办)经贸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二是直接通过邮箱将申报通知发到已知的企业电子邮箱。同时,相关通知也会在青岛市经信委网站和胶州市企业信息网(www.teniu.cc)公布,企业可登陆浏览。
根据通知,企业登陆 “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网上申报系统”提出立项申请,作为技术创新工作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的项目内容进行初审,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会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退回企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我局在申报系统内直接上报青岛市经信委。青岛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以评估项目技术水平,之后,将通过评审的项目列入《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并给每个研发项目分配一个立项编号。最后,申报项目的有关立项信息会通过申报系统反馈企业,企业可随时上网查询、下载打印立项信息。
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其他优点:(1)研发项目立项是企业研发实力的体现方式之一;(2)在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过程中,可加分。
2、中期: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自实施开始,每年对研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鉴定,直至项目完成。鉴定内容包括:研究开发项目的人财物投入、实施进度、技术水平、知识产权、效用效益等。每年12月份至下年1月份,企业按照格式文本向青岛市经信委提出鉴定申请,即:企业填报纸质的《青岛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和《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青岛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评价,出具《青岛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3、后期:落实加计50%扣除
在下一进行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发生时间大约在5、6月份),企业持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立项信息表及附件、青岛市经信委出具的《青岛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和《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到所得税收缴税务机关(国税局或地税局)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七、该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
1、不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整个过程中,青岛市经信委、胶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收取任何费用,没有中介机构的参与。
2、申报便利。从2009年起,实行网上申请立项,企业无需提报纸质材料,不用盖章,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完成整个申请立项工作,为企业提供了便利。同时,申报程序简单、规范。
3、适应面广。该政策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科研院所。
4、没有数量限制。不限制申报企业数量和企业申报项目数量,企业所获得的税收扶持额度与企业的所得税贡献相关,贡献越大,可能获得的扶持额度越高。
八、企业需注意的事项
1、企业决策层需重视。企业组织实施研究开发项目的动力在于市场需求,如果企业只重视满足市场需求,而不根据国家政策规范内部管理,将错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时机。只有决策层重视这一政策,才能在公司内部组织实施,调动部门工作积极性,有效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任务,彻底用足用好该政策。
2、加强部门间协作。该政策享受过程中,涉及技术、财务等部门。初期,技术部门工作量大;中后期,财务部门工作量大。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充分协作和沟通,根据相关工作经验确定有关预算数据,对于已发生的费用,财务部门能够确定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属于哪个项目的研发费用。
3、规范研发项目管理。企业研发项目实施前后,均需考虑进行申请立项,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准备。同时,会计科目中应及时设立研究开发费用科目。建议企业内部将此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不管人员如何流动,均按相关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4、确定联系人,保障信息传递。对于申请立项、鉴定等有关信息,我们会在第一时间通过金宏网、科室邮箱、单位网站反馈企业,建议企业确定联系人,定时查看企业邮箱,并转给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执行。
5、内部激励。该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有关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建议企业在得到税收优惠后,不管是从精神方面还是从物质方面,及时对相关人员的工作予以肯定,保护和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妥善处理好“大赢与小赢,先赢与后赢”的关系。
九、其他
目前,已开始申报《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企业可登陆胶州市企业信息网技术改造与创新栏目下载:青岛市经贸委、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的意见》(青经贸〔2009〕11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申报通知和《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立项申请表》
第三篇:传媒企业税收优惠
传媒企业税收优惠
转载▼
一、传媒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以及《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和企业名单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
[2007]36号),长沙市、岳阳市、常德市和张家界市新增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从2006年1月1日起,上述地区的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将湖南出版集团的若干下属企业列入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34号)和《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105号),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延长5年,至2013年12月31日。
二、传媒企业营业税
财税[2005]2 号文规定:“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31 号文规定:“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
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执行期限为2009 年1 月1 日至2013年12 月31 日”。
三、改制税收(综合)
国办发(2008)114号关于传媒企业的多项税收优惠
114号文件包括两个规定:一是《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二是《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第一个规定共计30条,内容涉及国有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和党的建设等8个方面;第二个规定共计15条,内容涉及财政税收、投资和融资、资产和土地处置、工商管理等4个方面。
I14号文件针对转制企业提供了4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三是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四是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114号文件明确: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150%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五、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六、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案例一:证券代码:600831 证券简称:广电网络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联合下发《关于发布省级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陕财税[2010]26号),本公司及下属分支公司、子公司全部被列入省级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根据通知,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34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二:光线传媒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 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 号)规定:“对2008 年12 月31 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 2 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经浙江省东阳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公司的孙公司东阳光线影业2009-2011 免征企业所得税。
公司享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为:财税[2005]2 号文规定:“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31 号文规定:“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执行期限为2009 年1 月1 日至2013年12 月31 日”。报告期公司控制子公司光线影业和东阳光线影业从事电影业务,故公司营业税减免执行期限从2008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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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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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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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相关政策,软件企业主要是通过办理以下五类认定与登记手续来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双软认定 软件产品登记(简称“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定(简称“企业认定”)合称为“双软认定”。软件产品登记是指对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的制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软件产品登记有效期为5年。软件企业认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当年可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简称“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1)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l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2)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3)在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被认定为重点软件企业后,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点软件企业实行逐年认定制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未通过下一认定的,下一不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三年内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分为四大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企业之间签订技术合同首先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之后即可按照地方的具体办法进行登记认定(上海地方由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经登记核定后的技术交易额(非合同总金额)可以凭登记证明由企业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营业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下简称研发费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五篇::企业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研发投入核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以及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完善公司关于研发投入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研究开发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支出。
第二章 研究开发经费的来源
国家、上级部门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企业自有资金,主要是通过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资金结余。
第三章 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本公司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得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六条 对于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当期归集后计入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即资本化。
第七条 企业研发费用(也称“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第四章 研发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为第三章中包含的相关费,费用开支标准按申报项目预算限额一定范围内开支,并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第九条 严格审批程序,费用发生时由相关人员按项目名称填写费用报销单据或付款申请书,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研发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在报销单或付款申请书上签字后方可送达财务部。第十条 财务部门经财务经理复核相关手续、单据的完备性、数据的准确性无误后送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出纳依由总经理审批后的凭证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研发人员,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和外聘的专业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技术人员以及为本公司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研究开发费用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研究开发有关的内容需要与外单位(公司以外单位)合作或委托他人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委外技术合作研究合同,该合同须由公司研发部审查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才能生效。
研究开发经费在使用中,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必须由研发部门负责人按内部控制制度授权范围内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核销。
对由项目委托外单位协作完成的有关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委外技术研究合同中必须明确,公司为成果第一享用人;形成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公司所有;形成知识产权的纳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五章 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单独设立研发部门,并对所有符合第三章中的研发费用支出在“研发支出”科目中核算。并在“研发支出”下设“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
第十七条 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遵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对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纳入研发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研发部门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第二十条 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总经理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负主要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研发部及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