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6号
颁布时间:2007-2-25发文单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具体工业用地地块的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内容包括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含园区产业布局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使用条件。出让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底价,须由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规定规程进行评估,由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和产业发展政策等综合确定,并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提出用地预申请。预申请包括对所需地块的要求以及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参加竞投或者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价格。
第九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以下简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5日内,与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工业项目通过公开出让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据确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并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有关环境保护、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备案。但国家规定实行专门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有关部门确定;
(二)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三)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本条前款内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竣工后,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用地进行验收。
未经出让人同意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该宗用地,重新组织出让。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国有土地,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实施计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具体工业用地地块的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内容包括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含园区产业布局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使用条件。出让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底价,须由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规定规程进行评估,由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和产业发展政策等综合确定,并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提出用地预申请。预申请包括对所需地块的要求以及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参加竞投或者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价格。
第九条;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以下简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5日内,与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通过公开出让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据确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并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有关环境保护、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备案。但国家规定实行专门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有关部门确定;
(二)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三)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本条前款内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工业项目竣工后,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用地进行验收。
未经出让人同意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该宗用地,重新组织出让。
第十四条;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国有土地,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7]16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实施计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具体工业用地地块的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内容包括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含园区产业布局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使用条件。出让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底价,须由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规定规程进行评估,由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和产业发展政策等综合确定,并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提出用地预申请。预申请包括对所需地块的要求以及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参加竞投或者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价格。
第九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以下简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5日内,与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工业项目通过公开出让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据确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并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有关环境保护、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备案。但国家规定实行专门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有关部门确定;
(二)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三)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本条前款内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竣工后,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用地进行验收。
未经出让人同意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该宗用地,重新组织出让。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国有土地,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行办法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
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工业产业布局,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用地应当优先采用挂牌和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为实施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需要对土地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审核并综合评定确定受让人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其中,连同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招标出让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规划方案的评标工作。
对于国家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备案并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以及未纳入项目库的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应采取设定用地条件的方式,通过挂牌公开出让。其中,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对国家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备案并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提出用地条件;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述部门对未纳入项目库的市重大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提出用地条件。用地条件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类型、节约用地控制指标、规划条件、环保要求及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科技含量等。
滨海新区各产业功能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国有公司进行收购整理工作,达到场清地平的条件后,核发无地上物的划拨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项目实施建设时,以宗地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偿使用或划拨用地手续,其中涉及需公开出让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应。区县级开发区(园区)范围内的土地,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工业项目,用地采取预申请制度。单位或个人对有使用意向的具体地块,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条件。
经审核,预申请人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预申请人收取保证金,根据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预申请人应当参加出让用地的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预申请项目土地规划条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于每年7月1日开始,组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国资监管、工业、农业、规划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工业发展规划、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国有经济布局调整规划、工业战略东移计划、投资建设计划和产业导向,结合市场需求状况等,研究编制下一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中应当明确下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总量、地块区域分布概况等。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所编制的下一工业用地供应计划报送市国土房管局,由市国土房管局进行审核汇总。
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业用地的需求状况进行合理调整,调整计划后应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八条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前,市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明确的用地条件等确定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用途等具体要求,拟订出让方案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对于各类工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和我市有关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按照项目需求确定用地规模;不符合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根据项目投资情况,按照该指标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核定用地规模。
第十条 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优先安排使用国家批准保留的开发区(园区)范围内的土地;不具备进入开发区(园区)条件的,要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予供地。
(二)出让地块的项目用地条件和竞买资格,除为实施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外,不得设定可能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
第十一条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用途和面积;
(二)出让地块的供应时间和供应方式;
(三)出让地块的使用年限和使用条件;
(四)竞买资格要求;
(五)其他应当在方案中予以明确的内容。
属于国家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备案并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以及未纳入项目库的市重大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出让方案还应包含建设项目类型、节约用地控制指标、规划条件、环保要求及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科技含量等。
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应完成地上物拆迁,达到场清地平的“净地”条件,并具备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应先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先履行土地收购、收回程序,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或市重点工业项目,房屋、土地权属清楚无纠纷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用地可以按现状条件公开出让。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及确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确认的评估地价和土地市场情况,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在市土地交易中心网站及中国土地市场网等有关媒体上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受理竞投或竞买申请。
第十五条 在依法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或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将出让结果在市土地交易中心网站及中国土地市场网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出让地块的宗地号、位置、面积、成交价、受让人、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十六条 中标人、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先行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需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的,中标人、竞得人还应到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环保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中标人、竞得人应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或备案手续。其中,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手续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 工业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备案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持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由市或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备案的项目,中标人、竞得人应当自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逾期未取得的,中标人、竞得人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最多延期3个月,在延期期间内仍然不能取得批准文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竞得资格。
第十八条 工业用地未经出让人批准,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及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
受让人转让土地的,新受让人应当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等要求。
第十九条 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国资监管、工业、规划等职能部门须按照职责范围,监督受让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第二十条 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不适用本办法;工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按照我市经营性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入我市工业战略东移计划的企业需新建厂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核确认新建厂区的用地位置及规模后,可以直接为新建厂区用地补办出让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市外环线以内及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市外环线以外和市高新区以外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区县(包括市开发区、保税区,下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土地出让金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工业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文件的,以及已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已通过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行政许可联审的工业用地,可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并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公示。超过规定期限的,转为公开出让。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第五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 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 2005 〕14 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
2006年5月31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
次
前言
适用范围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依据
总则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编制出让文件
发布出让公告
申请和资格审查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办理土地登记
资料归档
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录 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
附录 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
附录 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
附录 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
附录 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
附录 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
附录 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
附录 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
前言
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 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 B 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使用的文本格式,附录 A、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附录 H、附录 I、附录 J 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需其他文本的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宋玉波、黄启才、潘光明、涂高坤、王联珠、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棋、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闫洪溪、严政、吴永高、吴迪、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华。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执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流转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本规范执行。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 T 18508 一 2001 《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
国土资发〔2000〕303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国土资发〔2001〕255号《 全国土地分类 》
国土资发〔2004〕232号《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7)《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 号)
(8)《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1〕15号)
(9)《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 号)
(10)《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中纪发〔2004〕3号)
(1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总则
4.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
本规范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范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诚实信用。
4.3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4.4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实施
4.4.1 实施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4.2 组织方式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
(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
4.4.3 协调决策机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4.4.4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条件并取得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
4.4.5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4)编制出让文件;
(5)发布出让公告;
(6)申请和资格审查;
(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8)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9)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10)办理土地登记;
(11)资料归档。
4.5 地方补充规定
地方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5.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以及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www.teniu.cc)上公布。
5.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同时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
5.3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应当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5.4 用地预申请
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5.5 根据意向用地者申请情况,符合4.3规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4.3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开发建设要求较高、仅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其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有严格的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6.1 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建设时间等。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明确各类具体用途、所占面积及其各自的出让年期。对于各用途不动产之间可以分割,最终使用者为不同单位、个人的,应当按照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期;对于多种用途很难分割、最终使用者唯一的,也可以统一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50 年确定出让年期。
6.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7.1 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7.2 确定底价
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
标底、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编制出让文件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8.1 招标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招标出让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出让须知
(3)标书
(4)投标申请书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中标通知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8.2 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拍卖出让公告
(2)拍卖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宗地界址图
(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其他相关文件
8.3 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竞买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成交确认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发布出让公告
9.1 发布公告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 20 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已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应当发布具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经批准的出让方案未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可以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的,应当明确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确定具体的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9.2 公告内容
9.2.1 招标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招标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9.2.2 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拍卖的,还应注明其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拍卖会的地点、时间和竞价方式;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9.2.3 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挂牌的,还应注明其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挂牌地点和起止时间;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9.3 公告调整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发布补充公告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申请和资格审查
10.1 申请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10.2 申请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竞投申请: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③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一证明文件;
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⑤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⑥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④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⑤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③ 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⑤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⑥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④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⑤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② 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 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时的受让人;
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⑤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⑥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6)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 ;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10.3 受理申请及资格审查
出让人应当对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 3 个。
10.4 出让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10.5 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出让人咨询,出让人应当为申请人咨询以及查询出让地块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根据需要,出让人可以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
11.1 投标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投标开始前,招标主持人应当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招标人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招标人登记后,负责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将补充文件送达至投标地点。
11.2 开标
招标人按照招标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招标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
标箱开启后,招标主持人应当组织逐一检查标箱内的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11.3 评标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11.3.1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土地评标专家库,每次评标前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小组专家成员。
11.3.2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1.3.3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1.3.4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3)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5)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11.3.5 评标要求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可以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活动终止。
11.4 定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直接宣布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中标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可以由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再行报价,或者采取现场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
11.5 发出《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应包括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不按约定签订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
12.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拍卖活动。拍卖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12.2 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2)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
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3)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
(4)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规则;
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5)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6)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7)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8)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
12.3 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拍卖人与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拍卖过程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挂牌活动。挂牌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13.1 公布挂牌信息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地点挂牌公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13.2 竞买人报价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填写报价单报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系统报价。
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3.3 确认报价
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13.4 挂牌截止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设有底价的,出让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挂牌主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13.4.1 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确定挂牌结果:
(1)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出让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2)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出让不成交。
13.4.2 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13.5 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落槌表示现场竞价成交,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应价或出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13.6 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挂牌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挂牌人与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挂牌过程应当制作挂牌笔录。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14.1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中标人、竞得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4.2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中标或竞得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3 公布出让结果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
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办理土地登记
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资料归档
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2)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
(3)宗地评估资料;
(4)宗地出让底价及集体决策记录;
(5)宗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6)宗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8)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过程的记录资料
(9)《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结果公布资料
(11)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
______国土资源局:
我方现申请受让位于____(位置)编号为___的地〔地段中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四至为:____〕。该地块已列入你局公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我方愿意以____元/平方米,总计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__)为最低出价,若获你局同意,我方愿意签订说明此意的承诺书,交纳相应的保证金,并按要求参加你局组织的此宗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申 请 人:__________(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年_月_日
附录 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格式
_______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
______告字 〔 〕 号
经___人民政府批准,___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招标方式出让___(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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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年限│投资强│投标保证│
││ 编 │土地
│土地面│土地用├───┬───┬──┤(年)│度要求│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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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位置
│积(㎡)│ 途
│容积率│建筑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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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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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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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中标人〔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照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
四、本次招标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招标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获取招标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_年_月_日_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_年_月_日_时前确认其投标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定于_年_月_日_时至_年_月_日_时在__(地点)投标,_年_月_日_时在__(地点)开标。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本次招标不允许〔允许〕邮寄投标文件〔,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方为有效,具体时间以我局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为准 〕。
……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
开户单位:____________
开 户 行: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
_____国土资源局
_年_月_日、投标邀请书格式
_______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邀请书
____(被邀请单位名称):
经___人民政府批准,___国土资源局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出让__(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投标。具体事项如下:
一、招标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
│
│
│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年限│投资强│投标保证│
││ 编 │土地
│土地面│土地用├───┬───┬──┤(年)│度要求│
金
│… ││ 号 │位置
│积(㎡)│ 途
│容积率│建筑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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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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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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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
二、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照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四、本次招标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招标出让文件你单位若愿意参加此次投标活动,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获取招标文件。
五、你单位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_年_月_日_时。
经审查,你单位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_年_月_日_时前确认投标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定于_年_月_日_时至_年_月_日_时在__(地点)投标,_年_月_日_时在__(地点)开标。
七、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本次招标不允许〔允许〕邮寄投标文件〔,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方为有效,具体时间以我局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为准〕。
……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
开户单位:____________
开 户 行: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
_____国土资源局
_年_月_日
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格式
_______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_____告字 〔 〕 号
经___人民政府批准,___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_(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
│
│
│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年限│投资强│竞买保证│
││ 编 │土地
│土地面│土地用├───┬───┬──┤(年)│度要求│
金
│… ││ 号 │位置
│积(㎡)│ 途
│容积率│建筑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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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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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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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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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
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_年_月_日_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_年_月_日_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定于_年_月_日_时在__(地点)举办。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
开户单位:____________
开 户 行: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
_____国土资源局
_年_月_日、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格式
______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_____告字 〔 〕 号
经____人民政府批准,___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_(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
│
│
│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年限│投资强│竞买保证│
││ 编 │土地
│土地面│土地用├───┬───┬──┤(年)│度要求│
金
│… ││ 号 │位置
│积(m2)│ 途
│容积率│建筑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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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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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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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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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可以〕 单独申请 〔,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_年_月_日_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_年_月_日_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地点为__;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
1._号地块:_年_月_日_时至_年_月_日_时;
2._号地块:_年_月_日_时至_年_月_日_时;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
开户单位:____________
开 户 行: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
_____国土资源局
_年_月_日
5、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格式
______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_____告字 〔 〕 号
经___人民政府批准,___国土资源局决定公开出让__(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
│
│
│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年限│投资强│
│
││ 编 │土地
│土地面│土地用├───┬───┬──┤(年)│度要求│ 投标 │… ││ 号 │位置
│积(m2)│ 途
│容积率│建筑密│
│
│
│竞买保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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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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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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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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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我局将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在_年_月_日_时确定上述宗地公开出让的具体方式(招标、拍卖或挂牌),并告知所有申请人。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
四、本次公开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获取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_年_月_日_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_年_月_日_时前确认其投标、竞买资格。
六、公开出让的时间为_年_月_日_时,地点为__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
开户单位:____________
开 户 行: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
_____国土资源局
_年_月_日
附录 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须知示范文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__人民政府批准,__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招标方式公开出让__(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出让人为___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我局〔自行办理〕〔指定/授权下属事业单位__土地交易中心承办〕〔委托__公司承办〕。
二、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一)地块位置:__________;
(二)地块范围:__________;
(三)出让面积:__________;
(四)土地用途:__________;
(五)规划容积率:__________;
(六)规划建筑密度:__________;
(七)绿地率:____________;
(八)土地开发程度:__________;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_______年;
(十)投资强度要求等土地使用标准:_____;
(十一)动工及竣工时间:_________;
……
四、投标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应当〔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_年_月_日_时。上述宗地的投标保证金分别为:
1.__号地块为人民币__万元(大写)(¥__);
2.__号地块为人民币__万元(大写)(¥__);
……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招标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获取本次招标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招标出让公告;
(2)招标出让须知;
(3)标书;
(4)投标申请书;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中标通知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地点)向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 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议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5)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5)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资格审查
我局负责对招标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有效投标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投标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_年_月_日_时前发给《投标资格确认书》,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活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少于 3 人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终止招标活动。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招标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我局于_年_月_日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六、招标程序
(一)投标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活动将于_年_月_日_时至_时在_(地点)举行。标箱从当日_时整起开始设立于_。
投标具体程序如下:
1.投标开始前,招标主持人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2.招标主持人宣布投标开始;
3.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招标人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将补充文件送达。
(二)开标
本次招标于_年_月_日_时在__(地点)开标,所有投标人参加。
标具体程序如下:
1. 招标主持人宣布开标活动开始;
2.招标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或个人;
3.招标主持人宣布监标人员、记录人员名单;
4.招标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
5.招标主持人点算标书;
6.招标主持人组织逐一检查标箱内的投标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
7.对确认无误的招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8.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三)评标
〔本次招标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不成立评标小组,根据开标结果,有效投标价格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一可以由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再行报价,或者采取现场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本次招标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具体由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综合评分,并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的单位。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评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可以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活动终止。
(四)定标
我局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我局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后,我局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我局与中标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七)出让结果公布
我局将在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活动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在__(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场所、媒介)公布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结果。
七、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投标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踏勘招标出让地块。申请人一经投标,即视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我局可以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中标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我局同意直接与新公司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三)本次招标不接受电话、口头投标,不允许〔允许〕投标人邮寄投标文件〔,但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具体时间以我局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为准,由我局代为投入标箱〕。
(四)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封面必须注明拟竞投的地块编号及投标单位的名称,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应注明“个人投标”字样,并由投标人签名。
(五)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但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进行补充说明的,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我局并将补充文件送达。
(六)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3.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5.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八)对认定的无效申请和无效投标文件,我局将及时通知有关申请人和投标人。
(九)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的,招标活动终止。
(十)《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转作出让地块的定金。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未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我局将在招标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终止招标,并通知投标人:
1.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招标工作人员、评标小组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足以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取得投标资格的申请人不足 3 人的;
4.应当依法终止招标活动的其他情形。
(十三)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中标人逾期或拒绝签收《中标通知书》的;
2.中标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出让合同》的。
(十四)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情形的,招标人可重新确定中标人或另行组织招标。
(十五)中标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包括__。
(十六)中标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中标价款。中标人付清全部中标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七)招标未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局重新组织出让。
(十八)参加投标、开标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九)其他事项
……
(二十)我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____国土资源局
_年_月_日
2、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示范文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__人民政府批准,__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__(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出让人为__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我局〔自行办理〕〔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__土地交易中心承办〕〔委托__ 公司承办〕。
二、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
(一)地块位置:__________;
(二)地块范围:__________;
(三)出让面积:__________;
(四)土地用途:__________;
(五)规划容积率:__________;
(六)规划建筑密度:_________;
(七)绿地率:__________;
(八)土地开发程度:__________;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_____年;
(十)投资强度要求等土地使用标准:______;
(十一)动工及竣工时间:_________;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是备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应当〔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_年_月_日_时。上述宗地的竞买保证金分别为:
1.__号地块为人民币__万元(大写)(¥__);
2.__号地块为人民币__万元(大写)(¥__);
……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拍卖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到_年_月_日,到_(地点)获取本次拍卖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拍卖出让公告;
(2)拍卖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宗地界址图;
(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土地用权出让合同;
(8)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到_年_月_日,到_(地点)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 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资格审查
我局负责对拍卖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_年_月_日_时前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并通知其领取竞买标志牌以及参加拍卖会。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终止拍卖。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拍卖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拍卖会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我局于_年_月_日_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六、各宗地的拍卖起叫价、增价幅度
1. _号地块:起叫价为人民币_万元(大写)(¥_),增价幅度为人民币_万元(大写)(¥_);
2. _号地块:起叫价为人民币_万元(大写)(¥_),增价幅度为人民币_万元(大写)(¥_);
……
七、拍卖程序
(一)拍卖会程序
1.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2.拍卖主持人、记录员就位;
3.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4.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
5.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6.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7.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8.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9.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糙表示拍卖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
(二)确定竞得人后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拍卖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三)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出让结果公布
我局将在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在______(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场所、媒介)公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结果。
八、竞价规则
(一)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也可以报价,但报价的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拍卖主持人宣布或调整的增价幅度。
(三)本次拍卖设有底价,最后应价未达到底价时拍卖主持人终止拍卖活动〔本次拍卖为无底价拍卖〕。
九、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拍会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勘拍卖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我局可以根据拍卖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竟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我局同意直接与新公司签订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竞买人一经应价或报价,不可撤回。
(四)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拍卖现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我局在拍卖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会前终止拍卖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拍卖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公正性的;
3.得竞买资格的申请人不足 3 人的;
4.应当依法终止拍卖活动的其他情形。
(七)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拍卖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八)拍卖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包括__。
(九)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拍卖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局重新组织也让。
(十一)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二)其他事项
……
(十三)我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____国土资源局
_年_月_日
3、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示范文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__人民政府批准,___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_(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__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我局〔自行办理〕〔指定/授权下属事业单位__土地交易中心承办〕〔委托公司承办。
二、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等:
(一)地块位置:__________;
(二)地块范围:__________;
(三)出让面积:__________;
(四)土地用途:__________;
(五)规划容积率:__________;
(六)规划建筑密度:__________;
(七)绿地率:__________;
(八)土地开发程度:__________;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_____年;
(十)投资强度要求等土地使用标准:______;
(十一)动工及竣工时间:_________;
……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应当〔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_年_月_日_时。上述宗地的竞买保证金分别为:
1. _号地块为人民币__万元(大写)(¥_);
2. _号地块为人民币__万元(大写)(¥_);
……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挂牌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获取本次挂牌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出让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成交确认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到__(地点)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资格审查
我局负责对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_年_月_日_时前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挂牌活动开始前以书一65一
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我局于_年_月_日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六、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挂牌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具体如下:
1.挂牌起始时间:_年_月_日_时;
2.挂牌截止时间:各挂牌地块由挂牌主持人分别在下列时间主持确定挂牌截止:
(1)_号地块:_年_月_日_时;
(2)_号地块:_年_月_日_时;
……
3.接受挂牌报价时间:挂牌期间上午_时至_时和下午_时至_时。
七、各宗地的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
1._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_万元(大写)(¥_),增价幅度为人民币_万元(大写)(¥_);
2._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_万元(大写)(¥_),增价幅度为人民币_万元(大写)(¥_);
八、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1.挂牌人将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挂牌公布;
2.挂牌主持人介绍各地块的情况。
(二)挂牌竞价
1.挂牌主持人介绍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等竞价规则,宣布挂牌竞价开始;
2.竞买人填写 《 挂牌竞买报价单 》 进行报价;
3.挂牌主持人收到《挂牌竞买报价单》后,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
4.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三)挂牌截止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1.各地块由挂牌主持人分别在下列时间主持确定挂牌截止:
(1)_号地块:_年_月_日_时;
(2)_号地块:_年_月_日_时;
……
2.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3.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1)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2)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不成交。
(四)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报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加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出让结果公布
我局将在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在__(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
九、报价规则
(一)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挂牌主持人宣布的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以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方式报价,《挂牌竞买报价单》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四)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五)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确认先提交报价或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十、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人可到现场勘挂牌出让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我局可以根据挂牌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我局同意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本次挂牌地块均设有挂牌底价,在挂牌活动结束前须严格保密〔本次挂牌为无底价挂牌〕。
(四)竞买报价单一经提交,不可撤回。
(五)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挂牌现场与挂牌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六)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挂牌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我局在挂牌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挂牌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九)挂牌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包括__。
(十)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挂牌成交价款。竞得人付清全部挂牌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一)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局重新组织出让。
(十二)参加挂牌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三)其他事项。……
(十四)我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办理。
____国土资源局
_年_月_日
附录 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
投标〔竞买〕申请书
___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阅读编号为_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你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
我方现正式申请参加你局于_年_月_日在__(地点)举行的__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我方愿意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规定,交纳投标〔竞买〕 保证金人民币__万元(大写)(¥__)。
若能中标〔竞得〕该地块,我方保证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
若我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特此申请和承诺。
附件:
1. ______;
2. ______;
……
申 请 人:___________(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年_月_日
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
___(投标〔竞买〕人名称):
你方提交的对_号地块的投标〔竞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你方已按规定交纳了投标〔竞买〕保证金,所提交文件资料符合我方本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确认你方具备参加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拍卖竞买〕〔挂牌竞买〕资格。请持此《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我局于_年_月_日_时在__(地点)举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____国土源局 _年_月_日
附录 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
___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阅读__号地块招标出让文件和现场踏勘,我方完全接受招标出让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愿意以人民币__万元(大写)(¥_)的价格竞投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我方随本标书一同提交以下文件:
(1)______ ;
(2)______ ;
……
我方承诺,所提交的标书及相关文件真实准确。
我方已按招标出让文件的规定,交纳了人民币__万元(大写)(¥__)的投标保证金。我方承诺,在接到你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将按约定及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果我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不能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交付全部中标价款,或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或不履行本投标书承诺等,均可被视为违约,你局可不退还我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及履行以前,本标书为你局与我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________
投 标 人:___________(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
投标日期:_年_月_日
附录 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
竞买人编号:____
┌─────────────┬─────────────────────┬─────┐│地块编号
│
│由
│├─────────────┼─────────────────────┤竞
││
竞买报价
│
人民币__万元(大写)
│买
││
│
¥__
│人
│├─────────────┼─────────────────────┤填
││
竞买人
│
名称:__(加盖公章)
│写
│├─────────────┼─────────────────────┤
││
法定代表人
│
(签名)
│
││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
│
│├─────────────┼─────────────────────┼─────┤│
│
│由
││收到报价时间
│
_年_月_日_时_分
│填
│├─────────────┼─────────────────────┤写
││
│
│挂
││挂牌主持人
│
(签名)
│牌
│├─────────────┼─────────────────────┤主
││
│
│持
││确认时间
│
_年_月_日_时_分
│人
│└─────────────┴─────────────────────┴─────┘
附录 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
授 权 委 托 书
┌──────────────────────┬───────────────────┐│
委托人
│
受托人
│├─────────┬────────────┼───────┬───────────┤│姓名
│
│姓名
│
│├─────────┼────────────┼───────┼───────────┤│性别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出生日期
│
│├─────────┼────────────┼───────┼───────────┤│工作单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职务
│
│├─────────┼────────────┼───────┼───────────┤│
证件号码
│身份证()护照()
│
证件号码
│身份证()护照()
││
├────────────┤
├───────────┤│
│
│
│
│├─────────┴────────────┴───────┴───────────┤│本人授权__(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_年_月_日在_(地点)举办的编号为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代表本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
││受托人在该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__
││_年_月_日
│├──┬───────────────────────────────────────┤│ 备 │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__日亲自签署。
││ 注 │(单位公章)
││
│_年_月_日
│└──┴───────────────────────────────────────┘
附录 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
中标通知书
___(中标人名称):
现确定你方为编号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中标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该地块中标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__(大写)(¥_),总价为人民币__万元(大写)(¥_)。其中,出让金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__(大写)(¥_),总价为人民币__万元(大写)(¥_)。
本《中标通知书》一经签发,即视为成交。你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你方应当于_年_月_日之前,持本《中标通知书》到(地点)与__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视为你方放弃中标资格,你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中标通知书》一式_份,招标人执_份,中标人执_份。特此通知。
招标人:__________(加盖公章)
_年_月_日
附录 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
成交确认书
在_年_月_日___(地点)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___(竞得人)竟得编号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该地块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__元(大写)(¥_),总价为人民币__万元(大写)(¥_)。其中,出让金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__元(大写)(¥_),总价为人民币__万元(大写)(¥_)。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___(竞得人)应当于_年_月_日之前,持本《成交确认书》到__(地点)与__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成交确认书》一式_份,拍卖〔挂牌〕人执_份,竞得人执_份。
特此确认。
拍卖〔挂牌〕人:________ 竞
得
人: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