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业迁移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迁移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l、企业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注:有些工商局需要新地址的租赁协议
5、办理迁入后,拿迁移表到原登记工商局办理迁出,然后去原档案室调纸质档案(密封不可拆,送往新登记工商局档案室),电子档案原档案室会发送至新档案室。
6、办理营业执照上的变更。(建议不要把股东股权在此次迁移时变更,因为税务注销时需要缴税)。可以先变更地址,其他需要变更的等税务注销完再一起办理。
7、原所属质监局:组织机构代码证迁出(原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公章)
新质监局:带公章、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现场填表。
8、变更材料模板见附件。
第二篇:企业、公司迁移登记提交材料规范_472276
企业/公司迁移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向迁出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拟迁移至所在登记机关的申请报告(企业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权力机构做出的有关迁移登记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迁入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
第三篇: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同时参阅附件)(一)
【2009年6月根据国家总局新规范整理】
***顺序:
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二、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四、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五、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六、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七、公司合并提交材料规范
八、公司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九、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十、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十一、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十二、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十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十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十五、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十六、企业迁移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十七、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十八、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十九、申请授权属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十、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规范
二十一、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二十二、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附件:《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有关说明
***正文
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发起人)、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登记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2】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3】 企业名称变更应由上级审批的,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派专人递送办理时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登记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了该企业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全部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二、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分公司为《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签署,全体董事签字;分公司由公司签署,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设立分公司的提交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分公司不提交】;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分公司不提交】;
6、股东(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分公司不提交】;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分公司不提交】;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设立分公司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分公司)或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12、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无股权认缴出资的不提交】;
13、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14、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仅分公司提交】
三、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定代表人、实收资本变更不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可不提交】;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 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7、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8、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及原、新任法定代表人的免、任职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9、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的,提交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及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报纸公告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10、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
11、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提交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2、股东变更的,提交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涉及法院裁决或国有、集体资产的另有规定】、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3、公司名称变更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决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还应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7、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8、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新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任职文件及《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
9、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五、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同时参阅附件)(二)
六、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或破产管理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者决定,或有关文书(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力迫使注销的);
4、清算报告及清算报告确认文件:股东(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东大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或有关部门确认文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力迫使注销的)
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破产除外);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刊登有关注销清算公告的报纸;
8、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
【2】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者决定;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七、公司合并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合并应当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公司合并的有关材料
1、合并公司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2)合并形式;(3)合并后公司的名称;(4)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签约日期、地点;(7)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5、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6、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第二部分:因合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新设合并按设立登记提交有关材料;吸收合并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按变更登记提交有关材料;合并后不再保留的公司应当在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的变更登记前或者与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的变更登记同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作为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的变更登记的材料。
注:
1、合并涉及注销登记的,根据合并协议中载明的合并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可以不进行清算,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如果合并协议中载明需注销合并方须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吸收合并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注册。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在合并公告45日之后。
八、公司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分立应当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公司分立的有关材料
1、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协议)【应包含下列内容:(1)分立形式;(2)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3)分立后公司的组建方案;(4)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3、因分立而注销的注销证明(采取解散分立的提交)。第二部分:因分立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采取解散分立的,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原公司注销后,分立后新设的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注:
1、分立涉及注销登记的,提交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内资公司财产处臵方案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如分立协议中载明有关注销方需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应进行清算。
2、自公告45日后,登记机关方受理合并的申请(包括注销登记)。
九、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或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6、资金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0、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提交出资人所在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2】 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或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或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营业单位不提交)
4、《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或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或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其设立或经营范围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地址的使用证明。
十、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项目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6、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及原、新任法定代表人的免、任职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
7、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非全民所有制变更为全民所有制的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8、变更注册资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9、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10、增设分支机构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分支机构的资金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11、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企业法人申请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同时参阅附件)(三)
十一、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5、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企业法人或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新任负责人的免、任职文件、《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6、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或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变更名称的(指随法人名称变更),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关于企业名称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营业执照》副本;
9、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可以由企业法人代章。
十二、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法人公章;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
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或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营业单位不提交)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章(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提交由企业法人出具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可以由企业法人代章。
十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臵方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法人净资产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不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的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处臵意见;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应另附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5、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8、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9、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0、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1、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12、改制后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3、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14、改制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15、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或《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公司清算组备案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或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清算组备案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章程、设立分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章程备案的,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只公司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公司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法人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6、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决定)、《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7、公司清算组备案的,提交股东(会、大会)(或有关部门)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决定、书面文件);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8、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的,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9、撤销分公司情况备案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10、分公司变更名称情况备案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的,提交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注: 章程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注销/变更)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十五、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股份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企业集团成员变更不提交)
4、《企业集团登记证》。
5、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的,提交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母公司住所变更登记的,提交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的,提交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新加入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其他类型成员不需要提交)(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8、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的,提交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变更后集团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集团登记证》。
【4】 企业集团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备案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同时参阅附件)(四)
【2009年6月根据国家总局新规范整理】
十六、企业迁移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l、企业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七、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l、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非公司企业法人因隶属关系变化申请变更登记机关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
4、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八、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十九、申请授权属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l、企业(公司)出资人(股东或发起人)签署的企业(公司)拟在住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出资人(股东或发起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二十、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规范
l、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内容应包括:申请的事由、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数量。、《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十一、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规范、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公司/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4、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十二、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申请提交材料规范、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申请报告(母公司加盖公章)。内容包括:集团登记证遗失的情况。、《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刊登集团登记证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附件:《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有关说明
一、住所(地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中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股东(发起人)【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四、有关股东(会、大会)、董事会决议、决定的要求: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会决议(设董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
2、所有决议、决定(记录)一般必须分别由全体股东(发起人)、董事签名、盖章(指应该有章的),除非章程另有规定;但股东会会议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会议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
五、其他规定: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提交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按规定由股东、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中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5、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XX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第四篇: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目录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2】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 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3】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5】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7】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 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可自拟。
(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9】 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10】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1】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5.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2】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13】 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4】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5.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16】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1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8】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9】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法人申请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0】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8.企业法人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2】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6.营业执照正、副本。7.公章。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3】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5.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8.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9.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10.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11.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可以和第9项材料合并提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
12.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3.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4】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 增设/注销分公司备案。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
◆ 公司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25】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七、其它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
【40】 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
2.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41】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l.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企业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从原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适用本规范。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可自拟。
3.企业迁入调档同时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篇: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内容包括:依《公司法》公司财产清理情况,通知、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偿情况(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公司债务等),股东对清偿后的公司财产进行分配的情况,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4、5、6、7、8、9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法人公章。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4、5、6、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6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委托代理人的,无需提交该项材料)。
3、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设立分支机构的,一并办理注销登记;分支机构在其它登记机关登记的,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8、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人。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5、6、7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公司的董事会、外商合资公司的股东会、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对清算公告、公司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包括海关、税务的完税及注销情况)、批准证书的缴销及已经收到商务部门回执的情况予以说明。
5、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其分公司可办理变更登记。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8、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公司解散,还需提交商务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注:
1、申请书(表格)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全体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许可证书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核对。
2、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4、5、6、8、9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5、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6、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不另行提供。
8、营业执照正、副本。
9、其他有关文件。
指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注:
1、申请书(表格)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全体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许可证书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核对。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4、5、6、7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