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充分开发利用空中水资源,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确保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增雪、防雹、防霜、消雨、消雾等目的的活动。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列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所需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作业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管理、通信、飞行管制、保险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预报。民政、农业、水利、水文、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六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按规定取得资格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每门高射炮至少配备4名、每部火箭发射装置至少配备3名具有资格证的作业人员。
(三)有保证安全有效地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中心、业务技术系统、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四)具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基本作业装备和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基础设施。
(五)具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中心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信工具。
(六)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禁止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第七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经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八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工作计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编制。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单位在确保完成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用户要求,依法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有偿专项服务。
第九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区域、作业地点的设置、移动、撤销,由县(市、区)、设区的市(州)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可通过无线通信或计算机网络直接申请,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审核确定。经审核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区域、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更。第十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申请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焰弹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需要跨县(市)、设区的市(州)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并组织实施。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空域和作业时限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作业。禁止超出批准空域和时限作业。作业单位收到飞行管制部门停止对空射击指令后,必须立即停止对空射击作业。第十一条申请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当的天气条件;
(二)检查确认作业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指挥、作业人员已经到位;
(四)作业点及作业区域为非人口稠密区,且无重要设施和高大建筑物;
(五)作业点指挥系统健全,通信系统畅通;
(六)已提前公告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和时间,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已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七)有完善的安全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应当具备标准炮库、临时弹药库、炮台、值班室和基本生活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第十三条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的发射装置和弹药不得存放在同一库房,炮弹、火箭弹不得存放在同一库房,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存放在临时弹药库的炮弹不得超过200发,火箭弹不得超过20枚,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
第十四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制度、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在作业前检查落实;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及时记录作业时间、方位、耗弹数量和作业前后天气实况,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并及时将作业技术总结、效果评估资料和作业相关信息按规范要求逐级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第十六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试验使用的高射炮、炮弹、火箭发射装置、火箭弹、焰弹及相应的发射装置、催化剂发生器等设备的购置,应当由作业地气象主管机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购买、拥有、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不得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和焰弹发射装置、催化剂发生器等设备的年审检修工作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第十八条未经年审检修、年审检修不合格、报废的高射炮、火箭和焰弹发射装置、催化剂发生器,以及已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焰弹,不得用于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环境和专用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作业场地,不得损毁和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和设施。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购买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人工影响作业场地、损毁和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和设施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人员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贻误作业时机造成损失的;
(二)不具备申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实施作业,造成损失的;
(三)不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的个人,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四)在未获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五)使用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报废的高射炮、火箭和焰弹发射装置、催化剂发生器,以及已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焰弹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法制气象办法 分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各人民团体。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2月15日印发
第二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99号 【发布日期】2014-01-14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14年1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设施,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航、飞行管制、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在确保防灾减灾公益性服务的前提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可以根据用户要求,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有偿专项服务。
第五条 鼓励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研究成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作业水平和服务效益。
第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由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和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确定。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基地和作业点等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组织建设专用燃爆器材库、作业装备专用库房、值班室、休息室和作业发射平台, 配备通信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完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系统、天气监测预警系统、通讯系统、信息处理和作业效果评估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的场地选择、标准化建设和场地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飞行管制部门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空域直通申报与批复直达系统,提高作业的及时性。
第十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及人工增雨炮弹、火箭弹库等基础设施,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三)具有接收作业指令和对作业天气条件进行监测分析的业务技术系统与设备;
(四)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
(二)单位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三)作业指挥员、操作员基本信息;
(四)作业装备的生产厂家、产品型号及合格证;(五)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资格条件初审,并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查。
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格条件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工影响天气指挥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方案和关键农事季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要求,在粮食和经济作物主产区、雹灾多发区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重要区域、生态脆弱区域及易灾地区生态保护与治理需要,在森林、湿地、河流、湖泊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地区安排常态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对大范围森林火灾火险、异常高温、干旱灾害、严重空气污染、严重水资源污染等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启动相应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十七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扩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应用领域,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蓄水人工增雨、重大社会活动人工消云减雨、机场和高速公路人工消雾、旅游景区人工增雨等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一)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
(二)发生森林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森林火险时段;(三)长时段高温;
(四)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
(五)因水资源严重短缺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六)水库蓄水、供水严重不足;(七)出现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
(八)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实施作业:(一)适当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飞行管制部门已经批准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三)指挥系统健全,通讯系统畅通;(四)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到位;
(五)作业装备和弹药经过严格检查,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六)有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实施飞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有关机场和飞行管制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作业计划,在空域调配、飞机起降、备降和地勤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灾害需要应急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作业设施应当按照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的时段、方位、高度、工具、弹药种类和用量、作业空域的批复和执行等情况如实规范记录,并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及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逐级上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气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制度。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监督检查内容。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引发有关权益纠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装备和弹药的运输、存储、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炮弹、火箭弹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存储管理。需要调运时,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车辆和作业车辆的管理,按照自治区防灾减灾车辆管理规定执行。运输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炮弹、火箭弹等危险品的车辆由公安部门发放警示标志,优先通行。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的年检工作。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不得擅自移动、侵占和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和专用装备,不得从事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和专用装备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当地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条件擅自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活动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购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和弹药;
(二)使用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已经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三)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擅自移动、侵占和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和专用装备或者从事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九年九月八日
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
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组织协调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民航、环境保护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商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的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经费和科学研究以及试验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使用。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资质资格审批制度。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取得《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作业(指挥)人员应当取得《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证》。
第十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2人以上取得《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指挥资格证》;
(三)每副火箭发射装置有2人以上、每门高射炮有3人以上取得《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证》;
(四)作业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五)储存作业设备和弹药的库房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六)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实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经审核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
(二)指挥人员应当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50周岁以下。
第十三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证》。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资格的人员名单告知同级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区域气候、地理、交通、通信、人口密度等情况,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布设意见,经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经确定的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更。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所需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应当按照《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固定炮站(火箭站)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作业设备库房、弹药库房、发射平台和作业值班室。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需要,编制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采购计划,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组织采购。购置后的作业设备清单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炮弹、火箭弹等作业弹药应当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设区的市、县(市、区)的需求,统一购置、统一调拨。
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之间不得擅自转让、转借作业设备和弹药。因作业确需调剂的,由需求单位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用弹药的运输应当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弹药管理制度,准确掌握作业弹药的批号、使用期限、配发和存储数量等情况。
作业期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弹药应当存储在作业站点弹药库房。
非作业期间,作业站点禁止存放作业弹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弹药应当存放在经所在地公安机关验收合格的专用弹药库房;或者由驻地军队、人民武装部、公安机关协助存储。需要由驻地军队、人民武装部、公安机关协助存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森林、草原火险时段的;
(四)因水资源严重短缺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二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并详细记录空域申请时间和批复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相邻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需要联合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协调组织实施。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应当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内,按照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操作。
第二十三条 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无偿地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预报以及作业过程中的天气实况。
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地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大气污染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负责指挥作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提前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结束后,作业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将作业情况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禁止使用不合格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禁止使用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作业弹药。
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作业弹药应当就地封存,并立即报告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销毁或者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不得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和相关设备以及进行其他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安全责任。作业站点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安全。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为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作业期间,与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域活动。
第二十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其他安全事故的,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应当予以报废。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档案管理制度。
人工影响天气档案包括作业指挥、天气状况、作业设备、效果评估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处置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咸阳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咸阳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有效地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陕西省气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有效应对、依靠科学、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工作所需的人员应当列入地方事业编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 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预报。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和增雨防雹气象服务,为防灾减灾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
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科研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九条 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档案,做到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确保档案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应当符合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获取资质证后方可实施作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第十一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作业人员,经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培训,市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发证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人员应该参加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二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由县(市、区)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统一向空域管理部门履行空域申请手续,并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报请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新增高炮、火箭作业点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论证后提出申请,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上报,空域管制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设备的购置、配发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验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炮弹、火箭弹的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陕西省人影办《人工增雨防雹炮弹、火箭弹安全管理规定》。
运输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弹药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并落实运输安全保障措施。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现场的弹药和发射装置的安全由作业单位及组织负责。
作业期结束后,炮(箭)弹统一由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集中存放于当地人武部门弹药库房,或存放于经当地公安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弹药库房,库房必须专人看管,并做好防盗、防火、防爆、防潮等工作,确保弹药安全。
严禁使用过期炮(箭)弹,过期炮(箭)弹、哑弹应在每年5月份上交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或者个人;
(二)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三)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报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2日起施行。
第五篇:人工影响天气
人工影响天气
一、【时事背景】
2012年8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到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意见称,近年来,中国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人工增雨(雪)、防雹、消雾、消云减雨、防霜等作业,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服务农业生产、缓解水资源紧缺、防灾减灾、保护生态以及保障重大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意见要求,把人工影响天气作为防灾减灾、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水资源安全保障的有力手段、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加快关键技术的科技创新,强化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作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福祉提供坚实保障。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坚持科技创新,不断提高作业效率。坚持依法规范,确保作业安全有序。坚持统筹规划,调动各方力量,推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协调发展。意见明确,到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发取得重要成果,基础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协调指挥和安全监管水平得到增强,人工增雨(雪)作业年增加降水600亿吨以上,人工防雹保护面积由目前的47万平方公里增加到54万平方公里以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益明显提高。
二、【考点链接】
1、经济生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国家要坚持统筹规划,调动各方力量,推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协调发展。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发展,能够增强我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要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人工增雨(雪)、防雹、消雾、消云减雨、防霜等作业,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能力。
树立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缓解水资源紧缺,防灾减灾,保护生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2、政治生活
政府的职能。近年来,中国通过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以服务农业生产、缓解水资源紧缺、防灾减灾、保护生态以及保障重大活动。这是我国政府正确地履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体现。
我国的国家性质。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要强化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作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福祉提供坚实保障。这充分体现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性质、宗旨和原则。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这说明我国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好政府。
3、文化生活
文化对社会的影响。通过加强科普宣传,把人工影响天气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充分利用各类科普教育的设施、媒体和活动,提高全社会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认识,努力营造促进其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文化与经济相互交融、相互影响。通过加强基础研究和新技术开发应用,重点推进探测和作业装备自主研发,并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吸收借鉴国际先进技术成果。通过大力宣传人工影响天气取得的积极成效,努力营造促进其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促进粮食等重要农产
品实现减灾增产。这些都体现了经济与文化的相互交融、相互影响。
4、生活与哲学
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正确的意识能够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人工影响天气作为防灾减灾、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水资源安全保障的有力手段、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
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要坚持统筹规划,调动各方力量,推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协调发展。为此,要健全国家、区域、省、市、县五级作业指挥系统,加强军队与地方间的协作,建立作业空域划定、跨区域作业协调机制,提高作业装备的全国统一调度和跨区域指挥能力。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要求我们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近年来,我国政府在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方面,强化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普及防灾减灾知识,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创新试题】
近年来,中国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人工增雨、防雹、消雾、消云减雨、防霜等作业,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服务农业生产、缓解水资源紧缺、防灾减灾、保护生态以及保障重大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此回答1—3题。
1.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
①有利于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 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③体现了国家利用经济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④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A.①②B.②③C.②④D.①③
2.上述材料表明:
A.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根本途径
B.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
C.运用科技手段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D.要请求政府的帮助,不找市场找市长
3.从生活与哲学的角度看,上述材料启示我们:
①要尊重自然界的客观性 ②要按客观规律办事
③要注意事物之间的联系 ④要抓住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
意见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据此回答4—5题。
4.建立完善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其哲学依据是:
A.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我国现阶段的中心任务
B.只要建立完善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就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C.正确的价值观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D.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
5.实现上述要求:
①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②有利于建设生态文明
③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④必须建立在GDP增长速度之上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
6.意见要求,要坚持统筹规划,调动各方力量,推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协调发展。这一要求是基于:
A.矛盾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B.事物是普遍联系的C.整体与部分是相互决定的D.主要矛盾支配着事物的发展进程
7.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充分体现了:
①意识活动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 ②物质决定意识,一切从实际出发
③意识反作用于物质 ④部分的发展决定整体的发展
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
8.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体现了我国政府具有:
A.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B.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
C.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职能D.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
9.意见提出,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和新技术开发应用,重点推进探测和作业装备自主研发。下列对创新的的哲学依据认识正确的是:
①一切事物都是变化发展的,发展就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②辩证的否定是事物自身的否定 ③正确的意识能够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 ④追求真理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认识具有反复性和无限性
A.①②B.③④C.②③D.①④
10.意见要求,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吸收借鉴国际先进技术成果。这一要求是基于:
A.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B.联系与发展是不可分割的C.辩证否定是事物发展和联系的环节D.要全面的看问题 2009年春季天气干旱,气象部门在北京20多个作业点持续发射火箭弹实施人工降雨,有力地缓解当地的旱情。据此回答11~12题。
11.天气预报准确是人工降雨及时准确发挥效力的前提,降雨的第一步就是分析天气实况,只有找到积雨云,火箭炮才能“弹无虚发”。这说明:
A.只有采取适当的行动才能改变自然规律 B.发挥主观能动性是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
C.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是永远不会改变的D.人们利用自然物的根本前提是自然物的客观属性和规律
12.对于较强的降水天气,北京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能够做到及时降雨准确无误,但对于弱降雨过程,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只能提高降水强度,而不能达到完全降水的预期效果。这说明:
A.人类在自然界面前有时是无能为力的B.矛盾具有特殊性,事物的性质因人而异
C.世界上没有不能认识的事物
D.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人们不能无限发挥主观能动性
去年入冬以来,我国北方冬麦主产区受旱严重。完成13-14题。
13.为了缓解北方旱情,借助2月下旬的冷湿气流,我国北方各省市纷纷采取人工降雨。人工降雨是利用云层中的水汽,人工创造成雨条件,形成降雨。这说明:
A.发挥主观能动性是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B.人们可以创造规律利用大自然
C.人们可以根据意愿改变规律趋利避害 D.人们可以根据自然规律改变条件为人类造福
14.我国政府及时出台抗旱措施,是因为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处于重要地位,是我国:
A.国民经济的基础B.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渠道
C.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D.出口创汇的主力军
15、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将在2008年8月8日在北京举行。针对那一天可能出现的降雨天气,北京奥运气象服务中心正在研究人工消雨的方案。这说明:
A.意识的能动性制约规律的客观性B.规律随着人的意识的变化而变化
C.人们可以认识和利用规律D.意识对客观事物的发展起促进作用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意见》指出,近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发取得重要成果,基础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协调指挥和安全监管水平得到增强,人工增雨(雪)作业年增加降水600亿吨以上,人工防雹保护面积由目前的47万平方公里增加到54万平方公里以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益明显提高。
试分析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发展目标的唯物论依据。
17.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给我国造成了巨大损失。
材料一 2010年,面对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科学指挥,迅速制定和实施救助政策,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迅速制定有力扶持政策,展开灾后恢复重建。民政部、财政部分79批次共安排中央救灾资金113.44亿元。面对灾害,全国人民齐心协力、众志成城,各地区各部门发扬大团结、大协作精神,凝聚起抢险救灾的强大合力。2010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对自然灾害的救助准备和灾后救助做了明确规定,并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解决了面,临灾害救助准备措施不足、应急响应机制不完善、灾后救助制度缺乏、救助款物监管不严等问题。
(1)我国在抢险救灾中采取的上述措施,体现了经济常识的哪些道理?(10分)
(2)结合材料一,分析国务院制定和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政治学依据。(12分)
材料二 2011年2月9日至l0日,气象部门抓住暖湿气流活跃、水汽条件较好的有利时机,采取跨区域联合作业,为气象干旱区实施地面人工增雨作业787次。气象专家指出,现代人工影响天气的原理是基于自然云和降水的形成过程建立的,通过飞机、火箭等运载工具向云中播撒催化剂,促进云水向降水的转化过程和提高转化效率。上世纪70年代以前,我们将这种形式称之为“人工降雨”,70年代之后,改叫“人工增雨”。
(3)结合材料二,运用规律的有关知识说明为什么“人工增雨”比“人工降雨”的提法更科学。(10分)
【参考答案】
1.C 2.C 3.A 4.D 5.A 6.B 7.C 8.D 9.A 10.C 11.D 12.D 13.D 14.A 15.C
16.(1)物质决定意识,要求我们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近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发展目标是符合我国国情的。(2)发挥意识能动作用,正确认识世界。通过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发取得重要成果,制定科学合理的目标。(3)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发展目标,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7.(1)面对自然灾害,中央制定和实施救助政策、灾后重建扶持政策,国务院出台《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强宏观调控(2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1分)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协调运行。(1分)(如考生只联系材料回答“国家宏观调控”,最多得2分)
民政部、财政部安排中央救灾资金113.44亿元,充分发挥了国家财政在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活等方面的巨大作用。(3分)(如考生只泛答“发挥国家财政的作用”且联系材料,最多得2分)
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各地区各部门团结协作,凝聚起抢险救灾的强大合力,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发挥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3分)(如考生回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发挥强有力的宏观调控”且联系材料,亦可得3分)
(2)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府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利益的捍卫者(2分,如考生只回答“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可得1分;如考生只回答“我国政府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利益的捍卫者”,可得2分),负有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及各种合法权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责。(2分)
为人民服务是政府工作的宗旨(2分,如考生回答“我国政府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亦可得2分),制定和实施这一条例,依法保障受灾地区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是政府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2分,回答“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亦可得2分)
依法治国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2分)制定和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可以使灾害救助
工作有法可依,(1分)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1分)
(3)人工增雨相比人工降雨的提法,更突出了规律的客观性,(2分)强调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促进云水向降水的转化过程和提高转化效率;(2分)突出了规律发挥作用的客观条件,(2分)强调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影响天气;(1分)强调在尊重自然规律和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2分)利用规律造福人类。(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