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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梦里花开 识别码:20-25332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0 10:32: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省安全生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安全生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科技事业发展,规范安全生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07]8号)精神和省政府对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为支持全省安全生产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全省安全生产发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和财务管理,包括按项目计划办理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提出年度项目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省财政厅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重点:

(一)全省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关键科技研究与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二)安全生产先进科技设备的推广运用;

(三)省级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

(四)湖北省列入国家科技年度指导性计划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万元以内。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科研、技术成果推广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九条 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联合行文分别报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具体程序如下:

(一)省直企业(单位)申请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申报。(二)市、州、扩权县(市)企业申请的项目,直接向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申报,扩权县(市)申请的项目抄送所在市、州安监局、财政局备案。非扩权县(区)企业申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安监局与财政局联合审核后,逐级向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条 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项目计划,报省政府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其中:市、州、县(市、区)企业(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转移支付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按预算管理规程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受支持的企业(单位)。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收到财政专项资金时,作为企业收益处理。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没有形成资产的,则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并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省安监局、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须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第十四条 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申报立项的依据。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促使专项资金达到专款专用的要求。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取消以后三年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XX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扶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宣传教育等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按项目投入额给予项目补助的扶持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制订和发布每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下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和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建议;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下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申报单位):

(一)市、镇(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以及在我市的中央、省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资质的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

(三)本市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单位。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和安全生产行业退出项目;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救护项目;

(三)安全事故调查、执法装备、执法监察项目;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项目;

(五)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信息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六)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

(七)其他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已经列入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因违反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三)申报单位有欠税、恶意欠薪、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一条属于下列项目之一,且项目投入额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照项目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得超过50万元: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救护项目,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信息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二)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

纳入项目投入额的费用包括:技术转让费、试验费、试验外协费、设计费、编程费、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线路基础建设费、网络线路租赁费、资料印刷费等。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已实施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项目,按照项目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5万元。

纳入项目投入额的费用包括: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设备租用费、宣传推广费、资料费以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文化、宣传项目制作费等。

第十三条镇(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直接实施的项目,按照项目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得超过50万元。

纳入项目投入额的费用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费用项目。第十四条中央、省、市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直接实施的项目,按照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或者按项目直接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

项目评审管理费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据实列支。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每年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制订和公布每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二)申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按项目类型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及电子文本;

2.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意义及必要性、项目的具体内容、项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来源渠道、预期效果分析、项目进度安排、其他情况说明等内容)及电子文本;

4.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如相关批准文件、各种认证证书、权威专家或机构评沽报告等)。

(三)镇(街)企业(单位)持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扶持申请;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省(市)属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持有关申报材料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扶持申请。

第十六条项目审核。

(一)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企业(单位)申报材料后会同财政分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初审。初审无误的项目,由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分局汇总联合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能通过初审的项目,由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省(市)属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申报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以上程序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初审。

(二)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完成审查评定。对重大项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入情况审计报告。

(三)经审查评定,拟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明细,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能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其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实施的项目按规定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对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申报项目实行按进度拨付资金:

(一)申报项目已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且申报单位已投入项目资金50%或以上的,市财政局将项目补助资金的50%拨付给申报单位;

(二)项目完成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再拨付余下的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报项目按报销制拨付资金:申报项目已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且申报单位完成项目,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验收合格的,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省(市)属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申报单位。

镇(街)企业(单位)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到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投入情况应当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专帐管理。申报单位收到项目补助资金后,以专项应付款形式入帐,并分别按照企业、行政或 者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作冲减费用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检查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 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截留、挪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专 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补助、追缴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

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榆林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榆政发〔2008〕27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22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榆林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设立榆林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用于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技术进步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预算以及上级单位拨款、社会募捐、赞助等其它合法收入。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本级预算,保证专项资金储备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上支出产生差额部分在下财政预算中予以补充。处置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等项目,所需经费超出资金总额时,由市财政适时调整追加。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建设,改善公共安全生产条件及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具体使用范围:

(一)重特大公共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治理;

(二)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的一般性装备建设;

(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及演练等;

(四)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推广;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六)安全生产奖励等管理工作;

(七)其他用于安全生产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榆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立项和资金的预算申报、收缴、拨付管理和使用审批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对重点项目进行评审,对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安全生产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按照“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并根据项目测算的资金数额进行预拨,年底按项目结算,参与项目评审,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用途进行审核,对票据使用实施日常监督,对专用设备和材料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条 对于工程类安全隐患治理等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一般情况均采取差额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

第八条 符合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条 安全生产项目资金拨付计划下达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资金使用的责任,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要按照企业、行政或者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并由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将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收回财政专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十五条 建立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检查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对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对资金预算执行全过程及其结果每年进行审计监督。对资金形成的全部公共安全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招标前工程概算、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工程项目无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不得验收;对不进行开工前申报审计、招投标过程违法和不遵守基建财务制度等行为,以及资金管理使用财政收入核算中不执行预算、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款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协调解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篇:XX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XX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由XX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为每年100万元。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全区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项目建设。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以社会效益为主同时兼顾经济效益。

第二章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XX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区安全生产项目建设。对全区各地具有重大影响,示范性、带动性的项目,在各地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区财政给予补助。项目主要包括:

(一)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三)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四)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建设;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监控;

(六)其他经批准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项目。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分为: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实施进度适当安排;贴息可根据项目投资贷款的实际发生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第三章项目申请及确定

第六条 X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XX区安监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编制XX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七条

根据XX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XX区安监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八条

每年4月30日前,XX区直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区直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财政局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正式上报区财政局、安监局,一式两份。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规模、内容、实施方案、预期目标;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单位自筹、当地政府配套资金证明材料; 资金使用承诺责任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除附上述项目基本情况外,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

第十条

区安监局会同财政区审查各部门和各地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确定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章预算管理和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客观因素造成的项目停缓建或其他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预算。对确需调整预算的项目,按照批准的项目,由XX区财政局办理预算调整。

第十二条

按照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XX区财政局按预算级次办理资金拨付,资金拨付文件抄送XX区安监局。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出现下列情形的,财政部门可缓拨、停拨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一)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二)未按要求开展前期工作;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或开支标准;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投资补助资金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贴息资金冲减在建项目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不符合第二章规定适用范围的项目;

(二)项目未履行程序,尚未批准建设的;

(三)项目资金存在较大缺口的;(四)资金申请报告所附资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已发现项目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项目建设银行贷款尚未落实或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安监局、审计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的,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XX区财政局会同XX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形成产业规模,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省政府设立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科技厅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

(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

(二)编制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能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显著提升湖北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重大科技项目。

(二)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的项目以及支持国家863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实际贷款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审批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湖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市场营销体系较完备,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盈利能力较强,商业信誉较高;

(三)企业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企业具有优秀的管理和研究开发团队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的能力;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结题情况良好,无不良的科技信用事项;

(五)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取得居国内同行业领先的、具备产业化开发条件的、重大的中试科技成果。

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条省科技厅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第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六、八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联合行文逐级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同时将项目建议书报省科技厅,纳入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库。

扩权县市的项目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并送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企业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

收意见、查新报告、专利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咨询。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同级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的结论,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商省财政厅确定项目计划后,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委托市、州和直管市科技局及省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执行不力的项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采取停拨、缓拨经费的措施。

第十八条各级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相关的项目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对计划任务进行重大的调整、改变,应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委托具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作为监理单位,对

实施项目实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未结题验收,承担单位不得申请新的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在财务处理上,对无偿资助的,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中:形成资产部分,属于国有资产,转入资本公积(国家拨款转入),消耗部分按规定予以核销;对贷款贴息的,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项目计划,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实行资金跟踪问效制度。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科技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是否继续安排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局、科技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

第二十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截留或挪为他用的资金全部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省安全生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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