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独资公司设董事会 不设副经理
外商独资××××(深圳)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股东名称:…… 英文名称:……
在中国(香港)登记注册,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第三条 外商独资企业名称:……(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地址:深圳市……。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责任。
第五条 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须经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公司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国家鼓励公司出口在国内生产的产品。
第十条 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公司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物资。公司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万美元
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由股东从境外筹措。
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 现金:……万美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分……期投入。第一期……万美元,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投入;其余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十年内投入。第十二条 股东缴付出资后三十天内,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公司股东决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通过股东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减少或者转让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应由股东决议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股东负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名成员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董事…人。董事长及董事由股东委派及撤换。董事长和董事每届任期3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长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决议;(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方案,审批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权转让、延期、中止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上述事项须经全体董事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10天送达开会通知,并说明会议议程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其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人。
第二十六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体规章;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3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第二十八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董事可兼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第二十九条 经理必须是常驻公司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经理或副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按公司的管理规定,予以解聘;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30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
第七章 监事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股东委派及撤换。监事是公司的监督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监事对公司监督管理中,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董事提出提案、质询和建议;
(五)对违反《公司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税务、外汇管理及保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深圳市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因特殊情况需改变会计年度起止日期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计后,公司批准,并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进行登记。其他货币折算为人民币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实际发生日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条 公司上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九章 职工及工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公司在劳动部门核准的招工计划内,自行公开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所需的职工。
第四十六条 公司录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劳动(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辞退、辞职、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其他约定事项等。劳动合同订立后,报深圳市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公司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及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九条 本企业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定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条 公司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每月按本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十章 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3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公司应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四条 公司提前终止营业,须报原审批机构核准。
第五十五条 公司终止经营,应及时公告,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前,股东不得将公司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和股东确认后,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劳动管理、环保、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依法查核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公司股东决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条 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和法规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6年1 月 5日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签署。
投资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6年1 月5 日于深圳
第二篇:法人独资(设董事会)章程范本
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 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名称
第八条 股东名称,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期限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注:不设监事会的请删除“会”字)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若股东行使本来第十二项职权,则第十五条董事会职权的第十项须删除;反之亦然,若董事会行使第十五条的第十项职权,则本条的第十二项须删除)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若董事会行使本条第十项职权,则第十三条股东职权的第十二项须删除;反之亦然,若股东行使第十三条的第十二项职权,则本条的第十项须删除)
第十六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股东委派/股东聘用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股东委派/股东聘用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用产生。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选择性条款)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注: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 人(注:不得少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监事由股东委派或聘用产生,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注:不设监事会的请删除“会”字)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经理担任。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制订正式章程前请删除所有说明及清除下划线): 斜体字内容为说明内容,请根据斜体字提示相应填写、修改内容; 加下划线内容为需要选择的内容,请根据情况选择其
一、删除或者保留其内容。
第三篇:2014年不设董事会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
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认缴出资额及时间实缴出资额及时间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发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发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即,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
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即。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即。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1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3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四篇: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
外商独资企业**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先生拟在中国福建省**市**投资创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投资者概况: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香港** 法定代表人:
国 籍:中国香港 身份证号:
第三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O.,LTD.法定地址:**。
第四条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本企业的责任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凡从事批发的均需注(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商品)。
第八条 公司生产规模为:年产值**万元人民币。产品**%外销。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万**元,注册资本为**万**元。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认缴的注册资本以外汇投入。
第十一条 公司的出资计划:注册资本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15%,其余在二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出资后一个月内聘请在中国注册的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任何之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吞、转移、占有公司之资金和财产。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主要职权如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投资者委派和撤换。执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三年,由投资者委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除监事以外的其他高级职位。执 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主要职权如下:
(一)向投资者报告工作;
(二)执行投资者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投资者委派和撤换,每届任期三年,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投资者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向投资者提出提案;
(五)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五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经会计师审核的经营、资产、盈亏情况的报表资料,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会计采用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账户。
第二十七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账册上应登记如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所有的资金收、支出数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公司注册资金及负债情况;
四、公司投资资金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
五、其它应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第一个会计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报执行董事审批。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管理条例和制度,定期按时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财务管理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工商、海关等机构的监督,并提供方便。公司依中国的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应自行解决外汇平衡问题。
第六章 利益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收益分配按以下条款执行:
1、公司从获利起,应在纳税后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的比例由执行董事决定,同时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根据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大小,分别给予颁发奖金。3、公司上一个若出现亏损,在未弥补之前,不得提取利润。公司上一个会计未提取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的利润中提取。
第三十四条 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税金。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第七章 职工
第三十六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所需职工,经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司 公开招收,通过面试,择优录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违纪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并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每个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职工的工资待遇、福利、奖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公司为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章 保 险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合法之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
第九章 期限、延期、终止、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营期满,应在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经营期满,若需要延长,应在经营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前由法定代表人并经投资者同意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况,可提前终止经营。
一、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无法再继续经营。
三、公司未达到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公司提前终止经营,由投资者做出决定,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成立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后对外公告。
第四十六条 在清算完结前,除了为执行清算外,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第四十三条 在清算结束后,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向原登记机构注销登记手续,缴消营业执照。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投资者做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九条 准。
第五十条 起生效。
**日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若有外文版本,以中文版本为本章程于**年**月在中国福建**订立,自批准之日投资者: 年**月**7
第五篇:外商独资企业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
外资企业章程(外商独资)
外资企业 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别)在漳州市投资兴办外资企业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股东公司名称为:
,中文译名:
(注:股东名称为英文的,选填此项,没有译名的此行删除)注册国家(地区):
,住所:
,授权代表人:,职务:,国籍:
。(股东为个人的按此:股东姓名:,国籍:
,身份证号: 住所:
。)
(注:股东名称按商业登记名称或身份证姓名填写,若为英文须填写英文)
第二章 公司名称、地址与组织形式
第三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O., LTD.(注:按中文名称翻译)企业地址: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
。(注:各公司可自行确定。此段供参考: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为投资方谋求长期稳定的回报。)
外资企业章程(外商独资)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生产规模:。(注:填写年产量、年产值或年营业额、产品内外销比例)
第四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币别)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
(币别)万元。
第十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币别同上)为
万元,占注册资本 100 %。出资方式为:等值可自由兑换外币 万元,等值境外人民币 万元,实物 万元,土地使用权 万元,知识产权 万元。(注:根据股东实际出资方式填写,没有涉及的方式可删除。)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之日起 年内缴足。(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改写为:公司原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新增注册资本于 年内缴足。股东自行做出明确的出资期限约定)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转让作出决定;
外资企业章程(外商独资)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若有则具体列示,没有则删除本项)。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后,应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它方式,自主决定)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制订公司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转让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若有则具体列示,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 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外资企业章程(外商独资)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若有则具体列示,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 名监事(注:人数为一至二名),由股东委派和更换。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若有则具体列示,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会计、统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职工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外资企业章程(外商独资)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并接受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法进行独立核算,并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会计自公历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公司自行确定。
公司以往会计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三十条 公司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一)公司会计报表;
(二)公司清算会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章 职工、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按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
外资企业章程(外商独资)
屋和设备。公司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八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经营期满,经公司股东决定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破产;
(七)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须由股东做出提前解散企业的决定并报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
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解散,被司法裁定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直接进入清算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解散应成立清算组,并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包括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公司财产、债权、债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公司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在内的各项清算活动,并在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经公司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
外资企业章程(外商独资)
收回。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需经股东签名、盖章,报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股东作出决定和股东签名、盖章,报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注:若使用两种文字,本条改写为:本章程用中文和 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如有歧义,以中文为准。)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股东于 年 月 日签署。
股东签字盖章:
股 东(盖章):
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签名):
(个人股东按此:
股 东(签名):)
注:
1、公司章程可由股东参照本参考格式制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参考格式若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符,均以后者为准。
3、本参考格式中蓝色字体部份均为备注内容,定稿后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