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20-37563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0 21:50: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大理振兴支行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员工休假管理,参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大理分行》,结合振兴支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振兴支行全体在编员工。

第三条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未安排值班任务的休假无须经过批

准;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已经安排值班任务的休假须经过批准。

第四条 以下休假应当经过批准:

(一)公休假;

(二)病假;

(三)事假;

(四)婚假;

(五)产假;

(六)计划生育假;

(七)丧假;

(八)探亲假;

(九)工伤假;

(十)强制休假; 第五条 带薪年休假

(一)已与我行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公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含)不满20年的,公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假期。

(三)带薪年休假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四)带薪年休假应在年度内最多分两次休完,不得跨年度累计。

(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在一个年度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员工本年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依据《》执行强制休假的可抵消相应年休假。

(七)带薪年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按事假办理。第六条 病假

(一)员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修养的可以申请病假。

(二)病假一次超过2日或者一个月内分次超过3日的,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三)员工住院治疗,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根据病情及相关规定计算病休时间。

(四)病假期间的医药费按医保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事假

(一)员工有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请事假。

(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按特殊事假处理(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 2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八条 婚假

(一)员工本人适龄结婚(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后结婚),假期3天。

(二)符合晚婚条件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后结婚),假期??。

(三)婚假超过天数按事假办理。第九条 产假

(一)女员工生育子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根据医院证明属于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根据医院证明属于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二)女员工晚育(满24周岁且生育第一个孩子),享受产假四个月;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六个月。

(三)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复印备案)并经领导批准后,按病假办理。

(五)女员工在哺乳期内(婴儿在一周岁以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一小时(含路程时间);多胞胎生育 3 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六)孕妇产前检查及哺乳时间按出勤对待。

(七)女方晚育的,在产假期间可给予男员工15天护理假。

(八)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产假待遇。第十条

计划生育假

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术后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护理的,经施术机构证明,给予护理假2周。第十一条 丧假

(一)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去世丧假3天。

(二)员工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去世丧假2天。

(三)丧假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处理。

(四)在外地办丧事时,省内另给2天路程假,省外另给4天路程假。第十二条 探亲假

(一)已与城区联社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城区联社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均可依照下述规定享受探亲假。

(二)不能利用休息日与亲人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异地父母(含养父母: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由员工供养的养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 4 为20天,一般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有特殊情况提前用假,下次探望时间应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新调入员工,从调入之日开始计算。

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假期为30天,员工结婚后的下一年度,才能享受探望配偶假。

(四)员工的父母一方与配偶住在一地的,员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省内探亲另给2天路程假,省外另给4天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探亲假外按事假算,无请假手续按旷工算,所有探亲假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工伤假

(一)员工因公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可休工伤假。

(二)员工工伤根据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据实治疗、休养。第十四条 强制休假

各社部可将带薪年休假与强制休假统筹安排。强制休假的天数含在带薪年休假里。依照第五条

(六)规定不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可在其请假期间进行稽核审查,视同已执行强制休假。第十五条 员工经批准参加培训学习(指各类培训、电大、函大和大中专自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等)为带薪公派学习。全年带薪公派学习满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

第十六条 利用休假期间安排出国的人员,按公安部出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将行程安排提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十七条 休假审批权限如下:

(一)基层信用社员工请假1日内由分管主任审批,2(含)日以上由主任审批,5(含)日以上由联社人事部门审批,7(含)日以上由联社包片主任审批,请假审批手续须提前3日办妥。

(二)机关员工请假2(含)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含)日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7(含)日以上由联社主任审批。

(三)中层副职请假2(含)日内由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审批,3日以上由联社分管(包片)主任审批,5(含)日以上由联社主任审批,10(含)日以上理事长审批。

(四)中层正职请假1(含)日内由分管主任审批,2(含)日以上由联社主任,3(含)日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五)联社主任、监事长、副主任请假、休假1(含)天以上的由理事长审批,联社理事长请假、休假1(含)天以上报市办审批。

(六)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外出时,执行《xxxxx农村信用社领导干部外出报告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员工休假审批程序如下:

(一)员工休假时,应由本人填写《休假申请单》(详见附件一),写明休假原因及天数(起止日期);员工如遇急病或急事,要及时电话报告主管领导,与单位取得联 6 系,事后要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二)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批准。

(三)因工作需要办理移交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休假。

(四)假期已满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者,应在假期未满前按上述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九条 假期已满,仍未销假上班者为超假,超假按旷工处理。提前上班者,按实际离开工作岗位的天数计算。

第二十条 有关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要严格按照实际考勤执行。

(一)本办法所称基本工资指每月固定计发部分。

(二)按规定休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年度休假及强制休假期间按同条件在岗人员各项工资计发。

(三)病假、事假当月请假在15(含)天内,按相应的天数扣发基本工资(计算方法为基本工资÷22天×实际请假天数;网点倒班制人员执行30天工作日的,按30天计算);请事假的绩效工资按出勤比例计发。

(四)病假、事假当月请假在15天以上不满整月的,按相应的天数扣发基本工资(计算方法为基本工资÷22天×实际请假天数;网点倒班制人员执行30天工作日的,按30天计算);绩效工资按出勤比例计发。

(五)病假、事假满整月(不含跨月)的,当月只发850元,同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六)全年病假累计满3个月的,除按以上规定考核外,扣发当年第四季度绩效工资;

(七)全年病假累计满6个月的或事假累计满3个月的,除各个月按相关规定考核外,扣发全年度绩效工资(已发的扣回)。

第二十一条 遇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管理部门有新规定,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全体干部、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社机关、各下属信用社、分社及储 蓄所、储蓄代办所。各下属单位根据自身情况需添加细则的须经联社人力资源部审核签发、备案,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三条 组织程序

(一)联社机关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下属单位由办公室负责,各部门要委派认真、负责、公正无私的人员担任考勤员。

(二)考勤员负责逐日如实记录本部门员工到岗、离岗时间和休假时间,按月填写考勤汇总表(各种假条核准附后),联社机关各部门经部门经理审核签署后报送人力资源部,下属单位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后递主任审核签署。

(三)人力资源部有权随时对各部门确认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考勤人员有意漏报、谎报、错报的扣发考勤员当月基本工资的100%。

第四条 劳动时间

(一)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因地区差异需调整工作时间的,各社应合理制定,但不得低于以上规定。因季节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联社相关部门另行通知。

营业网点需全天营业的,交接班时间各社合理制定,考勤以所定时间为准。

(二)所有员工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岗,各部门、单位按规定及 时记录考勤,特殊情况指直接前往业务单位的,需经主管领导安排或批准,并通知考勤部门记录,无授权或批准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三)上班时间开始后一小时内到记迟到,提前一小时内下班的记早退;迟到、早退超过一小时的记旷工半日;无故不到超过半日者记旷工一日。

记录考勤要公正严格,已迟到的补假无效,特殊情况由主管领导审批。

(四)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单位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五条 加班及补休

员工加班要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填写《加班申报单》,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并登记备案,事后在当年安排相应时间调休,调休须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由考勤人员登记。

第六条 纪律、考核

(一)员工迟到一小时内罚款50元/次,早退一小时以内罚款100元/次;一小时以上的迟到、早退算旷工,旷工按以下相关规定执行。

员工上班无故未到,基层网点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落实未到原因,并向主管领导及人事部门报告。

(二)员工无故旷工1日,当月只发850元,该月绩效工资不 受影响,给予口头警告。

旷工2日至3日,当月只发850元,并扣当月绩效工资,给予警告处分。

员工全年累计旷工4(含)日以上,每月只发850元(已发的扣回),并扣本年度绩效工资、给予记过处分。

员工全年累计旷工15(含)日以上,扣除全年全部工资、绩效、福利待遇(已发的扣回),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无改过表现的,予以开除处分。

第七条 员工因公出差(或培训学习),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副主任)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主任)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或培训学习)由主管领导批准,各社主任出差(或培训学习)由联社主任或理事长批准;因工作紧急无法向上级请假时,须在2小时内或者到达出差地后及时与上级领导取得联系。联社机关出差(或培训学习)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于人力资源部备案;下属单位出差(或非统一培训学习,考察)须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的,不得以全勤记考勤,不予报销出差(考察)费用,各社自支无批示的严肃处理,特殊情况须报主任或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联社各部门考勤人员,须将本月考勤表于次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人力资源部。各下属单位当月考勤表于次月5日前报主任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十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规范公司的休假制度,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休假范围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法定公休日、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男职工护理假、探亲假及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二、休假原则

1、凡本公司员工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休假,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2、本办法所称员工系指公司在编职工(包括: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他试用工及临时中点工均不包括在内。

三、休假手续及审批程序

1、事假。请假人须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4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报总经理审批,审批手续一律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事假必须事前申请,并办理好审批手续,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殊情况须申述充足理由,呈请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补假)。

2、年休假。休假人需提前向本部门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年末由人力资源部将休假情况汇总备案。

3、病假、工伤假。休假人须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销假时须同时缴验公立医院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置。(住宿城区者须当日请假,外宿员工因病不能到岗,可托人或电话托人代请,可于次日补请病假手续,同时须缴验公立医院证明)。-1-

4、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请假人须提交书面休假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审批手续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副总经理休假或请病事假须报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休假或请病事假一律报分管领导审批,核准后的审批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奖惩规定

1、凡未履行休假或病事假审批手续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不发放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

2、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累计事假5天以上或病假20天以上,当年不得参加任何先进评比,旷工及病事假天数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

3、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4、当年未请病事假或旷工的全勤员工,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

5、公务员(含事业编制人员)的奖惩,按照《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及相关政策执行。

五、休假待遇规定

(一)、公共休假日

1、公休日:星期

六、星期日各一天。

2、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

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4、上述各休假日,工资全额计发。

5、以上公共休假,公司可视需要与其他日期互换,互换后的休假日有关工资及加班与公休假同。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未扣工资的;

⑵、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⑶、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确因工作需要跨安排个别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3、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三)、事假

1、职工请事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含5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逾假者以旷工论。

2、一个月内前后事假超过22天(含22天),其中间含有的公休例假日作事假论,一月内前后事假少于21天,其中间含有的公休例假日不计事假,只按实际请假日计算事假天数。

3、事假不满一日者以钟点累计。

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请事假每个月在2个工作日以内的,全额发放工资;超过2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只计发

相应的政策性补贴。试用人员请事假薪资全扣。

5、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

(四)、病假

1、病假假期规定: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病假期间工资支付规定:

公司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需就医治疗时间1个月内工资全额发放;在1-6个月内的,向其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为: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以上者,发全额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公司按月给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具体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

3、病假期中的公休日,作病假论,不足一日者以钟点计。

(五)、工伤假

1、工伤假的确认:在工作时间内因公负伤或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意外伤害,由医院诊断证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确认,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休假。

2、工伤假假期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六)、探亲假

1、员工探亲假期:

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⑵、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⑶、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休假待遇,员工休探亲假(包括路程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七)、婚假

1、公司员工结婚可休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2、配偶一方居住外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路程假。

3、休假待遇,员工休婚假(包括路程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八)、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丧假三天;

2、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

(九)、女职工产假(含男职工护理假)

1、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公司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公司根据医院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2、已婚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配偶符合晚育条件的,给予其护理假10天;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照发。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公司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

3、女职工因节育失败怀孕(引)流产的,公司根据医院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产假视同出勤,工资照发。但一个内只能享受一次休假的工资待遇,超出次数按事假处理(以上产假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在内)。

六、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员工请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请、休假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总则

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加强员工管理工作,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相关福利待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参考法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四条

休假

公司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月休假8天,法定节假日除外。休假时间由本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

第五条

假期分类

公司假期分为法定假日、事假、病假、婚假、工伤假。

第六条

假期规定

1、法定节假日

1.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当年发出通知精神,员工每年享有以下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以上假期总计11天。

1.2在上述法定节日中休假薪资照付。

1.3法定假日内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的,支付200元/日加班工资。

2、事假

2.1员工因私办事,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为计算单位。

2.2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正常月工资总额/21.75天×请假天数。

2.3

请事假超过5天的停发当月各项补助、补贴、年功(夜班补贴除外)。

2.4

事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正常休假除外)。

2.5

事假一次不能超过15天,全年累积不得超过30天。

3、病假

3.1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上班请病假7天以内的(不含7天)的须出具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及建休证明;超过7天(含7天)的须持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及建休证明,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附医院相关证明材料交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人事副总经理审批。证明材料不全者按事假处理。

3.2病假工资规定、发放、计算

(注:连续工龄指入本单位连续工龄;

本人工资指: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本人工资标准指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

3.2.1.疾病休假工资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3.2.2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停发疾病休假工资,由公司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3.2.3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非全月病假发放规定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扣除本人工资标准日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扣除本人工资标准日工资的30%;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扣除本人工资标准日工资的20%;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扣除本人工资标准日工资的10%;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不扣除工资;

3.2.4病假期间不再享有各类补贴、补助、年功等。

4、婚假

4.1符合国家婚姻法,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凭结婚证于请假日之前提出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同证明材料报综合管理部核批。可享受婚假3天的带薪假,晚婚员工(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可延长至15天。超过规定的假期按事假处理。

4.2结婚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3-5天的路程假,路程假由综合管理部核批。

4.3

婚假含法定假节日在内。

4.4再婚的可享受3天带薪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丧假

员工亲属去世的,可按以下规定享有带薪假,超出天数按事假处理。

5.1员工父母、(养)继父母、配偶去世,给予5天丧假。

5.2员工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子女去世给予5天丧假。

5.3员工兄弟姊妹去世,给予3天丧假。

5.4不在本地区,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3-5天路程假,路程假由综合管理部核批。

6、工伤假

6.1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工伤管理办法来确定医疗期和工伤假时间。

6.2工伤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

6.3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以书面文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办理相关工伤认定手续。因逾期未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综合管理部做出处理意见,报呈总经理审批。

7、产假

7.1所在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员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

7.2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83天;

7.3在女员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按月工资标准100%发放;

8、年休假

员工在公司每年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月工资100%发放。规定如下:

8.1员工不满1年,年休假5天;

8.2员工累计工作一年以上2年以下,年休假10天;

8.3员工累计工作满2年的,年休假15天。

8.4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安排。

9、其它公假

员工依法参加其它社会活动等,可凭证明文件申请公假,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正常休假不受此项规定)

1、员工请假时间在5天(含5天),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事前书面批准。

2、员工请假时间大于5天小于10天的,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综合管理部核准后,报公司分管领导、主管人事领导批准。

3、员工请假时间在10天或大于10天的,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综合管理部核准后,报公司分管领导主管人事领导和总经理批准。

4、请假核决权限

小于或等于5天

大于5天≦10天

10天以上

部门负责人

综合管理部

分管领导

主管人事领导

总经理

第五条

请、休假管理

1、请假天数以1天为计算单位。

2、事后补办请假者,每1个自然年内,不得超过2次,违者视为旷工。

3、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根据工作情况审批员工的请假申请,凡请假理由不充分,弄虚作假或影响工作时,可按实际情况缩短、改期给假或不予给假;

4、请长病假(超过30天)、长事假(超过30天)、工伤假的人员假期完毕,请假人员须于上班当日持市级医院个人体检表,到综合管理部报到、销假。持由综合管理部出具的证明文件方可上岗。

5、未经事前书面批准私自休假者,除患病、受伤及特殊情况外,一律视为旷工。

第六条

请休假程序

1、请假人员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并当面详细填写《请假申请单》按审批权限进行批准。

2、每月28日前,各单位考勤员汇总本单位员工请假情况,并填制《请假汇总表》(正常休假除外)并同《考勤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综合管理部责核查请假情况。

3、各单位所报《考勤表》原件要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对其单位负责人及考勤员进行考核处理。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原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内有关内容发生冲突的,自动失效;

3.本办法解释权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

综合管理部

****年**月**日

请假汇总表

单位:

负责人签字:

序号

姓名

工种/岗位

请假事由

请假时间

销假时间

天数

备注

第四篇:员工休假管理办法(修订20150414)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员工休假管理,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

3.1.1.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工作。

3.1.2.负责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3.2.机关各部室

负责按本办法在本部门的宣传落实工作。3.3.公司所属单位

3.3.1.负责本办法的宣传、落实、休假记录管理工作; 3.3.2.负责本单位休假管理的自检、自查工作。4.管理要求 4.1.法定假日

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纪念日放假规定。全体员工放假的法定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4.2.工伤假

4.2.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8号)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享受工伤假待遇。

4.2.2.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2.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3.带薪年休假

4.3.1.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4.3.2.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3.3.带薪年休假天数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当年已享受疗养,其疗养天数达到或超过带薪年休假应休天数的人员,不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其疗养天数少于带薪年休假应休天数的可予以补足。

4.3.4.员工带薪年休假属于强制休假,各单位无特殊情况必须安排员工正常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假的,须征得员工本人同意,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本人岗位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从本单位工资总额中列支。

4.3.5.单位安排员工休假,员工本人不同意休假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备案,视同本人主动放弃当年带薪年休假,不再另外支付300%的休假工资报酬。

4.3.6.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4.3.6.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3.6.2.脱产培训,学习期间享受寒假或暑假待遇的; 4.3.6.3.由于违章违纪、出现安全事故、接受司法机关或监察部门调查等原因,离开岗位停止工作的天数超过年休假应休天数的。

4.3.7.当年休假后,若出现4.3.6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者,下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4.3.8.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员工带薪年休假,在确保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实际统筹考虑,制定员工休假计划,并提前三十日告知员工本人。带薪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4.4.探亲假 4.4.1.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4.4.2.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经单位同意可以两年合并休假,假期为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4.3.探亲假期内不包含路程往返时间,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4.4.探亲假不得提前使用,也不能分期使用。4.5.婚假

4.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员工结婚享受以下婚假待遇:

4.5.2.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4.5.3.符合晚婚年龄(初婚女23周岁、男满25周岁)的,可享受18天婚假;

4.5.4.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6.慰唁假

员工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死亡时,可请假1-3天料理丧事。不在同一地时,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4.7.产假

4.7.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员工正常产假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4.7.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员工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同时可给予男方10日的护理假;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至6个月。

4.8.哺乳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员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需要哺乳期间,其所在单位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9.迁居假

员工迁居可享受迁居假2天。4.10.病假

4.10.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的,在医疗期内休假或转院治疗可以请病假。

4.10.2.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如下:

4.10.2.1.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4.10.2.2.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10.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10.4.员工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因病不能按时返回,在医疗期内休病假,必须持有乡镇以上医院急诊证明,所在单位应通过必要的形式进行核实,超过7天的应派人探视,超过15天的必须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4.11.事假

4.11.1.所属单位员工请事假,假期不超过3天的,可由车间领导批准; 3天以上7天以内由单位(矿、厂)人力资源业务主管批准;7天以上15天以内由单位主要领导(矿长、厂长)批准,15天以上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请假手续均报本单位综合部考勤管理人员备案。

4.11.2.公司机关环节、一般管理人员及岗位工人请事假,假期不超过3天可由部门主任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人力资源部批准;7天以上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手续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11.3.所属单位环节管理人员请事假,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请假手续报本单位综合部考勤管理人员备案。

4.11.4.中层正职管理人员请事假必须经总经理批准;中层副职管理人员请事假必须征得本单位正职同意后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手续均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4.11.5.事假最长期限为3个月,超过3个月仍不能返回岗位工作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4.12.补休假

员工因工作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需要安排补休的,应给员工安排补休假,补休时间以加班考勤记录为准。

4.13.请(休)假手续

4.13.1.员工请(休)假必须提前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管理人员请(休)假应履行OA审批手续,岗位工人请(休)假必须履行书面审批手续。

4.13.1.1.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首先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其上级请假,根据请假的天数由其上级逐级上报,最后经有权批准给假的人员或部门批准后,由其上级反馈给请假员工。员工电话或短信等非书面请假经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手写请假申请用特快专递方式寄给单位,以特快专递邮戳日期界定是否在两个工作日内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4.13.1.2.因疾病、意外等特殊原因员工本人无法亲自书写请假申请的,可由期近亲属代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4.13.1.3.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按期返回销假的均按旷工处理。

4.13.2.所属单位岗位工人休假应由车间主任批准,将审批手续报本单位综合部考勤管理人员备案后方可休假。

4.13.3.所属单位一般管理人员休假应由车间(部)负责人批准,将审批手续报本单位综合部考勤管理人员备案后方可休假。

4.13.4.所属单位环节管理人员休假应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将审批手续报本单位综合部考勤负责人备案后方可休假。

4.13.5.机关环节、一般管理人员及岗位工人休假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将审批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4.13.6.中层正职管理人员休假必须经总经理批准;中层副职管理人员休假必须征得本单位正职同意后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将审批手续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4.13.7.事假员工应提前填写事假审批单,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4.13.8.工伤假员工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社保机构指定医院开具的《企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或《企业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报上级单位工伤主管部门审批后到本单位填写工伤假审批单,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工伤假。

4.13.9.病假员工到社保机构指定医院开具诊断书或相关书面证明并填写病假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病假。

4.13.10.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应提前一周填写带薪年休假审批表,注明休假地点、休假期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

4.13.11.婚假员工持结婚证书填写婚假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婚假。

4.13.12.产假员工持医院诊断书填写产假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产假。

4.13.13.慰唁假、迁居假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

4.13.14.补休假须填写员工补休审批确认记录单,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

4.14.请(休)假待遇

4.14.1.事假期间停发全部工资;不享受加班工资的管理人员,每季度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事假,工资照发。

4.14.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在医疗期内停发岗位工资,改发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按本人病休前岗位工资标准的80%支付,按月支付的津补贴照发。超过医疗期的,按劳动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4.14.3.探亲假、婚假、迁居假、慰唁假、带薪年休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岗位工资及按月支付的津补贴照发;产假期间,停发工资,由社保机构支付生育津贴。

4.14.4.工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照发。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14.5.补休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5.附则

5.1.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员工休假管理办法》(露天煤业规章制度〔2012〕47号)自行废止。

5.2.与本办法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修改后,本办法应及时修订,在本办法未修改期间相关内容按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执行

5.3.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5.4.本办法规定内容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5.5.本办法解释权属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6.支持性文件 6.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6.2.《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6.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6.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6.5.《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6.6.《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控制程序》

6.7.《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6.8.《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五篇: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重庆山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考勤请假管理办法

(第二版)

为加强公司的考勤管理,整顿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环境,特制定考勤管理规定。

一、出勤

1、工作时间:

公司目前试行大小周末轮换休息制度。大周末为五天工作制,星期

六、星期天两天休息;小周末为六天工作制,星期天休息。

工作时间:上午8:30 至 12:00 下午13:30 至 17:30

2、打卡上下班,第一次打卡上午上班,第二次打卡中午下班,第三次打卡下午上班,第四次打卡下午下班。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作息时间,具体事项以通知为准。

3、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公司依据国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安排,期间为带薪假。

4、婚假(7天)、产假(90天)为带薪假。

5、工伤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请假

1、病假

①、病假应由本人或家属电话请假,身体康复后回公司补办请假手续。员工生病未住院的,应附购药发票或医院证明。

②、员工生病住院的,应附医院的病历复印件和《住院通知单》。

2、事假

事假应提前一天向部门主管书面请假,特殊情况电话请假,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休假。1天以内的事假由各部门主管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的的事假各部门主管同意以后由经营部审批,3天以上的事假由各部门主管、经营部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审批后将请假凭证交经营部备案。

3、婚假、产假报经公司同意后方可休假,请假程序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和管理

1、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缺勤、旷工、迟到、早退。

2、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员工考勤应如实记录,经营部负责监督管理。

3、公司员工因公外出需填写《员工外出办事申请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填写时,已应及时向部门主管报告,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4、公司员工因公外出不能及时回来打卡,返回后须填写《未打卡情况说明书》并报主管签字。《未打卡情况说明书》应在返回后2天之内交经营部备案。未打卡且又未填写《未打卡情况说明书》扣除未打卡当日工资。

5、考勤卡不允许用手工填写。

6、严禁托人、代人打卡。

7、考勤统计从当月1号到自然月底最后一天。

四、关于加班及调休规定

1、因项目工期紧,工作任务又必须在当天完成才能申请加班。

2、加班时间规定:18:00---22:00时,一天加班不能超过4小时,一周累计加班不能超过12小时,原则上星期天不安排加班。

3、日常加班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主管审批,经营部同意,部门方可安排加班,星期天、节假日加班由公司领导审批,加班申请报经营部备案。(项目移交人员在外加班应报部门主管同意,回公司后应补填加班申请单交经营部备案)。

4、加班工时实行内部调休,加班累计4小时可以调休半天,加班累计8小时可调休1天。加班后需调休的员工,经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调休,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调休,违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5、试用期员工超时不核算为加班。

五、工作时间违反公司规定或请假扣薪

①出勤:迟到、早退、未打卡第一次处以10元罚款,第二次处以20元罚款,以此累计,按月计算;迟到超过15分钟则以事假半天处理。未打卡者需补未打卡证明,否则按旷工半天处理。上班漏打卡按照迟到处理,下班漏打卡按照早退处理。

迟到、早退扣绩效奖金=当月应得绩效奖金÷22x迟到(早退、未打卡)次数,当月迟到、早退及未打卡各超过3次(含3次)免绩效奖金。②旷工:每旷工半天将扣工资100元,旷工1天扣工资200元,免发当月绩效奖金,3 天及以上将予以开除。若恶意旷工造成开除者除扣除当月之薪资外,另追究造成之公司一切损失及保留法律追诉权。③事假:

每小时事假扣工资={员工月固定工资/(22×7.5)}×事假小时 每小时事假扣绩效奖金={当月绩效奖金/(22×7.5)}×事假小时 当月事假3天以上(含3天),免发当月效益奖金。④病 假:

员工一般病假,一天内(含一天)

每小时病假扣工资=病假小时×月固定工资/22×30% 超过一天不足1个月者:

每天病假扣工资=病假天数×当月工资/22×50% 每天病假扣绩效奖金=病假天数×当月绩效奖金/22×50%

超过一个月者当月工资和绩效全扣,特殊情况公司另行处理。⑤工伤假:

工伤人员按劳保规定处理。⑥产假工资: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者,产假期间工资享受全岗位工资,但无绩效奖金和其他福利补贴。在公司连续工作未满一年者,产假期间为岗位工资的50%,无绩效奖金和其他福利补贴。⑦托人、代人打卡

凡发现托人、代人打卡,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罚款 100元。

六、员工应在每月2日下班之前报上月考勤记录,遇周末或假期视情况提前或延迟,以经营部人事通知为准。若因公外派者可委托部门负责人代报。上报的考勤记录应完整、准确、及时,并附带相关请假、调休手续。有未按时上报,上报记录遗漏、错误等情况的,一律按照30元/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部门主管要附带相应管理责任。

七、其他

各部门主管对所属员工的考勤,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若不按照规定执行或有隐瞒、包庇行为,一经查明,部门主管按照违反对应规定,接受连带处分。

重庆山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4年8月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