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8]17号 【发布日期】2008-07-01 【生效日期】2008-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8]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一日
哈尔滨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对属于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案件,申请人选择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集中接收并将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处理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施。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复议申请的集中接收转送工作。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做好接受、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集中接收转送下列行政复议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或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其他属于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辖的案件。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第五条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对行政复议申请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转送;
(四)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本条第(三)项规定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未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解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告知申请人其他解决途径;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申请人坚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第六条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出具行政复议申请转办通知书。
第七条第七条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人申请期限和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之内。
第八条第八条 接受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转送的明确要求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
(二)对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转送的没有明确要求是否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相关行政复议文书;
(三)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申请人坚持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接受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受理和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当在做出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备案;
(五)对于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案件办理结束后30日内按照《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备案。
第九条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应当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该行政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其上一级机关应当按照《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处理。
第十条第十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直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
对于审查后作出的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向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和本市其他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事项,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信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投诉机构申诉的,信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投诉机构应当告知申诉人依法向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或者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本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工作的需要,指派工作人员到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从事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应当统一制作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文书;推广以电子邮件形式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提高工作效率。
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应当定期总结和通报全市集中接收转送和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工作情况,督促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建议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对于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三)未将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行政复议文书及时报送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备案的。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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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20O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九日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2004年5月13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购买经市政府批准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四)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申请人。上一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市政府统计数据为准。
第六条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申请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劳务报酬等其它所得。
申请人年收入按本条前款所列项目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第八条申请人实际购房建筑面积在规定面积以内的,按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需按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8%补交差价,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代市政府收缴。超面积部分将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注,房屋再上市交易时,该部分面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到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审批窗口,由申请人领取《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第十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审批表》,到所在工作单位核准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核准盖章单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审批表》经相关单位审核、盖章后,申请人应持以下证件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审批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一)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二)身份证;
(三)现住房的产权证明;
(四)审核盖章后的《审批表》;
(五)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和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需提供《住宅房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需提供级别、职称证明;
(六)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需提供《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或其他证明。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将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及可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等情况,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公示栏和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情况属实的予以批准。
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家庭人口数、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的,经查实,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两年内不准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于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予以收回或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于伪造购房所需相关证件而触犯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持身份证和经核准的《审批表》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购房,买卖双方在网上签订《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申请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须提供《审批表》。
对于开发企业擅自向未取得审批资咨的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5年内不准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超期的需重新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满5年(含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出售。购房人需按照出售时房屋座落宗地基准地价的10%缴纳差价,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代市政府收取。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未满5年的,只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出售单价不得高于出售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价,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
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的通知》(哈政办综[2002]52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南岗区集中整治道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南政办发[2003]18号 【发布日期】2003-07-03 【生效日期】2003-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南岗区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南政办发[2003]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南岗公安分局,南岗工商分局,交警南岗大队、交警哈西大队,驻区部队:?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岗区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三日
南岗区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中心城区的龙头、示范作用,以迅速有效地解决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存在的问题为重点,加强和改善交通秩序局面,从2003年6月26日开始至10月末,在全区范围内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率先实现交通秩序的明显好转,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全面推进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治区,从严整治,团结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综合治理道路交通秩序,强化城区管理,保证道路畅通;加强交通安全教育,营造遵章守纪的交通氛围;通过集中整治,促进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任务目标? 重点解决的问题是:党、政、军、警机关开特权车和出租车、个体车、公交车辆违章突出的问题;酒后驾车、闯红灯、变道不打转向灯等机动车严重违章问题;摩托车、港田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及非法营运的问题;畜力车进入市区拉运问题;驾驶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员、超载、超速行驶及不系安全带等问题;行人、非机动车不遵章行(驶)的问题;因尊警不遵章、夜间管理失控而导致的肆意违章、事故持续高发、重特大恶性事故不断攀升的问题;占道市场外溢、延时的问题;主干道路交通设施特别是行人过街设施严重不足的问题;逐步解决中心商业区停车场挪作他用的问题。?
通过这次集中整治,实现“三个明显”的目标:?
(一)整治氛围明显增强。营造声势、构筑态势,形成遵章守法光荣、违法违章可耻的社会氛围,促使道路交通环境逐步达到文明、有序、安全、畅通。?
(二)交通现状明显改观。通过采取超常规的措施,各种违章行为得到效控制,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交通拥堵现象得到缓解,严重拥堵点、段得到疏导排除。?
(三)文明素质明显提高。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普遍增强。?
三、责任分工?
区城建局?
全面维修车行道及“城管的士”监控区域人行道,保持道路完好,提高中部地区道路通行能力;科学组织道路改造维修工程,做到文明施工、缩短工期、保证质量,做好地下管线施工协调,加强挖道管理,确保按期挖掘,及时回填、修复,将道路施工对交通的影响降到最低点。此项工作由区城建局负责。?
交警南岗、哈西大队?
加大对违章机动车辆依法从严管理力度,对各种机动车违章行为进行严格取缔、上限处罚;采取联合各有关职能部门协同作战的方式,科学置警和对时、空的管控;组织社会力量上路执勤,严格取缔行人、非机动车违章,规范其出行秩序;禁止畜力车进入城区;在对主干道和中心商业区的停车场进行规划的基础上,集中对违章停放车辆进行清理取缔;进一步完善交通设施建设,在违章、事故多发点、段增设交通信号灯、隔离护栏、警示引导标志和标识;完善交通组织规划、合理调整路况交通流量,缓解交通拥堵状况。?
区安全办?
协调督导落实“五包、三管、三挂钩”交通安全责任制,适时对各单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对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超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全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对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严重超标的单位,悬挂“交通安全不合格单位”黄牌。?
区城管局?
严格控制占道审批,在建工地不准占道堆料;规范牌匾、广告、灯箱等杆牌,不能影响交通和视觉、区城管行政执法局牵头,清理无证商贩占道经营,清理占道修车、洗车、制作加工等乱占道路行为,清理影响行人通行和交通视觉的牌匾、灯箱、和桥体。?
南岗工商分局?
加强对早、夜市及市场摊区的管理,配合交通部门对占道配货站和汽车修配厂进行整顿,配合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对自发占道市场和无证商贩清理取缔。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区教育局?
组织区属中、小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和交通法规教育。?
区人防办? 对人防通道进行清理,保证行人过街畅通。?
区委宣传部?
组织各新闻单位广泛宣传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设立专栏、专题,深入开展专题讨论;不间断地组织报道、刊发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广泛宣传在整治交通秩序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经验;选登特大交通事故案例,对各种违章现象予以公开曝光。?
区文明办?
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对违章多发、事故超标的单位进行教育整顿,取消其评选文明单位的资格。?
团区委?
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组织青年志愿者上路执勤,配合交警部门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驻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加强对内部军警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教育,要求驾驶员遵章驾驶;组织纠察队上路巡查,规范军警车辆的行车秩序;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抄报的军警车违章,按军队有关条例从严处理;组织部分军警上路,配合交警维持交通秩序。?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宣传阶段(2003年6月26日至7月4日)。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集中整治交通秩序的工作方案,并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3年7月5日至9月30日)。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各自承担的任务,集中力量解决本单位、本系统内存在的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突出问题。?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3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本方案的统一要求,检查集中整治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制定下步工作对策。区集中整治交通秩序办公室要按照工作目标对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评比表彰。?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正确认识当前我市道路交通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推进我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各部门、单位要依据各自的职能对全区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并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分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要认真对本单位的驾驶员、干部职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各级党政机关车辆必须带头遵守交通规则。各部门要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切实将集中整治交通秩序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广泛宣传,形成氛围。各单位要将这次交通秩序整治作为当前宣传工作的一项重点,积极开展社会公德和树立新时期哈尔滨人形象的宣传,特别要加强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形成制度,持之以恒,让全社会都来关心交通安全及道路畅通,为推进集中整治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部门、各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委办局、工青妇、公检法司等要积极主动地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在交警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深入到路面维持交通秩序,动员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到维持交通秩序的活动中。
(五)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区集中整治交通秩序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区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要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工作纳入区直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目标管理考核项目中。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抓好考核、管理工作,对在集中整治期间出现酒后驾车、闯红灯等严重违章行为者,依法处罚,严肃处理。?
六、组织领导?
成立区集中整治交通秩序领导小组,区委副书记杨德利、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朱振德任组长,副区长曹桂林、玄兆国、张丽娜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城建局、城管局、城管行政执法局、安全办、南岗公安分局、交警南岗大队、交警哈西大队、区司法局、教育局、人防办、市场办、区委宣传部、区政法委、文明办、总工会、团区委、妇联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玄兆国担任,副主任由余景城(常务)、孙胜利、柏松、张文生、王立成、于晓、王顶在、吴宝银、赵锦荣、贾延风、王立群、韩良芝、郑曼丽、王景维、王画、刘华担任,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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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制度文件讨论稿之三
哈尔滨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试 行)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程序化,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盐业主管机构为复议机关,其所属法制工作部门为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履行以下行政复议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
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复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身份(单位)等证明文件。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记录完毕应由申请人签字。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时限;
(二)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人资格;
(三)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四)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否已向其他机关申请复议。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复议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受理,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及时向本复议机关的主管和主要领导报告,并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二人具体负责案件审理。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并制作送达回执。
第七条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当立即填写送达回执,并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同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和其他有关资料。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作出答复的日期;
(二)答复的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四)申请人具体的请求。
书面答复应加盖被申请人的单位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第八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法。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材料,核实证据,进行研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一)案情比较复杂、影响较大的;
(二)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
第九条审理工作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写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基本事实、证据、处理意见、理由和依据,并附有代为草拟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条结案报告应当上报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审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复议决定的作出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案件承办人员根据本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或批准的结案报告,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其署名,并加盖本复议机关印章。
复议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制作完成行政复议决定书;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第十二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由案件承办人直接送交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下级行政机关或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送达,复议机构在送达复议决定的同时,务必告知申请人,对不服的复议决定,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第三人的送达,按照对申请人的送达方式办理。
第十三条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通过公文发送程序进行,以交发登记时间为发送时间,收文登记时间为送达时间。
第十四条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应当以本单
位文件的形式,书面报告不同意见,但不得拒绝执行或消极抵抗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完毕,案件主办人员应当在收到送达的复议决定书回执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县(区、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本局所属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盐业主管机构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自案件受理和案件审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副本报本局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岗区环境卫生集中清理突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南政办发[2003]14号 【发布日期】2003-05-15 【生效日期】2003-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岗区环境卫生集中清理突击周活动实施方案的通
知
(哈南政办发[2003]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岗区环境卫生集中清理突击周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
南岗区环境卫生集中清理突击周活动实施方案
5月中旬,气温回升很快,为防治“非典”的滋生蔓延,给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整洁清新的室外环境,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春季环境卫生集中清理突击周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出发点,以净化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为目标,针对当前城区环境卫生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动员全区力量,利用一周时间,集中清理整治,彻底清除城区内积存垃圾污物、残土废料,消灭卫生死角,还城市以清新整洁。?
二、工作任务?
(一)清理街路环境。清除城区内所有街路(建筑红线以外)垃圾堆、残土堆、施工废料及乱堆乱放杂物,特别是背街背巷、边缘地区积存垃圾,要组织彻底清除,消灭卫生死角。此项工作由区城管局负责。?
(二)清理庭院、楼道环境。组织社区群众清除楼道内乱堆杂物,并对楼道进行洒水清扫,擦净楼道窗户和扶手;逐院清理庭院内垃圾堆、残土堆及杂物堆及乱摆乱放的旧沙发、旧自行车等废弃杂物,彻底清扫庭院地面,达到干净整洁、摆放有序。此项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清理铁路沿线、内河、出城口环境。积极协调铁路、内河、公路管理部门,共同出策、出资、出力清理铁路沿线、内河、出城口积存垃圾,必要时采取军民共建义务劳动的形式组织集中清理,净化城市“窗口”。此项工作由区城管局、爱卫会负责。?
(四)清理未交接小区环境。未交接小区环境是城区环境难点之一。要想方设法动员协调开发单位清理开发区域内残土垃圾,并督促其及时铺装和交接。未交接小区临街部分由区城管局负责,小区庭院内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强化环卫作业管理。针对春季风大、污染源多的现象,对无积尘街路片区、“城管的士”监控区以及重点街路、重点部位、繁华地区、敏感地带的街路、绿地、景园,要加强巡视和按标准不间断地清扫保洁,确保达到“七净五无”标准,“无积尘”片区及主要街路全面实行水冲洗作业。各街道办事处也要加大自扫街路和庭院的清扫保洁,达到“四净五无”标准。加强垃圾收集拉运管理,严格推行进户收集,标准袋装,站间专管,苫盖拉运,沿街垃圾散袋要及时巡回收集,重点地段及垃圾产量大的地区要反复清运,达到收集转运及时、站间管理到位、管运衔接紧密、垃圾日产日清。对全区厕所进行全面检查维修,解决危厕、险厕、入厕难问题,旱厕实行封闭清掏,粪便不落地,保持厕内外及周边干净整洁。此项工作由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实施。?
(六)整饰刷新城市立面。督促产权单位粉刷、水刷临街建筑楼体、围墙,擦洗牌匾、灯箱、灯饰,协调公交、交警等公共设施管理部门油饰交通隔离带、护栏,全面油饰街路、广场、庭院绿地栅栏、休闲坐椅及环卫设施,清理整顿陈旧破损灯箱、牌匾、旗幌、广告,清除过时标语及影响市容观瞻的悬挂物,消除乱贴乱画后的部位,光面要擦洗干净,粉刷要原墙刷原色,确保不留痕迹。此项工作由区城管局牵头组织,区城管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实施。?
(七)加强街面环境管控。针对天气转暖、室外通风好,无证商贩占道经营、占道作业有所抬头的问题,加强街面秩序的管控,集中力量,组织开展清理无证商贩占道经营和清除占道作业两个专项战役,保证城区环境秩序井然。加强早夜市管理,严格按规定时间开市撤市,日常经营管理达到无外溢、无下道,划类经营,跟踪保洁,按时撤市,及时清扫,使早、夜市做到既方便群众生活,又不影响城区环境。此项工作由区行政执法局、区摊区办及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三、时间安排?
这次春季环境集中整治工作从2003年5月16日至5月25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5月16日)。召开全区环境卫生集中清理突击周活动动员大会,各街道办事处、机关职能部门结合各自任务目标,分别搞好动员发动,明确任务,层层落实责任,深入调查,摸清底数。
(二)集中清理阶段(5月17日-5月24日)。主要任务是对各管理作业面进行全面环境整治,区政府抽调城建、城管、执法、爱卫会专人组成环境卫生检查督办组,对各项任务进行检查督办,确保整治任务全面达标。
(三)检查验收阶段(5月25日)。由区巡查督办组负责对确定的各项整治内容进行全面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清理、检查情况以简报形式通报全区。?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把这次环境卫生集中清理突击周活动作为抗击“非典”的政治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抓好落实,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干净整洁的城区环境。?
(二)集中动员,广泛参与。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全体职工和居民群众、驻区单位的积极性,集中时间和力量,对辖区内市容环境进行清理整治,务求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三)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具体街路、点位,逐街推进、逐项逐条落实,集中精力,全力以赴抓出成效。?
(四)加强督察,限期整改。区政府将抽调专人组成督察组,深入街路、庭院进行督察,对整治标准高、效果好的单位通报表扬,对未达标单位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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