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商业银行产品介绍 - 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
第一节 汇款结算(Remittance)
一、汇款结算概述
汇款是付款方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款项汇交收款方的结算方式。
(一)业务中的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
2、收款人(Payee or Beneficiary)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汇出行所办理的汇款业务叫做汇出汇款(Outward Remittance)
4、汇入行或称解付行(Paying Bank),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解付行所办理的汇款业务叫做汇入汇款(Inward Remittance)。
(二)汇款方式和种类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PCC报文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其特点是收汇快,费用高,使用最为广泛。
2、信汇(Mail Transfer ,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Banker`s Demand Draft),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三)汇款方式的适用范围及特点
1、汇款方式可用于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也可用于支付佣金、赔款、样品费等。
2、汇款结算方式的特点:(1)手续简便。办理汇出汇款,在向银行提交外汇管理规定的有关材料后,只需填妥汇出汇款申请书,交款付费即可,贸易、非贸易结算都可使用;(2)费用较低。汇款只收手续费和邮电费,而且较其他结算方式费用少。
(四)汇款结算方式的风险注意事项
1、风险较大。由于汇款结算方式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因此对贸易结算来说,不论预付货款还是货到付款,采用汇款结算方式都存在信用问题,付款人很可能在付款后收不到货物,因此与其他结算方式相比风险较大。
2、资金负担不平衡。汇款结算方式用于贸易结算,由于在签定合同后,无论是预付货
款还是货到付款,对买方来说都要将合同项下款项全部汇出,因此,买方需准备较多资金进行支付,买方资金负担较重。
3、难以追索。汇出汇款一旦汇出后,如买方因为指示的错误或其他纠纷而需撤销汇款时,因汇款速度快,很可能款项已解付给了收款人,汇出款项转入收款人账户后将很难被追回。即使追回,付款人也需承担利息的损失和他行扣收的有关费用。因此相对其他结算方式追索较难。
鉴于以上特点,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在不了解对方资信的情况下,不宜采用汇款结算方式。但交易双方属经常性贸易往来或是同一公司系统内往来,使用汇款结算方式既节省费用,也比较方便。
二、汇出汇款业务
(一)汇出汇款概念
汇出汇款业务,即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将外汇资金汇人汇款人指定账户。本文所称的汇出汇款业务是指汇出境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外汇汇款,包括经常项目下的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汇款及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汇款。
商业银行在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汇款人的资格和业务的合规性等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对汇款申请书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二)汇出汇款管理规定
申请人申请办理汇出汇款时,应在汇款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个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公章和有权签字人必须与在商业银行预留的有效授权印鉴相符)。
客户应根据汇款的内容,准备所需的单据:
1、如需购汇,应提交人民币支票和购汇申请书。汇出汇款项下的售付汇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和《商业银行结汇、收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试行)办理。
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应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到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方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手续,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
(2)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3)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汇出汇款受理注意事项
1、银行根据汇款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批。经审核无误,按照汇款人的指示,采用电汇、信汇、票汇三种方式之一,在收取手续费后,办理汇出汇款业务。目前商业银行对公外汇汇款费率为0.1%,最低为50元,最高为1,000元。
2、汇款人应根据汇款的不同类型,同时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四)风险控制要点
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需将以前年度其应得的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除上述材料外,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向银行出具审计报告。
2、凡注册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足额到位的,以及境外发行股票企业擅自将境外股票的收入滞留境外的,皆不得将利润和股息、红利汇出。凡因特殊情况注册资本金不能足额到位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凭原审批部门的批件和上述材料可按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润、红利汇出境外。
3、汇款指令发出后,汇款申请人如对原来的汇款申请书的内容提出修改,凡修改内容涉及增减额、起息日和收款人(非打字错误)等情况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4、票汇的退汇须由汇款人提出书面申请,交回原汇票正本并背书,出票行经验对无误,在汇票上加盖“注销”戳记后办理退汇手续。
(五)典型案例
1、公司欲向美国S公司支付贸易项下预付款50万美元,向我行提出以电汇方式办理汇出汇款的申请。我行根据国家外管政策审核进出口合同等证明文件。审核无误后,A公司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注明收款人名称、地址、开户行及账号等内容。我行按外管政策办理售汇手续后,为其选择合理汇款路径,办理汇出汇款。
三、汇入汇款业务
(一)汇入汇款概念
汇人汇款业务指国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汇款人将款项通过国外银行采用电汇、信汇、票汇的方式汇入境内银行,由国内银行根据国外银行的汇款指示,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包括经常项目下和资本项目下的汇款。商业银行解付汇人款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汇入汇款管理规定
1、汇入汇款应坚持款到付款的原则,即收到账户行MT950通知单或贷记通知后方可解付。
2、收到汇款通知后,应核实密押、印鉴、收款人名称、账号等内容。如收款人不在汇人行所在地,应选择合适的路线及时办理转汇。
3、收款人为个人的,应及时向收款人发出解付通知,通知收款人取款。应根据汇款通知的指示,核查有关的证件,并根据收款人的意愿,办理结汇或现汇存款。解付外币现钞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4、收款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汇款的来源,办理原币人账或结汇。
5、收款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及有关核销手续。
(三)典型案例及评析
我行收到我行美国代理行A银行的MT100汇款通知,指示收款人为在我行开有账户的储蓄客户。经核实,密押、收款人称、账号等内容正确。收到我行账户行花旗银行的对账单后,我行将对账单与MT100进行对照,确认头寸到达后,我行贷记收款人账户。
若收款人未在工行开有账户,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收汇。我行可依据收款人意愿,为其办理结汇或现汇存款。若票汇收款人将汇票丢失,可以书面形式向我行提出挂失止付申请,我行核验收款人身份后,为其办理挂失止付。
四、速汇金业务
速汇金业务是由美国MoneyGramSystems Ln提供的一种全球快速汇款服务,利用电脑汇款网络和22000多个MoneyGram代理商,为全球一百多个国家提供安全快捷的速汇服务。
商业银行与美国运通公司签定了代理速汇金业务的协议。汇款人到MoneyGram代理处要求汇款,并填写汇款申请书,取得收据,然后将汇款交易参考号码通知收款人;收款人到任何MoneyGram代理处填写“收款单”并出示适当的身份证件,经代理处经办人员审查并与速汇金中心核准无误后,领取汇款。
第二节 托收结算(Collection)
一、托收概念及其当事人
1、托收是出口商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进口地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方式。
2、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四个:(1)出票人(Drawer或称委托人Principal),即在托收业务中,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2)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银行;(3)代收银行(Colleeting Bank)即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方收款的银行;(4)付款人(Drawee),即托收的付款方。
二、托收的种类及交单方式
1、托收方式分为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两种:(1)光票托收,是指汇票不附带任何单据,或仅附带发货票、商品检验证等非货运单据的托收。光票托收通常只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样品费、代垫费用等;(2)跟单托收,是指出口商将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或其他付款凭证委托银行代为收款,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托收结算方式。
2、跟单托收的交单方式分为两种:(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指进口商在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取得货运单据的支付方式。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是指出口商开具即期汇票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清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是指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由进口商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到期前汇票和货运单据保留在代收银行;(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是指进口商承兑出口商的汇票后,即可以从代收银行取得货运单据的支付方式。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日再向代收银行付款。承兑交单仅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三、托收方式风险注意事项
在托收结算方式中,出口商和托收行以及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均只是委托代收货款的关系,双方银行都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由此可见,托收实际上是一种完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它没有银行信用作保证。因此,出口商承担的风险较大,如进口商失信违约,故意挑剔,无力付款,甚至有意诈骗或倒闭时,出口商都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当然,托收结算也具有许多优点,比如手续简便,费用较低,卖方在收到货款以前,可以始终保持对货物的所有权等等。对买方来说,托收结算方式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它既可保证其安全收到货物,又有利于其资金周转。
单据寄出20个工作日后仍未收到国外代收行付款或承兑通知,我行将主动向代收行查询催收,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委托人。
中行对出口托收申请书的填制要求:(1)申请书内容清楚、要素齐全、付款人地址详细完整;(2)明确规定交单方式(付款交单、承兑交单),并对手续费和相关费用承担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3)申请书上公章和有权人签字须与我行预留印鉴相符。
四、典型案例及评析
出口商A公司出运货物后委托我行以承兑交单方式向美国进口商B公司收取金额为USD500万的货款,并将出口单据及汇票交与我行。我行按国家外管规定审查出口商业务资格、贸易背景等,并审核出口托收申请书。审查无误后,我行为A公司选择B公司的账户行美一银行为代收行,并向美一银行寄出委托书和全套单据。B公司承兑汇票后,美一银行向我行发来SWIFT承兑电,经审核无误后,我行及时通知A公司。汇票到期后,美一银行借记B公司账户并将款项付至我行。我行确认款项无误后,根据国家外管政策贷记A公司账户。
如果委托人指定了代收行,原则上按委托人的指示办理;若委托人未指定代收行,工行将为其选择信誉良好、操作规范的代收行。
第三节 进口代收
一、产品属性及基本操作流程
我行根据出口方银行(托收行)的委托,向进口商(付款人)提示单据,并要求其凭单付款或承兑,并将收到的款项支付给托收行。
其基本操作流程为:(1)进口商在我行通知来单情况后,及时办理赎单手续;(2)进口商向我行提供进出口合同、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3)办理购汇、付汇手续。
付款人付款后,我行保证按托收行的指示及时对外付汇。
二、典型案例及评析
我行收到托收行德意志银行寄来的单据及托收委托书,委托我行以D/P方式向进口商A公司代收进口款项500万美元。我行对来单及委托书内容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通知A公司来单情况,要求其付款赎单。我行对A公司的付汇资格审核无误后,按国家外管规定为其办理售汇手续。最后,我行按德意志银行的指示对外付款,同时放单给A公司。
中行作为代收行是严格按照托收行的指示和国际惯例来办理交单的。若托收行指示D/A方式,则在付款人有效承兑的条件下向付款人交单;若托收行指示D/P方式,则在付款人办妥付款手续的条件下向其交单。
付款人的付汇审查包括,付款人应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并在当地外管局发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或持有外管局核准的进口付汇备案表;还须对付款人提供的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等文件进行审查。
第四节 信用证结算(Letter of Credit,L/C)
一、信用证概念
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1、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跟单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
二、信用证业务的管理规定
1、开证申请人应具有进口业务经营权,并在当地外汇管理局最新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如不在其内,也可持外汇管理局核准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2、进口单位首次在我行开证的,应提交经贸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业务范围、基本帐户情况等有关资料供银行审查后留存备查,并预留有效印鉴。
3、开证申请人进口涉及配额管理、特定产品管理及自动登记的,须提交进口许可证明或进口证明和登记文件。
4、进口开证业务应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开证金额及付款期限应符合正常的贸易需求,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应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
三、信用证属性
1、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
3、信用证业务的处理是以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或服务为基础的,不以货物为准,对货物的真假、品质不负责任。
四、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缺点
在信用证结算中,银行不再仅仅只起传递单证和货款的作用,而必须以银行自身的资金垫付或保付货款。由于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因而它比托收具有更多的优越性。特别是对于出口商,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不仅可以完全避免托收中可能发生的拒付风险,只要能按合同规定按时发货,就能保证及时取得货款,而且出口商还可以获得银行贷款(如打包放款),有利于加速其资金周转。对于进口商,信用证结算亦保证其付款后可以肯定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而且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控制出口商的交货日期,单据的种类和份数等。
正因为如此,信用证结算的适用范围要比托收广泛得多。当然,信用证结算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手续较繁,费用较高等等。
五、开证客户资质条件
根据我国的外汇管理规定,只有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才可以到工行办理对外开立信用证业务,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必须委托有代理进出口权的企业办理对外开立信用证业务。企业申请对外开立信用证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开证申请人应在当地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或持有外汇局核准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2、开证申请人进口的商品如涉及配额管理、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及自动登记制的,须提交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证明和登记文件。
3、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远期信用证,须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
4、开证申请人办理的进口开证业务必须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开证金额及付款期限符合正常的贸易需求。
(一)进口信用证
1、产品概念及种类
应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申请,我行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一旦开出,我行即负有独立的付款责任。即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且单据之间内容一致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得到进口商的偿付,我行作为开证行必须向出口商履行付款义务。
我行可开立的信用证种类包括:即/远期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等。
2、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
(1)进口商向我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
(2)进口商提供近期财务报表、营业执照、进出口合同、进口许可证、登记证明等材料。
(3)单据到达后,若发现单据之间或单据与信用证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进口商应及时做出接受或不接受单据的决定。
(4)单据到达后,若符合信用证规定,进口商应及时向银行付款。
3、进口信用证注意事项
(1)我行对符合条件的贸易融资重点客户核有进口开证客户授信额度,额度内的进口开证业务无须经过信贷审查即能办理,能很好地满足客户对高时效的要求。
(2)全额保证金的进口开证业务纳入低风险业务管理,经办行不受单笔权限的限制,并可自动追加授信额度。
(3)我行可为开证量大的贸易融资重点客户提供手续费优惠。
(4)我行与台湾本地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对于受益人为OBU的信用证可以直接向台湾开出。
4、典型案例及评析
我行贸易融资重点客户C进出口公司向我行申请开立金额为800万美元、期限为提单后100天的承兑信用证,用于从新加坡进口汽车配件。我行按照外管政策对该公司提供的开证申请书,进出口合同、进口付汇备案表、机电产品登记证明等进行政策审查。由于该公司系我行贸易融资重点客户,我行为其核有1500万美元的进口开证客户授信额度,因此我行在未对其进行信贷审查,要求其提供抵押担保措施的情况下,便在其额度内开立了信用证。出口商单据到达后,我行对单据进行审查,在单据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我行向对方银行发出承兑电,并按期在提单后100天对外付款。
一般情况下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所在行业平均值;或有负债不超过净资产;近两年未出现亏损、无欠息等不良纪录等,才能在免除信贷审查的情况下办理进口开证业务。
按照国家外管政策,进口涉及配额管理、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及自动登记制的,必须提交进口许可证、进口证明和登记文件。外贸企业代理开证,而外贸企业授信不足时,该外贸企业可以临时调剂使用被代理企业的授信额度。
(二)出口信用证
1、产品介绍
收到开证行的来证后,我行对信用证进行审查,并通知给出口商。出口商出运货物后,我行对出口单据进行审核,并办理寄单索汇、收汇及结汇等业务。
2、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
a.出口商向我行交单后,若发现单据之间或单据与信用证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应及时进行更换或修改。
b.收到国外付款后,及时根据国家外管政策办理结汇。
3、出口信用证注意事项
(1)向我行办理交单议付的,我行可以免收通知费。
(2)我行不仅按国际惯例审核来证的表面真实性,而且审查开证行资信及来证内容,为出口商是否接受来证提供决策依据。
(3)我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进行全面审核,保证客户安全、及时收汇。
(4)我行在海外有广泛的账户行网络,能以最合理、快捷的方式保证客户及时收汇。
(5)我行能为出口商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各种融资业务:如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打包放款及福费廷等。
4、典型案例及评析
我行收到美国D银行开来的金额为USD500万美元,受益人为A公司的即期信用证。我行核对D银行密押,并对其资信及来证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来证中规定“受益人须提交申请人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我行认为这一条款不利于保证受益人安全收汇,即通知给受益人A公司。A公司按我行建议要求开证行改证。该公司按修改后的信用证出运货物,并向我行交单议付,经审查,我行发现发票上的货描与信用证不符,即提示其修改。A公司重新提交单据,经审查无误后,我行为其办理寄单索汇,要求开证行通过我行美元账户行运通银行付汇。我行收到开证行付汇后为A公司办理了结汇手续。
若工行与开证行无代理行关系,工行可以通过与开证行有代理行关系的银行核对印押,审查来证的真实性。
出口商需要提前收回出口款项,在向工行交单后,工行可向出口商提供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等产品,为其提供融资服务。
第五节 银行保函
一、产品概念
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一种担保凭证,它声明银行以担保人的身份向保函受益人保证,被保证人一定对受益人履行某项合约或义务;一旦未履行,将由担保人负责受益人的有关损失。这种保证是用银行信用取代或补偿商业信用,使合约双方消除顾虑,增加信任感,保障双方权益,促使合约顺利履行。
二、种类及特点
银行保函分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两大类。具体有:(1)投标保函;(2)履约保函;(3)预付款保函;(4)付款保函;(5)保留款保函;(6)租赁保函等。在其保证付款人责任方面,不负第一性付款责任,而负第二性付款责任;是一种或有负债,即在被保证人未能履行保函规定的条款时,银行才负责付款。
三、对外开立保函的管理规定
凡拥有外汇局名录卡或备案表的中资或三资企业在委托银行对外开立保函时须办妥如下手续:
(1)提供《对外开立保函申请书》及有关合同。
(2)提供保证金或授信减免,与银行签订《外汇担保协议》、《不可撤销的反担保书》,或提供经银行认可的抵押,必要时需办妥售汇手续。
(3)提供保函基本格式。
银行审查审批后,按申请人要求信开或电开保函,信开正本保函按申请人要求交申请人转递或直接寄送受益人,保函失效后,企业应及时将正本保函退回银行。
四、银行保函和信用证的区别
银行保函和信用证都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而授予受益人的银行信用。但两者之间有如下区别:
(1)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承担第一性付款的责任;而保函只是在委托人未能按照保函规定的条款办理时,保证行方付款,负第二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以货运单据与货款支付为依据;保函则往往是以合约或某些条件未能履行为前提,而且不一定有货物,更不一定有款项的支付。二是信用证以货运单据与货款支付为依据。保函则往往是以合约或某些条件未能履行为前提,而且不一定有货物,更不一定有款项的支付。
五、审批权限
我行开立保函的权限属于总行。
第六节 旅行支票业务
一、产品介绍
旅行支票(Traveller`s Cheque)是由银行或旅行社为使旅行者携带款项方便,专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票据。
二、旅行支票的特点
1、面额多样。旅行支票是一种固定货币面额的有价证券,如有10、20、50、100及1000美元等旅行支票。
2、使用方便。旅行者携带旅行支票,不仅到处可以随时兑取票款,而且也可以在能够接受旅行支票的宾馆、饭店、机场、车站以及商店等消费场所直接使用。
3、流通期长。一般的旅行支票均没有规定流通期限,可以长期使用。
4、携带安全。旅行者在购买旅行支票时,需在出售银行的柜台上当面在旅行支票初签位置上签字,作为预留印鉴。若在复签之前,一旦遗失或被盗,不易冒领,比带现钞安全。
5、挂失补偿。旅行支票如有不慎遗失或被 盗,就可以提出挂失。只要挂失人提出的“挂失退款申请”符合发行行的有关规定,挂失人就可以得到退款或补发新的旅行支票。
三、旅行支票的基本使用方法
旅行支票是由一些信誉高、影响大的银行发行,委托各地银行代售,售票款每日或定期向发行银行拨交头寸。旅行者购买旅行支票可在旅途各地直接用于消费或到银行兑现。
四、旅行支票的兑付
1、客户持外汇票据要求我行买入。
2、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并在票据后签字背书。
3、我行扣除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客户。
五、典型案例及评析
一到中国旅游的美国人持金额为200美元的花旗银行旅行支票到我行办理兑付。我行对旅行支票的发行机构名称、货币、面额、戳记等内容逐一鉴别,并核对持票人签字。审查无误后,我行按0.75%的利率计算贴息,将余款198.5美元支付给该客户。
兑付旅行支票,持票人须提交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另外,持票人的签字必须与原签字一致,两次签字一致的方可兑付。如客户购买旅行支票时漏签,因我行无法核对签字的真实性,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篇:国际结算(重点)介绍
国际结算(重点)题型:名词解释、判断、简答、案例分析
名词解释:
1.票据:广义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仓单、提单、债券等;狭义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的流通证券。
2.汇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成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背书:是指汇票背面的签字。背书最为票据行为,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在汇票背面签名或再加上受让人;二是交付给受让人。
6.承兑:指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同意按出票人支付票额的行为。7.保证:保证是为了担保已经存在的票据上的债务而为的票据行为。
8.票据权利:也称票据上的债权,是指持票人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目的而对票据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可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或称为第一请求权和第二请求权
8.电汇:简称T/T,是指汇出行以加押电信文件的方式将P.O.发送给汇入行,授权其借记我账,或声明已贷记他账,或告知其头寸已通过某一银行拨付,或要其自行向某银行索偿等,并指示将此款交付给P.O.上指定的收款人。9.信汇:简称M/T,是指汇出行以邮寄信函的方式将P.O.发给汇入行。
10.票汇:简称D/D,应汇款人申请,汇出行开出一张银行汇票交给个汇款人,由汇款人转交收款人以向汇入行提示付款。
11.托收:委托收款,卖方在装货后为了向国外买方收款,按发票货值开出汇票,或随发票及其他货运单据,委托当地银行向买方所在地的有关银行要求买方按期按额付款的行为。
12.付款交单:简称D/P,代收行在付款人付款后,再向其交付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前提条件。付款交单包括即期付款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由于付款后才交出货运单据.若汇票被拒绝,出口方对货物仍有所有权.所以风险相对较小,对出口商有利。
13.承兑交单: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以后,就向付款人交付货运单据.付款人在汇累到期时才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对买方有利.对卖方的风险较大。14.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商在委托托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项的同时,要求托收行对所提交的全套单据先预付部分或全部货款,等到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的预付款的方式。
15.信托收据:进口商在对托收未付款前,向代收行出具的一份书面担保文件。16.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对出口商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交来符合条款规定的汇款和单据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17.可撤消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在议付前可未经受益人同意,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18.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并经受益人接受后,开证行便承担了按照信用证上所规定的条件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除非得到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撤销或修改信用证
19.可转让信用证:如果一张信用证上有明确的transferable字样,则为可转让信用证。
1.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小部分,由开证行偿还并负担利息。
2.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可恢复原金额的信用证。3.对背信用证:一种中间商为保守商业秘密和中介人地位而使用的信用证。4.单据单据是办理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的一种依据。单据可以表明出口商是否履约,履约的程度。进口商品以单据作为提取货物的货权凭证,有了单据,就表明有了货物。
5.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保险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通常被用来集中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保险单据:既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也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在被保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单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根据 7.海运发票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certified invoice),进口商向进口国海关报关的证件之一。是根据某些国家海关的规定,由出口商填制的供进口商凭以报关用的特定格式的发票,要求国外出口商填写,供本国商人(进口商)随附商业发票和其他有关单据,凭以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8.清洁提单:是指货物装船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对提单上所印就的“外表状况明显良好”没有做相反的批注或附加条文的提单。问答:
1.票据特征与作用
流通性
票据所有权通过背书交付和无背书交付进行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2 无因性 票据的有效性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当事人间权利和义务完全独立于其他因素,不会因票据基本关系是否有缺陷而受影响。3 要式性 票据必须按法定方式做成,其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符合票据法。4 文义性 票据当事人的责任和权利,完全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解释。票据的作用:1 支付工具 票据最原始、最简单的作用是作为支付手段,代替现金使用。2 流通工具 票据经过背书转让,从而用一地府多方之间的债权债务。3 信用工具 个人之间的借贷、贸易双方之间的延期偿付,都可以利用票据这个信用工具。4 融资工具 通过票据的约期付款和向银行的贴现或再贴现,票据可以用于融资。
2.票据权利取得与丧失的条件
票据的取得所具备的条件:1 必须依据票据上的转让方法而取得,即以背书或交付而取得。2 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无重大过失。3 付对价 指广义的接受任何“足以支持一项简单合约”之物。丧失:1 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2 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
3.正当持票人的必备条件:1)他是善意的取得票据;(2)所持票据是完整而合格的;(3)在他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没有过期;(4)如果票据曾遭退票,他不知悉; 4.汇票的必要项目 1 票据名称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 确定的金额 4 付款人名称 5 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7 出票人签章
5.汇票出票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应 出票对汇票的三个基本票据当事人均发生法律效应:1对出票人的效力:汇票属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券,汇票的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自己不负付款责任,仅负担保责任。担保承兑和付款,是出票人法定的担保责任。2对付款人的效力:汇票是一项付款命令,汇票一经签发,出票对于付款人发生委托付款的效力,从而使付款人处于可为出票人付款的地位。3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因汇票的签发而获得以自己名义受领票款的权限,即当收款人接受汇票后,就已取得付款请求权
6.支票特征(1)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支票必须见票即付,所以不存在如远期汇票、远期本票的到期日问题。(2)支票是由银行付款的票据。支票的付款人只限于银行等可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收款人也可以是出票人,单付款人只能是银行。
7.汇票追索的原因及特征(1)原因:到期日不获付款;到期前不获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逃避或死亡使得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2)特点:
一、追索权具有选择性:追索人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款,并且可以实行选择追索或跳跃追索,即追索人可以不按票据前后手关系,而对票据债务人中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权。
二、追索权具有可变向性。受追索的人数没有限制,追索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权具有代位性。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凭追索人交出的汇票和拒绝证书对自己的前手行驶在追索权。8.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1)证券性质:支票属于委托证券、自付证券;汇票则为委托证券、信用证券和预约证券;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信用证券和预约证券(2)基本当事人:汇票有3个;本票和支票只有2 个(由于支票中的银行是出票人的代理付款人,因此,严格说,支票只有2个当事人)。
(3)付款人:汇票无特别规定;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银行和金融机构。
(4)资金关系:发行本票和汇票不必有资金关系;签发支票必须先有资金关系。(5)主债务人:本票和支票为出票人;汇票为出票人或承兑人。
(6)出票人的责任:支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汇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责任;本票的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7)背书人责任:支票和本票背书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汇票的背书人承担担保承兑和付款责任。
(8)承兑行为:即期汇票、支票和本票无承兑行为;远期汇票有承兑行为。(9)保证行为:支票无保证行为;本票和汇票有保证行为。
8.保付、保证、承兑的区别 保付与承兑的区别:(1)支票保付后不再受提示期限的约束,而汇票承兑后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做付款提示(2)支票保付与是否付款人的自由,持票人不得以付款人拒绝保付而行驶追索权,而若汇票付款人拒绝承兑,持票人即可行驶追索权(3)保付支票若遭拒付,持票人不能对保付人以外的其他追索,而汇票承兑人若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此为由而转向其他前手追索(4)支票的保付是建立在出票人与付款人已有的资金关系之上,而汇票的承兑不需以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是否存在现实的资金关系为前提。支票保付与票据的保证的区别:(1)支票的保付只能由付款人做成,而票据的保证一般是有票据关系以外的第三者做成(2)支票一经由保付人支付,支票关系不再存在,而票据的保证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保证人仍然可以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驶追索权(3)支票保付必须是全额保付,而票据可以就其部分金额保证(4)保付是支票的特有行为,而保证对所有票据均适用。P70 9.电汇、信汇、票汇的业务程序及特点电汇的程序:(1)汇票人填写并呈交汇款申请书(2)汇出行给汇款人汇款回执(3)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P.O.,往账为请借记保单,来账为已贷记保单(4)如汇入行有收款人账户则直接收账,无账户则通知收款人前来领取(5)收款人接到通知去汇入行领取汇款(6)汇入行告知汇出行,往账为已借记保单,来账则寄回收款人收据(7)汇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关于这笔款项的债权债务得到清偿。
10.汇款资金/头寸、偿付类型,如何偿付
资金偿付类型:账户行直接入账;共同账户行转账;账户行的共同账户行转账.11.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
托收当事人的权责义务托收当事人的权责义务托收当事人依据法律关系,各自应承担如下主要责任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责(1)明确指示,银行接受的托收指示源于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银行只是按托收指示和URC522规定办理托收业务(2)及时指示,委托人在接到银行有关拒付或发生意外情况的通知时,应及时指示银行有关单据的处理办法(3)负担费用,委托人应负担受托银行办理托收的手续费和代垫的各项费用和开支。
2托收行的权责(1)执行委托人的暗示具体体现为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指示书(2)核实单据,托收行必须核实委托人所交来的单据种类和份数是否与托收申请书所列相符(3)承担过失损失,银行办理业务应谨慎从事,凡是应该做的而未做成或未做好,银行就有过失,应承担过失责任
3代收行的权责(1)对托收行指示的处理有:代收行没有处理托收或执行托收指示或其后相关指示的义务;代收行仅依照托收指示行事,不从审核单据中获取托收指示;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对来自委托方之外的任何一方的指示将不予理会(2)对单据的处理:代制单据。有时托收行指示由代收行或付款人代制托收中未包括的单据;确认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书所列的是否一致;对货物的处理。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处理单据,而与货物或买卖合同无关;无延误的付款。代收行必须将收妥的金额按托收指示无延误地拨交托收行;通知代收情况,承兑/付款通知,再付款通知中详列收妥的金额,扣减的手续费和/或支出和/或费用及处理款项的方法,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通知,并说明拒付的理由; 4付款人的权责,托收指示书中应注明付款人采取行动(付款或承兑)的确切期限,如果付款人在规定期限内不采取行动,必须向提示行说明理由,否则便构成违约。但付款人有权按照贸易合同审核单据,如有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付。1.信托收据下,代收行与进口商的权利与义务(1)代收行对信托收据下的货物拥有所有权,他有如下权利:a可以随时取消信托,收回借出的货物b如货物已被出售,可以随时收回货款c如进口商倒闭清理,信托人对货物或货款有优先权
(2)进口商对信托收据下的货物无物权,他只处于保管地位,有如下义务:a将信托收据项下的货物和其他货物分仓保管,分开保险,货物保险利益归代收行b由于物权在未付款前不属于进口商,故进口商不得将该货物抵押他人c货物售出后,所得贷款属于代收行,在付款到期日前,该款由代收行保管或另立账户与进口商自有资金分开,或赎回信托收据并办理远期付款的提前付款,利息由进口商与代收行协商解决。
托收业务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两种:信用风险与货物风险 防范:(1)从出口商角度而言,为了防范风险,应a考察进口商的条件,资信与经营作风,必须选择资信比较好的,有多年合作历史的,证明有付款能力的客户使用托收方式b明确各种托收方式的操作要点与分析控制的关键点c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发货和制作单据,保证单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防进口商从审单中找到拒付的借口甚至提出索赔d每笔托收的金额不宜太大,远期托收的期限不要太长,一般不要超过90天,签订合同时,对价格计算要将远期的利息考虑在内e了解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f了解进口国的法律和惯例g争取以CIF(或CIP)价格条件成交,由出口商办理保险h在应用光票托收方式时,要了解进口国有关光票托收业务的具体规定,习惯做法与运作规则。
(1)从进口商角度而言:a必须事先对出口商的资信与经营作风有深入全面的了解b对进口货物的销售趋势和市价趋势要进行预测和了解c严格审单,单据与合同,单据与单据必须严格一致才能接受单据d订立贸易合同时视对方的资信,财力,以及进口货物的市场销售预测形势而选择对已有利的交单条件和价格条件
(3)从银行角度:a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申请书各项要求办理b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必须争取时效,加强复核及业务全过程的监管c作为托收行,只有对出口商的资信情况了解清楚并认为满意时,才为其提供出口托收的融资便利。作为代收行,要根据进口商的资信决定是否接受其提交的信托收据,在借出单据后,应加强对货物存仓,保险,出售,收款直到赎回信托收据的一系列的监控手段,决不能放任自流,以免造成货款两空的后果。
12.信用证特点第一,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贵任:第二,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第三,信用证业务中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13.信用证基本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义务:根据合同开证;向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 权利:验、退赎单;验、退货(均以信用证为依据)说明:开证申请书有两部分即对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和对开证行的声明和保证(申明赎单付款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开证行及其代理行只付单据表面是否合格之责;开证行对单据传递中的差错不负责;对“不可抗力”不负责;保证到期付款赎单;保证支付各项费用;开证行有权随时追加押金;有权决定货物代办保险和增加保险级别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义务:正确、及时开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权利:收取手续费和押金;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是出口地所在银行。还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转递行只负责照转。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义务: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如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人,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仍在信用证规定期限交单。权利:被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信用证;交单后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收款前若开证申请人破产可停止货物装运并自行处理;若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还未使用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另开。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又称购票行、押汇行和贴现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议付和自由议付)。义务:严格审单;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背批信用证;
权利:可议付也可不议付;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垫款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善意持有人追索
(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
(8)承兑行(Accepting Bank)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9)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
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
12.跟单信用证的业务程序1.申请人和受益人订立销售合同,订明采用商业跟单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是依据销售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不受销售合同的约束。
2.申请人按照销售合同制作开证申请书,指示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3.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和要求位于受益人所在国家的银行去通知或保兑银行,开证行以信开或电开方式将信用证的内容发送给出口商所在的联行货保兑行(通知行),通过它们通知或转递信用证给受益人4.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密押无误后,按自己的通知书格式照录全文,通知受益人。5.受益人审证发货并制作单据。6.受益人人将要求的单据提交指定银行。7.指定银行凭信用证按照《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合理小心地审单,在最多5个银行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定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指定银行就应按照授权办理即期付款,或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或承兑远期汇票,或议付/远期汇票。如按UCP600规定,周一交单,从周二起算第五个工作日为下周一。8.指定银行寄单给开证行要求开证行偿付。9.开证行收到单据,在最多5个银行工作日内审单完毕,确定单证相符后,就向指定银行偿付。10.开证行接受单据后,按照它与开证申请人顶先订立的偿付协议交单给开证申请人。11.申请人按照预先订立的协议,偿付单据款项给开证行。12.开证申请人把运输单据提交当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13.信用证下,银行对进出口商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对进口商:进口押汇、进口代付、提货担保 ;对出口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信用证打包贷款、福费廷 14.信用证常用软条款
① 信用证必须获得外汇当局批准后才生效。
有时候我们收到的信用证规定:该信用证必须获得外汇主管当局的核准才能生效。
②
受益人必须等到开证银行或者申请人另外通知后才能使该证。
有些信用证中附加了限制条件
③ 信用证规定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或经过检验才能获得付款。有时候买家为了保证货物按时运抵目的港,或为了保证货物的只来年感,经常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在抵达目的港后。或经过检验后才能获得货款。
④ 信用证规定的某些单据必须由进口商或者代理人签署才能办理押汇的(大家经常碰到的)有时信用证规定,某些单据必须由进口商等出具或签字,我们出口商才能办理信用证下的押汇。
⑤ 信用证下的付款时间不确定
有的信用证虽然承诺向出口商付款,但是到底什么时候付款,他又不说。
⑥ 信用证要求出口商提交不一定能取得到的单据(大家经常碰到的)⑦ 虚假的保兑条款
有的银行虽然自称为保兑银行,但是该银行不承担真实的保兑责任
⑧ 货运保险
⑨ 货物运输(出现较多的)⑩ 信用证的有效期(常见的)11 寄送单据(谨慎
14.银行出口信用证、押汇条件
(1)开证行不在外汇短缺或有严重经济危机的国家和地区,且开证行资信良好。(2)信用证条款符合国际惯例。(3)能控制物权。
(4)出口商的资信良好。(5)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
15.单据作用
1、单据是国际贸易结算的基本工具;在国际结算中,单据是基础和依据。单据代表了物权,单据的转移就代表了物权的转移。
2、单据是履行合同的证明;卖方用单据来证明他是否履行了合约的义务,单据就是他提供的履行证明
16.海运提单的功能类型 提单从不同角度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分类 已装提单(是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的特点是提单上面有载货船舶名称和装货日期。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运人收到托运人的货物待装船其间,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上面没有装船日期,也无载货的具体船名。(2)根据货物表面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类 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入在签发提单时末加上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之后,在提单上加注了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货物存在缺陷或包装破损的提单。(3)根据收货入抬头分类 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它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具体写明了收货人的名称。不记名提单(Open B/L),又称空白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填明具体的收货人或指示人的名称而留空的提单。指示提单(Order B/L),是在提单收货人栏中填“凭指示”(To order)。有的信用证要求填“凭某某人的指示”或凭发货人指示,也属于指示提单。(4)按运输过程中是否转船分类 直达提单(Direct B/L),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而直接驶达目的港卸货,按照这种条件所签发的提单,称为直达提单或直运提单。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船舶从装运港装货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在中途的港口换船把货物转往目的港。凡按此条件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的提单,称为“转船提单”。转船提单内一般注有“在××港转船”字样。联运提单,须经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如海陆、海河、海空等)联合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并交纳全程运费之后,由第一程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并能凭以在目的港提取货物的提单,称为联运提单。(5)按提单内容的繁简分类 全式提单,亦称繁式提单,它是指通常应用的,既有正面内容又在提单背面列有承运人和托运入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略式提单,亦称简式提单,它是仅保留全式提单正面的必要项目,如船名、货名、标志、件数、重量或体积、装运港、目的港、托运人名称等记载,而略去提单背面全部条款的提单。(6)多式联运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是近年来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为了适应成组化运输,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广泛发展的需要,而采用的一种新的运输单据。(7)其他分类 过期提单,是指卖方向当地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相距太久,以致银行按正常邮程寄单预计收货人不能在船到达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单。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提单,以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该信用证下结汇。
提单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货款。(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另外,提单还可作为收取运费的证明,以及在运输过程中起到办理货物的装卸、发运和交付等方面的作用。
17.保险单据的形式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是完整独立的保险文件。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险凭证是表示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件,又称为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合同。它包括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但不附有保险条款全文。这种保险凭证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联合凭证是更为简化的保险凭证(仅仅在中资银行和华商中使用)又称为承保证明(mskNote)。保险公司仅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及保险编号加注在我国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并正式签章即作为已经保险的证据。
4.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预约保险单是进口贸易中,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订立这种合同既可以简化保险手续,又可以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5.保险声明(Insurance Declaration)预约保险单项下的货物一经确定装船,要求被保险人立即以保险声明书的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船名、起讫港口、航次、开航日期等通知保险人,银行可将保险声明书当做一项单据予以接受。
6.批单 保险单出立后,如需变更其内容,可由保险公司另出的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称为批单。批单须粘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还有一种暂保单(Cover Note),是由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即投保人的代理人出具的非正式保单。除非信用证特别要求,银行不接受暂保单。20.商业发票作用1)可供进口商了解和掌握装运货物的全面情况。发票是一笔交易的全面叙述,他详细列明了该装运货物的货物名称,商品规格,装运数量,价格条款,商品单价,商品总值等全面情况,为进口商提供识别该批货物属于哪一批订单项下的。进口商可以依据出口商提供的发票,核对签订合同的项目,了解和掌握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作为进口商记账,进口报关,海关统计和报关纳税的依据。发票是销售货物的凭证,对进口商来说,需要根据发票逐笔登记记账,按时结算货款。同时进口商在清关时需要向当地海关当局递交出口商发票,海关凭以核算税金,验关放行和统计的凭证之一。(3)出口商凭以发票的内容,逐笔登记入账。在货物装运前,出口商需要向海关递交商业发票,作为报关发票,海关凭以核算税金,并作为验关放行和统计的凭证之一。(4)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发票可以代替汇票作为付款依据。在即期付款不出具汇票的情况下,发票可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根据,替代汇票进行核算。光票付款的方式下,因为没有货运单据跟随,也经常跟随发票,商业发票起着证实装运货物和交易情况的作用。另外,一旦发生保险索赔时,发票可以作为货物价值的证明等。总论篇
1.国际结算的概念、研究对象
答:国际结算是指对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进行了结和清算的一种经济行为。国际结算就是运用一定的金融工具(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一定的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渠道(通信网,计算机网等),通过一定的媒介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进行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支行为,从而使国际间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国际结算的研究对象:研究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形式和方法,以及有关信用,资金融通理论和方法一般规律的学科。
(2)旧国际结算工具。(2)国际结算方式。(3)国际结算中的票据。(4)以银行为中心的支付体系。
2.国际结算演变过程(几个阶段)
大致可以归纳为五个发展阶段:早期的现金结算;支付票据化的兴起(起源于11世纪地中海沿岸,发展于16世纪-17世纪);交易单据化的兴起(18世纪以后);银行信用加入(19世纪末20世纪初);新型国际融资服务业务的兴起(近二十年来)
1.从现金结算发展到票据结算 2.从凭实物结算发展到凭单据结算
3.从买卖双方直接结算发展到通过银行进行结算,真正实现了非现金结算 四大变革:现金结算变为票据结算;货物买卖变为单据买卖;直接结算变为银行结算;人工结算变为电子结算。
3.什么是代理行,建立代理行的步骤 代理行是指代理承做与本国银行之间的国际金融业务,并与本国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国外银行。(本国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过程中主动寻找的外籍银行,他们之间是彼此合作,相互委托的关系)
代理行关系建立的步骤:1.考察了解对方银行的资信
2.签订代理协议并互换控制文件;3.双方银行确认控制文件
第三篇:商业银行产品介绍 - 外汇贷款
外汇贷款
第一节 外汇转贷款
一、产品概念
外汇转贷款系指由商业银行或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向境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及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含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等借人并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的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外汇贷款,包括国际商业贷款(含境外发债)、买方信贷和政府贷款(含混合贷款)等。
外汇转贷款业务仅限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商业银行总行批准经营外汇贷款业务的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办理。
二、对象及用途
外汇转贷款的对象为中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借款人)。
外汇转贷款的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政策,主要用于国内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办理外汇转贷款的条件
办理外汇转贷款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须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列人中央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
(2)项目应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3)项目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本金,须落实国内配套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4)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资产负债比例符合规定,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落实可靠的还款来源,能按期偿还转贷款本息和费用;
(5)借款人应提供足额有效担保;
(6)借款人应在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开立账户及办理相关的结算业务。
四、办理外汇转贷款的手续
外汇转贷款的外部申报分为国际商业贷款及买方信贷的申报与外国政府贷款的申报。
(1)国际商业贷款及买方信贷的申报国际商业贷款及买方信贷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根据权限和企业隶属关系的不同,由国家和地方的计经委负责。审批权限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执行。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提出国际商业贷款或买方信贷的申请,限下项目经地方计经委统一上报,限上项目由国家计委直接审查,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列入国际商业贷款和买方信贷备选计划。项目列入计划后,地方计经委将项目推荐给商业银行选择转贷。
(2)外国政府贷款的申报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根据权限的不同,由国家计委和地方计委负责。审批权限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办法执行。
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后,地方财政经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
财政部对项目进行初选后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送国家计委会签,国家计委经综合平衡后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并函告财政部对外提出。
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项目,是指省级财政部门审查评估同意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
第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第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转贷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贷款项目的类型由省级财政部申报项目时予以明确。
第一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推荐代理银行,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推荐,审核后委托代理银行办理财务代理业务。
第二类项目由项目单位选择转贷银行,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对其确认同意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委托转贷银行办理转贷业务。
第三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推荐转贷银行,经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通知转贷银行办理转贷业务。
五、银行办理外汇转贷款的手续
国际商业贷款及买方信贷的申报
1、有关承办行、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后,将按规定对借款企业、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a.项目建设书及批准文件;
b.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c.巳项目利用外资的批准文件;
d.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借款人前3年的财务决算报表及最近一期(季)的财务报表;
f.借款人投资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文件;
g.借款人委托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对外筹资的委托函;
h.当地外管分局关于利用外资的初审意见(仅适用于地方批准利用国际商业贷款和买方信贷的项目);i.项目评估报告;
j.经审查认可的担保单位的担保承诺书、近两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以及有关承办行、部对该担保人担保资格的审查意见;
k.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l、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按规定对项目评估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总行。
2、外国政府贷款的申报
(1)商业银行总行接到财政部的项目通知后,将有关项目通知分行,分行将项目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承办行、部。分行、承办行、部将根据评估权限的规定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
(2)对同意转贷的项目,有关承办行、部于收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与国际商业贷款及买方信贷所要求的材料相同)报送分行。
(3)对不同意转贷的项目,有关承办行、部亦将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将审查意见报送分行。
(4)分行将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商业银行总行。
3、转贷款的审批见工银办发[2003]38号文件。
六、银行对外汇转贷款的有关规定及其操作流程
所有外汇转贷款项目的对外融资协议,一律由商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对外谈判并签约。
商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就融资协议与外方银行或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将融资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提/付款程序、本息偿付方式、提前还款的有关规定和有关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通知分行。
分行国际业务处收到总行的签约通知后,提请分行项目信贷处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承办行、部信贷部门与借款人签约。承办行、部于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通知内容,参照总行规定的格式,落实同借款人签订外汇转贷款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承办行、部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后,将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分行有关部门。由项目信贷处提请国际业务处通知总行国际业务部正式同外方签订融资协议。
分行国际业务处收到总行国际业务部的融资协议生效通知后,提请项目信贷处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办行、部,由承办行、部敦促借款人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到当地外汇管理 机关办理外债及外汇贷款登记等手续,并要求借款人办完有关手续后向商业银行提交登记证明副本。
对外融资协议生效通知构成外汇转贷款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汇转贷款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担保合同的生效日应与对外融资协议的生效日相同。
外汇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还款期限应与总行批准的贷款期限一致。
七、银行对外汇转贷款的提款及付款程序规定
1、国际商业贷款的提/付款程序
(1)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处收到总行的提人款通知后,根据其内容缮制相应的提人款通知,由承办行、部负责据以通知借款人。
(2)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处于提人款实际起息日将该笔款项下划至承办行、部;承办行、部在收到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国际业务处下划的该笔款项以及提人款通知后,允许借款人提款并进行账务处理和台账登记。
2、买方信贷及外国政府贷款的提/付款程序
(1)如果进口代理公司在北京,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单证处理,以及向国外贷款行发出提/付款指令或拒付通知。
(2)如果进口代理公司不在北京,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处在收到国外出口商银行寄交的出口单据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总行收单日期,并按照国际惯例和总行的有关规定初审后,及时将单据副本送进口代理公司审核,同时要求进口代理公司在规定的审单期内通过分行国际业务处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发出同意提/付款与
否的书面通知(若不同意,应说明原因)。
(3)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处在收到总行的提人款通知后,按照其内容缮制提人款通知,由承办行、部负责据以通知借款人。
八、银行对外汇转贷款本金、利息的偿还及费用支付的规定
1、外汇转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在承办行、部开立偿债基本账户,并在每次对外还本付息至少10个工作日前存足不少于当期应付资金,以备按时对外偿付。
2、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处收到总行对外融资协议的还本付息计划表后,提请项目信贷处交由承办行、部通知借款人,以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
3、承办行、部按外汇转贷款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向借款人收取有关费用,包括对境外支付的管理费、承诺费、保险费、代理费、杂费以及对国外支付的律师费、印花税和诉讼代理费等。
4、对于各类外汇转贷款,由借款人向商业银行支付转贷费。收费标准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贷款风险度和项目类型等因素,以贷款余额为基数于每次计息时以相同币种或等值美元计收一定比例的转贷费。
5、如转贷款项目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且总行已完成对外融资的谈判工作,后因借款人方面的原因而导致项目撤销或对外融资协议不能签署和执行时,银行将向借款人收取一次性管理费,金额不低于1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币种。
6、对外汇转贷款项下的相关国际结算业务手续费和电信费等,按银行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据实收取。
7、借款人对外还本、付息或付费发生困难时,如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借款人或提供还款保证,贷款承办行、部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垫款后向财政扣划。其他情况下,贷款承办行、部应及时提供贷款,进行债务重组,以确保对外支付,维护对外信誉,并及时做好债权债务关系的落实工作。
第二节 转贷款融资
一、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款融资
(一)产品介绍
如果客户满足一定条件,我行可提供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款融资业务。此种融资方式利率低且期限长(利率通常不超过3%,有些国家还可提供无息贷款。期限按国别10年至40年不等)。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须采购该国设备,并经双方政府审批,采购第三国设备和技术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商务合同金额的10%至30%。
一般情况下,我行只收取转贷利差。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转贷利差在0.2%至2%之间,具体取决于项目的金额和担保情况。
(二)基本操作流程
转贷款的审批程序与现汇贷款程序基本相同,只是对审批权限的规定有所差别。对于一类和二类项目,一律由我行省级分行审批;三类项目一律由我行总行审批。
1、客户向当地计划和财政部门同时提出项目申请。在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时,明确我行为转贷行。
2、项目获得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我行根据财政部的通知对项目评估、审查、与国外银行或有关政府机构签署借款协议,借入资金。
3、我行与客户签订外汇转贷款借款合同。
4、项目执行。
(三)工行服务优势
1、我行可转贷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提供的政府贷款。
2、我行与国外提供政府贷款的机构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并同其签署了政府贷款总协议,大大简化了项目的操作手续。
3、我行强大的人民币资金实力,可为客户提供项目的配套资金。
4、我行可为客户提供旨在规避国内项目单位外汇风险的掉期安排。
(四)典型案例及评析
由我行转贷的东北某公路项目利用韩国政府贷款,贷款期限30年,还款期20年,利率2%,币种为等值美元的韩元,贷款条件十分优惠。为进一步降低项目融资成本,我行在韩元大幅贬值时,通过掉期锁定了韩元与美元的汇率,规避了汇率风险,进一步降低了项目融资成本。
一般而言,可获得政府贷款的项目大部分为环保、工农、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还款能力较差的项目。不同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具体的情况可从当地的计划和财政部门获得信息。
财政部将可获得政府担保的转贷款项目分成三类。其中一类项目指由财政部直接作为借款人从外国融入资金,银行做代理转贷行将资金转贷给客户;二类项目指由银行作为借款人从外国融入资金,再将资金转贷给客户,省级财政部门对客户的还款向银行提供担保;三类项目指由银行作为借款人从外国融入资金,再将资金转贷给客户,无省级财政的担保。根据我行经验,大多数环保和基础设施等还款能力较差的项目均可成功申请到一类或二类项目。客户在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时,可一并明确拟申请的项目类别。
二、进口买方信贷转贷款融资
(一)产品介绍
如果客户满足一定条件且对项目融资的需求可不超过项目采购合同总额的85%,我行可提供进口买方信贷融资。这种融资方式贷款的期限一般为5至10年,可提供固定利率。转贷款的审批程序与现汇贷款程序完全相同。目前,我国政府将买方信贷等同于商业贷款,政府无法提供担保。
(二)基本操作流程
1、客户向当地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申请,要获得计划部门批准的利用外资指标。
2、项目获得批准后,我行对项目评估、审查、上报外汇管理局获得批准后,与国外银行签署借款协议,借入资金。
3、我行与客户签订外汇转贷款借款合同。
4、项目执行。
(三)中行服务优势
1、我行与一流的国际银行均有买方信贷总协议,为我行快速从国外银行获得贷款提供了便利。
2、我行成功的运作了多个大型项目,经验丰富。
3、我行强大的人民币资金实力,可为客户提供项目的配套资金。一般情况下,工行只收取转贷利差。
4、我行可为客户提供旨在规避国内项目单位外汇风险的掉期安排。
5、我行是美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仅有的三家中国转贷行银行之一。
(四)典型案例及评析
由我行转贷的东北某钢铁公司利用美国买方信贷,贷款期限4年,还款期2年,利率LIBOR-0.175%,币种为美元。由于用户成功的获得美国进出口银行支持的买方信贷,获得了优惠的利率,项目成本大幅降低。一般而言,由于期限成本的限制使得国内外汇资金无法满足的项目均可考虑使用买方信贷。与政府贷款相比,买方信贷的贷款条件相对较差,但低于商业贷款。由于经合组织对可获得政府贷款的项目有较严格的限制,对于大多数项目而言,争取买方信贷更为可行。
三、政府混合贷款转贷款融资
(一)产品介绍
政府混合贷款转贷款融资就是将政府贷款转贷款和进口买方信贷转贷款结合起来。针对同一商务合同,部分通过政府贷款融资,部分通过买方信贷融资。但提供政府贷款和买方信贷的机构或银行必须来自同一国家。
(二)基本操作流程
与政府贷款完全相同。
(三)中行服务优势
我行可凭借在政府贷款和买方信贷中的双重优势,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四)典型案例
由我行转贷的西安某公司利用西班牙政府混合贷款,政府贷款和买方信贷各占50%,其中政府贷款利率0.8%,贷款期30年,还款期10年;买方信贷部分利率约6%,8.5年还款期,获得了条件较为优惠的贷款。
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款融资
(一)业务介绍
我行可转贷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此种贷款利率低,期限长,且项目的采购不受国别限制。
(二)基本操作流程
与政府贷款基本相同
(三)中行服务优势
1、我行成功的运作了多个大型项目,经验丰富。
2、我行强大的人民币资金实力,可为客户提供项目的配套资金。
3、我行可为客户提供旨在规避国内项目单位外汇风险的掉期安排。
(四)典型案例
湖北某公司利用了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受国别采购限制的贷款,利率为2%至3%,期限为12年,还款期8年,企业以很低的成本获得了资金的来源。
五、国际商业贷款转贷款融资
(一)产品介绍
我行直接从国外商业银行借入贷款转贷给客户。
(二)基本操作流程
同买方信贷转贷款
(三)中行服务优势
1、作为国际上信誉卓著的商业银行,代客户在国际金融市场融资,借入资金成本较低。商业银行仅收取转贷利差。
2、我行和国际上所有的一流银行均有着密切的业务关系和合作,可以快速顺利的完成包括借款在内的各种业务。
3、我行成功的为多家企业提供商业贷款转贷,经验丰富.4、我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客户提供固定债务成本的掉期服务,规避项目的汇率、利率风险。
(四)典型案例及评析
上海某钢铁公司委托我行转贷国际商业贷款,贷款币种为日元,浮动利率,贷款期限十年。经我行掉期为利率较低的7年美元贷款,项目成本大大降低。
从本质上讲,国际商业贷款和现汇贷款的区别不大。在国内外汇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利用国际商业贷款可补充国内外汇资金的不足。目前,由于国内外汇资金充裕,国际商业贷款转贷款优势有限。在操作程序上,利用国际商业贷款需获得计划部门利用外资的指标。对转贷国际商业贷款,客户不可以获得政府的担保。
第四篇:商业银行产品介绍 - 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
第一节 授信开证和进口押汇
一、产品概念及特点
授信开证是指银行为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减免保证金对外开立信用证。通常银行在为客户授信开证前,会为客户核定开证额度。开证额度是指银行在贸易融资总额度项下给予开证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免交或减交保证金循环用于开立信用证(但不能用于支付信用证)的最高限额。
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全套相符单据时,向开证申请人提供的,用以支付该信用证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进口押汇通常是与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配套操作的。也就是说,开证行凭开证申请人签发给银行的信托收据释放信用证项下单据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先行办理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和销售,并以货物销售后回笼的资金支付银行为其垫付的信用证金额和相关利息。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由于信托收据形成信托关系,银行保留单证项下货物销售收入的受益权,开证申请人拥有单证法律上的所有权,能够处分单证项下的货物。
二、贸易融资管理规定
1、对商业银行“贸易融资客户授信企业名录”内企业申请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由各分行国际业务部门在企业的客户授信额度内和总行核定的单笔审批权限内直接审批、办理,不再逐笔报信贷部门履行信贷审查程序。各行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实际的贸易背景和信用证的具体条款等免收开证保证金或减收保证金。
2、对于非名录企业的贸易融资业务,仍要报信贷部门逐笔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和履约能力,切实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由国际业务部门按照总行进口信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进口信用证的合法性、信用证的贸易背景、信用证的文本条款、所涉及的国际惯例、代理行风险以及对申请人过去一年或几年来在商业银行开证后付款履约情况和申请人的进口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办理具体业务。
三、风险管理控制要点
1、开证申请人为开证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用户代理进口;
2、申请人开立以代理行为付款人或允许电索的信用证;
3、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运输单据为非全套物权单据的信用证;
4、开证进口的货物涉及的市场风险或其他贸易风险较高;
5、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不明且首次在我行开证;
6、总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凡是涉及转口贸易的进口信用证业务,必须收取全额保证金。信用证开出后,应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进行跟踪监测。督促企业将付汇资金及时划人商业银行账户。
四、典型案例及评析
我行应进口商A公司的申请开立了金额为50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后,A公司向我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经审查,所到单据为信用证项下全套物权单据,且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我行为其核有1000万美元的进口押汇客户授信额度,按我行规定可直接办理此笔业务,无须进行信贷审查。在此情况下,A公司向我行出具了信托收据,并与我行签定了进口押汇协议。办妥上述手续后,我行放单给A公司,并先行对外付款。
在本案例中,除了要求信用证项下全套物权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之外,还必须要求客户出具信托收据。信托收据是开证申请人向我行出具的,用以证明我行对有关单据及单据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的确认书。信托收据也是我行和开证申请人间的信托合同,客户为我行的受托人代替我行处理信用证项下货物。这样,我行不仅控制住货物所有权的全套单据,也满足了客户需要。
第二节 提货担保
一、产品概念和特点
提货担保(ShippingGuarantee)是指在信用证结算的进口贸易中,当货物先于货运单据到达目的地时,开证行应进口商的申请,为其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承担由于先行放货引起的赔偿责任的保证性文件。
作为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的条件,进口商必须放弃信用证项下对不符点拒付的权利。提货担保使进口商在未支付信用证款项的情况下,凭银行担保先行提货报关,取得销售收入。待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后,进口商付款赎单,并以正本提单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换回银行担保书,退交银行办理担保注销手续。
进口信用证项下的提单背书(即提单作成商业银行抬头,开证申请人要求商业银行背书以便其凭以提货),参照提货担保执行。
二、提货担保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
1、提货担保申请书
2、进口信用证项下正本提单的复印件;
3、进口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副本或复印件;
4、原则上还应要求提供货到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承运公司的到货通知书或国外银行的交单确认书)。
三、提货担保业务的管理规定
1、商业银行原则上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的提货担保业务。
2、提货担保业务的申请人应为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开证申请人,且信用证由商业银行开出。
3、办理提货担保前,应要求开证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承诺,对于寄来后的单据,无论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同意对其付款或承兑。如正式来单前经办行已审出不符点,或议付行(寄单行)已向经办行电提不符点的,开证申请人应表示接受不符点且同意付款或承兑,否则不得对其办理提货担保。
4、提货担保只能向签署信用证项下提单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
5、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原则上应向申请人收取相当于担保货值的全额保证金。未能交足全额保证金的,须经信贷部门对其资信情况再次确认后方可办理。
6、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应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如因先行提货发生任何贸易纠纷,不得向经办行提出拒付信用证款项或其他对经办行不利的主张和要求。
7、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原则上应使用经办行同意格式的提货担保书,并要求申请人在担保书上加具有效签章。
8、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应在提单复印件上加具签章并注明提货担保书的相应编号。
9、应按照总行制定的费率标准计收有关费用。
四、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1、提货担保申请书和提货担保书留底存档,并建立登记制度。
2、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如包括全套正本提单且此提单与凭以办理提货担保的提单复印件完全一致,同时提单能够满足换回经办行提货担保的要求(如在必要时具备适当的背书),则无论其他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应办理付款或承兑手续,并通知申请人及时到承运公司以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书并退经办行,以解除经办行保证责任。
3、对已退回的提货担保书要逐笔核销归档。申请人未按要求退回的,应及时跟踪催促,并对其停办新的提货担保业务。
4、提货担保业务应根据具体业务逐笔办理,不得为申请人出具总担保。
5、发生重大纠纷时,应及时报告总行。
五、典型案例及评析
我行为贸易融资重点客户A公司向日本出口商开出了金额为50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之后,货物先于单据到达。为减少仓储费用,加速资金周转,A公司向我行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我行对其提供的提单、发票复印件等单据进行了全面审核,发现上述单据与信用证内容完全一致,且单单相符。A公司向我行出具书面承诺,表示无论寄来的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都将付款或承兑。鉴于我行为A公司核有提货担保客户授信额度,我行即在未对其进行信贷审查的情况下,为其出具了提货担保书。
本案例中,信用证所要求的运输单据必须是全套正本海运提单,申请人提供的发票、提单等资料与信用证内容一致,且二者单单相符。为避免单据到达后发现不符点,客户提出拒付或拒绝承兑的情况发生,工行要求开证申请人在办理提货担保前,以书面形式承诺,无论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同意对外付款或承兑。须注意,如果信用证由其它银行开出,工行不能办理提货担保,因此信用证必须由我行开出。
第三节 出口押汇
一、产品概念及特点
出口押汇业务(BillsPurchase)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货运单据质押给所在地银行,该行扣除利息及有关费用后,将货款预先支付给受益人,而后向开证行索偿以收回货款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银行在叙做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后,一方面保留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包括本金和利息),另一方面更有开证行有条件(单证相符时)的付款担保,此外还对票据及单据(物权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有处置权。
二、出口押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1、经办行仅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的提货担保业务。托收业务项下原则上不办理出口押汇。
2、国际业务部门应对出口企业、开证行、保兑行、信用证条款及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严格审查。
3、申请办理出口押汇的企业应具有进口业务经营权,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出口制单水平较高。出口货物应为该企业的主营产品,并在国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有稳定的销售市场。初次来经办行办理出口结算业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办理出口押汇业务。
4、出口押汇业务项下的开证行应当资信良好,所在国(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开证行信用等级(长期债务类)为Baa(含,穆迪公司)或BBB(含,标 准普尔公司)以上,与经办行有正式的代理行关系,业务往来无不良记录。
5、开证行等级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如有信誉良好的其他银行加具保兑,也可办理出口押汇业务。保兑行信用等级(长期债务类)应为A3(含,穆迪公司)或A—(含,标准普尔公司)以上,与我行有正式的代理行关系,业务合作关系良好,所在国(地 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
三、出口押汇业务项下的来证条件
1、信用证明确规定适用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SWIFTMT7XX格式未作排除性适用规定即可);
2、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清晰;
3、信用证未指定我行为付款行、保兑行或承兑行;
4、远期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
5、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包含全套物权单据;
6、信用证未规定对受益人不利的软条款;
7、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未发生政局不稳或战争情形;
8、信用证付款条件为远期付款,且开证行或保兑行已对信用证项下汇票作出承兑的,可以不适用上述5、6、7项。
四、风险管理控制要点
1、开证行要求对已过有效期的信用证予以展期的,应提示受益人不予接受。如受益人坚持接受,我行不得办理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业务。
2、出口押汇业务项下的单据应符合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单证或单据不符的,如开证行或保兑行以加押电讯方式明确表示同意付款或承兑,也可以办理出口押汇业务。对于远期付款条件的信用证,应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有效承兑后,方可办理出口押汇业务。
3、凡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的企业,应先与经办行签定统一格式的《出口押汇总承诺书》,然后就具体业务逐笔申请并签署《出口押汇申请书》。出口企业在上述文件上加盖的公章和有权人签字与经办行的预留有效授权印鉴相符。
4、出口押汇业务要纳入授信管理。出口企业申请对信用证项下(未经开证行确认或承兑的)不符点单据或托收项下单据办理出口押汇的,应由信贷部门对其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作出审查和确认后方可办理。
五、后续管理规定
1、已办理出口押汇的信用证款项从境外收回时,经办行应主动扣收已支付的押汇款。如未能按时人账,应及时向开证行催收查询。如系开证行无理拒付,应依照国际惯例据理力争,并要求对方支付延付利息。
2、因单证不符或其他原因难以从开证行或保兑行处得到偿付时,应及时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追回押汇款项及因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等。
3、押汇业务逾期一周以上的,应在押汇科目项下设子科目专门核算,并落实专人负责催收。
4、出口押汇业务应设专卷保管,并建立押汇业务台账,逐笔登记,逐笔跟踪核销。
5、出口押汇业务应按照总行及上级行有关规定,按时填报有关业务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6、如遇境外有意挑剔、无理拒付或拖延付款且情节严重或金额较大者(10万美元以上),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工总行。
六、典型案例及评析
出口商A公司按照澳新银行开来的USD800万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交给我行要求办理出口押汇业务。经查,A公司核有1000万美元的出口押汇客户授信额度,且该公司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据此,我行扣除自押汇日至预计收汇日间的利息及有关银行费用,将余款支付给出口商。
在中行办理出口押汇的企业应具备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且资信较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出口制单水平较高。办理出口押汇业务后,工行保留对出口企业的追索权。如果出现开证行拒付的情况,我行有权向出口企业追索回款项。出口押汇的利率按同期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期限从押汇日起至预计收汇日止。
第四节 打包放款
一、产品概念和特点
打包放款(Packing loan)是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立的未议付的有效信用证后,以信用证正本向银行申请,从而取得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生产、采购、装运所需的短期人民币周转资金融通。取得贷款后,出口商组织出口货物并将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送交融资行,委托其向开证行索款。融资行收到货款后先扣除融资的本息,余款转入出口商账户。
为制约出口商去他行交单,保证以出口收汇扣还放款本息,放款银行通常只对本行通知的信用证放款并将信用证正本收存银行。打包放款的金额原则上不高于信用证金额的80%,期限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
二、打包放款业务的管理规定
1、申请打包放款的企业,必须有进出口经营权、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对外履行合同能力和制作出口索汇单据能力较强。
2、用于打包放款的正本信用证,必须由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开证行与经办行有正式的代理行关系,业务往来无不良记录,所在地政局稳定、无金融危机,信用证无限制他行议附和对商业银行不利的条款,信用证项下单据应为物权单据。
3、开证行要求对已过有效期的信用证予以展期的,应提示受益人不予接受。如受益人坚持接受,经办行不得办理该信用证项下打包放款业务。
4、打包放款的期限为自放款日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时,打包放款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5、打包放款的币种一般为人民币。每份信用证项下的打包放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按当日银行买人价折算)的80%(含)。
6、打包放款的用途只限于出口合同和信用证上列明出口商品的进货、生产和装运的资金需要。
7、中行打包放款业务的利率按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利率执行。
三、出口打包放款申请人的资质条件
1、商业银行出口打包放款申请书;
2、申请人和保证人的上及近期财务报表;
3、信用证正本及有关附件和修改等;
4、信用证对应的贸易合同,属专控商品的还需提供出口批文或许可证;
5、银行在审查时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出口打包放款业务的管理规定
1、信贷部门主要审查:(1)借款人的经营范围;(2)经营作风及经营能力;(3)财务状况;(4)出口创汇情况;(5)信用证项下产品的成本、生产周期及企业的履约能力;(6)放款占来证金额的比率,期限利率;审定后,写出报告,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2、国际业务部门主要审查:(1)信用证的有效性及开证行的资信情况;(2)信用证有否限制他行议付;(3)信用证有无不利条款,审查后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如银行不同意放款,将审批后的申请书一联连同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表,信用证正本等退还申请人;如银行同意放款,即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签约和放款手续。
3、签约和放款:(1)签订出口打包放款合同;(2)借款人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和贷款账户;(3)填写借款凭证,核放贷款;(4)对于信用优良、业务量大的经常性借款人,可以采取每年(或半年)一次核定总额签约,按来证逐笔审查发放的办法。签约后每次放款由借款人提交申请书和信用证正本;(5)抵押打包放款的信用证由结算部门管理并在信用证上盖“已办打包放款”印记。
4、偿还和追索:(1)对盖有“已办打包放款”印记的信用证项下贷款,国际业务部门在办理出口押汇或信用证货款收妥结汇时,应同时自动办理打包放款还本付息手续,填写还款凭证,并通知会计部门结算利息和有关费用;(2)如企业主动偿还打包放款本金和利息时,国际业务部门凭会计部门收妥的还款凭证和利息清单,在信用证上注明贷款已偿清并将此证退还给借款人;(3)如盖有“已办打包放款”的信用证到期,借款人未完成出运交单,或该信用证项下单据被开证行拒付,国际业务部门应会同信贷部门调查借款人违约的责任,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收贷款或处分抵(质)押物;(4)在贷款期间,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借款人将贷款挪做他用,信贷部门应对挪用金额加收罚息,并限期强制收回贷款。对以假出口打包骗取银行贷款的企业应立即强制收回打包放款,停止所有授信业务的审批,直至打包放款本息收回。
五、典型案例及评析
出口商A公司凭美洲银行来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向我行申请金额为300万人民币的打包放款,用于生产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产品。我行对信用证真实性、条款等项内容及A公司提交的进出口合同等证明文件进行了审核。审查结果表明,信用证真实有效,条款清晰明确,符合我行有关规定。经我行信贷部门审查,A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信誉可靠,履约能力亦符合我行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我行为A公司办理了打包放款手续,为其发放了300万元人民币的打包放款。
在发放打包放款之前,不仅要对信用证及其单据进行严格检查,而且要对客户有无出口业务经营权,是否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三年有无不良纪录等情况,必须由信贷部门审查清楚。
第五节 外币票据贴现
一、外汇票据贴现概念和特点
外汇票据贴现(出口贴现)是银行为外汇票据持票人办理的票据融资行为,银行在外汇票据到期前,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外汇票据持票人。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商议以远期信用证或承兑交单方式结算,出口商出具以进口商或开证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与出口单据一并交开证行或代收行,经开证行或进口商承兑后,出口商将汇票背书交往来银行,银行核实票据表面真实性后,扣除相应利息和手续费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成为汇票的善意持票人。汇票到期时,银行持票向汇票承兑人主张票据权利。若承兑人不能付款,银行可向出票人追索。
二、外币票据贴现管理规定
1、持票人条件:(1)持票人应具备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2)在商业银行办理主要国际结算业务,并在经办行开立结算账户;(3)在经办行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没有不良记录;(4)信誉良好,没有发生贸易纠纷。
2、票据条件:(1)票据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背景,不得办理融资性质的票据贴现业务;(2)对记载“不得转让”、“质押”、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期限的票据及其他影响票据权利转让事项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3)期限不超过180天;(4)应将开证行(保兑行)严格控制在商业银行一类、二类代理行范围内。
3、提交文件:(1)出口贴现业务协议书(协议书格式请参照《出口押汇业务总承诺书》自行制定,与申请企业逐笔签定);(2)经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票据;(3)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书;(4)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5)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风险管理控制要点
1、外币票据贴现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比照流动资金贷款审批程序。
2、在办理出口贴现业务时,应将开证行(保兑行)严格控制在商业银行一类、二类代理行范围内,同时应符合相关授信额度的管理规定,并密切关注其资信变化情况,切实防范信用风险。在此条件下为企业办理出口贴现业务,可不受企业信用等级和贷款单笔审批权限的限制,如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足时,可相应自动追加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待收到承兑行款项并扣除经办行贴现款后,取消原自动追加的额度。
四、典型案例及评析
出口商A公司按照花旗银行开来的金额为800万美元,期限为提单后90天的远期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交给我行E分行,并要求办理融资业务。该分行将单据寄往花旗银行后,花旗银行向我行开来承兑电,承诺到期付汇。由于花旗系我行一类代理行,虽此业务金额超过了该分行的业务权限,但该分行仍可办理,即扣除自贴现日至预计收汇日间7天的利息及有关银行费用,将余款支付给出口商。
出口押汇与外币票据贴现的区别是,外币票据贴现系远期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业务,只有在开证行对远期汇票承兑后方能办理。办理外币票据贴现业务后,工行保留对出口企业的追索权。如果出现开证行拒付的情况,我行有权向出口企业追索回款项。外币票据贴现的利率按同期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期限从贴现日起至预计收汇日止。
第六节 国际保理融资
一、国际保理融资概念
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简称。是一项集信息咨询、账款回收、坏账担保、贸易融资以及财务管理等服务内容在内的综合性业务。国际保理融资业务,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承兑交单(D/A)、赊销方式(O/A)下,银行(或出口保理商)通过代理行(或进口保理商)以有条件放弃追索权的方式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进行核准和购买,从而使出口商获得出口后收回货款的保证。
二、国际保理融资管理程序和特点
出口商与银行(或出口保理商)签定出口保理合同后,提出对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要求。银行将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要求传递给代理行(或进口保理商)进行调查和评估。进口保理商凭进口商的信誉和财务状况核准一定的保理信用额度,出口商凭保理商核准的额度发货并得到收回债务的保证。保理商根据出口商提供的商业发票向进口商收取应收账款,承担因进口商财务状况恶化造成的坏账损失,并向进口商提供应收账款对账单或付款报告。
保理融资的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往往涉及出口商一定时期内的多项出口业务;融资单据为进出口贸易中的商业发票;银行(或保理商)有条件地(当进口商因财务原因出现不能支付时)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1、对进口商的有利之处:(1)可以利用赊账、承兑交单等优惠付款条件,以有限的资金购进更多货物,扩大营业额;(2)若出口商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进口商可拒付,避免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所产生的不利因素;(3)省去开立信用证和处理繁杂文件的费用;(4)在批准信用额度后,购买手续简化,进货快捷。
2、对出口商的有利之处:(1)对于新的或现有的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赊销、承兑交单付款条件,增加营业额;(2)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转由保理商承担,使出口商得到收汇保障;(3)可以以预支的方式得到融资;(4)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都由保理商负责,减轻业务负担,节约管理成本;(5)免除了一般信用证交易的繁琐手续。
三、国际保理业务管理规定
1、审查:(1)客户(出口商)与境外进口商签定进出口合同前,向经办行申请叙做出口保理业务,经办行联络进口保理商;(2)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根据进口商的年预计销售额及其风险程度确定保理费率及其核准的信用额度,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知经办行;(3)经办行将进口保理商核准额度通知出口商。
2、签约:(1)客户与进口保理商签订保付代理合同;(2)客户与经办行签订贷款合同;(3)客户、进口保理商与经办行签订三方受让合同。
3、付运:(1)客户发货,并将全套货运单据及发票正本直接寄进口商。明保理时,客户应在发票面贴上进口保理商受让声明标签,’提示进口商应收账款的转移,进口保理商有权凭受让应收账款向进口商催收;暗保理时,客户无须向进口商声明债权的转移,只有在应收账款到期且进口商不能支付时,方将暗保转为明保,由进口保理商向进口商催收货款;(2)客户向经办行呈送发票及付运文件副本转交给进口保理商用以更新应收账款记录系统。
4、融资:(1)进口保理商送出应收账款状况表;(2)经办行利用进口保理商的报表,根据进口保理商承保的应收账款向客户提供国际保理融资。
5、收款:(1)进口保理商向进口商催收货款;(2)在赊销到期日进口商向保理商支付货款;(3)保理商将货款扣除保理费后支付经办行·,并向经办行和客户提供客户更新的应收账款状况表;(4)经办行扣除融资本息后将货款余额人出口商在经办行账户,并根据进口保理商的更新报表计算客户融资限额。
四、典型案例及评析
出口商A公司与美国进口商B公司以承兑交单方式定立了金额为600万美元的进出口合同。A公司出运货物后向我行提出叙做融资性非买断型出口保理业务。我行为其联系了美国最大的进口保理商CIT公司,该公司为B公司核定了1000万美元的进口保理额度,并通知我行。之后,我行正式与A公司签定出口保理协议,A公司将发票及全套出口单据交给我行,由我行寄往CIT。同时我行根据A公司需求,向其提供了450万美元的融资。发票到期后,B公司因财务原因不能履约,CIT公司继续跟踪该公司动向,并在发票到期后第90天将600万美金划付我行。我行扣除480万融资本金及利息后,将余款贷记A公司账户。
中行的买断型和非买断型保理业务的区别是,在买断型项下,我行对应收帐款承担进口商信用担保责任,在进口商和进口保理商拒付的情况下,我行须向出口商支付全额保理款项;在非买断型项下,我行对应收帐款不承担进口商信用担保责任,在进口商和进口保理商拒付的情况下,我行无须向出口商付款。工行出口保理业务的手续费一般为发票金额的0.6%-1%,包含进、出口保理商收取的手续费及相关的银行费用。
第七节 福费廷
一、产品概念及特点
福费廷(Porfaiting)也称票据包买或票据买断,是指银行(或包买人)对国际贸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即买断)。
福费廷特点:(1)福费廷业务银行不能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因此福费廷项下的单据通常须由认可的进口地银行承兑或担保,涉及银行信用而非商业信用;(2)每笔福费廷业务仅涉及出口商某一特定的出口业务;(3)尤其适用于资本货物,融资金额少至几十万美元,多达上亿美元;(4)融资币种一般是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瑞土法郎等主要交易货币;(5)融资期限较长,可由3个月至10年。
1、对出口商来说,其优点有以下几项:(1)应收账款转为现金收入,使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变为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将有效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企业的资信与公众形象,降低企业日后的融资成本;(2)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允许外汇指定银行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使供出口单位可以提前办理出口退税,进一步改善了出口商的资金流动状况;(3)出口商获得无追索权贴现,即剔除了融资期间利率、汇率、政治、商业信用、银行信用风险,也免除了为避免风险而产生的保险、对冲等交易以及复杂的索偿程序;(4)出口商可将融资成本纳入销售价格,便于成本核算;并可给予进口商更有吸引力的远期付款条件,也可考虑原先认为高风险的贸易地区,增加了贸易机会;(5)融资单据简单,法律转让程序(背书、转让书)直接;(6)我行一、二类代理行项下的福费廷业务,属于低风险贸易融业务。
2、对进口商而言,获得了更佳的远期付款条件,可以改善现金状况。
二、福费廷业务管理规定
1、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2、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票据买人分为两种方式,一为经办行直接买人,一为经办行作为中介买入,赚取差价。
3、经办行自行买人票据要求:①经办行福费廷业务包买的票据包括:远期信用证、远期商业本票(由可接受的进口地银行保函担保或票面担保)、远期银行本票、远期汇票(可以是信用证所需的或独立的付款工具,作为独立的付款工具应由进口地银行保函担保或票面担保);②经办行认可的开证行/出票行/保兑行要求为商业银行一类和二类代理行(含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外资金融机构),且资信良好,所在国(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与经办行已有较长的结算合作关系,业务往来无不良记录;③使用信用证结算的,应明确规定适用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且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没有不利于商业银行收汇的软条款;转让信用证原则上不办理福费廷业务。
4、可办理任何银行来证项下的中介买入福费廷业务。
三、福费廷业务风险管理要点
1、客户(出口商)须与经办行签定《福费廷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权、利,并预留印鉴。
2、签定进出口合同前,客户申请叙做福费廷业务,应向经办行提供进口商所在国家、交易方式及付款方式、货物货期、装运次数等资料。
3、经办行根据以上材料提供经办行可接受为开证行/出票行/保兑行的银行名称;根据融资金额、期限、进口国及开证行/出票行/保兑行信用风险程度等决定是否自行买人或转卖外资行,联系确定下手买家,并就贴现率条款向客户简单书面报价。
4、客户与进口商根据经办行要求与进口商签订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货物装运后,向经办行提交如下文件:
(1)有效融资单据。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应提供信用证复印件、承兑电函复印件、信用证转让书(Assignment)、转让通知书复印件(Notification ofAssignment)、开证行转让确认书;其他结算方式下,应提供汇票或本票、银行票面担保、或银行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可转让保函。(2)有效贸易单据:提单复印件、商业发票复印件;(3)《福费廷业务申请书》;(4)加盖出口单位印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
5、经办行审理确定同意办理业务,签批实贴金额,并经客户确认。
6、办理贴现手续。贴现净额按有关规定结汇或直接人客户账;同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供客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退税手续。
7、经办行将票据转卖给其他包买行,也可自行买人后持有至到期日向加保银行索款或买人后加入福费廷二级市场转让。
8、按规定进行国际涉外收支申报。银行在收到相应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填制并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同时应当负责代出口单位填制预留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款人为出口单位名称,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福费廷业务”,交易编码按出口贸易方式填写,由经办人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印章。
四、典型案例及评析
出口商A公司按照汇丰银行开来的金额为800万美元,期限为90天的远期信用证出运货物后,将全套单据交给我行,同时要求办理福费廷业务,并填写了《福费廷业务申请书》。A公司向我行出具款项让渡函,我行将此函与出口单据一起寄交汇丰银行。该行审查单据,确定无误后,向我行发来承兑电,承诺到期付款。我行据此承兑电,扣除自贴现日至预计收汇日间7天的利息及有关银行费用,将余款美元无追索权地支付给A公司。
中行出口贴现和福费廷业务的区别是,后者无追索权,且办理福费廷业务的企业须向我行出具款项让渡函,我行在给予出口企业福费廷融资后,即出具核销联。
第八节 出口信贷
一、出口信贷概念和特点
1、出口信贷概念:出口信贷根据借款人不同分为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1)出口卖方信贷是指出口国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用于履行出口商品或劳务合同的信贷融资。(2)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出口国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国银行发放的用于购买出口国出口商品或劳务的信贷融资。
2、出口信贷特点:(1)出口信贷项下的出口商品通常是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大宗资本货物;(2)期限也较一般的贸易融资业务长,通常在1年以上;(3)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出口合同价款的85%;(4)往往要求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二、出口信贷管理规定
1、贷款对象:商业银行出口卖方信贷的贷款对象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承包经营权的企业;出口买方信贷的贷款对象原则上应为商业银行认可的进口国银行。
2、出口信贷项下的进出口合同应符合双方政府规定,并取得政府的批准。投资项目经进口国政府批准,配套条件具备。
3、应根据进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确定出口信贷的还款或提款期限。
4、出口买方信贷应由进口国的中央银行或财政部出具贷款担保。
5、发放出口买方信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审批。
6、出口信贷业务的授权和处理参照项目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大型出口信贷项目的特殊规定:
1、大型出口信贷项目是指合同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需由我国提供出口信贷的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2、申请大型出口信贷的企业,必须具有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及对外承包工程的经营资格,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商会提交项目的投、议标申请。企业在得到有关商会参加对外投、议标的推荐或项目许可后,即可向银行申请出口信贷。
3、银行按照国家出口信贷管理的规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预审,对预审合格的出具项目承贷意向书,同时抄送外经贸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经贸委,并开始正式介入项目,参与有关谈判,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银行、未予出具承贷意向书的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投标和签订合同。
4、企业中标后,银行依据有关规定分别对项目进行复审,对出口信贷复审合格的向外经贸部报送承贷方案并抄报财政部。外经贸部综合各单位审核意见后,将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后,按部门职责分工,外经贸部通知相关的地方政府或中央管理的企业及银行,由银行正式办理信贷手续。
(一)出口买方信贷
1、业务适用范围
如果客户拟向国外出口货物,或国外进口商无法实现用现汇付款,需要中国出口商提供延期付款或需要较长期的优惠贷款来支付货款,我行可向国外的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提供此项服务。
2、业务管理规定
(1)客户按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要求签订商务合同。
(2)将签署的商务合同提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审批,同时提交拟提供出口信贷的银行进行项目审查。
(3)商务合同获得保险公司批准和我行审查通过后,我行与国外进口商或其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然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
(4)协议为商务合同提供融资。
3、典型案例及评析
我国某通讯公司向俄罗斯提供电信设备,由我行为该交易提供了出口买方信贷。由于我行与俄罗斯进口商的银行有贷款总协议,该进口商的银行通过很简单的手续即从我行获得贷款,并立刻足额支付给我国的电信公司。我国电信公司立即得到货款。在电信公司没有增加应收账款又没有增加负债。
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的区别是,出口买方信贷的情况下,我国出口商可立即得到商务合同项下的货款,且与贷款合同没有任何关系,在其资产负债表上既无应收账款又无负债,因此,对出口商而言,出口买方信贷更有利。一般而言,获得出口买方信贷的项目必须是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具体情况可咨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二)出口卖方信贷
1、业务适用范围
如果客户拟向国外出口货物,或国外进口商无法实现用现汇付款,需要中国出口商提供延期付款或需要较长期的优惠贷款来支付货款,我行可向中国的出口商提供此项服务。
2、务管理规定
(1)客户按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要求签订商务合同。
(2)将签署的商务合同提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审批,同时提交拟提供出口信贷的银行进行项目审查。
(3)商务合同获得保险公司批准和我行审查通过后,我行与中国出口商签订贷款协议,然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
(4)贷款协议为商务合同提供融资。
3、典型案例及评析
某电子公司向西非提供一批电子设备,由我行向该公司提供了出口卖方信贷,使得该公司向进口商提供了非常优惠的延期付款,提高了其产品的竞争力,成功的占领了当地市场。
出口卖方信贷和正常的现汇贷款的区别是,由于在出口卖方信贷业务中我行可以得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担保,因此对企业的担保要求会大大降低,这样可以减小企业的贷款成本。
其它贷款业务
2007-02-12 16: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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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邮电通讯业买方信贷
一、基本概念和目标客户领域
(一)邮电通信设备买方信贷是根据国内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信服务企业签定的买卖合同,由我行向电信服务企业发放贷用于购买国内指定电信设备生产企业的电信设备的信贷业。
(二)利用买方信贷购买的电信设备包括程控交换机、光缆、电缆、光通讯设备、移动通讯没备(包括交换机、基站)。
(三)申请开办买方信贷业务的卖方企业除应满足贷款通则我行有关信贷政策等规定外,还应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销人和经营利润连续三年(含)以上实现增长;信用评级AA含)以上;主要产品在通信系统设备市场占有较大的份额;行的综合贡献度比较高或是我行争取的潜在优质客户。
(四)申请开办买方信贷业务的企业原则上应为中国电信集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中国通信有限公司地市级以上的电信运营公司,吉通通信有限公中国卫星通信有限集团公司、中国铁路通信公司本部,以及发展潜力大、经营效益好且偿债能力较强的电信服务企业。
二、各方职责分工
(一)总行负责制定买方信贷政策,确定卖方企业名单,协调全行开展买方信贷业务。
(二)卖方(生产企业)所在地一级(直属)分行为卖方银行,负责与卖方签定买方信贷协议,转报买方信贷需求。
(三)买方企业所在地一级(直属)分行为买方银行,发放贷款的银行为经办行。买方银行和经办行负责受理买方信贷申请,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评估和决策以及贷款的发放、管理和收回。
三、办理业务的基本程序
(一)买方与卖方签定购销合同并商定使用买方信贷额度。
(二)卖方向卖方银行提出买方信贷需求额度,并提供购销合同等有关附件;买方向经办行或买方银行提交买方信贷申请及相关资料。
(三)卖方银行将卖方企业的买方信贷需求额度上报总行,总行审查同意后向买方银行下达买方信贷指导性计划。
(四)买方银行接到总行下达指导性计划后,组织经办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原则在1个月以内完成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和决策工作,并将决策结果通知买方,超过经办行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及时报上级行审批。
(五)经审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经办行与买方企业签定买方信贷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六)根据买方的付款指令,经办行将贷款汇至卖方在卖方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及时通知卖方银行有关部门。同时,买方银行应将买方信贷借款合同复印件寄至卖方银行信贷部门。
(七)卖方银行收到买方信贷借款合同复印件后,应予以登记,并按季填报买方信贷业务统计表,于季后10日内报送总行;
四、买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与审批
按流动资金贷款凋查、审查的要求进行调查笔流动资金贷款授权、转授权权限进行审批。
五、买方信贷的期限,额度和偿还
(一)买方信贷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3年,经办行可以根据买方企业的经营状况,要求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也可以在贷款期内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还款。
(二)买方信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买卖双方签定的购销合同金额的80%,其余20%由买方企业自筹资金解决。
(三)买方企业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买方银行开立买方信贷还款专户,在每次偿付贷款本息日前存足当期应付资金,以备及时偿付到期贷款本息。如买方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买方银行要及时通知贷款保证方、卖方企业和卖方银行,卖方银行应要求卖方企业协助银行督促买方企业履行还款义务。
六、买方信贷业务营销和信贷计划执行
(一)加大买方信贷业务的营销力度。为发挥我行的整体优势,由总行组建全国性买方信贷业务的营销和服务网络。各分行要指定专人从事买方信贷业务的管理工作,按照总行的统一安排,具体负责业务的营销、申请的受理、买卖双方企业的情况监测、贷款的发放、贷后管理、信息汇总与情况反馈等。
(二)提高信贷计划的执行率。为提高总行买方信贷指导性计划的执行率,减少资源浪费,各卖方银行应认真执行总行的有关规定,按买方信贷业务的有关原则及基本程序开展工作,严格审查上报买方信贷业务需求。对购销双方没有约定用买方信贷方式支付货款的业务需求,不得报送总行。
每季度末,卖方银行(一级(直属)分行)应根据卖方企业的申请,及时将下季度买方信贷业务需求情况报总行,总行汇总平衡后按季下达买方信贷指导性计划。同时,各买方银行也要及时统计本季度买方信贷业务的落实情况并报总行,对确有困难不能落实计划的,应详细注明原因。
(三)配套安排专项贷款限额。为保证邮电通讯设备买方信贷业务的发展,总行在下达买方信贷指导性计划的同时配套安排专项贷款限额。各分行在接到总行下达的买方信贷指导性计划后,要迅速按照信贷条件和我行的有关规定对买方信贷业务进彳调查和审查,计划限额不足的可向总行申请。因特殊原因未能使用或确实不能落实的专项贷款限额,总行将进行统一调整,各分行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节 法人账户透支
一、基本概念和相关规定
(一)法人账户透支是根据客户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二)透支额度是允许客户可以透支的最高限额,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分项授信额度控制。由审批行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在我行结算业务量情况审批核定。
(三)法人账户透支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寸性资金需要,通过透支形式取得的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二、客户资信条件和受理程序
(一)客户申请账户透支的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 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
2、符合总行规定的信用放款条件。
3、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低风险担保。
(二)办理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一般受理程序。
1、客户提出核定透支额度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开户行按照本章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与客户商定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费用、担保方式和还款等事项。
3、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授权权限审批。
(三)各级行信贷调查部门(岗位)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除了按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要求进行调查外,还要重点调查以下要点:
1、客户是否符合规定的账户透支条件。
2、客户申请的透支额度是否包含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3、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其担保条件和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的低风险担保方式,保证人保证能力是否充足,质物能否随时变现。
(四)开户行根据审批核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协议文本要使用总行规定的格式,并按规定向客户收取透支承诺费。
三、贷款要素设计约定
(一)透支额度
1、透支额度一般不超过审批日前12个月内客户在我行日均存款余额的50%,确需超过时,须报总行审查同意。
2、各一级(直属)分行对客户核定的透支额度总额,一般控制在各分行年初AA-级(含)以上客户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 20%之内,由分行申报,总行核批,随贷款限额一并下达,纳入流动资金贷款限额管理。
3、客户透支额度一般一年一定,有效期最最长不得超过 1年,从透支协议生效之日起算。透支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4、对符合透支条件需要连续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在上一期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间须办妥下一期透支额度审批手续。
5、对不再叙做账户透支业的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发生新的透支。尚未偿还的透支款可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尚未收回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二)透支期限是客户实际透支的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三)透支利率和计算
1、透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一30%执行。透支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10%;在2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20%;在3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30%。透支款超过3个月,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2、账户透支按日计算计息积数,根据实际透支时间确定执行利率,利随本清。
(四)透支承诺费的确定
1、透支承诺费二核定的透支额度X透支承诺费年费率
2、透支承诺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后一次性收取。
四、贷款管理及风险控制
(一)法人账户透支协议签订后,开户行信贷部门应及时通知会计部门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会计部门根据确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做好客户透支的有关账务处理工作。在收到客户相应款项后及时收回透支款。同时要密切关注客户有关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信贷部门。
(二)客户有关账户发生透支,开户行会计部门应于次日上午将透支情况书面通知信贷部门,并按月将客户透支清单送交信贷部门。
(三)开户行信贷部门要根据会计部门通知和提供的透支清单及有关资料做好贷后管理,随时掌握客户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发生。
(四)客户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开户行应立即取消该客户透支额度,终止透支协议,同时要求客户立即偿还透支余额及利息和有关费用,采取从客户有关账户内扣款、处理质物或追索保证人责任等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并将具体情况逐级报告一级(直属)分行。
(1)连续2次实际透支期限超过3个月(不含)。
(2)信用等级下降到A(不含)以下(提供低风险担保的除外)。
(3)生产经营和资金结构恶化,发生财务危机。
(4)客户在我行用于透支的结算账户被法院查封。
(5)未按账户透支协议履行义务。
(6)发生其他违约行为。
(五)一级(直属)分行要对全辖办理透支业务的情况加强检查指导,做好监测分析工作,发现风险苗头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节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
一、基本概念和相关规定
(一)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以下称“该业务”)系指卖方或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为取得资金,在由买方贴付利息后,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卖方或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办理该业务时,除卖方或持票人金额获取贴现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和买方承担贴现利息外,其他均同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处理。
(二)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的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三)办理该业务时,买方承担贴现利息的方式包括主动付息和银行扣息两种方式。主动付息是指买方直接向贴现银行提供付息资金,或主动将付息资金划人贴现银行指定的账户;银行扣息是指贴现银行根据买方的付息承诺,在买方指定的账户中扣收。
(四)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的买方和卖方可以是本地企业也可以是异地企业。
(五)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买方付息贴现,我行暂接受的异地承兑银行范围为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全国股份制银行的二级分行或城市支行及城市商业银行中的上海银行。
(六)对商业承兑汇票的买方付息贴现,承兑人必须是我行认定资格的商业汇票承兑企业。
二、办理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原则和受理条件
(一)办理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买方与卖方应满足我行办理一般票据贴现业务的有关要求。
(二)买卖双方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且销售合同约定销售款以商业汇票结算。
(三)买方必须向贴现银行签发有效的《买方付息承诺函》。若买方采用银行扣息方式承担贴现利息,买方必须在我行开立账户;
(四)办理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要严格遵守“先收妥贴现利息,再支付贴现金额”的原则。
(五)在银行对《买方付息承诺函》中列明为商业汇票办理贴现时,买方主动付息的资金金额或用于银行扣息的资金金额不得低于贴现利息总额。
(六)办理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卖方必须在我行开立账户,且在我行的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三、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申请与受理审核
(一)卖方(持票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该业务,提供包括有效《买方付息承诺函》等在内的我行要求的所有相关资料。
(二)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经办行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票据业务管理和上述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审核买卖双方是否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审核《买方付息承诺函》的有效性等。
(三)审核完毕后,会计部门确认收妥票据贴现利息后,再对卖方支付贴现金额。
四、其他
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其他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方法》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章制度。
第四节 黄金质押贷款
一、产品概念及相关授权规定
1、黄金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可在黄金交易所交易且交割的标准金作质押,从我行获得信贷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黄金交易所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上海黄金交易所。
2、黄金质押贷款业务,要本着“授权经营、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原则。
3、黄金质押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和我行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贷款资金进行投机炒作。
4、各一级(直属)分行开办黄金质押贷款业务须经总行授权。二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开办此项业务须由上级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授权规定,根据其辖内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状况审查确定,并进行转授权。
二、质押黄金的确认与贷款受理
(一)用于质押的黄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能在黄金交易所交易且交割的标准金;
2、所有权没有争议;
3、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质押黄金必须已按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则核验,且存放于黄金交易所认定的我行黄金交割仓库内;
4、质押合同签订后,必须从交割仓库移人对应的我行业务金库内存放。
(二)经办行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时,除相关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的资料外,还应要求其提供下列资料:
1、由黄金交易所认定的我行黄金交割仓库提供的质押人名下的黄金的证明复印件。
2、出质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金质押授权书。
3、出质人设有董事会机构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
(三)经办行受理借款申请后,在发放贷款前应向黄金存放行核实质押黄金的规格、品质、数量及权属,存放行应予以书面答复和确认。同时上报贷款审批。
三、贷款风险防范管理
(一)总行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对黄金市场行情监控,随时评估质押黄金的总市值及贷款质押率,同时经办行应指定客户经理关注黄金市场的重要信息及重大情况,及时处理黄金质押贷款业务中出现的各种预警事宜;总行机构业务部门和经办行发现风险后,应及时向总行授权黄金交易部门提出对质押黄金处置交易的请求。
(二)质押黄金存放行负责质物的保存和监管工作。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未经贷款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或处置质押黄金。
(三)在贷款期内,为规避质押黄金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别设定了警戒线(90%)和处置线(95%),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遵守。
所谓警戒线是指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贷款本息余额与质押标准金市值总和之比达到90%时,贷款人须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立即通知借款人,追加质押物或部分乃至全部归还贷款。所谓处置线是指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贷款本息余额与质押标准金市值总和之比达到95%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
(四)黄金质押贷款的质押率不得高于80%,并随黄金市场行情而进行调整。其中,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标准金市值总和质押标准金市值总和:根据借款合同签订日前5个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价核算,出质人在我行质押的标准金的市场价值总和。
(五)经办行在取得黄金入库凭证并确认后,方可发放贷款。
(六)公司业务部门负责黄金质押贷款业务的市场营销、业务初审、合同签汀、贷后管理及其他具体事项;信贷管理部门负责黄金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及其他管理事项;总行机构业务部门负责质押黄金市值及贷款质押率的监测;会计结算部门负责质押黄金的核实确认、保管、冻结监管和出入库管理;总行授权部门负责质押黄金的处置交易。
(七)以黄金交易所允许交易的其他金属品种,如白银、铂等设定质押的,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八)质押黄金的保管、成色鉴定等依据《中国工商银行金库管理规定》、《中国工商银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业务操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质权的实现
(一)有下列情形之二的,贷款人可依法处置质押黄金;
1、质押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2、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3、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4、达到第三部分第六款约定的处置线的。
(二)依法处置质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处置质物所获资金优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部分退还借款人;若处置质物所获资金不足以清偿,贷款人保留继续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
第五节 贷 金 业 务
一、产品概念和相关规定
(一)贷金业务是指我行向法人客户提供黄金并收取相应利息,到期客户归还黄金的业务。黄金是指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且能交割的黄金。
(二)贷金业务须经总行授权,经总行授权的一级(直属)分行可对辖内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的我行交割仓库所在二级分行(含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营业部)进行转授权。
(三)贷金业务由总行实行限额管理。
(四)贷金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在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核定黄金专项授信额度。黄金专项授信额度是指专项用于黄金借贷的授信额度。
二、借款人资信条件
借金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从事黄金生产、加工的企业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3、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5、承借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经办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贷金业务的申请受理
(一)具备贷金基本条件的借金人可向所在地我行县、区支行及以上机构申请借金,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金申请书;
2、借金人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3、经有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借金人财务报告;
4、有关担保文件、资料;
5、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行在受理借金人的借金申清后,应对其基本条件和资料进行初步调查,提出调查意见,对具备基本条件的应逐级上报审批。
四、贷金业务设计约定
(一)贷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并依贷金期限的不同按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五个档次计息。
(二)贷金的基准利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金利率可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三)贷金按月以人民币计息,本金按提金日的资金折算价值计算,每月20日为付息日。
(四)根据贷金业务有关授权规定,以贷金申请日的贷金折算价值确定贷金审批行。
除特别规定外,资金折算价值均以折算日前5个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价为折算价格。
(五)贷金必须设定担保,担保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工银发[1997]8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贷金风险管理
(一)经办行应指派客户经理跟踪监控借金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借金用途,监测黄金价格、保证人保证能力和抵(质)押物价值的变化,定期分析资金风险。必要时,经办行应要求客户追加我行认可的担保或归还部分借金。
(二)借金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金本息的,经办行可按照借金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直接从借金人或保证人的黄金账户和资金账户中扣收,或依法处理抵(质)押物。
(三)建立资金台账管理制度,将资金纳入信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四)建立贷金档案管理制度,经办行负责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资金档案资料,审批行负责保存与贷金审批有关的资料。
(五)各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贷金业务的市场营销、业务初审、合同签订、贷后管理及其他具体事项;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贷金业务的客户授信、审查审批及其他管理事项;会计结算部门负责贷金的保管和出入库管理;总行授权部门负责代理借金人抛售或购买黄金。
(六)贷金不得展期。
第六节 委托贷款
一、产品概念及业务关联主体
(一)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二)委托贷款业务关联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2、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三)我行暂不受理下列委托人提出的委托贷款业务:
1、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2、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3、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资机构。
(四)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二、受托行的目标业务范围
(一)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二)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三)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四)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三、委托贷款销售权限管理
(一)委托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经营、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制度,即经总行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必须报一级(直属)分行比照自营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严禁越级越权审批。
(二)下述超出分行审批权限的委托贷款业务,一律须报总行审批
1、委托资金额度在3亿元以上(含)的人民币委托贷款。
2、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和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3、借款人与受托人不在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委托贷款业务,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四、委托贷款业务的受理与审查
(一)委托贷款业务的受理
委托人中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上面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3、委托贷款的用途;
4、贷款对象;
5、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
(二)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审查
委托贷款受理行应对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进行审慎审查,并应对委托人、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合法主体资格和委托书要素进行审查。
1、委托人是政府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单位公函。
2、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企业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年检证明,借款人同时提供会计报表。
3、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事业法人的,受托人应要求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证明和营业执照。
4、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个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5、委托人是上市公司,借款人是其股东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按照委托业务发生次数分次承诺其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五、委托贷款要素设计约定
(一)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结息,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息。委托资金账户留存余额款,不计利息。
(二)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取。
1、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
(1)贷款金额l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月手续费率0.15%一3%;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5‰。
(2)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月手续费率0.1‰一2‰;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
(3)单笔手续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比照人民币委托贷款的收取标准执行。
3、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须报总行审批。
六、委托贷款风险管理
1、受托人应慎重对待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事项。如委托人特别要求,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具体监督事项和监督措施,并加收手续费。
2、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并将催收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催收。受托人应妥善保存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催收记录。
3、对未按期偿还利息或本金的违约行为,受托人依据借款合同可代理委托人按违约金额、期限、约定比例向借款人加收罚息,并在罚息额度内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
4、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对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借款人提起诉讼。有关诉讼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
5、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委托贷款的展期手续。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须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明确展期有关事项。展期的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先行落实担保事项,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6、受托人在委托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过程中,应履行必要的义务,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对借款人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受托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7、受托人应在委托贷款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不得垫支资金,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8、对借款人在异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受托人应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即借款人所在地我行营业机构)协商办理有关委托贷款事务。受托人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签订委托贷款内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管理职责和利益分配比例。
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做好委托贷款管理工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委托贷款本息的收回,必须先收后划,受托人不得垫付。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受托人未得到委托人再次放款通知,不得滚动发放委托贷款。
9、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c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在委托贷款逾期满3年后,受托人将此户作为死账,进行销户处理,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七、其他事项
1、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2、总行制订统一的委托贷款业务的格式合同文本,各行在使用中,对关键性条款不得擅自删改。确有必要变更的,须经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正式签汀的文本为准。
3、办理委托人(或借款人)为个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对上述统一文本作相应调整,并报经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定。
第七节 法人客户汽车消费贷款
法人客户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经销、购买汽车的法人客户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的贷款业务。
一、客户资质条件
申请该品种业务的法人客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其中出租汽车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应具有营运许可证;
2、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存有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3、收入来源稳定,信用良好,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4、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营销受理要件
1、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2)贷款证(卡);
(3)上年的财务报告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4)不低于首期付款的工商银行存款凭证;
(5)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6)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7)其他资料。
2、借款人申请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其中:
(1)以所购汽车为抵押物,以该车的价值全额抵押;
(2)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由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证保险:
3、贷款的保险:
(1)借款人按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抵押期内,不得中断投保;
(2)保险金额以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全价作为投保的价值,期限至少要长于贷款期半年;
(3)贷款人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
(4)贷款本息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5)以所购车辆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当投保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
三、产品要素设计约定
1、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其中:
(1)以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2)以所购车辆或其他财产抵押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3)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2、对法人客户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对出租车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含2年)。
3、汽车消费贷款用途: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指定品牌国产汽车。
四、风险控制事项
1、汽车消费贷款不得异地发放。贷款人、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和担保人应在同一城市。
2、汽车消费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八节 国内保理业务
一、产品概念和种类
国内保理业务分回购型保理和非回购型保理。
回购型保理是指销售商根据购销合同以及相关协议,将符合条件且经银行认可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银行,取得短期贸易融资、应收账款回收管理服务;约定债权如不能如期足额回收,由销售商负责等额回购的融资业务。
非回购型保理是指销售商根据购销合同以及相关协议,将符合条件且经银行认可的应收账款债权售与银行,取得贸易融资、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和债权回收服务的一种综合性融资服务。
二、目标客户及主体资质
1、商业银行目前主要在邮电通讯行业开办回购型保理业务,并在有条件的分行进行非回购型保理业务试点。
2、在邮电通讯行业开展保理业务,销售商一般应是著名的通讯设备制造企业,除满足《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良好,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年销售收入在15亿元以上,且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连续三年增长;为商业银行AA级(含)以上客户,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产品在通信系统设备市场份额较大;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结构合理,3、购货商应为地市级(含)以上的电信运营企业以及其他发展潜力大、经营效益好、偿债能力较强、信用记录良好且符合工商银行信贷原则和贷款条件的电信服务企业。
办理非回购型保理业务的购货商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情况良好;为商业银行AA级(含)以上客户;重合同、守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营销调查要点
1、经办行完成对申请企业基本情况、风险状况的调查和审查并写出办理保理业务请示,报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审查。
2、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审查合格后,调查形成以下三方面材料,经本行法律部门审查后,报总行审批。
(1)关于对指定企业(销售商)开办保理业务的请示。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财务状况、产品结构及销售占比、应收账款概况、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状况、业务开办的可行性及收益情况测算(以为单位的成本效益分析)、在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最高综合授信和客户授信情况以及申请期在工商银行融资余额情况等内容。
(2)对应收账款的详细分析。包括企业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相关的商务合同条款;企业近三年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区域分布、客户构成、主要产品组成;应收账款的回收率、坏账率、预期坏账率以及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回收等情况。
(3)保理业务管理办法。针对申请企业特点和风险状况,本着“一事一议,量体裁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向总行报批试办非回购型保理业务,除了上述三方面材料外,还应提供关于购货商的分析报告,包括购货商的基本情况、信用和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在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最高综合授信和客户授信情况、以及申请期工商银行融资余额等情况。
四、产品方案设计
1、回购型保理业务方案没计。
(1)合理确定保理方式。回购型保理业务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两种方式。明保理在应收账款渍权从销售商转让到商业银行的同时,通知购货商债权转让的事实;暗保理是经工商银行与销售商协商.除非特定的法律事件发生,不通知购货商债权转让事实;
(2)界定应收账款的转让范围。商业银行认定的应收账款必须是销售商同工商银行认可的与购货商之间,基于合法、有效、真实贸易合同项下因商品赊销而产生的无争议应收款项。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宜定价以及关联企业间交易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一般不在保理范围内。应收账款的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每年核定企业回购型保理业务最高综合授信。
2、非回购型保理业务的方案设计。
(1)办理非回购型保理业务的销售商和购货商均要受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控制,授信额度一年一定;购货商保理业务专项授信额度以商业银行核定销售商当年办理保理业务额度内实际发生的应收账款余额来确定。
(2)提供适当的付款担保方式。可供选择的付款担保方式有:保险公司提供的、以工商银行为受益人的购货商付款保险;《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大200家企业提供的购货商付款担保;穆迪或标准普尔评定的A级以上企业,或与商业银行有代理关系的国内外商业银行出具的购货商付款备用信用证或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购货商或销售商提供的存单或有价证券质押;工商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五、销售管理规定
1、融资期限应控制在15个月以内,并根据风险和收益对等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2、预付比率是根据购销双方风险状况、资信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可能出现的违约而确定的先期融资比例,一般为50%、80%;
3、融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掌握,但正常保理期和宽延期的融资利率应区别对待,一般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0%;逾期利息的计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账务管理费用按照保理协议金额的0.5%—1.2%收取,逐笔计收;
5、若需要对买方企业进行资信调查,还应按照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收取资信调查费用。
第五篇: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国际结算业务探讨
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国际结算业务探析
摘要:近几年来,城市商业银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资产大幅提升,资产质量全面改善,本币业务的规模和效益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背景下,纷纷开办外汇业务。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开办外汇业务的新主力军,在近几年表现得特别抢眼。受市场资源、外汇资金规模和经营资格的限制,绝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在外汇业务领域目前没有大的作为,其经营重点几乎全部放在了国际结算及相关的贸易融资方面,即以覆盖整个贸易过程的融资为先导,以国际结算产品线为核心的中间业务和资产业务组合。城市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结算业务过程中,相对于一般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哪些优势和劣势,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发展国际结算中业务,是许多城市商业银行与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城市商行 国际结算 单证中心
1.城市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现状
国际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核心部分,是商业银行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的一项业务活动,它能够给商业银行带来较高的利润,加强商业银行与国际公司的合作,开拓和巩固重要客户关系,从而带动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发展。但是,相伴而来的是银行结算风险大大增加,风险一旦成为事实,不仅是客户资金受损失,失去现有的和潜在的顾客群,而且银行也将在利润上受到巨大损失,同时对银行的声誉也造成损害。因此,创建符合业务发展要求和管理需要的国际结算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是我国银行管理者面临的新挑战。
近几年来,城市商业银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资产大幅提升,资产质量全面改善,本币业务的规模和效益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背景下,纷纷开办外汇业务。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开办外汇业务的新主力军,在近几年表现得特别抢眼。据统计,截至 2010 年8 月 3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 292 家即期交易会员单位中,城市商业银行已达62 个席位,占中国城市商业银行总数的一半左右,而酝酿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商行也越来越多。这表明,开办外汇业务已成为城市商业银行增加业务发展能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提升金融服务效率的必由之路。然而受市场资源、外汇资金规模和经营资格的限制,绝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在外汇业务领域目前没有大的作为,其经营重点几乎全部放在了国际结算及相关的贸易融资方面,即以覆盖整个贸易过程的融资为先导,以国际结算产品线为核心的中间业务和资产业务组合。
2.城市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优劣势分析
2.1 优势分析
首先应当明确,银行国际业务对于城商行补充、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整体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城市商业银行正确认识和把握在这个领域的优势,树立业务发展信心尤为必要。城商行“分支机构——总行(部)”的二元制决策体系,相比全国性银行“支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总行”的决策体系,其经营、管理和授权与国际业务时效性强的特点更加匹配。同时,城商行能够自主结合地方经济特点,充分发挥地缘优势进行决策,能够在一些行业或产业特色鲜明的区域单元内实施更加灵活的授信政策,而不必象全国性银行那样在一个大的行业或产业政策下谋取平衡,对通过贸易融资来解决流动资金的进出口企业而言往往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城商行的主要服务对象——中小企业,近年来逐步发展成为对外贸易的新生力量,这个群体在本币业务上同城商行合作密切,以本币业务为杠杆撬动其国际业务顺理成章。
企业法人股东业务倾斜的政策,是全国性银行一块“无从下口的蛋糕”。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大多为股份制,股本构成大致分为财政股、企业法人股、自然人股、部分还有外(中)资银行股份等成分,但是企业法人股占据主导地位。这部分入股金融机构的企业,大多数为当地经济实力比较强的企业,无论在国内业务领域还是在国际业务领域都占有
相当的份额,拥有一定的影响力。以山东省内6家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商行数据统计,股东单位对外贸易额与当地外贸总额的平均比例达到37.1%,最高的超过50%。所以城商行引导自己的股东在业务分配上实现一定倾斜,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与五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十多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较而言,城市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是具有许多优势的:
(一)独立决策的灵活性。决策链条简短、市场反应敏锐,是开办国际业务最有利的体制保障。由于城市商业银行是一级独立法人,其决策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无论是在对客户的授信与否、额度大小,还是在费用的收取、汇价的高低等方面,都能够独立自主的确定,无须上级行审批。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城市商业银行的这种优势对客户有很大的吸引力,特别是对小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而言,在进出口贸易方面得到金融机构提供快捷、方便和灵活的本外币一体化服务,城市商业银行是其首选。
(二)扁平化管理的时效性。相比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十几家全国性服从制商业银行的总分支行 “三级管理” 架构,城市商业银行实行的是总支行的 “二级扁平化管理” 架构,信息收集、处理与反馈时间短,市场反应敏锐,涉及外汇业务的公司授信、风险控制和业务办理的时效性强,是开办外汇业务最有利的体制保障。同时,城市商业银行总行也是 SWIFT系统的所在地,收到报文后通过国际结算系统就可以快捷地到达分支机构,这样客户在第一时间就能了解业务动向,及时办理业务。
(三)费率竞争性。区域性法人的地位,使得城市商行更加贴近国际业务的“四率”竞争原则。目前,银行对国际业务的竞争手段,归纳起来也就是“四率”的竞争。一是费率,也就是各项手续费和服务费收取的比例或数额;二是贸易融资比率,如进口开证保证金比率、打包贷款和进出口押汇比例等;三是汇率,开办国际业务的城商行大多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有条件提供相比全国性银行更具竞争力的汇率报价;四是综合效率,一级法人机构的独特优势和决策链条简短的特色,效率方面毋庸置疑。城市商业银行在“四率”上有着等同于全国性银行总行的业务处理权限,能够自主地结合自身业务或资金成本、客户综合回报等因素确定费率、贸易融资比率和汇率,最后综合在效率上,更有着全国性银行一级分行以下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
(四)业务系统的先进性。城市商业银行都是在近几年才开办外汇业务,在借鉴其他外汇指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经验的基础上,一般都采用较先进的国际结算系统、结售汇系统、报文收发系统等,基本上实现了业务操作的电子化与自动化,在不断节约人力成本和物力成本的同时,还提高了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西方银行纷纷设立区域国际结算单证中心,集中处理国际结算业务,如美国银行先后在全球成立了 3 家单证中心;花旗银行在全球共设立了 4 家单证中心,分别位于美国、英国、印度及马来西亚;荷兰银行在全球设立了 3 家单证中心。一些跨国银行更是把单证中心模式的地域性进一步延伸,实现了跨国界的单证中心。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提高国际结算的效率,这也是提高其竞争力的一个方面。
2.2 城市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劣势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尚有较大差距,就城市商业银行而言,在这方面更为突出。
对外渠道狭窄,国外认可度不高。这是目前城市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业务的最大瓶颈。2006年,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只有9家入选英国《TheBankers》杂志1000强榜单;据《BankersAlmanac》最新数据,我国城商行在刊入其中的全球3147家银行中,资产总量绝大多数排名在1000~2000名之间。在国外同业乃至企业对于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还存在整体偏见甚至歧视的背景下,如此排名直接导致城市商业银行特别是全球排名千强以外的银行,代理行建设困难,对外出具的信用文件(信用证、保函)接受度差等问题,几乎所有的城市商业银行都遇到过自己开出的信用文件被要求加具保兑或者被国外受益人拒绝的尴尬。业务系统庞杂,营运成本和资金成本相对偏高。银行国际业务是一个相对复杂的业务体系,需要电讯、清算、交易等若干个子系统的支撑,随着业务的扩大还需要建立一个外汇资金补给和供应的渠道,所有这些都需要一定的费用支出。仅SWIFT,就需要入网费、拨号费、技术维护费等,每个入网机构每年的固定费用都需要数万美元,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较少,部分内陆中小银行甚至单点对外办理国际业务,导致相对成本较高;又如作为对外清算的必要条件,必须在各大清算中心开立不同币种的清算账户,由于清算量不大,在账户行形成的沉淀资金较少,回报不高(相当于国内讲的“小额账户”),所以账户维护费和单笔借贷记手续费较高,导致客户往来扣款较主流国际业务银行要高。另外,城市商业银行外币营运资金一般为2000万美元,在人民币持续升值的背景下,外汇存款增长乏力,而自身吸纳国外低成本资金的渠道十分有限,况且外汇总局2007年3月份出台的短期外债指标管理新政,又为这个本来就不畅通的渠道设置了路障。在此背景下,城市商业银行外汇资金补给主要靠国内同业之间拆借,直接导致资金紧张和成本加大。
缺乏自上而下的政策研究和风险预警机制。银行国际业务无论是从政策性、技术性还是与其他专业领域的关联程度而言,都远远高于国内人民币业务,其风险的识别和控制也就往往需要更多的手段,需要获取更多的信息。目前的城市商业银行,至少在国际惯例的理解与运用、境外金融形势的研究与判断、外汇政策的解读与把握、解决纠纷的途径与技巧、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等领域与全国性银行存在差距,并且在专业人才储备和信息对称性方面与地处金融中心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存在不平衡。据调查,目前国内城市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没有设立针对外汇政策和国际业务的专门研究机构,基本上靠同业间的横向沟通来实现信息交流、产品引进等,风险识别和控制手段单一,具有明显的盲从性和滞后性。
难以获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无法为客户提供增值和避险服务。截至2007年上半年,我国的地方性银行中,只有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和宁波银行获得了衍生产品交易执照,按照现行监管政策,大多数中小地方性银行短期内不可能获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这就意味着如远期结售汇、外汇调期、外汇期权等增值和避险业务无法推出,即使获得了衍生交易资格,就现在规模而言,城市商业银行也难以达到维持其系统开支和其他交易成本的交易量。而在人民币持续升值和汇率波幅逐步增大的情况下,城市商业银行因为自身产品及手段的缺陷会流失部分高端客户和高端业务。
相对来讲,由于资产规模较小,分支机构较少,业务发展量不大,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微弱,与其他外汇指定银行相比,特别是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比较,在开办外汇业务方面的能力和实力方面还是一个很小的兄弟,在品牌认知度和客户认可度方面存在较大的缺失。
(一)业务量小成本较高。一方面,城市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时间较短,主要是从现有进出口企业中去争夺客户资源,由于客户忠诚度等因素的影响,往往获得的进出口客户的规模较小,业务量较少,短期内无法与其他外汇指定银行相抗争。但在另一方面,城市商业银行要开办外汇业务,为客户提供一个高效、快捷和方便的本外币一体化服务,往往需要较大的投入去开发若干新的业务系统,且要加入一些收费较高的组织或协会。加上地域限制,短期内无法通过新增分支机构来将开办外汇业务的投入成本均摊,无法实现规模效益,这使得城市商业银行在开办外汇业务的很长一段时间都承担着一个较高的成本负担。
(二)品牌知名度很小。城市商业银行是中国银行业中的第三梯队,资产规模约占银行业总资产规模的 6%~10%,在全球银行业中的比例更是小可怜。虽然 2006 年 12 月 11 日中国全面加入WTO,但中国银行业在全球银行业中的影响还是比较小的,而对于城市商业银行来说,对外的品牌知名度更是微乎其微。加上城市商业银行只是在近几年才开办外汇业务,才借助外汇业务这个平台与国外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合作,很多种情况下是不会被其直接认可的;即使被接受,也往往得接受一些附加条件。如代理行建设步履维艰,对外出具的信用文件(信用证、保函)接受度差等问题,制约了外汇业务的开展。
(三)业务范围较窄。城市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时间短,外汇资产规模小、业务量较少等原因,除了能开办传统的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国际结算、外汇汇兑、结售汇等业务外,很难获得开办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无法为客户提供增值和避险服务,从而也不利于城市商业银行与其他外汇指定银行进行业务竞争。
(四)专业人才缺乏。外汇业务的专业性强,使得城市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时,往往需要从其他外汇指定银行聘请专业人才,从而使得外汇业务的竞争实质上已经演变为外汇专门人才的竞争,这在国际结算采用单证中心模式下更加明显地显现出来。而在现有的区域内,从事外汇业务的人才往往是十分有限的,即使能聘请到,数量也极其稀少,这使得城市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能力和效率的迅速提高有很大的限制,自然降低了与其他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竞争力。
一、城市商业银行提升国际结算业务对策
城市商业银行在发展外汇业务方面既存在优势,发展面临着机遇,又有许多不利方面,会有或多或少的困难。城市商业银行要真正做到本外币服务的一体化,要通过本币业务带动外汇业务发展,借助外汇业务促进本币业务进一步飞跃,可以采取合作开发、资源共享、跨区域发展等方式,扬长避短,改变靠其自身单兵作战的策略,从而实现发展壮大。
同业合作是城商行国际业务发展初期的一条必由之路。目前开办国际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大都与全国性商业银行,特别是主流国际业务银行有着不同模式的合作。可以这样说,在一定意义上,城商行在国际业务领域能够生存和发展,与初期借助全国性银行的渠道优势、资源优势和信誉优势是分不开的。但是,随着发展,这种“合作”会折射出越来越多的无奈。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双方面的合作,毕竟不是自主经营,在授信额度一定的情况下,难以满足城市商业银行的即时性业务需求;二是在城市商业银行承担全部市场风险和支付风险的前提下,主流国际业务银行却分割相当一部分手续费或结售汇收益,导致城商行的业务成本上升,利润空间降低,其费率、利率报价无竞争性;三是当在城市商业银行的支持下,客户成长到一定规模,达到合作方准入标准的时候,会把客户顺手牵走,导致城商行客户流失。所以说,同业合作只是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国际业务的一个权宜之计而非长久之路。(区域合并、同业合作)
(一)合作开发
一般情况下,办理外汇业务的主要系统的投入是需要巨大的资金,如果再加上其他辅助性的投入,资金需求更大,对一般的城市商业银行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且,由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处地理位置的限制,在一定时期内收回外汇业务的开办成本需要较长时间。这会导致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在计划开办外汇业务时,不得不考虑投入的成本这个问题,这也是许多城市商业银行迟迟不愿开办外汇业务的一个主要因素。为解决开发外汇业务系统投入巨大的问题,可建议由几家甚至十几家城市商业银行合作,共同开发外汇业务系统。这样,每家城市商业银行承担的外汇业务系统开发费用就大为降低,同时也能筹集更多的资金用于外汇业务系统的辅助建设。这样,城市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系统不但更为先进,而且对于培养外汇专业人才,提高外汇业务服务效率都有极大帮助。
(二)资源共享
由于对外知名度很低,城市商业银行在同国外银行进行业务合作时,会受到许多限制。如在建立账户行或代理行关系时,国外银行尤其是国外知名大银行会提出一些较为苛刻的附加条件,使得城市商业银行在建立账户行或代理行时付出的成本更大;又如境内企业的国外合作商,会要求城市商业银行在出具的授信文件之外还需有国内外知名银行提供担保等。这些都会对城市商业银行顺利发展外汇业务带来不上的不利影响。为此,可以建议通过业务合作方式,由几家城市商业银行甚至十几家城市商业银行一起组建松散联盟,共同与国外银行洽谈建立账户行或代理行等事宜,以统一的名义向外出具信用文件等,充分实现资源共享,使城市商业银行不再以一个单打独斗的形象出现,从而有利于外汇业务的快速发展。
(三)跨区域发展
因政策原因,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一般被局限在一个城市,其客户资源也被锁定在一个区域内,无法像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那样拥有广阔的资源,使得城市商业银行在外汇业务方面的竞争泛力。为突破地域限制,城市商业银行应积极谋划跨区域经营,应考虑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外向型经济发展充分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这样,一方面可以拓展客户资源,增加业务结算量,提高业务收入;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均摊外汇业务开办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2010年12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正式成立。国际结算单证中心的成立,标志着农业银行国际业务的技术支持系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国际业务运营管理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国际结算单证中心使用农业银行自主研发的集中式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GTS),利用影像扫描技术和工作流技术,采用点对点处理模式,统一全行业务处理的流程和标准,大大提高了国际结算业务的处理效率和运营管理水平,对农行创新国际结算业务经营管理模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对客服务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国际结算单证中心的成立,将实现农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运作模式由 “分散处理” 向“集中 操 作 ”的 转变,农业银行将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单证集中处理,建设集约化的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体系,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国际结算服务。世纪末,西方银行纷纷设立区域国际结算单证中心,集中处理国际结算业务 如美国银行先后在全球成立了 3 家单证中心;花旗银行在全球共设立了 4 家单证中心,分别位于美国 英国 印度及马来西亚;荷兰银行在全球设立了 3 家单证中心 一些跨国银行更是把单证中心模式的地域性进一步延伸,实现了跨国界的单证中心 国内银行目前真正实现国际结算单证中心模式的比较少,主要是一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而其他银行目前主要还在使用经办复核模式新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对国际结算业务实施单证中心模式,更能够适应自身的实际情况,也更符合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趋势,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城市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采用单证中心模式,基本上能解决原有经办复核模式的不足,实现了人力成本的节约,效率的提高和客户满意度的提升,也解决了银行在组织架构上的难题
1.解决了产品积压和等候时间过长的问题,解决了总行的人员劳动量波动剧烈的问题,服务产品通过新的模式获得了较为均衡的输出,实现了效率的提高;同时避免了单据在人为传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丢失缺失延误等问题,是对原模式的一大改进
2.实时完成产品的反馈,通过电子数据和打印服务器的配备,在业务完成后立即实现业务回单打印,满足客户对业务回单的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
3.不仅适用于同城模式,亦可以依赖网络技术跨省份跨地区进行操作,银行业务的延伸不受原流程的限制 城市商业银行展品地收单行采用对国际结算业务采用新的业务处理模式,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对城市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4.作为信息交流和操作的平台,单证中心数据库的信息实现与核心系统的连接后,可在支行 公司业务部 风险管理部等业务部门内共享 城市商业银行已经借助单证中心的平台,将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纳入单证中心流程中,实现风险管理部门的远程评估和审批数据的后台集中处理,从而提高信贷业务的效率。
5.有利于防控风险 实行单证中心后,结算业务的单据审查风险由总行统一掌控,风险控制标准统一,风险控制水平较高。
6.有利于进行集中管理 实行单证中心后,全行单证业务集中由总行统一管理,统一授
权,业务管理更加严格与规范。
7.采取的形式较为灵活 实行单证中心后,既可以实行全行统一单证中心模式,也可以根据实际采取多个 分中心 的分别集中模式,集中模式灵活多样。
8.能够降低成本 实行单证中心后,一方面,由于各收单行人员及设备配置简化,从而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即便改变业务集中方式(即总体集中与分散集中之间相互转换)也不再增加额外的系统开发费用,一次开发可实现单证系统业务架构的总体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