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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海关加贸司调研汇报基础材料5篇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20-102591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7 12:19: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7.21海关加贸司调研汇报基础材料

武汉新港阳逻港区建设发展情况汇报

(初稿,未经领导审阅)

一、港区规划和区位交通情况

阳逻港是长江中游最佳深水良港,自然岸线全长41.36公里,宜港岸线16.88公里,常年水深7—15米,可满足5000—10000吨级船舶全天候通航。202_年4月,中共湖北省委书记罗清泉在考察阳逻港和白浒山码头时提出了建设武汉新港的构想,提出要打造以阳逻港为核心港的武汉长江航运中心。同年省委、省政府作出建设武汉新港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优势,将武汉与鄂州、黄冈、咸宁部分港口进行整体规划,目标是202_年前将武汉新港打造成为“亿吨大港、千万标箱”、中西部地区走向海外的现代港、国际港、枢纽港。202_年2月份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武汉新港总体规划》中,武汉新港将规划建设22个港区567个生产性泊位,最终形成3.85亿吨、1019万标箱吞吐能力。其中阳逻新港包括阳逻和林四房2个港区,分为阳逻一、二、三作业区和龙口作业区、四房湾作业区共5个作业区,规划建设80个泊位(其中集装箱泊位24个)。功能定位和建设目标是:成为我国内地最大、以集装箱运输为主体、具备钢材、粮食、服装、矿石、散货等仓储、交易、保税于一体的综合性港口物流基地,最终形成1.368亿吨、480万标箱的吞吐能力。在整个武汉新港规划目标中承担近一半的运量。阳逻港同时也是武汉东出鄂东、辐射中部的战略节点,集水、铁、公、空立体交通网络于一体。水港:阳逻港是湖北省唯一的对外籍船舶开放口岸,拥有湖北省最大的水路口岸联检大楼和保税物流仓。“武汉阳逻——上海洋山”江海直达航线稳定运营,结合“跨关区水水中转”、“内外贸同船运输”等政策的支持,充分保障了武汉集装箱48小时直达上海的目标。铁路:京广、京九铁路在阳逻夹境而过,贯通阳逻港、连接京广、京九铁路的武汉新港江北铁路正在建设;中铁集装箱阳逻港中转场站已启动建设。公路:武汉外环、武英高速、大广高速、阳大公路等高等级公路穿越阳逻并与京珠、沪蓉高速公路连为一体,阳逻至武汉市中心全长27公里的江北快速路、阳逻深水港到武汉航空港的“两港连接线”正在建设。空港:通过武汉外环到达天河国际机场40公里,能够兼顾民用运输的武汉空军机场位于阳逻境内。

202_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视察湖北交通建设时专程到阳逻集装箱码头察看,并肯定指出阳逻是建设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的好地方,要求在搞好港口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临港工业和现代物流业,把阳逻港打造成全国内河航运的重要节点、承东启西的水上交通枢纽。

二、腹地经济产业发展情况

港区腹地阳逻经济开发区是一个以港口、航运为重要基础的省级开发区,武汉市政府批准的《阳逻新城规划》中期发展面积为54平方公里,远期106平方公里,在武汉新城组群规划中将进一步拓展到270平方公里。按照“抓港口、带物流、促工业”的发展思路,个泊位、40万标箱集装箱一工程,下个月将启用4个泊位、80万标箱能力的二期工程。17个泊位、2500亩作业区的集装箱三期工程正在进行拆迁,202_年全面启动建设,将进一步奠定阳逻港作为武汉新港集装箱主枢纽港地位。同时有华能集团、武钢集团、中粮集团、湖北中石油、武汉港务集团等企业建设的一批兼顾公用的大型件杂、散货、能源码头。

——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区。阳逻开发区依托现有装机容量240万千瓦、终期规模440万千瓦的华能阳逻电厂,综合利用“循环水、蒸汽、脱硫石膏、粉煤灰、炉渣”等发电副产品,构建钢铁深加工、机械设备制造、化工、水泥建材、纺织服装、食品加工、造纸及物流八大循环型产业板块,实现企业、园区和区域三个层面的循环。并正在全力冲刺国家级低碳经济发展实验区。

——国家级桥梁钢构产业园。阳逻深水良港资源和背靠武汉的科研优势,吸引了武钢江北基地、武船重工、一冶钢构、中冶连铸、中交二航局等一大批知名钢材深加工企业聚集阳逻,年钢制品产量达到100万吨。

同时,在武汉海关和省市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湖北省、武汉市已将2.75平方公里面积的阳逻港园区纳入到的武汉综合保税区“一区两园”规划范围,拟于今年底完成一期封关验收工作,阳逻港将成为长江中游第一个保税港区。

三、港区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阳逻港作为武汉新港的核心港区,首批规划16个重点项目中有8个在阳逻。近年来已经建成的主要码头项目有:阳逻国际集装箱

个5000吨级泊位,使用岸线280米,设计吞吐能力109万吨。项目于202_年1月19日开工,累计完成投资过1亿元,码头平台和引桥基本完成。武汉长江航道综合码头。该项目是国家交通运输部“十一五”重点建设工程,由武汉长江航道局总投资4990万元,使用岸线106米,建设航道工作船泊位2个,于202_年3月11日开工,已完成投资3000万元,码头平台和引桥已建成,计划10月底全部完工。亚东水泥二期码头。总投资4000万元,新建3个5000吨级泊位,使用岸线150米,年通过能力515万吨。项目于202_年12月1日开工,已完成投资3200万元,计划年内全部完工。

此外还有由(香港)中国基建集团投资1.9亿元建设的WIT通用(重件)码头、由武汉海事局投资1亿元建设的武汉巡航救助综合基地码头、由湖北汇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5亿元建设的江海物流公用码头等项目岸线和陆域土地已基本落实,近期将开工建设。

(二)集疏运和市政项目建设情况。上半年实际完成投资14610万元。武汉新港集疏运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江北铁路和江北快速路自202_年举行了动工仪式以来,今年江北快速路已启动第一段柴泊湖大桥建设,完成投资5100万元;江北铁路已确定线型方案,正在注资组建项目公司。3月29日,总投资6亿元、贯通阳逻和古龙两个港区的主要疏港公路——阳逻新港大道举行了动工仪式;正在建设阳逻开发区平江路北延至武英高速线、五一南路、阳发路北延线、余泊路北延线、粮食物流基地疏港公路等5条重要疏港公路。

(三)产业项目建设情况。上半年实际完成投资13613万元。武船阳逻基地项目总投资50亿元,其中码头建设投资8亿元,使用

域发展规划。结合《武汉新港建设总体规划》的出台和省市对阳逻港区建设的要求,202_年,我们在尹维真副市长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对武汉新城组群分区东部的阳逻新城规划进行扩区增容,由原来的54平方公里扩展到270平方公里。为整合阳逻开发区北部工业园和古龙新港产业园、统筹阳逻和古龙两个港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二是加强港区控制性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结合武汉新港3个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出台,202_年,我们按照“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和集约化、社会化的要求,委托长航规划设计院在古龙港区对长江挖沟闸下游煤炭码头选址进行了规划论证,启动了古龙港区控制性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对武汉新港古龙产业园空间发展、集疏运网络、产业发展等进行了前期规划。此外在推进阳逻老港区(三作业区)拆迁的同时,委托武汉城市规划研究设计院和武汉港务集团对老港区集装箱基地建设进行了规划设计,确保老港区在拆迁完成之后能够快速进入建设阶段。三是启动阳逻港区“十二五”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结合武汉新港“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我们委托专业机构从资源的集约化利用、能源的合理化配置、资本的市场化运作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建立港航、集疏运、物流、园区项目发展的“武汉新港阳逻港区综合管理机制”。通过编制和实施规划,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立体化网络,最大限度地发挥阳逻港在新洲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阳逻核心港区可持续发展和在武汉新港中的定位。

(二)完善新港建设投融资体制。一是做大做强阳逻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阳逻开发区建发公司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

头进展顺利的情况下抓紧推进海事搜救码头建设;抓紧推进集航运金融、信息、保险、船代、货代等功能为一体的新港航运综合服务中心建设。202_年阳逻港集装箱运输完成25万标箱,较上年增长59%,增幅在全国内河港口位居前列。

(四)启动阳逻保税港区建设。为了能够促进阳逻港口与产业的良性互动,从202_年开始,我们委托武汉理工大学启动武汉(阳逻)保税港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编制工作。同时,组织到重庆寸滩等港口学习考察,委托武汉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阳逻保税港区的选址进行比较论证,开展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用地规划调整,与东西湖保税物流中心开展“区港联动”试点,大力引进和建设港口功能性项目,加快推进重点码头项目建设特别是老港区的拆迁开发建设。202_年9月区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呈请申报武汉阳逻保税港区的请示”,随后尹维真副市长主持召开“武汉阳逻保税港区规划建设工作专题研究会”,明确提出将“规划建设武汉阳逻保税港区”列为202_年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之一。今年以来,在省、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海关、口岸等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阳逻港2.75平方公里区域被纳入到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规划范围。6月上旬以来,按照省、市政府提出的综合保税区202_年10月围网、12月验收的工作目标要求,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市国土规划局、新洲区、武汉新港建设投资开发集团等单位多次在阳逻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综合保税港区阳逻园区建设有关工作,为阳逻港园区的规划、围网、验收、运行等工作打好基础。

五、请求海关领导支持的有关问题

0划、边建设、边申报的模式。省市政府要求园区在11月份之前基本完成一期围网工作。目前我们的计划是,将阳逻港园区正在营运的集装箱一期码头2个泊位(350亩)和正在建设的通用码头以及周边预留6个泊位岸线、800亩作业区作为一期围网范围,通过改造现有码头设施和信息平台,使一期围网区域能够达到在年内封关验收和运营的要求;在年底启动一期围网区域内集装箱通用码头和预留岸线集装箱码头建设,在202_年内再建成4个泊位;同时在202_年内启动后方2平方公里产业园区和高架通道的规划建设,争取在202_年之内实现整个园区2.75平方公里全部封关验收。

(三)关于园区建设和项目合作的问题。综合保税区的设立国家赋予地方的特殊优惠政策,是地方政府实施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强大平台,组织好园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既是责任也是要求。我们的计划是,引入香港招商局集团作为阳逻港园区建设的合作伙伴,利用企业的经验和客户资源来运作好阳逻港区园区。5月18日,武汉新港管委会与招商局集团已经签订了项目合作的框架性协议,主要合作模式为地方政府投入公益性/准公益性基础设施,企业运营管理的PPP合作模式。共同目标是在5年内将阳逻港集装箱年吞吐量增加130万TEU。上周,武汉新港管委会张林主任带队专程到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进行了考察,并与招商局集团重大项目办就项目合作进一步交换了意见。目前,招商局集团需要等待阳逻港园区的具体规划得到批复之后再启动下一步的合作。

(四)关于武汉新港海关建设的有关问题。为了支持阳逻港区发展也包括整个武汉新港建设,根据我们的提议,武汉海关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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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南头海关加贸三科办事指南

加贸三科业务操作流程

主要职责

一、负责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不作价设备手册年审与核销、协议终止及逾期合同催核;

二、负责对合同剩余料件、边角料、设备、副产品、残次品或受灾、灭失保税货物处理受理申请;

三、负责外发加工审批;

四、负责办理进口设备、汽车解除监管手续及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审批手续;

五、负责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及不作价设备手册报失手续;

六、企业档案资料管理。

前台窗口业务受理指引 1号窗口:核销业务退单解释。2、3号窗口: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协议终止接单;受理剩余料件、设备内销申请审批;受理单损耗变更、超指标出口审批申请;受理不作价设备手册年审与核销申请;逾期合同处罚移交手续、遗失手册处罚移交手续;开具补办结转联系单手续。

4号窗口: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台帐保证金联系单、不作价设备手册核销、协议终止、设备解除监管、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发外加工审批出单、退单。

5号窗口:受理边角料处理(包括内销征税与无价值自行处理)、设备解除监管、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外发加工业务审批、协议终止的企业档案查核申请及到技术科查单申请、受理到期手册报核、余料退港申请、受理挂帐业务。

作业流程

一、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一)相关规定及要求:

1、合同核销期限为有效期到期之日起30日内。

2、联网监管企业在建立E帐册后三个月内必须完成所有的纸质合同核销(包括到期合同和执行合同)。企业并轨运行90天后,海关停止其纸质手册使用,并轨90天后仍未完成纸质手册报核的,停止其执行E帐册。

3、以下情况须在正式递核前提交申请报告,由接单关员予以审批:

(1)对于需申请边角废料无回收价值自行处理的合同手册,企业须在递单之前提交《边角废料自行处理审批表》和申请报告、保证函以及海关认为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报批。

(2)合同备案料件单、损耗发生变化,企业须递交报告申请更改,报告内容须真实反映原料在生产过程中的消耗情况。

(3)合同逾期核销企业须递交解释报告,我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办理;按规定需要行政处罚的,根据合同进口货物情况,由征统科计税后,我科将企业手册逾期核销的相关资料移交同乐海关处罚处理。

4、《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的送交: “空转”台帐合同的联系单由海关送交中国银行,“实转”台帐合同由企业送交银行。

(二)作业流程:

企业递交单证→接单(2号、3号窗口)→海关审核→结案→开出《台帐核销联系单》交企业转银行或由海关代转(综合组办理)→银行开出《核销通知单》→海关核注→出单(4号窗口)→单证归档(资料室)。

(三)合同核销需提供的单证:

1、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续本和分册);

2、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含深加工报关单、剩余料件结转报关单、内销征税报关单等)、进出口货物集中报关货物申报单;

3、税单、国内购料的需提供发票(海关验核正本后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5、涉案合同应提供处罚决定书、缴款证明材料(海关验核正本后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放弃保税货物的,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单证或监销证明;

7、《行政许可受理审核作业表》;

8、受灾保税货物的核销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签注的意见;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的证 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9、申请核销遗失手册的,需提供处罚决定书、缴款证明材料(海关验核正本后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四)合同核销时限

为20个工作日,有特殊原因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二、申请边角料处理

(一)有回收价值边角料处理。作业流程:企业在合同递核前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请表》—征统科估价—核销部门(5号窗口)受理内销申请审批及开具内销联系单(包括经办关员、科长、关长审批)—征统科受理征税业务。

(二)退运出境:企业自行凭登记手册在口岸报关单出境。

(三)无回收价值边角料申请自行处理。

1、审批流程:

接单审批(5号窗口)→科长审批→关长审批→审批同意后企业报核。

其中申请自行处理的边角料超过10吨以上的,按规定作风险分析,并根据分析情况下厂验核。

2、企业需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审核作业表》;

(2)《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请表》;(3)《边角料自行处理审批表》;

(4)申请报告、保证函(承诺自行处理边角料无使用价值);(5)海关认为需要的有关资料。

三、剩余料件、设备征税处理

作业流程:企业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请表》—征统科估价—核销部门(2、3号窗口)受理内销申请审批及开具内销联系单(包括经办关员、科长、关长审批)—征统科受理征税业务。

四、来料加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议终止

(一)业务办理说明和要求:

1、查单申请:企业办理协议终止手续须先由我科资料室核查企业的生产合同核销情况。做法是:来料加工企业凭有地方外经签注意见的《来料加工企业协议终止生产合同核销证明表》,外商投资企业则凭有企业合作双方董事会签注意见的书面报告到5号窗口申请办理此业务。

2、来料加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协议终止前,所有合同必须全部核销。

3、来料加工企业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不作价设备,应凭外经主管部门的《协议终止批准通知书》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折旧补税补证处理手续;对超海关监管期限的免税不作价设备应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4、外商投资企业的设备如果是凭《减免税证明》进口的,须先到技术科打印设备进口清表;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设备应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补办设备结转或折旧征税手续;超监管期限的减免税设备应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二)审批流程:

接单(2号、3号窗口)→科办发函至外勤海关及缉私局核实企业守法经营情况—经办关员初审→科长审核→关长审批→核发协议终止证明书→单证归档。

(三)海关应收取的单证资料

1、来料加工企业申报协议终止,海关应收取以下单证:

(1)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关于终止协议书批复》(含《终止协议书》)一份(正本)。(2)海关已签注意见的《来料加工企业协议终止生产合同核销证明表》。(3)该协议项下所有的《核销表》。

(4)《加工贸易协议终止审批表》一份。

(5)设备《登记手册》(正本)。

(6)《审核作业表》一份。(7)企业经办人员IC卡。

(8)进出口报关单及清单(正本)。其中对进口设备及自用物品已解除海关监管的,提供已解除监管的海关证明;对已折旧补税的进口设备,提供补税报关单及税单(核正本、存复印件);设备经海关批准后退港或以其它贸易方式转让和作其它处理的,须提交有关的报关单和海关批件。(9)海关认为必要的其它单证。

2、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协议终止,海关应收取以下单证:

(1)协议自然到期的企业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终止协议书;对于提前终止协议的企业,还须提供由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同意外资企业提前解散的批复》批准文件一份(正本)。

(2)《加工贸易协议终止审核表》一份。(3)设备《登记手册》(正本);凭《减免税证明》进口设备的,提供技术科打印的有关设备进出口情况清表。

(4)该协议项下所有的生产合同核销表和经资料室核实的全部合同已核销的报告一份。(5)《审核作业表》一份。(6)企业经办人员IC卡。

(7)进出口报关单及清单(正本)。其中对进口设备及自用物品已解除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解除监管证明;对已折旧补税的进口设备,提供补税报关单及税单(核正本,存复印件);设备经海关批准后退港或以其它贸易方式转让和作其它处理的需提交有关的报关单和海关批件。(8)海关认为必要的其它单证。

五、不作价设备手册年审与核销

(一)持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的经营企业要在每年规定时间(原则上为企业

第一次申领设备手册的月份)向主管海关核销部门书面报告不作加设备使用情况,办理年审手续时企业提供以下单证:

1、《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年审表》(一式二联,企业、海关各一联)

2、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

3、不作价设备进口报关单;

4、一年来进出口及内销生产、国内生产的情况资料、设备解除监管的资料;

(二)企业年审前需办理以下手续:

(1)对已到解除监管期限的进口不作价设备,应按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2)企业协议有效期内,设备手册有效期满后,如该设备手册不再使用,且进口

设备已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应按规定及时核销。如已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尚未到解除监管期限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并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设备手册延期备案手续。

(三)若企业准备办理协议终止手续,无论设备手册是否到期,则按协议终止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包括设备手册核销)。

(四)对不按时办理设备手册年审、核销或延期等相关手续的企业,我关将按规定对其设备手册锁机处理,待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予解锁。

六、进口不作价设备、减免税设备解除监管

(一)相关规定及要求:

1、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2、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解除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2_年第124号)关于特定减免税设备自动解除监管的有关规定,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的手续。

3、海关监管年限:(1)生产设备为5年;(2)办公用品和汽车为6年;

(3)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为8年。

(二)作业流程:

接单(5号窗)→审单→出单(4号窗)

(三)企业办理此项业务时须提供的单证:

1、《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货物解除监管审批表》(来料加工厂专用)或《企业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申请表》(三资企业专用)一式两份。

2、企业申请报告一份;

3、设备《登记手册》;

4、进口设备清单、报关单证及复印件;

5、《审核作业表》一份;

6、进口报关单遗失的提供技术科打印的《设备进口清表》,所提供的书面报告须外经部门签注核实意见;

7、汽车解除监管须单独填写《审批表》一式两份,还必须提供汽车行驶证正本及复印件;对于汽车解除监管后企业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企业须在接单环节向核销部门说明,我科凭进口报关单予以开具《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8、三资企业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9、海关认为必要的其它单证。

(四)《解除监管审批表》填写要求:

1、根据《审批表》相关栏目内容,按照设备《登记手册》所记录的进口设备年份,设备名称、数量、报关单号码等内容有序填写。

2、“规格”栏填写要求:大型机器设备、办公用品、汽车必须填写型号。如注塑机、多色印刷机、电视机、空调等。

3、“数量”栏数据填写要求用中文大字书写且注明计量单位。

4、早期报关单无号码的不用填写;已遗失报关单但可提供清单的,填写清单号(须注明号码为清单号)。

5、报关单、清单都遗失的,可在“报关单号码”栏注明登记在设备手册第几页第几行。

6、在报关单原件编上与《审批表》所列货物名称对应的顺序号。

7、申请解除监管的货物数量较多该表未能填写齐全的,须填写《进口货物解除监管审批清表(续页)》均为一式两份,企业须按以上两表的有关要求填写盖章,同时《审批清表》须附在《申请表》之后加盖骑缝章; 8、98年以后进口的不作价设备,企业还需经所在镇外经部门加注意见,在《审批表》备注栏注明“98年以后进口的设备解除监管后仍继续留厂使用”的承诺由法人代表签名,并在最后一项填写设备总价值。

七、外发加工业务作业流程

(一)外发加工定义及有关规定:

1、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2、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生产能力。

3、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4、经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1)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2)经营企业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的;

(3)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6、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委托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二)作业流程:

接单(5号窗)→初审→科长复审→出单(4号窗)。

(三)外发加工业务必须由经营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所须提供的单证如下:

1、委托企业填写的《深圳海关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深圳海关外发加工实际送、收货表》(一式三联);

2、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

3、正在执行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证明;

5、承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6、若承接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还需提供相关手册;

7、《行政许可受理审核作业表》

(四)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外发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1、经营企业的《保税货物委托加工申请表》在办理生产合同核销时一并报核。除《保税货物委托加工申请表》外,还须提供送货单、收货单、加工费收款凭证、《外发加工发(收)货登记表》以及海关认为须提供的资料,海关在核销环节予以审核注销。

2、承揽企业的合同核销,除提供已对外公布的《合同核销操作流程》列明的单证以外,还须提供《保税货物委托加工申请表》、《外发加工发(收)货登记表》、经营企业所外发加工货物的出口报关单、集中申报单复印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八、进口减免税设备办理银行抵押货款

(一)申请办理进口减免税设备银行抵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抵押设备限于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不得用作企业、单位之间的抵偿债物。保税进口货物、暂时进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中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以及海关暂扣的减免税进口设备,不得设立贷款抵押。

2、申请设立抵押贷款的企业须拥有减免税设备所有权,并且资信情况良好,能遵守海关规定,两年内无走私违法情事的,海关可准予办理抵押手续。

(二)企业拟将减免税进口设备办理抵押贷款,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1、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的应向海关交纳税款保证金,或就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境内金融机构的税款保函,或提交一式三份的抵押贷款协议。(抵押贷款协议应符合海关监管的要求,经审核成为有效的民事合同)。

2、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申请:

企业应向海关交纳税款保证金;或企业就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境内金融机构的担保。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参照境外金融机构办理。

(三)审批流程

接单(5号窗)→审单→转综合科下厂核查→转同乐海关(核查资信情况及走私违法情事)→转征统科估税→资料核查→科长审批→关长审批→出单(4号窗)

(四)企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进口设备抵押贷款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贷款抵押的申请书及贷款抵押通知单一式三份;

2、抵押设备清单(一式四份),清单具体注明商品编码、品名、规格、数量、单位、进口日期、报关单号、征免税证明号;

3、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担保的正本及复印件,或贷款抵押协议(合同)(一式三份);

4、设备进口报关单、征免税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验资报告》、《评资报告》(海关验核正本后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申请抵押贷款报告(详细说明抵押贷款的用途)

7、《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物品计税表》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

九、办理《登记手册》报失处理作业流程

(一)业务办理要求和说明:

1、《登记手册》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包括加工贸易生产合同《登记手册》和加工贸易企业进口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

2、企业遗失《登记手册》后2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我科递交书面报失报告。报告须写明遗失手册号码、有效期限、企业编码、遗失时间、地点、原因等情况。属被劫被盗的还要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3、报失之日起2日内在省、市级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时限在5日以上)。

4、我关对企业遗失《登记手册》行为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作业流程:

1、生产合同《登记手册》报失:接单(2号、3号窗口)→审单→实行布控→交综合业务科处罚→办理核销手续;

说明:(1)海关实行布控时间为3个工作日,企业报失后应停止使用电子申报单进出口,企业在此时限内完成申报单的集中报关手续;(2)遗失合同《登记手册》海关不予补发,企业应于报失处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核销手续。

2、设备《登记手册》报失:接单(2号、3号窗口)→审单→《登记手册》锁机→交综合业务科处罚→向一科申请核发新的设备《登记手册》→向二科申请设备结转到新《登记手册》→遗失的《登记手册》核销结案。

(二)、需要提供以下单证:

1、遗失申请报告,属被劫被盗的提供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2、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3、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及营业执照(海关验核正本后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十、合同逾期核销处理

(一)企业需提供的单证资料及办理的手续:

(1)企业递交逾期核销解释报告(报告内容应对合同执行情况如集报、余料及废 料处理等作说明,如未办结相关手续的,需保证及时补办,并愿意接受海关处罚);

(2)《深圳海关涉嫌走私、违规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涉嫌走私(违规)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

(3)进出口报关单、手册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及《企业营业执照》(核对正本收取复印件);

(5)《涉嫌走私(违规)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和《涉嫌走私(违规)相关人员一览表》;(6)企业法人在《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上签名、盖章。作业流程:

手册逾期核销处理受理(2、3号窗口)—技术核查手册进出口情况—征统科估税—手册逾期核销处罚资料移交——同乐缉私科处罚—凭处罚相关资料办理核销手续。

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一、关于退单 常见原因:

(1)企业提供的核销单证资料不齐全;(2)合同核销表填制不规范;

(3)核销表填报的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数据与电脑数据不相符;(4)因企业核算进出口数据有误,导致合同余料结转或废料征税数量不足或错误;(5)报关单无电脑数据;(6)合同进出口金额倒挂;

(7)结转报关单未对碰,以至无法报核。

二、关于过期合同处理

(一)经营企业应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结集中报关、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深加工结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并在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海关在“一卡通”系统及海声传呼机发送相关信息给企业作提示。

(二)合同有效期已到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一卡通”系统将自动锁机并发布“加贸三科B级锁机”的信息,海声传呼机也作相关信息的提示;

(三)合同超过有效期30日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一卡通”系统将自动锁机并发布“加贸三科A级锁机”的信息,海声传呼机也作相关信息的提示。同时,加贸三科将该企业所有正在执行的生产合同在H883、H2000系统上实施锁机;

(四)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即处进口货物价值(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的5%至30%的罚款。

三、关于开机

开机手续(在5号窗申请办理):

1、合同已递核,但由于超期被锁机的,提供开机申请表、递单回执复印件和退单通知书复印件。

2、合同未递核,有效期到期之日起30天内的,提供当地外经加注意见的解释报告,并请企业负责人前来解释。

3、合同未递核,已过有效期30天以上的,先到2、3号窗办理有关罚款手续,再提供罚款和解释报告。

4、其他原因的开机,企业须递交解释报告、锁机查询通知书,或已领取的核销表等单证。

四、关于因合同到期征税无法打单问题

1、递交报核申请前,必须先将月报和余料结转手续办理完毕;

2、只受理到期合同的废料或余料征税的报核申请;

3、办理时需提供以下单证:《登记手册》、审核作业表一份、企业报告一份(应说明过期的原因和相关事实);

4、合同有效期到期之日起30天以内的,到5号窗直接申请;合同超有效期30天以上,需先经科长批准办理。

五、关于挂帐开“77”单手续

(一)可申请挂帐的情形:

1、合同已报核但未办结核销手续,急需办理新合同的;

2、因洪灾、火灾等不可抗拒力或被盗、遗失等原因造成合同超期的;

3、被海关稽查、调查、侦查等部门立案调查而造成合同超期的;

4、对超期合同已作出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的。

(二)注意事项:必须办结所有月报,否则一经挂帐,企业无法办理月报,将导致无法核销。

(三)方法:向科长申请→经批准后在5号窗领取挂帐单→企业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将白色联交回5号窗

六、关于开联系单:

企业有以下情形的,提供企业解释报告,说明事由,申请开具联系单到相关科室办理业务:

1、在海关核销过程中,经审核有余料需要补结转或征税的到2、3号窗申请开具联 系单手续;

2、在海关核销过程中,经审核废料需补征税,到5号窗申请开具征税联系单;

3、经下厂核实,料件需重新纳入海关监管或废料后续补税到2、3号窗口办理。

第三篇:加 工 贸 易

加 工 贸 易

一、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一)递交单证

1、进出口合同正本或复印件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表

5、登记手册

6、《核销保证书》

7、涉及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有关部门的批件

8、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单证

说明:第一次备案加工贸易合同的企业,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会计师事物所的验资报告等资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单证,并配合海关执行验厂

(二)工作流程

1、备案进口金额1万美圆以下(A、B类企业)

予录入→初审→复审→异地传输→贴防伪标签→核发手册

2、备案进口金额1万美圆以上(A、B类企业)

予录入→初审→复审并开设台帐→登记回执→异地传输→贴防伪标签→核发手册

3、AA类企业备案合同一律免台帐,流程同1;C类企业开设台帐,流程同2

(三)工作时限

自接受完整单证起2个工作日,此时限不包括进出口商品审价、归类、验厂、四级报批等特殊情况需处理的时间

二、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一)递交单证

1、《合同变更申请表》(加盖经营单位公章)

2、变更合同(正本或已签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3、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工作流程

1、无须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的:

合同予录入→海关初审→复审→异地传输→核发手册

2、需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的:

合同予录入→海关初审→复审→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 登记银行回执→异地传输→核发手册

(三)工作时限

合同变更工作时限比照合同备案各类情况所需时限办理

三、5000美元以下78种列名客供辅料备案:(一)递交单证

1、出口合同(加盖公司公章)

2、进口发票

3、《核销保证书》

以上单证一式两份

(二)工作流程 海关初审→复审→核发免表

(三)工作时限

自接受完整单证起当场办结

四、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一)递交单证

1、加工贸易手册

2、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正本)

3、已予录入的《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

4、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二)工作流程

企业报核→海关接受报核→审核核销结案→签发《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企业将《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送交银行→企业将银行回执送交海关→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三)工作时限

海关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延长30日。

说明:

1、经营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2、企业必须在《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中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损耗等情况。

五、加工贸易手册延期:

(一)递交单证

1、延期说明

2、延期合同(正本或复印件一式两份)

3、《合同延期申请表》

4、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

(二)工作流程

延期合同予录入→海关初审→复审→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登记回执→异地传输→核发已经延期的《加工贸易手册》

(三)工作时限

合同延期工作时限比照合同备案各类情况所需时限办理

六、异地加工备案:

(一)递交单证

1、经营单位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异地加工申请表》

3、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需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工作流程

审核→办理异地加工贸易关封→企业将关封送交备案地海关登记备案

(三)工作时限

自接受完整单证起2日

七、深加工结转:

(一)递交单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2、需提交的其他单证

(二)工作流程 海关审核→获得批准后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三)工作时限

接受完整单证起2个工作日

八、加工贸易核销补税:

(一)递交单证

1、经营单位的内销申请,并在《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中详细列出内销商品的具体情况

2、加工贸易手册

3、进口货物专用报关单

4、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5、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提供相应许可证件

(二)工作流程

企业申请→海关审核→签发《内销补税通知书》→经营单位签收《内销补税通知书》并到通关环节办理补税手续→经营单位凭专用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税款→经营单位将银行盖章的缴款回执交加工贸易核销部门

(三)工作时限

自接受完整单证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销补税的审核手续

九、外发加工:

(一)递交单证

1、《加工贸易委外加工申请表》及经贸主管部门批件

2、情况说明

3、《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委托加工合同一式两份

5、承接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6、登记手册

7、其他单证

(二)工作流程

初审→复审→核发手册

(三)工作时限

自接受完整单证起2个工作日(需验厂除外)

十、加工贸易手册分册审批:

(一)递交单证

1、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

2、加工贸易手册(总册)

3、按规定提交的其他单证

(二)工作流程

海关初审→复审→加贴防伪标签→核发分册

(三)工作时限

自接受完整单证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保税仓库审批:

一、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最底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六)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六)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2_平方米;

(七)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八)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最低为202_平方米;

(九)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建立保税仓库的经营单位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

(二)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税务登记证;

(六)股权结构证明书;

(七)开户银行证明;

(八)消防合格证书;

(九)仓储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十)仓库管理制度、会计制度;

(十一)经营特殊业务需要的许可证件;

(十二)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四、保税仓库审批程序及时限。保税仓库由天津海关审批准,报海关总署备案。

海关对保税仓库监管实行属地管理。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的主管海关(即分关、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上述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天津海关审批。

天津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保税仓储企业出具文件予以批准,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一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理由。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天津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该企业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由天津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企业方可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严格控制加工贸易内销行为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复出口,不得滞留国内市场。的确特殊原因需转内销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需报经原合同审批机关的上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由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并补征税款利息,计息期限为料件申报进口之日起至补征税之日止。进口料件属国家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经营单位需向海关提交用于内销或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在核销期内不能提交,海关除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外,并处进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成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处理。

中国将采措施严格控制加工贸易成品非法内销

(北京新华电)据中国外经贸部提供的消息:根据一些

加工贸易企业将加工贸易料件或制成品非法内销的情况,中国将采取 措施严格控制加工贸易内销行为。

据了解,按规定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出口,不得滞留国内市场。

而一些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大量进口国内外价差大的敏 感商品,其中有相当部分不能返销出口,而滞留国内,冲击了国内企 业的正常生产和市场价格。

据介绍,将采取的严格控制加工贸易内销的措施包括:对加工贸 易企业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内销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须报原合 同审批机关的上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由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 件征收税款并补征税款利息,计息期限为料件申报进口之日起至补征 税款之日止。

进口料件属国家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进口商品,经 营单位需向海关提交用于内销或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进口许可证或登 记证明。在规定的核销期内不能提交的,海关除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 外,并处以进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成品的,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篇:加贸业务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为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方便企业办理有关业务,现就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企业备案

新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应提交的单证及流程如下:

(一)应提交单证 1.加工企业

(1)工商营业执照(来料加工企业还需提交来料加工特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加工企业的《对外加工企业登记表》;

(4)《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6)《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2.经营单位

(1)国家主管部门准予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关签发的《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4)《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3.外商投资企业

(1)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4)《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

(5)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各一份;

(6)《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二)作业流程

企业提交备案资料--海关验核--建立企业档案。

企业备案后,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情况下,可向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如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企业应向原外经贸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在7天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主管海关。

二、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

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海关手续应提交的单证及流程如下:

(一)应提交单证 1.合同副本一式两份 2.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一式两份; 3.《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4.《合同登记簿》; 5.《合同执行情况表》; 6.《登记手册》;

7.《企业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由计算机录入服务企业打印); 8.新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成品所需料件单耗情况;

9.外贸、工贸公司进料加工还需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的《进料加工批准书》; 10.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单证。

(二)作业流程

合同预录入—向海关申报--海关审核—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企业到指定银行办理台帐登记手续—海关登记《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核发《登记手册》。

三、异地加工

企业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海关手续应提交的单证及流程如下:

(一)应提交单证

1.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办理异地加工贸易申请,应提交如下单证:

(1)经营单位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4)双方企业签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一份;

(5)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单证。

2.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异地加工合同备案手续,应提交如下单证:

(1)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加封的内有《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的关封;

(2)双方签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一式两份;

(3)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单证。

(二)作业流程

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申办异地加工—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审核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申请异地加工合同备案—海关审核并按规定备案合同、核发《登记手册》。

四、合同变更

企业办理合同变更海关手续应提交的单证及流程如下:

(一)应提交单证: 1.变更合同一式两份;

2.原外经贸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3.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4.《合同登记簿》;

5.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单证。

(二)作业流程

企业报原加工贸易审批机关批准——企业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企业到指定银行办理台帐变更手续——登记《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核发已变更《登记手册》。

五、加工贸易分册

企业申办加工贸易分册及分册变更手续应提交的单证及流程如下:

(一)应提交单证

1.《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

2.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总册); 3.《登记手册》(分册); 4.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单证。

(二)分册变更

1.分册进口及出口商品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不得变更。2.总册发生变更,涉及下列情况的,分册内容应做相应变更:

(1)删除总册某一异地口岸;

(2)删除总册进口或出口商品项;

(3)减少总册某一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数量。

(三)作业流程

企业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核发分册。

六、发外加工

企业办理发外加工手续应提交的单证及有关规定如下:

(一)企业申请外发加工,应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对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某个加工工序,企业无生产条件,确需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且产权不转移的;

2.委托企业须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外发加工的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受委托的加工企业情况、损耗情况及加工后返还日期等;

3.委托企业与加工企业须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4.外发加工料件必须从委托企业发出,加工完毕后,产品、余料、边角料等必须全部返回委托企业。

(二)应提交单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货物委托加工申请表》(以下简称《委托加工申请表》)一式三份;

2.委托加工合同二份;

3.承接加工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登记手册》;

5.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单证。

(三)外发加工成品必须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运回委托企业。合同核销时,委托企业须向海关提交《委托加工申请表》和有关送货单。

七、深加工结转

(一)跨省开展深加工结转

1.监管方式:海关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监管方式,采用按转关运输或不按转关运输方式进行监管。根据海关总署规定,深加工结转货物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办理:(1)转入、转出地两个直属海关实现加工贸易备案合同数据资料计算机联网管理的;

(2)转出企业为A类加工贸易企业的;

(3)转出企业主动申请并向转出地海关交付相当结转货物税款等额风险保证金的;

(4)对按规定应办理转关运输,由于不具备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或因运输、包装等方式限制而不具备转关运输条件,已由转出地海关收取相当于结转货物税款等额风险保证金的;

(5)转出企业结转已实行合同全额保证金台帐“实转”的保税产品的;

(6)因特殊原因,经转入、转出地海关协商并报海关总署批准的。2.不按转关运输进行监管

(1)向转出地海关申请开展深加工结转,应提交单证: A、外经贸主管部门深加工结转的批准文件(暂不要求);

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结转申请表》); C、转出企业的《登记手册》; D、购销合同; E、送货计划;

F、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单证。

(2)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深加工结转通关手续,应提交单证: A、《结转申请表》;

B、转出、转入双方企业的《登记手册》; C、购销合同; D、送货计划;

E、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二)在广东省内关区开展深加工结转

1.向转出地海关备案开展深加工结转,应提交单证:

(1)出口方的《登记手册》(复印件),复印内容应包括手册封面、加工合同备案情况表;

(2)《申请表》(一式四联);

(3)必要时提交结转商品的相片及《单耗表》。2.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开展深加工结转,应提交单证:

(1)《申请表》(第二、三、四联);

(2)结转双方企业的《登记手册》(复印件),复印内容应包括手册封面、加工合同备案情况表;

(3)必要时提交结转商品的相片及《单耗表》(转出地海关已封入关封)。

如结转双方品名、商品编码、规格型号等不一致的,企业应提交结转货物相片、单耗表,并在《审批表》的“结转货物状态”栏中对结转货物的主要特征和状态进行描述。3.作业流程

企业向转出地海关备案—企业向转入地海关申报—经转入地海关批准后,转入、转出企业在结转计划有效期内送货完毕—转入、转出企业各自向其主管海关如实办理报关手续。

八、合同余料结转

应提交单证:

(一)转入、转出企业的《登记手册》;

(二)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手写单);

(三)申请企业的书面报告;

(四)余料结转申请表。

九、保税货物内销

(一)应提交单证 1.《登记手册》;

2.进口货物报关单(手写单); 3.申请企业的书面报告; 4.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 5.按规定需交验的各种许可证件; 6.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审批表。

(二)作业流程

企业向海关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申请--海关审核并制作关封交企业—企业到通关现场办理征税手续。

十、加工贸易料件退运或退换的处理

(一)受理范围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在进境结关后因发错货、料件质量及规格型号不符,需退运或退换的; 2.合同中止或变更,有关原材料需退运出境的;

3.合同执行完毕,办理核销手续时,剩余料件需退运出境的;

4.退运的类别:料件退换、料件退运。对直接退运货物,按直接退运货物的管理办法办理。

(二)应提交单证

1.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退换或退运的原因、复进口的时间,由合同双方签章); 2.《登记手册》;

3.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以及手写出口报关单; 4.《加工贸易料件退运审批作业表》;

5.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单证(如外商要求退运的有关文件,质量检验证明等)。

(三)作业流程

企业向海关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申请--海关审核并制作关封交企业—企业到通关现场办理手续。

十一、因自然灾害造成保税货物受损的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保税货物受损,企业应在灾后7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

(二)企业办理因自然灾害而受损保税货物征、免税手续,应提交单证: 1.《登记手册》; 2.进口和出口报关单;

3.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加注认可意见的申请企业的书面报告;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鉴定证明(限火灾受损的情况);

5.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灾后残次品检验证明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 6.海关认可的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十二、手册续本

(一)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栏目填满后仍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核发手册续本。

(二)应提交单证 1.书面申请报告; 2.原《登记手册》。

(三)作业流程

企业申请--海关审核—核发续本。

十三、合同核销结案

(一)企业应在《登记手册》到期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的一个月内向海关办理合同核销结案手续。

(二)应提交单证 1.《登记手册》; 2.《合同登记簿》;

3.《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同核销申请(结案)表》或《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结案)表》(以下简称《核销申请(结案)表》一式两份; 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5.《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审核作业表》。

(三)特殊情况还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

1.申请放弃进口保税货物的,提交书面的申请报告;

2.对实际单耗大于登记备案或海关中期核查确定的单耗的,企业应在成品出口前办理单耗变更,并在报核时提交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单耗说明; 3.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单证。

(四)作业流程

企业提出核销申请—海关审核—海关开具《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企业到中行核销台帐—海关登记《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登记单》—海关签发《核销申请(结案)表》。

十四、遗失《登记手册》

企业遗失《登记手册》应及时报主管海关,同时提交如下单证:

(一)申请企业的书面报告(须有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刊登遗失手册声明的县级以上机关报;

(四)进出口货物清表一式两联(表内应注明“内容属实,如有不实,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企业无法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须提交原进出口口岸海关的查单情况证明);

(六)原缴纳海关监管手续费票据;

(七)《合同登记簿》。

如该《登记手册》仍有进口料件未加工或加工成品未出口的,经海关审核同意,可办理余料结转、退运或成品出口等手续。

十五、放弃《登记手册》

合同在有效期内无货物进出口,企业放弃执行《登记手册》的,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加注认可意见的申请企业的书面报告;

(二)企业声明没有使用该《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的书面保证(须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

(三)《登记手册》;

(四)原缴纳海关监管手续费收据;

(五)《合同登记簿》。

十六、下厂核查

(一)海关下厂核查时,企业必须准备以下单证:

1.财会帐:自营出口销售帐(来料加工无此帐);固定资产帐;应收、应付帐;委托加工帐;库存出口产品帐;内销帐;银行存款帐;成本帐;现金日记帐等各类帐册以及有关记帐凭证;审计报告等。

2.仓库帐:原材料进出仓帐;成品进出仓帐;进出仓单;送货单;仓库盘点记录表;成品装箱单等。

3.车间领料单、备料单;生产记录单;料件组合、配方表等生产资料。4.《合同记录簿》以及所有在执行的《登记手册》原件或复印件。5.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二)海关下厂核查时,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报关人员、仓管人员等有关人员必须到场,配合海关开展工作。

(三)企业应签收下厂关员送达的《加工贸易下厂核查工作联系单》,并按要求据实反馈有关情况。

十七、其他

加工贸易企业可在主管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现场领取本公告所涉及的有关表格。

以上公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第五篇:加贸新政策宣讲

加工贸易政策培训

大家好,很高兴为大家介绍海关业务知识,今天我为大家介绍的是加工贸易方面的内容,希望通过我的介绍能让大家对加工贸易有基本的认识。内容大致分三个方面:一是什么是加工贸易;二是开展加工贸易的作用和好处;三是加工贸易新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加工贸易

说到加工贸易,那什么是加工贸易呢,我先介绍它的概念,所谓加工贸易,顾名思义,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统称为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并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者,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报核,海关按照规定进行核查以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二、加工贸易政策的好处

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标志,是国家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像南方沿海发达地区的实践证明,加工贸易是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贸易方式,是欠发达地区承接世界产业转移、加快经济发展的一条捷径。自1996年以来,加工贸易在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中一直占据半壁江山。目前加工贸易涉及到我国绝大部分产业,在拉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以及利用内外资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也就是说保税进口不用缴税,待加工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下面我们看看加工贸易对发展本地经济的作用和意义。(1)促进外贸发展。一般情况下,企业进口的保税货物暂缓征税、进出口无需申领许可证件,可以节省税收资金占用,降低经营成本,便捷通关,由此提高经营利润和贸易效率,从而促进本地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

(2)吸引外资进入。进出口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由于经营成本、贸易效率和市场取向等因素考虑,往往选择在贸易国直接投资,由此吸引大量外资进入本地市场。

(3)促进产业升级。可以提高产品本地化的程度和自产比例,实现进口替代,从而推动国内相关配套产业快速发展。

(4)增加财政税收。当保税加工货物转内销时,经审批同意后可按一般进口货物税收制度征税进口,增加了税收收入。

(5)推动技术创新。在高新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之下,国际产业升级与转移步伐加快,发达国家正在将大量成熟的中间技术乃至高新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发展中国家制定和实施优惠的保税政策为技术转移创造了条件,促进了本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加快了产业升级和工艺现代化进程。

(6)增加社会就业。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较低。特别是本地的服装和农产品行业劳动力资源丰富,非常时候开展加工贸易。通过开展加工贸易,吸引外资在本地投资建厂,可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解决社会就业矛盾引发的种种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本地劳动力整体水平。

总之,大力发展加工贸易既能使企业得到实惠,又可以减轻地方 财政压力、就业压力等,是一举多得的大好事。

三、加工贸易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2_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_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202_年3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 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 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十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

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

第二章 加工 5 贸易货物手册设立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 经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提交齐全、有效的单证材料,申报设立手册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后,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 6 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五)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第十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第十七条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申报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的,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手册;

(二)货物已进口的,责令企业将货物退运出境。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下,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并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九条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凭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第二十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报,办理实际收发货以及报关手续。具体管理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得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由于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加工贸易企业未按照海关规定进行收发货的,不得再次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

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第二十五条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监管的,经营企业和承揽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八条 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经营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核销时应当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条 经营企业进口料件由于质量存在瑕疵、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要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以及由于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要而出口未加工保税料件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三十一条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

经营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受理报核。

第三十二条 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三十三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第三十五条 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六条 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七条 对经核销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第三十九条 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条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且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时候也需要遵循三大原则:

1、专料专用原则

加工贸易业务在原材料进口环节实行保税政策,等成品出口完毕进行手册进口料件的免税核销,因此,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有严格的专料专用原则,也就是说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必须用于加工贸易出口成品的生产、某本手册进口的料件必须用于该手册项下成品的生产。

2、如实申报原则

如实申报是广大加工贸易企业必须树立的观念,比如前期如实向海关申报保税加工货物的产地、价格、单耗、损耗,后期要如实核销等。有的企业认为手册备案了,海关就认可了,那么核销时只要按照备案数据报核就可以了。事实上,各企业要根据实际生产和手册执行情况对加工贸易手册内容进行必要的变更和调整,比如有余料的一定要向海关如实申报,否则一旦发现,就涉嫌违规走私了,后果比较严重。也要将手册之外的信息及时向海关报告和处理,例如各种边角料、副产品的内销征税等。

3、及时办理原则

当前,海关对加工贸易业务办理的时限要求比较重视,严禁各种 超期办理和擅自处理事项的发生,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时办理原则提醒各位在手册执行过程中要要重点关注:手册有效期、手册报核期、深加工结转办理时限、变更时间等方面。

三、加工贸易新政策

去年以来,为了有效推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以第645号令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以国发〔202_〕44号文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_〕 44号),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等业务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其名称相应变更为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外发加工备案、深加工结转申报、余料结转申报、核销申报,同时取消放弃核准。海关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及加工贸易业务管理的一系列规章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目前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执行的是202_年2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令,之前202_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后来又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第19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目前已废止。

1、加工贸易手册设立

2、加工贸易合同变更与延期

3、加工贸易手册内销征税和核销

1、加工贸易手册设立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 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应提供的单证有:

(1)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2)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4)单损耗说明和工艺流程图;

(5)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有以下情形,海关是不予备案的:

(1)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犀牛角,牛黄,城市垃圾,医疗废物等);

(2)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3)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5)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以下情形,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1)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2)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3)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4)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5)加工贸易手册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6)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7)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

2、加工贸易合同变更与延期 海关总署113号令规定:加工贸易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变更与延期需提供的单证有:

(1)按规定需提供的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变更证明;(2)《合同变更申请表》,加盖经营单位公章;(3)变更、延期的合同(正本或已签章的复印件);(4)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单证。手册延期不超过三个月的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延期;超过三个月的需要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变更证明;第二次展期的需要向海关缴纳保证金。

3、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报核需提供的单证:(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2)核销申请;(3)核销申请表。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报核销。企业报核应向海关如实申报产品实际进出口、单损耗、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等资料。企业如实报核的所有单证、资料和数据将作为海关核销的一种依据,如果报核不实,则将成为处罚的证据。

7.21海关加贸司调研汇报基础材料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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